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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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代 理,重点: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的种类 代理权 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某甲10岁,继承其父一栋房屋,其母乙以甲的名义刊登出租广告。丙公司的的董事长戊见报后,派其后勤主任丁与乙连络,以丙公司名义签订了租赁合同。 试分析: 1、什么是代理? 2、代理作为一项制度的功能是什么? 3、代理与私法自治的关系。 4、什么是法定代理、委托代理? 5、什么是积极代理、消极代理?,民事法律行为 甲 丙(由戊代表) 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 乙 丁,代理制度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随着商业交易的日益频繁、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逐渐分离,迫切需要通过他人代为办理各

2、项事务。,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二、代理的特征: 1、代理权限 2、以被代理人名义 3、民事法律行为 4、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 (内部关系) 法律效果 代理权 归属 的产生 ( 外部关系) 代理人 第三人 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制度的意义: A、扩张私法自治 委托代理 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而言,代 理可以克服其活动地域和自身性质的限制 B、补充私法自治 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对于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代理可补充其意思能力的欠缺。,代理制度表面上是对私法自治原

3、则的否定,实质上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私法自治原则而存在。 代理也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但它不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事实,它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延伸,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与传达: 代理人要独立进行意思表示,要求有行为能力 传达人不独立进行意思表示,不要求行为能力 代理与代表: 代理关系是三方主体,代理人有独立的行为, 代表关系是双方主体,代表人无独立的行为; 代理只能是民事法律行为, 代表可以是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三、代理的适用范围: 一般而言,代理只能适用于民事行为;但允许将代理制度扩展适用于其他行为。 1、行政法上的代理: 专利申请代理 税务代理 2、诉讼法

4、上的代理: 诉讼代理人,四、不能适用代理的行为: 1、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民事行为。 2、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民事行为。 3、当事人约定应由本人亲自实施的 民事行为。,第二节 代理的分类,一、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 1、委托代理。代理权的产生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 合伙合同 婚姻关系 基础法律关系 + 单方授权行为 = 代理权 委托合同 劳动合同(职务关系),一般地,基础法律关系与授权行为同时发生,类似于依法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同时发生。 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2、法定代理: 代理权之产生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法定代理主要适用于被代理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

5、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以保护其利益。,3、指定代理: 基于法院或指定机关的指定行为发生的代理。 “指定机关”指依法对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负有保护义务的组织,即: 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精神病人所在单位、 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二、.根据代理人是否亲自实施代理行为: 1、本代理: 2、复代理:又称再代理。 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复代理人的行为,受代理人的监督。 代理人复任权的行使,应尽必要的注意义务。若因选择复代理人不当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由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 复代理人 代理人 第三人,代理人的复任权是其代理权的例外权能。 A、委托代理人原则上无复任

6、权。委托代理的基础在于当事人之间较强的人身信赖关系。 但有例外: 1、事先得到被代理人同意 2、事后得到被代理人同意 3、在紧急情况下以更好地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为 目的。,B、法定代理人无条件地享有复任权。因为法定代理的基础不在于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且法定代理人一般与被代理人有最密切的亲属关系。 C、指定代理人原则上没有复任权。因为指定代理的基础是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对于特定代理人的信赖关系。 但有例外: 1、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同意 2、发生紧急情况、为维护被代理人利益。,三、积极代理与消极代理: 1、积极代理:代理人主动为意思表示。 2、消极代理:代理人被动受领意思表示。,四、无权代理、

7、有权代理: 有权代理:在代理权限内的代理。 无权代理:非基于代理权的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不产生代理效果) (产生代理效果),第三节 代理权,一、代理权的概念与本质: 概念: 代理人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的资格。 也即:代理人正因为有了代理权,才能够干涉被代理人的私法自治。,代理权的本质: 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代理人凭借代理权能够干涉被代理人的私法自治。,二、代理权的产生: 基于法律规定(法定代理) 基于有权机关指定(指定代理) 基于授权行为(委托代理) 基于外表授权(表见代理),三、代理权的行使: 概念: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

8、义独立、依法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以达到被代理人所希望的或在客观上符合被代理人利益的法律效果。,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1、在代理权限内行使: 2、 亲自行使: 3、 谨慎、勤勉行使: 有权代理、赔偿损失,无权代理,代理人不履行注意义务,使被代理人遭受损失的,由代理人予以赔偿。 如:甲委托乙买彩电,乙因粗心从丙处买回不合格彩电。则: 1、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否? 2、乙应否赔偿甲因此所受的损失?,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1、 自己代理: 2、 双方代理(同时代理): 3、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 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 带赔偿责任。 思考: 上述三种情形分别是哪种效力的民事行为?,

9、代理中的连带责任: 1、委托授权不明,被代理人与代理人连带。 2、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人和第三 人连带。 3、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务违法而仍为 代理; 或者 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而 不表示反对,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连带。,四、代理权的消灭: (一) 委托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 (4)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或消灭)。,被代理人死亡并不当然导致委托代理权消灭: A、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B、被代理人的继承人都承认 C、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至代理事项完成 D、在被代理人死

10、亡前进行,在其死亡后为了被 代理人的利益继续完成,(二)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关系的消灭原因: 1.被代理人已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使代理 成为不必要。 2.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 力。 3.指定机关撤销对指定代理人的指定。 4、其他原因。撤销监护人资格、解除收养,第四节 无权代理,一、无权代理的概念和类型: 不具有代理权的行为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狭义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自始无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 代理权终止,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 表面的 “代理” + 无权(第三人不知其无权) 也即: “代理人”想要主动追求代理的法律效果,但这种追求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不会按照他的追求发生法律效果。

11、,无权代理与滥用代理权的区别: 1、性质不同: 2、情形不同: 3、法律后果不同: 无权代理并非绝对不能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它在一定条件下如同有权代理一样:,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效力未定民事行为) (一)不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1.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 2.被代理人拒绝行使追认权。 (二)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1、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 2、表见代理,无权代理民事行为的效力的确定: “被代理人” 追认权 “代理人” 催告权 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二) 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1.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 明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加以承认。 默示:以特定的行为加以承认。 如:履行义务

12、或: 民法通则 T66:“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2.表见代理: 是无权代理的一种,属广义的无权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此时,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善意相对人有主张表见代理和主张无权代理的选择权。,合同法T49明确承认表见代理制度: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制度旨在通过牺牲静态的个人利益来保护动态的交易安全。,表见代理制度的构成要件: 无权代理 + 有理由相信有权 表面的代理 + 无权,

13、何为“有理由相信”: 依一般交易情况而定。 亲属关系、劳动雇佣关系、行为人持有本人的证明文件、本人的通知或公告等。,表见代理的发生原因主要包括: 原则上,要求被代理人有过错。 1、被代理人向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自己的代理 人,但事实上并未授权。 2、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不成立、无 效或被撤销,但尚未收回代理证书。 3、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来公 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收回代理证书。,司法实践: 盗用他人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空白合同书,一般不认定为表见代理,但本人负举证责任。 借用他人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空白合同书,一般不认定为表见代理,由出借人与借用人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14、负连带责任。,关键术语: 代理 复代理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代理权 代理权的限制 表见代理 复习思考题: 1.试述代理的分类。 2.试析代理权的性质。 3.试述代理权行使的限制。 4.什么是复代理?,案例分析,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某商店一保安员在上班时间购一皮包,得奖券若干。其中一券得中彩电一台。商店以保安员上班购物违反“店员上班时间不得购物”的规定为由,宣布中奖无效。几天后,保安员之妻弟王某到商店讨要彩电,称是其委托姐夫购买皮包作为给姐姐的生日礼物,但被商店拒绝。王某诉。 原告在庭上列举保安员妻子生日时间、代买皮包之约定及事实经过、保安员及其妻子代买之证词。被告则列证商店营业

15、员证词,称保安员“当时并未言明为其妻弟购买”。 问题:代理的概念及其特征。,退休干部韦某约请画家林教授为他作一幅黄山春光图,并预付了900元。此时,林教授正忙于长江三峡大型长卷的创作。眼看交画日期就要到了,林教授便将为韦某作画的事交待给了青年教师白羽,并将印章、纸墨交给白羽。白羽便代其老师为韦某作了一幅黄山春光图,盖上林教授的印章交给了韦靖。几个月后,韦某经鉴定,证实了此画非林教授手迹,于是找到林教授要求其亲自重新作画一幅。 问题: 代理制度的适用范围。,1992年11月18日,武汉三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长江公路拆迁还建开发公司订立联合开发武汉市武昌区徐东路小区6万平方米商品房的所有权及销售权。为尽快销售此商品房,1993年2月10日,三特公司与陈燕鸣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陈燕鸣以三特公司经营部的名义代理销售该公司开发的徐东路小区20栋共6万平方米的商品房;最低售价为每平方米1160元,期限6个月;三特公司按照实际销售总金额的0、6%付给陈燕鸣作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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