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2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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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 部门学习 订立 目 录 内容 变更与解除 终止 应对措施 u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经工商注册)与劳动 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u 订立时间:用工之日起 用工之日 一个月 一年 合法 双倍工资 视为无固定 u 企业的告知义务 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 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入职登记 表或劳动合同书) u 劳动者的告知义务 劳动者应如实向企业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招聘管理、试用 期管理、奖惩管理等) u未告知的后果 对员

2、工: 因欺诈导致合同无效 可以导致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对企业造成损害的,应予以赔偿 对企业: 相关条款可能对劳动者无约束力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u 禁止扣押证件、提供担保或收取财物。 u 违反后果 责令退还,且处500-2000元/人的罚款,并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害。 劳动合同的订立 u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u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 u劳动合同期限 u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u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u劳动报酬 u社会保险 u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u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u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 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u如劳动合同上述条款不完备,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予 以赔偿,且在发生争议时可能处于不利地位。 u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的。 u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项目合同)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签订。 特点是:无试用期、无明确终止期限、因项目工作任务完成或出现法定终止情 况而止,可以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支付,法 律未明确规定,企业可以操作) 针对下列岗位实行: 1)无法确认工

4、作周期的岗位 2)需较长时间进行考核试用的岗位 3)季节性、临时性用工 u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应当签订的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 :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 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违法和违反公司规章制 度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视为签订的情形: 用人单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u不签订的后果 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之日起向

5、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u试用期 合同期限: 三个月 一年 三年 试用期限: 1个月 2个月 6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0个 非全日制用工,试用期=0个月 u 违法约定后果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无效,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 按合同期满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u试用期应当书面约定。 u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不论是否调整工作岗位。 u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试用期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u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 u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

6、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u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并证明不符合录 用条件。 u无效的情形: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 更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u认定机构: 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u无效的后果 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报酬: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参照用人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 酬确定。 赔偿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u劳

7、动合同的变更形式: 有效变更=协商一致+书面形式+双方签章 u劳动合同可以变更的事项: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劳动报酬 u试用期内员工主动解除:无理由,需提前3天通知企业。 u企业解除,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 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 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8、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 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注:以前两种方式解除的,在解除时企业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他均无需支付经济 补偿金。 u试用期违法解除后果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无法继续履行的,应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u由劳动者提出,与企业协商一致,可随时解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u由企业提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随时解除,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u正常情况下员工单方解除 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企业,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u企业存在一般过错而员工

9、单方解除,随时解除,但应通知企业,企业需支付经济 补偿金。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比如强行给员工 “放假”、“停工”,属于不提供劳动条件 )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超过工资发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资,少支 付加班费等 )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纳标准 低于法定标准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规定加班不 支付加班费,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辞职等)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10、的;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u 企业存在重大过错而单方解除,立即解除,无需通知单位,企业需支付经济补偿 金。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 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u员工违法解除的后果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u 企业正常原因解除(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且需支付经济补 偿金):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 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

11、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 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 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 的工作量,不是指用人单位故意提 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而 导致的不能胜任。 u 裁员(提前30天,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要裁员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裁员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 履行的 注:客观经济情况指自然条件、原材料或能源供给条件、生产设备条件、产品销售

12、 条件、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不可抗力、企业迁移、被兼并等。 u因员工违纪而解除(随时通知,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 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被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分的。) u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应送达员工本人或同住成年

13、家属签收。 u 企业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 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的,应支付双倍 经济补偿金。 u劳动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期间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员 工要求解除,则不受此限)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一年)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u约定终止情形取消,全部为法定终止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

14、者宣告失踪的;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u劳动合同期满,但员工存在下述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述情形消失 终止。 A 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期、 B 疑似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期、 C 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 D 本单位工作满1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u劳动者义务: A 依双方约定办理交接手续,如不办理交接手续,则不予支付经济补 偿金; B 依约实行竞业限制; C 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D 返还、归还因工作需要而使用、占用的用人单位财产、资料。 u企业义务: A 出具解

15、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不出具,给劳动者造成 损害的,应予以赔偿) B 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15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 C 劳动者完成交接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D 对已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保存两年备查。 E 对于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按月支付经济补偿费用。 u适用范围:显著扩大 u适用标准:“四半五入” A 每满一年一个月工资, B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C 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D 普通员工不再受12个月上限限制。 u高薪员工:两个上限 A 高薪员工: 月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 B 两个上限: a 月薪标准: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 b 补偿年限

16、: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注: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计算是“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而不再是在本单 位连续工作的年限。也就是说即便劳动关系中断一段时间后,员工仍在本单位上 班,如果员工被动解除或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应按员工 中断前后的上班时间来合并计算。 u支付时间:办交接时 A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B 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办结工作交接手续时向劳动者支付。 u合同期满终止: 2005.6.1-2007.12.31-2008.5.30 无需支付补偿 支付半个月工资 u合同提前违法解除: 2005.6.1-2008.5.29 A 月工资3 2 B 提前30天书面通知(1个月工资) u裁员解除: 200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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