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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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际商法,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第三章 代理法 第四章 合同法 第五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六章 产品责任法 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第八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九章 票据法 第十章 国际知识产权与技术 贸易 第十一章 对外贸易救济 第十二章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 的法律制度,经济管理学院 穆明辉,2,第一章 导论,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了解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掌握四类法律制度的形成、特点及其发展趋势;了解我国的基本法律制度;初步建立法律观念。,3,教学内容 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商法的渊源 第三节 国际商法的适用 第四节 国际贸易统一法的产生、发展与 前景,4

2、,本章重点 1、国际商法的概念 2、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 3、国际商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4、国际商法的渊源,5,思考题目 1、如何理解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 2、简述国际商法的历史发展 3、如何理解英国的判例法,6,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述,一、国际商法的概念与特点 二、国际商法的产生与发展,7,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是规范跨国间商事交易的基本行为规范。,案例分析,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公司)与美国旭日开发公司签订购买9000吨钢材的合同。之后,旭日公司因无力履约,请求中国公

3、司同意将卖方变更为上诉人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以下简称瑞士公司),瑞士公司随即发出电传称:“货物已在装船港备妥待运”,要求中国公司人“将信用证开给挪威信贷银行(在卢森堡),以瑞士公司为受益人”。 中国公司开出信用证,瑞士公司利用已装运提单通过银行提交中国公司取得货款。 瑞士公司在收到货款后以各种理由拒绝交货,中国公司在调查后发现货物实际上并未装运,原提单系伪造。 经上海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瑞士公司偿还中国公司的钢材贷款2290250美元;并赔偿钢材货款的银行贷款利息873784.58美元,经营损失1943588.25美元,国外公证和认证费、国内律师费29045.77美元,共计5136668.6美

4、元。,8,商主体从事商事活动和实施商行为的组织和个人。 问题:国家是不是商主体?,9,商行为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经营行为 问题:从香港买巧克力回来食用是否算商行为?,10,即买卖双方 根据买卖双方国籍不同,采用国际标准(中国、法国、日本等) 根据住所地、营业地不同,采用住所地、营业地标准(英国、美国、德国等),11,即买卖的货物 有形实体货物 无形专利、商标、版权等,12,即影响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各种现象。 如两中国人在日本签约,13,14,二、国际商法的产生与发展,国际商法历史发展简图 古罗马时期出现了商法规范 (萌芽) 16世纪成为国内法一部分 (丧失了国际性) 二战后统

5、一的国际商法形成(蓬勃发展),15,第二节 国际商法的渊源,一、国际商法渊源概述 二、国际商法渊源 三、各国商法制度,一、国际商法渊源概述,狭义:国际商法存在的形式。,16,17,(概念) 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确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而达成的协议。 * 影响较大的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一)国际条约,18,(概念) 即国际贸易领域中常用的习惯做法。 *影响较大的有: 国际商会 2007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600)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COTERMS2010),(二)国际贸易惯例,特点:商事习惯法、判例法、商事成文法并存。,19,三、各国商法制

6、度,(一)英美法系。 即以英国和美国的商事法律制度或者在受英国和美国法律传统影响的基础上,所形成的法律原则、规则相近的各国商事法律制度。,20,* 英国的判例法,1、上议院的判决是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对全国 各级审判机关都有约束力。 2、上诉法院的判决可构成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 的先例,而且对其本身也有约束力。 3、高级法院每个的判决对一切低级法院有约束 力,对其他各庭及王冠法院有说服力。 *只有上诉法院、高级法院和上议院的判决可以构成先例。,特点:成文法、法典化,强调法律规范和法律体系的内在 逻辑性和系统性。,(二)大陆法系。 即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的法律体系。,21,如法国商法典、

7、德国商法典、日本商法典,(三)伊斯兰法系 国家和政府的立法为主,缺乏现代商法的法律规则和体系,在学习中逐渐建立。 代表:古兰经 国际分布:阿拉伯半岛、北非和西北非、中欧、中亚、南亚、东南亚。,22,(四)我国商法制度 商法在我国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已形成初步的法律体系 代表:合同法、 电子签名法、 海商法、票据法等 香港,沿袭英国商法 澳门,沿袭葡萄牙商法,23,24,资料:中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沿革,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最早产生于公元前二十一世纪的夏代。夏、商、西周是我国奴隶制法律形成和发展的时期。春秋战国时期,魏国大夫李悝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中国封建法律制度在唐朝达到鼎

8、盛,唐律和唐律疏议成为中国封建法律的典型代表。对后世及亚洲其他国家均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但年鸦片战争后,中国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清末统治者被迫参照西方国家的法律修改封建法制,制定大清商律。,辛亥革命后,民国政府制定颁行了中华民国商律、公司条例、商人通例、票据法、公司法、海商法、保险法和商业登记法等,形成旧中国民商法典合一与单行商法补充的立法格局,部分法规仍在台湾地区实行。 1949年新中国建立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逐步形成并日益完善,25,中国的司法制度,(一) 人民法院的组织 . 最高人民法院 .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 专门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海事法院、森林法院等 (二)民事经济案

9、件的审判制度 .合议制度。 .调解制度。 .两审终审制。 .审判监督制。 .回避制度。 判例法在中国:关于加强和完善案例指导工作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五)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演变,28,第三节 国际商法的适用,一、国际商法适用概述 二、法律适用规则 三、各国商法制度,一、国际商法适用概述 (一)国际商法的性质 国际商法是跨国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调整商事交易行为,属于私法范畴。 (二)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的关系 政治性、行政管理以及刑事方面国际条约需纳入国内法体系予以适用。 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国际条约采用自动适用和优先适用,可以根据合同对条约或惯例作一定影响。,(三)各国商法

10、之间的关系 各国对国内法具有完全自主权,由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一国或某一国际条约/惯例作为适用法律。,二、法律适用规则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一)当事人选择法律 (二)法律适用原则 两国为CISG缔约国,自动适用 两国有一方不是CISG缔约国,甚至两国都不是,怎么办? 本国仲裁、交货点在本国,33,第四节 国际贸易统一法的产生、发展与前景,一、国际贸易统一法的产生 二、国际贸易统一法的发展与前景,一、国际贸易统一法的产生 世界经济的融合,需要国际贸易统一法。,二、国际贸易统一法的发展与前景 1、1929年国际货物买卖法统一法(中断) 2、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

11、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繁琐) 3、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 国际贸易统一法趋向自治、兼收并蓄并影响各国立法。,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各缔约国希望建立一个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决定缔结该公约,并同意下列规定: 第1条 (1)各缔约国根据宪法程序将本公约合并到本国的立法之中,并不得晚于该公约生效的日期。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简称合同成立统一法为本公约的附件(一)。 (2)各缔约国得把合同成立统一法正本之一翻译成本国一种或几种文字,纳入本国的立法。 (3)凡同时是1964年7月1日,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的缔约国应该把本公约附件 (二)对附件(一)第1条和第4条

12、的说明合并到本国的立法之中。 (4)各缔约国应把已经并入本国立法中的文本通知荷兰政府。 第2条 (1)就统一法第1条第(1)、(2)款要求的地点或习惯居所而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国家可以声明,他们同意不把他们作不同国家论,因为在无此项声明他们所适用的买卖合同 的成立将受与统一法相同或相近法律的约束。 (2)为了适应本条第(1)款规定的为统一法自身要求的目的,任何一个缔约国都可以声 明,它不把一个或一个以上的非缔约国看作与其相异的国家,因为他们知道同这些国家进行 买卖时,如无此项声明,由统一法制约的合同成立所适用的法律,是受与本国相同或相近法 律的约束。 (3)如某个国家系本条第(2)款所作声明

13、的对象,而后来批准或加入了本公约,该项声 明仍然有效,但该批准国或加入国宣布它不能接受者除外。 (4)根据本条第(1)、(2)或(3)款所涉及的声明,须由有关国家交存本公约的批 准书或加入书时提出,亦可以后任何时间内提出,并应当交荷兰政府。此种声明应在荷兰政 府收到之日起3个月后生效,如果这一期限终了时,该公约尚未在该国生效,则在本公约对 该国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3条 为了减损合同成立统一法第1条的效力,任何国家都可以在交存对本公约的批准书或加入书 时声明:如有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不同的国家领土设有营业所,或无营业所,则设有惯常的 居所,才适用本统一法,从而可以在本统一法第1条(1)款首次出现的

14、“国家”一词前面 冠以“缔约”的字样。 第4条 (1)以前批准或接受一个或几个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冲突法公约的国家,可在向 荷兰政府送交对本公约的批准、接受书时声明:在受先前公约之一约束的情况下,只有先前 那个公约本身要求适用合同成立统一法时,它才适用。 (2)根据本条第1款提出声明的国家,应该把声明中涉及的一个或几个公约通知荷兰政府。 第5条 凡根据第1条第(1)、(2)款,第2、3、4、5条提出声明的国家,可以用通知荷兰 政府的方式,在任何时候撤回它的声明。这个撤回的声明,在荷兰政府接到通知3个月后生 效。根据第2条第(1)款声明的场合下,从撤回生效之日起,另一个国家所提出的任何对

15、等的声明不生效力。 第6条 (1)本公约将继续为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海牙会议参加国开放签字,直到 1965年12月31日止。 (2)本公约须经批准。 (3)批准书应交存荷兰政府。 第7条 (1)本公约向联合国所有成员国和它的任何专门机构开放,这些国家或机构可以加入本公 约。 (2)加入书应交存荷兰政府。 第8条 (1)本公约将于收到第五份批准书或加入书6个月后生效。 (2)对于已经交存了第五份批准书或加入书后,才批准加入本公约的国家,本公约将在该 国交存其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第6个月后生效。 第9条 在公约实施中,适用统一法和依统一法所发出的发盘,答复和接受,或公约在该国生效后的

16、发盘,答复和接受,该国将适用于并入本国立法中的条款。 第10条 (1)缔约国可以通知荷兰政府退出本公约。 (2)退出公约的通知将在荷兰政府接到该通知12个月后生效。 第11条 (1)任何国家可以在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时或其后任何时候声明,本公约适用于在国际关 系方面由它负责的所有的或任何的领土单位。此项声明应在荷兰政府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个 月后生效,如果在这一期限本公约尚未生效,则从本公约生效之日起生效。 (2)凡按本条第(1)款提出声明的缔约国,在依据第10条退出本公约时,应使其所有 的领土单位均退出本公约。 第12条 (1)在本公约生效三年以后,任何缔约国可以向荷兰政府提出召开会议修改本公约或它的 附件的要求。荷兰政府应将这一要求通知所有缔约国,如果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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