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学习专题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读一、《民法总则》的立法背景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无疑是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依法治国前进道路上的一件大事《民法总则》是我国编纂民法典的开篇之作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科学整理;编纂民法典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我国现行民法体系是以《民法通则》(1986年通过,1987年生效)为中心,由《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单行法共同组成尽管这些法律在过去的法律实践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有些法律条文过时、不能适应新时代的需求,各单行法许多条文与《民法通则》规定不一致,导致《民法通则》形同虚设,这一切都严重影响民法在实践中的有效适用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我国立法机关与民法学者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指引下共同努力,已就编纂统一的民法典达成许多共识,此时出台民法典的第一部分——《民法总则》正当其时。
二、《民法总则》出台的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极大地提振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现在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加接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目标在这一时代背景下,编纂民法典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3月15日出台的《民法总则》共11章、206条《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的顺利出台标志着我国正式进入“民法典”时代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指示精神,确定了未来三年的立法规划:2017年3月《民法典》的第一部分即《民法总则》通过后,将陆续研究修订并通过《民法典》各分则编,预计2020年形成统一的民法典本次《民法总则》的出台传承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理念,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总则》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和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要求,加强对民事权利的保护,进一步明确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为民法典各分编和民商事特别法律具体规定民事权利提供依据。
三、《民法总则》亮点解读(一)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五大发展理念我们把《民法总则》与实行了三十年的《民法通则》对比可以看出,《民法总则》第一个特色就是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宗旨写进了第一条中,这无疑是非常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行为众所周知,我国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与人民关系最密切的基本法律中开宗明义地提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未来《民法典》的实施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统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民法总则并贯穿于民法典编纂过程,对全社会都有很好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如是说另一个特色就是《民法总则》全文贯彻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为我国现阶段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二)增加救助人免责条款,鼓励见义勇为将提倡见义勇为行为、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利写入《民法总则》,对加强社会成员间互助,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很有帮助面对近几年出现的老人倒地该不该扶、见义勇为者受伤后无人救助的不良社会现象,《民法总则》“好人条款”对此给以强有力的回应,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该条充分体现了我国立法对人文关怀的考虑,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
三)民事活动基本原则确立,绿色环保原则成亮点《民法总则》确认了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和绿色环保原则,最大的亮点是绿色环保原则绿色环保作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写入《民法总则》第九条,民事活动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以维持生态平衡、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这样规定,既传承了我国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优秀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确定的新发展理念,与我国现阶段国情相适应四)创新法人分类方法,赋予基层组织法人资格本次《民法总则》条文中将法人分类为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并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另外,营利法人部分的详细规定,以及本法其他部分的各种规定,说明我国未来《民法典》全文将采用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民法总则》部分不仅提取了《合同法》、《物权法》等民事单行法的公因式,也提取了《公司法》等商法的公因式,预计这一举措会增强民商各项法律之间相互配合,更好地保护各主体权利和合法权益,作为民事基本法律的《民法典》在形成以后,各相关法律之间的逻辑自洽性会明显增强,有利于减少因法律规定不同而导致对个别案件无法裁决现象发生,也为未来民商事相关法律的修订指明了方向。
民法总则确立了普遍适用于各个民事法律制度和规则的基本原则,消除了各个法律相互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这就使民事立法体系更加和谐一致这种越来越内在一致的法律编纂方式会更好地维护法律的权威,保护好人民的主体权利,这对我国实行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五)全方位加强各类主体权利保护《民法总则》专门就信息时代个人信息权利和数据、未成年人的诉讼权问题以及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设置专门条文,全方位保护各类主体的民事权利,更好地服务人民生活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根据社会需要扩大了财产概念的外延,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要,体现了法律不脱离社会生活、与时俱进的理念另外,也强调对财产权利、债权、知识产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的保护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民法总则》中规定相配套的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也即将出台,这对于保护人民的基本权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保障私权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私权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划定了公权行使的界限,也奠定了规范公权的基础民法就其性质而言是私法,但民法并不因为是私法而仅仅保护私权,既保护私人利益,也保护公共利益对私有财产、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混合财产,平等保护。
在现今农村土地权利保护严重不足,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中和土地征收征用中集体权利遭受侵权司空见惯的情况下,这一举措意义尤为重大条文中更加强调加强保护特殊群体如法律规定胎儿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清算中的法人和设立中的法人也具有部分权利能力;规定成年监护制度,特别是规定了成年人监护协议制,也进一步明确了民政部门和其他组织在监护过程中的职责,突出了监护权的行使要充分考虑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这都体现了民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理念;条文中还延长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诉讼时效;对英雄烈士的名誉权等人格权加强保护等,都颇具亮点六)紧跟时代步伐 坚持特色创新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三十年弹指一挥间,我国经济也已经实现了历史性跨越,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如果说《民法通则》是建立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基础上的产物,而《民法总则》则是社会转型时期市场经济时代的产物这种跨越式的民事立法,必须反映新时代对民法的实际需求《民法总则》全面反映了21世纪经济、科技、社会的最新发展,譬如经济全球化、新工业革命、互联网和物联网、大数据、环境污染与生态失衡、个人信息安全和社会风险加剧等现状,信息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可以作为民事权利客体,就是为了满足大数据时代的权利要求。
七)将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常识问题明确列入条文与《民法通则》相比,《民法总则》特别修订了《民法通则》中“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尽管只是表述的不同,但在如此重要的民事基本法中特别强调《宪法》的终极地位,再次体现了我国立法中对《宪法》权威的确认和维护,对我国现阶段建立以宪法为中心、其他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综上所述,《民法总则》的制定和出台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总则》保障私权、限制公权,奠定了民法典的基础,从而也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完善了社会生活和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具有法治里程碑的意义民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属于基本法,对规范我国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具有重大意义,是维护人的尊严、保护民事权利的基本法律和裁判依据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 录第一章 基本规定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第五章 民事权利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三节 代理终止第八章 民事责任第九章 诉讼时效第十章 期间计算第十一章 附则第一章 基本规定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章 自然人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