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总论第四章:商事登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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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四章 商事登记,第一节 商事登记概述 第二节 商事登记的种类和效力 第三节 商事登记的程序,2,合伙企业登记程序,吴某、张某、刘某出资办合伙企业,如何登记。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与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办法相同,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登记,但名称中不可使用“公司“、“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名称预核申请表; (2)委托书(粘贴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合伙人身份证明。,3,第二阶段,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时限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必须在企业名称保留期内申请

2、。 企业名称保留期为个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报经审批的,申请人必须在批准之日起天内持审批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二、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人的资格条件 合伙企业应有二个以上合伙人,下列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经济组织可以成为合伙人: 、农村村民。它是指农村的农民个人,不包括居住在农村的非农业居民。 、城镇待业人员。它是指城镇待业青年和其它无业人员。 、辞职、退职人员。它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辞职和退职人员。 、个体工商户。 、非法人企业的私营企业。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它人员和经济组织。 问题:法人是否可以成为合伙人?,4,三、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步骤和

3、手续 、领表 申请人凭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登记机关领取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按表格要求填写。 、提交材料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全体合伙人指定的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载明的事项: a.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b.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c.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d.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e.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f.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g.入伙与退伙;,5,h.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i.违约责任; j.合伙的经营期限;

4、 k.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出资权属证明; ()经营场所证明;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受理审查 登记机关在收齐申请人应提交的上述材料后,发给申请人合伙企业申请登记提交材料收据。 企业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人应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查询结果 申请人按照合伙企业申请登记提交材料收据的说明,查询申办结果。 、领照或领取合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如果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被核准,申请人凭合伙企业申请提交材料收据办理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手续; 如果合伙企业设立登记被驳回

5、,申请人凭合伙企业申请提交材料收据领取合伙企业驳回通知书。,6,第一节 商事登记概述,一、商事登记的概念与特征 (一)商事登记的概念 1、定义:商事登记是指当事人以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被主管机关核准予以登记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2、含义: (1)申请主体包括自然人或法人; (2)目的是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 (3)必须遵守法定程序。 3、商事登记是商法中的称谓,日常生活的称谓是工商登记。,7,(二)商事登记的特征,商事登记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具有创设性。 商事登记是创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 其基本目的在于为商

6、事活动的参加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商事主体谋求法律确认,其效力在于使商事主体取得、变更或终止其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 商事主体资格或其特定商事能力的起始取决于商事登记行为生效的时间。它是商事主体取得主体资格的必要和唯一的途径。,8,商事登记的特征,2、具有要式性。 商事登记是要式法律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商事登记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2)商事登记行为必须向法定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3)商事登记的内容和事项由商事登记法律以强行性条款规定,申请登记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要求; (4)商事登记必须采取法定的格,必须书面形式,登记机关不受理口头登记申请; (5)登记行为的生效必须

7、符合法定的条件。,9,关于登记行为的生效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1)商事登记制度是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将商主体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有关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册,并予以公示的制度。 (2)为保证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各国法律对于商事登记的内容和形式都有明确的规定。 商事登记行为必须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向法定的登记主管机关履行申请、办理;登记事项和内容也由商事特别法以强行性条款的形式规定并具体列明。 (3)登记内容包括商事名称、营业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等法定事项,属于强行法的内容;,10,关于登记行为的生效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4)商事登记决定的作出及审核批准的决定方式都有明确的法律规

8、定,商事登记必须采取规范的书面形式,登记机关不受理口头登记申请。 (5)商事登记的主要法律效力在于赋予商事主体取得、变更或终止其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 特定商主体资格及其商事能力实质上是具体商事登记行为的法律效果,特定商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起始、变更或终止取决于具体商事登记行为生效的时间。,11,商事登记的特征,3、公法性。 商事登记在本质上属于具有公法性质的行为。 商事登记是商法的公法性最为集中的体现。虽然商事登记本身属于商法所规范的私法上的行为,但它更多地体现了国家意志,是国家公权介入商事活动的一种方式,因此,理论上也有的把商业登记视为一种公法上的行为,将商事登记制度纳入商事统

9、制法的范畴。 我国有的学者还认为,商事登记行为属于行政法律行为,由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登记行为和行政主管机关的审核登记注册行为组成。这与商事主体所从事的以意思表示为特征的纯粹商事行为不同。 商事登记在本质上属于具有公法性质的行为。商事登记是创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的必要程序,商事登记行为主要体现的是一种国家意志,在性质上属于作为公法主要内容的行政法律行为。,12,二、商事登记的作用与意义,具体说来,商事登记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作用与意义: (一)确认商主体及其从事营业活动的合法性,维护其合法权益。这是商事登记制度的首要功能。 1、商事主体通过商事登记取得、变更或终止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是

10、各国立法的通例。 2、对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商主体而言,各国对是否要办理登记的要求不一致。有的国家采取自由登记主义,有的国家采取强制登记主义。,13,商事登记的作用与意义,3、我国采取强制登记主义,即只有经过法律作强行性要求的登记程序,商事主体才能取得合法的主体资格。 商法人属于拟制主体,通过商事登记设定并取得商主体资格,即商事主体通过商事登记取得、变更或终止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是各国立法的通例。 我国采取强制登记主义,即只有经过法律作强行性要求的登记程序,商事主体才能取得合法的主体资格,并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独立从事相应的商事活动,并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使自己的经营行为置于国家强行

11、性法规定的控制和保护之下。,14,商事登记的作用与意义,(二)便于社会公众了解商主体的信息资料,提高交易效率,维护交易安全。 1、根据各国商事登记制度,商主体应以法定书面形式将法定内容登记注册,并向社会公众公开。 2、社会公众和交易相对人可通过查阅登记簿、抄本和复印件的交付以及取得登记机关的证明等途径,获得商主体的营业信息,了解商主体的信誉。,15,商事登记的作用与意义,便于社会公众了解商主体的信息资料,提高交易效率,维护交易安全。 3、商事登记具有公示的效力,即商事登记并公告后,已登记的事项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应登记而未登记的事项,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商事登记具有公示的效力,即商事登记

12、并公告后,已登记的事项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应登记而未登记的事项,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凡是已登记事项,除有虚假陈述外,均属确定事项,商事主体可以依据这些登记事项,对抗善意第三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社会公众和交易相对人也可以通过登记了解商事主体经营的基本情况,如经营身份、经营状况、经营能力等情况,从而实现安全交易的目的,保护交易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16,商事登记的作用与意义,(三)便于国家对商主体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 商事登记实质上体现了登记主管机关依据法律对商主体成立和经营状态的确认,商事登记是国家管理经济生活的基本手段。 主管部门可以借助商事登记,取得相关统计核算资料,掌

13、握商主体经营状况,从而更好地实现对商主体的法律调整和国家商事活动的宏观规划,更好地建立商事经营的法律秩序。,17,三、商事登记立法原则,(一)从各国商事登记立法的情况看,商事登记分为特许主义、自由主义、任意主义、核准主义、准则主义五种体制。 1、特许主义。它是指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必须经过国王或君主的特别许可。早期的商主体采用此原则。例如:英国的东印度公司的资格取得。现行已经不采用。 2、自由主义。它是指商事主体设立不受政府的限制,可以任意设立。这在自由的市场经济产生时期盛行。随着上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后,国家干预经济的新政策产生而放弃了此项原则。现在已经不采用。,18,商事登记原则,3、任

14、意主义。它是指营利性营业行为的主体,原则上须履行商事登记手续,其营利性的营业活动可以先行开展,然后再履行商事登记手续;偶尔从事的非连续性营利活动可不履行登记程序。对小商人采用。 4、核准主义。它是指商事主体的资格取得必须以政府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作为前提条件而申请的设立登记。核准主义仅适用于某些特种行业商事主体的登记核准。 例如一:在我国设立银行、金融、保险业的资格取得; 例如二:政府认为需要进行特别核准后才准许进入的某些行业,如向公众募集股份的股份公司、上市公司等。,19,商事登记原则,5、准则主义。即商事主管机关对于当事人申请商事登记的条件和资格审查完全按照法律所公示的核准登记的标准进行,主

15、管机关主要对申请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和注册备案,即凡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内容符合公开的核准标准的,就可以取得商事主体资格。这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取的做法。在我国,例如合伙企业、有限公司等。 根据商事主管机关对于商事登记事项的审查是采取形式审查,还是采用实质审查的方式批准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准则主义还可以分为一般准则主义和严格准则主义。一般准则主义采用形式审查工商行政部门备案;严格准则主义采用实质审查,必要时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进行核实。例如,设立股份公司适用严格准则主义。,20,商事登记原则,(二)我国商事登记的原则 1、强制登记原则。强制登记原则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1)商主体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必

16、须进行登记。 (2)必要登记事项未经登记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必要登记事项根据不同的商事主体,其内容不同。 例如一: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例如二: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出资额及出资方式。,21,商事登记原则,根据商事登记法规的规定,商主体必须就有关商主体的必要登记事项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具有法律效力。例如: (1)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包括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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