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丰达合同管理办法(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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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丰达有线网络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合同管理工作,实现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化,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一切合同管理活动。但公司对外投资合同、劳动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有特殊签订、管理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公司合同分为一般合同和重大合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重大合同:(一)标的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买卖、装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涉及

2、并购、资产置换、合资合作等合同;(三)涉外合同;(四)为其它公司提供担保的合同;(五)借款合同;(六)合同经办人认为重大的其他合同。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公司制定和修改有关合同管理制度以及对合同的订立、审查批准、履行、变更与解除、纠纷处理等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等全过程的管理活动。第五条 合同经办部门负责本部门合同的订立和管理工作,实行“谁订立,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主要职责为:(一)负责组织本部门职责分工范围内的合同谈判,拟定合同条款;(二)全面准确地填写合同条款,必要时组织进行合同评审。办理合同送审、报批、盖章及送交存档手续;(三)负责合同履行跟踪,追踪合同标的的内外质量,

3、收集使用单位意见;(四)及时妥善办理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事宜,并报相应部门和有关领导审查、批准;(五)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负责提供有关的一切资料;(六)安排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及时做好本部门合同副本及有关文件的归档工作,建立本部门合同台账。订立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意见,然后签约。对涉及多个部门或难以确定由哪个部门作为合同经办部门的,由与该项业务最相近的部门负责,或由与该项业务最近的主管副总经理确定哪个部门作为合同经办部门。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第六条 行政人事部为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公司的合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拟定、修订合同

4、管理制度,并组织对合同管理制度的实施和适用性、管理效果评估;(二)组织宣传贯彻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对各业务部门合同经办人的培训;(三)参与公司对外订立重大合同的谈判;(四)参与标书评审和合同评审;(五)对合同订立、变更及解除进行审查把关;(六)负责公司本部及所属各部门的各类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七)负责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八)协调单位内部和外部合同关系,对合同纠纷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九)组织人员对购进设备、材料等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十)合同管理中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是合同财务监督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从财务角度审查和监督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注重在

5、价格、结算方式、票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把关;(二)负责发票的审查、签收、签发。核对发票金额和合同金额、发票内容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合同批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不完备的,拒绝付款;(三)负责按合同结算条款收、付款;(四)负责对验收合格的设备、材料等办理入库手续。第八条 其他相关单位的职责:(一)经办部门负责向管理部门提供本部门所需物品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时间要求等;需要进行工程建筑施工的部门,负责向主管部门提供包括维修、改造、新建、扩建工程建设的需求报告;(二)配合行政人事部进行重大合同审查或评审,并签署审查或评审意见;(三)投资管理部法务专员负责所有合同的相关法律事项的审查。第三章 合同的

6、订立第九条 合同订立的程序(一)顾客提出要约邀请的合同订立程序资信审查接受要约邀请合同填写审查批准签章。(二)我方提出要约邀请的合同订立程序对方资信情况审核要约邀请要约信息反馈合同填写审查批准签章。(三)通过招标订立合同的程序市场调查标书制作、发放接收投标评审定标订立合同审查批准签章。(四)设备、材料、物资买卖合同的订立程序计划准备考察小组对标的咨询(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资信审查技术或商务谈判草拟合同文本审查批准签章。(五)对外投资、借款等重大合同按相关要求订立。第十条 合同签订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住所、法人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开户银行及账号;(二)标的或标的物

7、(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名称、型号、规格等;(三)数量和质量,包括适用规范、质量标准和检测方式等;(四)价款或酬金;(五)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六)违约责任;(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八)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九)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性质应当具备的其他条款。对数量、质量、履行期限限和方式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合同中予以特别明确。第十一条 合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主体合格、标的明确、手续完备;(二)条款齐全、意思表示真实;(三)文字清晰、语言规范;(四)无矛盾条款、无空白条款。(五)数据电文合同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有可靠的方法保证信息自首次以最终形式生成并保持完整性,同时可

8、以将信息展示。(六)订立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部门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意见,然后签约。对于涉及多个部门或难以确定由哪个部门作为合同经办部门的,由与该项业务最相关的部门或该项业务最相关的上级主管领导,确定哪个部门作为合同的经办部门。第四章 合同的审查第十二条 合同订立前,合同经办部门应当审查对方的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内容包括:(一)社会信誉(近三年是否有重大违约,是否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犯罪案件等)和履约能力(如生产能力、支付能力、运输能力等);(二)审查营业执照是否真实、有效;(三)核实对方的资产(资金)证明;(四)审查合同对方的资质等级证书;(五)审查法人证书及法人委托证书;(

9、六)根据合同性质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履约能力有瑕疵或其委托代理人无有效授权的,不得与其签订合同。第十三条 经办部门还应对合同进行业务性审查,审查的内容为:(一)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签约主体资格;(二)是否各方谈判、协商的一致意见,是否符合决策部门的决策意见;(三)是否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四)是否超越业务权限;(五)语言是否准确、通顺。第十四条 公司法务专员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内容包括:(一)合同签订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条款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三)条款是否有冲突;(四)条款是否有歧义;(五)条款是否有效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六)条款是否完备。

10、第十五条 提交合同主管部门审查的合同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经办部门已经对合同进行了业务性审查,涉及财务事项的已经经过财务部门审查;(二)合同当事人均未在合同合同上签字盖章;(三)合同约定的内容尚未实际履行;(四)需要同时附送的材料完备;第十六条 重大合同的审查,须由专业机构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风险做出判断,并视情况提出防范或降低风险的对策。第十七条 合同报送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批准时,必须将法律意见书做为附件一并报送,经办部门合同存档时也应将法律意见书一并存档。第十八条 审查人对合同审查中涉及到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五章 合同的批准第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受董事会及董事长

11、的委托,全权处理公司的各类业务,可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公司其他人员对外订立合同,应得到公司总经理的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对外订立合同。公司对外投资、借款及其他重大合同需董事长授权才能签署。第二十条 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合同经办部门应做好履行合同批准的程序:(一)对外投资合同:公司对外投资合同按公司对外投资内部控制规范所要求的程序进行审批、签订。(二)工程承包合同:土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的承包合同,由公司财务部审核总造价后,经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后(金额较大的递交班子会讨论通过),由公司总经理或授权副总经理签订合同。(三)采购合同:物资、设备及其配件的采购经行政人事部负责招投标后,再报主管副

12、总经理、总经理批准(金额较大的递交班子会讨论通过),最后由公司总经理或授权副总经理签订合同。(四)其它各类合同批准程序: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其他各类合同,经合同业务部门拟定后,报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有必要时递交班子会讨论通过后,由公司总经理或授权副总经理签订有关合同。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第二十一条公司合同实行合同履约责任制,部门负责人是合同履约的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对合同的全面、正确履行负责。公司重大合同的履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负责。第二十二条各经办部门、经办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应当积极妥善地行使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留置权,否则致使合同不能履

13、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第二十三条 根据合同性质,合同经办部门要会同合同主管部门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的数量、质量等进行验收,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并督促合同对方继续履行。第二十四条 对于公司为付款方的合同,支付合同价款时,须按公司资金支付有关办法审批签字。第二十五条 对于公司为付款方的合同,支付最后一笔合同款项时,合同执行部门应填写合同履行终结报告,送财务及行政人事部备案。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二十六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困难,各单位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

14、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第二十七条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第二十八条合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经办部门应向合同主管部门提交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的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出具意见后,报主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变更、解除。经办部门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由此造成的损失。第二十九条 合同变更、解除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条 合同执行部门应将变更、解除合同的各种文件、纪要、信函等原件报送合同主管部门。第八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第三十一条发生合同纠纷时合同经办部门应在24小时内到合同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15、,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解决以及应对办法;第三十二条合同纠纷原则上由经办部门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涉及公司内多个部门的,或经办处理不了的,报主管副总经理协调处理。第三十三条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合同纠纷,经总经理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第三十四条合同纠纷的提出,及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注意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并考虑有仲裁或起诉的足够时间。第三十五条 合同经办部门处理经济纠纷前,必须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一)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二)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三)产品质量标准、样品或鉴定报告;(四)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五)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六)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第三十六条 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订立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第三十七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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