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第十一高级中学工程市政配套项目施工合同201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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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SG2015-004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于招标工程固定单价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深圳市第十一高级中学工程市政配套项目 工程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 发 包 人:深圳市大鹏新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承 包 人: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2015 年 月 日 编 制 说 明本合同示范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2008版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于招标工程固定单价)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结合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

2、范(GB50500-2013)的相关规定,由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修编制订。本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招标工程施工合同,适用工程范围为各类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本合同示范文本中所称招标工程,是指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应当招标且实际通过招标进行发包的工程。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五部分组成。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采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对“通用条款”部分进行调整;并应将“协议书”、“专用条款”及“附件”中须双方约定的事项予

3、以明确;同时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在“补充条款”中补充约定合同内容。未经编制单位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销目的复制、印刷和销售本合同示范文本或抄袭其中的任何条款内容。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深圳市大鹏新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承包人(全称): 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深圳市第十一高级中学工程市政配套项目 工程地点: 深圳市大鹏新区 工程规模及特征:深圳市

4、第十一高级中学工程市政配套项目工程 以施工图为主包含但不限于道路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燃气工程、交通设施、绿化工程、加压泵站改造等。 资金来源: 政府100% 二、工程承包范围 以施工图为准包含但不限于道路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燃气工程、交通设施、绿化工程、加压泵站改造等。1.房建工程:(在内打,并填写相应的工程量)土石方工程金属门窗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智能建筑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桩基类别: 桩径: 数量: 通风空调工程空调面积: 平方米设计冷负荷: 冷吨主体结构工程混凝土砌体钢结构网架索膜结构室外环境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二次装修幕墙: 平方米电梯工程电梯 部自动扶梯 部屋面及防水工程消防

5、工程建筑给排水工程燃气工程户数: 户庭院管: 米建筑电气工程其它工程2.市政工程:(在内打,并填写相应的工程量)七通一平工程 万平方米给水管道工程 米挡墙护坡工程长: 宽: 高: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软基处理工程 万平方米泵站工程 平方米道路工程长: 宽: 电信管道工程 米桥梁工程 座电力管道工程 米隧道工程长: 宽: 高: 路灯照明工程 座排水管道工程雨水管: 米污水管: 米道路改造工程长: 宽:排水箱涵工程长: 宽: 高: 绿化工程交通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燃气工程 米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其它工程3.其它工程 / 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以监理工程师下发的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 年

6、 月 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180 天。标准工期180天(指按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计算出的本工程工期)。四、质量标准本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币种: 人民币 合同价款(大写): 壹仟零玖拾陆万捌仟陆佰零伍元肆角柒分 (小写): 10968605.47元 其中,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为(小写): 141178.51 元(不含规费与税金) ,暂列金额为(小写) 610000.00 元,暂估价为(小写) 110000.00 元。项目单价:本工程标底各项目的综合单价下浮【16.80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通用条款4.1款的规定一致:1.协议书;2

7、.中标通知书;3.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4.通用条款;5.投标文件;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10.发包人和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11.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七、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在质量缺陷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九、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

8、,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十、合同生效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深圳市大鹏新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地 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 话:传 真:开 户 银 行:账 号:邮 政 编 码:承包人(公章):地 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 话:传 真:开 户 银 行:账 号:邮 政 编 码: 合同备案情况:备案机构(公章):经办人:年 月 日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和解释词语定义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

9、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1.3发包人:指本合同指明的执行本工程投资计划的当事人,或其他指定的负责管理本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承包人同意外)。1.4承包人:指本合同中指明承建本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1.5专业工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专业工程施工合同并承建该合同指定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

10、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1.6分包人:指经发包人认可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承建本工程部分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7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的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的代表。1.8工程师:指发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本合同相应条款中明确。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任命的总监理工程师担任;不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的专业人士担任。1.9项目经理:指承包人

11、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应资格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1.10设计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永久工程: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14款所指的设备。1.12临时工程:指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但不包括1.15款所指的承包人装备。1.13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具体情况指两者中的任何一个。1.14单项工程:指本工程范围内、合同约定或能单独发挥效益的某一独立工程。1.15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装置。1.16余泥渣土运输车辆(泥头车):指承担本工程施工现场土石方、部分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运输任务且相关证件齐全的合格车辆。1.17承包人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1.18发包人提供装备: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1.19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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