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侵权责任法》医疗部分的理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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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侵权责任法医疗部分的理解重庆望江医院王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对医疗损害责任作出了新规定,为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依法行医、司法机关依法解决纷争、医患双方依法维权提供了依据和较切实的措施。应该看到的是,这些规定的出台对我们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依法执业活动提出了更严厉的要求。作为医院医疗业务管理人员,我们更应该认真领会,在工作谨言慎行。 一、医疗行为与患者所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再是法律考量的因素这是个非常重要的变化,对医疗机构极为不利。以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

2、任”,一般认为,医疗行为要承担侵权责任,至少要具备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两个基本要素。法律考量的也正是这两大问题。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排除在法律考量的范围之外。“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再是医方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即使错误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没有明显的因果关系,医疗机构也要承担法律责任。二、强调了病历资料作为法定证据,不可被鉴定替代侵权责任法关于手术治疗、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风险说明、替代方案说明义务的规定,把证明这

3、些义务的书面证据,包括知情同意书、告知书、 其他经患方签字认可的病历记载等,作为了证明医务人员是否尽到“前款义务”的充分必要证据。不再需要通过鉴定来认定,也不可用任何方式的鉴定来替代。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还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在以往的医疗侵权案件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采取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以及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方式做“文章”,阻止患方维权的现象带有普遍性。这些做法损害了医疗行业形象,加大了医患关系的对立,加剧了医患矛盾,也在相当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和权威性。侵

4、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这两种违法行为的侵权法律后果: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结合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在这两种情况下,只要患者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责任。这些规定更加强调了医疗文书的重要性,要求医务人员在记录时必须全面、详尽、规范,能够准确的反映疾病发生、变化、充分体现诊疗的合理性、合法性,在修改医疗文书时也严格按规范执行,不能随意涂改,同时要妥善保管好各种医疗文书,防止丢失。三、未尽到说明义务的过错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 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

5、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 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医疗方式的选择或有创治疗时发生的纠纷,只要医疗机构不能举出书证据证明其尽到了说明义务,而患者又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未尽到说明义务和患者受损害成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充分条件。这进一步强调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要求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尤其是在治疗方法的选择、变更、有创诊疗等方面随时要与患方充分沟通并作好记录。四、未尽到相应诊疗义务的过错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

6、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今后的医疗纠纷中,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将是法律考量的重要内容。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以及患者受损害,是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充分条件。这条规定尤其对我们基层医院是个考验,要求医院医务人员的诊疗水平、设施配备必须与医院的规模、级别相匹配。五、违法就是过错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法本来就是严重的过错。在今后的医疗侵权诉讼中,只要患方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违反了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法

7、院就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结合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只要患者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责任。这进一步强化了医法行医的重要性。六、医疗用品缺陷责任从合同法的角度看,侵权责任法的新规定有着这样的含义:医疗机构对其向患者提供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输入患者体内的血液的合格性负有先 行赔偿的担保义务。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 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这进一步要求医

8、院在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引进方面严格管理,杜绝假冒和劣质产品进院。七、医疗机构免责的条件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规定,单纯因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由于受当时的医疗水平限制难以诊疗等原因,即使存在患者受损害的后果,也可免责。八、紧急情况下医方有单方行医权,有不得拒绝抢救的义务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是否必须经过患者亲属的签字才能实施抢救。以往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此规定不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

9、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法律赋予医疗机构履行必要程序后的单方行医权,也排除了医疗机构非经患方签字而拒绝抢救的理由,医疗机构有不得拒绝抢救的义务。这与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衔接了起来,是对执业医师法的发展。九、隐私保密义务和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十、不得实施过度检查的义务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这条规定要求医务人员在为患者选择检查项目时必须有充分依据,但肯定在界定时会出现争议,判定结果可能会与法官

10、的个人认识有关。十一、医方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条规定强调了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合法权利的维护,使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执法机关在患方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合法权利时有法可依。总之,侵权责任法出台和实施,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执业活动、医疗机构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应该深刻领会这个法规的各项规定,在工作中随时做到医法行医。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紧紧抓住卫生事业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开拓创新,全面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发展,不断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complete with warning signs, isolating network protection facil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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