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用电安全保险(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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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居民用电安全保险条款(2014版)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投保人应为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至70周岁,以其姓名在当地供电企业办理了居民用电手续的自然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其他人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第三条 投保人本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经保险人同意或以户籍资料为准,需在投保时列明),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第四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1、订立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

2、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2、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3、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受益人。4、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3、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二)伤残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伤残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如被保险人死亡,医疗保险金作为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第五条 本合同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属于费用补偿型保险,即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包括本合同)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的总和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

4、、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直接用于治疗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为限。保险责任第六条 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载明的投保人的住所内任一被保险人因用电安全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1、意外身故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下同)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下同)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

5、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2、意外伤残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评定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

6、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投保人在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基础上,方可选择投保本保险责任。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事故所致伤害而经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治疗,保险人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实际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

7、,按照约定的比例在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医疗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至出院之日或90日止(以先发生者为准)。第七条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每项保险责任给付的保险金以该项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责任免除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隐瞒、欺诈行为;(三)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四)因被

8、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斗殴、被袭击或被谋杀;(五)未经用电管理部门许可,被保险人擅自拆卸、接装或移动用电设备及其他违反有关法规及用电管理部门安全使用用电设备规定的行为;(六)中暑、高原病、药物过敏、细菌和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感染除外);(七)因意外以外的原因而下落不明;(八)非安全用电行为;(九)投保前已有的伤害(十)猝死;(十一)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十二)恐怖活动;(十三)未在评定标准中列明的伤残;(十四)在非保险单载明的住所。第九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也不承担保险责任:(一)

9、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二)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三)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四)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被依法拘留、逮捕、服刑期间;(五)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或者癫痫发作期间,感染艾滋病(AIDS)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期间。第十条 被保险人支出的下列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所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治疗费用;

10、(二)未告知的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治疗费用;(三)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四)被保险人的营养费、康复费、整容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五)被保险人的休养、疗养、身体检查、牙科保健或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产生的费用;(六)其他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含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七)医疗费用中依法应当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第三者逃逸、失踪且虽经诉讼无可以执行的财产或者无赔偿能力的不在此限。若由于本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

11、的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未满期净保费。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十一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第十二条 保险费按照费率规章计算,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期间第十三条 本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

12、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五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六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

13、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

14、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第二十条 若本合同未列明分期缴费方式或约定缴费时间,投保人应当一次性缴付全部保险费。对保险费

15、未缴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已缴保费与保单上保险费的比例计算赔偿。若本合同约定分期缴付方式,投保人应当按照载明的期限按时缴纳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截止事故发生日投保人累计已缴保费与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险费总额比例计算赔偿。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妨碍或拒绝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二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身故保险金申请1、保险金理赔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3、被保险人的户口簿;4、保险金申请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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