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伟样)税法(第五版)情境八法规:国发1986)《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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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50号(部分条款已修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发布施行以后,农村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仍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号文)执行。 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国务院发布)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

2、国发()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 (此条款已修改)第四条依照现行有关规定,除铁道、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和保险总公司等汇总缴纳营业税的单位集中向指定的银行缴款外,其余的单位和个人,向其所在地银行缴款。 第五条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各级银行要为同级教育部门设立教育费附加专户。 第六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

3、办理。 第七条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一律在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支付。 第八条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按专项资金管理,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 铁道、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和保险总公司等汇总缴纳营业税的单位集中缴纳的教育费附加,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按年度提出分配方案,商财政部同意后,用于基础教育的薄弱环节。 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主要留归当地安排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各地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际情况,适当提取一部分数额,用于地区之间的调剂、平衡。 第九条地方各级教育部门每年应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

4、门和财政部门,报告教育费附加的收支情况。 第十条凡办有职工子弟学校的单位,应当先按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部门可根据它们办学的情况酌情返还给办学单位,作为对所办学校经费的补贴。办学单位不得借口缴纳教育费附加而撤并学校。或者缩小办学规模。 第十一条征收教育费附加以后,地方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不准以任何名目向学生家长和单位集资,或者变,相集资,不准以任何借口不让学生入学。 对违反前款规定者,其上级教育部门要予以制止,直接责任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本规定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

5、行。 关于贯彻国发()号文件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各市(不含县级市)、州人民政府,白城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有关部门: 国发()号文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前已翻印下发。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贯彻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教育费附加,由各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财政、教育、银行、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都要积极支持税务机关;共同搞好征收管理工作。 二、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主要留在当地使用,省里暂不提取。各市、地、州可根据所属县(市)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际情况,适当提取一部分,用于县(市)之间的调剂、平衡。 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交入当

6、地的教育费附加专户,统一安排使用,省不再集中。 三、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教育费附加,要与三税分别计算,填开同一完税票证,分别缴库。 按规定代收、代扣、代缴三税的单位,按其适用税率,在代收、代扣、代缴的同时,扣收教育费附加,并与三税分别缴库。我省单位和个人被外省、市代扣三税的,纳税人回所在地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 个体工商业户缴纳的教育费附加较少,分别计算纳税有困难的,可采取定期定额合并征收的方法缴纳,单独入库。 四、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对其征收临时经营营业税或产品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五、教育费附加,不单独办理减免事宜,按规定对纳税人减免三税时,教育费附加随之相应减免。对由于减免三税而发生退税的,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对计算和执行政策有误需要退补三税时,应同时退补教育费附加。 六、缴纳教育费附加的单位和个人,因偷税、漏税、滞纳税款而被查补三税,处以罚款或课征滞纳金时,对其偷、漏的教育费附加应同时补征、罚款或课征滞纳金。 七、征收教育费附加后,对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以前查补的三税和跨入七月份入库部分,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请各地人民政府按国发()号文和财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及本通知精神,一并贯彻执行。 相关文件: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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