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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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一、物与物权(一)物的种类(P337)1、动产(小汽车)与不动产(房屋)【解释】这是最重要的一个分类,后面讲到“物权变动”、“抵押与质押”时都需要区分动产与不动产。2、主物与从物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转。【相关链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P399)【解释】认定主物、从物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2)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害A物

2、的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B物脱离A物,则丧失其本来的用途,则B物为从物。【案例】(1)房屋与窗户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因为窗户不具有物理独立性,只是房屋的组成部分;(2)鞋子与袜子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3)茶杯和杯盖属于主物、从物关系。3、原物与孳息(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解释1】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母牛生下的小牛、苹果树长出的苹果);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带来的物(如储蓄存款的利息、房屋的租金)。【解释2】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因此尚在母牛身体里的小牛属于母牛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孳息。(1)天然孳息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

3、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2)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相关链接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P338)【相关链接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P393)(二)物权的类型(P338)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1、所有权【解释】所有权是指当事人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2、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

4、物权)【解释】担保物权属于他物权,如果甲向乙借款100万元,甲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乙作为抵押权人对“他人的房屋”享有抵押权。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P339)1、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2、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物权。(2)物权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的内容(如法律规定动产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人就不能创设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押)。3、一物一权原则(1)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能有多个所有权。(2)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所有权人”可以为多人(如夫妻共同共有)。(3)

5、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一物之上可以设置多个物权。【解释】甲(所有权人)将自己的手表抵押给了乙(乙对该手表享有抵押权),甲将手表又质押给了丙(丙对该手表享有质权),丙在修理该手表时由于不支付修理费被丁留置(丁对该手表享有留置权)。 表81 不同类型的物权能否并存物权类型能否并存所有权、所有权所有权、他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抵押权、抵押权抵押权、质押权质押权、质押权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之间4、公示、公信原则(1)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由此可见,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

6、“占有”表示。(2)公信原则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存在并已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承认其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公信原则赋予公示的内容具有公信力。【解释】公信力的含义:(1)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律要求进行了公示,第三人因信赖这一公示而进行一定行为,事后即使公示出来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第三人取得的物权亦受保护;(2)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进行了公示,则其物权足以对抗第三人;(3)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未依法进行公示,则其物权不得对抗第三人。三、占有1、占有的种类(P340)(1)自主占有、

7、他主占有【解释1】以“主人是自己的名义”(不论自己是否是“真正”的主人)对物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我的,我占有)。如甲对自己购买的房屋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小偷对赃物的占有也属于自主占有。【解释2】以“主人是他人的名义”对物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他的,我占有)。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2)直接占有、间接占有【解释1】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出质人、出租人、寄存人、出借人的占有属于间接占有。【解释2】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乙作为承租人“直接占有”该房屋,则甲则属于“间接占有”。(3)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解释】注意善意占

8、有、恶意占有是对“无权占有”的分类。2、占有制度(P341)(1)事实推定首先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为自己占有,而且是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2)权利推定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合法,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免除举证责任。除非相对人提出反证。3、无权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P341)(1)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2)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

9、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表82 无权占有善意恶意权利人能否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孳息?权利人是否需要向无权占有人支付必要的费用?因使用致使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损害,无权占有人是否需要赔偿损失?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灭失,权利人能否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因灭失所得的保险金、赔偿金?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灭失,因灭失所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不足弥补损害的,权利人能否要求无权占有人赔偿?4、占有的法律保护(P341)(1)返还原物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

10、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解释1】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不仅适用于有权占有,也适用于无权占有。【解释2】1年的期间属于除斥期间,自侵占发生之日起超过1年的,该请求权消灭,诉讼时效中的“中止、中断”与此无关。【解释3】1年的期间仅适用于“占有人”基于占用被侵占请求返还原物的期限,“所有权人”基于其所有权请求返还原物的期限,不受1年的限制。(2)损害赔偿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关于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权,仍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2年)。【解释1】因为侵占人的侵占行为,给占有人造成损害的,占有人除了可以要求侵占人返还原物外(自侵占行为“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

11、,还可以要求侵占人赔偿损失。如果侵占人不赔偿损失,则占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解释2】请求返还原物属于“物上请求权”,请求损害赔偿属于“债权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必须以实际受到损害为前提,而物上请求权则不以有损害为要件。在物权因他人的违法行为受到侵害时,如果有标的物的实际损害,可以同时发生物上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故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并存。四、物权变动(一)不动产的物权变动(P341342)1、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1)登记生效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

12、,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解释】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不动产的抵押必须登记,登记生效。(2)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2008年综合题)【解释】上述三种情形的物权变动虽不以登记为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在处分该物权时,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13、3)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4)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解释】自然资源的所有权虽然可以不登记,但如果在自然资源上设定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时,仍应办理登记。表83 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具体情形登记生效(1)房屋买卖(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3)不动产的抵押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未经登记

14、,不发生物权效力(1)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1)土地承包经营权(2)地役权(3)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不登记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2、登记制度(P342343)(1)登记簿与权属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2008年综合题)(2)更

15、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3)异议登记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是在更正登记不能获得权利人同意后的补救措施。异议登记使得登记簿上所记载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异议登记后,第三人不得主张基于登记而产生的公信力(不适用于善意取得)。为了避免不动产物权的效力不因异议登记而长期处于不稳定,法律要求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起诉,不起诉的,则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4)预告登记(针对不动产买卖合同)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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