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法医鉴定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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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医学会第十一次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医疗事故的法医鉴定探究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4 3 8 3 0 0 )刘肠 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医疗人 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疾、组织 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可分为医疗责任事故和 医疗技术事故。随着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 人们更多地懂得使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涉及医疗纠纷的案件日益增多,但对是 否属于医疗事故,由谁从事医疗事故的鉴定等焦 点问题争论不休。本文就医疗事故的法医鉴定 可靠性。 1 4 当前医疗事故鉴定的尸体检查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尸检由卫生行 政部门指定医疗病理技术人员进行,还规定,尸 检

2、的法定时限为死亡4 8 小时内进行,此条款对 病员及其家属方选择鉴定人和鉴定时间有着近 似苛刻的要求,甚至导致丧失鉴定的时机或鉴定 条件。 进行初步探究。 1 医疗事故鉴定的现状 2 当前法医介入医疗事故鉴定的现状 1 1 当前医疗事故鉴定的鉴定机构 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一 条规定,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 事故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医疗事 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 理。由此可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医疗 事故鉴定的组织、具体实施均由卫生行政部门完 成,实际上形成发生在卫生系统的医疗事故只能 由卫生系统自己鉴定,这种医疗事故上的自理自 鉴,例似

3、前些年法院的自审自鉴,故常常被怀疑 其公正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1 2 当前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法律地位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省、自治区、直 辖市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 结论,由此可见其鉴定结论的唯一合法性。尽管 不能全面否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 结论,但是其鉴定结论的唯一合法性应理解为是 进入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前,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和处理医疗事故的唯一性。 1 3 当前医疗事故鉴定的病案保管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发生事故和事 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保管,病案是反映具 体诊疗护理活动的有效载体,病案不仅是医务人 员实施业务活动的反映,也是医疗事故鉴定或司 法鉴定的根据

4、。极其重要的病案只能由发生医 咛事故的单位指派人员保管,势必容易被怀疑其 一1 6 0 2 1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医疗事故 鉴定委员会由有临床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的 主治医师、主管护师以上的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 管理干部若干人组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吸收法 医参加。可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吸收法医参 加是有选择性的,也就是说可以吸收法医参加, 也可以不吸收法医参加。由此可见,当前的法医 很少参加医疗事故的鉴定活动。 2 2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医疗事故 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是按少数服从多数 以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名义作出,而不是象司 法鉴定那样以个人签名作出鉴定结论。导致按 规定被吸收参

5、加鉴定的法医因为人数上的绝对 劣势使得法医的发言权、表决权可有可无。 3 医疗事故的法医学鉴定的设想 3 1 加强立法,随着法制的不断健全,尤其 是刑法第3 3 5 条规定了医疗事故罪,医疗事 故处理办法已不适应当今社会的需要,建议将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提升至法律,填补我国医 疗事故处理方面的法律空白。 3 2 法医主导医疗事故鉴定,拓宽法医技 术领域。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医疗事故鉴定由 司法机关委托其内设法医鉴定机构或其他法医 鉴定机构进行,由法医主导并组成鉴定小组成 员,可以吸收医务工作者参加;不进入刑事诉讼 程序的医疗事故鉴定由医疗行政部门或司法机 关委托法医鉴定机构进行,同样由法医主导并组

6、 中国法医学会第十一次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成鉴定小组,也可以吸收医务工作者参加。 3 3 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未修改或未被 提升为法律以前,法医应当积极参加医疗事故的 鉴定,并分二步走为过渡期:一是增加被吸收参 加医疗事故鉴定小组的法医人数,以法医占鉴定 小组表决人数一半或一半以上为宜;- - 是法医积 极参加与医疗事故鉴定相关的法医鉴定,如因果 关系等。 法医学专家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 3 0 0 3 8 4 )刘津中王永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于医疗行为涉及到 致人死亡或伤残的医疗纠纷,将按照程序随机聘 请2

7、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法医参加技术鉴定, 没有明确法医学专家应当履行的特殊职责。可 见,从法定程序上对法医学专家的参与既有明确 的界定,又存在司法解释不清的问题。按照这样 的构成方式和运行程序,法医学专家必然处于专 家组的绝对少数,因此不可能在形成鉴定结论中 发挥出主导作用。法医学专家必须理解程序设 计者的用意,学会接受这种与司法鉴定机制不同 的工作模式,若想真正地发挥出法医学专家的优 势作用,必须付出更多的努力。有关法规、司法 实践和社会有识之士建议法医学专家,在医疗事 故技术鉴定中,应当独立地、深入地和全面地审 查所有证据,排除干扰,坚持自信,敢于发表个人 意见,公开暴露隐藏的问题,依据规范

8、、证据和事 实进行表态,切忌简单地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 则轻易做出决断。 从前期情况看,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在认 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是否存在医疗差错的指 导思想上存在截然不同的看法,所以在形成统一 的认识过程中,会出现一些鲜为人知的现象或认 识不统一的情形,值得法医界进行探讨和借鉴。 特别是在实际参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需要正 确处理好以下问题: 1 必须亲自查找关键的差错 由于患方的知识水平的限制,一般不会发现 医疗行为存在的关键问题。医学专家由于自身 持有技术专长,很容易发现医疗行为存在的不足 和差错,这些都是确定为医疗事故的重要证据。 注意有些医学专家不情愿主动公开审查病历等 发现的关

9、键差错。 2 必须亲自查找相关的医疗理论和技术 评定医疗行为需要用专业较深的理论和技 术作为依据,这些理论技术往往是被学术范围很 窄的医学专家掌握,不了解这些理论和技术,对 做出正确的判断会产生不利于患方的影响。注 意有些医学专家不情愿主动提供有利于患方的 医疗理论和最新技术。 3 必须精心组织提问 患方不仅是在技术上处于弱势,同样也处于 程序上的弱势,往往会忽视提出至关重要的诉 求,即使提出也是很浅显的诉求。患方一旦掌握 这些焦点问题,就会对医方产生质的影响。注意 有些医学专家不情愿及时、直接提问焦点问题, 也不会主动答复患方没有提出的关键问题。 4 必须亲自核实证据的形成时间 审查医方人员的资质证书和病例等重要证 据,是技术鉴定的关键项目,也是形成鉴定意见 的直接依据。注意有些医学专家在审查医方人 员的资质证书和病例等重要证据时,仅是注重证 据的存在,不去详细审查证据的形成时间,以及 与医疗行为形成时间的相应关系。 5 必须坚持客观分析的原则 在分析患方后果或形成机制上,医方会将形 成后果的原因归为患方疾病或体质的某一因素, 对此患方一般都准备不足。注意有些医学专家 会夸大患方的体质差、病情的严重性或复杂性, 利用不可抗拒或意外为由,尽可能减少医方的过 错。 6 必须亲自审查医疗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不同的医疗部门,由于采用的医疗行 1 6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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