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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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条款特别提示:为充分保障您的地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向您提供的地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地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地基本保障。.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请不要重复投保。.在投保本保险后,,您可以投保其他机动车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第二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

2、地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三条 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地浮动机制。.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地交强险费率计算。.定 义第四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地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地合法驾驶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地机动车的地所有人、管理人。.第五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地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地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第六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地责任限额是指被

3、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地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地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地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地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第七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地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地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地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

4、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地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地医疗费用。.保险责任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地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地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

5、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地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地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地、合理的地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垫付与追偿第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地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地,,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地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地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地交通事故

6、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地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地,,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地;(二)驾驶人醉酒的地;(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地;(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地。.对于垫付的地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责任免除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地交通事故的地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地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地财产遭受的地损失;(三)被保险机

7、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地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地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地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地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保险期间第十一条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强险合同的地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地起止时间为准。.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地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地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

8、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地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地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地其他事项。.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地,,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第十三条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地要求。.第十四条 投保人续保的地,,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地保险单。.第十五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地,,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

9、保险费计收。.第十六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地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地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赔偿处理第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一)交强险的地保险单;(二)被保险人出具的地索赔申请书;(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地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地驾驶证;(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地事故证明,

10、,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地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地,,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地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地协议书;(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地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地证明和资料。.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地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地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地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地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地赔偿金额。.第

11、二十条 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地,,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地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地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地,,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地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地,,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地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地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地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

12、定的地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地,,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二十二条 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地,,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地;(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地;(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地。.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地,,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第二十四条 发生机动车交通事

13、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列明的地投保人、保险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地情况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地保险费。.附 则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交强险合同发生争议的地,,由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地,,提交保险单载明的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地,,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六条 交强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二十七条 本条款未尽事宜,,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 则第一条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

14、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地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地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地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地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地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地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保险责任第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地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

15、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地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地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地部分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五条 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地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地财产的地损失;(二)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地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地财产的地损失;(三)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地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地对第三者的地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 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二) 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三) 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四) 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五)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地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地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六)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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