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法律规则规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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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法律规则规范制度2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度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第三节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财政法律规则规范制度3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u预算法律制度是调整我国预算关系的重要法律规范。l预算法律关系包括预算管理体制法律关系、预算程序法律关系和预算实体法律关系。u构成:l预算法: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我国财政法的核心法、骨干法。l预算法实施条例:具体应用的指南。财政法律规则规范制度4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u国家预算:是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先结算,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u国家预算的作用:财力保证作用、调节制

2、约作用、反映监督作用u国家预算管理体制:中央和地方分税制、复式预算、中央政府公式预算和地方政府预算不列赤字、地方政府按预算支出1-3%设预备费u国家预算的级次(5级,一级政府一级预算):1.中央2.省、自治区、直辖市3.设区的市、自治州4.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5.乡、民簇乡、镇财政法律规则规范制度5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u国家预算的构成:l按级次分l中央预算:中央政府的预算,由中央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给予补助的数额。在国家预算体系中占主导地位。l地方预算:各级地方政府总预算的统称,由本级政府预算(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

3、算构成。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给予补助的数额。财政法律规则规范制度6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u国家预算的构成:l按收支管理范围分l总预算:指各级政府将本级政府和下级政府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汇总编成的预算,又称财政总预算。l部门单位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财政法律规则规范制度7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u预算管理的职权(各级独立):l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审查权、批准权、变更撤销权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不设立人大常委会,因而其职权中还包括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权等。l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监督权

4、、审批权、撤销权l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编制权、执行权、提案权、报告权具体负责国家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工作的职能部门l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只能是编制、执行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决算,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财政法律规则规范制度8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政府级次政府级次各级政府组织各级政府组织预算管理职权预算管理职权1级(中央)全国人大审查、批准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执行情况报告;撤销全国人大常委的不适当决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中央预算调整方案、中央决算;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撤销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

5、委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国务院编制、报告、执行;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注意中央与地方在职权上的对称性2-5级(地方政府)地方各级人大审查、批准本级预算草案及执行情况报告;撤销本级人大常委和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本级预算决算;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报告、执行;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财政法律规则规范制度9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u预算由预算

6、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l预算收入:l税收收入l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l专项收入l其他收入l预算支出:l经济建设支出l科教文卫体等支出l国家管理费用支出l国防支出l各项补贴支出l其他支出u还有一部分财政性收支不纳入国家预算:预算外收入、支出财政法律规则规范制度10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u预算的组织程序:1.预算的编制l预算年度:公历1月1日-12月31日l预算草案: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收支计划l编制依据: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l编制的内容:F中央预算(债务和还本付息单列): 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返还或补助地方的支出地方上解的收入

7、 F地方预算:(增加)上级返还或补助的收入上解上级的支出财政法律规则规范制度11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u预算的组织程序:u预算的审批u初审:国务院(11月10日下达)-财政部(全国人大会议前1个月,财经委员会)-中央各部门(12月10日上报财政部)-各级地方政府(本级人大会议前1个月,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本级总预算于下一年1月10日前报财政部)u审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u预算的执行u执行阶段:当年1月1日-12月31日u执行机构:本级政府,具体由财政部门负责,国务院财政部国库司是负责预算的执行机构,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u执行环节:收入征缴、指标审核、预算支出资金拨付

8、财政法律规则规范制度12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u预算的组织程序:4.预算的调整l调整范围:是指经全国人大批准的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人大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的变更。上级政府返还或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l预算调整的审批:县级以上包括中央,由人大常委会审批;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财政法律规则规范制度13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u决算u财政部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部署编制决算草案u决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

9、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u决算草案的 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当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u决算草案的审批:县级以上包括中央,由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财政法律规则规范制度14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u预决算的监督l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l各级政府应加强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的监督l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应接受本级

10、财政部门有关预算的监督检查l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财政法律规则规范制度15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u政府采购制度是指以公开招标、投标为主要方式选择供货商(厂商),从国内外市场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团体购买商品或劳务的一种制度。u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构成:u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通过,2003年1月1日起实施u政府采购部门规章u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财政法律规则规范制度16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u政府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l

11、采购对象:货物、工程和服务(优先采购国内的)l采购主体:在我国境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l采购的资金范围:财政性资金(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l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财政法律规则规范制度17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u政府采购的原则:l公开透明原则l公平竞争原则l公正原则l诚实信用原则u政府采购的功能:l节约财政资金,提高使用效益l强化宏观调控l活跃市场经济l推进反腐倡廉l保护民簇产业财政法律规则规范制度18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u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u集中采

12、购:u由一个专门的政府采购机构负责本级政府的全部采购任务,采购单位不得擅自自行组织采购u由集中采购目录确定u分散采购:u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实施u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并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财政法律规则规范制度19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u政府采购的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种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u政府采购方式:l公开招标l邀请招标(采购货物和服务特殊或公开采购费用较高)l竟争性谈判(技术复杂或没有供应商投标的)l单一来源(货物来源单一)l询价财政法律规则规范制度20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u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u

1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u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u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u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财政法律规则规范制度21第三节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u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是以财政国库存款账户为核心的各类财政性资金账户的集合。l财政部门在人行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国库单一账户)l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预算外专户)l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直接支付零余额账户(财政零余额账户)l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l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特设专户(特设专户)财政法律规则规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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