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104508030 上传时间:2019-10-09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2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第1章 总 则第1条 为了规范行业协会组织和行为,保障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终止、开展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3条 本条例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由同业经济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本条例所称行业协会包括符合前款规定的行业商会、同业公会。第4条 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增进会员的交流,协调行业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

2、促进行业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第5条 行业协会应当依法设立,坚持政会分开和自愿入会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自律发展。第6条 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健全内部组织、工作制度和管理机制,依法开展活动,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7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相关政策,统筹规划行业协会布局,指导、协调和促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行业协会的相关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业务主管单位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规范行业协会内部

3、管理,指导行业协会开展活动。第2章 协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8条 成立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第9条 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或者按照产品分类、经营方式、经营环节以及服务功能等设立。行业协会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具有行业代表性。第10条 成立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协会章程。行业协会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名称、住所;(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四)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七)章程的修改程序;(八)终止的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九)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行业协会的章

4、程应当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表决同意方可通过。第11条 申请筹备行业协会,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五个以上发起人,发起人为在本省注册登记并连续经营二年以上的同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及连续经营二年以上的农村承包经营户;(二)发起人和其他申请入会者,达到本行政区域内同业组织数量的百分之十或者同业销售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具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人选。第12条 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在本省注册登记的经济组织和相关单位可以申请加入行业协会。在本省连续营业六

5、个月以上的非本省注册登记的企业分支机构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可以申请加入本省的行业协会。第13条 行业协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应当依法办理相应手续。 第3章 协会会员与组织机构 第14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经济组织,以及农村承包经营户和本行业有关的专家、学者等个人,承认协会章程,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理事会批准同意,可以成为该协会会员。行业协会吸收个人会员加入的,个人会员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百分之十。第15条 会员享受以下权利:(1) 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2)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3) 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6、(4) 自由退会;(5)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 遵守协会章程;(2) 执行协会决议;(3) 按期交纳会费。第16条 会员大会是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较多的行业协会,可以选举产生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职责。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行业协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常务理事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职责由协会章程规定。第17条 行业协会设会长(理事长)一人,副会长(副理事长)人数由协会章程规定。会长(理事长)为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行业协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或

7、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规则、任期和职权,由协会章程规定。行业协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为专职,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逐步实现社会化、职业化。 第4章 协会职责 第18条 行业协会应当发挥提供服务、规范行为、反映诉求的职能,可以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根据需要从事下列活动:(1) 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国内外行业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境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开展行业调查、行业统计、评估论证、咨询、交流、培训、展览展销等服务;(2) 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3) 代表本行业提起反倾销、

8、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调查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开展工作,组织企业参加应诉;(4) 代表行业和会员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5) 参与制定并推动实施有关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参与产业政策的课题研究和政策效果评估,对行业准入条件及本行业发展有关的决策提供咨询论证,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七)根据授权或者委托,依法开展行业准入的资质、资格材料验收工作工作以及认证、检验、鉴定等活动;(八)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业内争议处理规则,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督促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和管理;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的行为,依据章程规定进行处理;(九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活动。第19条 行业协会不得有下列行为:(1) 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非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2) 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3) 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4) 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他人入会;(5) 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6)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收费或者摊派;(7)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20条 行业协会会员对行业协会实施行业规则、行业自律措施或者其他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请行业协会进行复核。行业协会的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他会员在行业协会中的

10、权利和义务。 第5章 协会管理 第21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扶持和促进行业协会发展,支持其自主办会、依法独立开展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扶持资金。第22条 实行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制度。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主要包括以下事项:(1) 委托行业协会草拟行业政策、行业规划、行业规范准则、行业产品标准和服务标准;(2) 委托行业协会开展行业经济运行分析预测,数据统计;(3) 委托行业协会代行实施国家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及就业信息发布等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事项。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行业协会开展业务活动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支付相应费用。第23条 县级

11、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行业协会评估活动,促进行业协会规范管理,提高社会公信力。鼓励行业协会自愿申请评估。 对行业协会进行评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第24条 行业协会可以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或者资助、提供服务等途径,筹措活动经费。第25条 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或者代行政府职能,需要收费的,应当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收费依据应当公开。行业协会实行有偿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报经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协会对会员开展培训收取的非经营性收费,

12、可以向财政部门申领相关财政票据。第26条 行业协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的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经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会员表决通过。第27条 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其财产根据章程规定和业务范围使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第28条 行业协会应当实行信息披露和会务公开制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诚信建设,建立会员诚信档案。第29条 行业协会应当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6章 法律责任 第

13、30条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者行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1) 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非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2) 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的;(3) 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的;(4) 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他人入会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31条 行业协会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罚。第32条 行业协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以及工作

14、人员私分、侵占、挪用行业协会财产的,应当返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33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业协会登记、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7章 附 则 第34条 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组成的行业协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业人员必须加入的行业协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例执行。第35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通过集中整顿,实现软弱涣散支部班子配齐配强、能组织带领党员积极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好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干部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党群干群关系得到改善;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不断扩大,各项工作制度得到完善和落实;基层基础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complete with warning signs, isolating network protection facilities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教学/培训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