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第4讲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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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节第二节 隋唐时期的法制隋唐时期的法制隋代隋代隋文帝杨坚隋文帝杨坚 杨坚(541-604),陕西华阴人。隋朝开国皇帝。杨坚父亲杨忠是西魏十二大将军之一,封为隋国公。杨忠死后,杨坚袭父爵,女儿为周宣帝的皇后。杨坚不仅是关陇集团上层强有力的军事统帅,还是皇亲国戚,具有很高的政治地位。周宣帝死后,年仅八岁的周静帝宇文阐即位,杨坚以“入宫辅政”为由,总揽军政大权,都督内外军事。后杨坚逼宇文阐让出帝位,登基称帝,建立隋王朝。经过隋文帝精心治理,隋朝迅速强大并繁荣起来。他不仅完成了统一中国的大业,还使隋成为政权稳固,社会安定,户口锐长,垦田速增,文化发展,甲兵强锐的强盛的国家。后世一般将隋文帝的大治誉

2、为“开皇之治”。一一.立法指导思想与主要立法活动立法指导思想与主要立法活动(一)(一).承前启后的隋朝法制承前启后的隋朝法制 1.隋前期的立法指导思想隋前期的立法指导思想 (1).德主刑辅,宽法省刑 (2).严格执法,不循私情 2.开皇律开皇律 3.隋朝的其它法律及法律形式隋朝的其它法律及法律形式 (1)开皇令;(2)大业律与大业令;(3)格、式、制、诏 4.隋中后期法制的破坏(隋中后期法制的破坏(P.112) 5.隋朝法制的历史地位(隋朝法制的历史地位(P.113)名词解释:开皇律名词解释:开皇律 隋开皇年间,隋文帝杨坚命高颎、郑译、杨素等人制定刑律,隋开皇年间,隋文帝杨坚命高颎、郑译、杨素

3、等人制定刑律,制成制成新律新律;后又令苏威、牛弘修订该律,定名为;后又令苏威、牛弘修订该律,定名为开皇律开皇律,开皇律开皇律是隋朝立法成就的集中体现。首先,是隋朝立法成就的集中体现。首先,开皇律开皇律继承了继承了北齐律北齐律的篇章体例,对十二篇的篇名及顺序进行了调整和创的篇章体例,对十二篇的篇名及顺序进行了调整和创新,依照总则在前,分则居后;重罪在前,轻罪在后;实体在前,新,依照总则在前,分则居后;重罪在前,轻罪在后;实体在前,程序居后等原则进行排列。其次,程序居后等原则进行排列。其次,开皇律开皇律改革刑制,确立了笞、改革刑制,确立了笞、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制度,减轻了刑罚处罚。再次,杖、

4、徒、流、死的封建五刑制度,减轻了刑罚处罚。再次,开皇开皇律律确立了确立了“十恶十恶”制度,它在制度,它在北齐律北齐律“重罪十条重罪十条”的基础上的基础上进行进行合并调整,确立了合并调整,确立了“谋反、谋叛、谋大逆、大不敬、恶逆、不道、谋反、谋叛、谋大逆、大不敬、恶逆、不道、不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孝、不睦、不义、内乱”的的“十恶十恶”,由此确立了十项帝制时代刑,由此确立了十项帝制时代刑典重典重点打击的对象。最后,点打击的对象。最后,开皇律开皇律还发展了汉魏以来法律赋予贵族还发展了汉魏以来法律赋予贵族官僚上请、八议、官当等特权制度,创设例减制度,对后世影响大。官僚上请、八议、官当等特权制度,创设

5、例减制度,对后世影响大。唐朝前期版图唐朝前期版图唐朝中期版图唐朝中期版图唐朝晚期版图唐朝晚期版图(二)(二).唐朝立法指导思想与主要律典唐朝立法指导思想与主要律典 1.唐朝法制的指导思想与原则唐朝法制的指导思想与原则 (1).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2).主张立法宽简划一 (3).强调“法令不可数变” 2.唐朝的主要律典唐朝的主要律典 (1).武德律( “约法十二条”、“五十三条新格”) (2).贞观律 废“兄弟分居,连坐俱死”之法;严格法官责任; 规定比附类推原则; 创加役流作为贷死之刑; (3).永徽律与永徽律疏 (4).唐六典(理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 (5).大中

6、刑律统类名词解释:贞观律名词解释:贞观律 唐太宗,李世民(唐太宗,李世民(599599年年649649年)在位年)在位2323年(年(627627649649)是)是唐唐朝第二代皇帝,中国朝第二代皇帝,中国封建社会伟大的军事家,将领,卓越的政治封建社会伟大的军事家,将领,卓越的政治家,著名的理论家,书法家和诗人。千古一家,著名的理论家,书法家和诗人。千古一帝之一,中国最有作为的皇帝。在位二十三帝之一,中国最有作为的皇帝。在位二十三年,在位期间国泰民安,社会安定,经济发年,在位期间国泰民安,社会安定,经济发展繁荣。后人称他在贞观年间的统治为展繁荣。后人称他在贞观年间的统治为“贞贞观之治观之治”。

7、 太宗即位后,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大臣,对唐高祖时期的武德律进行了全面修订,从公元627年至公元637年,历时11年完成,定名贞观律。贞观律对旧律的变更主要体现在下面几个方面:一是废“兄弟分居,连坐俱死”之法,以配官为奴或者流配的形式取代了以往族刑连坐的处死范围,反映了当时的封建法制较以往的显著进步;二是创设加役流刑,取代断右趾作为减死之罚;三是规定了比附类推的法律原则,同时还规定了法官断案失误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贞观律使唐律基本定型,以后各朝对唐律虽有修改,但删改幅度不大。名词解释:唐律疏议名词解释:唐律疏议 永徽二年(公元651年),唐朝编成永徽律,内容基本沿袭贞观律,仅增加了禁止买卖口

8、分田的规定,并将贞观律“名例律”“十恶大不敬”条文中的“言理切害”改为“情理切害”。鉴于当时中央和地方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缺乏统一标准的情况,唐高宗下令对永徽律逐条逐句进行统一而详细的解释,阐明永徽律的精神实质、重要原则制度的源流演变和立法意图,并设答问,解决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这些内容称为“律疏”,附于律文之下,经皇帝批准,于永徽四年(公元653年)颁行天下,律文与律疏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这部法典当时称为永徽律疏,元代以后称为唐律疏议。永徽律疏是我国保存下来的最完整的、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封建法典。它总结了中国历代统治者立法和注律的经验,继承了汉代以来德主刑辅的思想和礼法结合的传统

9、,使中国封建法律至此发展到最成熟、最完备的阶段,标志着中国封建立法技术达到最高水平;永徽律疏以丰富的内容、高超的技术和鲜明的特色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并对当时周围其他亚洲国家和后世王朝的封建立法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在整个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历史上占有最重要的地位。 唐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及效力唐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及效力1. 律律“以正刑定罪”,即刑法典。2. 令令“以设范立制”主要是行政管理法规。3. 格格“以禁奸止邪”主要是皇帝临时发布 的针对具体违律、令行为进行刑 事或行政处罚的制敕经有关部门 加工、修改、整理,按尚书省各 部门分目分门别类汇编而成的 单行法规。 4. 式式“以轨物程式”是中央

10、机关具体活 动及组织细则以及国家公文程式 的规定。5.制制/诏诏皇帝针对具体问题或案件而发布、 的指示命令,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式式令令律律格格制制诏诏二二.唐朝法制的主要内容唐朝法制的主要内容(一)(一).刑事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 1.主要刑法原则主要刑法原则 1.1.十恶犯罪重罚原则十恶犯罪重罚原则; ; 2. 2. 皇亲、官僚、贵族减免原则皇亲、官僚、贵族减免原则; ; 3. 3.一般刑罚原则一般刑罚原则 ( (1).).十恶重罚原则十恶重罚原则(P.121P.121) 表现:表现:1.1.量刑从重,量刑从重, 2.2.常赦不原,常赦不原, 3.3.决不待时,决不待时, 4.4.不得特权

11、,不得留养存亲不得特权,不得留养存亲 唐代的十恶制度唐代的十恶制度 危害皇权及专制:危害皇权及专制: 谋谋 反:反:谋危社稷;谋危社稷;谋大逆:谋大逆:谋毁皇帝宗庙、山陵及宫殿;谋毁皇帝宗庙、山陵及宫殿;谋谋 叛:叛:谋背国从伪;谋背国从伪;大不敬:大不敬:侵犯皇帝尊严和人身安全的言行侵犯皇帝尊严和人身安全的言行; 危害孝道及家庭伦常:危害孝道及家庭伦常:恶恶 逆:逆: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 母及父母母及父母;不不 孝:孝:控告、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另立门户、分割财产、供养有控告

12、、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另立门户、分割财产、供养有 缺,父母丧期,谈婚论嫁、寻欢作乐、不穿孝服,祖父母、父母丧隐瞒不缺,父母丧期,谈婚论嫁、寻欢作乐、不穿孝服,祖父母、父母丧隐瞒不 报或谎称;报或谎称;不不 睦:睦:谋杀缌麻以上亲,殴夫及夫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亲属;谋杀缌麻以上亲,殴夫及夫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亲属;内内 乱:乱: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 危害社会秩序:危害社会秩序:不不 道: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不不 义:义:谋杀本属府主、剌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

13、闻夫谋杀本属府主、剌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闻夫 丧匿不举哀、作乐、释服从吉改嫁;丧匿不举哀、作乐、释服从吉改嫁;(2).贵族官僚减免原则(贵族官僚减免原则(P.121P.122 )八议:八议:皇帝袒免皇帝袒免(五服以外的远亲,如高祖的亲兄弟五服以外的远亲,如高祖的亲兄弟曾祖的堂兄弟曾祖的堂兄弟)以上亲,皇后以上亲,皇后 小功以上亲,皇太后缌麻以上亲;(死小功以上亲,皇太后缌麻以上亲;(死流,八议之人犯流罪流,八议之人犯流罪 不必经过议的程序直接减一等)不必经过议的程序直接减一等)上请:上请: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八议之人期以上亲、官爵五品以上者,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八议之人

14、期以上亲、官爵五品以上者, 犯流罪以下自然减一等,但十恶、反逆缘坐、杀人、监守内奸、犯流罪以下自然减一等,但十恶、反逆缘坐、杀人、监守内奸、 盗、略人受财枉法不在此列;盗、略人受财枉法不在此列;例减:例减:七品以上官、应请者亲属、流罪以下可直接减一等;七品以上官、应请者亲属、流罪以下可直接减一等;收赎:收赎:九品以上官及应议、请、减者及近亲属;(以铜赎罪,但加役九品以上官及应议、请、减者及近亲属;(以铜赎罪,但加役 流、反逆缘坐流、子孙犯过失流、不孝流及会赦犹流五流不得减流、反逆缘坐流、子孙犯过失流、不孝流及会赦犹流五流不得减 赎)赎)官当:官当:以官品或爵位折抵徒、流刑,区分公私罪。犯私罪五

15、品以上,以官品或爵位折抵徒、流刑,区分公私罪。犯私罪五品以上, 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若犯公罪则可多折抵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若犯公罪则可多折抵 一年,还可赎。一年,还可赎。(3).一般刑罚原则(一般刑罚原则(P.123P.125 )同罪异罚,贵良贱区别对待(同罪异罚,贵良贱区别对待(P.123)同居相为隐(同居相为隐(P.124P.125 )(“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勿论”。小功以下的亲属相隐,“减凡人三等”处刑。)矜恤原则(矜恤原则(P.125)(对老、弱、病、残、幼的恤刑)(户令曰:

16、“诸一目盲、两耳聋、手无二指、足无大拇指、秃疮无发、久漏下重、大瘿瘰之类,皆为残废残废。痴痖、侏儒、腰折、一肢废,如此之类,皆为疾废疾废。恶疾、癫狂、二肢废、两目盲,如此之类皆为笃疾笃疾。) 官吏犯罪,官吏犯罪,“私罪私罪”从重,从重,“公罪公罪”从轻(从轻(P.124) 共同犯罪区分首从的原则(共同犯罪区分首从的原则(P.123)(标准有三:一是“以造意为首,余并为从”;二是家人共犯,以尊长为首,卑幼不坐;三是主管官员与部属共同犯罪,即使由部属造意,仍以主管官员为首,余皆为从。)累犯加重原则与合并论罪及数罪并罚原则(累犯加重原则与合并论罪及数罪并罚原则(P.124)(名例律:“诸二罪以上俱发

17、,从重者论”。“以赃致罪,频犯者累科”)自首减免原则自首减免原则(犯罪未被告发而主动到官府交代)(犯罪未被告发而主动到官府交代)(P.123) (犯“越度关”、奸、私习天文、伤害、损坏文书官印旌旗构成犯罪的,不成立自首) 比附比附(轻重相举轻重相举)原则(原则(P.124)(名例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P.125)化外人相犯化外人相犯(名例律“化外人相犯条”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律论”)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准五服以制罪原则 (P.125)史料分析:上官兴自首案史料分析

18、:上官兴自首案 兴平县人上官兴,因醉杀人亡窜,吏执其父下狱,兴兴平县人上官兴,因醉杀人亡窜,吏执其父下狱,兴自首请罪,以出其父。京兆尹杜悰,御史中丞宇文鼎,以自首请罪,以出其父。京兆尹杜悰,御史中丞宇文鼎,以其首罪免父,有光孝义,请减死配流。彦威与谏官上言曰:其首罪免父,有光孝义,请减死配流。彦威与谏官上言曰:“杀人者死,百王共守。若许杀人不死,是教杀人。兴虽杀人者死,百王共守。若许杀人不死,是教杀人。兴虽免父,不合减死。免父,不合减死。”诏竟许决流。诏竟许决流。 旧唐书旧唐书王彦威传王彦威传唐律是中国古代的代表性法典,是中华法系的核心法典,也是中国古代历法结合的唐律是中国古代的代表性法典,是

19、中华法系的核心法典,也是中国古代历法结合的最终产物,充分体现了中国古代礼法之间的关系。具体来讲,礼是法的指导,法是最终产物,充分体现了中国古代礼法之间的关系。具体来讲,礼是法的指导,法是礼的维护手段。这种礼法结合的形式不仅仅体现在立法中,也体现在司法中。礼法礼的维护手段。这种礼法结合的形式不仅仅体现在立法中,也体现在司法中。礼法结合的重要表现形式就是法律对宗法家族制度的维护,而对宗法、家族制度进行维结合的重要表现形式就是法律对宗法家族制度的维护,而对宗法、家族制度进行维护,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对护,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对“孝孝”的维护和弘扬,因此,为了实现对孝的保护,很容的维护和弘扬,因此,为了实现对

20、孝的保护,很容易出现以易出现以“礼礼”改改“法法”的现象。上官兴就是因为的现象。上官兴就是因为“有光孝义有光孝义”而被减免了刑罚。而被减免了刑罚。2.主要的犯罪主要的犯罪(1).危害政权与皇权的犯罪(危害政权与皇权的犯罪(P.125P.126)(2).严重违反家庭伦常的犯罪(严重违反家庭伦常的犯罪(P.126)(3).侵犯人身的犯罪侵犯人身的犯罪 唐六杀唐六杀:谋杀、故杀、斗杀、戏杀、误杀、过失杀谋杀、故杀、斗杀、戏杀、误杀、过失杀(P.126) (唐律中的伤害罪大多由斗殴所致,唐律疏议谓曰“相争为斗,相击为殴”。唐律从主观上将斗殴分为故意斗殴、共谋斗殴、聚众斗殴、以威势使人斗殴;从身份上分为

21、凡人殴、亲属间斗殴、良贱殴、官殴民或民殴官、学生殴受业师;从手段上分为徒手殴、他物殴、兵刃殴。) “保辜保辜”制度(制度(P.126P.126)(4).贪赃罪贪赃罪 唐六赃唐六赃(P.127P.127) 与官吏有关的罪名:与官吏有关的罪名: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坐赃(5).官吏渎职犯罪(官吏渎职犯罪(P.127)(署置过限罪、稽缓制书官文罪、乏军兴罪、临阵先退罪、应奏而不奏罪)(6).违反国家经济制度的犯罪(违反国家经济制度的犯罪(P.127P.128) (脱户、脱口、增减年状)(7).诸不应得为罪(诸不应得为罪(P.128)3.唐代的刑罚体系唐代的刑罚体系(1).唐代的五刑制度(唐

22、代的五刑制度(P.119.P120)(2).其它刑罚(其它刑罚(P.120) 连坐、缘坐、籍没连坐、缘坐、籍没 收赎收赎 中后期:附加杖、易死杖、敕杖、折账中后期:附加杖、易死杖、敕杖、折账 笞刑笞刑 (用荆条抽打(用荆条抽打 腿、臀)腿、臀) 杖刑杖刑 (用竹木击打(用竹木击打 背、腿、臀)背、腿、臀) 徒刑徒刑 (戴枷束钳剥(戴枷束钳剥 夺自由服劳役)夺自由服劳役) 流刑流刑 (流放到边远地区,戴(流放到边远地区,戴 枷束钳服劳役)枷束钳服劳役)死刑死刑 三流三流加役流加役流长流长流十十二二十十三三十十四四十十五五十十六六十十七七十十八八十十九九十十一一百百一一年年一一年年半半二二年年二二

23、年年半半三三年年二二千千里里二二千千五五百百里里三三千千里里 流三千流三千 里加服里加服 役三年役三年无期无期流刑流刑非经非经特赦特赦不得不得回籍回籍绞绞斩斩(二)(二).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P.128P.132 )1.民事主体民事主体2.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3 .契约契约(P.129P.130)(担保方式:(1).“牵掣” (2).“役身折酬” (3).“收质” )4.婚姻家庭继承(婚姻家庭继承(P.130P.131 )(1 1). .婚姻制度婚姻制度 确定一夫一妻多妾制度,严禁确定一夫一妻多妾制度,严禁“以妾为妻以妾为妻”及及“有妻更有妻更娶娶” 结婚:赋予尊长主婚权、婚书制度(由

24、报婚书和答婚书组成)结婚:赋予尊长主婚权、婚书制度(由报婚书和答婚书组成)(2 2). .结婚的限制结婚的限制 禁同姓为婚与亲属为婚;禁同姓为婚与亲属为婚; 禁妄冒为婚;禁妄冒为婚; 禁良贱为婚;禁良贱为婚; 禁娶有罪逃亡之女;禁娶有罪逃亡之女; 禁官员娶部属之女;禁官员娶部属之女; 居父母丧不得嫁娶;居父母丧不得嫁娶; (3).离婚:和离、休妻离婚:和离、休妻/义绝(义绝(P.130) (4).家庭制度家庭制度(维护父权和夫权)(维护父权和夫权)(P.131) (5).继承制度(继承制度(P.131P.132)(三)(三).经济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P.132P.134) 1.均田法均田法

25、 2.租庸调制租庸调制 3.两税法两税法 4.专卖法(盐茶禁榷)专卖法(盐茶禁榷)三三.司法机关与司法制度司法机关与司法制度(一)(一).司法机关(司法机关(P.134P.135 )1.中央司法机关中央司法机关 三司:大理寺:三司:大理寺: 最高审判机关最高审判机关 刑刑 部:部: 最高司法行政机关最高司法行政机关 御史台:御史台: 最高监察机关最高监察机关 三司推事三司推事(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 小三司小三司(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2.地方司法机关地方司法机关 京兆府京兆府(尹、少尹)(尹、少尹) 州刺

26、史州刺史(“司法参军司法参军”、“司户参军司户参军”) 、县令、县令(二)(二).诉讼制度(诉讼制度(P.135P.136 )1.起诉方式起诉方式(民告与纠举)(民告与纠举)2.诉权的限制(诉权的限制(P.135P.136)(1).限制卑幼告尊长和奴婢告主人限制卑幼告尊长和奴婢告主人(2).谋反、谋大逆、谋叛、强盗、杀人等严重犯罪,人人均谋反、谋大逆、谋叛、强盗、杀人等严重犯罪,人人均 有告发义务,不告有罪有告发义务,不告有罪(强制告奸)(强制告奸)(3).特殊人群诉权的限制特殊人群诉权的限制(在押囚犯)(在押囚犯)(4).逐级告诉及特殊情况下允许直诉逐级告诉及特殊情况下允许直诉 (邀车驾、挝

27、登闻鼓、(邀车驾、挝登闻鼓、“上表申诉上表申诉”陈情)陈情)(5).实事求是,严禁投匿名信告人实事求是,严禁投匿名信告人3.诉讼责任诉讼责任(三)(三).审判制度审判制度 1.三司推事、小三司三司推事、小三司 2.回避制度回避制度(亲属、师生、仇隙回避)(亲属、师生、仇隙回避)(P.136) 3.讯囚与据众定罪讯囚与据众定罪(立案同判;禁止任意刑讯;刑讯人员、部位、工具的限制)(立案同判;禁止任意刑讯;刑讯人员、部位、工具的限制) 4.死刑复核、复奏制度死刑复核、复奏制度 (复核:死刑判决报刑部复核,经中书门下省评议,奏报皇帝批准始生效)(复核:死刑判决报刑部复核,经中书门下省评议,奏报皇帝批

28、准始生效) (复奏:死刑判决生效后于执行前向皇帝再做请示)(复奏:死刑判决生效后于执行前向皇帝再做请示) 5.虑囚制度(虑囚制度(P.138) 6.审限审限 7.法官责任制度法官责任制度 (1)违反案件管辖规定(2)判决不具引法律正文 (3)违反奏报制度 (4)禁止被判徒以上罪犯及家属上诉 (5)违法刑讯 (6)故意或过失出入人罪史料分析:张蕴古案史料分析:张蕴古案 河内人李好德,风疾瞀乱,有妖妄之言,诏按其事。大理丞张河内人李好德,风疾瞀乱,有妖妄之言,诏按其事。大理丞张蕴古奏,好德癫病有征,法不当坐。治书侍御史权万纪,劾蕴古贯蕴古奏,好德癫病有征,法不当坐。治书侍御史权万纪,劾蕴古贯相州,

29、好德之兄厚德,为其刺史,情在阿纵,奏事不实。太宗曰:相州,好德之兄厚德,为其刺史,情在阿纵,奏事不实。太宗曰:“吾常禁囚于狱内,蕴古与之弈棋,今复阿纵好德,是乱吾法也。吾常禁囚于狱内,蕴古与之弈棋,今复阿纵好德,是乱吾法也。”遂斩于东市。既而悔之。又交州都督卢祖尚,以忤旨斩于朝堂,帝遂斩于东市。既而悔之。又交州都督卢祖尚,以忤旨斩于朝堂,帝亦追悔。下制,凡决死刑,虽令即杀,仍三覆奏。寻谓侍臣曰:亦追悔。下制,凡决死刑,虽令即杀,仍三覆奏。寻谓侍臣曰:“人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今春府史取财不多,朕怒杀之,后亦今春府史取财不多,朕怒杀之,后亦寻悔,皆由思不审也。比来决囚,虽

30、三覆奏,须臾之间,三奏便寻悔,皆由思不审也。比来决囚,虽三覆奏,须臾之间,三奏便讫,都未得思,三奏何益?自今已后,宜二日中五覆奏,下诸州三讫,都未得思,三奏何益?自今已后,宜二日中五覆奏,下诸州三覆奏。又古者行刑,君为彻乐减膳。朕今庭无常设之乐,莫知何覆奏。又古者行刑,君为彻乐减膳。朕今庭无常设之乐,莫知何彻,然对食即不啖酒肉。自今已后,令与尚食相知,刑人日勿进彻,然对食即不啖酒肉。自今已后,令与尚食相知,刑人日勿进肉肉且曹司断狱,多据律文,虽情在可矜,而不敢违法,守文定且曹司断狱,多据律文,虽情在可矜,而不敢违法,守文定罪,或恐有冤。自今门下覆理,有据法合死而情可宥者,宜录状罪,或恐有冤。自

31、今门下覆理,有据法合死而情可宥者,宜录状奏。奏。”自是全活者甚众。其五覆奏,以决前一日、二日覆奏,决日自是全活者甚众。其五覆奏,以决前一日、二日覆奏,决日又又三覆奏。惟犯恶逆者,一覆奏而已,著之于令。三覆奏。惟犯恶逆者,一覆奏而已,著之于令。旧唐书旧唐书刑法志刑法志 四四.唐朝法制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唐朝法制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一)(一).唐朝法制的特点(唐朝法制的特点(P.139P.141) 1.礼法合一礼法合一(1)唐朝法律的制定、修撰和解释皆“一准乎礼”。唐朝法律的制定 是在 “德主刑辅”、“礼法并用”法制指导思想下形成的;其律疏 也以“礼义以为纲纪”、“明刑以为助”为标准(2)将儒家礼制

32、原则精神直接照搬或演绎为法律条文(3)惩罚违反儒家纲常伦理和道德规范的“非礼”行为 2.中典治国,用刑持平中典治国,用刑持平(1)从重罪条款来看,唐律“比古死刑,殆除其半”(2)从刑罚体系上看,唐律采用笞、杖、徒、流、死五刑,死刑仅 保留绞、斩,并将五刑由轻到重进行了改革(3)从量刑幅度上看,唐律比秦、汉、明代法律相对较轻 3.法制臻于完善法制臻于完善(1)法律形式系统化: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各有分工、互有联 系,并行不悖,相得益彰(2)规范详备:涉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婚姻、家庭等 各个领域(3)科条简约:仅十二篇五百条,与繁杂的秦汉律相比,立法技术 高超。(4)注疏准确精当:分注、疏议和答问(二)唐朝法制的历史地位(二)唐朝法制的历史地位(P.141P.142) 1.唐朝法律是后世立法的楷模唐朝法律是后世立法的楷模 2.唐朝法律是中华法系的核心唐朝法律是中华法系的核心(对朝鲜、日本、越南法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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