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主任工作的法律限度问题课件

上传人:pu****.1 文档编号:590345278 上传时间:2024-09-13 格式:PPT 页数:131 大小:18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班主任工作的法律限度问题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131页
班主任工作的法律限度问题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131页
班主任工作的法律限度问题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131页
班主任工作的法律限度问题课件_第4页
第4页 / 共131页
班主任工作的法律限度问题课件_第5页
第5页 / 共13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班主任工作的法律限度问题课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班主任工作的法律限度问题课件(13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班主任工作的法律限度问题班主任工作的法律限度问题第一部分第一部分班主任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工作班主任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工作中小学班主任的定位v中小学班主任是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v是班级工作的组织者、班集体建设的指导者、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引领者v是中小学思想道德教育的骨干,是沟通家长和社区的桥梁,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力量。中小学班主任的职业道德 v思想素质好v业务水平高v奉献精神强n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2004年2月26日) 班主任的选聘v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v善于做学生的思想工作。v具有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教育观和较强的教育教学和组织能

2、力。v掌握教育学、心理学的基本知识和方法。v熟悉相关法律法规。v品德高尚,为人师表,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和较强的人际沟通能力。 急需破解的难题v不愿意做班主任工作v没时间做班主任工作v不会做班主任工作已经采取的措施v全国中小学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会v在教育硕士学历教育中增设中小学德育研究方向v加大对班主任的培训力度v把班主任工作经历和业绩作为评聘职称的重要条件v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班主任的待遇。n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2006年6月1日)第二部分班主任工作中的新挑战班主任岗位面临挑战 v班主任津贴缺乏吸引力v班主任工作环境的

3、恶化n整体教育环境的恶化。n社会外部环境的多元化而发生剧烈的改变。n学生权益保护意识加强。 n学校责任制度也加剧了班主任群体在学校中的责任。 v针对班主任素质提高的相关培训缺乏案例1:班主任工作也有风险v2006年10月30日早上8时,某中学一初三学生的母亲杨某,到学校找到孩子的班主任谈孩子的学习问题。v谈话中杨某与孩子班主任发生争执,情绪过激的杨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班主任左臂扎伤。v从附近经过的学校另一老师见状上前劝阻,也被杨某持刀扎伤手臂。校方随后报警,万寿寺派出所民警及时赶到现场,将杨某当场控制并带离学校。v据称,这位学生家长近期频繁地被老师请来谈话。 案例2:班主任教育还需谨慎v20

4、05年4月5日,某中学初一(6)班女学生王燕与同学古某、黎某在课间玩。王燕手里拿着一块石头,古某拍了一下她的手,石头飞了出去打在黎某的头上。当晚黎某称头痛,被送至卫生院治疗。v第二天上课时,该班班主任肖老师要求王燕、古某叫家长来协商处理黎某医疗费之事。王燕当时便称自己没有责任,不叫家长。肖老师便责骂王燕,并要其“滚出去,到别的班上”。v当日下午只有古某的家长来了。晚自习时,肖老师又问王燕为什么没有叫家长来,并再次要求她明天叫来家长,王燕当面拒绝。v肖老师听后很生气,再次责骂王燕并要其到别的班就读,同时指使同学把王燕的课桌凳搬至教师办公室。v当时就有同学起哄嘲笑王燕。王燕被骂和遭嘲笑后,哭着离开

5、教室。v第二天,王燕的母亲来学校解决了黎某的医疗费问题。随后,王燕将自己的课桌搬走,离开学校辍学。v在厦门务工的王燕之父听说此事后,向学校去信,要求学校将问题解决。学校即责令肖老师上门动员王燕返校并向其道歉。v5月18日肖老师再次到王燕家,但王燕避而不见,再次劝学未果。v肖老师将情况向学校汇报后,学校未采取进一步的措施。v同年5月30日下午,王燕在家服农药自杀身亡,她在遗书中表达了自己对此事的心里感受以及对肖老师的怨恨。分 析v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未成年保护法第15条规定,教职员应当遵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有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v肖老师在从事教学过程中,对王燕不仅使用“滚出去”之类的

6、语言,而且当众将课桌搬出教室,不让王燕上课,迫使其离开学校,极大地损害了王燕的人格尊严,同时也侵犯了王燕的受教育权,肖老师的行为显然具有违法性。v肖老师的行为虽不必然引起学生自杀,却是王燕自杀的主要诱因,两者之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v肖老师应当预见其行为对一个未成人可能造成巨大精神压力,其行为具有过错性。v由于肖老师系履行职务活动中的过错致人损害,且某中学对教职员的违法行为失察,事后采取防范措施不力,所以肖老师的民事责任依法应由其所在单位即某中学承担。v王燕自身的心理障碍是导致其自杀的直接的、主要原因,王燕的家长未及时疏导教育子女,监护不力,对王燕自杀后果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v因此,法院依法判

7、决由学校赔偿因王燕死亡造成的损失6.6万余元的40%,即2.6万余元。案例3:班主任的正当教育是法律保护的权利v某县某中学初一女生小丽(化名)因违反校规校纪、经常夜不归宿,甚至半夜三更跳窗子、翻院墙跑出校外与社会人员同宿而受到班主任严肃批评,并被其父领回家教育了几天,家长和学生共同写了保证书后又回到学校。v2004年12月4日,上罢晚自习后,小丽又跑出校外与一成年男性同宿,班主任到处寻找无果。v次日见小丽到校上课了,班主任便与小丽的家长联系,其母亲来学校把孩子领回去教育。v小丽回家后乘父母不在之机写了“妈妈,我是个坏女孩,我死后不要为我太伤心”的遗书,服用了“杀虫霜”农药,经抢救无效于6日下午

8、中毒死亡。v小丽父母认为学校和老师剥夺了未成年子女受教育的权利,造成学生伤心绝望而服毒自杀,请求法院判令学校和班主任赔偿死亡补偿金51340元,安葬费5346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分 析v某中学作为教育教学机构,班主任作为人民教师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权利和义务。v原告之女在校期间多次违反学校纪律,班主任代表学校曾对其进行过批评教育。v小丽身为学生本应洁身自好,遵守校规,却夜宿校外。出于安全和负责任的考虑,班主任让家长将其领回教育并无不当,学校和老师并没有作出将小丽开除学籍的决定,校方不存在违法行为。在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时,校方没有过错。v小丽在自己家中服毒身亡,学校和教师无法进行监管

9、,小丽家长也无证据证明小丽的自杀系学校和班主任剥夺其受教育权利所致,小丽的死亡与学校和老师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部分班主任工作的法律限度班主任的法定工作职责 v教育引导工作v班级的管理工作v组织好班集体活动v关注每一位学生的全面发展v学校教育工作最基层的组织者和协调者一、思想道德教育工作中的法律限度v主要工作n思想教育n道德教育n行为教育v限度公正n履行班主任的道德教育义务n坚持正面教育为主n坚守法律的底线案例4:女中学生忧郁成疾 肇事学生和学校担责v小佳原是某中学二年级学生,性格文静内向。2003年11月27日上午,在第三节课间,小佳被小明等三个同班的男同学堵在教室后面,小

10、明用课桌挡住她。小佳害怕,想从桌子下钻出来,这时,小明一下把小佳推倒,课桌正好磕在小佳的胸部。v当天下午第一节课时,小佳哭着把此事告诉班主任老师。下午放学后,班主任老师把肇事的三名男同学叫到办公室解决此事,并同时让小佳先回家。v与小明等一直关系不错的小伟本没有被老师叫去办公室,但他出于好奇也跟着去了。待了一会儿,小伟自觉没趣,也随着小佳一起离开了办公室。回到教室后,替哥们打抱不平的小伟与小佳发生口角,冲动之下他打了小佳一个耳光,小佳哭着回到家。v v调皮的男生欺负女生本不是一件特别大的事,但在性格内向的小佳心中却留下了深深的阴影。第二天早上,班主任老师发现小佳没有像往常一样去上学,当即拨通了她

11、家的电话。在电话里,小佳告诉老师自己昨晚喝了农药。学校立即派老师前往小佳家,送她去医院抢救治疗。经医院诊断,小佳为“农药中毒”。v 出院后,老师发现,小佳上课时开始精神恍惚,于是小佳的父母立即带着她前往北京儿童医院诊治,临床诊断为情绪障碍:焦虑障碍抑郁障碍。在治疗的2004年年初期间,小佳几次从家中出走。家长不得不为小佳办理了转学,并因情绪障碍办理了休学手续。 分 析v小佳当晚喝农药虽系其个人所为,但四个男生白天的侵害行为无疑是她喝农药的重要诱发因素,侵害行为与小佳喝农药的行为及引发的情绪障碍的后果具有因果关系。v但鉴于喝农药的时间、地点及系自身行为的情况,小佳的监护人亦负有监护不力的责任。v

12、根据案情实际,由4被告承担小佳合理损失的30为恰当。v作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教育机构,学校也负有责任。小佳事发当天在学校两次受到侵害,学校均未能有效防范并控制,因此具有过错,应承担其余四被告赔偿责任中30的补充赔偿责任。 讨 论v教育学生一定要做到公平公正,否则容易引起不良后果。v思想教育要因人而异。对于不同性格的学生采取不同的教育策略。要做到因材施教。v思想道德教育不能突破法律设置的底线,否则教育就容易误入歧途。二、班级的管理工作中的法律限度v主要工作:n班级教学和生活秩序管理 n坚持正面教育为主,耐心诚恳批评教育为辅。n科学公正地评价学生的操行n班集体文化建设n安全教

13、育v法律限度n管理和教育方式得当n学业、操行评价公正n安全教育规范到位n建立应急机制n关注教学设施安全案例5:班主任定规矩:抽烟罚50异性牵手罚100。 v某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章老师于2005年学生入校军训后,口头向他们宣布了班级制定的管理制度,对各种违纪行为实行不同程度的经济处罚:抽烟罚50元、宿舍无人没关门罚20元、叫同学外号罚10元、冬天暖水壶不打开水罚50元v并规定这些罚款是谁举报就奖励给谁,一旦接到举报,班主任就会找人谈话,一谈就是几个小时,不承认错误就予以停课处罚。v效果章老师工作积极性高,责任心强,管理的班级不管从学习成绩还是平时表现,都是全校最好的,所以家长放心,多数学生也认同

14、这种方式。v渊源据称,班主任实行的罚款措施是家长委员会提出的。讨 论v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且取得家长的支持,但却为部分学生反对。v触犯了法律规范的底线。v班主任没有权力对学生行使行政处罚权,如罚款、限制人身自由等。v但学校仍可根据法律行使管理权力,对内部成员(如教师、学生)进行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 案例6:体罚学生间接引发精神病 v一高二学生因琐事与同学发生纠纷,班主任为此对参与打架的学生周小安打了两下,并揪了其耳朵,由此间接诱发周小安得了精神分裂症,校方与学生家长因赔偿问题一直未达成协议,该生一纸诉状将学校和老师告上法庭。 v2005年12月24日晨,枞阳某校506班两学生因用水问题打架,原

15、告周小安(化名)为帮助同乡也参与了打架。v上午第二节课下课后,班主任方里(化名)将周喊出教室了解打架情况。期间,方里用手轻打了周两下,并揪了周的耳朵,同时让周叫父母到学校处理此事。v26日下午,周的母亲赶到学校,方老师让她拿100元医疗费给受伤的学生,周的母亲说没钱而没有赔付。v第二天,周小安对老师说身体不适回家休息。当天晚上,周便在家乱打东西,行为怪异,学校知情后即借支1000元给周的父母。v29日,周小安被父母带到安庆市第六人民医院治疗,周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住了近两个月的院后没有明显好转。v几天后,周小安又被转到南京医科大学脑科医院治疗,又住了一个多月的院,共花去医疗费1.1万余元。v为

16、给儿子治病,周小安的父母又带孩子先后到安庆宜城医院、安庆第二人民医院和南京脑科医院门诊治疗,花去医疗费3万多元。在周小安治疗期间,学校共支付医疗费1.3万元。 v今年6月,周小安以学校疏于管理,教师体罚学生导致其精神病发生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和老师赔偿医疗费等18万余元。v案件诉讼中,周小安的病情经司法鉴定结论为:被体罚的这一生活事件是导致其精神分裂症发病的诱发因素,与此事件之间有间接因果关系,同时伤残程度被评定为七级。v双方辩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方里是否有体罚行为,校方是否疏于管理,原告是否原来就有病,即便有体罚行为,其行为与原告病情有无因果关系上。v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方里在履行教

17、育职责过程中,对违纪的学生未采用恰当的、合理的方式进行教育,却以违纪为由对学生周小安进行体罚,并由于间接导致原告的精神病发生,主观上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v老师的行为应认定为教学职务行为,应由负责对教师管理的学校对外承担赔偿责任。 讨 论v教师体罚间接导致了学生的精神分裂,本身教师的体罚行为有悖于教育正常行为,虽体罚当时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却带来了精神上的压力,是致学生精神分离其中一个原因。v体罚的范围很广,凡是致学生身体、心理伤害的行为均可定位为体罚。v体罚行为违反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受民法通则规范。v教师是学校的雇员,其行为为教学职务行为,学校为第一责任人。案例7:一根教

18、鞭管理不善 实验小学赔偿八万 v原告王某和被告丁某均系实小同班学生,被告丁某系该班班长。v2003年7月7日,该班在上体育课时,课任老师让学生在教室内复习,因课堂秩序混乱,老师让班长丁某维持课堂秩序,丁某即拿起放在讲桌下的教鞭(竹棍)站到讲台前维持秩序。v因学生王某不遵守课堂纪律,丁某即让王某站到讲台前并用教鞭敲打王某头部,所持教鞭不慎刺伤王某左眼,导致王某左眼球下方肿起一个小肉球。v事故发生后,课任老师将王某带到校医务室,因校医务室无人,而又未采取其他措施,同时也未告知班主任和双方家长。v7月11日,原告的父母发现原告左眼受伤,遂到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左眼巩膜脱落。v2003年7月14日至

19、2004年4月10日,原告先后经十堰市太和医院、十堰市人民医院、北京同仁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等多次检查治疗,均无法治愈。v事后,原告的左眼视力持续下降至0.15度,经司法鉴定为七级伤残。 v法院经审理认为,学生丁某所持教鞭系县实验小学教师用以辅助教学的工具,学校对教鞭的管理使用应履行管理职责。v因学校对教鞭疏于管理及该校教师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v学生丁某因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所持教鞭是否具有危害性没有预见能力,其在课堂上维持秩序的行为应视为在学校和老师的安排下所形成的一种班干部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故该行为所引起的损伤后

20、果应由所在学校承担责任。v原告眼部受伤视力下降至0.15度,经多家医院检查诊治已无恢复的可能,遗留了七级伤残,对其将来的学习、就业、生活将产生较大影响,对其的精神也将产生较大的痛苦,故其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应适当予以支持,遂依法判决被告竹溪县实验小学赔偿原告王某各项经济损失78132.87元分 析v班主任管理好班级是应尽的责任,但是在管理过程中,班委会也发挥着辅助的作用。v在本案中,班主任授权班长对课堂秩序进行管理,是正当的。但是,由于对教鞭的管理不当,致使班长可以轻易地拿起教鞭,不慎造成学生伤害,且事后没有采取及时的救治措施,导致学生伤害扩大,学校因此必须承担责任。v实际上,班主任对班级

21、中的教辅用具应当履行好管理职责,但许多老师疏于管理,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 什么是职务行为?v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第款规定:n“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v据此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工作人员职务侵权之构成,不以法人的过错为要件,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是职务行为致人损害,法人就应承担责任;如果与职务行为无关,则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v所谓职务行为,就是指一切与法人要求

22、执行之职务通常合理相关联的事项。即在确定损害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时,不能仅以法人的业务范围为限,与业务范围有相当关联的较为常见的工作人员损害行为,也应以职务行为论。v一般来说,对于法人有明确授权或者指示的事件,工作人员为完成此事所进行的活动当然属于职务行为。v但对于工作人员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案件具体分析。如果工作人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属于通常可以预见的合理行为,或者与执行职务有内在的联系,就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v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工作人员的行为与法人的业务无关,也应认定为职务行为,法人亦要负替代责任。v比如,旅馆服务员、公共汽车驾驶员、医院的护士等服

23、务行业的雇员如果对顾客发脾气,即使纯粹出于个人原因,与雇主的业务完全无关,雇主也要负替代责任,因为这些行业本身的服务性质要求顾客受到较高程度的尊重和保护。v如果教师役使学生的行为与教育教学活动有合理的关联,应当认定役使学生的行为系职务行为。v如果教师役使学生的行为纯粹是为谋己之私利,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但以教师身份为个人目的役使学生的行为,一般也应认定为职务行为。 三、班集体活动中的法律限度v主要工作n指导班委会、少先队中队、团支部开展工作,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团队活动;n组织开展班集体的社会实践活动、课外兴趣小组、社团活动和各种文体活动。v法律限度n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申报手续n活动出发前需要进行

24、安全教育和安全措施检查n活动过程中应当有足够的力量维护学生安全案例8:学生车祸身亡,班主任有错学校担责赔偿 v2004年4月10日下午,甘肃定西市岷县梅川中学某班30多名学生,由班主任任某带领前往梅川镇看望生病的同学。但在返回途中突遇车祸,学生杨琴霞不幸身亡,肇事车主向死者亲属赔偿损失4万元。v死者亲属认为是学校和班主任的过错行为导致学生死亡,校方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遂将班主任任某、梅川中学和岷县教育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有关损失7万余元。v法庭一审认为,杨琴霞遭遇车祸,班主任未尽到职责,没有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及相应的安全教育,学校管理不到位、监管不力,班主任在履行学校的管理职责时,其管理中的重

25、大过失造成的严重后果,应当由校方承担民事责任。v岷县教育局是行政主管部门,对造成的严重后果不承担直接的管理职责,遂判决梅川中学赔偿死者亲属各种损失36万余元。v一审宣判后,死者亲属和岷县教育局均提出上诉。10月28日,经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梅川中学赔偿死者亲属有关损失37万余元 分 析v班主任带学生去看望生病的学生,在我国教育传统中似乎是一种惯例和道义上的义务。v班主任没有尽到职责,没有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和相应的安全教育,尽管这是一起交通事故,肇事者因此承担了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责任,但并不能免除班主任由于过失导致的赔偿责任。v通过典型案例和预防措施来提醒教师和学校

26、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保证安全,保证符合法定程序,可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案例9:学生动物园遭熊袭击 学生学校公园均担责 v小学生陈星星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在动物园拿汽水喂熊时,被狗熊咬伤。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陈星星将学校和公园告上法庭。2005年4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学校担责40%,赔偿4.9万,公园担责20%,赔偿2.4万。 分 析v5个班的学生去公园,而随行教师仅有5名,且在公园内随行教师放任学生自由活动。v被告人民公园在公园及动物园入口处设有游客须知标牌,在动物园内熊舍处设有警示标牌。v按其年龄和受教育程度应当知晓起码的安全常识及具备对其行为的危险性的认知能力。 v学校虽对学生进

27、行了安全教育,但作为教育机构,其应当知道,未成年人的自制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有别于成年人。因此,除安全教育外,管理和保护措施必须到位。 v被告人民公园工作人员为招徕游人,以低于儿童票价的特殊收费让原告等学生进入动物园。v对于这些特殊游人(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又无家长或教师携带),其即应予以特殊关注,如在猛兽观赏区域安排人员进行巡查,一旦发现他们有危险行为能及时劝告和制止,以确保他们的人身安全。讨 论v在班主任或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的活动时,仅有安全教育是不够的,必须派出足够的人员来保护学生的安全,维护正常的活动秩序。v而接待方也要对未成年人观赏给予特殊照顾。v有足够的警示标志。v尽到

28、注意义务。 案例10:课间嬉戏摔伤腿学校无责不赔偿 v陈东风(12岁)、周生生(13岁)均系初中一年级学生。v2006年10月24日上午课间休息期间,他俩在玩耍嬉戏追逐过程中,陈东风不慎摔伤左腿,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确诊,陈东风的伤情为左膝复合伤、左胫骨髁间棘骨折、左膝交叉韧带及半月板损伤。医生对其施行了行膝关节镜探查术、左膝前交叉韧带修复术,陈东风住院11天,共花医疗费8311.05元。v陈东风受伤后,因未获得经济赔偿,遂在其家长的监护下,以学校及周生生的家长未尽到监护职责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因此所受到的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v法院查明:学校对学生进行了相关安全常识教育,印发的

29、学生规定第7条规定:“室内室外不准追打、吵闹,”,并于2006年9月1日与各班主任签订了安全管理责任状,而且陈东风、周生生所在班级的主题班会记录表中记载了“不能追逐、打闹和斗殴”的内容。 v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学校应承担的责任形式为过错责任,本案中学校不仅印发了与安全相关的规定,而且还与各班主任签订了责任状,并且进行了安全常识教育,学校已尽到了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履行了相应的职责,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v原告陈东风与被告周生生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具备一定的判断能力及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在学校给予安全教育后仍追逐打闹,致发生损害后果,具有相等的过错责任,周生生的监护人应当承

30、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 讨 论v课外活动和课间时间是未成年人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最多的领域之一。v班主任应当履行好注意义务,保证学生在课外活动和课间时间活动的安全。v从司法实践看,只要学校在安全教育方面尽了责任,同时安排老师负责课外活动和课间活动的管理,就意味着学校已经履行好注意义务了。v但是,如果应当发现学生活动具有危险性,而没有能够发现或者没有及时制止,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案例11:学生课间受伤 学校担责20% v2004年2月24日上午下课后,曾博广喊同学郝海燕、张杏一起做“转过圈”游戏,开始由曾博广冲撞郝海燕与张杏拉的手,结果曾博广未冲开,随后由郝海燕冲撞曾博广与张杏拉的手,结果也未冲开

31、,但郝却压在曾博广的右肩上,并摔倒在地上。v曾当时就感到右肩疼痛,在上课时被老师杨平发现送到村卫生室去治疗,后被家人送往宜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v经宜城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博广的伤情为:右锁骨骨折,但致残程度尚达不到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学校不愿赔偿其医药费,导致纠纷发生。v宜城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曾博广、被告郝海燕均系未成年人,其行为的法律责任,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v本案中,由于原告曾博广与被告郝海燕玩的游戏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损害结果的发生与原告和郝海燕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之责相关,故被告郝海燕的监护人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曾博广的监护人对

32、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v被告大桥小学对于在校的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之责,有义务引导学生在课间休息时做适当的游戏,避免出现学生人身伤害事件。v但是,大桥小学在原告曾博广与被告郝海燕玩“转过圈”这种具有一定危险性游戏时,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导致此事故发生,因此大桥小学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v故此判决被告郝海燕的法定监护人郝祖兵赔偿1096元(50%),被告大桥小学赔偿438.43元(20%)。 分 析v法院认定学生玩得游戏属于危险性游戏,学校应当发现但没有发现和及时制止,造成了学生人身伤害,应当承担次要责任。v学校应当明文制止危险游戏和危险行为,并采取列举方式列举,

33、以避免法律纠纷。v值日教师制度对于防止类似的事件也是非常必要的。案例12:学生在校踢球受伤 因为比赛学校不担责任 v刘林系郑州市某中学初二年级三班学生,李明(化名)是初二年级一班学生。v2002年12月25日,学校在本校组织班级篮球对抗赛,当天下午,由初二年级三班与一班进行对赛,刘林与李明均参加了这次比赛,比赛由体育教师及裁判组织实施,在比赛过程中,刘林带球突破时撞到正在进行防守的李明腿部,刘林不慎倒地肩部摔伤,随后由校方通知其家长,由家长带他到医院进行诊治。v经医院诊断:刘林为锁骨骨折需要住院治疗。v刘林及其家长认为,刘林是在学校组织的篮球赛中,由于李明犯规导致其受伤骨折的,但学校并没有对刘

34、林进行积极抢救而是通知家长到校将其接走治疗。v且在刘林治疗期间,学校既没有进行抚慰,也没有谦意和赔偿。v由于校方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加之在天寒地冻的情况下,在室外组织有强烈对抗性质的比赛,学校也存在一定过错。v要求判令学校赔偿刘林各种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用及其他相应经济损失共计9987.19元,李明负相应责任。v法院经审理认为:篮球运动是一种激烈的对抗况技运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比赛中,球员之间发生碰撞不是参与者主观所能控制的行为。v刘林参加的班级对抗赛系学校组织,学生自愿参加的。v尽管在组织比赛中有体育老师在场,有裁判裁决监督评判,其比赛场地为学校原用场地,但学校在组织比赛过程中并无明显过错。v

35、比赛参与者刘林、李明虽系未成年人,但双方均已就读初中二年级,双方对篮球比赛均应当能意识到存在一定危险性,该危险性除对方有过错外其危险均属自愿承担的范围。v庭审中原告未能向法院提交学校在组织比赛中有过错的相关证据,也没有证据证实李明在比赛中具有对刘林身体故意伤害的行为。故二被告均不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原告的请求不能支持。v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并参照教育部2002年8月21日发布发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遂依法依法驳回了刘林的诉讼请求 。分 析v我们常用一个概念来说明体育竞技比赛中的人身伤害责任问题,即“自愿承担危险”原则。v一般而言,参赛运动员或旁观学生在学校组织的对抗性或者

36、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如果学校组织行为并无不当的,则学校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案例13:擅离校园溺水亡 学校无责不赔偿 v陈冉是安徽省舒城县第一中学高中部学生。v2003年3月13日晚,他因第二节晚自习无教师看班辅导,遂与同学一起擅自离校来到附近的网吧,在返回学校途中,失足掉入河中溺水身亡。v事故发生后,其父母雇人雇船多方寻找,直到3月29日下午才在孔集镇河段找到尸体,为此花去丧葬费、打捞费约8000多元。v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经过协商,达成由被告学校补偿原告3000元的协议。v但死者父母认为,被告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中有失职行为,此失职行为与陈冉溺水身亡有一定

37、的内在联系,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依法要求被告学校赔偿各项损失总计88087元。 v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原告之子陈冉在学校上晚自习课时,不经请假离校到附近网吧上网,后在返校途中落水身亡属意外事件,陈冉溺水死亡与被告教育教学管理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被告对此无过错。v事发后,被告出于对原告的同情补偿其损失3000元,不应认为被告对此负有法定的侵权责任。v原告于同年接受并领取了3000元,此行为可视为双方就此事达成协议,现两原告要求被告重新予以赔偿无法律依据。 分 析v学生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且年龄已到17岁,作为学生,应当知道履行请假手续,而该同学没有履行手续擅自离校,造成的人身伤害与学校行

38、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法院认为学校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v擅自外出行为在中小学中非常普遍,也是班主任工作中常见的问题。在法律上,只要学校请假制度健全,门卫管理规范,程序正当,一般可以免责。四、关注学生发展的法律限度v主要工作n关注学生的学习n了解学生的特点和潜能n发现并妥善处理可能出现不良后果的问题n注意倾听学生n为每一位学生的全面发展创造公平的发展机会v法律限度n关注不等于包办案例14:班主任填错志愿代码 高考生落榜获赔 v原告朱某自2005年下半年开始,在新干中学体艺班参加高考补习。经过一年的艰苦努力,在2006年高考中,朱某的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都远远超出宝鸡文理学院艺术设计专业

39、当年的录取分数线,且在江西地区考生中总成绩排名第九,应在该学院录取范围之内。v但直至7月7日,朱某才得知,班主任老师皮某在组织学生为其填涂高考志愿卡过程中,将陕西宝鸡文理学院的代码2884错填成284,造成朱某的档案投不到该学院,朱某当年未被录取。 v这名考生将班主任告上法庭,开庭之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庭外调解协议,教师皮某自愿补偿未被录取的学生朱某万元,原告撤诉。 分 析v此案中班主任填错学校代码导致考生无法如愿进入大学,是工作上的失误。为此,班主任承担了赔偿责任。v班主任工作中,细心对于保护学生的合法利益非常重要。加强工作细节管理往往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利益。第四

40、部分班主任常遇到的学校领域人身伤害事故列举一、四类典型伤害事故因校内设施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v课内造成的校内学生人身伤害v课外造成的校内学生人身伤害v课外造成的校外学生人身伤害因教师原因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v体罚造成的校内学生人身伤害v教育方式不当造成的校内学生自残、自杀(如不当的批评)v教师侮辱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v教师在负有组织、管理职责期间发生的学生伤害v教师患有特殊疾病、已经告知学校,但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导致的伤害v组织学生从事不适合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或其他活动造成伤害的。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v制度不当造成的伤害v责任缺位造成的伤害v处理不当造成的伤害v未尽义务造成的伤害(如未

41、尽告知、保护、救助、安全教育等)v违反法定义务造成的伤害因第三方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v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学生伤害v因外来人员导致的学生伤害v因校内其他学生导致的学生伤害二、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应采取的措施 v抓紧时间,及时救助学生 n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n是学校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n医疗费用问题,学校也要设法筹措先行垫支 。n在医院抢救过程中,学校要派专人在场,了解情况,帮助看护,以免不测。 想方设法,及时告知家长v告知必须及时。v告知还要注意适当的方式。 事发、事后,及时报告上级v主要是指下面两种情形:v(1)造成伤害,可能导致

42、学生残疾、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的,甚至个别学生死亡的;v(2)伤害虽然不严重,但涉及到的学生面比较广。 保护现场,组织专人处理v设法尽可能地保护好事故发生的现场,特别是遇到复杂事故,最好请派出所和其他有关部门(如保险公司)到场与学校一起取证。v最好先让法制副校长出面积极对待,严防事故发展v消除发生事故的隐患;v学校领导一定要采取得力措施,不要让与伤害事故直接有关的当事人与来者直接面对,严防造成新的伤害。v对受伤者的治疗过程,学校要积极对待,家长来了后,仍要派专人参与全过程,要注意有无医疗事故发生。 主动协商,慎重对待承诺v有争议, 应该首选协商方式,主动协商,及时化解矛盾。 v协商中要慎重对

43、待承诺。不要一味迁就,“花钱买平安”,有失公平;也不要草率表态,随便承诺,无法兑现,留下后遗症。 协商不成,请求行政调解v申请调解应符合下列条件:(1)双方都同意调解;(2)申请人必须是与事故赔偿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3)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要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调解的受案范围;(5)双方都没有向法院起诉。 v如果在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60天内双方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即终止调解。如果在调解期限内,有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经受理,也即终止调解。调解无效,依法提起诉讼v教育行政调解协议也仅具有合同的约束力,没有法律的强制执行力, 分清责任,处理有关人员v“应当由

44、学校负责的赔偿金,学校应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办法)第二十九条)v具备一定经济条件的学校,应自行投保学校责任险。 v由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过错行为造成的, 学校向受害学生进行赔偿,然后可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责任人进行追偿,并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v中小学生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学生家长应该依法赔偿。v如受伤学生与致害学生之间,因事故赔偿发生争议,双方学生家长协商不成要求学校居间调解v学校在平时应向学生家长宣传,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险,但学校不得代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更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总结教训,

45、改进防范措施v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完善学校安全制度。v落实安全措施,特别是消除学校安全隐患。 本类案件适用的主要法律规范v教育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及实施意见。v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v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v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2006 。v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三、事故损害的赔偿与处理原则精神损害赔偿v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n与人身伤害有关的侵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格权利的,自然

46、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依法予以受理。n解释确定的精神损害的赔偿方式为赔偿精神抚慰金,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等。依此司法解释,人身损害的间接损失也应当予以赔偿。 n纯粹的精神损害如侵犯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身份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的赔偿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因此,在适用本办法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需要注意学生伤害事故不包括单纯的精神损害赔偿。人身伤害赔偿v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n致伤n致残n致死v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

47、调解方案。v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其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n医疗费医疗费指受伤害学生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所支付的必要费用。n误工费,指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需要陪同受伤害学生诊治或者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不能参加工作而减少的合法劳动收入。n护理费,指受伤害学生在住院期间和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专人陪护的费用,或者虽未住院但在诊治期间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专人陪护的费用。n交通费,指受伤害学生及其合理数量的陪护人去医院救治、诊治、陪护所需支出的往返路费。 n住宿费、住宿费、n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n必要的营养费,必要的营养费,指受伤害学生为

48、恢复健康确实需要补充营养所支付的费用。v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v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v赔偿项目的标准和计算方法,是具体确定事故责任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准则。司法实务提出了许多标准如实际需要、平均工资、平均生活费、余命计算

49、法、费用计算法、综合计算法、还有精神抚慰金(伤残和死亡补偿金)的酌定计算方法等。 v教育行政机关在赔偿方案中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有关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的规定来具体确定学校赔偿的范围与标准。v民事赔偿双方当事人享有处分权,但处分权的行使必须合法和合理,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法律的强行性规定。v在赔偿实务中,赔偿损失须是合法和合理的损失才能予以赔偿。(如补牙) 伤残程度争议的鉴定v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n人体伤害鉴定有两种鉴定,一是死亡鉴定,是由专门机构的法医通过对死者身体解剖进行死

50、因鉴定;二是对受伤致残的学生进行伤残程度的鉴定。v在人身伤害鉴定中,之所以出现重复鉴定、多个鉴定结论相互矛盾的情况,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鉴定机构采用的人体伤残鉴定标准不统一。 v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1990年3月29日联合颁布的人体重伤标准(法(司)发1990070号)和1990年4月20日颁布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的人体伤残鉴定的规范性文件,是现行有效的人体伤残鉴定的国家标准。v各方对于受伤害学生人身伤害程度的鉴定存在争议时,应当依法委托事故发生地或学校所在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或者公安机关的法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51、、公安部联合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建立学校保险体制v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v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v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事故责任的处理v对学校责任人的处理: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v 对学校的处理: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52、,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v对行政部门责任人的处理: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v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v为扰乱学校秩序者的处理: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53、,侵犯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四、校园安全管理中的法律问题v校内安全制度v日常安全管理v安全教育v学校周边管理v安全事故处理(1)校内安全制度v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v设立保卫机构v健全门卫制度v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v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v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v卫生安全制度v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v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v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v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v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v建立车辆管理制度v建

54、立安全工作档案(2)日常安全管理v教学规范v大型集体活动v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v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v教学楼v抢险等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商业性活动。v将场地出租v停车场。v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v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3)安全教育v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v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v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v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v开展交通安全教育v开展消防安全教育v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

55、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v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v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v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v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v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4)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v建立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v禁止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违章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v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v交通警示标志,施

56、划人行横线、交通设施、学校上下学时间维护道路交通秩序。v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v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v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v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5)安全事故处理v启动应急预案(教育行政部门、学校)n校园发生的自然灾害、治安事件、公共卫生事件v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v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6)学校安全事故责任v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

57、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v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v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欢迎指正!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计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