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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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和学位类型授予。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 都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学 士 学 位 第四条 学术水平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我校本科毕业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查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1. 较好地

2、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2.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课程学习和要求 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六年)内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且其中通过重考、重修取得的学分不超过 30 学分。 实行“完全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六年)内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且平均学分绩不小于 70。 本科生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总体要求,由教务处根据学士学位学术水平要求制订, 各学院在此基础上根据各专业的特点确定具体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确定本科生学士学位的课程学习与考试。 第六条 学位申请 2 我校每年定期受理学士

3、学位申请, 我校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申请, 由学生毕业后一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统一负责办理。 第七条 学位审批与授予 各学院应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四、五条的,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审批名单,经各学院主管本科教学的院长(副院长)及教务处审核后报相应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士学位的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进行。会议应有记录。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规定对各学院上报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审批名单进行审查,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授予学位者为通过。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定期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学士

4、学位的授予问题。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 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进行。会议应有记录。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后,由教务处对同意授予学士学位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将相关材料归档。 第三章 硕 士 学 位 第八条 学术水平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我校硕士生,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经审查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1.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九条 课程学习和要求 硕士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培养方案中

5、规定的各项要求。 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总体规划和要求由研究生院根据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制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各学院在此基础上结合学科、 专业的特点确定硕士研究生的具体培养方案,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执行。 3 第十条 学位论文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 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 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论文编排格式应符合北京理工大学学位论文格式要求。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评阅 硕士学位论文撰写完成后,经所在学院及导师审查同意,在举行答辩的一个月前,聘请两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教授、副教授或相

6、当职称的专家(其中一位为校外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写出较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论文是否可提交答辩、是否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等提出意见。 下列情况之一属学位论文评阅未通过: 1两位评阅人的评语皆属否定意见; 2如有一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意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办公室增聘一位评阅人对论文进行评阅,增聘评阅人评语亦属否定意见。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 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可组织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答辩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二级学科分为若干个答辩小组,采用集体答辩的方式进行。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位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相关学科专家组成, 委员中一般应有相关学科的学位评定

7、分委员会委员。 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导师可参加论文答辩委员会,但不得担任主席。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 协助组织答辩工作的具体事宜, 并担任记录及填写有关材料。秘书没有表决权。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有权调整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 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 如有答辩委员会委员临时因病或其他紧急事项不能参加答辩会, 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答辩会应改期进行。如答辩会改期确有困难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对论文答辩委员会进行调整后,答辩可如期进行,但调整人数不能超过

8、两位。 4 学位论文答辩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论文答辩除有保密要求外,应公开举行。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 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 方可作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决议经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半数以上成员如认为学位论文已相当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 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 还可以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办理申请博士学位的有关事宜。 第十三条 学位申请 学校每年定期受理硕士学位申请,硕士研究生在毕业后一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统一负责办理。 在我校攻读硕士

9、学位的研究生, 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 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满足 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 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的要求,可按规定时间提出硕士学位申请。 第十四条 学位审核与授予 我校硕士学位的审核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硕士学位的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会议应有记录。 对答辩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决议者,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对每个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 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核,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后, 可作出授予学位、 缓授学位或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建议经全体成

10、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进行。会议应有记录。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全体会议, 讨论硕士学位的授予问题。 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 并作出授予学位、缓授学位或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决议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进行。会议应有记录。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后,由校学位办公室等部门将相关材料归档,对同意授予硕士学位者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博 士 学 位 5 第十五条 学术水平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我校博士研究生, 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 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经审查达到下述学术水平

11、者,授予博士学位: 1.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 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十六条 课程学习和要求 博士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项要求。 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总体规划和要求由研究生院根据博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制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各学院可在此基础上结合学科、 专业的特点确定博士研究生的具体培养方案,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要求 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研究生独立完成。 博士学位论文应能表明作者确已掌握有关学科坚实宽广的基

12、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论文应具有系统性和完整性。 论文编排格式应符合北京理工大学学位论文格式要求。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评阅 博士学位论文进行评阅前,应将学位论文或论文详细摘要送有关同行专家进行评议, 举行论文预答辩, 预答辩的要求见 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的规定。 预答辩通过后,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办公室将聘请五位相关学科的专家 (其中校外专家三至四位)对学位论文进行评阅。评阅人应由具有教授、副教授(应有博士学位)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评阅人应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学位论文是否可提交答辩、是否达

13、到博士学位学术水平等提出意见。 下列情况之一属学位论文评阅未通过: 1两位或以上评阅人的评语皆属否定意见; 2如有一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意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办公室将增聘 6 两位评阅人对论文进行评阅,若增聘评阅人中又有一位或以上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意见。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可组织论文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位与学位论文有关学科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 委员中一般应有相关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 两位及以上论文评阅人和二至三位校外专家(委培或定向生聘请的校外专家应为第三者单位)。委员的半数以上应为博士生指导教师。答

14、辩委员会主席为博士生指导教师。导师可参加答辩委员会,但不得担任主席。如学生有副导师时,其导师和副导师不能同时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 协助组织答辩工作的具体事宜, 并担任记录及填写有关材料。秘书没有表决权。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有权调整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特殊情况需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在论文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 如有答辩委员会委员临时因病或其他紧急事项不能参加答辩会, 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 答辩会应改期进行。 如答辩会改期确有困难时, 经学位评定分委员

15、会同意,对答辩委员会进行调整后,答辩可如期进行,但调整人数不能超过二人。 学位论文答辩应按规定程序进行。 论文答辩除有保密要求外, 应公开举行。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公告必须在答辩前三天发布。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 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 方可作出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了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而该学生又尚未获得该学科的硕士学位, 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条 学位申请 学校每年定期受理

16、博士学位申请,博士研究生在毕业后两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统一负责办理。 我校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 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 通过博士 7 学位论文答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满足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可按规定时间提出博士学位申请。 第二十一条 学位审核与授予 我校博士学位的审核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博士学位的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 会议应有记录。 对答辩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决议者,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对每个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 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核,

17、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后,可作出授予学位、缓授学位或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建议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进行。会议应有记录。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全体会议, 讨论博士学位的授予问题。 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材料, 并作出授予学位、缓授学位或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决议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进行。会议应有记录。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后, 由校学位办公室等部门将相关材料归档, 对同意授予博士学位、经异议期无异议者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二条 名誉博士学位是一种荣

18、誉称号。凡在科学界有较高声誉,或在学术上有较深造诣, 能以自己的科学成就或学术活动促进我国科学技术和学术水平提高的国内外学者、 科学家; 或为人类文明和进步事业做出过积极贡献的国内外著名政治家和社会活动家,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工作将根据需要进行。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选由我校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由我校授予。 第六章 其 它 8 第二十四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专业学位,申请成人教育本科学士学位等学位申请及授予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参照本细则另行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 无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向我校推荐申

19、请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时, 需在我校对推荐学校的教学情况已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按双方商定的具体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教学或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工作细则办理。 第二十六条 对批准为涉密的学位论文, 其论文预答辩、 评阅和答辩存档等有关要求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 1. 对学位授予的过程和结果有异议者,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送交校学位办公室。 2. 校学位办公室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 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必要时可由校学位办公室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审核。 3. 对因非学术问题所提出的书面意见, 由校学位办公室与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4.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作出仲裁。 第二十八条 各级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 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之日期。 第二十九条 对已经授予的学位, 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学位授予细则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消。 第三十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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