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保险合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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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学 第三章,保险合同(下),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 公平互利 协商一致 自愿订立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序,1.要约订约提议 是指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做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三个条件: 要约需明确表示订约意愿。 要约需具备合同的主要内容。 要约在有效期内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一经要约,不得反悔;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2.承诺 承诺为完全接受提议,是指一方当事人就同意对方的要约而做出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条件: 承诺不得附带条件,只能完全同意,否则为拒绝原要约,提出新要约。 承诺需由受约人或其合法代理人做出。 承诺

2、需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三)订立保险合同的程序,保险合同的要约人一般是投保人,由投保人发出要约即提出投保要求。 保险人如完全接受投保单,并签发保险单,即为承诺,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当保险人对投保单有异议并提出附带条件时,保险人为新的要约人,投保人为被要约人;若投保人接受新条件,而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人则为承诺人。,二、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保险合同的成立 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就合同的内容,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达成了一致,保险合同则成立。,(二)保险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一般来讲,保险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附

3、条件和附期限的保险合同的生效: 附期限:保险期间开始时合同生效。 附条件:附带的条件满足(缴纳保险费等)时合同生效。,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财产保险合同诺成合同: 是以保险双方约定交付保险费的时间和方式为生效条件的。 并不强调投保人实际交纳保费的行为。 人身保险合同实践合同: 是以投保人交纳保险费或者交纳首期保费为合同生效的条件。,从信诚人寿败诉案谈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2001年10月5日,谢某向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诚人寿)申请投保人寿险100万元,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0万元,填写了投保书。 10月6日信诚人寿向谢某提交了盖有其总经理李源祥印章的信诚运筹建议书,谢某按信诚的要

4、求及该建议书的规定,缴纳了首期保险费共计11944元。信诚人寿审核谢某的投保资料时发现,谢某投保高达300万的保险金额,却没有提供相应的财务状况证明。为防范道德风险,保险公司一般对高保额保单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财务状况证明。 10月10日信诚人寿向谢某发出照会通知书,要求谢某10天内补充提供有关财务状况的证明,并按核保程序要求进行身体检查,否则视为取消投保申请,将向其退回预交保费。,从信诚人寿败诉案谈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10月17日,谢某到信诚人寿公司进行了身体检查,但仍未提交财务状况证明。 10月18日凌晨谢某在其女友家中被其女友前男友刺杀致死。10月18日上午8时,信诚人寿接到医院

5、的体检结果,因谢某身体问题,需增加保险费,才能承保。信诚人寿再次发出书面照会,通知谢某需增加保费,提交财务证明,才能承保,请谢某决定是否接受以新的保费条件投保。谢某家人称谢某已经出国,无法联络。 11月13日谢母向信诚人寿方面告知保险事故并提出索赔申请。 2002年1月14日信诚人寿保险公司经调查后在理赔答复中称,根据主合同,同意赔付主合同保险金100万元;同时信诚人寿认为事故发生时其尚未同意承保(未开出保单),故拒绝赔付附加合同的保金200万元。,从信诚人寿败诉案谈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2002年1月15日谢母拿到信诚人寿声称按“通融赔付”支付的100万元。 2002年7月16日谢母将信诚人

6、寿诉至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请求判决信诚人寿支付“信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金200万元,以及延迟理赔上述金额所致的利息。 2003年5月20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国内这一宗最大的寿险理赔案作出一审判决:交付了首期保费的投保人谢某,在核保程序未完成的情况下被害,法院判决保险人信诚人寿应该在按主合同赔付100万元之后再追加赔付附加合同的200万元。,(三)保险合同的无效,保险合同的有效是指保险合同由双方当事人依法订立,并受国家法律保护,具有法律约束力。 保险合同的无效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无效指自始无效(原始失效),即自订立时起就不产生法律效力,是绝对

7、无效。,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投保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时存在欺骗或隐瞒现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事故已经发生。 保险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公共利益或第三方的合法利益。,(四)保险合同的失效,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由于某种事由的发生,致使合同效力终止。 违约失效,三、保险合同的形式,(一)口头合同 保险法规定承认口头合同的效力,以便使投保方的利益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到保险单签发前的一段时间内也能得到应有的保障。,(二)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1.保险单(保单) 书面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

8、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 2.保险凭证 简化的保单。 与保险单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保险凭证的形式: 团体寿险 财产保险中的预约保险、流动保险 公路、铁路乘客的平安险,“保险凭证”知多少,门票、车票也是保险凭证?,2004年10月12日,某校大二学生王某在长途东站买了一张长途汽车票,票价是40元,外加1元的太平洋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保险金额是人民币两万元整。行车当天,由于雨大路滑,加上车速较快,发生了车祸。在车祸中,王某失去脾脏断了肋骨。医院鉴定,王某属于八级伤残。 当遭遇不幸的王某拿着当日的车票去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被告知由于其所持车票并未被剪口,这种做法不在保险赔偿范围之内,不能理赔。

9、,“保险凭证”知多少,旅游意外凭证哪里寻?,去年11月,市民梁小姐通过某旅游网站,定了去澳洲旅游的度假产品,同时购买了该网站推介的一款境外旅游意外险,保费为110元。不过,该旅游网站寄来机票、签证时,却没有将保险单一并交给梁小姐,只给了一个投保成功的登记号。 后来在梁小姐的极力要求下,旅游网站终于同意寄给梁小姐一份打印的所谓“保险凭证“,梁小姐虽然觉得安心一点,但是对于没有拿到保险单始终耿耿于怀。,“保险凭证”知多少,团险的个人凭证是否有效?,2001年2月,某中学初三学生李甲因交通事故身亡。此后,其父李乙拿一张由张某签发的保险凭证到学校要求办理保险赔偿。学校审查后,发现在留存的被保险人登记底

10、册上没有李甲名字,因此,认为李甲未参加保险,故而不能代其向保险公司索赔。李乙即委托律师以学校工作失误致其无法获得赔偿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赔偿保险赔偿金5000元。 另经查实,本案所涉一款学生团体险。按要求,保险凭证要填上被保险人姓名、日期并由经办人签名;保险凭证要对折撕开,一半给被保险学生或家长,另一半作存根;教师要将已投保的学生登记造册,交学校与人寿公司备查。但因疏忽,在发给学生的保险凭证上,只有部分填写了被保险学生姓名,其余的仅填写了投保日期及“张某”的名字。法院在一、二审过程中,由于对造成保险凭证没有生效的原因认定不同,作出了两种不同的裁决。,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续),3.暂保单(

11、临时保单) 在正式的保险单签发之前,由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给投保人的临时书面证明。 有效期间较短,一般不超过30天。 效力在正式保单出立后即终止,也可提前终止。,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续),4.经保险人签章的投保单 投保单(要保书或投保申请书)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和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投保单一般不是保险合同的形式,而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在正式的保单和保险凭证签发之前,具有法律效力。,5.其他书面协议形式 指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以外的,通过书面协议约定保险双方权利义务内容的保险合同形式。 多针对特殊风险而采用。,(三)保险合同的组成,投保单 保险单 批单 保险合同双方就保险合同内

12、容进行修改和变更的证明文件。 批单的效力优于保单,后贴的批单优于先贴的批单。 其他必要的文件(保险费收据等)。,四、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当事人依法对合同主体和内容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和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一般不存在变更的问题,如有变更,实际上是原来的保险合同退保,再重新订立新的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变更。主要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变更,保险人的变更较少。 1.保险人的变更 是保险人因经营上的原因出现破产、解散或者合并、分立的情况。 保险人的合并或分立时对保险合同的履行不会产生影响,新成立的保险人将履行原合同

13、的所有义务。,2、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变更,(1)财产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变更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引起保险合同的转让。 一般的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都须得到保险人的同意,并在保单中做出批注方才有效,否则合同终止。 货物运输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可随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变更,不需要征得保险人的同意。,谭女士从徐先生手中,买来一辆已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捷达轿车,办理了过户手续。在保险期限内,谭女士两次发生交通事故,都持徐先生的身份证申办获赔。第三次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以谭女士未办被保险人变更手续为由拒绝赔付。,轿车易主保单不改事故理赔保险拒付,谭女士认为,保险公司受理前两次事故赔偿时,已知道车主变

14、更,说明保险公司认可她与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谭女士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轿车易主保单不改事故理赔保险拒付,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公司是与原车主徐先生签订保险合同,轿车转手后,谭女士未依约办理保险合同批改,已不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前两次不当理赔,不能成为再次理赔的依据。,轿车易主保单不改事故理赔保险拒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谭女士购车后未办理被保险人变更手续,与保险公司无保险合同关系,无权依据保险合同关系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谭女士起诉。,轿车易主保单不改事故理赔保险拒付,(2)人身保险投保人和受益人的变更 投保人的变更引起保险合同的转让。 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不需

15、经过保险人的同意,但需要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一般不允许变更。 趸缴保费的合同不存在投保人变更的情况。,(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保险合同主体不变时,主要指对保险合同条款事项的变更。 根据当事人自身需要提出的变更,例如受益人、保险金额等的变更。 因客观情况变化提出的变更,例如标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 风险增加必须变更 一般采用批单的形式变更保险合同,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它主要包括: 被保险人地址的变更; 保险标的数量的增减; 品种、价值或存放地点的变化; 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的变更; 保险责任范围的变更; ,我国保险法第20条规定: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保险合同内容。

16、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五、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内,由于某种原因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归于停止。 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对于分期缴费人寿保险,投保人如果在约定的缴费期间内未按时缴纳保费,且在宽限期内仍未缴付保费,则保险合同中止。但在合同中止后的2年内,如果愿意补缴保费和利息,可申请复效。 复效后的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六、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合同在生效后,有效期限届满之前,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或者一方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行使解除权,从而使合同效力提前结束的法律行为。 合同解除与无效的区别:,解除 无效 发生原因 针对生效的合同 合同没发生过效力 权利行使 权利人自己行使 确认权归法院或仲裁机关 法律后果 依法追缴非法财产 不存在财产追缴,(一)保险合同解除的种类,1、法定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当事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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