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视野下的缓刑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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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 刑事政策视野下的缓刑及其完善 罗树志豢袁登旷 缓刑制度是一项具体运用刑罚的制度,是刑罚裁量及执行制度的基本内 容之一,它是伴随着近代刑事实证学派的兴起和刑罚改革运动的展开而在世 界各国的刑法典中得以确立的,是刑罚种类和刑罚适用方法不断进化的结果, 也是在刑罚经济性、节俭性的思想支配下,为尽可能减少短期自由刑对犯罪 人所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而普遍采取的一项措施,它在预防犯罪、矫正罪犯、 实现刑罚的个别化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缓刑是人民法院对判 处较轻刑罚的罪犯,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深、对社会危害较小、 再犯可能性很小而适用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由特定机关与相

2、关组织配 合对其进行监管,以促使其悔过自新的一种刑罚制度。我国刑法在第7 2 条一第7 7 条,以及第4 4 9 条对缓刑制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现行的刑事法 律制度及其具体规定进行研究,进而提出改进或完善的政策性建议,是刑事 政策学的一项基本任务。本文拟从刑事政策的角度,对我国缓刑的确立、 发展和完善,缓刑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状况等问题进行探讨和阐述,并 以此为基础对我国缓刑制度的健全完善各抒己见。 一、缓刑在刑事政策上的意义 ( 一) 刑事政策的概念及其结构 何谓“刑事政策”? 迄今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可以这样认为,至 今几乎所有关于刑事政策的著述,找不到两个完全相同的刑事政策定义。

3、中 外学者给刑事政策下了种种内涵互有差异的定义。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 刑事政策的具体内涵会有不同的侧重和倾斜。笔者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或 睾中南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 嚓国家法官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日 木村龟二主编,顾肖荣、郑树周等译:刑法学词典,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 9 8 7 年版, 第4 1 6 4 1 8 页;翟中东著:刑罚个别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 0 0 1 年版,第3 0 7 0 页。 一般认为,我国的缓刑包括两类:一是一般缓刑,二是战时缓刑。囿于篇幅,本文主要就我 国刑法规定的一般缓刑展开研究。为方便论述,除非特别说明,文中从这以后论及我国

4、的缓刑,均指 我国的一般缓刑( 制度) 。 储槐植:刑事政策:犯罪学的重点研究对象和司法实践的基本指导思想,载福建公安高 等专科学校学报1 9 9 9 年第5 期。 刑事政策视野下的缓刑及其完善 执政党依据犯罪态势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人运用刑罚和有关措施以期有效地实 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目的之方略的有机统一。该定义全面揭示了刑事政策的主 体、对象、目的、手段、目的和手段的载体,“有机统一”则进一步解释刑 事政策是一个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系统,其各组成要素是有着内在联系 的、缺一不可的。 刑事政策其结构的组成形式有两大类:一类是纵向结构( 即层次结 构) ,由基本刑事政策和具体刑事政策构成;另一类是横向

5、结构( 即过程结 构) ,由定罪政策、量刑政策和行刑政策构成。所谓基本刑事政策,是指在 较长时期内在抗制犯罪全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刑事政策。所谓具体刑事政策, 是相对于基本刑事政策而言的,是指在抗制犯罪的某一领域或某一阶段中起 作用的刑事政策。在刑事政策的横向结构中,定罪政策决定了一国所划定的 犯罪圈的大小以及刑事法网的疏密程度。量刑政策则指导着一国在所划定的 犯罪圈内对特定犯罪的惩罚力度,从而左右着该国刑事制裁的整体结构。行 刑政策旨在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将已生效的刑事裁判付诸实施,以便使 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得以实现;二是如何在惩罚犯罪人的同时,取得预防犯罪 ( 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的效果。

6、上述刑事政策的纵向结构和横向结构相组 合,便形成一国刑事政策的网络。该网络从宏观上操纵着一国的刑事立法、 刑事司法及刑事执法的运作,从而使刑事法成为“其他一切法律的制裁力 量”。 ( 二) 缓刑在刑事政策上的意义 缓刑制度是现代刑事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 项行刑制度,是刑法化的刑事政策。人道主义、法治主义和科学主义的原 则作为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也应反映在缓刑制度的设计和适用当中。缓刑 既是一种基本刑事政策,又是一种刑罚制度。刑事政策意味着一种选择,这 种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刑罚。法条上的刑罚不过是特定刑事政策的具体 表现。刑事政策发生变化必然会引致法条上刑罚的变化。缓

7、刑既是一种量 刑政策,同时又是一种行刑政策。缓刑既是刑事立法政策,同时也是刑事司 法政策。 储槐植:刑事政策的概念、结构和功能,载法学研究1 9 9 3 年第3 期。 杨春洗主编:刑事政策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 9 9 4 年版,第1 6 页。 、J 上, 法 卢梭著:社会契约论,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 9 6 2 年版,第6 3 页。 缓刑的性质是一种量刑制度还是一种行刑制度,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笔者认为,虽 然缓刑横跨量刑阶段和行刑阶段,但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说,将缓刑视为一种行刑制度更符合其实 质,“缓刑是在刑罚量定的基础上,对其执行方法的确定,它不涉及刑罚之量定的问题,而只与刑罚 的执

8、行有关,在逻辑上应当将其归之于行刑制度”。陈兴良著:刑法适用总论( 下) ,法律出版社 1 9 9 9 年版,第5 7 4 页。 许发民著:刑法的社会分析,法律出版社2 0 0 3 年版,第2 4 4 页一2 4 5 页。 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 作为一种刑事政策,缓刑具有目的的合理性之特点。如前所述,刑事政 策的目的是惩罚和预防犯罪。我国的缓刑体现了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 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反映了我国对犯罪分子施用刑罚的目的,不单 纯地在于报应、惩罚,更着眼于区别不同情况,有利于调动缓刑犯自我改造 的积极性,能有力地防止监禁关押中的恶习传播和交叉感染对主观恶性并不 大的犯罪者的影响,防

9、止犯罪思想和犯罪恶习的进一步深化,有利于减少在 押犯数量,减轻监狱压力,防止监狱人满为患现象的发生。同时,缓刑也避 免了监禁生活对罪犯生理和心理的影响,使其在社会的开放环境中完成其重 新社会化的过程。此外,缓刑有利于调动社会力量对罪犯进行改造,有利于 其复归和适应社会,有利于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反映了刑罚的教育、挽 救、改造功能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作为一种刑事政策,缓刑具有配置的科学性之特点。配置的科学性是刑 事政策的一个显著特性。缓刑配置的科学性是指要将缓刑视为一个由多方参 与的系统工程予以科学的配置。作为系统工程的缓刑主要包括三方面因素, 即缓刑前因素、缓刑中因素和缓刑后因素。缓刑前因

10、素主要考虑立法机关为 刑事司法活动提供周密、科学的刑事立法法网支持。法网粗疏,立法技术不 科学合理,不考虑实际情况,则虽欲缓刑而无依据,或者勉强适用却违背法 治精神;法网严密、科学合理,方可使缓刑适用,也才有可能使刑事立法能 够适应实际情况的需要。特别是在我国经济转型、社会转轨的大变动时期, 科学合理的缓刑刑事立法比单纯正确适用缓刑更能达到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 的功效。缓刑中因素主要考虑在由特定司法机关依靠各种相应社会力量配合 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予以考查的过程中,如何做好缓刑犯的监督考查工 作,使其不自暴自弃,自觉地检点行为,改恶从善,继续从事原有的工作, 避免应执行其实刑给其本人和家庭带来

11、的不利影响,使其体会到法律、国家 和社会的宽容,从而较自觉地顺利完成改造任务,获得比执行实刑更好的刑 罚特殊预防的效果。缓刑后因素主要考虑整个社会如何发挥作用,以巩固缓 刑的效果,使曾被宣告缓刑并考验期届满的人真正融入到正常的社会生活当 中去,不再犯罪。上述三个方面的因素具有内在的联系,不允许任何一个环 节的配置出现问题。 作为一种刑事政策,缓刑具有行使的合法性之特点。刑事政策行使的合 法性是要求刑事政策的行使具有立法根据或依据。缓刑行使的合法性反映在 刑事立法上,则是对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缓刑的考验期、缓刑考验期考查 的内容、缓刑的考察机关、被宣告缓刑者缓刑考验期内应遵守的规定、缓刑 的法律

12、后果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反映在刑事司法中,是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正确适用缓刑,最优化地发挥刑罚的功能,更好地实现 刑罚的目的。 刑事政策视野下的缓刑及其完善 二、我国缓刑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缓刑”一词最早出现于我国周朝的周礼士师中。清末修订刑法 时,以日本刑法为蓝本,在大清新刑律中规定了“犹豫行刑”,才具有 现代缓刑的含义,后修改为缓刑制度。此后的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及 中华民国刑法等均规定了缓刑制度。 新中国成立初期,1 9 5 0 年5 月2 0 日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假释、 缓刑、褫夺公权等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缓刑一般适用于对社会危害性较 小,处刑较短的,且依据具体情况又

13、暂不执行为宜的徒刑犯。”1 9 5 2 年中 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首次在法律上规定缓刑制度。1 9 5 3 年1 2 月2 6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缓刑问题的意见的复函及其以后的多项有关法规, 都对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缓刑作了详尽的规定。随着实践经验的积累和司 法实践的需要,对于缓刑适用条件、缓刑期间的计算、缓刑期可否减免等一 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及有关部门都曾作出了相应的解释和规定。例如,最 高人民法院1 9 5 3 年7 月在对华东分院关于缓刑等问题的请示意见的批复中指 出:缓刑一般是适用于对社会危害性不大,处刑较轻,并因其他具体情况, 以暂不执行为宜的被告即于判决处刑同时宣告缓刑若干时期

14、,受宣告缓刑的 被告,不予关押。如果在缓刑期内不再犯罪,表现还好,就可以根本不执行 了。又如1 9 6 4 年8 月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指出: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罪 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人民法院应将判决书送给当地公安机关,由公 安机关负责进行监督或交所在单位、基层组织予以监督。罪犯在缓刑考验期 间,如果没有再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缓刑期满 时,可由负责执行的单位向本人宣布,不必办理刑罚执行期满的手续。这个 司法解释对缓刑考查和期满后的做法作了规定。所有上述这些都为1 9 7 9 年颁 布第一部刑法典中第6 7 7 0 条规定刑法缓刑制度打下了很好基础。新刑法 总结了原

15、刑法适用缓刑制度1 7 年的经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违反职责罪 暂行条例中缓刑的有关规定,在第7 2 7 7 条,及第4 4 9 条对缓刑制度作了 更加全面和科学的规定,使我国的缓刑制度日臻完善。过去,由于受传统的 报应刑观念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制约,导致我国刑法条文中缓刑操作 性不强,客观上造成司法实践中缓刑使用率低,缓刑制度的积极作用得不到 ,甜 刘建民:试论我国缓刑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载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 9 9 9 年第4 期。 马克昌、杨春洗等编:刑法学全书,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 9 9 3 年版,第2 2 9 页。 据笔者不完全统计,从1 9 5 2 年4 月1 日至

16、2 0 0 2 年4 月1 0 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 法院单独、共同或联合国务院其他部委就缓刑作为标题中心词所作的批复、复函、答复、通知、规定 等多达9 1 个。其中,于1 9 8 0 年1 月1 日至1 9 9 7 年刑法修订以前,有2 7 个。 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 充分发挥。近几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刑事立法 与国际接轨的呼声日趋强烈,刑罚经济观念和刑罚实效观念不断强化,在这 一客观大环境推动下,新刑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刑法的缓刑制度在走向现代 化和与国际刑事立法接轨的过程中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相对于1 9 7 9 年刑法而言,现行刑法对一般缓刑制度的立法完善主要体现 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提高了拘役的缓刑考验期的下限。1 9 7 9 年刑法第6 8 条规定,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个月;现行 刑法第7 3 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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