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4---财产所有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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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第一章 教学内容教学内容o1.1 经济法概述o1.2 经济法律关系o1.3 法人制度o1.4 民事法律行为o1.5 代理制度o1.6 财产所有权o1.7 债权o1.8 仲裁与诉讼1.6 财产所有权o周某与丁老太系亲属关系,周某与丁老太系亲属关系,20032003年年2 2月周某与丁老太的月周某与丁老太的丈夫韩某丈夫韩某( (已故已故) )口头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周某以口头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周某以2.82.8万万元购买韩某位于东河区西脑包某宿舍元购买韩某位于东河区西脑包某宿舍3 3栋栋1 1号号小院一处小院一处,该院中的私产砖木该院中的私产砖木结构平房结构平房(46(46平方米平方米) )过

2、户过户到周某名到周某名下。该小院中,有自建房,而下。该小院中,有自建房,而无产权证的房屋无产权证的房屋5454平米平米。 o20032003年年3 3月月4 4日,两人签订了书面协议书第三条约日,两人签订了书面协议书第三条约定:韩某暂时搬不出此房,经双方商定,韩某在定:韩某暂时搬不出此房,经双方商定,韩某在2003 2003 年底搬出。但时至年底搬出。但时至20082008年年7 7月份丁老太仍没有搬出将此月份丁老太仍没有搬出将此房交于周某。周某房交于周某。周某持房产证持房产证于于20072007年年7 7月一纸诉状递到月一纸诉状递到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o法院会如何判决?

3、法院会如何判决?案例案例1o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周某依据房屋产权证向丁老太主张,让她返还周某名下的房屋46平方米的请求,符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应予支持o关于周某让丁老太腾出无产权证的房屋54平米及院落不予支持o判决下达后,周某不服,上诉到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o提出几个疑问:1、周某购买韩某的院落,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2、协议书的第三条约定,让其暂时居住,事实上该协议已经履行分析o按照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时发生效力。o在该案中,小院内有产权证的房屋46平米,已过户给周某,而无产权证的自建房54平米,根据国家房地产法律规定

4、,有产权的可办理产权证,无产权房是不允许办理过户的o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对有产权的房屋,按照产权证所属,要求丁老太返还该房是有据可查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自建房和小院没有产权,而且在协议中没有明确提出归属问题,所以不予支持o丁老太自丈夫去世后,生活没有来源,依靠政府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维持生活,再没有其它住房。如果将这所自建房判给周某,丁老太一家人就会居无住所,给社会造成不安定因素o周某与丁老太是亲戚关系,从人性化角度也应该让处于弱势的丁老太一家人有安定的住所1.6财产所有权o1.6.1财产所有权概念及特征o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o财产所有权产生与消灭o财产所有权保护财产所有权概念及特征u指财产所有人依

5、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o财产所有权是绝对权o财产所有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o财产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部支配权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o主体n财产所有人与财产所有人以外一切不特定的人财产所有人与财产所有人以外一切不特定的人 o内容n财产财产所有人所有人对自己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对自己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四项权能,以及,以及非财产所有人非财产所有人承担的承担的不妨害不侵犯财产所有权的不妨害不侵犯财产所有权的不作为义务不作为义务 o客体n民事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财产所有人所民事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6、:财产所有人所有的有的物或财产物或财产 o占有占有是指所有人对物的是指所有人对物的实际控制实际控制的事实状态的事实状态o占有权既可以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他占有权既可以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他人行使人行使o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o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n合法占有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或所有人的意志而享合法占有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或所有人的意志而享有的占有权利有的占有权利n非法占有则指无合法依据亦未取得所有人同意的占非法占有则指无合法依据亦未取得所有人同意的占有有。o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财产所有权内容-占有使用o使用是指根据物的性能和用途

7、,并不毁损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的事实o所有人对物的使用是所有权存在的基本目的,人们通过对物的使用来满足生产和生活的基本需要。o所有人在法律上享有当然的使用权,另外,使用权也可依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意思移转给非所有人享有收益o收益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基于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o收益可分为孶息和利润。o利润,即把物投入社会生产过程、流通过程所取得的利益处分o处分是指民事主体对物进行的消费和转让。o可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o事实上的处分:通过一定的事实行为对物进行处置,使物的物质形态发生变更或消灭的现象n如消费、加工、改造、毁损等如消费、加工、改造、毁损等o法律上的处分:指依

8、照所有人的意志,通过某种法律行为对财产进行处理n如转让、租借等如转让、租借等 o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是决定物之命运的一项权能o作为财产所有权客体的物或财产须具备以下条件:n须是特定物须是特定物n须是独立物须是独立物n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 n能够满足人们的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能够满足人们的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 o物的分类财产所有权客体-物或财产物的分类o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o种类物与特定物种类物与特定物o主物与从物主物与从物o原物与孳息原物与孳息o动产与不动产动产与不动产o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o

9、消耗物与非消耗物消耗物与非消耗物o所有权的所有权的取得取得o原始取得原始取得n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最初最初取得所有权或不取得所有权或不依赖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所有权依赖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所有权 。n原始取得的主要根据包括:生产、收益、没收、无主财原始取得的主要根据包括:生产、收益、没收、无主财产、添附(附和、混合及加工)产、添附(附和、混合及加工)o继受取得继受取得n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事件而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事件而从原所有人从原所有人那里那里取得所有权。取得所有权。n继受取得的主要根据包括:买卖合同、赠与、互易、继受取得的主

10、要根据包括:买卖合同、赠与、互易、继继承财产承财产、接受遗赠、其他合法原因、接受遗赠、其他合法原因财产所有权产生与消灭u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他人的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果第三人在交易时出于善意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追夺的法律制度o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所有权的所有权的取得取得-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善意受让人取得财产,该物的原有权利消灭善意受让人取得财产,该物的原有权利消灭 o善意取得应该符合的条件n处分人处分人没有处分权而处分没有处分权而处分

11、了别人的东西了别人的东西n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善意的;的;n以以合理的价格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n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应当登记的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应当登记的已经已经登记登记,不需要登记的,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给受让人。o2003年6月,某包装进出口公司委托王某购买了别墅一套,后因故一直空置。王某见有机可乘,私刻了该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伪造了特别授权委托书,以该公司欠自己货款为由向法院起诉。又指使他人持伪造的特别授权委托书,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出庭应诉。双方达成了以别墅抵偿欠款的调解书,王某以此办理了过户手续,尔后以低价

12、将别墅出售给李某。案例案例o案发后,王某被判刑11年。某包装进出口公司申请追缴赃款追缴赃款。由于王某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能否向购买者李某追赃,产生了分歧:o一种观点认为不能向李某追赃,因为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李某是恶意取得;o另一种观点认为,李某购买该幢别墅时已经支付的价款依法不能追缴,但是该幢别墅实际的价值与李某所支付的价款之间的差价差价应该是可以追缴可以追缴的。o法院执行时采纳哪一种意见?o法院执行时采纳了后一种意见,从李某处追缴了其购买该幢别墅的差价款22万余元。夫妻共有财产o张某与第三人陈某是夫妻关系,第三人长期在外工作,且不常回家。张某的祖遗房屋被拆迁,张某拿到拆迁款后又添加一些钱

13、购得市区某地7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两年后,张某找到某中介公司要求出售该房。o原告李某欲买房,也在该中介登记。经中介撮合,双方以10万元价格成交。之后,中介公司要求张某出具相关手续,张某即到某街道办事处开出了“其丈夫已经死亡,且己未再婚”的证明。o后中介带双方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转让登记手续,原告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原告随后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至今。案例案例o后第三人发现该房屋被卖,即找到房屋管理部门,称其妻隐瞒事实,谎称自己死亡,要求撤销原告的房屋产权证。o房屋管理部门根据第三人的请求和出具的相关证据,撤销了原告的产权证,并通知原告恢复了张某的产权证。o现原告以张某为被告,以陈某为第三人

14、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保护他的合法权益o是否为善意取得?o让与人(即被告)无处分该房屋的权利,但由于她隐瞒事实真相,而且提供虚假证明,才导致原告误认为张某有权处分该房屋,而且原告也尽了最大的注意义务,属于善意受让人的范畴o同时,原告基于买卖合同这一法律行为有偿地受让了房屋,并与张某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实际占有该房屋居住已达两年之久,其能否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取决于善意取得制度o案中的原告受让不动产房屋主观上是善意,即他有理由信赖第三人有权处分该房屋,并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且办理了房屋转让登记,他就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o案中第三人陈某的损失有权向本案中的

15、张某追偿拾得遗失物o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并予以占有的事实o拾得遗失物的条件n须有拾得的行为须有拾得的行为l所谓拾得所谓拾得,是指发现并且实际占有遗失物的行为是指发现并且实际占有遗失物的行为n标的物须是遗失物标的物须是遗失物o物权法第物权法第109条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o民法通则意见第94条规定:拾得人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的,按侵权行为处理;在返还失主前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遗失物与善意取得o2011年7月1日,A丢失镶钻手机被B捡到,当天B卖给善意第三人M,问A可否向M请求返还手机?

16、o可以,但要在2年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受让人之日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o如果A丢失手机,M从拍卖行购得,问A可否向M请求返还手机?o可以,但需向M支付费用-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偿o如果B交给公安局,7月5日公安局发布招领公告,公告期满6个月后,交给拍卖机

17、构拍卖,2012年2月1日M通过拍卖购得。问A是否可以从M取回?o不可以,期满后丧失所有权。不可以,期满后丧失所有权。n第一百一十三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发现埋藏物o发现埋藏物,是指发现埋藏物的所在并予以占有的事实o埋藏物在性质上应属于有主物,只是所有人是谁无法判定或查明而已o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财产继承o老张妻子早逝,上有八旬老母和一个姐姐,下有一老张妻子早逝,上有八旬老母和一个姐姐,下有一儿一女,儿女

18、均已成家。老张一生省吃俭用,积攒儿一女,儿女均已成家。老张一生省吃俭用,积攒下下8万存款和一些珍贵藏书。但老张体弱多病,生万存款和一些珍贵藏书。但老张体弱多病,生活自理困难,其子嫌负担重,以工作忙为借口不予活自理困难,其子嫌负担重,以工作忙为借口不予照顾,照顾,女儿女儿则把父亲和奶奶接回家里,则把父亲和奶奶接回家里,悉心照顾悉心照顾两两位老人的起居。位老人的起居。o几年后,老张去世,几年后,老张去世,生前曾立下遗嘱生前曾立下遗嘱,将其,将其藏书藏书留留给给姐姐姐姐,闻讯而来的儿子当即决定,按当地习惯,闻讯而来的儿子当即决定,按当地习惯,所有遗产都由儿子继承所有遗产都由儿子继承,老张的女儿据理力

19、争,但,老张的女儿据理力争,但不能改变决定,无奈,老张的女儿只好诉诸法律。不能改变决定,无奈,老张的女儿只好诉诸法律。o财产继承是把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转移给继承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o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财产继承有财产继承有法定继承法定继承和和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两种方式两种方式n法定继承就是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进行财产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n遗嘱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按照他生前所立的遗嘱内容,将其遗产转移给法定继承人中的1人或数人的一种继承方式。o遗嘱继承的法定条件遗嘱继承的法定条件o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的能力,并且是立遗嘱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的能力,并且是立

20、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同时遗嘱必须合法有效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同时遗嘱必须合法有效o遗嘱继承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人或数人,遗嘱继承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人或数人,但不受继承顺序的限制。但不受继承顺序的限制。 。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外祖父母被继承人被继承人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子子母母配偶配偶女女父父“”代表第一顺序继承人代表第一顺序继承人“”代表第二顺序继承人代表第二顺序继承人继继承承顺顺序序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o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一般应当均等o特殊情况下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n对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分配

21、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照顾;n对被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可以多分;n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不尽扶养义务义务的,分配遗产时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藏书按照遗嘱留给老张的姐姐。老藏书按照遗嘱留给老张的姐姐。老张的母亲年迈应予以照顾,老的女张的母亲年迈应予以照顾,老的女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8 8万元存万元存款款2 2人各得人各得3.53.5万元,鉴于老张儿子万元,鉴于老张儿子不尽赡养义务,故只

22、得不尽赡养义务,故只得1 1万元万元。判决判决书【财产继承练习1】o200年年10月月30日,陈某因车祸死亡,留下日,陈某因车祸死亡,留下遗产遗产2万元。陈某有妻子、儿子和一个同胞万元。陈某有妻子、儿子和一个同胞哥哥,这笔遗产应由哥哥,这笔遗产应由()()oA.陈某的儿子一人继承陈某的儿子一人继承oB.陈某的儿子和妻子共同继承陈某的儿子和妻子共同继承oC.陈某的儿子和哥哥共同继承陈某的儿子和哥哥共同继承oD.陈某的儿子、哥哥、妻子共同继承陈某的儿子、哥哥、妻子共同继承【财产继承练习2】o胡某死亡时有房屋胡某死亡时有房屋2间,存款间,存款1.5万元,承万元,承包的耕地包的耕地800平方米和果园平

23、方米和果园2000平方米以平方米以及及1000元未交的承包款,可被其子女继承元未交的承包款,可被其子女继承的遗产有的遗产有()()oA.房屋房屋oB.果园果园oC.耕地耕地oD.未交的承包款未交的承包款o2007年年6月月11日,王定文老人病重,将大日,王定文老人病重,将大儿媳吴玉娟、孙子王艳、孙子王欢、二儿子儿媳吴玉娟、孙子王艳、孙子王欢、二儿子王顺以及弟弟王定昌、王定华、王定雄等召王顺以及弟弟王定昌、王定华、王定雄等召到自家住宅,当面叫王顺从木箱里拿出一份到自家住宅,当面叫王顺从木箱里拿出一份一式贰份的遗嘱,一份交给吴玉娟,一份交一式贰份的遗嘱,一份交给吴玉娟,一份交给王顺。给王顺。o遗嘱

24、的内容是:遗嘱的内容是:“三江镇新民街三江镇新民街58号房屋号房屋是王定文养老住宅,是王定文养老住宅,2005年我生病,在生年我生病,在生病期间一直都是王顺照顾我,王顺先后为我病期间一直都是王顺照顾我,王顺先后为我治病花了治病花了10多万元,现立遗嘱,在我死后,多万元,现立遗嘱,在我死后,该房屋归王顺。该房屋归王顺。o考虑到孙子王欢孩子读初中,所以把三江镇考虑到孙子王欢孩子读初中,所以把三江镇新民街新民街57号东边那间房屋归吴玉娟。号东边那间房屋归吴玉娟。”o吴玉娟当即表示异议不肯接受遗嘱,在他人吴玉娟当即表示异议不肯接受遗嘱,在他人的劝说下,吴玉娟最后还是接受了遗嘱。的劝说下,吴玉娟最后还是

25、接受了遗嘱。o此后不久,王定文病逝。当事人之间因房屋此后不久,王定文病逝。当事人之间因房屋继承而引发争议,孙子王欢认为,继承而引发争议,孙子王欢认为,该遗嘱剥该遗嘱剥夺了他的继承权夺了他的继承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遂向法院提起诉讼。o法院审理认为,王定文在其生前,立下自书法院审理认为,王定文在其生前,立下自书遗嘱,并当全家族众人的面宣读该遗书,将遗嘱,并当全家族众人的面宣读该遗书,将其死后房产处分给王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死后房产处分给王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且该遗嘱对其孙儿王欢的学费也做了安排,并且该遗嘱对其孙儿王欢的学费也做了安排,该遗嘱真实有效。该遗嘱真实有效。o法院最后判决,按照

26、遗嘱继承法院最后判决,按照遗嘱继承o财产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一定的法律行财产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一定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而使所有权人丧失物的所有为或法律事实而使所有权人丧失物的所有权。权。o所有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n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客体灭失客体灭失n财产所有权被财产所有权被抛弃抛弃或被依法或被依法转让转让n财产所有权的财产所有权的主体资格丧失主体资格丧失n财产所有权因国家采取财产所有权因国家采取强制性措施强制性措施而消灭而消灭财产所有权的消灭瑞士表的所有权归谁?o某招领处将招领期已过的一块瑞士表以拍卖的方式卖给公民甲,公民乙将该表盗走并以较低价格卖与公民丙。丙又将表丢失,被人拣到送失主招领

27、处o经查,该表原为公民丁所有。现公民甲、丙、丁都向招领处主张该表的所有权,该表的所有权归谁?案例案例2o该表的所有权应归甲所有o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o遗失物在招领期已过被拍卖的情况下,原所有人丧失所有权,买受人取得所有权,又因盗赃物、遗失物一般不适用善意取得,所以丁丧失所有权,丙不能取得所有权,该表的所有权应归甲所有。u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u财产所有权受到侵害时如何寻求法律的保护u提起民事诉讼提起民事诉讼u要求国家要求国家赔偿赔偿u在刑事

28、诉讼中在刑事诉讼中附带附带提起民事诉讼提起民事诉讼1.6.4财产所有权保护提起民事诉讼u确认产权:u由于财产所有人不明,对所有物归属发生争议时,争议由于财产所有人不明,对所有物归属发生争议时,争议的任何一方都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主管机关确认所有权的任何一方都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主管机关确认所有权的归属。的归属。u返还财产:u当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而非法占有人拒不返还时,财当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而非法占有人拒不返还时,财产所有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责令非法占有人返还财产。产所有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责令非法占有人返还财产。u恢复原状u当财产所有人的财产遭受非法损害或改变原状时,所有当财产所有人的财产遭受非法

29、损害或改变原状时,所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恢复原状的诉讼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恢复原状的诉讼o排除妨碍n由于他人的非法行为,妨碍财产所有人行使其由于他人的非法行为,妨碍财产所有人行使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时,财产所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时,财产所有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责令排除妨碍,以保护财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责令排除妨碍,以保护财产所有人充分行使其所有权的各项权能产所有人充分行使其所有权的各项权能o赔偿损失n由于他人的非法行为造成财产的损毁,灭失,由于他人的非法行为造成财产的损毁,灭失,无法恢复原状或返还原物时,财产所有人可以无法恢复原状或返还原物时,财产所有人可以请求非法行为人赔偿

30、损失请求非法行为人赔偿损失 o返还不当得利返还不当得利n当他人当他人无合法根据无合法根据就财产所有人的财产就财产所有人的财产取得利取得利益益而而使其遭受损失使其遭受损失时,财产所有人有权要求利时,财产所有人有权要求利益取得人返还此种不应取得的利益益取得人返还此种不应取得的利益汪某到超市买东西,收银员误将汪某到超市买东西,收银员误将100元钱当做元钱当做10元钱找给了他,汪元钱找给了他,汪某得到了某得到了90元的利益。元的利益。超市是否有权要求汪某返还这笔钱超市是否有权要求汪某返还这笔钱?还?还?o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造成

31、损害的,受害人有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o我国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要求国家赔偿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提起民事诉讼o王某将李某价值12600元的摩托车盗窃后,驾驶该摩托车时因车速太快撞在一棵大树上。摩托车因损坏严重而报废,王某也受了伤。后来,司法机关指控王某

32、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王某被推上被告席。o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李某就可以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赔偿自己的摩托车民事权利制度民事权利制度民事民事权利权利物权物权债权债权知识知识产权产权继承权继承权人身权人身权所有权所有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抵押权抵押权质权质权留置权留置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合同合同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侵权行为侵权行为著作权著作权专利权专利权商标权商标权人格权人格权身份权身份权健康权健康权姓名权姓名权身份权身份权名誉权名誉权荣誉权荣誉权配偶权配偶权亲属权亲属权物权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取得配特定物并取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权利所有权所有权国家财产所有权国家财产所有权集体财产所有权集体财产所有权个人财产所有权个人财产所有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抵押权抵押权质权质权留置权留置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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