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学7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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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八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一节 合同终止概述,一、合同终止的概念 合同的终止又称为合同的消灭,指合同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二、合同终止的原因 1、基于合同目的达到而终止 2、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终止 3、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终止 合同法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2,三、合同终止的效力 (一)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债权,债务人也不再负担债

2、务。 (二)债权的担保及其他从属权利及义务消灭。 (三)负债字据的返还 (四)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仍需履行。 (返还、通知、开具发票、三包等) (五)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3,第二节 清 偿,一、概念 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正确地适当地履行了其合同义务,并使当事人订约目的得以实现。,二、清偿的主体和标的 (一)清偿的主体:清偿人和清偿受领人 1、清偿人:不仅包括债务人,还包括被授予清偿权限的人(债务人授权代其清偿的代理人、管理人以及依法负有义务的担保人)和第三人 2、清偿受领人: 债权人,被债权人授予受领权的代理人、管理人,代位权人,约定的第三人,4,(二)清偿的标的:

3、 特殊情形下可为部分清偿、代物清偿 1、部分清偿: 1)双方同意 2)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 2、代物清偿 条件: 1)原合同约定给付有效 2)必须以新的他种物来代替原定给付。 3)必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 4)债权人做出了受领。,5,(三)清偿的期限: 71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四)清偿的费用 (运费、包装费、汇费、登记费、通知费等) 法律对清偿费用无明文规定、当事人对此又无明确约定的,清偿费用由债务人负担。,6,关 于 抵 销,法定抵销的条件: 1、须双方互负债务 2、须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

4、种类、品质 3、须双方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但如果未到期一方主张抵销,则可发生抵销。 4、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债务。,7,(1)双方债权是以特定物为标的,即使属于相同种类,一般也不允许抵销; (2)种类之债的债权人,不得对特定债权主张抵销,但特定债权的债权人,则可以主张对种类债权的抵销。 (3)货币可以直接抵销。 (4)破产债权不受期限、种类的限制。,8,(1)依债务性质不可抵销:如人身有关的债权,提供劳务等 例:如果甲欠乙1万元货款,乙欠甲1万元抚恤费(或赡养费、人身损害赔偿),则乙不能主张抵销。 (2)附生效条件的债权,在条件未成就前,原则上不能抵销。 (3)公法上的债权一般也不能抵销。

5、(4)被扣押的债权不得抵销。(属不能自由流转,受限制的权利) (5)因故意、重大过失的侵权行为所承担的损害赔偿之债。(但如果其作为被动债权主张抵销是可以的) (6) 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债务。债务人不能以其对债权人的债权与第三人的权利抵销。 (7)保证人应该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抵销权。,9,关 于 提 存,提存机关:我国没有设立专门的提存机关。根据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有权受理提存的机关包括: 法院、银行(定做方超过领取期限6个月不领取定做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做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以后,用定做方的名义存入银行。) 公安机关所设的失物招领处(办理所有权不明的遗失物的

6、提存保管事务)、 公证处(年司法部发布了提存公证规则,从法律上赋予了公证机关作为提存机关的法律地位。),10,提存机关的职责: 、应该审查债务人的申请提存是否符合条件,但对提存物的质量和数量不承担审查责任。债权人认为不合格的可向债务人提出异议。 、提存机关在接受提存物以后,在提存期间对提存物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向债权人及时提交提存物。(须审查债权人的身份是否属实),11,关于提存的客体,探讨: 1、不动产能否提存? 2、部分的标的物能否提存。,12,1、不动产能否提存? 提存公证规则第22条第款规定:提存的不动产或其他物品的收益,除用于维护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存入提存帐户

7、。 合同法条2款规定:“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价款。” 2、部分的标的物能否提存。 从提存目的来看,是为了消灭债务关系,而部分履行不能消灭合同关系,所以不能提存。,13,关于提存的通知义务,合同法102条:“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或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提存公证规则18条:“提存人应将提存事实及时通知提存受领人。 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或提存人通知有困难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存受领人,告知其领取提存物的时间、期限、地点、方法。 提存受领人不清或下落不明、地址不详无法送达通知的

8、,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六十日内,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告应刊登在国家或债权人在国内住所地的法制报刊上,公告应在一个月内在同一报刊刊登三次。”,14,例:甲乙签订合同,甲愿意送货给乙,但找不到乙。甲找不到乙的原因在于乙。这时甲要消灭甲乙之间的债务,就提存,将货物交给公证机关。 交给公证机关,引起两个效力: (1)甲乙之间的债务消灭; (2)乙与公证机关产生新的关系:见第103、104条 一旦提存,标的物所有权归债权人乙; 孽息也归债权人乙; 提存费用、保管费用归乙; 风险由乙承担。,15,债务的免除和混同,一、债务的免除 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债务消灭的意思表示。 特征: 1、债务免除为单方行

9、为。 2、债务免除是一种无因行为。 3、债务免除是一种无偿行为。 4、债务免除是一种不要式行为。,16,债务免除的条件: 1、免除的意思表示应向债务人为之 2、债权人须具有处分能力 3、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17,二、混同 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混同的原因: 1、概括承受(合并、继承) 2、特定承受(转让、收购),18,注意: 1、106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出质的债权) 2、银行结算办法14条:“商业汇票,在票据未到期前以背书的方式转让的,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即使归于一人,票据仍然可以继续流通。”,19,某

10、甲于半年前从某乙处租了一匹马练习马术,双方约定租期半年,半年后还马。但在租期届满时,由于乙下落不明,甲无法向其还马。甲等待3个月有余,乙仍未出现,甲决定将马向提存部门提存。但提存部门以马不适于提存为由拒绝接受乙的提存。一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甲只能将马拿到市场上以协定价卖掉,然后提存所得价款 B、甲可以将马交给乙的继承人以代替向乙履行 C、甲可以将马拍卖或者变卖,然后将所得价款提存 D、甲可以将马拍卖或者变卖,然后将所得价款交给乙的继承人,20,某服装公司与某纺织厂签订了一份布匹订购合同,服装长向纺织厂订购布匹100匹,3个月以后交货。但3个月后,纺织厂向服装厂交货时,纺织厂以布匹质量不符

11、合规定为由拒绝受领。纺织厂遂将布匹提存。如果在提存期间布匹因遭遇不可抗力毁损灭失,那么风险应由谁承担?() A、由服装公司承担 B、由纺织厂承担 C、应视服装公司拒绝领受的理由是否有依据而决定是由纺织厂承担还是服装公司承担 D、由提存部门承担,21,某甲委托某乙加工一套家具,家具加工好后,乙多次通知甲前来验收和领取家具,甲无任何理由拒不前来,乙无奈将家具提存,则下列正确的是:( 多选) A、乙提存家具后应及时通知甲本人 B、甲应当承担家具的提存费用 C、如果甲未如期向乙支付加工费,在甲支付或者提供相应担保之前,提存部门可以根据乙的要求拒绝其领取家具 D、甲领取提存家具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

12、行使即消灭。,22,第三节 合同的解除,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点: 广义的合同解除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协商、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 特点: 1、合同的解除以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为前提。 2、合同的解除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3、合同的解除是一种消灭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23,二、合同解除的种类: (一)协议解除:指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通过协商而解除合同。 (二)约定解除:指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双方约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单方行使) (三)法定解除:指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

13、人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单方行使),24,三、解除权 (一)约定解除权: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合同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某种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并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 特点: 1、双方通过合同形式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2、双方约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 3、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实际行使解除权 (二)法定解除权: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解除权,25,(三)解除权的行使: 1、必须发生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情形 2、如果当事人就解除权问题发生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关或法院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而仲裁机关或法院在做

14、出裁决时应对解除权的存在与否进行确认。 3、解除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合同法95条) 4、解除权可以采取明示或默时的方式予以抛弃。 5、解除的通知必须到达非解除权人,不须对方同意。(合同法96条)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依照其规定。,26,四、法定解除的条件: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因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迟延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根本违约。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迟延

15、履行、拒绝履行、瑕疵履行、部分履行)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规定在合同法的其他条款中。,27,注意: A. 并非一旦发生不可抗力就可以取得解除权,不可抗力导致解除必须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B. 如果甲乙签订合同,甲发生不可抗力,甲乙两方皆有解除权。,28,例1:甲乙之间订立钢铁买卖合同,约定 6月1日前交货,到6月5日甲还未交货。这时乙就通知甲解除合同,可否? 不可以解除。 在迟延履行情况下,必须是导致根本违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才可能解除合同。 例2:甲乙之间订立钢铁买卖合同,约定6月1日前交货,到6月5日,甲还未交货,乙通知甲,表示如果甲6月30日前还未交货,我方将另行

16、采购。至6月30日时,甲仍未交货。这时,乙可以解除合同。 注意:如果合同的期限有特殊要求,则无需合理的通知期限。 例3:一个单位向食品厂订购端午节食品,要求于端午节前一天送到,如果迟延两天送货,当即就可解除合同。,29,第69条,不安抗辩权人的解除权; 第219条,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因过错致使租赁物受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224条,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248条,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0,五、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法97条) 1、终止履行的效力。合同解除后,未履行的不再履行。 2、对于已经履行的,可以发生溯及消灭的效果。已履行的,当事人可根据合同履行情况或合同性质特点要求恢复原状、补救、赔偿损失。 注意:合同的解除并不能免除损害赔偿责任,如因一方违约而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须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如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合同,则双方都不须承担不履行的赔偿责任。,31,案例: 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份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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