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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目录一、条例修改的背景和依据二、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三、相关名词解释四、目前环评难点4一、修改背景及依据51 1 修改背景老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是1998年11月29日颁布施行的,实施近二十年,随着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提出了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责任追究等新的要求。现行条例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暴露出较多问题,亟待修改完善。主要包括:一是有关验收、试生产、环评前置审批等条款,已与新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上位法不一致,二是有关环评审批的内容与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要求不相适应,与环境管理转型要求存在
2、较大差距。62 2 修改的主要依据一是上位法。2016年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将环评审批与企业投资项目审批脱钩,取消行业预审,并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加大对“未批先建”的处罚等。2014年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和2015年新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均删除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规定。上述这些上位法中已经修改的内容,是本次条例修改的重要依据之一。二是有关“放管服”改革文件。2013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一系列有关“放管服”改革文件,要求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2014年12月,国办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工作方案(国办发
3、201459号),2015年10月11日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等,这些“放管服”改革系列要求,是修改的又一重要依据。二、修改的重要内容8一、取消环评单位资质管理;二、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将竣工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三、增加“不予审批情形”条款,明确环评审批要求;四、明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法律地位;五、取消“试生产期间要求”;六、进一步加大了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七、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八、其他与新环评法、环境保护法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1 1(1)删去第六条第二款删除前: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
4、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修改后: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删去第十三条资格审查制度(3)删去第二十九条“吊销资格证书”条款但是环评法对资质仍然是有要求的(第十九、二十条)(一、取消环评单位资质管理)2 2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由环保验收由环保部门验收改为建设项目自主验收。修改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项目的环保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验收。环境部门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修改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
5、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验收报告。(二、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3 3明确了主管机关不予批准的五种情形:(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6、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三、增加“不予审批情形”条款)4 4增加第九条第三款内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四、明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法律地位)5 5删去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修改前: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
7、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第十九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五、取消“试生产期间要求”条款)6 6明确“未批先建”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予以处罚。新增对未落实环保对策措施、环保投资概算或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处罚(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严厉打击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逾期不改的,加重罚款(数额提升至“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并将原来仅对建设单位“单罚”改为同时对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双罚
8、”,还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或关闭等法律责任。新增了对技术评估机构违法收费的处罚,处以退还违法所得以及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新增了信用惩戒,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不怕罚款怕曝光”)。(六、加大了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7 7一是:违法处罚更严二是:监管覆盖更全三是:责任主体更明确四是:执法监督更实 (新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的4大亮点) 针对环保部门,新增了环境保护部制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要组织论证、充分肯定征求意见并公布。环保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环保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等规定。 针对建设单位
9、,规定了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未依法公开验收报告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七、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8 8 对于职能交叉和审批前置等进行简化。不再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意见、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意见作为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前置。 取消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减少审批事项。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值得注意的是,新条例并没有明确环境监理地位,没有提到建设项目需要开展环境监理的要求,同时,也没有明确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相衔接的要求。(八、其他修改内容)9 9三、问题解答19一、哪些规划需要规划环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
10、价法,政府和部门组织编制的有关规划提出了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这些规划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土地”即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第二类是“三域”即区域、流域及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第三类是“十个专项”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注意: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是两码事,任何一个项目的建成投产前都要拿到环评批复,园区规划的批复不能代替项目的批复。二、环评的具体流程环评是环评影响评价的简称,属于环境可行性研究,是环保部门环境管理的一项行政许可,换言之,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必须拿到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才能通过环评审批。企业或者业主立项,委托有资质的
11、单位编制环评报告,环保部门技术评估,修复,开工建设。三、环评分类管理和分级审批环评分类,分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制)三种。报告书和报告表都需要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登记表建设单位可以自己填报。根据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发布,不定期修改,可在环保部官网查阅),建设项目污染环境程度不同,环评报告的要求也不同。该报告根据建设项目环评分级审批规定(可在环保部官网查阅),分别由国家、省、市、县级环保部门审批。简单说,污染越重,生态破坏越大,审批部门级别越高。如果未经环评即开工建设,当地环保部门发现了,视情况给予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四、目前环评难点23园区规划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就是通过分析园区所在区域的环境资源承载力,重点是做好园区水土资源、大气环境、固体废弃物、生态功能区等要素相互关系进行科学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合理安排园区内的企业布局、生产资源配置,实现园区建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保效益的有机统一。园区规划要求“三线一单”:资源利用上线、环境质量底线、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根据环境承载能力)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集中供热,使用清洁能源、供水规模,自建园区污水处理厂、固废处置汇报完毕,敬请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