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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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山东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协会丁元余(日照站)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第一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概论第二章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监督第三章工程验收第四章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档案管理第五章工程质量投诉及事故的处理第六章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文件其中第一、二、三、四、五章与第六章有相重复的内容。条文规定以第六章为依据。第十章常用建筑设计基础知识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目录第一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概论 第一节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概念 第二节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节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基本要求 第四节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管理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第一章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概

2、论掌握:1.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 2.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程序 3.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4.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的主要内容。熟悉: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基本要求; 2.质量监督概念;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概念; 4.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基本素质要求。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编编制依据制依据 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础设施工程施工程质质量量监监督管理督管理规规定(定(5号令)号令)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2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收备案管理办法(2 2号令)号令)二九年十月十九日起

3、施行3、关于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10159号4、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质【(建质【20032003】113113)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第一节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概念 一、质量监督P1 (一)质量监督概念 质量监督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产品、工程、服务质量和企业保证质量所具备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判断/单选) (二)质量监督的方针(3)和工作原则(4) (多选) (三)质量监督的职能(7)和作用(7) (判断/单选)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1)预

4、防职能(2)补救职能(3)完善职能(4)参与解决职能(5)评价职能(6)情报职能(7)教育职能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参与解决职能。指导企业的生产检验工作,协助群众或社团参与质量监督活动,促进产品质量和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在经济活动中采取有力手段对忽视质量,粗制滥造,以次充好,甚至弄虚作假欺骗用户,损害消费者和国家的利益现象进行揭露曝光。质量监督就是发现和纠正这些危害质量的做法。是维护消费者利益和保障人民权益的需要。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是促进企业提高素质、健全质量体系的重要条件。是经济信息的重要渠道,是客观可信的质量信息源。还能发现技术标准本身的缺陷和不足,为修订标准和制定新标准以及改进标准化

5、工作提供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概念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判断/单选)(二)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事业现状(三)导则(建质【2003162)与监督管理规定(部令5)的关系:部令规定法律层面高于规范性文件。但由于目前尚没有可具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尽管(建质【2010】159号)行文废止,本书仍引用了导则中的若干要求。有指导意义。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第二节

6、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判断/单选) 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P3(3条) 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二、主要工作内容(8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多选)(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

7、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三、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程序) 部5号令第六条 -6道程序(多选) (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二)制定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要加快建立健全以抽查为主要方式、以行政执法为基本特征的工程质量监督模式,切实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增强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和威慑力。 (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逐步改善原有的监督模式。但不管怎么做,皆要以能

8、够提高监督的有效性,确保和提高工程质量为前提。如差别化监管、不良行为记录诚信管理等). 书中目前的监督方案、监督交底做法,对落后地区及偏远县市、二级以下施工企业仍是一种有效的工作方式。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二)监督方案P5(三)质量监督交底对于各地当前行之有效的质监模式,在省实施细则颁布之前仍然有效,没有必要千篇一律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四)现场监督检查

9、工作程序1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 监督检查的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5) 监督检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检查内容见第二章。2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监督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应遵守以下一般规定(5条)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监督机构应对地基基础工程的验收进行监督,并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抽查(3条)监督机构应对主体结构工程的验收进行监督,并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抽查(3条)监督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装饰装修、建筑节能工程、安装工程的下列部分内容进行抽查(5条)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监督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工程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下列部分内容进行抽查(5)监督机构可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

10、能、关键部位的实体质量或材料进行监督检测,检测记录应列入质量监督报告。监督检测的项目和数量应根据工程的规模、结构形式、施工质量等因素确定。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8)监督检测的项目宜包括(8)(9)监督机构经监督检测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对工程质量有怀疑的,应责成有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五)对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违反规定的处理(3条)(六)工程竣工验收监督(4)(1)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4)竣工验收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监督机构向备案部门提交工程质量

11、监督报告。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七)工程质量监督报告(4)其中: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内容(8)(八)混凝土预制构件及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检查程序(8)(九)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程序及内容(8)其中:监督检查(7项)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第三节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概念P18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判断/单选)监督人员分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 (一)质量监督工程师应满足以下条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质

12、量监督管理规定(5号令)号令)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第十三条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多选)(一) 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二) 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三) 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 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监督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二、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岗位职责(9条)P18(多选)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建建【2000】151)明确了质监机构和质监师的权利与责任。共七部分,其中第六部分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

13、质量监督工程师的权力与责任”规定了两条。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第四节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管理P19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国家强制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要服从政府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建设工程活动都应当服从这种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不是局部的,而是对工程全过程、全面的监督,涉及到参建各方主体。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信息管理,要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而改进,不能沿用过去传统的、落后的管理方式和管理办法。随着信息化进程的发展,信息管理也成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一个主要内容。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一、质量监督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二、工程质量信息管理的职能

14、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的内容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四、工程质量信息的工作流程五、信息的传递六、质量监督机构的信息管理(P19-21)1.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信息包括(8)2.勘察、设计单位质量信息包括(7)3.施工单位的质量信息包括(13)4.监理单位的质量信息包括(7)5.质量监督机构的信息(8)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案例1-1质量监督方针是指质量监督活动的宗旨。主要包括以下(ABC)条:A、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B、坚持公正科学监督的方针。C、坚持以规范、标准为依据,公正执法,站在维护国家、人民利益的立场,第三方公正的立场。D、百年大计、质量第一。E、百年大计、安全为天。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

15、识1-2质量监督工作的原则包括(ABCD)A、统一管理与分级分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B、对生产、施工和流通领域的产(商)品质量监督一齐抓的原则。(质监局/工商局/工程质监站)C、突出重点,宽严适度的监督原则。(差别化监管/挤水分、上水平、达标准)D、质量监督检查后,要及时进行处理E、公开、公平、公正行政许可法F、公正、公开行政处罚法G、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行政复议法H、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招标法I、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民法通则J、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建筑法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1-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AB)进行监督A:质量行为B:实体质量C:招标投

16、标诚信行为D:企业财务运行体系E:推荐性标准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1-4房建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ABC)内容:A、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5-1)B、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5-2)C、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5-8)D、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8-1)E、受理建设单位办理监督手续。(6-1)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1-5【部5号令】规定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ABC)措施:A、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B、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C、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

17、正。D、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改正。(建建【2000】151号)E、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报告委托部门批准后实施。(建建【2000】151号)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1-6施工单位的质量信息包括(CD)A、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B、在施工过程中的有关设计洽商和变更信息,(勘察、设计)C、建筑材料、配构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检验信息,D、施工组织设计信息,E、工程质量记录、整改措施,工程竣工阶段资料。(监理)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17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

18、法给予批评教育。(错)*行政处分的种类有6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1-8。对于没有办理监督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工程,因为建设单位尚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所以可以先不进行监督。(错)*监督是一种执法行为。1-9排除产生质量缺陷的因素和弥补其后果的是:完善职能。(错)补救职能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第二章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监督第一节 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监督 第二节 勘察单位质量行为监督 第三节 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监督 第四节 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监督 第五节 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监督 第六节 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行为监督 第七节 检测机构质量行为监督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19、第二章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和检测机构的质量义务。 第一节 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监督P22掌握: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熟悉: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准入管理;了解:建设单位质量不良行为记录; 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一、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P22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质量有其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条例第七至十七条。(多选) 1、招标工程范围(3) 2、强制性标准内容(6) 3、图审内容(4) 4、监理范围(5)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5) 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二

20、、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准入管理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鲁建发200511号),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暂定资质五个资质等级。(判断/单选) 房地产资质等级开发规模 P24。(判断/单选) 三、建设单位质量不良行为记录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设部建质2003113号),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监理等 建设单位质量不良行为记录内容(5项)(多选)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监督机构履行质量行为检查及不良行为记录 (一)不良质量行为记录的定义及有关责任主体

21、1.不良质量行为记录的概念 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勘察、设计文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的记录。(判断/单选) 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2.不良质量行为的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 工程参建的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相关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均为建设工程不良质量行为的责任主体。 ( 二)不良质量行为记录的范围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

22、法(试行)(建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质【2003】113)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第二节 勘察单位质量行为监督P25掌握:勘察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熟悉:勘察企业市场准入及人员资格管理;了解:勘察单位质量不良行为记录; 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一、勘察企业市场准入及人员资格管理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

23、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二、勘察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条例第18-20条。(12) (多选)三、勘察单位质量不良行为记录(12条) (多选)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第三节 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监督掌握:设计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熟悉:设计企业市场准入及人员资格管理;了解:设计单位质量不良行为记录; 一、设计企业市场准入及人员资格管理 (一)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二)资质分类 工程设

24、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个别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可以设丙级,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 (三)人员的资格要求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二、设计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条例第1824条。三、设计单位质量不良行为记录(12条)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第四节 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监督掌握: 施工企业市场准入及人员资格管理;

25、 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质量不良行为记录; 一、施工企业市场准入及人员资格管理 1施工企业市场准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判断/单选)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根据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26、(各自业务范围) (判断/单选) 2项目经理资格管理 工程施工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根据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 号),项目经理必须由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受聘,取得注册建造师职业资格的人员承担。 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二、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条例第2533条(多选)(判断/单选) 2-1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否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错)三、施工单位质量不良行为记录 2-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设部建质2003113号)

27、规定:对责任主体单位的不良记录应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评优和资质晋升的重要依据。(错) (年检和资质评审) 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第五节 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监督掌握:监理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监理企业市场准入及人员资格管理; 监理单位质量不良行为记录; 工程建设监理是指针对工程项目建设社会化、专业化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接受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所进行的旨在实现项目投资目的的微观监督管理活动。(判断/单选) 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一、监理企业市场准入及人员资格管理 (一)监理企业市场准入管理(判断/单选

28、) 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 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二)监理企业人员资格管理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二)监理企业人员资格管理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动建设监理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和山东省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建设标准(鲁建发20093号),工程监理实行项目总监负责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注册证书,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经验,经企业法人书面授权,对具体项目的监理工作负全部责任。(判断/单选) 法律法规和

29、监督工作常识二、监理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主要有违法责任和违约责任两个方面。 (多选) 条例第34-38条。 1、违法责任建筑法第69条、条例60、68条2、违约责任建筑法第35条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三、监理单位质量不良行为记录2-3总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的。(错)2-4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监督,只受合同约定的约束。(错)还应受到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约束和设计文件等为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2-5在某项工程中,监理企业A与施工单位B串通起来,为施工单位B谋取非法利益,并给建设单位造成了一定损失。根据法律应为(

30、B ). A.由施工企业独自承担赔偿责任 B.监理企业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 .监理企业独自承担赔偿责任 D.均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连带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如交通事故中驾驶员和车主,在驾驶员没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对受害人所承担的责任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第六节 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行为监督熟悉: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责任和义务;了解:施工图审查机构市场准入及人员资格管理; 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不良行为记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1

31、34号) 部5号令已经不把图审机构列入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范围内, 因次本节内容不作为学习内容了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第七节 检测机构质量行为监督P34掌握:检测机构质量责任和义务。熟悉:检测机构市场准入及人员资格管理。了解:检测机构机构质量不良行为记录。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141141号)一、检测机构市场准入及人员资格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判断/单选)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二、检测机构质量责

32、任和义务(17) (判断/单选)三、质量检测机构质量不良行为记录(4) (多选)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2-6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准确性负责。(错)真实性2-7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格性负责,(错)准确性2-8建设单位负责供应的材料进入工地未经检验用于工程经鉴定检测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错)条例29+65条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2-9住宅工程售房单位对用户的保修期从售房之日起计算。(对) 2-10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包含返修费,也包含给使用人或第三人造成的财产或非财产损失等。(对)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2-11下列(ACD)单位

33、是建设工程不良质量行为的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A、工程质量检测机构B、业主委员会C、勘察D、施工单位E、物业公司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2-12、监督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A、B、D、E)A、分包单位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B、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C、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2000211*)D、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E、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第三章工程验收(P36) 第一节 统一标准 第二节 工程施工过程验收监督 第三节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第四节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第五节 优质工程

34、评价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第三章工程验收编写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第一节 统一标准掌握: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 2、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合格标准; 3、通过返修或加固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处理办法; 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熟悉:1、统一标准的适用范围2、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3、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返工验收的基本规定。了解:1、统一标准的编制依据及与各专业验收规范的关系2、施工单位质量管理的规定3、建筑工程质量控制的基本规定。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一、概述 建筑工程施工

35、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是用技术立法的形式,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方法、内容和质量指标,统一验收组织和程序,促进企业加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社会效益。标准编制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 (一)适用范围及主要内容: 1、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不包括设计及使用中的质量问题,建筑工程包括10个分部: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1) 地基与基础工程;(2) 主体结构工程;(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4) 建筑屋面工程;(5)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6) 建筑电气工程;(7) 通风与空调工程 ;(8) 电梯工程;(9) 智能建筑工程;(1

36、0)建筑节能工程; 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2、主要内容:(1)对房屋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作了规定;(2)直接规定了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的验收,从单位工程的划分和组成,质量指标的设置,到验收程序都做了具体规定。(二)统一标准的编制依据及与各专业验收规范的关系: 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基本规定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基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 (附录A/11条)(1)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2)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3)施工质量检验制度(4)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考核制度 (多选)(一)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 (3.0.1)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质量是什么?不

37、同岗位有不同的理解。营销人员-满足客户要求。研发人员-标准的技术规范。市场分析员-正确的市场策略生产(施工)人员-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产品或工作的优劣程度。ISO9000标准:是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工程质量是指工程满足业主需要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特性综合。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质量是一种管理、一种诚信、也是一种责任。这可从质量的三个层面理解质量控制-物理层-控制生产状态质量保证-事理层-规范工艺操作质量管理-人理层-高度责任感案例*3-1质量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按照策划、实施、检查、处置的循环方式进行系统运作。(对)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3

38、-2施工企业应建立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应包括(ABC)A、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B、质量管理制度C、质量管理的各项记录D、安全管理制度E、环境管理制度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四)施工单位的责任。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质量责任制。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二) 建筑工程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3.0.2) 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产品应按各专业验收规范进行复验,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

39、序完成后应进行工序交接检验。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相关各专业工程之间,应进行中间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三)建筑工程应依据下列文件进行验收: (强制性条文)(3.0.3)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三、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4) 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 (一) 单位工程划分原则:(4.0.1) 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单选) 2、

40、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某一部分为子单位工程。 子单位工程的划分一般可根据工程的建筑设计分区、结构缝的设置位置,使用功能显著差异等实际情况,在施工前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共同商定,并据此收集整理施工技术资料和验收。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四)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2、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4、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5、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41、 6、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7、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相应资质。 8、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二)分部(子分部)工程划分原则 (4.0.2) 1、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材料及施工特点或施工顺序划分; (判断/单选) 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照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顺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个子分部工程。(具体划分按照本标准附录B采用) 3、当分部工程量很大且较复杂时,将其中相同部分的分部工程或能够形成独立专业系统的工程划分为子分部工程。法律法规和监

42、督工作常识 (三)分项工程划分原则 (4.0.4) 应该按照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具体划分按照本标准附录B采用) (判断/单选) (四)检验批的划分原则:(4.0.5) 由各专业验收规范确定,并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或专业系统等进行划分,也可以在施工前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验收规范的原则要求共同商定,经确定后的检验批,施工单位应按规定自检评定,建设、监理单位进行随机抽样验收。 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五) 室外工程划分原则 :(4.0.6) 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划分单位(子单位)

43、工程。(具体划分按照按本标准附录C采用) 四、建筑工程质量验收(5)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四、建筑工程质量验收(5) (一)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条件(5.0.4)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验收合格。 核查各分部工程中所含的子分部工程是否齐全; 核查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的质量评价是否完善,有无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的综合评价、质量控制资料的评价、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分部、子分部工程规定的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测和抽测项目的检测记录,以及分部、子分部观感质量的评价等; 核查各部、子分部工程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的验收人员是否是规定的有相应资质的技术人

44、员,并进行了评价和签认。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可以按照表G.0.1-2进行核查。 3、单位(子单位)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可以按照表G.0.1-3进行核查。不仅要全面检查其完整性(不得有漏检缺项),而且对分部工程验收时补充进行的见证试验报告也要复核。 4、主要功能项目抽查结果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可以按照表G.0.1-3进行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共同进行观感质量综合评价,可以按照表G.0.1-4进行。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二)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返工后的验收;5.0.6/5.0.7) 五、单位工程质

45、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强制性条文)(6) 1、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6.0.2)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6.0.4) 3、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6.0.7)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第二节 工程施工过程验收 P41掌握:1、检验批合格质量符合规定, 检验批验收规定; 2、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的程序 及组织; 3、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符合规定。熟悉:1、工程

46、竣工验收报告的内容及应附有文件; 2、工程竣工验收成员及验收方案审查了解: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责任主体提供 质量文件审查 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工程质量验收是在施工企业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检测机构。工程质量验收主要由以上责任主体参加并评定等级,监督机构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进行监督 。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一、工程质量验收 (一)、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进行验收

47、1、资料检查 2、实体质量检验 (二)、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5.0.1) 1、主控项目经抽样检验必须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2、一般项目经抽样检验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其中,有允许偏差的项目按抽样确定的部位(点、处)的实测值应符合允许偏差的要求,且不应超过极限偏差值的要求。 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操作)质量检查记录。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天元建设集团麦岛居住区改造F区住宅工程检查项目(允许偏差)实测值轴线位移(5mm)平整度(5mm)垂直度(5mm)门窗洞口高宽度(5mm)外墙上下窗偏移(10mm)灰缝砂浆饱满度(90%)制表人高大勐检查人法律法规和监督

48、工作常识 4、检验批质量评定与验收的说明: (1)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设备等产品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2)建筑工程中的各分项工程,应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划分检验批,检验批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3)检验批中的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检验评定所用的抽样方案,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可在下列方案中进行选择:。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4)经实践检验而行之有效的经验性抽样方案; (5)抽样方案中采用的生产方风险概率(或错判概率)和使用方风险概率(或漏判概率)宜按下列规定取用(5%、10%) 5、检验批合格质量的要求 检验批的合格质量主要取决于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法律法规和

49、监督工作常识(三)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分项工程验收可以按照附录E进行(四)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分部等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符合要求(可以按照附录F进行)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五)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各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验和检测资料应完整。

50、4、主要使用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符合要求。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二、工程质量施工验收程序和组织 (一)、检验批和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1、检验批和分项工程验收突出了监理工程师和施工者负责的原则。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2、监理工程师拥有对每道施工工序的施工检查权,并根据检查结果决定是否允许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验收批,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返工。 3、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对关键部位随时进行抽查法律法规和监

51、督工作常识 (二)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幕墙等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的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1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因此分部工程完成后,在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自检评定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提出分部工程验收的报告,其中地基基础、主体工程、幕墙等分部,还应由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部门配合项目负责人作好检查评定工作,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没有实行监理的单位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

52、责人)组织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有关人员进行验收。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2、鉴于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幕墙等分部工程在单位工程中所处的重要地位,结构技术性能要求严格,技术性强,关系到整个单位工程的建筑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规定这些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强质量的验收。 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三)、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具体内容见本章第一节第五条。 三、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责任主体提供质量文件审查 1、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审查 2、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审查 3、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审查法律法

53、规和监督工作常识四、工程竣工验收组成员及验收方案审查 1、验收组主要成员 (1)建设单位:单位(项目)负责人。 (2)勘察单位:单位(项目)负责人。 (3)设计单位:单位(项目)负责人。 (4)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单位质量、技术负责人。 (5)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6)其他人员。 2、验收方案审查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多选)法律法规和监

54、督工作常识第三节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P46掌握:1、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的概念及范围; 2、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的程序; 3、工程竣工验收监督依据文件; 4、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监督人员的职责。熟悉:1、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的内容; 2、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的基本条件; 3、工程质量验收监督验收意见不一致处理了解:了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要求。 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竣工验收时,重点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规范标准情况等实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责令改正,并将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列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法律法规和监

55、督工作常识 一、竣工验收工程监督 二、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基本条件(11条) 三、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的程序(6) 四、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监督人员的职责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五、工程竣工验收监督主要内容(4) 六、工程竣工验收监督依据下列文件进行监督(3) 七、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5日) 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第

56、四节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P49 掌握:掌握:1、分户验收的概念; 2、分户验收的组织程序; 3、分户验收的质量要求。 熟悉:熟悉:分户验收的主要内容 了解:了解:分户验收的意义 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分户验收,即“一户一验”,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每一户住宅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专门验收,并在分户验收合格后出具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这项措施的出台,就等于给每个购买住房的老百姓都把住了质量关,避免了整体验收和抽检所造成的遗漏,也就避免了交付使用后的“扯皮”现象一、分户验收的概念(判断/单选)二、分户验收的意义三、分户验收的组织程序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57、四、分户验收的主要内容(一) 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四面)(二) 门窗质量;(三) 栏杆、护栏质量;(四) 防水工程质量;(五) 室内主要空间尺寸;(六) 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七) 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八) 采暖工程安装质量;(九)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十) 有关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内容。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五、分户验收的质量要求 (一)分户验收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二)分户验收工程质量应符合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各地有具体的实施细则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第五节 优质工程评价P51熟悉熟悉:优良工程的概念了解了解:1、优质工程评价基础;

58、2、优质工程评价规定。 建筑工程质量在满足相关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合格基础上,经过评价在结构安全、实用功能、环境保护等内在质量、外表实物质量及工程资料方面,达到本标准规定的质量指标的建筑工程为优良工程”。 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一、评价基础(6)二、评价规定(7)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06) 3.2.2工程部位/系统权重值分配表 (1)地基及桩基工程 10分 (2)结构工程 40分 (3)屋面工程 5分 (4)装饰装修工程 25分 (5)安装工程 20分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3.2.3评价项目权重值分配表序号/评价项目/地基/ 结构/ 屋面/ 装饰/ 安装(1) 质保

59、条件 10 10 10 10 10(2) 性能检测 35 30 30 20 30(3) 质量记录 35 25 20 20 30(4) 实测 15 20 20 10 10 (5) 观感质量 5 15 20 40 20 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3.3.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优良评价,应先由施工单位自行检评,然后由监理或相关单位验收评价.结果以验收评价结果为准.3.5基本评价方法3.5.1性能检测评价标准:(1)检测指标一次达标为一档,得100%标准分.(2)无(3)按规范,经过处理后达到设计及规范规定的得70%标准分.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3.5.2质量记录评价方法:(1)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60、整理规范,签证手续完备者为一档,得100%标准分.(2)与(1)相同但整理基本规范,手续基本完备者为二档,得85%标准分.(3)资料基本完整/手续基本完备为三档,得70%标准分.3.5.3实测评价标准:(1)测点实测值达标,且有80%及其以上测点平均实测值小于规定值0.8倍为一档,得100%标准分.(2)测点达标,且50%以上80%以下测点平均值小于等于规定值0.8倍为二档,得85%标准分.(3)测点达标,为三档,得70%标准分.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3.5.4观感平分标准:(1)检查点皆一般以上,且90%及其以上达到好为一档,得100%标准分;(2)检查点皆一般以上,且70%及其以上不足90

61、%达到好为二档,得85%标准分;(3)检查点皆一般以上,且30%及其以上不足70%达到好为三档,得70%标准分;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3-3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的主要内容(ABCD)A:工程观感质量的抽查B: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及程序的抽查C:对工程档案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的抽查D: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抽查E:售房合同3-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对)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3-5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中各规范对一般项目中有允许偏差的项目合格判定提出了合格率=80%的规范是(ABCD)。A、地基基础B、混凝土结构C、装饰装修D、给水排水E、电气安

62、装3-6返修是对工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的整修等措施。(对)3-7计数检验是在抽样检验的样本中,对每一个体测量其某个定量特性的检查方法。(错)3-8关于对规范条文的执行,一般情况下,技术人员应根据自己对条文内容和技术背景的理解,加上工程的实际情况作出判断,并自负其责。(对)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3-9凡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的检验批即为合格检验批。(错)3-10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仲裁处理,(错)协调3-11相关各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对)312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

63、项目应按标准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一般不派人参加,(错)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3-13、所有建筑材料进场后,必须对其全部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合格后方使用。 ( ) *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规范规定进行复检,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3-14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根据工程特点和隐蔽部位的重要程度,确定是否监督该部位的隐蔽验收。(对)(条例30条)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第四章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档案管理第一节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第二节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第四章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档

64、案管理第一节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P66掌握:1、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作用、编写时间 及重点; 2、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编写内容、主要要点。了解: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审批程序。 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的综合性文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包括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过程中,重点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的规范、标准情况等实行监督,评估各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并说明工程是否符合备案条件。一、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编写特点(四性)二、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编写内容及要点三、工

65、程质量监督报告编写审批程序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一、时效性、真实性、完整性、针对性。二、内容1、工程概况及有关参建单位概况2、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概况3、工程质量监督意见(6方面)三、审批(4)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第二节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P68掌握:1、工程监督档案的主要内容; 2、工程监督档案的填写要求。了解:工程监督档案的装订、保管要求。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是指在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含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中,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统一制定的表式,形成的反映工程质量过程控制及结果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记录(文字、图表、照片、声像)。包括文本档案与电子档案。工

66、程质量监督档案应推行信息化管理。 质量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制度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一、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主要内容(21)二、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填写要求二、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填写要求(4(4)三、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装订(三、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装订(7 7)四、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保管要求(四、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保管要求(6 6)五、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验收与移交(2)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六、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注意事项(10) 1、档案内无监督方案或监督方案内容不齐全。 2、监督工作未按监督方案的规定实施。如:现场监督抽查的频次低于方案的规定。 3、监督

67、记录不规范,对发现的结构性质量隐患未根据要求下发整改通知书。如:在监督记录中反映“不符合设计要求、规范要求、不按图施工”等质量问题,但无相关整改落实情况的记录,降低了质量监督工作的严肃性。 4、未对反馈的质量整改报告进行复查,导致责任方出具虚假报告,缺少必要的附件作为证明材料。如:初验发现的问题,有关方已有回复,但竣工验收监督时,对同样问题又下发整改通知。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5、监督报告内容与监督档案记录的内容不一致。如:报告中记录已按要求整改,但竣工验收所发的整改通知,滞后数月尚未回复。 6、监督报告出具时间滞后,应与竣工验收时间相吻合。 7、档案不按要求整理,空白页过多,前后次序混乱。

68、 8、整改通知回复不及时,少数项目已竣工验收,但施工过程中下发的整改通知尚未回复。 9、检查表中签字不全,缺少质量行为检查记录。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10、对无施工许可、无质量监督手续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未按要求下发整改通知,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如:无施工许可,未对竣工条件进行审核,质量监督站下发的整改通知未回复,严重的质量缺陷未按要求处理。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4-1、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也须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4-2、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有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处理情况。(错)4-3、工程质量监督

69、意见内容有(ABCD)A.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执行有关工程质量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以及质量行为与不良行为记录、监督检查意见执行情况。B.质量控制资料和功能性检测资料监督抽查情况及意见C.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包括监督抽测)情况及意见D.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事故)及处理情况E、监督方案编制及监督交底概况。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4-4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由工程A负责整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技术负责人负责审核、检查、符合要求后向档案管理员移交。A、监督负责人B、质量监督工程师C、质量监督员D、监督科长4-5监督检测是指监督机构在施工现场使用便携仪器、设备随机对工程实体及

70、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的见证抽样测试。(错)4-6对于没有办理监督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工程,因无法建档,就不要进行监督。(错)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第五章工程质量投诉及事故的处理 第一节 工程质量的投诉P71 第二节 工程质量事故及处理 第三节 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第五章 工程质量投诉及事故(问题)的处理第一节 工程质量的投诉 P71 掌握: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依据;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原则;工程质量投诉受理登记;工程质量投诉实体问题的调查与处理;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转的质量投诉的处理。 熟悉:工程质量投诉的主要原因及主要内容。 了解:工程质量投诉的概念及投诉范围。法律法规和

71、监督工作常识一、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的概念一、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的概念(一)工程质量投诉的概念 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判断/单选)(二)工程质量投诉的范围 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对超过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二、当前工程质量投诉增加的主要原因二、当前工程质量投诉增加的主要原因 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住房生活品质的提高速度与当前工程质量的提升极不相适应的矛盾。 (一)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

72、的提高,人们群众对住宅工程质量有了更高的期望,公民自我维权意识和知识水平的提升是造成工程质量投诉事件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 (二)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而工程责任方法律意识淡薄,服务意识差,推诿扯皮,致使用户反映的质量问题难以解决而形成向政府投诉。 (三)工程建设的整体管理水平不能适应建设规模快速增加的要求,影响了住宅工程质量。 特别是部分建设单位项目管理班子水平最差、监理次之、影响了工程质量的提高。因为全社会的管理仍是被动管理、人情管理、官商经济。一抓就死、一放就乱。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三、工程三、工程质量投量投诉的主要内容的主要内容 (一)住宅工程质量通病居质量投诉之首。主要表现在屋面、门窗、

73、墙体和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渗漏,给排水及采暖管道的渗漏;填充墙局部裂缝,砖混结构的顶层端户墙体的温度裂缝,排水管道、抽气(烟道)的堵塞等,这方面的投诉占总体投诉量的60%以上。 (二)影响结构安全的结构性裂缝。 (三)影响工程观感质量方面的投诉。 (四)室内空间尺寸达不到设计和规范规定。 (五)因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四、工程四、工程质量投量投诉的受理的受理 (一)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依据 处理工程质量投诉必须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标准、文件及地方性标准和规定认真开展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主要工作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

74、暂行规定( 建监199760号),房屋建筑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建质200418号),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二)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原则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及时、就地依法解决的原则。(三)工程质量投诉受理登记 投诉处理机构对于投诉的信函要做好登记;对以电话、来访等形式的投诉,承办人员在接待时,要认真听取陈述意见,做好详细记录并进行登A记。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四)质量投诉问题的处理 1质量投诉问题的调查

75、2质量投诉问题的处理 3质量投诉的结案(五)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转批的质量投诉的处理 对于建设部或省级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批转各地区、各部门处理的工程质量投诉材料,各地区、各部门的投诉处理机构应在三个月(或限定时限)内将调查和处理情况报建设部或省级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其处理的程序按前述(四)的基本要求进行处理。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第二节 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及处理P74掌握: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处理的程序(上报、调查、监督处理);事故处理的方法;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处理资料的归档;事故处理的检测及验收内容和要求。熟悉:工程质量事故(问题)的分级、分类;事故处理的原则。了解:工程质量事故(问题)的概

76、念。 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一、工程质量事故的概念一、工程质量事故的概念 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二、质量事故的特点及分类二、质量事故的特点及分类 由于工程质量事故具有复杂性、严重性、可变性和多发性的特点,所以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有多种方法,但一般可按以下条件进行分类(建质【2010】111#)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一)根据工程质

77、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选择题)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

78、本数。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二)按事故责任分类 1.指导责任事故 2.操作责任事故(三)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1技术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 2管理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 3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三、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与调查三、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与调查 (一)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 二)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1违背基本建设法规 (1)违反基本建设程序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合同的规定 2地质勘察原因 3对不均匀地基处理不当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4设计问题 5建筑材料及制品不合格 6施工管理问题 7自然条件影

79、响 8建筑物使用不当 (二)工程质量事故原因分析方法(案例) 五、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五、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一)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三)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法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第三节 工程质量保修制度P82掌握: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熟悉:工程质量保修书内容。了解:工程质量保修的概念。 一、一、工程质量保修的概念工程质量保修的概念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

80、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对于保修与包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是这样规定的: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间,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由此看出,保修与包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包修意思是指在包修期内,购买回的商品在维修时可以不支付任何费用。而保修就不是这样了,它只不过是厂家保证负责维修的承诺,可以交修理费,也可以不交,交不交纳修理费在法律上都没有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二、二、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

81、部8080号)号) (一)保修办法制订的依据 (二)保修办法的适用范围 (三)工程质量保修期限 (四)工程质量保修职责 (五)罚责 三、三、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书为为维维护护施施工工单单位位的的利利益益应应明明确确保保修修费费用用的的约约定定。即即应应符符合合建建设设工工程程质质量量保保证证金金管管理理暂暂行行办办法法建建设部、(财政部建质【设部、(财政部建质【20052005】7 7号)的规定。号)的规定。 缺缺陷陷责责任任期期一一般般为为六六个个月月、十十二二个个月月或或二二十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5

82、-15-1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财政部建质【建设部、(财政部建质【20052005】7 7号)规定的缺号)规定的缺陷责任期分为(陷责任期分为(ABC)ABC)年。年。 A A、0.5 B0.5 B、1 C1 C、2 2 D D、5 E5 E、1010 5-2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24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错)(建建质【2010】111)(1)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5-3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在各级投诉处理机构的

83、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及时、就地依法解决的原则。(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5-4工程质量事故的划分是根据事故的特点(ABCD)分为四个等级。A、复杂性B、严重性C、可变性D、多发性E、科学性5-5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处理主要为解决:查清原因、落实措施、妥善处理、消除隐患、界定责任。其中核心是消除隐患。(错)(查清原因) 5-6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错)2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5-7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

84、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对)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5-8PEX-聚乙烯地埋采暖管道使用十五年后发生管道自然老化破碎漏水,造成家庭财产损失十万元。供货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第六章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文件 第一节 工程质量相关法律 P85 第二节 工程质量相关法规 第三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规章 第四节 山东省工程质量管理相关法规、规章 第五节 山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第一节 建设工程质量相关法律一、建筑法1、施工许可证制度掌握:施工许可证的履

85、行、延期、终止及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法律责任。熟悉: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了解:施工许可证制度的概念。 2、工程建设从业资格制度了解:工程建设从业资格相关制度。 3、建筑法关于建筑工程发承包的主要内容熟悉:工程发承包的有关规定。 4、建筑法关于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熟悉: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规定。 5、建筑法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掌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1、施工许可制度 (1)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必须满足法定的若干方面条件。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都将被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可以处以罚款。有五类工程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 工程

86、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抢险救灾工程。 临时性建筑。 军用房屋建筑。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2)当开工条件出现某些变化时,要依据法定条件废止或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或者重新办理开工报告。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2、企业资质等级制度 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单位划分为不同资质种类

87、和等级,并按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建筑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押、没收资质证书。新设立的企业,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3、工程发包制度 (1)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主要有两种: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提倡施行工程总承包。 (2)发包单位不得非法干预承包单位采购。4、工程承包制度 (1)联合承包。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2)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

88、,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5、工程分包制度 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单位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6、工程监理制度 (1)工程监理人员的权限。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

89、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6-1甲总包中标某大楼的施工承包资格。按照合同约定,预拌混凝土由甲公司采购。施工时,甲按照建设方的要求,从乙混凝土公司采购。因乙方原因供应的混凝土达不到强度要求,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对此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的是(C )。 A.甲公司 B.乙公司 C.建设单位 D.检测机构 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责任。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

90、件的认定责任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条第2款规定,公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任原则。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二、招标投标法

91、熟悉: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了解:招标投标活动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1、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2、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3、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单项采购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以及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92、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4、招标的程序,不能混淆其先后顺序(1)招标人的招标资质1)招标人自行招标必须具备两个条件: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有组织评标的能力。2)招标的委托代理:招标代理机构应为社会中介组织,必须独立于政府和当事人之间。(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 3)建设工程招标应具备的条件: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4)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5、掌握联合体投标 (1)联合体各方均应

93、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如相应的人力、物力、资金等。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书面的共同投标协议。 (4)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5)联合体各方对中标的项目承担连带责任。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6、掌握开标、评标、中标的有关规定 (1)开标会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招标人参加,注意认定为废标的情形。 (2)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

94、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3)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承诺,其生效采取“发出主义”,这与合同法承诺生效采取“到达主义”不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案例案例、6-2在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项目总投资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下列单项工程服务中,必须进行招标的是(A )。A,勘察、设计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B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160万元。C.重要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接近100万元。D.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三、标准化法熟悉:工程建设

95、标准的分级、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1、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按照标准的级别不同,把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2、强制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具体内容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1)下列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3)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4)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5)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6)国家需要

96、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2)下列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2)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3)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等标准;4)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5)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6)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3、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机构和监督检查内容(1)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97、、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案例案例6-3下列对于强制性标准监督的表述错误的是(C)。A.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是必须检查的内容;B.应当检查工程项目的验收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C.应当检查建筑材料检验、仓储保管等人是否掌握强制性标准D.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四、节约能源法熟悉:建设工程项目的节能管理。1、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2、节约能源法第12条,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

98、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依法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3、民用建筑节能的标准及行为种类 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水排水和管道系统地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4、十一五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规

99、定的十大节能重点工程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区域热电联产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电机系统节能工程、能量系统优化工程、建筑节能工程、绿色照明工程、政府机构节能工程、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5、违反节能规范的法律责任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6-4在下列行为中不属于民用建筑节能情形的是(D)。A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采用新型墙体材料。B执行

100、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C、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给水排水和管道系统的运行效率。D采用新型能源取代传统燃料。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五、消防法 熟悉:消防设计的审核与验收,工程建设中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1、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有关资料的报送主体和审查机关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不得施工。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2、消防设计的验收时间

101、及不同情况的处理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3、工程建设中应当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禁止使用不符合

102、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或者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案例6-5某项目属于按规定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则下列关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验收的表述正确的是(B)。A.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B.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C.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使用不然、难燃的材料。D.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六、档案法熟悉:建设工程档案的内容。了解:建设工程档案的移交程序。1、建设工程档案的表现形式 建设工

103、程档案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2、按项目进展程度分类,应归档的建设工程文件的种类及每个阶段的档案文件内容包括:(1)工程准备阶段文件(2)监理文件(3)施工文件(4)竣工图(5)竣工验收文件。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3、建设工程档案移交的程序 (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包单位。建设单位项目由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

104、、立卷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文件,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2)建设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4、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档案形成、收集、整理过程中的职责归档可以分阶段进行,也可以在单位或分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进行。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任务完成时,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前,将各自形成的有关工程档案向建设单位归档。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5、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

105、验收后3个月内,必须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停建、缓建建设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对改建、扩建和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对改变的部位,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6、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验收 (1)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报送档案验收申请报告; (2)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3)检查项目档案,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式; (4)项目档案验收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建设概况;2)项目档案管理情况;3)

106、存在问题、整改要求与建议。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6-6下列关于工程文件归档的表述中正确的是(D)。A、归档可以分阶段进行,也可以在单位或分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前进行。B、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完成任务时,将各自形成的有关工程档案向城建档案馆归档。C、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各自形成的有关工程档案向建设单位归档。D、凡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需要归档的文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立卷归档。归档:文件形成单位完成其工作任务后,将形成的文件整理立卷后,按规定移交档案管理机构。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七、其他法律与工程质量管理相关的条文摘录熟悉:与工程质量管理相关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07、(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1日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乘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修正)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施行,2007年8月30日重新修订)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108、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1日期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1日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1日施行)8、中华人民共

109、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施行)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施行)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案例6-7 以下是施工单位试验员李某和监理工程师王某在某综合楼施工过程中的几次具体见证取样行为,其中符合要求的是(B )。A、预制构件取样:由试验员张某和监理工程师王某到预制构件厂随机抽取三件,作好标识后由构件厂送往试验室。B、水泥样:由试验员张某和监理工程师王某一起到施工现场水泥库房随机抽取。并到有资质的检测检测单位,有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位应有见证

110、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C、梁钢筋焊件试件:在钢筋加工厂随机抽取后截取。D、 基 础 混 凝 土 : 在 搅 拌 机 出 料 口 抽 取 。 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第四、九条。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6-8下列(D )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证据。A、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对行政案件证人所作的询问笔录。B、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对行政案件当事人所作的询问笔录。C、行政处罚听证记录。D、人民法院立案后行政机关自行向证人取证所作的笔录。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第二节 建设工程质量相关法规 P114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掌握:

111、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及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相关规定。熟悉: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与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了解: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建设前期应当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有关的原始资料,办理规定的建设手续;对条例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任务必须进行招标采购;保证自供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按竣工验收的条件个规定组织竣工验收、进行资料归档。建设单位不得将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执行强制性标准,按规定标准选用材料、设备;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服务。设计

112、图纸应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要按资质等级依法承揽业务,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建立质量责任制,在具体项目中确定适当的管理人员;执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按图施工,严格执行工程使用材料、设备的采购要求和进场验收程序;做好见证取样和送检;按规定进行施工工序的自检和工程隐蔽、工程竣工报验,对不合格工程承担相应的责任。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负全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双方对分包工程质量负连带责任。4、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按资质等级依法承揽业务,进行独立监理,依法监理。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5、掌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113、工程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及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年。 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的两个前提条件为:质量问题应当发生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法规定了三种不属于保修范围的情况,分别是:(1)因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2)第三方造成的质量

114、缺陷;(3)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6、监督管理 包括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职责;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时限、公众对质量事故的监管方式。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6-9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条例69条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 6-1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了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以下描述不正确的是( )。 (CDE) A.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B.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设备间、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115、C.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年; D.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E.消防系统,为2年。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熟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了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发包方式分为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2、直接发包、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项目类型(1)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2)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

116、,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邀请招标的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可以邀请招标外,应当公开招标。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3)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1)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有限的;2)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3)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3、确定中标人的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标,应当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

117、设计方案的优劣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承包、分包等相关具体规定 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百分之二,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的依据 (1)项目批准文件; (2)城市规划(铁路、交通、水利等

118、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交底和修改 (1)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

119、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6-11工程施工中见证取样试件可作为质量验收的依据,见证取样试件的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是(A)的机构。A、具有相应资质等级B、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C、当地技术监督局认可D、质量监督站指定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6-12工程勘察企业 用户提出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合理要求,有权提出保证工程勘察质量所必需的现场工作条件和合理工期。(D) A、不得拒绝 B、可以有条件接受 C、应当协调 D、应当

120、拒绝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三、其他法规与工程质量管理相关的条文摘录熟悉:与工程质量管理相关的条文。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1993年11月1日施行)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1998年7月20日施行)3、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2003年9月1日施行)判断题 6-13取得施工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可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施工的资质证书。(对) 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施行)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

121、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设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

122、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第三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规章 P134一、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熟悉:工程建设标准分类。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及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法律责任。一、一、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0年8月25日以建设部令第81号发布实施,标志着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一)工程建设标准种类一)工程建设标准种类1、工程建设标准的概念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保护的统一的技术要求及有关工程建设

123、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的一般原则。 2、工程建设标准的划分根据标准的约束性划分: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根据内容划分:设计标准、施工及验收标准、建设定额。按属性分类: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我国标准的分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国外标准的划分为:技术法规、技术标准、企业标准及标准的补充。 对于国外标准的应用,对于从业人员的约束和限制小。如: 美国规范(ACI)第一章中第一句话就是:“、本规范、仅提供设计与施工的、最低限度的要求。” 英国规范(BS)前言中的最后一句是“、遵守规范本身并不给予豁免法律责任。”(法律后果) 美国公路规程(ASSHTO

124、)第一章中说得更明确:“、本规程无意取代技术人员所具有的专门教育和工程判断的训练,、仅在规程中提出最低限度的要求。、希望、采用先进技术、提出更高的要求。” 这与我国普遍强制的标准规范体制和广大技术人员惟规范条文是从的状态有着根本的区别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二、房房屋屋建建筑筑工工程程和和市市政政基基础础设设施施工工程程质质量量监监督督管管理理规规定定的的主主要内容要内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第5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明确了工程质量监督

125、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8) (二)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对工程 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6) (三)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3) 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四)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监督机构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依法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并对工程质量监督承担监督责任。(五)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六)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三

12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法的主要内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作如下修改:一、名称修改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二、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删去“公安消防”。三、第五条第一款增加一项“(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公安部106号令第13、14条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

127、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

128、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

129、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其余的执行第25条规定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四、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住宅工

130、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五、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条文如下: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判断题 6-13.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建【2000】142号第六条) (对) 第七条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

131、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部令2号)原为7天。 6-14.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比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高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错) (条例15条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四、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四、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 住宅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到国家社会经济的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而且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通过开展创建“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和“精品住宅工程”活动,不断促进住宅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 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

132、8号)P260共27条 规定了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管理责任及加强对住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效措施,1、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管理责任2、加强监督管理的有效措施五、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五、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 “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突出重点、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强化监督管理力度,其主要内容有: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5年8月23日经建设部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以建设部第141号令颁布,自2005年11月

133、1日实行。自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市场清除都将有法可依。 该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判断/单选)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第四节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相关法规、规章 (P150)掌握:山东省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熟悉: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一、一、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

134、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 城市建设管理,是指对城市建设规划和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的建设管理及对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 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二、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主要内容二、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主要内容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于1996年10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04年7月30日第二次修正。 违反条例处罚15万元的额度。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第五节 山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35、建设工程质量相关文件 P155 熟悉:与山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相关文件的主要内容。一、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一、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主要内容(鲁建发【2008】5号)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管理,是通过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组织宣贯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从而实现最佳投资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活动。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二、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二、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主要内容(鲁政发1995106号) 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工程建设行为实施的

136、监督管理。 三、山东省建筑节能审查监督暂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三、山东省建筑节能审查监督暂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 (鲁建发鲁建发200530200530号文件号文件) ) 1、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的内容及职责 2、施工图设计与审查 3、节能施工与检查 4、节能建筑认定与竣工验收备案四、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四、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 (鲁建管办字【鲁建管办字【19991999】1717号号) ) 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行为。1、一般规定2、投诉处理原则及要求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137、五、山东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五、山东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 基本条件及考核内容(基本条件及考核内容(本章为重点本章为重点)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人员。监督人员分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

138、常识第一章总则P162第二章监督机构考核基本条件第三章监督人员考核认定条件第四章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认定第五章附则另附录2有30个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第十章常用建筑设计基础知识 第一节 建筑结构设计概述 P590 第二节 结构设计统一标准 第三节 常用结构设计基础 第四节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强制性条文 第五节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第十章常用建筑结构设计基础知识第一节建筑结构设计概述P590一、建筑结构设计基本任务了解:结构设计基本任务。 建筑结构涉及的基本任务是在结构的可靠与经济之间选择一种合理的平衡,力求以最低的代价,使所建造的结构在

139、规定的条件下和规定的使用期限内,能满足预定的安全性、实用性和耐久性等功能要求。 我国结构设计的基本方法先后经历了四个阶段,即允许应力设计法(解放前和解放初期使用的英美规范);破损阶段设计法(使用的苏联规范);极限状态设计法(我国1966年、1974年编制的规范)以及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法(以我国1984年颁布的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为依据编制的规范,现已修订为GB50068-2001)。 规范分为几类,包括跨行业的国家标准(GB)、建筑工业的国家标准(GBJ)、建筑工程行业标准(JGJ)以及地方性标准(DB)等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二、结构设计的目标要求了解:结

140、构设计的目标要求。结构强度安全、正常使用、经济三、建设程序和设计阶段了解:基本建设程序主要阶段,设计各阶段及其基本内容。基本建设工作程序的基本步骤和内容见图11-1四、结构的选型、方案、体系及各种结构分类分级标准熟悉:建筑结构分类、分级标准。了解: 结构的选型、方案、体系。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常用的结构类型有:砌体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结构以及由几种材料组合而成的钢混凝土结构等 结构方案从层数上可分为高、多、低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又可分为框架、框剪、剪力墙和筒体方案等;单层大跨度结构的屋盖又可分为梁板、拱壳、桁架、悬索方案等;钢结构又可分为普通型钢结构、轻型(Z钢、C钢)钢结构方案

141、等;而在基础方案上又分条形、独立式、阀板及箱基等多种方案。如已确定采用钢筋混凝土高层结构方案后,有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和筒体结构等多种体系可供采用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1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3.2.1条,根据建筑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把建筑结构划分为三个安全等级(见表11-1)。 2建筑物安全等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7-2002)的第3.0.1条,根据地基复杂程度、建筑物规模和功能特征以及由于地基问题可能造成建筑物破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程度,将地基基础设计分为三个设计等级,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按表11-2选用。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

142、识 3建筑的重要性类别(判断/单选)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3.1.1条: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中第3.0.2条:建筑工程应分为以下四个抗震设防类别:(1)特殊设防类(甲类)(2)重点设防类(乙类)(3)标准设防类(丙类)(4)适度设防类(丁)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4建筑抗震设防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中第3.1.3条: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要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

143、类标准(GB50223)中第3.0.3条: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标准设防类(2)重点设防类(3)特殊设防类(4)适度设防类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5建筑物的防火分类与耐火等级 (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第3.0.1条: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宜符合表11-4的规定。 一类、二类。 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 (2)建筑设计防火设计规范(GBJ16-87)(2001年版)第2.0.1条: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10-1高层建筑根据(ABCD)将防火

144、分为一、二类A、使用性质B、火灾危险性C、疏散难度D、扑救难度E、燃烧性能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五、结构设计的内容、深度和重点了解:结构设计的内容、深度和重点。(一)结构设计施工图的内容、深度 1结构设计提纲(1)工程概况(2)设计依据(3)地质勘查报告、建设单位以及上级对该工程项目有关结构部分的具体要求、规定;(4)结构设计荷载包括地震作用及调整系数的确定(5)拟定结构平面布置的区段划分、后浇带的位置、主要用料等级、结构计算主要参数;(6)地基基础方面应说明确定地基处理方案的依据、方法和要达到的目标; 2结构计算书 计算书内容应包括:荷载的确定和计算;上部结构计算书,地基基础部分的计算书及重

145、要部位和构件计算书。 3结构施工图结构施工图文件包括结构设计总说明及图纸两部分内容: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六、设计文件了解:设计文件分类名称。1工程设计三个阶段方案设计 应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需要。初步设计 应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施工图设计 应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需要。2施工图设计文件图纸目录、设计说明、设计图纸、计算书。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第二节结构设计统一标准P599熟悉:设计使用年限和结构安全等级相关规定。了解:结构设计主要术语。一、设计基准期 为确定可变作用及与时间有关的材料性能等取值而选用的时间参数。 它不等同于建筑结构设计的设计使用年限。例如现行荷载

146、规范的荷载统计参数,是在设计基准期50年内最大荷载的概率分布及相应的统计参数。二、设计使用年限 设计规定的结构或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期。(判断/单选)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即房屋建筑在正常设计、正常施工、正常使用和正常维护下所应达到的使用年限,见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1.0.5条,如表11-7。设计使用年限分类 表11-7类别设计使用年限(年)示例15临时性结构225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350普通房屋和构筑物4100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三、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见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1.0.8条,如表

147、11-8。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 表11-8安全等级破坏后果建筑物类型一 级很严重重要的房屋二 级严 重一般的房屋三 级不严重次要的房屋注:1对特殊的建筑物,其安全等级应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2地基基础设计安全等级及按抗震要求设计时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10-2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是在(BCDE)下所应达到的使用年限。A、设计基准期B、正常设计C、正常施工D、正常使用E、正常维护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第三节常用结构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P603建筑法第80条: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技术人员应注意

148、的是:技术规范(标准)不是法律文件,所有技术规范(包括强制性条文)决不能替代工程人员的专业分析判断能力和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勘察和地基基础掌握:地基处理相关强制性条文规定内容。熟悉:地基勘察、地基设计、基础设计、边坡、基坑支护相关强制性条文规定内容。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一)地基勘察(一)地基勘察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11.0.3214.3.334.1.1144.1.1754.1.1864.1.2074.9.184.8.59-7.2.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1010.1.1310.2.9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二)地基设计(二)地基设计P605建筑地基基础

149、设计规范(GB50007)(1)-3.0.2(判断/单选)(2)5.3.4表10-12中的小写(l)应为斜体字。(3)变形观测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三)基础设计(三)基础设计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7)(1)8.5.10 (多选)P607210.1.6P606310.1.8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44.1.4(四)边坡、基坑支护(四)边坡、基坑支护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7)1-9.1.32-9.1.6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34.1.443.1.553.1.6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61.0.374.3.18-4.3.

150、3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93.3.210-3.3.3(五)地基处理(五)地基处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11.0.52-3.0.636.1.2411.1.2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10-3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可不做变形验算,如有下列(ABCD)情况之一时,仍应作变形验算: A、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小于130kPa,体型复杂的建筑; B、在基础上及附近有地面堆载或相邻基础荷载差异较大,可能引起地基产生过大的不均匀沉降时; C、软弱地基上的建筑物存在偏心荷载时; D、相邻建筑距离过近,可能发生倾斜时; E、地基内有厚度较大或厚薄不均的填土,其自重固结已完成时。法律法规和监督

151、工作常识二、混凝土结构设计掌握:混凝土结构耐久性相关强制性条文规定内容。熟悉:一般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相关强制性条文规定内容。(一)一般钢筋混凝土结构(一)一般钢筋混凝土结构-P609-P609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13.1.824.1.1混凝土强度等级的确定原则:混凝土强度总体分布的平均值减去1.645倍标准差(保证率95%)。(判断)34.2.2410.9.8 案例 10-4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2002中要求对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当预应力效应对结构有利时预应力分项系数应取( )不利时应取( )对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预应力分项系数应取( ) 。(A) A. 1.0 1.2

152、 1.0 B. 1.2 1.2 1.0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二)混凝土结构耐久性(二)混凝土结构耐久性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3基本设计规定3.4耐久性规定的3.4.13.4.8为非强条。但建筑法第60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为此,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根据结构所处环境、按其对钢筋和混凝土材料的腐蚀机理及作用程度给出了了详细的技术参数。13.2.1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61.0.374.3.18-4.3.3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93.3.210-3.3.3(五)

153、地基处理(五)地基处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11.0.52-3.0.636.1.2411.1.223.2.233.3.143.4.453.5.463.6.173.6.283.6.39-4.2.1104.3.1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10-5根据结构所处环境按其对钢筋和混凝土材料的腐蚀机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混凝土结构耐久性可分为下列(ABCD )类,A、一般环境 B、冻融环境 C、海洋氯化物环境D、化学腐蚀环境E、常规环境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三、房屋抗震设计-P613熟悉:房屋抗震设计相关强制性条文规定内容。衡量强烈地震后房屋建筑“不坏、可修、不倒”等破坏程度,按建设部(90)建抗字第

154、377号文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的有关规定(表11-22)划分;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 表10-22名称破坏描述继续使用的可能性基本完好(含完好)承重构件完好;个别非承重构件轻微损坏;附属构建有不同程度破坏一般不需修理即可继续使用轻微损坏个别承重构件轻微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明显破坏;附属构件有不同程度破坏不需修理或需稍加修理,仍可继续使用中等破坏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不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使用严重破坏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应排险大修,局部拆除倒塌多数承重构件倒塌需拆除注:个别指5%以下,部分指30%以下,多数指超过50

155、%。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0、12、1实施)(1-)-3.9.1(2)3.9.2(重点)P61393.3.210-3.3.3(五)地基处理(五)地基处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11.0.52-3.0.636.1.2411.1.223.2.233.3.143.4.453.5.463.6.173.6.283.6.39-4.2.1104.3.1抗震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且钢

156、筋在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率实测值不应小于9%。3-3.9.3(此条为非强条)43.9.45-3.9.664.1.6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64.1.6建筑的场地类别,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按表4.1.6划分为四类,其中类分为0、1两个亚类。当有可靠地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且其值处于表4.1.6所列场地类别的分界线附近时,应允许按插值方法确定地震作用计算所用的特征周期。76.1.2钢筋混凝土房屋应根据设防类别、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表6.1.2确定。86.3.396.3.710-6.4.3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

157、识案例 10-6建筑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中规定液化土中 (桩)的配筋范围,应自桩顶至液化深度以下符合全部消除液化沉陷所要求的深度,其纵向钢筋应与( C )。 A.纵向钢筋加倍布置,箍筋加密;B.纵向钢筋应与桩顶部相同,箍筋也相同;C.纵向钢筋应与桩顶部相同,箍筋应加密;D.纵向钢筋加倍布置,箍筋相同;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10-7.下列选项在建筑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混凝土结构材料要求不正确的是:( D )。 A.混凝土强度等级,框支柱、框支梁及抗震等级为一级的抗震框架梁、柱、节点核心区,不应低于C30;B.混凝土强度等级,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他构件

158、不应低于C20;C.抗震等级为一、二级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D.抗震等级为一、二级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15;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A、设防类别B、烈度C、结构类型D、房屋高度E、场地类别10-8钢筋混凝土房屋应根据(ABCD)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3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非强条) 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

159、,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5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11m。(非强条) 6.7.9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第四节常用民用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P617掌握: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住宅设计规范中强制性条文内容熟悉: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综合医院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相关强制性条

160、文规定内容。案例10-9.民用建筑按照使用功能分类下面正确的是()。(D)A、一层至三层为低层建筑,四层至六层为多层建筑,十层以上为高层建筑;B、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C、大于24米的建筑为高层建筑D、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10-10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局部净高不应低于(),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C)A.2.5m2.1m1/3B.2.4m2.0m1/4C.2.4m2.1m1/3D.2.5m2.0m1/4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10-11(1)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小于0.80m的建筑幕墙

161、,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对) (2)建筑幕墙与隔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错)GB50016-06 7.2.7条 (3)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对) (4)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对)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案例 10-12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

162、梯井净宽大大于( )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爬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 ) (B) A、0.16m 0.11mB、0.20m 0.11mC、0.15m 0.20mD、0.20m 0.12m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10-13不符合民用建筑通则GB50352-2005中规定楼梯踏步最小宽度的是那一项: (B) 。 A 幼儿园、小学校等楼梯最小宽度为0.26mB.住宅共用楼梯最小宽度为0.25m (0.26)C.电影院剧场楼梯最小宽度为0.28mD.商场、医院楼梯最小宽度为0.28m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10-14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163、1999中楼梯梯井净宽大于()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措施。(B)A.0.10mB.0.11m(4.1.5)C.0.12mD.0.16m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 10-15建筑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部分框支柱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配筋率均不应小于( ),钢筋间距不宜大于( )。 (D) A.0.6% 200mmB.0.5% 150mm C.0.3% 300mmD.0.3% 200mm *GB50011-2010 6.4.3-6.4.4条属抗震方面的要求,非预防温度收缩应力的措施。而按GB50010-2002中的10.5墙部分仅为按构造要求配置的最小

164、配筋率,GB5001010.5.910.5.11应根据工程经验及实际情况提高墙体水平钢筋的配筋率如0.3-0.6%100-150mm(王铁梦)。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10-16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主要责任者是房屋使用人。(错)所有人10-17建筑幕墙工程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原则上每十年进行一次安全性鉴定。(对)(291号建质2006*玻璃幕墙至少每5年进行一次质量安全检测(建建【1997】167)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10-18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对)10-19各有关记录机构和人

165、员对不良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错)全面性*建设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不良记录的准确性负责。10-20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依法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建市【2010】168号)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10-21关于楼梯栏杆梯井、宽度、扶手高度的标准:一、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P617) 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

166、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非强条) 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二、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4.1.5条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4.2.1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中高层:住宅.7层,公建大于24M.三、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167、39-873.7.4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M。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四、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6.3.5 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900mm。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100mm。十、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 4.5.5 小学宿舍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楼梯扶手应采用竖向栏杆,且杆件间净宽不应大于0.11m。楼梯井净宽不应大于0.20m。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十一、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 4.8.

168、4供老人活动的屋顶平台或屋顶花园,其屋顶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10m;出平台的屋顶突出物,其高度不应小于0.60m。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10-22关于部分日期的汇总一、质量事故、监督验收、竣工备案1、工程事故发生后,1小时上报-(建质【2010】111)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重大事故,不超过2小时-3、重大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写出书面报告,-(建设部令3号、国务院令34号)4、工程竣工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监督机构向备案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5号令)。5、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时间-书面通知监督机构。(建建【2000】142号06、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备案。(2号令)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最后感谢全省质监系统各位同仁对我的关怀和厚爱!并预祝各位顺利通过省考核委组织的这次质监系统考试!谢谢大家!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此课件下载可自行编辑修改,供参考!此课件下载可自行编辑修改,供参考!感谢你的支持,我们会努力做得更好!感谢你的支持,我们会努力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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