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股息红利业务培训课件

上传人:hs****ma 文档编号:593254600 上传时间:2024-09-24 格式:PPT 页数:37 大小:27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非居民股息红利业务培训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37页
非居民股息红利业务培训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37页
非居民股息红利业务培训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37页
非居民股息红利业务培训课件_第4页
第4页 / 共37页
非居民股息红利业务培训课件_第5页
第5页 / 共3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非居民股息红利业务培训课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非居民股息红利业务培训课件(3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非居民股息红利业务培训非居民股息红利业务培训2014年8月芜湖市国家税务局芜湖市国家税务局内容内容非居民税收管理流程非居民股息红利税收政策股息、红利非居民税收专项检查自查表的填报和报送的资料非居民税收管理流程非居民税收管理流程合同备案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境内机构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合同执行付汇备案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合同终止非居民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管理暂行行办法法第五条第五条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

2、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非居民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管理暂行行办法法之法律之法律责任任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扣缴义务人未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的,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表的,未履行扣缴义务不缴或者少缴已扣税款的、或者应扣未扣税款的,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税收征管法之法律税收征管法之法律责责任任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

3、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税收征管法之法律税收征管法之法律责责任任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扣扣缴义务人人应扣未扣、扣未扣、应收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机关向纳税人追税人追缴税款,税款,对扣扣缴义务人人处应扣未扣、扣未扣、应收未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款。非居民承包工程作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和提供劳务税收税收管理管理暂行行办法法第五条第五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

4、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非居民承包工程作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和提供劳务税税收管理收管理暂行行办法法之法律之法律责任任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服服务贸易等易等项目目对外支付税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案表国家

5、税国家税务总局局 国家外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易等项目目对外支付税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案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20132013年第年第4040号)号)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境内机构和个人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金,无需办理和提交理和提交备案表案表(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

6、费、赔偿款;(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五)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六)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七)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八)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九)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十

7、)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十一)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十二)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十三)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十四)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概括概括 股息、股息、红利属于源泉扣利属于源泉扣缴非居民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所得税的管理,即法定扣即法定扣缴。芜湖市国家税务局芜湖市国家税务局基本定基本定义义 股股息息、红利利等等权益益性性投投资收收益益,是是指指企企业因因权

8、益益性性投投资从从被被投投资方取得的收入。方取得的收入。税收税收协协定的股息定定的股息定义义股息的定义,简单来说,股息即为公司所作的利润分配。股息支付不仅包括每年股东会议所决定的利润分配,也包括其他货币或具有货币价值的收益分配,如红股、红利、清算收入以及变相利润分配。股息还包括缔约国按防止资本弱化的规定调整为股息的“利息”。 纳税义务产生时间纳税义务产生时间股息、股息、红利等利等权益性投益性投资收益,收益,除国除国务院院财政、税政、税务主管部主管部门另有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方作出利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收入的入的实现。纳税义务产生时间纳税义务产生时间如如

9、实际支付支付时间先于利先于利润分配分配决定日期的,决定日期的,应在在实际支付支付时代扣代代扣代缴企企业所得税。所得税。计计税依据税依据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税税务处务处理理 .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H股和其他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包括QFIIQFII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税务处务处理理 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收居民支付股息的税务处理。凡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中国居民公司一定比例以上资本(一般为25%或

10、10%)的,该对方税收居民取得的股息可按税收协定规定税率征税。该对方税收居民需要享受该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税税务处理理 (1)取得股息的该对方税收居民根据税收协定规定应限于公司;(2)在该中国居民公司的全部所有者权益和有表决权股份中,该对方税收居民直接拥有的比例均符合规定比例;税税务处理理(3)该对方税收居民直接拥有该中国居民公司的资本比例,在取得股息前连续12个月以内任何时候均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比例。(4)以获取优惠的税收地位为主要目的的交易或安排不应构成适用税收协定股息条款优惠规定的理由,纳税人因该交易或股息股息红利相关税利相关税务处理理1.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

11、A股、B股、H股和其他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包括QFIIQFII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2.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在香港上市的境内居民企业派发股息时,可凭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确定的社保基金所持H股证明,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股息股息红利管理注意事利管理注意事项1.要实地查看上市公司相关管理系统,及时甄别非居民企业股东信息,才能做好对上市公司支付QFII、B股及其他海外股股息税款征收。2.香港、澳门、新加坡等在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

12、本的情况下,限制税率为5%;其他情况下,限制税率为10%。3.对于企业税后利润再投资、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等情况均应视同利润分配征税,应关注企业相关报表有关科目的变化情况,及时发现此类税源。4.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5.外商股份低于25%视为内资企业管理的外资企业,其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2008年前或后的利润均要征税的问题税收税收协协定待遇定待遇在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并直接拥有支

13、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限制税率为5%;其他情况下,限制税率为10%。不予非居民享受税收不予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协定待遇定待遇第二十七条主管税务机关发现非居民已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做出不予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处理决定:(一)未按本办法规定提出审批申请,或者虽已提出审批申请但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未做出或未被视同做出准予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决定,且经主管税务机关限期改正但仍未改正,又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报告,且经主管税务机关限期改正但仍未改正,又无正当理由的;不予非居民享受税收不予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协定待遇定待遇(三)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供相关资料,且

14、经主管税务机关限期改正但仍未改正,又无正当理由的;(四)未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限期内补充提供有关资料,又无正当理由的;(五)因情况变化应停止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但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立即停止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的;(六)经调查核实不应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的其他情形。不予非居民享受税收不予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定待遇的处理理第二十八条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非居民可自结算缴纳补征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追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改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经税务机关核实确可以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后追补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退还补征税款,但不退还相关滞纳金、罚款和利息。谢谢,不到之处,请批评指正。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医学/心理学 > 基础医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