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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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第一节 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基本细胞,是现代社会中人们进行生产、流通、交换等经济活动的主要组织形式。商事组织,商事企业,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一、个人独资企业一、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individual proprietorship)即独资经营企业,是由一名出资者单独出资并由其承担风险和享有权益的企业。从法律性质来说,个人企业不是法人,不具有独立个人企业不是法人,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法人资格,它的财产与出资人的个人财产是相通的,出资人就是企业的所有人,他以个人的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务负责。出资人有权决定企业的停业、关

2、闭等事项。个人企业是西方国家中数量最多的企业形式。二、合伙合伙(partnership)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及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合伙企业是人的组合,合伙人的死亡、退出或破产都会导致合伙企业的解体。合伙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国、荷兰认为属于法人。三、公司公司(corporation)是依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责任。是资本的组合,股东对公司只负有有限责任。四、选择商事企业形式应注意的因素主要考虑: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税法是否把该类企业划入适合投资者纳税的类别;其他因素1

3、考虑商业活动的性质是否适合此类企业形式,投资者的数目及其相互关系。2考虑其内部运作的有效性及从事业务活动的费用。3在成立企业前筹措资金及其他经济资源的可能程度。4考虑企业未来发展是否方便融资第二节 合伙法一、合伙概述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一)主要特征:1合伙是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之上的一类企业。2合伙强调的是“人的组合”(aggrogation),合伙人的死亡、破产、退出等都影响到合伙企业的存续。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joint and several liabieity)。4合伙人有权平等地享有合伙的收益并享有

4、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平等权利,但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5合伙企业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原则上不能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拥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法国、荷兰、比利时等国法律则规定合伙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英美国家虽不承认合伙企业的法人资格,但在某些特定场合也把合伙视为一个实体。如美国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是独立于合伙人的一个组织体(a partnership is an entity distinct from its partners),它可以以合伙的名义起诉、应诉。(二)合伙企业的利设立合伙企业的手续比较简单,费用较少;(跟公司相比)通过合伙可以集中起比个人企业较多的资金;每个合伙人均有参与管理的权利,

5、不容易造成独裁;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因而也不是独立的纳税单位,合伙企业本身毋交纳企业所得税,各国政府对合伙企业的监督和管理比较松,一般不要求合伙企业公开帐目和年度报告,合伙企业的经营有较大的自由和灵活性。 (三)合伙企业的弊规模不大无限责任,投资风险大不利于企业管理的集中和统一存续时间不稳定二、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一般基于合伙人之间订立的合伙合同(partnership contract)而成立合伙合同:规定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是确定合伙人在出资、利润的分配、风险及责任的分担、合伙的经营等方面权利义务的基本依据,对每一合伙人均具有拘束力。合伙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但也可以根据合伙人

6、间的口头方式以及他们的行为口头方式以及他们的行为来判定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合伙关系。 中国合伙企业法则只规定书面形式的合伙协议只规定书面形式的合伙协议为有效为有效。(一)合伙协议的主要条款(一)合伙协议的主要条款 1合伙的名称及各合伙人的姓名。在西方国家,很多合伙企业的名称多以合伙人的姓氏命名,在合伙人的姓氏之后可加上“商行”(firm),或“企业”(company/enterprise)的字样。 2合伙企业所经营业务的性质和经营范围。 3合伙的期限。4每一合伙人出资的种类及金额。 5合伙人之间利润的分配和损失的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 7合伙人死亡或退出时,对企业财产及合伙人利益的

7、处理方法以及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途径。 8合伙人认为必须约定的内容。我国还要求在合伙协议上载明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等。 (二)合伙关系“事实上的合伙”1合伙人是否分享利润和分担损失的事实。 2合伙的财产是否由合伙人共同所有。 3合伙人在经营管理中是否享有同样的权利。 三、合伙企业内部各合伙人之间的关系(一)合伙人的权利 1分享利润的权利 如协议没有规定,则根据各国合伙法的规定分配利润:英美德中等国规定:平均地分配利润法国: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享利润2 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除非协议规定,每一合伙人均有平等地参与合伙管理、对外以合伙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的权利3 监督和检

8、查账目的权利法国:不参与日常管理的合伙人一年内查阅合伙账目一般不得超过两次4 获得补偿的权利合伙人为处理企业的正常业务或维持企业的正常经营,维护企业的财产利益而垫付的个人费用或因此遭受的个人财产损失,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应予以补偿。在原则上,合伙人不得向合伙企业请求支付报酬,也不领取工资。 (二)合伙人的义务1.缴纳出资的义务合伙人在签订合伙合同之后,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额、方式缴纳出资(contributions)。如合伙人到期拒不缴纳出资而使合伙无法成立或给其他 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其他合伙人有权要求其赔偿。一般可以以金钱、实物、技术或已完成了的劳务出资。 2 忠实的义务(duty

9、of loylty)合伙人必须为合伙企业的最大利益服务;不得擅自利用合伙企业的财产为自己牟取私利;不得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事业;应及时向其他合伙人报告有关企业的各种情况和信息。合伙人违反忠实义务所获得的利益,必须全部转交给合伙企业。 3谨慎和注意的义务(duty of care)参与经营管理的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业务时,必须履行谨慎和注意义务。如因其失职而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其他合伙人有权请求赔偿。 4不得随意转让出资的义务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不得将其在合伙中的出资及各项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介绍第三人入伙。但大多数国家均允许合伙人在一定条件下将请求分配利润的权利转让或馈赠给他人。除合伙协

10、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的死亡或退出,即引起合伙的解散。但一般合伙协议都订有企业存续条款(continuation agreement),即如果某合伙人死亡或退出,合伙企业继续经营的条件。 四、合伙企业对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人相互代理的原则:在合伙企业中,每个合伙人在企业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内,都有权作为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的代理人。根据上述原则,合伙企业同第三人的关系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每 个 合 伙 人 在 执 行 合 伙 企 业 的 通 常 业 务(ordinary business)中所作出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都具有拘束力。除非该合伙人无权处理该项事务,而且与之进行交易的第三人也知道

11、该合伙人没有得到授权,否则,合伙企业和全体合伙人都要就该合伙人的行为对第三人负责。课堂练习:甲、乙、丙、丁分别出资课堂练习:甲、乙、丙、丁分别出资5 5万元、万元、1010万元、万元、1010万元、万元、1515万元组建一合伙企业,在合伙协议中未万元组建一合伙企业,在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比例。四位合伙人之间应约定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比例。四位合伙人之间应如何分配利益与损失?如何分配利益与损失?根据英国合伙法的规定,每个合伙人,特别是从事货物买卖交易的合伙贸易企业的合伙人,在处理下列事务时,都认为具有默示的授权: (1)出售合伙企业的货物; (2)以企业的名义购买企业业务所需要的货物

12、; (3)收受企业的债款,并出具收据; (4)为企业雇用职工; (5)以企业名义承兑和开立流通票据; (6)以企业的信用借款或以企业的货物作抵押借款; (7)委托律师为企业进行诉讼。 2合伙人之间如对任何一个合伙人的权力有所限制,不得用以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3合伙人在从事通常的合伙业务的过程中所作的侵权行为(tort),应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合伙企业也有权要求由于故意或疏忽的有关合伙人赔偿企业由此而遭受的损失。 4当一个新的合伙人被吸收参加一个现存的合伙企业时,他对于参加合伙之前该合伙企业所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而当一个合伙人退出合伙之后,他对于其作为合伙人期间企业所负的债务仍须负责。我国合伙企

13、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钱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已退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日后所发生的债务是否仍须负责,须视情况而定:如果同企业进行交易的第三人,在他退出合伙企业之前曾经同企业进行过交易,则他必须通知该第三人,说明他已经不再是合伙人,否则他仍须对该第三人负责;如果该第三人在他退出合伙企业之前并未同该企业进行过交易,也不知道他是合伙人,则他对于他退出合伙企业之后所进行的交易即可不负担责任。 课堂练习:甲、乙、丙三人设立合伙企业,按照课堂练习:甲、乙、丙三人设立合伙企业,按照1 1:1 1:1 1的比例分配利润、承担亏损,合伙企业的总资产的比例分配利润、承担亏损,合伙企业的总资产为为

14、9090万元,合伙协议确定由甲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万元,合伙协议确定由甲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由于甲经营管理不善,企业总资产减为由于甲经营管理不善,企业总资产减为4040万元,且万元,且企业对外负债企业对外负债6060万元,资不抵债。万元,资不抵债。 对于对于6060万元的债务应该如何清偿?万元的债务应该如何清偿?五、合伙企业的解散 自愿解散自愿解散法定解散法定解散合伙企业依合伙人之间的协议而解散。如: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的死亡、退出、破产、精神失常合伙企业从事的业务非法合伙人之一是敌国公民 合伙企业解散时,所有合伙人都有权参与剩余财产的合伙企业解散时,所有合伙人都有权参与剩余财产的分配,合伙人对

15、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个人财产负连带分配,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个人财产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无限清偿责任 课堂练习:甲、乙、丙三人设立合伙企业,按照课堂练习:甲、乙、丙三人设立合伙企业,按照1 1:1 1:1 1的比例分配利润、承担亏损。甲退伙时合伙企业的比例分配利润、承担亏损。甲退伙时合伙企业的总资产为的总资产为9090万元,负债万元,负债6060万元。甲退伙时进行财万元。甲退伙时进行财产份额的结算,分得产份额的结算,分得1010万元财产。后丁入伙,同样万元财产。后丁入伙,同样按照按照1 1:1 1:1 1的比例分配利润、承担亏损。由于企业的比例分配利润、承担亏损。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企业总

16、资产减为经营管理不善,企业总资产减为4040万元,资不抵债。万元,资不抵债。 对于对于6060万元的债务应该如何清偿?万元的债务应该如何清偿?第三节美国合伙企业分类一、普通合伙(general partnership GP)适用美国统一合伙法,修订统一合伙法定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以营利为目的,对合伙财产进行经营而形成的社会,如非为依公司法、独资企业法、非营利性企业等设立,则视为在当事人之间形成合伙关系,无论当事人是否有此意向。二、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LLP)第一部有限责任合伙法于1991年在美国的德克萨斯州诞生美国法将LLP视为普通合伙的

17、一种特殊责任形式,只有普通合伙才可以申请享有优先责任合伙的责任限制的保护广泛适用于大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合伙企业我国合伙企业法称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与合伙的相同点均为普通合伙人,在经营管理、税收方式、分配方式等方面与普通合伙类似。我国合伙企业法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归于普通合伙企业,并规定对此类企业的特殊规定外,其他都是用对合伙企业的规定。2. LLP与合伙的不同在LLP形式下,对某一合伙人、员工等在提供专业服务时的错误、不作为、过失、低能力的或渎职的行为所产生的侵权与违约责任,全部合伙人以全部合伙资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有限度的连带责任,超过合伙资产总额的未偿付债务由过失

18、合伙人独立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不再承担连带责任;但除此之外,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非故意或者重大损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德勤、普华永道、安永、毕马威 3.替代性的赔偿资源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三、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LP)有限合伙,是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组成的企业,前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后者则只负有限责任,

19、即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承担有限责任。1.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中国: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 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不是绝对的,一旦有限合伙人介入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则被视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美国修订统一合伙法(RULPA1985):善意第三人明知其有限合伙人身份,便不会被认为参与控制企业,不会为自己带来无限责任的风险,并规定有限合伙人的行为即使构成对企业的控制,该有限合伙人也不一定承担无限责任。只有在善意第三人与有限合伙企业交易时知晓某合伙人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并合理信赖他是一个无限合伙人时

20、,才判定该有限合伙人就该善意第三人承担无限责任。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

21、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案例斯密斯先生是某合伙事务所的合伙人之一,与其他三个合伙人一起被授权参与经营管。1999年5月,他在没有通知其他合伙人的情况下,擅自与一企业签订了一项合同,结果使得该事务所遭受损失,承担了一笔债务。同年10月,他退出该事务所。12月,债权人要求该事务所支付这笔债务。遭到拒付,其理由是其他三个合伙人对此不知情;债权人要求斯密斯先生支付,也遭到拒付,理由是他已经退出该事务所。斯密斯先生和该合伙事务所的拒绝是合理的吗?答:答:根据合伙法的有关规定,每个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的通常业务时所作出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都具有约束力,所以在本例中,该合伙事务所不能用不知情来对抗第三人

22、从而拒绝支付债务,斯密斯先生的行为对合伙事务所和其他合伙人均有约束力,该合伙事务所必须支付这笔债务。此外,根据合伙法的规定,当一个合伙人退出合伙后,他对于其作为合伙人期间企业所负的债务必须负责。所以,在本例中,斯密斯先生不得以其退出合伙事务所来对抗债权人,他必须与其他合伙人一起,共同支付债权人。当然,对于斯密斯先生的疏忽,合伙事务所有权要求斯密斯先生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案例1996年4月,被告甲与其他人一起成立了“便民油漆队”。五人每人出资1000元,作为油漆队的经费,买了一些必要的工具,五人商定大家一起劳动,收入合理分配。经区工商局批准后即开始营业。一次,承揽了给化工厂油漆管道的工作。工作

23、后不久,甲不慎将吸剩的烟头扔到一堆麻袋中,引起火灾,给化工厂造成损失上万元。化工厂以便民油漆队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甲的行为给工厂造成的损失应由便民油漆队赔偿还是应由高某本人赔偿? 答:答:根据合伙法的规定,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是个人合伙。根据这一规定,便民油漆队应属于公民个人合伙性质。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甲乱丢烟头引起火灾,不是合伙的“经营活动”,属于个人过失性的不法行为,由此产生的债务不是合伙的债务,而是其个人的债务。因此,赔偿工厂火灾损失的责任自应由甲自己负责。 总结:合伙企业五忌u一忌不做充分调查,盲目合伙一忌不做充分调查,盲目合伙u二忌不订协议,草率合伙二忌不订协议,草率合伙u三忌一方私自处理合伙经营的财产三忌一方私自处理合伙经营的财产u四忌不讲信用,坑害对方四忌不讲信用,坑害对方u五忌账目不清,手续不全五忌账目不清,手续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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