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资产负债交易统计制度(20131128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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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2013年11月楷体 三号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国务院外汇

2、管理部门应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二条规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以及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

3、。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的程序,负责组织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进行监督、检查;统计、汇总并公布国际收支状况和国际投资头寸状况;制定、修改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制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及报表。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九条规定:中国境内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和自营或者代理客户进行对外证券、期货、期权等交易的交易商,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支局申报对外交易及相应的收支和分红派息情况。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十条规定:中国境内各类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对外业务情况,包括其对外

4、金融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相应的利润、利息收支情况,以及对外金融服务收支和其他收支情况;并履行与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通过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活动有关的义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外开立账户的中国非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通过境外账户与非中国居民发生的交易及账户余额。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有直接投资的企业及其他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非金融机构,必须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和相应的利润、股息、利息收支情况。目 录一、总 说 明6二、报 表 目 录8三、调 查 表 式

5、12(一)填报单位基本信息12(二)直接投资(10%及以上股权)13对外直接投资13外国来华直接投资15(三)证券投资(10%以下股权和债务证券)17投资境外股本证券和投资基金份额(资产)17投资境外债务证券(资产)18投资非居民境内发行股本证券和债务证券19吸收境外股权和基金份额投资(负债)20境外发行债务证券(负债)21非居民投资境内发行股本证券和债务证券22(四)金融衍生产品及雇员认股权23(五)存贷款、应收应付款及非公司制机构股权等其他投资24货币与存款(含存放银行同业和联行)(资产)24贷款(含拆放银行同业及联行)(资产)25持有境外非公司制机构10%以下表决权和国际组织股权(资产)

6、26应收款(不含应收利息)(资产)27存款(含银行同业和联行存放)(负债)28贷款(含银行同业和联行拆借)(负债)29非居民持有本机构(非公司制)10%以下表决权(负债)30应付款(不含应付利息)(负债)31对非居民的贷款和应收款减值准备余额32(六)货物、服务、薪资及债务减免等其他各类往来33(七)与进出口票据、单证有关业务35买断出口票据、单证业务35对外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票据、单证业务36(八)涉外银行卡相关统计37境内银行卡境外消费提现37境外银行卡境内消费提现38(九)涉外托管业务39为非居民托管业务统计(QFII、RQFII相关)39为居民托管业务统计(QDII相关)40(十)涉

7、外保险业务41为非居民提供直接保险服务41为非居民提供再保险服务(分入保险)42从非居民保险机构获得再保险服务(分出保险)43(十一)补充报表:银行进出口贸易融资余额44四、主要指标解释45五、附 录108(一)行业分类及代码(适用于居民和非居民对手方)108(二)国家(地区)名称、货币名称及代码110(三)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117(四)中国大陆行政区划代码120(五)涉外银行卡商户分类码分类标准121一、总 说 明(一)为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原则,及时、准确地编制和发布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国际投资头寸表及相关数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8、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采集中国居民(包括境内机构和个人)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各项国际收支交易的流量以及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存量状况。本制度所指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的概念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一致。中国居民是指:一是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二是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三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

9、馆领馆);四是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中国居民以外即为非中国居民。实践中,可按照有效证件中的国籍来认定是否为中国居民。本制度所指国际收支交易是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的各项交易,包括货物买卖、服务贸易、股息利息收支、无偿捐赠以及赔偿,直接投资、证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以及存贷款等其他投资交易。本制度所指对外金融资产是指中国居民对非中国居民拥有的金融资产,包括对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存款、发放贷款及各类应收款等。对外负债是指中国居民对非中国居民承担的负债,包括吸收直接投资、发行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吸收存款、接受贷款及各类应付款等。(三)本制度的申报

10、主体为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主报告分支机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组织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四)本制度包括申报主体信息表、基本报表和补充报表三部分。申报主体信息表包括Z表,为申报主体基本档案信息。基本报表包括A表-I表,是基于完整的国际收支统计需求的报表,涵盖所有国际收支交易流量以及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存量。其每张报表均有特定统计范围,相互不重合,即一个申报主体的一类涉外业务只能纳入一张基本报表统计,而不应同时统计在两张或以上的基本报表中。补充报表包括X表,

11、是为特定统计分析目的而采集的专题报表,其在统计范围上与前述基本报表可能重合,但角度不同。本制度报表采用逐支(证券、金融衍生产品)报送或根据报表要素进行小汇总报送。(五)本制度依循企业会计准则,采用权责发生制和公允价值(优先使用市场价值)来记录和填报数据。无公允价值或公允价值不适用时可使用摊余成本等其他计值方法。(六)本制度主要采集申报主体以自身名义、代理客户、作为资产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生或掌握的涉外交易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存量状况,以及境内金融市场中涉外金融交易和存量状况。为避免数据重复或遗漏,各申报主体在报送以自身名义、代理客户、作为资产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生或掌握的国际收支交易流量和对外金融资产

12、负债存量时,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申报范围:一是有境内托管人的,由境内托管人负责代为报送相关数据,委托人不重复申报;二是无境内托管人,但相关对外业务由境内代理人以本机构名义投资或由管理人以相关产品名义投资的,由其境内代理人或管理人代为报送,被代理人或委托人不重复申报;三是既无境内托管人,也无境内代理人或管理人的,相关境内机构应报送以自身名义投资的部分,包括以自身名义持有,但使用客户资金对外投资的部分。(七)本制度为月度统计,采用零报送制度。各申报主体应于月后10日内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数据平台报送各项数据,遇节假日不顺延。(八)各申报主体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数据,并妥善保存原始明细数据,以便

13、于外汇局对数据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核查。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对在京全国性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和银行卡组织报送的数据进行核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负责对辖内其他申报主体报送的数据进行核查。(九)本制度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首次报送2014年9月数据。二、报 表 目 录表 号表 名报告期别填 报 口 径报 送 单 位报送日期及方式报表页码指标解释页码(一)填报单位基本信息Z01表填报单位基本信息月报填报单位基本情况,以及向上(投资者方向)和向下(被投资机构方向),上级机构

14、持有直接下级机构10%及以上表决权的情况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法人和境外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主报告分支机构,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月后10日内网络报送1245-46(二)直接投资(10%及以上股权)A01表对外直接投资月报本机构与其持有表决权在10%及以上的中国境外分支机构、子机构、联营(合营)机构的股权或基金份额投资往来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法人和境外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主报告分支机构,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月后10日内网络报送1348-51A02表外国来华直接投资月报非居民机构或个人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子机构、联营(合营)机构与持有表决权10%

15、及以上的境外投资者的股权或基金份额投资往来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法人和境外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主报告分支机构,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月后10日内网络报送1551-55(三)证券投资(10%以下股权和债务证券)B01表投资境外股本证券和投资基金份额(资产)月报持有境内机构境外发行以及境外机构的普通股、投资基金份额和参与性优先股的情况(本机构持有表决权在10%以下);持有境内机构境外发行以及境外机构发行的投资基金份额或单位(持有份额比例在10%以下)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法人和境外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主报告分支机构,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月后10日前网络报送1757-59B02表投资境外债务证券(资产)月报持有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以及境外机构发行的可流通债务证券的情况中国境内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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