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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2009年1月24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为什么要修改条例?n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锅炉、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数量急速增长,其节能管理和安全管理问题日益突出。经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规定:“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同时,实践中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和调查处理与一般的生产安全事故差异较大,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需要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调
2、查处理主管部门和事故分类标准等作出专门规定。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n根据特种设备管理的实际情况和这两部法律、行政法规,有必要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修改,明确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制度,落实并加强特种设备节能减排的措施和相关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条例主要作了哪些修改?n一是根据节能减排的要求,增加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的规定;n二是适应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的实际需要,增加特种设备事故分级和调查的相关制度;n三是按照行政许可便民高效的原则,
3、将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许可权下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n四是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的安全监察明确纳入条例调整范围,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n五是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本章共九条,修改六条。本章明确了本条例的立法宗旨、特种设备的定义及其目录的制定、适用范围;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的管理体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
4、设备安全监督局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和法律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职责;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对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奖励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安全监察基本概念安全监察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政府行政机关为实现安全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二条n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本
5、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n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特种设备的定义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和设施的总称。特种
6、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特种设备目录的制定n这一款是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的规定设立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督管理n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具有载运货物脱落、整体倾翻、撞击伤害周边人员等潜在危险性,符合特种设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征,属于特种设备。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包括制造、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行政执法工作,要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目录及相应安全技术规范实施
7、后再开展。n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质检总局和地方质监部门,应当对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除安装、使用以外的其他环节(包括制造、改造、维修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据条例实施安全监察。用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用于两工地之外时,应按照条例的规定对其生产、使用、检验检测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等实施安全监察。n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按照质检总
8、局制定的目录进行安全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在工厂厂区内用于生产作业的工业作业车辆,如搬运车、牵引车等;另一种是在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内使用的运输车辆,这类车辆一旦发生碰撞、制动失灵,更易造成人员伤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三条n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n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
9、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矿山井下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n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定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关于海上设施、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n(一)“海上设施海上设施”主要指海上作业的设施,如海上平台,但不包括港口、码头等陆岸终端使用的特种设备
10、。港口、码头等陆岸终端使用的特种设备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n (二)“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指煤矿矿井和其它非煤矿山井下使用的起重机械等固定式特种设备。煤矿矿井和其它非煤矿山地面以上使用的特种设备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n(三)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是指列入国务院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目录、在民用机场特定范围内(接近飞机)行驶或者作业的专用设备,但不包括锅炉、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四条n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
11、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关于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关于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n目前,我国的安全监察工作实行的是综 合监督管理与专项安全监察相结合,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同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如海事、煤矿、特种设备、道路交通、铁路、民航、消防等专项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相应的专项安全监察工作。国家对特种设备实
12、行专项安全监察,是我国政府的一贯做法,也是世界各国对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通行做法。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五条n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节能管理制度和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岗位安全、节能节能责任制度。责任制度。n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节能全面负责。全面负责。n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特种设备
13、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一)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一)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n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各项活动的单位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具体的负责人员的规章、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二)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
14、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n强调企业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的主要责任者。n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在本单位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决策权和指挥权的领导人员,包括:厂长、经理以及其他主要的领导人员。n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既赋予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定指挥决策权,同时也规定了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定义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三)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三)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15、门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n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的重要措施。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四)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建立的特种设备(四)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建立的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不仅要涉及安全,还应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不仅要涉及安全,还应当涉及节能方面当涉及节能方面n新颁布的新修订的条例,根据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质检总局“三定”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
16、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在特种设备设计、制造、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增加了有关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的规定。n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建立的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不仅要涉及安全方面,还应当涉及节能方面;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但要对应对本单位的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还应当对特种设备的节能全部负责,以履行好企业主体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六条n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检测机构的双重性n质检部门的
17、检测机构是特殊的中介机构,其地位具有双重性质:即使安全监察的重要力度,承担监督检验的重任,同时又是被监督对象。n与安全监察机构的关系:一方面是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的技术支撑和基础,提供技术依据,承当法定检验,从这一方面来说,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组成部门,是补充力量;另一方面又要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监察,是监督对象。n与生产企业的关系:监督检验,对企业具有监督性质;n与公众的关系:如电梯检验,游乐设施检验等,对工作的安全保障是一种服务关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七条n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
18、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八条n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n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n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特种设备生
19、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n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n本条是政策引导姓条款。n一是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和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增加防范事故的能力;n二是 对防范事故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与奖励;n三是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n四是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责任和义务在安全和节能方面进行必要的投入,努力做到特种设备安全性和经济性统一;五是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
20、能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n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建立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发挥保险在突发事件预防、处置和恢复重建等方面的作用,是保护人民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受侵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企业风险管理意识和风险抵御能力的重要举措,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推进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和公共服务创新的有益尝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3号)等文件精神,质检总局、保监会正在积极
21、推行开展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江西、上海等省区市也已开始实施。根据国内外的实践情况来看,条例作出专门规定,鼓励推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为今后实施强制保险积累经验、奠定基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九条n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二章第二章特种设备
22、的生产特种设备的生产n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的规定,共13条。修改十条。本章规定了生产单位的一般义务;设立了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许可事项;明确了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文件的提供;提出了特种设备安装告知义务,明确了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同制造的关系;规定了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监督检验要求;规定了气瓶充装许可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十条n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
23、)的要求,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进行生产活动。n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负责,不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一)安全技术规范的含义及内容。n本条例所指安全技术规范是规定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使用管理和检验检测方法,以及许可、考核条件、程序的一系列行政管理文件。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技术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
24、,其作用是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原则规定具体化,提出特种设备基本安全要求。制定安全技术规范应参照国际先进做法,并以制定时我国的实际技术水平、社会公认程度和国家标准为基础,应吸收有关方面的技术、管理专家参与技术规范的制定。为保证全国统一基本安全要求,本条例规定只授权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技术规范,各省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不得制定。为保证技术规范的质量,国家质检总局应制定安全技术规范的制修订程序,详细规定参与制定技术规范的人员条件、颁布和修改程序、解释等事项,同时要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保证及时出台有关规定。这些要求完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技术壁垒协定(以下简称TBT协定
25、)的精神,也与工业发达国家的做法一致。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是指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技术规范所规定的安全技术项目和指标,即特种设备基本安全要求的总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二)关于安全的责任主体问题。n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的主体是企业,它在经济活动中除完成企业的目标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以外,还必须承担一些社会义务,如缴纳税务、环境保护、保证从业人员安全和他人安全等。所以特种生产企业保证所生产的特种设备质量,不发生事故是其必须履行的义务,企业应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这些义务应与其所从事的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等生产活动相关联,对这些活动的后果负责,这种义务在特种设备的生命
26、周期内一直存在。当出现公认的社会技术认知不够,导致事故或给他人带来损失时,相关责任单位可以免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三)关于特种设备能效指标n新修订的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能效指标是指按照规定的测试程序确定的特种设备产品能源转换或能源利用效率的目标值(最高能效)和限定值(最低能效),国家以安全技术规范或强制性标准的形式公布各类特种设备产品的能效指标。生产企业在出厂随机文件标明其产品的能效指标(目标值和限定值)时,应当同时提供达到能效指标(目标值和限定值)时的工况和条件。如燃煤锅炉的热
27、效率,需要同时提供该热效率下的负荷、压力和燃料的发热值,甚至燃料的成型要求等。特种设备节能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应片面地追求单台设备能效指标的高低,而应从系统节能角度考虑选择工况和能效指标适宜特种设备产品,并让单台设备处于最佳经济运行状况,达到系统节能的目的。n国家鼓励生产能效高于目标值的特种设备产品,并在规定的条件下使用,发挥产品的节能作用;禁止生产、销售、进口能效达不到限定值的特种设备产品。能效指标是促进特种设备及其系统能源转换和利用效率最为有效的手段之一,它在不降低产品其他特性,如性能、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对特种设备产品节能性能作出了具体要求,从而限制效率不高的产品生产、销售和进口,激励企业
28、不断追求、改进和提高特种设备产品使用的经济性。 节能电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四)关于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n是指安全性能、能效指标等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要求并列入国家特种设备淘汰产品目录的产品。根据节能法的要求,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特种设备产品实行淘汰制度。在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检测等环节将严格进行审查,确保特种设备淘汰制度的贯彻实施。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十一条第十一条n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n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二)有与压力容器设
29、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十二条第十二条n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十三条第十三条n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和和能效测试能效测试。
30、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型式试验n(一)型式试验是指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技术权威机构对产品是否满足安全要求而进行的全面的技术审查、检验测试。n(二)型式试验范围在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有3种情况:一是指新研制开发出来首次投放市场的或首次在国内使用的进口产品;二是某个企业首次制造的;三是标准规定按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十四条第十四条n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
31、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n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十五条第十五条n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十六条第十六条n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
32、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十七条第十七条n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n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n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
33、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十八条第十八条n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防措施。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十九条第十九条n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
34、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二十条第二十条n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竣工后,安装、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
35、使用单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将其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n本条规定了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提供竣工资料的义务。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技术资料是说明其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证明材料,也涉及许多设备的安全性能参数,这些材料与设计、制造文件同等重要,必须及时移交给使用单位,这是施工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为了留出资料的整理时间,本条规定了验收后30日内移交。n验收是指建设单位与施
36、工单位同意结束安装、改造、维修活动,并签署有关验收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n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一)关于监督检验的含义(一)关于监督检验的含义n监督检验是指在特种设备制造或安装过程中,在企业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对制造或安装单位进行的验证性检验,属于强
37、制性检验。监督检验的项目、合格标准、报告格式等应在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监督检验收费应按照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执行,这些内容被监督检验单位和监督检验单位均无权改变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二)关于监督检验对象(二)关于监督检验对象本条规定进行监督检验的对象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由于电梯和客运索道的制造主要由机械加工中心等专用设备生产,其质量受认为干扰较少,质量稳定,没有必要进行监督检验,所以本条例没有设定这两类设备制造监督检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三)关于承担
38、监督检验工作的单位(三)关于承担监督检验工作的单位承担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单位,应当由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核准和授权。监督检验是替安全监察机构行使的国家权力,所以必须由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目前授权分工是省级质监部门所属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授权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其他检验机构授权由省级质监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四)关于监督检验的主要工作内容(四)关于监督检验的主要工作内容1、对制造、安装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如材料、焊接工艺、焊工资格、力学性能、化学成分、无损探伤、水压试验、载荷试验、出厂编号和监检钢印等重要项目进行逐台(只、套、件)确认;2、对出厂技
39、术资料进行确认;3、对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抽查。监督检验合格后,监督检验单位应按规定的期限出具监督检验报告,报告中应当包括上述三项内容和结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n移动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n充装单位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一)有与充装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有与(二)有与充装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
40、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器具、安全设施安全设施;(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三章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特种设备的
41、使用n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共十八条,修改八条。规定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保证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建立设备使用档案,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及时向特种设备及蔓延检测机构提出进行定期检验,存在的事故隐患要及时消除,应该报废的予以报废,设立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人员进行管理,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的考核。本章特别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使用管理提出了一些专门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n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
42、生产的法律、行政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n【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一般义务性规定。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使用的安全监察,从建立安全监察制度以来,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安全使用的规章及规程等安全技术规范,主要包括使用登记、使用管理、定期检验、人员考核等。本条例本章以下各条也规定了一些基本要求。根据本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还会制定、修订一些规章、技术规范。n除本条例和根据本条例所制定的一些安全技术规范外,与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有关的还有其他一些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
43、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其有关的条款都必须严格执行,以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n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规定的相关文件。关文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n(一)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购买和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这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最基本的条件。安全技术规范
44、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做出了科学、明确的规定,购买合格的特种设备、正确进行安装,在满足其条件情况下正常使用,不会发生事故。近几年来,一些非法制造、安装、使用的“土锅炉”,包括常压设备承压使用、事故不断,原因就是其性能不符合能保证设备承压使用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据2002年统计,因非法制造、安装所发生的事故,占特种设备全部事故的21.3;而因设备生产本身缺陷,经定期检验,发现在使用中发生问题,需要修理、判废的占检验发现问题的24.4。因此,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购买、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是非常重要的。出现这种情况,除了经济利益外,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安全意识薄弱,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因此,加
45、强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全民族的安全意识非常重要,是贯彻落实条例的基础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n(二)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特种设备的相关资料。特种设备出厂,必须按照本条例第二章第十五条的规定,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资料;设备在安装后,也附有相关的安装质量证明文件资料。这些文件资料的齐全正确与否,说明了特种设备的生产质量是否得到有效控制,是生产单位对产品安全性能的保证。使用单位获得这些文件资料,一方面便于正确的使用特种设备,另一方面也是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的文件依据。因此,购买特种设备时
46、、安装特种设备后必须及时的索取并核对相关资料是否完整和符合规定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n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n(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的30日内必须办理使用登记。实行特种设备的登记制度,是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一项重要内容,有利于对特种
47、设备的管理和监督。通过登记,可以防止非法设计、非法制造、非法安装的特种设备使用,可以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了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使用环境,建立联系,掌握情况,便于履行职责。按照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办法,特种设备进行登记时,使用单位要向登记的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特种设备的生产有关文件资料、包括设计文件、制造质量证明书、监督检验证书、使用说明书、安装证明等,并且要提供使用单位的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持证作业人员情况、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等等,并需要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符合规定的,方可进行登记。登记后,在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了数据档案,并利用信息技术,建立省级、国家级设备数据库。
48、按照一般规定,特种设备在经过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本条例考虑到实际情况,允许使用单位在使用前或使用后的30天内办理登记手续,但安装过程必须经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n(二)使用登记标记应该附于设备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后,登记机构会出具特种设备登记证书或安全合格证书等文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将该证明文件或置于设备的显著位置,如锅炉可以置于锅炉房内墙上;压力容器可以置于本体铭牌附近;电梯因已将检验合格证置于箱内,其使用登记证可以置于机房内。使用登记标记结合检验合格标记,是证明该设备合法使用的证明,置于显著位置,提示使用者(乘座者),在有效期内可以安全使用。给使用
49、者一种警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是法规的规定,必须遵守。也是一种可以供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了解情况的告示,告知该设备使用是合法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n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包括以下内容: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和资料;(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50、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录;(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术资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n(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设备档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是设备管理的一种重要内容。由于特
51、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会因各种因素,产生缺陷,需要不断的修理、维护,定期进行检验,这些都要依据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原始文件资料作为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n (二)档案包括设备本身技术文件和使用管理、检查有关纪录等二个方面。1、证明特种设备本身质量文件资料,包括制造单位、安装单位提供的设计、制造、安装文件,有设计文件资料、制造质量证明书、监督检验证明、特种设备使用说明书、安装质量证明书等。特种设备在使用中,因工作需要进行改变性能的改造,应当如同设计、制造、安装的有关规定,做好改造的设计、施工的各项检查等,需要设计、施工单位出具设计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等资料。特种设备在运行中发生问题或者
52、在检验中发现缺陷,需要进行维修,一般维修只要做好纪录;对一些重大维修,如承压设备的承压部件维修、电梯、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等重要部件的维修、更换应该由负责维修、更换的单位出具证明,并需要由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监督检验报告。这些文件是反映特种设备基本本身状况的原始文件,证明了特种设备本身安全性能,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出示的一种安全性能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n2、使用过程的纪录文件,包括定期检验、改造、维修证明;自行检查纪录;设备日常运行状况纪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定期检验纪录主要是将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定期检验的情况进行记载,检验报告也应
53、该存档。特种设备运行过程中,要进行检查,如石化企业对运行中的装置,进行巡回检查,客运索道在运行前,要进行检查等,检查情况都要进行纪录。特种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必须控制其运行参数,如锅炉、压力容器的运行压力、温度等,虽然许多设备已经利用自动仪表进行自动纪录,但还必须由人进行观察并纪录这些运行参数。特种设备在运行过程中,都要进行一定的维护保养,以便保持正常的可靠的运行状况,如电梯的维护保养等,维护保养情况也必须纪录。特种设备在运行 过程中,出现的故障和发生的事故及其处理情况也要如实进行纪录。对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进行纪录,是强化责任的一种手段,是确保安全运行的一种措施,是使出现问题有据可查,便于分析,
54、提出处理意见。建立完善的设备档案并保持完整,也反映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管理水平。目前,特种设备档案的管理和保存,是十分薄弱的,特别是一些小型企业,管理人员流动性大,档案流失情况相当严重。一些地区的检验检测机构,将特种设备设计、制造的原始档案集中保管,也可以说是一种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n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n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n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
55、、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n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n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n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n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性能试验。n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
56、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n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果,方可重新投入使用。n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三十条第三十条n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记的特种设备安全安全监督管
57、理部门办理注销。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严重事故隐患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第二十条规定了严重事故隐患,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n(一)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n(二)使用的特种设备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的。n(三)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不符合规定参数范围的特种设备的。 n(四)使用超期未检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n(五)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的。 n(六)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关于特种设备的使用年限n关于特种设备的使
58、用年限,目前还没有一个完善的规定,有的由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作出规定,有的由设计单位作出规定,有的由设备管理部门作出规定。通过检验,检验检测单位也会根据一些规定和常识,根据特种设备的实际情况,做出不允许运行的结论,是否报废应该有使用单位决定,但不得投入运行。目的,一些不允许运行的特种设备,有的使用单位还仍然运行,有的转移到其他地方继续运行,这都是十分危险的,必须坚决予以查处。前一阶段,个别地方出现的废旧锅炉、压力容器市场,将判废的锅炉、压力容器又出售,使其按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危害极大,必须坚决予以取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报废的特种设备必须办理注销手续n为了使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特种设备
59、使用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将判废的特种设备注销,交回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n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n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n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n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
60、条n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n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n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n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
61、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n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并全面负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n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至少应当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督促、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n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的物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n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乘客应当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
62、,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n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
63、况,应当作出记录。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n【释义】本条是关于电梯制造单位在保证电梯安全运行义务方面的规定。按照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电梯的安全终身负责的基本原则,本条规定了电梯制造单位对其制造的电梯应当履行的义务。n(一)应当跟踪了解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电梯制造单位及时了解其制造电梯的安全运行状况,一方面对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通过一定的帮助,另一方面能够通过了解的情况,改进自己的工作,使电梯的制造质量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安全性能更能得到保障。条例没有规定跟踪调查和了解的具体规定和要求,这应当由制造单位在制造质量保障体系中规定,并在向用户提供的质量保证
64、书或相关文件中给予承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n(二)应当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给予技术帮助。应该说,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的结构、性能是最了解的,应该有义务协助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包括维护保养人员、管理人员的培训,对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给予技术帮助,提高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水平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n(三)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电梯制造单位在跟踪调查和了解,以及在协助维护保养和使用单位处理有关问题时,一方面必须及时解决电梯存在的事故隐患,另一方面还必须将存在的严重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一般
65、是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便使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掌握情况,以便采取需要的措施加以督促,使隐患得到及时的消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n(四)应当将调查、了解情况作出记录。电梯制造单位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应当作出记录,这种记录可以在电梯使用单位的设备档案上予以记载,也必须在本单位的有关材料中予以记载。这方面的工作,都应当在本单位的相关制度中给予明确规定,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的监督检查或者在进行资格许可检查中提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n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66、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n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待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n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四十条第四十条n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四章第四章检验检测检验
67、检测n第四章特种设备的使用共九条,修改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n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n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
68、单位核准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工作。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n关于对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n(一)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将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纳入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范围。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所属的,为本单位特种设备生产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机构或部门不需单独申请无损检测机构核准,但如对外提供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环节的无损检测服务,则需经核准。n(二)新修订的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
69、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本条对检验检测人员的禁止性规定,适用于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但不适用于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无损检测活动及其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n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二)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n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无损检测应当由依照本条应当由依照本条例经
70、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n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要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n(一)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应当由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由于特种设备具有事故隐患的特点,规定对所有与安全有关的环节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做好检验检测工作是十分重要的。为了确保检验检测的工作质量,本条和第四十二条都表明从事检验检测的机构必须经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不经过核准的任何机构、单位都不能从事强制性的检验检测工作。社会上有各种各样的检验检测机构,也有一些经过其他部门认可的合法检验检测机构,
71、但要从事依照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并具有条例所规定的效力,必须经过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和核准。这些条款也说明,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检验检测工作,不应当再经过其他机构和部门的审查或认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n(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本条例所规定的检验检测,是一种强制性的规定,为了确保安全,检验检测结果和判断必须科学、合理、可靠,防止随意性。按照特种设备的技术要求,特别是事故的教训,人们不断的总结经验,并以安全技术规范加以确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已经颁布了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测的一些规程、规则等安全技术规程,对
72、检验检测项目、方法、数据的处理、分析、结论,以及定期检验检测周期都加以规定,所有检验检测工作必须符合这些规定。目前,一些使用单位有的为了节省检验检测经费,自行确定检验检测项目,并采用招标的形式选择检验检测机构,是错误的;一些检验检测单位为了增加检验检测费用,随意增加检验检测项目,也是不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n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n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则
73、机构中执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n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n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n(一)检验检测单位必须认真为生产、使用单位服务。由于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工作带有强制性,被检验检测单位必须接受,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地位上来说,就不同一般的服务机构,容易养成某些垄断行业具有的不好的作风。比如,不及时安排检验检测工作,利用检验检测权利
74、获取其他利益,甚至吃、拿、卡、要,严重败坏检验检测机构的现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工作性质虽然不同一般的服务机构,但在思想和行动上必须具有服务思想,讲诚信,做好服务。要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所规定的要求,认真负责的做好检验检测工作,不漏检,不误判,不以其他人为因素随意进行处理。要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周期规定和约定的时间安排检验检测工作,及时出具报告。要方便企业,采取一起措施,使企业能够以最少的工作量做好检验检测准备和协助工作,包括交通、检验检测现场的准备。要有一种为企业服务的态度进行检验检测工作,不以验检测工作强制性来对被检单位提出超出检验检测工作范围的其他要求。实际上,不好的职业道德,也会带来不正确
75、的检验检测结果。我们一方面要加强职业道德的教育,也要建立必要约束机制加以规范和约束,对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n(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为被检单位保密。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所接触的被检单位,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和使用单位,其设计文件、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工艺,包括使用单位的一些内部资料,都因检验检测工作的需要而让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了解。比如,新产品的设计,要投入制造,就要供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的审查;制造的监督检验过程,检验检测人员对制造的全过程和工艺等具有商业或专利价值的工艺都了解十分清楚;对一些改造、维修、销售工作的信息检验
76、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也能够及时知道。这些信息,作为企业来说,可能就是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根基。因此,检验检测机构或检验检测人员必须加以保密。这也是为什么目前从事设计审查、制造等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检测单位,其地位也必须保持公正地位的原因之一。目前,有一些机构又从事设计,又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逐步解决这方面的问题。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n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n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n国务院待种设备安全
77、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n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主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n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n特种设备检
78、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五章第五章监督检查监督检查n监督检查一张共十二条,修改十一条。n主要规定了两个方面的内容,意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监察中的权利、义务规定,二是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处理规定。从根本说,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是生产、使用单位的责任,但是,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也必不可少。本章对安全监察的重点场所,事实安全监察中的权利、义务机器工作要求都做出了明确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79、例讲座第五十条第五十条n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n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安全监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对象n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包括设计单位制造单位安装单位改造单位维修单位)n
80、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n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安全检查的内容n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实施安全监察,主要有3个方面的内容;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验;对特种设备生产活动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n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施安全监察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对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登记;对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办理特种设备注销;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发证;对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n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主要是依据本条例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监察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对从事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标准检测工作机构进行核准。对从事
81、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标准检测人员进行考核发证。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对有关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n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对涉嫌违反本条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对涉嫌违反本条例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一)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调查、了解负责人和其他有关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
82、例的生产、使用、检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验检测有关的情况;的情况;(二)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二)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薄以及其他有关资发票、账薄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料;(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患、能耗严重超标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n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了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的行为发生,依
83、法采取的对有关对象的人身、财产和行为自由加以暂时性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手段。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行政强制措施权的目的n条例赋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强制措施权,是加强安全监察,加大对特种设备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的需要。特别是在目前我国对特种设备违法案个查处力度不大,特种设备事故不断的情况下,法规赋予执法机关行政强制措施权,对加大执法力度,保证人民生命健康,具有重要作用。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权的条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权的条件n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才可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权:n根据举报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n根据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84、讲座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权有三种n涉嫌违法情况调查了解权。即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使用活动有关的情况。n资料查阅、复制权。即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薄以及其他有关资料。n查封、扣押权。即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或者有其他严重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扣押。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有权行使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n包括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n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许可、核依照本条
85、例规定,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夫事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夫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在申请办理许可、在申请办理许可、核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核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并在动或者伪造许可、核准
86、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并在1年内不再受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n未依法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单位擅自从事特未依法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单位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的,特种设测活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取缔或者依法予以处理。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取缔或者依法予以处理。n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撤销许可的,自撤销许可之日起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撤销许可的,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特种设备
87、安全监察条例讲座行政许可的概念行政许可的概念n行政许可,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社会经济事务实行事前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其含义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或者确定其特定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行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条例规定的许可项目条例规定的许可项目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监察的主要手段,运用于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中的各个环节。主要包括:n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许可和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签定;n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n安装、
88、改造、维修单位许可;n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n特种设备使用登记;n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n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n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考核。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n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不予许可、核准,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n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不得对已经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
89、行许可,也不得要求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n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n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n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
90、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n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应当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当将情况记录在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n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
91、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张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补发书面通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n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n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9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六十条第六十条n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状况;(二)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三)特种设备能效状况;(四)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n本章共十一条,全部为新增内容。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是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环节。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科学划分特种设备事故等级,提出应急处置要求,明确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程序、内容,条例修改时新增一章作出专门规定。本
93、章共十一条。n新修订的条例,考虑到特种设备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的专业性 以及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差异,总结实践中的成熟做法,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增设专章规定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和调查处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n(一)根据特种设备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中断运行时间、受事故影响人数等情形,将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级。n(二)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点,规定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和事故分析及评估制度,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同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
94、,并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评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的,应当及时予以制定或者修订。(三)完善事故报告制度,规定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n(四)明确事故调查主体,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95、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五)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96、(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
97、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
98、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关于特种设备事故分级的界定n(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按照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生产安全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新修订的条例对特种设备事故的分级也遵循了这一规定,同时,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点,特种设备特别重大大事故范围还考虑了以下因素:一是按设备非正常中断运行危及经济安全运行的后果分级。对于
99、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事故,主要指锅炉重大受压元件(如汽包、集箱、大直径管道等,一般不包括受热面管)发生爆炸或严重的炉膛爆炸等,造成锅炉严重破坏甚至大面积停电的事故。由于600兆瓦以上的电站锅炉是目前国内主力发电机组,属于大容量、高参数设备,全国目前约有500余台,占全国电站锅炉总数的5,一旦停运将会严重危及电网安全运行,因此条例将600兆瓦以上(含600兆瓦)电站锅炉爆炸这类非正常中断运行现象列为特别重大事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关于特种设备事故分级的界定n二是按设备介质泄漏疏散转移人员数量分级。主要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大量人员疏散转移。n三是按设备故障造成的受困人数分级
100、。主要指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突发故障造成乘客高空滞留事故。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主要目的是通过提高事故级别,便于启动政府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抢险工作,促进救援顺利进行;同时通过事故调查,查明原因,落实客运索道设计、制造、使用中的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关于特种设备事故分级的界定n(二)特种设备重大事故与特别重大事故的区别,主要是从参数上来区分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参数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一致,有毒介质泄漏造成人员转移事故、高空滞留人员事故的
101、参数,也都在特别重大事故参数的基础上适当降低来确定。对于600兆瓦以上锅炉,除了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特别重大事故情况以外,锅炉发生安全故障导致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事故划分为重大事故,主要是考虑大型锅炉修复时间较长,一般来说,炉温冷却需3天,查找故障点需35天,正常维修需数天,故按10天(240小时)来界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关于特种设备事故分级的界定n(三)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共分五种情形。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相比,较大事故中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分别按照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数量、有毒介质泄漏人员转移数量、高空滞留人员数量递减确定事故级别,第二项承压设备爆炸、第四项起机械倒塌都是根据
102、特种设备的事故特点新增加的情形。承压设备爆炸、起重机械倒塌,即使未发生人员伤亡,也会造成设备报废和重大社会影响,暴露出严重的设计、制造缺陷或者使用安全管理问题,因此,对这类情形也应当纳入事故范围,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为此,新修订的条例将比较严重的特种设备损坏情形列入较大事故范围,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以及起重机械整体倾覆但未造成人员伤亡定为较大事故。较大事故中的锅炉爆炸事故不包括条例第六十一、六十二条规定的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事故。 较大事故中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事故,只规定了时间参数,未对滞留人数作出限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关于特种设备事故分级的界定n(四
103、)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包括六种情形。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相比,新增了电梯轿厢滞留人员事故、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事故两种情形。按照条例的规定,电梯使用安全由专业维保单位负责。目前,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电梯发生故障后专业维保人员必须在30分钟内赶赴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工作一般应当在到达现场后30分钟内完成。因此,电梯轿厢滞留人员时间在21小时以内的,属于合理救援时间,可以不作为事故对待。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事故常有发生。这类事故与承压设备爆炸、起重机械倒塌等事故一样,具有一定危险性,即使未造成人员伤亡,也应当予以重视。为此,条例将此类情形列入一
104、般事故范围。条例在确定客运索道滞留人员事故的最低时限时,充分考虑了国际惯例和实际抢险的工作经验。我国有关国家标准、欧盟标准等都作出规定,客运索道滞留人员的合理救援时间期限应在3.5小时以内,因此,条例将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划分为一般事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关于特种设备事故分级的界定n条例将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划分为一般事故,其中下限时间定为1小时,主要是考虑此类事故 发生时乘客多为倾斜状态,超过1个小时将会造成身体危害,合理救援时间应控制在1小时以内。因此,超过1个小时未完成救援的,应列为一般事故。条例规定,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105、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补充规定。这是一条兜底条款。特种设备虽然只有八类设备,但是各类设备的规格、型号较多,结构纷繁、复杂,使用领域分布广泛,现有的事故分级规定不可能包含全部特种设备事故情形。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切实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条例授权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补充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n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n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序处理
106、,防止二次爆炸。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n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n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n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
107、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n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n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n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关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组的组成问题n(一)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主导。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5条规定,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属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情形,应当由质检部门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国务院关于质检总局的 “三定”规定均明确规定,质检总局
108、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二)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由有关部门参与进行。事故调查工作涉及到公正公开、职工权益保护和责任认定等诸多事项,一个部门难以完成上述使命。请相关部门参与事故调查工作,有利于科学、客观、准确、高效地完成工作任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事故调查工作应当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和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参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n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
109、督管理部门备案。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n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进行处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关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问题n(一)新修订条例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事故调查报告是事故调查组履行事故调查职责,对事故进
110、行调查后形成的报告,其内容既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等客观情况,也包括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内容。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主体是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具体是指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复,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报告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复。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
111、察条例讲座关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问题n(二)按照新修订条例规定,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有关机关,并不是指特定主体,应当根据批复的内容不同而不同。一般来说,包括作出批复的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n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n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特种设备安全
112、监察条例讲座第七十条第七十条n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评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制定或者修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n本章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七章第七章法律责任法律责任n法律责任一章共二十七条,修改二十六条。主要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和安全监察职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违反禁止性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
113、、违反禁止性规定等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包括民事法律责任(简称民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简称行政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简称刑事责任)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一)民事责任n所谓民事责任,亦即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二)行政责任n行政责任又称行政制裁,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认定的、行为人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根据行政违法的程度,实施行政制裁的主体和制裁对象的不同,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大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二)行政责任n1、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又称纪律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
114、位、社会团体等根据法律或者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按照隶属关系,对其所属的工作人员犯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的或者违反内部纪律的一种制裁。行政处分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行政处分只能由其所属的单位给予。根据1957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行政处分从轻到重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查看和开除等八种形式。根据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公务员条例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实施违纪行为后,对其进行行政处分时,还要撤职并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二)行政责任n 2、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主要有五种:一是警戒罚,即给予违法行为人以批评、训戒、
115、警告、通报等,使其认识到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以免今后再度违反。二是财产罚,即给予违法行为人以财产上的惩罚,使其经济上受到损失促其不再。财产罚主要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三是行为罚,即给予违法行为人以剥夺某种行为能力的处罚,使其失去或者暂失去从事某种行为的权力,以便引起违法行为人的重视,不再实施违法行为。行为罚主要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暂停或者取消从业资格等。四是人身罚,即给予违法行为人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使其在一定时间内失去人身自由,以便促使其悔过自新,改正错误。人身罚主要包括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审查等。五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116、行政处罚,如责令赔偿损失、责令消除违法后果等。 n从本法的规定看,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人所应给予的行政处罚主要有: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检验、认证资格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二)行政责任n责令停业整顿属于一种能力罚,是指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其生产、经营活动,从而限制或者剥夺其生产、经营能力的一种处罚。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行政处罚法没有将“责令限期改正”作为一种行政处罚,二者的区别在于,责令限期改正的本意是要求违法行为人纠正违法行为,不以是否给予处罚为前提,具有教育性;而责令停业整顿则是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对违法行为人所做出的一种行为罚,具有惩罚性。特种设
117、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 n没收违法所得属于财产罚,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将违法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的财产无偿收归国有的一种处罚。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而获得的实物和货币收入,其本身并不是违法行为人的合法财产,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对违法所得的没收,本质上是一种追缴。(二)行政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二)行政责任n罚款属于财产罚,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强迫违法行为人缴纳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依剥夺违法行为人一定财产权的一种处罚。罚款是一种适用广泛的行政处罚形式,因此,对罚款应当有比较规范的程序和明确额度并依法严格进行。执行罚款的机关应当将罚款如数上缴财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二)行政责任n
118、吊销营业执照属于能力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取消其生产、经营资格的处罚,这是相当严厉的行政处罚,意味着违法行为人的生产、经营能力的丧失。取消检验、认证资格属于能力罚,是对经授权的或者认可的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机构违反本法的规定,作出的取消其从事检验、认证资格的处罚。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机构的检验、认证资格须经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否则不得从事此项活动。取消其检验、认证资格,意味着其此项能力的消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三)刑事责任n刑事责任,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刑事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即犯罪行为)
119、所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也就是说任何公民或者法人实施了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都要承担由于他的行为所造成的刑事法律后果。刑事法律规范,主要是指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系列关于刑法的补充规定。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刑事责任,表现为司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因违法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而给予的法律制裁(包括对犯罪者人身的制裁和对犯罪者财产的制裁)。这种制裁即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事处罚,它主要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n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120、,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n(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n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压力容器设计单位。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压力容器许可的主体必须是单位,即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个人不具有申请压力容器许可的资格。但是本条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违法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即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n(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未
121、按本法规定取得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行为。此类违法行为包括三种情况:一是设计活动已经完成;二是设计活动还未完成,设计文件正在制作、设计之中;三是还未开展设计,但已通过发布广告、信息等各种方式承揽压力容器设计业务。对于后两种情况,可以在罚款幅度内从轻处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n(三)责任形式1.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有两种:(1)行政责任。对非法压力容器设计单位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2)刑事责任。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
122、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n2.需要注意的问题:(1)取缔与责令改正都属于行为罚的一种,但两者的含义有所不同:责令改正是指行为人的主体、资格合法,行为人没有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由有权行政机关责令其履行义务的行政处罚措施;取缔是指行为人在没有取得从事某项特定活动的主体、资格时,擅自从事该项活动,而被有权行政机关消除其活动的行政处罚措施。显然,对于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未经许可从事设计活动,应当予以“取缔”而不是“责令改正”。取缔的方式尚无具体规定。 (2)罚款数额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幅度内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决定。情节严重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危害
123、程度大;二是屡教不改;三是影响恶劣;四是造成重大后果。具备其中之一的,即为情节严重。5万元以上包括5万元,20万元以下包括20万元。(3)本条违法所得按照设计活动的全部收入计算。(4)本条规定的取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应当并罚(下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n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
124、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n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n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
125、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n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n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
126、、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n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
127、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七十九条第七十九条n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已经出厂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或者清洗的,责令限期
128、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八十条第八十条n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
129、任。n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一条n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一)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n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
130、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二)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三条n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
131、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n (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
132、投入使用的;(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九)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十)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四条n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
133、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五条n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二)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六条n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
134、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七条n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
135、,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八十八条第八十八条n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八十九条第八十九条n对事故发生
136、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九十条第九十条n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
137、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一条n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二条n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
138、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一)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二)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三条n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
139、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四条n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五条n
140、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六条n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七条n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触犯
141、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许可,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n(五)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
142、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或者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的;n(六)发现有违反本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n(七)发现重大的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立即处理的;n(八)迟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n(九)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九十八条第九十八条n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
143、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八章附则n第八章附则共五条,修改五条。n对特种设备的定义、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下方、检验检测和行政许可收费、条例的实施日期等作出了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九十九条第九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n(一)锅
144、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n(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
145、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n(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九十九条n(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n(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
146、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n(六)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n(七)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n(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
147、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一百条第一百条n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一条n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二条n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检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三条n本条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谢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