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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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齐齐哈尔检验检疫局 汤敏顺2008.7.7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于于19891989年年2 2月月2121日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19891989年年8 8月月1 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调整进出口商品检验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调整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关系的专门法律。法律关系的专门法律。20022002年年4 4月月28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会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2、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案检验法修正案,并于,并于20022002年年1010月月1 1日起实施。共日起实施。共6 6章章4141条。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1010条)条)第二章:进口商品的检验(第二章:进口商品的检验(4 4条)条)第三章:出口商品的检验(第三章:出口商品的检验(4 4条)条)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1414条)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章:法律责任(6 6条)条)第六章:附则(第六章:附则(3 3条)条)一、一、商检法商检法的立法宗旨(第的立法宗旨(第1条)条)二、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管理体制(第二、进出口商品检验的

3、管理体制(第2条)条)三、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主体(第三、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主体(第3、9条)条)四、法定检验(第四、法定检验(第4、5、6、7条)条)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易关系的顺利发展。( (第第1 1条条) ) 。这四句话相互关联,不可分割,体现了这四句话相互关联,不可分割,体现了商检法商检法的的4 4个目的,共同构成个目的,共同构成商检法

4、商检法的立法宗旨。的立法宗旨。一、一、商检法商检法的立法宗旨的立法宗旨 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验工作。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第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第2 2条条 ) 国家商检部门:国家商检部门:三检合一时指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三检合一时指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与技监局合并后指国家质检总局。与技监局合并后指国家质检

5、总局。二、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管理体制二、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管理体制三、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主体三、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主体1、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2 2、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3 3、检验机构(如:、检验机构(如:CCICCCIC、SGSSGS)4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检验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检验机构(如:对进出口药品的检验,根据(如:对进出口药品的检验,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由国务院药品检验机构实施)的规定,由国务院药品检验机构实施)四、法定检验四、法定检验l 1、法定检验的概念:、法定检验的概念:l 2、法定检验的基本原则(第、法定检验的基本原则(第

6、4条)条)l 3、法定检验的范围(第、法定检验的范围(第5条)条)l 4、法定检验的方式(第、法定检验的方式(第6条)条)l 5、法定检验的依据(第、法定检验的依据(第7条)条)1 1、法定检验的概念、法定检验的概念 法定检验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法定检验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的检验。商品实施的检验。 它是国家管理权的体现它是国家管理权的体现 它表现为合格评定的方式它表现为合格评定的方式 它是强制实施的它是强制实施的 它是专

7、属权力它是专属权力2 2、法定检验的基本原则、法定检验的基本原则 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第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第4 4条条 )l 目录:是大目录。含原商检、动植检、卫检目目录:是大目录。含原商检、动植检、卫检目录。录。l原商检法是根据对外贸易发展

8、的需要原商检法是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l 这五项原则,既是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这五项原则,既是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原则和依据,又是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原则和依据,又是法定检验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实施法定检验的目的,还是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实施法定检验的目的,还是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定目标。这些原则符合世界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定目标。这些原则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TBT)的有)的有关规定。关规定。商检法商检法确立的法定检验的五项基本确立的法定检验的五项基本原则,使得世界贸易组织原则,使得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技术性贸易

9、壁垒协定(TBTTBT)的有关规则与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的有关规则与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定目标两者之间得以协调。法定目标两者之间得以协调。3 3、法定检验的范围、法定检验的范围 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内的商品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内的商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如: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如: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船舱、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的适

10、载检验,对进口可用作原料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成套设备、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等均属于法的固体废物、成套设备、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等均属于法定检验的范围。)定检验的范围。)4 4、法定检验的方式、法定检验的方式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

11、的组合。(第以及各项的组合。(第6 6条条 )(转变观念)(转变观念)5 5、法定检验的依据、法定检验的依据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第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第7条)条) 新词。是国家法律法规中首次使用的词语,是创造的词。国家:新词。是国家法律法规中首次使用的词语,是创造的词。国家:体现垂直管理。技术规范:可以法定、可以不法定,对外公布就体现垂直管理。技术规范:可以法定、可以不法定,对外公布就变成强制性的。变成强制性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标准、具有强制执行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标准、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规范性文件。力的规范性文件。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

12、准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如:高新技术产品如: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商品检验方法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出口商品检验方法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特别规定第条第款: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特别规定第条第款: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第二章:进口商品检验第二章:进口商品检验 一、一、报检主体、报检地点(第报检主体、报检地点(第1111条)条) 二、检验时间、检验地点二、检验时间、检验地点 (第(第1212条)条) 三、残损鉴定(第三、残损鉴定(第1313条)条) 四、装运前检验(第四、装运前检验(第1414条)条

13、)一、报检主体、报检地点一、报检主体、报检地点 报检主体:收货人、代理人报检主体:收货人、代理人 报检地点:向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报检地点:向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 检疫机构报检。检疫机构报检。二、检验时间、检验地点二、检验时间、检验地点1 1、检验时间: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检验时间: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注:期限:不是索赔期限。注:期限:不是索赔期限。并出具检验证单(同时)并出具检验证单(同时) (在工作中有的检验员在进口设备检验完毕后没有及时(在工作中有的检验员在进口设备检验完毕后没有及时出证书)出证书)2 2、检验地点:、检验地点: 目的地目的地 卸货口岸卸货口岸 指定的其他地

14、点指定的其他地点四、装运前检验四、装运前检验装运前检验商品两类: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装运前检验商品两类: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的成套设备型的成套设备装运前检验方式: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装运前检验方式: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装运前检验不能代替按照规定对商品进口后装运前检验不能代替按照规定对商品进口后进行的最终检验和验收,也不能免除双方进行的最终检验和验收,也不能免除双方所应当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收货人仍拥有所应当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收货人仍拥有对外索赔的权利,协议中也必须对此进行对外索赔的权利,协议中也必须对此进行明确。明确。第三章:出口商品检验第三章:出口商品检验一、报检时间、检验时间一、报检时间、检验

15、时间 (第(第1515条)条)二、检验有效期(第二、检验有效期(第1616条)(规定的期限内:条)(规定的期限内:检验有效期)检验有效期)三、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第三、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第1717条)条)四、适载检验(第四、适载检验(第1818条)条)二、检验有效期二、检验有效期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发给检验证单的出口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发给检验证单的出口商品,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报关商品,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报关出口;超过期限的,应当重新报检。(第出口;超过期限的,应当重新报检。(第1616条)条) 规定的期限内:检验有效期。规定的期限内:检验有效期。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四

16、章:监督管理一、抽查检验制度(第一、抽查检验制度(第1919条)条)二、出口商品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制度(第二、出口商品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制度(第2020条)条)三、报检规定(第三、报检规定(第2121条)条)四、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四、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第2222、2323条)条)五、认证制度(第五、认证制度(第2424、2525条)条)六:验证制度(第六:验证制度(第2626条)条)七:商检标志、封识管理制度(第七:商检标志、封识管理制度(第2727条)条)八、复验制度(第八、复验制度(第2828、2929条)条)九、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第九、出入境检

17、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第3030、3131、3232条)条)一、抽查检验制度一、抽查检验制度抽查检验制度: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抽查检验制度: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一项法定职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一项法定职责。(专项整治)责。(专项整治)二、出口商品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二、出口商品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制度理和检验制度是把检验管理工作延伸至生产领域的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是把检验管理工作延伸至生产领域的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意义:意义: 通过实施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能有效地提高通过实施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能有效地提高出口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及其产品的质量保证能

18、力,对我国出口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及其产品的质量保证能力,对我国出口商品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出口商品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实施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是世界各国普遍采实施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检验管理方式,从质量管理理论而言也是一种较为科学用的一种检验管理方式,从质量管理理论而言也是一种较为科学的质量控制方法。通过对出口生产企业生产过程质量监督管理及的质量控制方法。通过对出口生产企业生产过程质量监督管理及对其最终产品的抽查能达到对质量的有效控制,从而能改变在商对其最终产品的抽查能达到对质量的有效控制,从而能改变在商品出口时批批

19、检验的方式,有效地提高口岸检验通关效率,便利品出口时批批检验的方式,有效地提高口岸检验通关效率,便利企业出口。企业出口。说明:说明:检验员不是检验工,合格的检验员即要掌握检验知识,又检验员不是检验工,合格的检验员即要掌握检验知识,又要掌握监督管理知识。如:要掌握监督管理知识。如:ISO9000ISO9000知识、新的检验模式、分类知识、新的检验模式、分类管理、免验等。(转变观念)管理、免验等。(转变观念)八、复验制度八、复验制度 复验是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前置条件,复验是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前置条件,当事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得当事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

20、得直接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而必须先经过复验直接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而必须先经过复验程序后才可提出。程序后才可提出。对同一检验结果只进行一次复验。对同一检验结果只进行一次复验。收到检验结果收到检验结果1515日提出、填写申请表、保持原日提出、填写申请表、保持原有报验商品的包装、铅封、质量、数量、标志,不有报验商品的包装、铅封、质量、数量、标志,不得改变和更换。得改变和更换。受理复验申请之日起受理复验申请之日起6060日内作出结论,可延长日内作出结论,可延长3030日。日。收费。(有责任一方交费)收费。(有责任一方交费)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章:法律责任违反违反商检法商检法主体:主体: 出入

21、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 商检相对人商检相对人l (各类从事进出口业务的生产、经营单位,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用户以及(各类从事进出口业务的生产、经营单位,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用户以及其他与进出口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其他与进出口有关的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一、逃避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验证的行为(第一、逃避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验证的行为(第3333条条 )二、非法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行为(第二、非法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行为(第3434条条 )三、进出口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第三、

22、进出口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第3535条条 )(商检法实施(商检法实施条例中无)条例中无)四、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四、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的行为(第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的行为(第3636条条 )(3C执法检查处执法检查处罚依据)罚依据)五、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第五、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第3737条)条) 六、渎职行为(第六、渎职行为(第3838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商检徇私舞弊罪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商检徇私舞弊罪412412条第条第1 1款、商检失职罪第款、商检失职罪第2 2款)款) 第六章:附则第六章:附则收费收费( (第第3939条条) )。 制定实施条例制定实施条例( (第第4040条条) ) 。 . . .施行施行( (第第4141条条) ) 。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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