重庆市渝中区社会保险稽核实务培训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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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渝中区社会保险局稽核科 20120927 .V010 一、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沿革 二、社会保险稽核方式 三、社会保险稽核程序 四、社会保险征缴稽核方法 五、不同情况的处理 六、职工投诉举报 七、关于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 一、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沿革 二、社会保险稽核方式 社保 稽核 方式 组织方式 实施方式 u日常稽核:按照日常计划所开展的常规性稽核 u重点稽核:根据业务管理中或通过对信息系统中有 关数据比对分析发现问题,对相关的重点地区、重点 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个人所开展的有针对性的稽核 。 u举报稽核:根据举报、投诉线索对被稽核对象进行 的稽核。 u现场稽核又叫实地稽核。它是指社会保险稽核人

2、员 深入到被稽核对象所在地开展的稽核。 u书面稽核又叫报送稽核。它是指被稽核单位按照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将完成稽核检查所需的各种 凭证、帐簿和报表等资料报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 指定地点由稽核人员进行核查和稽核。 三、社会保险稽核程序 稽核程序包括 两个方面的内容 整个稽核工作的程序 稽核业务程序 1.计划 指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根据年度工作任务以及上年 度在业务管理或通过稽核检查分析发现的主要问题并综合考 虑各种因素后对新一年度的稽核工作提出的综合性工作目标 或稽核任务。 2.实施 指在明确具体的工作计划后,按照计划的要求认真开展 稽核工作,逐项加以落实。 3.总结分析 (一)整个稽核

3、工作的程序 (二)稽核业务程序 1.组成稽核组:两人以上 2.通知: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 3.出示证件: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或行政执 法证工作证 4.调查取证: (1)询问调查:重庆市社会保险稽核调查笔录; (2)反映稽核过程:重庆市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底稿 ; (3)确认稽核事项:稽核事项确认表、重庆市社 会保险征缴稽核数据核查表; (4)借阅资料:文件资料调阅清单 5.告知: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 6.作出处理决定:社会保险稽核决定通知书 四、社会保险征缴稽核方法 (一)核定应参保人数 1.通过查阅职工花名册、劳工统计台账、职工工资表等,核实 被稽核年度的上一年末在职职工人数; 2.核实有原单

4、位、退休返聘等不属于参保对象的人数; 3.确定被稽核年度年初应缴费人数,即上一年末在职职工人数 -返聘退休人员-已在其他单位参保人数; 4.被稽核年度每月应缴费人数=上月缴费人数-当月离职人数+ 当月新进职工人数 (二)核实缴费工资 1确定缴费工资的原则 (1)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当年职工的月缴费基数, 月平均工资超过社平工资6倍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 于社平工资40%的,按40%计算缴费基数。 (2)当年新进职工的缴费基数为起薪之月的工资。 (3)在册不在岗人员,无法确定月平均工资的,按社平 工资40%计算缴费基数。 (4)上年度在岗人员,当年离职,后又在原单位就业的 ,以该职工上年

5、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而不是以重新就 业后起薪之月的工资。 2.缴费工资的核定依据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 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3.核查方法 通过查阅被稽核单位应付工资明细表、会计凭证、职工工资 表、劳动工资台账、财务会计报表等,核实应参保职工缴 费工资总额。 具体步骤: (1)将被稽核单位实际申报的缴费工资总额与“应付 工资”科目总数核对,如果不一致,进一步核查以下内容: a.月平均工资超社平工资600%以上职工人数,以及累 计超出额; b.不属于参保缴费对象累计发放的工资总额; 将a、b

6、两项从“应付工资”总数中扣除。 (2)将被稽核单位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给职工以及为 职工支付的现金”-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总额与 “应付工资” 科目总数核对; (3)进一步查阅会计凭证,看是否有未通“应付工资 ”科目核算的工资支出; (4)查阅职工工资表,核对工资明细,将不列入缴费 基数的项目的扣除,如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清凉饮料费、 计划生育补贴等。 通过对(1)-(4)项的核查比较,计算稽核认定缴费 工资总额。 稽核认定缴费工资总额=实际发生工资总额-免缴人员工 资总额-其他可以扣除的工资额度; 企业少报工资总额=稽核认定工资总额-企业实际申报工 资总额。 五、不同情况的处理(摘选 ) 第十六条

7、 属于参保单位少报参保人数,瞒报工资总额的,在送达社会保险稽核决定 通知书满15日后,参保单位仍不执行稽核决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5日内向地税 机关提交征收计划。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稽核情况,对稽核对象可作出下列决定: (一)少报参保人数,缴费工资总额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期限内没有整改的,按程序向 地税部门提交征收计划; (二)涉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可以暂停支付社会保险基金; (三)通过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或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依职权取消其非法获得的社会保险参保资格或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停止支付社会 保险待遇,责令其退还被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对应

8、当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取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的,于5日内报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 (四)需要进一步作出行政处理的其他事项,5日内报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 理。 第十九条 被稽核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报请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参保单位少报参保人数,瞒报工资总额且拒不改正的; (二)拒绝、阻碍和拖延接受社会保险稽核的; (三)隐匿、篡改、伪造、故意毁灭有关资料、证据的; (四)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五)应当报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被稽核对象对社会保险稽核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其主管的 人

9、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六、职工投诉举报 (一)投诉的内容 1、用人单位不为职工参保; 2、用人单位只为职工参保部分年限,其余年限未保; 3、用人单位为员工参保,但缴费基数不足; 4、已退休职工,发现退休金低是由于单位少缴造成,要求单位赔偿损失; 5、上年社平工资公布前离职的员工,根据渝府发2005111号文件规定,缴费基 数按照上上年社平工资的100%核定,差额部分应当由单位与个人各自承担 相应部分,单位要求职工全部承担; 6、其他情况:扣押接续卡、因单位欠费不按时为职工办理退休、职工档案资料 不齐等等。 (二)受理的依据 1.渝劳社办法【200

10、5】158号(摘选) 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劳动者关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进行 社会保险登记、少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举报和投诉,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条的规定,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在用人单位存续期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其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 和缴费申报的举报和投诉,应依法受理,并对其按规定应参加的各项社会保险,从 其按规定应参保之日起作出处理决定。 (二)在用人单位存续期间,劳动者就用人单位少报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举报和投诉的,如果应参保人员尚与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在解除、终止 劳动关系之日起两年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11、并责令 用人单位补办投保手续和补缴社会保险费;如果应参保人员与该用人单位解除、终 止劳动关系已超过两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 告知理由。 (三)在用人单位存续期间,劳动者就用人单位少报缴费工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举报和投诉,从用人单位最后一次少报缴费工资的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两年 之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责令用人单位按规定 补缴社会保险费;超过两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并书面告知理由。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第423号令) 第二十条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12、发现 ,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 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 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 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

13、推诿。 (三)认定的事实和依据 1.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劳动合同或劳动仲裁书或劳 动仲裁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法 律文书。 2. 投诉人投诉单位漏缴、少缴的时间段,经金保系统查询 无数据。 (四)违反法律条款 一、劳动法第七十二条。12 2二、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三、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2222222222222222222222 3 22 (五)处理投诉的程序 1.对符合受理的投诉件立案,按重庆市社会保险稽核办 法对被投诉单位发送重庆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通知 书。按规定时间内不提供与稽核相关的材料,拒绝接受 稽核检查的,按 重庆市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规定移送劳 动保障行政

14、部门处理。 2.对单位稽核后,下发重庆市社会保险稽核决定通知书 ,并按规定时间内完成漏投补缴业务。拒不履行本决定 的,将依据重庆市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八条提请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3.单位完善漏投补缴业务后,持基本养老保险接续卡 到稽核科结案。 (六)其它情况 1.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费由国家相关行 政部门强制征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货币形式发 放给劳动者,该约定无效。 2.劳动者请求法院要求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或补办社会保险关系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够补办的不属于劳动争议,法院不 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

15、动保障行政部门解决。 3.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 遇,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赔偿的,法院可以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4.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垫缴保险费用,或者以个人名 义、其他单位名义参保后,要求单位支付相应费用的,法院可以作为劳动争议 案件受理。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 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 关系等转移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 ,法院应予受理。 七、关于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 项目 计时工资; 计件工资; 奖

16、金; 津贴; 补贴; 加班加点工资; 其他工资; 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 计时工资 对已完成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即基本工资部分; 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 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 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 支付的工资; 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 务)工资; 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 资、浮动升级的工资等; 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人的岗位 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计件工资 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 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 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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