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审查起诉中适用刑事和解的有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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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我国审查起诉中适用刑事和解的有关问题研究 姓名:李晓飞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法律硕士(法学) 指导教师:陈玉忠 2011-06 摘 要 I 摘 要 刑事和解,在刑事司法中既实现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又实现犯罪人复归社会的理 想目的,己成为当代刑事司法改革的主题,在短短二三十年时间里,已发展成为一股国 际潮流。尤其是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适用显得更为重要,从司法到执法上都意义深远,能 够兼顾平衡多方利益,涵盖的利益包括被害人、加害人乃至整个司法体系。目前,我国 各地相继开始了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的司法实践, 但由于缺乏统一的立法规定以及在 一些认识上存在差异,目前各地的相关

2、实践存在着不统一。在此,笔者立足于西方的刑 事和解理念及中国和谐社会的政治理念,通过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司法实 践, 提出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基本设想。 本文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中适用和解概述; 我国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适用和解的探索及评析; 我国确立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中和解 机制的构想;相关配套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四部分进行分析研究。 关键词 刑事和解 审查起诉 刑事和解模式 和解机制 Abstract II Abstract In criminal justice,criminal reconciliation is the protection of benefit of victi

3、m, and the realization of the ideal purpose of offenders returning to the society.It has become the theme of contemporary criminal judicial reform, and developed into a stream of international trends in just twenty or thirty years time. Especially it is more important in the applicable prosecution s

4、tage, and has far-reaching significance both in judicial and law enforcement.It can balance the interests of the multi-stakeholder, including the victim to the whole judicial system . At present, in our country examine sue level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judicial practice has begun, but due to the lac

5、k of unified legislative provisions and the differences in some understanding, relevant practices of the country at present are not unified. Here, the author basing on the western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concept and harmonious society in China political philosophy. Combined foreign useful experience

6、 with the judicial practice in China,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basic idea of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system. This article are composed of four parts: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for prosecution outlined in reconciliation, the exploring and comments of reconciliation of prauratorial organ in the exam

7、ination and prosecution stage,the idea of establishing the reconciliation mechanism of procuratorial organs in examination and prosecution, the analyzation of related systems construction and perfection. Keywords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Examine Sue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mode Settlement mechanism 引

8、 言 1 引 言 当今世界,和谐发展是社会的主流,所以面对犯罪事件要以惩治、教育、挽救的态 度对待犯罪人,而不是只以追求惩罚为目的,从而既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利益,又可以 起到教育犯罪人的作用。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西方法学家在理论上就对刑事和解这一 政策开始了探讨,司法实践上也以不同模式进行探索。我国的理论界也不甘示弱,以蓬 勃发展的势头不断探寻,实践中的尝试也比比皆是。近年来各地方检察机关针对一些特 定的案件也进行了刑事和解政策的适用、探索,尤其是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适用,其实是 一种程序分流的措施,在审查起诉阶段适用谋求一种在起诉或者审判之外的解决方案, 在审查起诉阶段实行,更能够防止司法资

9、源浪费,同时也保障了受害人和加害人的合法 利益的实现。虽然我国不通过地区政策和实践上给与足够的重视,但这些还远远不够, 理论上还存在较大的分歧,实践中也暴露出种种弊端。因此,要使刑事和解在审查起诉 阶段充分发挥纠纷解决之功能,还有待进一步深入的研究。 河北大学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硕士论文 2 第 1 章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中适用和解概述 1.1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中和解的概念及界定 “刑事和解,又称受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受害人与加害人会议、当事人调停或者 恢复正义会商,是指在犯罪发生以后,经由调停人(通常由一名社区自愿人员担任)的帮 助,使受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协商解 决刑事纠纷。对于和解协议,

10、由司法机关予 以认可并作为对加害人刑事处分的依据。其目的是恢复被加害人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 受害人遭受的损害和恢复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回归 社会。 ”1 为了顺应和谐社会的世界主流,在法律实践上做到宽严相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 权益,惩治、教育和挽救犯罪嫌疑人,预防和减少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一系列保障恢 复性司法工作制度开始出台在审查起诉阶段使用, 即刑事和解的运用政策在审查起诉中 开展起来。 所谓审查起诉中的和解,就是指在审查起诉阶段,在不违背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双 方当事人自愿原则的情况下,当被害人提出双方和解,或者由犯罪嫌疑人提出,或由其 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

11、讼代理人提出,同时案件承办人员认为案件符合刑事和解适用 条件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也可以向双方当事人提出适用刑事和解建议,检察机关可以 通过不起诉和暂缓起诉来处理刑事和解案件。 这项制度的合理实施,既可以使受害者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一些的经济救济,又可以 给予加害人一次重新改过的机会,同时,对于遭受破坏的社会关系来说,在一定程度上 社会秩序也会得到一些改善和修复。它不仅能够对受害人给与了更多的补偿,在物质损 失得到补偿,在精神伤害得到慰藉,减少了受害人为了报复而由被害人变成了加害人这 样的事件的发生, 同时对于犯罪者来说也更有利于对其进行教育和改造, 使其重新做人, 最后使得双方利益都得到最大程度的

12、满足。 之所以在审查起诉中使用刑事和解是因为如 果能在犯罪事件发生后的早期阶段介入, 就可以通过化解加害人和受害人的人际关系来 和解犯罪、预防犯罪。 第 1 章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中适用和解概述 3 1.2 国外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中和解的类型及特点 西方国家的刑事和解制度是一个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完善,从模糊意识 到清晰概念的发展过程,都与自己本国的实际国情相结合逐步探寻各自的模式。 1.2.1法国检察机关的刑事和解 在法国, 刑事和解是经历了一系列改革, 之后才正式归入 刑事诉讼法典 的。 1993 年1月4日,法国议会补充了调解的一系列有关和解的规定。在1994年国民议会出台了关 于“刑

13、事指令”的法律条文,即在没有“坐席法官”的参与下,检察官与犯罪行为人之 间实行的一种(辩诉)交易。 2之后,在此基础上,刑事和解开始发展,直到1999年6月23 日出台的第99-515号法律对刑事和解做出了具体规定: 检察院(共和国检察官)在提起公 诉之前,与犯罪行为人就公诉进行(辩诉)交易,这种特别形式就是刑事和解。 在法国,刑事和解并非仅仅涉及刑事犯罪受害人的“民事利益”与损害赔偿。而是 针对公诉实行的,检察官惟一有权行使公诉权的,所以刑事和解中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 共和国检察官,另一方是实行了犯罪、需要受到追诉的行为人。在适用刑事和解的各种 违法犯罪行为中,会有一些案件并没有特定的受害人,

14、而是为直接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社会公共秩序规范,此种情况下,就只能是公诉人和犯罪行为人之间的和解。当犯 罪行为人不接受提议的和解时,和解建议即告失去效力,或者当行为人在表示同意和解 之后,但是却不完全执行协议中的措施,多数情况下共和国检察官均可发动公诉,除非 有新的原因出现。 值得一体的是,法国的刑事和解和其他国家的有所不同,是由检察官向犯罪行为人 提议刑事和解,而不是像有的国家是由检察官提议,通过犯罪行为人与受害人实行。在 法国,刑事和解可以由检察官直接进行,也可以通过司法警察警官或共和国检察官委派 的代表或中间人(受检察官委托或者委派的人)来进行。检察官向犯罪行为人的提议具 有制裁性质

15、,虽然可以替代追诉,但是并不是免于追诉,并不是放弃制裁犯罪行为人, 因此,法国的刑事和解形式又被称为“检察官带刑和解” 3。 1.2.2 德国检察机关的刑事和解 目前,德国是最为全面地规定刑事和解制度的国家。 首先,拿少年法院法来说,1990 年 8 月 30 日,德国通过了少年法院法第一修正 河北大学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硕士论文 4 案 ,将刑事和解正式引入少年刑事司法领域,规定刑事和解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停止事 由。具体规定: “如果少年犯已经赔偿了被害人损失或已经致力于修复损害,那么检察 官就可以依职权停止相关的刑事诉讼。对于已经起诉的,倘若少年犯履行了指示、规定 之义务或教育措施,征得检察

16、官的同意后,法官应终止诉讼程序。 ” 4之后,规定了这是 属于法官的一种权力科处的教育处分。 其次,拿德国刑法来说,条文规定,如果在和解后,犯罪行为人尽全力赔偿被害人 的,法院可依法减轻其刑罚,如果可能判处的刑罚不超过 1 年自由刑的,就可以免除其 刑罚,有利于培养犯罪人积极承担责任的价值取向。5在德国,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是 区别对待的,只有由州司法管理部门指定的调解机构调解后但无效的自诉案件,才被允 许自诉人提起诉讼。对于公诉案件中的那些轻微案件,只有在经过负责审理程序的法院 同意,并且被指控人也要同意,检察院才可以暂时不予提起公诉,当被告人履行了要求 后,司法机关就不再追诉其犯罪行为。由此可见,此项政策为德国减少了一部分司法资 源浪费。 1.2.3英国检察机关的刑事和解 英国的刑事和解制度相对来说比较完善,最先运用的领域是少年犯罪案件,这点同 德国一样。直到20世纪90年代, 当犯罪与妨害治安法与青少年司法与刑事证据法 两部法律出台之后,就标志着在英国法律中,刑事和解制度已经明确纳入到青少年犯罪 的法律体系,这样做事为了防止青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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