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伟样制作全套配套课件税务会计第四版长乐酒业集团转让定价的纳税调整

上传人:w****i 文档编号:100703494 上传时间:2019-09-24 格式:DOC 页数:1 大小:20.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梁伟样制作全套配套课件税务会计第四版长乐酒业集团转让定价的纳税调整_第1页
第1页 / 共1页
亲,该文档总共1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梁伟样制作全套配套课件税务会计第四版长乐酒业集团转让定价的纳税调整》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梁伟样制作全套配套课件税务会计第四版长乐酒业集团转让定价的纳税调整(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长乐酒业集团转让定价的纳税调整 1基本情况2009年11月长乐酒业集团向其所属销售公司销售粮食白酒5000斤,每斤售价为20元,同类产品对外售价为每斤50元。长乐酒业集团按照税法相关规定计算销售粮食白酒应纳的消费税税额为22500元,当销售公司再对外销售时,则无须缴纳消费税,但是,如果按该批粮食白酒由长乐酒业集团直接对外销售,则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为52500元,销售给销售公司直接为长乐酒业集团节约税款30000元。2分析与处理在2009年12月底的纳税检查中,税务机关对长乐酒业集团向其所属销售公司销售粮食白酒业务进行了纳税调整,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为35元/斤,要求长乐酒业集团补缴消费税15

2、000元。税务机关做出纳税调整的依据如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中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税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70%范围内。由于长乐酒业集团向其所属销售公司销售粮食白酒的价格低于对外销售价格的70%,所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进行纳税调整,核定的计税价格为长乐酒业集团对外销售价格的70%。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