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八章国际贸易结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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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八章 国际贸易支付法律第一节 国际贸易支付工具第二节 汇付和托收第三节 信用证第一节国际贸易支付工具一、国际贸易支付中的票据1、汇票(付款的指示)2、本票(付款的承诺)3、支票(特殊的汇票)二、关于票据的国际立法1、英美法系2、日内瓦公约法系(大陆法系)第一节国际贸易支付工具三、汇票(付款命令)1、汇票的含义: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其指定人的票据。2、种类商业汇票与银行汇票(出票人)跟单汇票与光票(是否随单)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付款时间)第一节国际贸易支付工具3 3、汇票的使用程序即期:出票转让付款提示付款(拒付)追索远期:出票转让

2、承兑提示承兑付款提示付款(拒付)追索4、汇票的转让:转让人(前手)(背书人)受让人(后手)(被背书人)转让人的责任保证汇票能够得到承兑和付款保证背书是连续的保证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第一节国际贸易支付工具受让人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要求汇票上的付款人承兑和付款在遭到拒付时,向前手转让人直至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有权将汇票再度背书转让,但禁止转让的汇票除外转让的手续(背书)记名背书空白背书一、一、汇付的含义及性质买方主动付款支付程序: 买方买方卖方卖方汇出银行汇出银行(买方所在地)(买方所在地)汇入银行汇入银行(卖方所在(卖方所在地)地)买卖合同关系买卖合同关系委委托托付付款款 委托付款委托付款通通 知知

3、第二节 汇付和托收二、托收的含义及性质卖方主动要求买方付款支付程序委托人(卖方)委托人(卖方)付款人(买方)付款人(买方)托收银行(卖方所托收银行(卖方所在地银行)在地银行)代收银行(买方代收银行(买方所在地银行)所在地银行)第二节 汇付和托收 委委托托收收款款 委托收款委托收款 通通 知知 付付 款款 通通 知知 通通知知 买卖合同规定买卖合同规定三、托收的种类: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一)跟单托收分类: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1、付款交单托收程序示意图付款交单(D/P)托收示意图(见票后(见票后1010天付款,付款后交单)天付款,付款后交单)委托人委托人(卖方)(卖方)付款人付款

4、人(买方)(买方)托收银行托收银行(卖方所在地)(卖方所在地)代收银行代收银行(买方所在地)(买方所在地)1 买卖合同(D/P)2 委托收款3 委托收款4 承兑提示5 承 兑6 付款提示7 付 款8 交 单9 通知10 通 知等待2、承兑交单(如见票后一个月付款,付款后交单)程序示意图承兑交单(承兑交单(D/AD/A)托收示意图)托收示意图(见票后(见票后1010天付款,付款后交单)天付款,付款后交单)委托人委托人(卖方)(卖方)付款人付款人(买方)(买方)托收银行托收银行(卖方所在地)(卖方所在地)代收银行代收银行(买方所在地)(买方所在地)1 买卖合同(D/A)2 委托收款3 委托收款4

5、承兑提示5 承 兑7 付款提示8 付 款6 交 单9 通知10 通 知能否收到货物?货物是否与合同一致?能否收到货款?合同商业信用第三节 信用证支付方式一、信用证支付方式产生的背景二、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含义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在指定的地点支付的书面保证。Creditmeansanyarrangement,howevernamedordescribed,thatisirrevocableandtherebyconstitutesadefiniteundertakingoftheissuingbank

6、tohonouracomplyingpresentation. 信用证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提示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 承付承付/ /兑付兑付(1)信用证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2)开证行的保证是有条件的: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单证一致” :单据与信用证一致“单单一致” :单据与单据之间某一相应的项目一致(3)银行付款即期付款对远期汇票承兑对延期付款提供保证议付(Negotiation)兑付(Honour)严格相符:严格相符:strict compliancestrict compliance二、信用证适用的国际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

7、00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电子交单补充规则Eucp1.0UniformCustomsandPracticeforDocumentaryCredits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国际商会于1930年第一次制订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UniformCustomsandPracticeforDocumentaryCredits,1933年正式公布。经过多次修订。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简称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已为世界上1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和银行公会承认,成为最重要的国际贸易惯例之一,各国法院几乎都将其作为裁决国际信用证纠纷的“法律准则

8、”,但其毕竟是一项国际贸易惯例,要在信用证上注明是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号出版物开立,才能得到其保护。SubjecttotheUniformCustomsandPracticeforDocumentaryCredits(2007Revision,InternationalChamberofCommerce,Paris,France,PublicationNO600)1、基本结构变化对UCP500的49个条款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及增删,变成现在的39条2、内容变化(1)增加了定义条款,引入了兑付(Honour),明确了议付(Negotiation)定义兑付即期付款信用证:即期付款。延

9、期付款信用证:承诺延期付款并在承诺到期日付款。承兑信用证:承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付款议付(Negotiation):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及/或单据的行为。 出口商出口商A A(中国)(中国)开证行开证行B B(美国)(美国)不太方便哦把汇票+单据给你,你来付钱吧汇票+单据给你,要把钱给我哦议付行Negotiation bank(2)取消了可撤销信用证(3)审单标准进一步清晰审单时间:“不超过7 7个银行工作日的合理时间”改为 “最多不超过5 5个银行工作日”明确了交单期限的适用范围单据与信用证相符的要求:

10、“单内相符、单单相符、 单证相符”(4)银行处理不符单据的选择持单听候交单人的处理持单直到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单据径直退单依据事先得到交单人的指示行事3、条款措辞变化三、信用证的特点1、信用证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当单据相符时,开证行或保兑行应独立地履行其付款承诺。如果申请人倒闭,开证行是否要付款?案例分析1:某出口公司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L/C,出口公司按L/C规定将货物装出,但在尚未将单据送交当地银行议付之前,突然接到开证行通知,称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因此开证行不再承担付款责任。问:出口公司如何处理?分析:L/C属于银行信用,开证行负首要付款责任。出口人将货物装船后,取得

11、全套货运单据,出口人在向银行提交单据请求付款时,银行不得以进口人破产、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等任何借口不付货款。将货物出运后,按照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制作好全部单据并送交议付行进行议付,要求开证行付款。案例分析2:我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L/C。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外国商人议付货款,然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L/C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问: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道理?2 2、信用证是自足文件,具有独立性销售合同出口方进口方开证

12、申请书进口商开证行信用证受益人(出口方)开证行契约关系受益人(出口商)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开证行销售合同销售合同信用证信用证开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书信用证虽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开证行只受信用证的约束而与合同无关,只要信用证项下付款的依据成立(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的义务。 案例3 3:出口合同中规定某货物为红、蓝二种颜色,红色300300件,蓝色200200件。信用证上规定刚好相反,出口人审证时未注意,装货时按合同规定装货,后信用证遭银行拒付。 合同和信用证不符,按合同办还是信用证办?(1 1)为什么银行拒付?(2 2)收到来证后,

13、我方应如何处理?(1)信用证项下要求单证必须相符,否则银行不予议付。本案中装运单与信用证不符,所以银行可以拒付。(2)卖方应在收到信用证后立即通知开证申请人,要求他指示开证行改证,绝不能置信用证于不顾而单凭合同规定行事。 【案情4 4】国外贸易公司从我进出口公司购买小麦500500吨,合同规定,1 1月3030日前开出L/CL/C,2 2月5 5日前装船。1 1月2828日买方开来L/CL/C,有效期至2 2月1010日。 后由于卖方不能按期装船,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 2月1717日并将L/CL/C有效期延至2 2月20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行。2 2月1717日货物装船后

14、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1 1)银行是否有权拒绝付款,为什么?(2 2)卖方应该怎样处理?(1)银行有权拒付。据UCP600规定,L/C虽是根据合同开出的,但一经开出就独立于买卖合同。银行只受信用证条款的约束。本案虽合同条款改变,但L/C条款未改,故银行只按原L/C条款办事,2月17日超出了原L/C的有效期,故银行可以拒付。(2)作为卖方,当银行拒付时,可依据修改后的合同条款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卖方也可要求修改信用证。3、信用证业务处理的对象是单据在信用证方式之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银行的免责条款:(1)银行对货物的真假、质量优劣、货物是否装船或到达目的地概不负责。(2)对单据

15、的准确性、真伪性不承担责任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会怎么样? 货运单据 商业发票 保险单据 原产地证书 装箱单 重量单 海关发票 商检证书注意:严格符 合的 原则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凭规定的单据主要单据附属单据进口商:不应要求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加列基础合同、形式发票等文件四、信用证支付方式的操作过程及示意图1、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2、买方按合同规定申请开证银行开证,提供担保,按合同内容填写开证申请书3、开证银行据开证申请书,开出信用证(卖方为受益人,买方开出汇票)交给通知银行4、通知银行核实信用证真实性,将信用证转交给受益人。5、受益人审核信用证;装运货物备齐单据,在信用

16、证有效期内向议付银行交单索款6、议付银行审核单据相符后,扣除利息,把货款垫付给卖方。7、议付银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一起寄交给付款银行,索偿款项。8、付款银行审核货运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后,付款给议付银行。9、开证银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10、买方付款。11、开证行交单。信用证的业务程序受益人(出口商)申请人(进口商)通知行/保兑行开证行合同申请开立开立信用证并通知通知承运人发货交单审单并付款寄单索偿偿付通知付款赎单付款赎单提货五、信用证下各方当事人的关系1 1开证申请人的责任第一,按照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开出信用证;第二,根据买卖合同内容填写开证申请书第三,向开证银行提供保证,并保证单据相符时付款赎单第

17、四,向开证银行付款赎单,在买方付款赎单之前,单据属于开证银行第五,如果开证银行破产,买方有义务向卖方付款,承担第二性付款责任。 2开证申请人的权利第一,有权在付款赎单对单据进行审核,发现不符点,有权拒绝付款赎单第二,付款赎单之后,对货物有权进行检验,发现不符有向卖方索赔权第三,有权要求卖方提供履约保证,未提供时有权不申请开证。3开证银行的责任第一、开证银行按照开证申请书指示,正确、及时地开出信用证第二,向受益人及其他汇票持票人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第三,开证银行审单付款是终局的,如果申请人拒绝付款赎单,无追索权。 4开证银行的权利第一,在开出信用证之前,有权向申请人收取保证金及手续费等费用第二,

18、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有权严格审核第三,付款后,如申请人不能付款赎单有权处理单据或货物六、信用证的主要内容及种类七、信用证交易的特点及利弊1、特点:信用证是一种独立的银行信用;独立的纯粹的单据交易 2 2、利弊:卖方收汇风险小;买方被欺诈风险大八、开证银行银行如何审单(审单原则)1、严格相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2、相符标准(单证表面文字记载相符)3、UCP600第13条: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上规定的一切单据,以便确定这些单据表面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本惯例所体现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是确定信用证所规定的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依据。单据之间表面不一致,即视为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第1

19、5五条: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性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性及或特殊性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于任何单据中有关的货物描述、数量、重量、质量、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与否,对于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运输行、收货人或保险人或其它任何人的诚信、行为及或疏忽、清偿能力、执行能力或信誉也概不负责。九、信用证欺诈(Fraud in Letter of Credit)1、卖方无货诈骗伪造提单,骗走货款出口商没有发运货物,却伪造提单、发票、保险单等单据,利用UCP600的规定,根据表面与信用证一致的单据,从议付行、开证行骗走货款。或构建皮包运输公司,假造提单。2、卖方有

20、货诈骗以假充真(1)以次品、假货或废物冒充真货发运,获取真实提单,进行议付。(2)以保函换取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及清洁提单。倒签提单:货物实际装船日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但仍按信用证规定的日期签发提单。预借提单:在货物尚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的情况下,由承运人提前签发已装船提单信用证装船日:3.10实际装船日:3.123、买方诈骗伪造信用证买方伪造信用证,骗取卖方发货,并提走货物。4、买方诈骗利用信用证“软条款”(1)信用证“软条款”:开证行可随时单方面解除其保证付款责任的信用证,使信用证在性质上成为可撤销信用证,容易造成单证不符而遭开证行拒付。(2)目的:骗取出口商质押金、佣金或骗取货物。(

21、3)比较常见的软条款主要有:信用证暂时不生效“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何时生效由银行另行通知。开证人出具品质证书、收货收据或由其签发装运指示,其签字须由开证行核实或和开证行存档签样相符。有关运输事项如船名、装船日期、装卸港等须以申请人修改后的通知为准。信用证前后条款互相矛盾,受益人无论如何也作不到单单一致。软条款案例案例一、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香港KPKP银行开出的金额为USD1,170,000,00USD1,170,000,00元的信用证,受益人为广西某进出口公司,出口货物为木箱。信用证有如下“软条款”:“本证尚未生效,除非运输船名已被申请人认可并

22、由开证行以修证书形式通知受益人”案例二:辽宁某贸易公司与美国金华企业签订了销往香港的5万立方米花岗岩合同,总金额高达1,950万美元,买方通过香港某银行开出了上述合同下的第一笔信用证,金额为195万美元。信用规定:“货物只能待收到申请人指定船名的装运通知后装运,而该装运通知将由开证行随后经信用证修改书方式发出”。该贸易公司收到来证后,即将质保金260万元人民币付给了买方指定代表,装船前,买方代表来产地验货,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签发“装运通知”,致使货物滞留产地,中方公司根本无法发货收汇,损失十分惨重。软条款信用证含义、性质及主要表现方式 1、含义:软条款是指信用证中加列各种条款致使信用证

23、下的开证银行付款与否不是取决于单证是否表面相符,而是取决于第三者的履约意识或履约行为,从而减/降低银行信用程度的条款。2、软条款信用证性质:使信用证名义上不可撤销,但实际上属于可撤销,开证申请人通过“软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着银行作为第一付款人的地位,使银行信用受制于商业信用,大大降低了银行信用。3、软条款信用证的主要表现方式(1)信用证暂不生效条款。如买方申领到进口许可证或复样确认后生效(2)信用证规定商品在进口国检验,如不符合进口国标准,银行拒付货款(3)一些单据必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指定人,或受益人不熟知的某机构出具(4)装运日、装运港、船公司、船名须征开证申请人指示,开证申请人却不及时安

24、排或落实3、软条款信用证的主要表现方式(5)信用证条款自身互相矛盾,如运输单据为AirwayBill,却以仅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运输的价格术语如CIF成交,使受益人无法执行(6)要求受益人将一份正本提单径(直)寄开证申请人,开证申请人可凭正本提单不付款而先提货信用证软条款案例辽宁某贸易公司与美国金华企业签订了销往香港的5万立方米花岗岩合同,总金额高达1,950万美元,买方通过香港某银行开出了上述合同下的第一笔信用证,金额为195万美元。信用规定:“货物只能待收到申请人指定船名的装运通知后装运,而该装运通知将由开证行随后经信用证修改书方式发出”。该贸易公司收到来证后,即将质保金260万元人民币付给了

25、买方指定代表,装船前,买方代表来产地验货,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签发“装运通知”,致使货物滞留产地,中方公司根本无法发货收汇,损失十分惨重。十十、信用证交易遵循的原则(一)信用证交易独立(二)信用证交易欺诈例外银行在一般情况下遵循信用证交易独立的原则,但如果确有证据可证明卖方实施了欺诈行为,银行可拒付货款,买方也可要求开证行拒付,或向法院申请禁令,禁止银行付款。(三)国际社会对(三)国际社会对 欺诈例外原则的态度欺诈例外原则的态度1、英国对信用证欺诈的处理原则是:信用证独立原则不应用来保护欺诈。2、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09条规定:(1)当然,适用例外的首要条件必须是存在欺诈,且须为“实质性”

26、的欺诈;“实质性欺诈”一般指“受益人没有明显的期望兑付的权利,并且在事实上也没有支持此种兑付的基础,即可构成实质性的欺诈。关于欺诈的举证责任当然也应由买方承担。(2)须是银行在支付前知悉欺诈之情事。如果是开证行在支付后方知悉欺诈,则根本就无所谓再引用欺诈例外。(3)申请人欲求开证行之拒付,其常规求援手段为获得法院的禁付令。3、国际商会:“议付行提示被证明是伪造的单据时,其利益受到5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9条的保护,除非议付行本身是欺诈的当事方,或者在单据提交前知悉其为伪造,或者没有克尽职责,发现表面的伪造的痕迹。”美国对欺诈例外原则的确立及成文法化(一)判例对欺诈例外原则的确立与发展1、里

27、程碑判例Sztejn(兹特恩)案目前可考的关于欺诈例外的最早判例是美国1941年的Sztejn诉J.HenrySchroderBankingCorp.案。纽约法院对此案的判决,成为法院以禁令的形式干预信用证欺诈事件的先例。该案案情是:原告Sztejn从印度卖方(TranseaTradingLtd.)处购买一批猪鬃。为了支付这笔货款,Sztejn要求开证银行J.HenrySchroderBankingCorp.开出以印度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卖方为了获得货款,以印度中间行CharteredBank为托收代理人向开证银行提交了汇票及发票、提单等单据,发票和提单对货物的描述是猪鬃,但Sztejn发现实际上装的是牛毛及其他垃圾废物。Sztejn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信用证及汇票无效并发布初步禁令责令开证银行停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货款。Shientag法官接受了Sztejn的请求。Sztejn案确立了欺诈例外原则的重要内容,包括:(1)如果受益人在提交单据方面犯有欺诈,开证行在付款之前得知了这一情况有权拒付,开证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禁令救济;(2)受益人的欺诈必须确认成立,而不能仅仅是声称欺诈;(3)如果面对的是善意的票据持有人,则即使存在事实上的欺诈,信用证契约也必须按其所载条件履行;(4)应区分违反担保与故意欺诈的不同情况。案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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