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江南基层区划的传统与市镇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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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清江南基层区划的传统与市镇变迁*以苏州地区为中心的考察吴 滔历史研究2006年第5期 提 要:明初江南地区的市镇都要标明位于“都”何“区”,目的是表明每个市镇像乡村一样都要履行纳粮当差的职责。自明中叶以降,以“市镇”为单位的区划观念逐渐流行,但更多的是借助巡检司等县级以下行政组织的管辖区界定其范围。清中叶以后,以市镇公共事业为中心的地方行政运作,相应取得与一向凌驾其上的赋役佥派机构同样的地位,但直至清末民初乡镇自治期间,才逐渐产生出今天所理解的“镇管村”的机制。20世纪初江南地区围绕“市镇”标准问题所产生出的诸多争端,其实是各种基层区划在较长的历史过程中不断“累积”的结果。关键词:明清 江南

2、 区划 市镇 变迁 施坚雅在对中国传统社会晚期以来的农村市场体系进行长期研究的过程中,始终没有放弃在行政体系和市场体系之间寻找某种平衡点。早在1960年代他就指出,以往学者受官方偏见的影响,更关注行政体系的重要性,忽视市场体系在传统中国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作用。他当时并无意反驳行政区划的分析框架,只是希望在今后的研究中取得一种共识:“传统中国社会中处于中间地位的社会结构,既是行政体系和市场体系这两个各具特色的等级体系的派生物,又纠缠在这两个体系之中”。1990年代末,施坚雅转而更加自觉地强调行政区划对经济中心地及其从属地区构成的社会经济层级的阻碍作用:“就一般情况而言,在明清时期,一个地方的社会经

3、济现象更主要的是受制于它在本地以及所属区域经济层级中的位置,而不是政府的安排”。随着市场体系的区域分析方法日益为学者所熟悉,行政区划的分析框架面临逐渐被遗弃的危险。_* 本研究承中山大学青年教师桐山基金项目(2005年度)资助。 施坚雅:中国农村的市场和社会结构,史建云、徐秀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55页。施坚雅主编: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中文版前言,叶光庭等译,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1页。不可否认,以几何学和经济地理学理论为基础的“施坚雅模式”,无疑有助于我们深刻理解中国历史上地方行政的运作与市场机制之间在“空间”上的分野:行政层级由一个个层层向上的“同心圆”构成,

4、而市场系统除基层市场之外在所有级别上都是互不分离的,从而构成连锁网络模式。空间结构上的巨大不同,使得将行政中心地和经济中心地进行完美结合的任何尝试都变得徒劳。这样的逻辑在某种“理想模型”下也许是颠扑不破的,然而,如果把行政区划和市场体系置于特定的历史场景中,就会发现事实远非那么简单。明清时代发生在江南地区的某些历史片断,为我们重新认识传统地方行政与市场体系之间的相互“博弈”提供了一种可能。以往学者常常自觉不自觉地带上理论与现实的影子,将市镇对周围村落的行政统辖视为理所当然的事,热衷于论证商业中心地与行政体系节点的相互重合。譬如日本学者川胜守和太田出等在研究清代江南巡检和佐杂分防制度时,试图找寻

5、出县级以下防卫性质的区划与市镇辖区的对应;加拿大学者卜正民(Timothy Brook)在其对明代地方行政的研究中,注意到了行政区划分析框架的价值,并着力分析行政区划和市场体系之间的种种复杂关系,但是他更多的是从结构上进行分类,没有在实际运作的层面给两者加以定位。当我们追溯地方区划的传统以后,将会发觉市镇管理周围四乡的区划是经历了很大一番周折的。本文将以苏州地区(含苏州府和太仓州)为例,把行政区划与市场体系放在特定的历史场景中进行分析,揭示作为市场单位的市镇在明清两代是怎样与传统基层区划融为一体的,进而勾画市镇辖区逐渐被建构起来的过程,把后人附着于其中的种种先入之见还原到具体的历史过程中去。一

6、 明初县级以下“画地为牢区划的确立 明清苏州地区的县级以下区划,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唐宋以来的乡里制和乡都制为基础的。唐代乡里制度运作层面的材料因时代久远,已难于考订,只能从文献中的只言片语中得其一鳞半爪。嘉靖嘉定县志卷1疆域志古迹曰:“新丰乡,在县西南十八里,宋咸淳七年,里人凿土得圹,石刻曰唐新丰乡,今黄渡是。”由此可以推知,“乡”制在唐代曾在苏州地区施行过。唐制“百户为里,五里为乡”,此处“新丰乡”具体代表多大的范围,下面又有几里,已不得而知。中唐以后,传统的基层社会编制是以户籍为单位进行编排的,多具有职役功能,从中不直接体现地域。至于里与乡的关系,据夏维中的研究,北宋前期,乡仍具有一定的职役

7、功能,里正的佥选是以乡为单位进行的,至和年间(10541056),凶里正废止及乡书手由乡役改为县役,乡的职役功能基本被剥离,逐渐变成一种地域单位。随着经界法的实施,乡在都的基础上进一步成为土地登记不可或缺的单位。一般认为“都”源于北宋熙宁新法,当时乡村里出现了新的基层单位都保,简称“都”或“保”。熙宁三年(1070),“诏畿内之民,十家为一保,选主户有干力者一人为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选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选为众所服者为都保正,又以一人为之副”。熙宁六年,全面实施保甲法,改五户为一保,五小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设立都保原是为了地方治安和防卫,成书于北宋的吴地记后集收录了平江府(

8、即明代苏州府引者注)的部分乡都名称:_施坚雅:中国农村的市场和社会结构,第40、141页。 太田出:清代江南三角洲的佐杂“分防”初探,张国刚主编: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2卷,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105116页;川膀守:明清江南市镇社会史研究空間社会形成暦史学,東京:汲古書院,1999年,第543571页。 Timothy Brook,“The Spatial Structure of Ming Local Administration”Late Imperial China,vol6,no1(June l985),PP155张九龄等撰:唐六典卷3,四库全书本,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

9、1986年,第595册,第31页上。夏维中:宋代乡村基层组织衍变的基本趋势与一文商榷,历史研究2003年第4期,第137143页。宋史卷192兵志六乡兵三保甲,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4767页。 吴县二十都:吴门、利娃、永安、履仁、凤凰、灵岩、横山、太平、吴苑、至德、胥台、南宫、西华、洞庭、长寿、蔡仙、姑苏、震泽、长山、遵礼 长洲县十九都:上元、乐安、凤池、清波、道义、大云、东吴、武丘、吴宫、陈公、苏台、金鹅、习义、依仁、儒教、尹山、彭华、益地、东吴下乡 昆山县十四都:朱塘、积善、金吴、渖水、永安、武元、安亭、临江、湖川、春申、惠安、醋塘、新安、王乐 常熟县十二都:积善、开元、太平、感

10、化、南沙、崇素、端委、归政、双凤、思政、郭行、升平吴江县五乡:澄源、震泽、感化、久咏、范隅虽然吴县、长洲、昆山和常熟四县只列都名,未列乡名,而吴江县只列乡名,未列都名,但已显现出都保制在平江府属县已经确立的事实,而宝祐重修琴川志中一再宣称该县有“九乡五十都”则更明白地证明了乡都制的存在。南宋实施经界法后,都渐渐成为乡村最重要的基层组织。绍兴十二年(1142),两浙转运副使李椿年受命在平江府设“两浙转运司措置经界所”,负责推行经界法,按图核实田亩,清理田赋。有关经界法,“其事之行,始于吴江”,再将吴江“已行之验,施之一郡,一郡理,然后施之一路,一路理,然后施之天下”。尽管这只是朝廷一厢情愿的想法

11、,有些地区始终未能施行经界,但据何炳棣估计,经界法的施行以两浙路最初完成经界登记的四十县为最认真,苏州府的前身平江府作为措置经界所的驻地也在其中。宝裙重修琴川志卷6叙赋称:“自绍兴李侍郎椿年行经界,民无隐田,田无诡户,而官民两利焉。”经界法后,里在绝大多数地区已名存实亡,都(保)成为乡之下最重要的土地登记单位和赋役佥派单位。绍兴经界的原则是:“打量既毕,随亩均产,而其产钱不许过乡”,坚持产钱不许过乡原则,产随业主,致使出现赋税交纳地脱离亩产所在地的现象,造成不同乡之间赋税不均;这反过来又强化了乡的地域功能,乡界因“税不出乡”而趋于固定。宋元时期乡都制的逐步定型,则意味着乡里制的式微。虽然在一些

12、地区的方志中仍保留里名,但周藤吉之根据宝祐重修琴川志、淳祐玉峰志、江苏金石记等文献,考察出宋代平江府属县的里已被分解到各都,不在乡村基层建制中发挥实际作用,而只是名称的遗存而已。乡都制在明初的里甲黄册制度中得以体现。洪武初年,卢熊编纂苏州府志时,里甲制度还没有_佚名:吴地记后集载陆广微:吴地记,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115、116页。 宝祐重修琴川志卷2叙县乡都,宋元方志丛刊第2册,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1169页上;卷6叙赋义役省札,第1214页下。 按:结合后文所引,吴地记后集中的“都”当为“乡”,据乾隆吴县志卷7乡都(乾隆十年刻本,第5页右):“吴邑乡贯乎里,图统于

13、都,某乡某里管都若干,某都领图若干”;至于吴地记后集中为何认“乡”为“都”,恐与北宋都保制具体实施过程中的某些举措有关。 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4897、4898页。 何炳棣:中国古今土地数字的考释和评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24页。 夏维中:宋代乡村基层组织衍变的基本趋势与一文商榷,第140、142页。朱熹集卷19奏状条奏经界状,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1997年,第783页。周藤吉之:宋代经济史研究,東京:東京大学出版会,1971年,第450460页。推行,当时苏州府属县的县级以下区划情况是:吴县21乡21里,长洲县19乡19里,昆山县9乡23保

14、,常熟县9乡50都159里,吴江县6乡140村,嘉定县5乡17都,崇明县“城内分为四隅,城外则四乡,别无名号,止称东西南北而已。其东沙、西沙、三沙各有乡团等名”。昆山的“保”为都保之保,相当于嘉定的“都”,盖因后者于南宋嘉定十年(1217)从昆山分出;吴县、长洲、常熟的里为宋元时代旧“里”的遗存,明代在方志的编纂中常常对后来里甲制度中的里和旧“里”不加区分甚至混用,给后人的分辨识别带来不少麻烦。在常熟县,直至康熙常熟县志,“每都皆注里名,如第一都辖虞山里、武昌里、小山里、新兴里之类”,到了光绪间,“惟僧道疏文用之”。洪武十四年(1381)和二十四年两次编造黄册,里甲制度正式确立,并开始融入乡都

15、制当中。按照洪武二十四年颁行的攒造黄册格式规定:“凡编排里长,务不出本都,且如一都有六百户,将五百五十户编为五里,剩下五十户,分派本都,附各里长名下,带管当差。不许将别都人口补辏。”里甲编制的原则是“务不出本都”,也就是按都为单位编排里甲。正如南宋实施经界法时“产钱不出乡”造成了乡界的强化,“都”一级区划的意义亦由于里甲编排“不出本都”得以体现。例如,明初嘉定县全县共编制六百六十八里,分别隶属于宋制二十七都之下。根据刘志伟的研究,明初推行黄册里甲制度的重点,在于编排里甲,保证征税和差役的供应,而对其他层次的社会基层组织的设置,明王朝并无划一的规定;在当时人的心目中作为户籍编制的里甲制度,是国家行政系统中最基层的一环,而宋元以来一直存在的乡都之类的地域性单位,似乎并不在这一行政系统之内,至少在制度上没有赋予其多少实际的行政职能。由此在州县以下,实际存在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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