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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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项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批准事项类别行政许可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53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9 条;审批对象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实施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收费依据及标准按合同约定缴纳地价款(年租金)受理方式现场受理受理地点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大厅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受理窗口办理时限16 个工作日(不包括地价评审时间、市政府审批时间、公示时间)办理处室北京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申请材料1、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申请表(原件); 2、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书(原件)。新建 项目内容包括:(1)申请租赁的宗地位置及面积、界址,即坐落、四至、土地面积、平面

2、界址、竖向界址;(2)申请租赁宗地的权属现状(即现土地使用权人)及地上物现状;(3)申请租赁宗地的规划条件,包括文件依据及 规划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 积、规划用途等;(4)已取得发改、 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征地、划 拨的文件;(5)地价评估及审定地价水平情况;(6)开发建设计划情况,包括投资总额、投资进度、计划开工竣工日期等;(7)申请建设项目的特殊情况;(8)申请租赁的用地红线范围内是否有需按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并明确划拨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土地用途等;(9)申请人的具体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需加快合同签订的,可申请按照北京市地价办公室确定的暂定地价先签订合同,并作出按照最终

3、审定的地价调整的承诺;现状项目申请书内容同新建项目申请书内容的(1)、 (2)、(3)、(5)、(7)、(9)项。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1)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境外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原件);(2)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 还需提交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 险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属于高新技术企

4、业的,还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3)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 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港澳台),提交经公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原件),或批准该法人、其他 组织 成立的文件(复印件);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司注册文件在注册地公证后,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6)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属于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的,委托书应经公证。香港

5、出具的公证书, 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原件);台湾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原件)。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并需中国 驻该国使、 领馆认证(原件)。4、土地评估报告(原件)。已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地价水平通知 单(复印件)(包含年租金水平)和土地评估结果报告(原件)(包含年租金水平);未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土地评估技术报 告(原件)(包含年租金水平)两份及结果报告(原件)(包含年租金水平),北京市地价审定表(原件)、宗地位置示意图(复印件)、 现场照片十份,以及项目情况介 绍光盘一张;5、租赁合同附件:(1)合同

6、附图(原件)一式五份;(2)申请预签合同的,提交同意按最终审定的地价水平调整租赁合同地价款的书面承诺(原件);6、合作建设项目提交合作建设各方的协议书(复印件),及除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各方同意由申请人办理土地租赁的证明文件(原件);7、中央在京单位办理租赁手续的,提交上 级主管部门和国管局的同意意见(原件);其他国有单位办理租赁手续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或国资委的同意意见(原件)。8、属于新征地项目,提交征地批复和征地结案表(复印件);9、根据土地登记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之一:(1)2008 年 1 月 1 日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2)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件,征地

7、和土地储备阶段已进行过土地权属审查的提交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复印件)。10、用地单位确需对原有用地范围进行分割的,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租赁范围测绘成果图和坐标成果表(原件),测绘成果应符合地籍调查技术规程(DB11/T 764-2010)中地籍测量有关技术要求;11、申请人为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提交合作企业、合 资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以及公司章程、合作合同(复印件);12、原已办理过授权经营等有偿供地手续的项目申请土地租赁的,为避免出现重复供地的情况,应先行解除或调整原供地范围,并提交原供地合同的解除协议或变更协议等相关资料(复印件);13、属于司法判决、裁定、调解的项目,提

8、交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一)属于新建项目用地,还需提交下列材料: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及落实预审意见的书面材料(复印件);2、发改部门项目核准批复或项目备案通知书(复印件);3、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或规划条件(复印件);4、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钉桩成果(复印件);5、建筑物内有地下人防的,提交市民防局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图纸(复印件);6、设计单位关于建设项目面积及用途的说明(原件);7、提供后期监管授权书 2 份(原件)。(二)属于现状项目用地,还需提交下列材料:1、涉及企业改制更名的,提交国资部门或原批准改制的部门,或具 备资产管理权的上级单位出具该土地使用权已作为改制资产划入改制后企

9、业,并同意其办理土地租赁的证明文件(原件);企业重组、上市,因土地资产划转而名称不一致的,提交与之相关的市人民政府及国资部门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2、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确权证明文件(原件)。 房屋所有权证所载权利人、 国有土地使用证所载权利人或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确定的权利人与申报单位名称不一致的,提交名称一致的证 明文件(原件)。 房屋所有 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或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确定的土地坐落不一致的,提交坐落一致的证明文件(原件);3、涉及国有企业用地补办租赁手续的,提交国 资部门或具备资产管理权的上级单位出具同意其办理

10、土地租赁的证明文件(原件)。审批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告知审查内容申请:收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事项所需的申请材料。受理:材料是否符合租赁事项标准,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格式是否合乎要求,签章是否完整。审查:是否符合土地租赁政策要求,是否符合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新建项目用地还需审查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情况。是否存在司法查封,是否存在权属争议。决定:符合要求的项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审查标准申请:申报材料齐备。受理:申报材料符合租赁事项标准,内容填写完整,格式合乎要求,签章完整。审查:符合土地租赁政策要求,符合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新建项目用地还需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情况。不存在司法查封情形,不存在权属争议。决定:符合条件的项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符合的不予许可,书 面告知并说明理由。批准形式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有效时限按合同约定的用地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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