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流通企业4s店税企涉税争议疑难问题处理与风险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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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流通企业(汽车流通企业(4S店)店)税企涉税争议疑税企涉税争议疑难问难问题处理与风险规避题处理与风险规避目前汽车流通企业经营模式4S店整车销售 配件销售 汽车维修信息反馈涉及主要税种:增值税 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印花税 车船使用税一 增值税(一)销项税: 税率 17%1、确定应税收入:整车销售收入 配件销售收入 汽车维修收入 汽车饰品、装饰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如何确定收入 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税收入是否等于企业开票收入? 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税收入涉及那些会计科目? 价格的确认、价外费、混合销售、视同销售 什么情况下企业冲减销售收入可以得到税务机关认可? 折扣

2、、退货2、收入金额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3 3、价格偏低、价格偏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低价,注意风险,企业纳税申报时已将开票信息传递到税务局,总局根据各地上传的价格信息进行比对,低于总局控制的最低计税价格,要求当地税务机关稽核,企业说明理由。 常见方法:分解销售收入,(1)将售车款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价款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部分价款开具收据,开票价格少

3、于实际价格,从而隐匿收入少纳增值税,并导致购车者少缴车辆购置税 ,或为了留住购车者,让其少缴车辆购置税 ,部分价款开装饰费;(2)收取进口汽车的配额费用,不按价外费用申报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

4、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10%) 案例:某4S店销售奥迪A8(6.0)一台,实际售价175万元,机动车销售发票开具120万元,缴纳增值税;另在独立核算装饰店开具装饰费55万元,缴纳营业税; 结果:1、车主按机动车销售发票开具的120万元前往税务机关缴纳车购税,税务机关审核发现低于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不采用发票价格计征车购税,按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计征车购税;同时将相关信息传递税务稽查部门,检查核实后,该4S店将接受以下处理: 补缴增值税7.99万元(551.170.17),有故意行为,罚款0.5倍以上;装饰

5、店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罚款1万元以下。 2、车主按机动车销售发票开具的120万元前往税务机关缴纳车购税,当时缴纳成功,日后被比对系统稽核出,税务稽查部门检查核实后,该4S店将接受以下处理:补缴增值税7.99万元,有故意行为,罚款0.5倍以上;同时补缴造成车主少缴的车购税,同时处少缴车购税税款的1倍以下罚款;装饰店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罚款1万元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倍以下的罚款。 4 4、价外费、价外费 中华

6、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

7、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财税200316号规定: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目前,国内相当一部分汽车4S店都与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合作,向客户提供汽车按揭服务业务和其他代办服务业务,购车人在4S店购车可以获得

8、贷款、保险、上牌等“一条龙”服务。当然,购车人必须向汽车4S店交纳服务费用。由于大多数汽车4S店都是在汽车销售中提供贷款、保险、上牌等“一条龙”服务,因此汽车4S店须就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收入缴纳增值税。 案例:某汽车4S店2008年售出各种型号的汽车近100辆,其中有10%的汽车是通过汽车按揭的方式销售给客户的。在为客户提供按揭服务的过程中,4S店向客户收取相应的手续费、担保费、代理费等各种费用,涉及金额14万元。该 4S店应缴增值税2.034万元(141.170.172.034). 新上市、紧俏车辆,提现车收取的加急费等,应作为价外费,合并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5 5、

9、混合销售、混合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第十三条

10、第十三条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 汽车4S店在销售行为完成之前为顾客提供的装饰美容服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须就其收入缴纳增值税。如果汽车4S店提供的装饰美容服务发生在汽车销售行为完成之后,则视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就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因此,汽车4S店如分别核算就可就其提供汽车装饰美容服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 6 6、视同销售、视同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1、 第四条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货物列入增值税范畴视同销售涉及会计科目: 长期投资、应付股利

12、、营业外支出等等 视同销售特殊规定视同销售特殊规定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是否适用于增值税) 地方规定地方规定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 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

13、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企业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对于企业采取进店有礼等活动无偿赠送的礼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考虑地方税务机关规定,地方性差异 7 7、特殊情况销售额确认、特殊情况销售额确认 (1)汽车置换 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增值税处理 根据财税20099号的相关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增值税处理应按照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1、纳税人销售旧

14、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根据国税函200990号的相关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汽车置换分解为两环节: 新车置换出去为销售环节,按新车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按17%税率计提销项税; 旧车置换进来为采购环节,旧车价格为采购成本,旧车再销售时按销售旧货处理,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 2)代购汽车、配件)代购汽车、配件 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财税【1994】26号 代购货物行为,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一

15、)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3)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关注维修废料收入,向第三方或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分关注维修废料收入,向第三方或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分公司提供水、电、汽等其它材料以及应税劳务是否计入收公司提供水、电、汽等其它材料以及应税劳务是否计入收入,定价是否合理入,定价是否合理案例:客户向甲4S店订购一台车辆价款21万元,该店无现车,答应可从乙4S店调剂,客户交纳定金1万元,甲4S店将车款21万元垫付给乙4

16、S店,几天后车到甲4S店,发票由乙4S店直接开具给客户,客户将余款20万元,交给了甲4S店,提车。 甲4S店不符合“受托方不垫付资金”,须按自销交纳增值税3.05万元(211.170.17) 8 8、融资租赁、融资租赁 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2000】514514号号 对经对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方,均按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不征收增值税。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

18、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汽车所有权确定:行车证汽车所有权确定:行车证 9 9、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 以2009年1月1日为时点, 2009年1月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并使用过固定资产销售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

19、增值税,可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根据财政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2008170号)的相关规定,已使号)的相关规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折旧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20、,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

21、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第十条是指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等;按规定不得抵扣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6)根据国税函200990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

22、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价格折扣价格折扣 市场价市场价 指导价指导价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国税发【国税发【19931993】154154号号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

23、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 国税函201056号 近有部分地区反映,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虽在同一发票上注明了销售额和折扣额,却将折扣额填写在发票的备注栏,是否允许抵减销售额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24、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

25、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后价款的折让 未开在一张发票上 维修费开票后费用的折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

26、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一条第(五)项款规定: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

27、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案例:客户在4S店购车一辆,价款20万元,客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车存在瑕疵,经与4S店协商, 4S店退还2万元做为对客户的补偿,车客户继续使用。 2万元未开在同一张发票上,不得冲减销售收入,不得冲减销项税。案例:某公司与4S店签订长期修车协议,每月结算一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修理费达到100万元时, 4S店给与该公司10%的优惠,6个月后修理费达到100万元, 4S店按规定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万元。 符合相关规定,10万元冲

28、减销售收入,冲减对应销项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11、销售时点的确认销售时点的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

29、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 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 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 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

30、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 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二)进项税 根

31、据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载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1、抵扣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32、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根据财政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2008170号号 )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自自20092009年年1 1月月1 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

33、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2009年年1 1月月1 1日以后(含)实际发生,并取得日以后(含)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2009年年1 1月月1 1日以后开具的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额。增值税额。以正列举的方法列明不得抵扣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34、、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1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指提

35、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个人消费包括交际应酬费。工程。个人消费包括交际应酬费。 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经常混用于生产应税和免税货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经常混用于生产应税和免税货物,如果无法按照销售额划分,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只物,如果无法按照销售额划分,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只有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才不得抵扣,有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才不得抵扣,其他混用的固定资产均可抵扣。其他混用的固定资产均可抵扣。所以对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包所以对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包括免征

36、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括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准予抵扣进项税额。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劳务 。(2 2)非正常损失的)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非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

37、、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个人拥有的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等物品与企业技术改进、生产设备更新无关,且容易混入生产经营用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为堵塞税收漏洞,借鉴国际惯例,对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如果是外购后销售的,属于普通货物,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5)上述4项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必须注意的是,房屋、建筑物以及

38、用于不动产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是房屋、建筑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管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房屋、建筑物,均不得抵扣。二是用于不动产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转型后,购进货物或者劳务用于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允许抵扣,只有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不允许抵扣。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

39、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6)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 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 ;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码前两位为“02”“03”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

40、设施。 (7)改变用途或非正常损失已抵扣税额的处理 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所耗用的固定资产,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非正常损失仅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也就是说,因自然灾害发生固定资产损失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已经抵扣的不必做进项税额转出。 试乘试驾车 代步车(应征消费税)能否抵扣进项税 看如何管理 2、管理费用中的

41、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工作服着装人员每年每人标准、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按当地劳动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劳动保护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企业购买的确属劳保用品的进项税额可以从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中抵扣,而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给工人发放的工作服取得合法进项发票,可以抵扣,给车间管理人员和营销管理人员发放的西装类服装,如果取得合法进项发票的话,是可以抵扣的。对于

42、企业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目前还没有什么特殊的限制,用于劳动防护的用品如果取得合法进项发票的话,可以抵扣。不过应归属福利性质的发放品,不能抵扣进项税。(2)房屋维修费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43、,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因此,房屋维修费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3 3)公司汽车修理费、油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公司汽车修理费、油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抵扣 生产销售企业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的企业,则生产性质的加油费可以抵扣,管理部门所用车辆的加油费应该也可以抵扣。修理费要看是大修还是小修,符合资本化的应该资本化,不得抵扣,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且不是用于免税项目和免税产品上的,全部可以抵扣。 如果是提供营业税劳务的公司或企业

44、,则公司汽车修理费、油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4S店自用车维修用料进项税可以抵扣(4 4)公司绿化,购买树木、花草取得普通发票能否抵扣进)公司绿化,购买树木、花草取得普通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第三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

45、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可以抵扣 3、抵扣进项税应注意问题(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真实合法性 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180天内认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解决了真伪问题,取得合法性不能保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

46、税发【1995】192号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货物流、资金流、票流一致在可控范围内安全抵扣 票面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相符,有明确货物运输记载,票面记载开

47、票单位与实际收款单位一致 开发汉字识别系统,解决套打发票问题 必须保证票款一致!相互顶账,有手续也不行案例:集团公司统一采购汽车零部件,其下属各4S店为独立核算,总货款集团公司直接付给供应商,供应商将零部件发给集团下属各4S店、增值税发票同时开具给4S店, 4S店收到零部件、增值税发票后,将货款付给集团公司,问该进项税能否抵扣? 不能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处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

48、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 2) 运输发票抵扣问题运输发票抵扣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 (一)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

49、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二)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三)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四)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

50、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五五)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 (附有运输清单的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 )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的填写必须齐全,与

51、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否则不予抵扣抵扣。(3 3)退货、取得折让)退货、取得折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现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由购货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网上稽现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由购货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2、网上稽核核 (4 4)返利)返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税问题的通知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项税金,应按营

53、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应冲

54、减进项税金= =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 /(1+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返还资金(或平销返利)一般有以下表现形式:购买方直接从销售方取得货币资金;购买方直接从应向销售方支付的货款中作扣;购买方向销售方索取或作扣有关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购买方在销售方直接或间接列支或报销有关费用;购买方取得销售方支付的费用补偿。案例:某汽车4S店2008年度销售的汽车收入接近1000万元,但售价与进价差距不大,扣除必要的成本后,几乎没有什么赚头。那汽车4S店靠什么赢利?该店一名资深员工

55、一语道破玄机:“大家都在等年底厂家给的返利呢!”实际上,该店2008年底收到授权厂商拨付的广告费补助22万元、促销补贴12万元。厂家返利已经成为汽车4S店经营业务的特色之一。 厂家返利就是汽车4S店以厂家制定的全国统一销售价格销售后,厂家直接依据销售规模或销售数量定额给予汽车4S店的奖励。厂家返利名目繁多,一般包括实销奖、达标奖、广告费支援、促销费补助、建店补偿等,返回方式既有资金返利,也有实物返利。不管是资金还是实物,按照税法规定,汽车4S店收到厂家返利后,必须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营业税或增值税,而不能将其全部作为利润支配。但不少汽车4S店在这一点上处理不当,有意无意地逃避缴纳税款,税务风险极高

56、。 在实践当中,不少企业往往把销售返利发票开成“劳务费”,这种做法存在以下四大税务风险。 风险一:生产厂家要多缴增值税风险一:生产厂家要多缴增值税 生产厂家取得的“劳务费”返利发票由销售企业单独开具,这显然不符合“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条件。所以,对生产厂家给予销售企业的销售“返利”部分就不允许抵减其销售额,从而增加了生产厂家增值税负担。 风险二:销售企业要多缴营业税风险二:销售企业要多缴营业税 根据相关规定,销售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为生产厂根据相关规定,销售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为生产厂家代开服务业发票时,将按家代开服务业发票时,将按“服务业服务业”税目征收税目征收5 5的营的营

57、业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甚至于还会附征业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甚至于还会附征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等,这对于并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等,这对于并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经销企业来说,额外承受了本不应当缴纳的税收,大务的经销企业来说,额外承受了本不应当缴纳的税收,大大增加了税收负担。大增加了税收负担。 风险三:生产厂家的促销费将不能税前扣除风险三:生产厂家的促销费将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一、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

58、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二、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因此,销售额与销售”返利“并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反映,生产厂家支付给销售企业的“促销费”,即便索取的是符合规定的服务业发票,在企业所得税上也是不承认实际支付的折扣额,也就不能享受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的税收优惠了。 风险四:交易双方都违法发票管理规定风险四:交易双方都违法发票管理规定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销售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如果其为生产企业开具“劳务费”发票,就应当是以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为前提,如果没有,其不论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服务业发票还是自开的服务业发票,其发票

59、开具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而作为生产厂家,要求销售企业变更发票名称的做法也同样是税收违法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双方都有可能被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分部异地经营总部网络结算的增值税处理分部异地经营总部网络结算的增值税处理 根据国税函根据国税函20028022002802号号 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规定: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规定: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为加强对分支机构资金的管理,提高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为加强对分支机构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运转效率,与

60、总机构所在地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建立资金资金运转效率,与总机构所在地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建立资金结算网络,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全国各地开立存款账户结算网络,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全国各地开立存款账户( (开立开立的账户为分支机构所在地账号,只能存款、转账,不能取款的账户为分支机构所在地账号,只能存款、转账,不能取款) ),各地实现的销售,由总机构直接开具发票给购货方,货,各地实现的销售,由总机构直接开具发票给购货方,货款由购货方直接存入总机构的网上银行存款账户。对这种新款由购货方直接存入总机构的网上银行存款账户。对这种新的结算方式纳税地点如何确定,各地理解不一。经研究,现的结算方式纳税地点如何确定,各地理解不一

61、。经研究,现明确如下明确如下: :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票的行为,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国税发19981371998137号号) )规定的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

62、在地缴纳增值税。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连锁经营企业的税务处理连锁经营企业的税务处理(一)连锁经营企业的类型(一)连锁经营企业的类型 根据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的规定,连锁店指经营同类商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授予特许权等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的经营组织形式。包括下列三种形式:1 1、直营连锁、直营连锁直营连锁: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经营;2 2、自愿连锁、自愿连锁自愿连锁: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关系不变,在总部的指导下共同经营;3 3、特许连锁、特许连锁特许连锁(或称加盟连锁):

63、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经营权集中于总部。直营连锁、自愿连锁和特许连锁这三种形式,可以在一个连锁企业中相互交叉存在。(二)连锁经营企业纳税地点的确定(二)连锁经营企业纳税地点的确定 根据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根据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财税字199719979797号号) )的规定,直营连锁企业和自愿连的规定,直营连锁企业和自愿连锁企业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增值税的纳税地点。锁企业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1 1、直营连锁企业、自愿连锁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的确、直营连锁企业、自愿连锁

64、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的确定定( 1 1)直营连锁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的确定)直营连锁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的确定 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 (内贸政内贸政体法字体法字19971997第第2424号号) )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

65、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直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在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在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经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在省在省( (自治区自治区) )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省经省( (自治区自治区) )国家税务局会同

66、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国家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 在同一县在同一县( (市市) )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县经县( (市市) )国家税务局会同县国家税务局会同县( (市市) )财政局审批同意。财政局审批同意。(2 2)自愿连锁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的确定)自愿连锁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的确定 对自愿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为对自愿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独立法人,各,各自的资产所有权不变的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即连锁自的资产所有权不变的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

67、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的连锁企业,其纳税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的连锁企业,其纳税地点不变,仍由各地点不变,仍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3120031号)中对连锁经营企号)中对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进行了明确:在省、自冶业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进行了明确:在省、自冶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区经营的统一核算的连锁企区、直辖市、计划单

68、列市内跨区经营的统一核算的连锁企业,需要实行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业,需要实行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按(财税字纳增值税的,按(财税字199797199797号)的规定执行。号)的规定执行。3、特别提示 (1)关于增值税:是汇总缴纳还是分别交纳增值税的主要区分点是连锁经营企业的连锁形式,对于直营连锁,只要符合下列条件,就可以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 对于自愿连锁和特许连锁,纳税地点及方式不变。 税务处理1、对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商品、统一核

69、算,统一规范管理和经营,并经有权国税机关审批实行汇总纳税连锁经营企业,无论是跨地区经营还是同一地区或城市经营的,还是实行“总部-地区总部-分店”或“总部-分店”管理模式,其总部对地区总部或地区总部对分店的商品商品配送,作为内部移库处理,不按视同销售处理,由总部统配送,作为内部移库处理,不按视同销售处理,由总部统一核算,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其税款实行就地预缴、总一核算,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其税款实行就地预缴、总部清算缴纳办法,部清算缴纳办法,即地区总部或分店按省级国税机关规定的预征率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增值税,其预缴的税款可从总机构应缴增值税税金中来抵减,各年度终了由省级国税机关组织对企业

70、所属连锁店增值税清算,其增值其增值税进项税额由总部统一申报抵扣。税进项税额由总部统一申报抵扣。 其中:地区总部、分店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水电费、运费和办公用品进项税额可以总部名义取得抵扣凭证,以地区总部、分店单位进行归集,由总部统一申报抵扣,地区总部、地区总部、分店不得直接抵扣进项税额分店不得直接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各分店在向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要加报连锁店增值税月份预缴情况报告表增值税月份预缴情况报告表,连同预缴增值税税款的税票复印件报总公司来抵顶应入库的税款。其会计处理应为总部向地区分部或分店发出商品时不确认收入,作移库处理,待月末分店上报销售收入时再确认收入。2 2、对自愿连锁企业,未经税务机关

71、审批、对自愿连锁企业,未经税务机关审批、 不实行汇不实行汇总纳税方式的,其纳税地点不变,无论是实行怎样管总纳税方式的,其纳税地点不变,无论是实行怎样管理模式,仍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理模式,仍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其商品配送应视同销售处理并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其商品配送应视同销售处理并缴纳增值税,即由总部及各分支机构分别向所在地税缴纳增值税,即由总部及各分支机构分别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务机关申报纳税。税。企业所得税一、纳税人范围的确定一、纳税人范围的确定 公司制和非公司制形式存在的企业和取得收入的组织确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同时考虑到个人独资

72、企业、合伙企业属于自然人性质企业,没有法人资格,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排除在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之外。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二、收入 原则:各种来源、各种方式取得的收入,一切导致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流入都要作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利润分配等用途,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1、销售收入的确认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

73、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文:除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遵循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明确买一赠一不属捐赠,将总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国税函2008828号文: 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视同销售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按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2、关于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应税收入。参照会计处理进行税务处理。3、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的所

74、得税处理 财税2009118号文 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 异地重建,搬迁收入减重置改良支出、技改支出、职工安置余额计税; 未异地重建,搬迁收入加变买收入减折余价值、处置费余额计税。 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4、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税2008151号 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

75、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需要注意的是,事业单位因提供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受此项审批权限约束,可以在税前扣除。三、确认货币性收入和非

76、货币性收入的原则三、确认货币性收入和非货币性收入的原则为防止纳税人将应征税的经济利益排除在应税收入之外,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都作为收入总额。实施条例将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界定为取得的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界定为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由于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的金额是确定的,而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的金额不确定,企业在计算非货币形式收入时,必须按一定标准折算为确定的金额。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按照

77、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四、不征税收入的具体确认四、不征税收入的具体确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的直接投资。而要求“资金使用后归还本金”应该是地方政府的行为,如果对是否支付利息不作明确,只要求本金一定归还,则属于借款行为。这种行为与收入无关,不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额。 财税2008151号强调,财

78、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投资和借款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参照财政部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2008151号)和财税号)和财税200987200987号的规定,企业取得号的规定,企业取得的返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

79、未作为的返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未作为不征税收入,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征企不征税收入,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业所得税。五、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五、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的收入和费用,不论不论款项是否收付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另外,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确认当期收入或费用,计算企

80、业生产经营成果。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采用同一原则确认当期收入或费用,有利于减少两者的差异,减轻纳税人税收遵从成本。六、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六、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 相关性和合理性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要求和重要条件。实施条例规定,支出税前扣除的相关性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对相关性的具体判断一般是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看费用支出的结果。如企业经理人员因个人原因发生的法律诉讼,虽然经理人员摆脱法律纠纷有利于其全身心投入企业的经营管理,结果可能确实对企业经营会有好处,但这些诉讼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分析属于经理人员的个人支出,因而不允许作为企业的支出在税前

81、扣除。 同时,相关性要求为限制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支出不得扣除提供了依据。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不得扣除或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由于不征税收入是企业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与企业的应税收入没有关联,因此,对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支出,不符合相关性原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实施条例规定,支出税前扣除的合理性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合理性的具体判断,主要是发生的支出其计算和分配方法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例如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与所成交的业务额或业务的利润水平是否相吻合,工资

82、水平与社会整体或同行业工资水平是否差异过大七、真实性原则七、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要求企业应当提供证明收入、费用实际已经发生的适当凭据。 发票是收付款的凭据,是确认收入、扣除主要凭据,但不是唯一凭据。 2009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缪慧频副司长在线答疑:根据税法规定,企业的各项成本应该有合法的凭证,包括发票、各种合同协议等,如果企业没有合法凭证证明其成本费用情况,可以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处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国税发2009114号 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八、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八、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

83、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同时将工资薪金支出进一步界定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对工资支出合理性的判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雇员实际提供了服务;二是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实际操作中主要考虑雇员的职责、过去的报酬情况,以及雇员的业务量和复杂程度等相关因素。同时,还要考虑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

84、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

85、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三项费用)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009年年4月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缪慧频副司长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缪慧频副司长在线答疑在线答疑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应该在实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应该在实

86、际支付时列为企业的成本费用,际支付时列为企业的成本费用,12月月31号计提的工资没有号计提的工资没有实际发放,不能扣除,应在实际发放时扣除。实际发放,不能扣除,应在实际发放时扣除。九、企业九、企业“三项费用三项费用”所谓的所谓的“三项费用三项费用”是指平常所所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是指平常所所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三项费用的总称。下面分别说明费三项费用的总称。下面分别说明“三项费用三项费用”的税务处理。的税务处理。1 1、职工福利费扣除的税务处理、职工福利费扣除的税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

87、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14%的部分,准予扣除。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税函200920093 3号)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内容规定如下:号)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内容规定如下:(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

88、、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

89、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财企20092422009242号号 ) 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由个人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有关支出,企业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承担的有关支出,企业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

90、 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1) (1)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2) (2)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3) (3)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4) (4)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5) (5)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企业为员工报销的汽油费、物业费、个人出差餐费的处理企业为员工报销的汽油费、物业费、个人出差餐费的处理 以上费用属于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依据

91、企业所得以上费用属于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得在税法第八条、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20093号)的规定,个人报销的号)的规定,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未作为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其不能计入企业发通讯费未作为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其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个人报销的通讯费,如果通讯工具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个人报销的通讯费,如果通讯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其发生的通讯费无法分清

92、是用于个人使的所有者为个人,其发生的通讯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093 3号)第四条的规定,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没有单

93、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2 2、工会经费扣除的税务处理、工会经费扣除的税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2%的部的部分,准予扣除。分,准予扣除。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通知(

94、国税函20006782000678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的规定,现将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具工会经费

95、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3 3、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务处理、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务处理 企业按工资总额的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可在企业管理企业按工资总额的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可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也是企业的一项流动负债。费中列支。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也是企业的一项流动负债。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在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在“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薪酬”账户进行账户进行核算。不过要注意的是从核算。不过要注意的是从20082008年起不再预提职工教育经费,年起不再预提职工教育经费,发生时直接列支。发生时直接列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96、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扣除。 把握职工教育经费的支出项目把握职工教育经费的支出项目 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等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等111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企业职工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

97、管理的意见( (财建财建20063172006317号号),),职工教育培训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 ,特别是要加强各类高特别是要加强各类高校技能人才的培养。具体列支范围包括校技能人才的培养。具体列支范围包括: :上岗和转岗培训。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岗位培训 职业技术等级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 高技能人才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

98、职业技能鉴定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 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十、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十、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业务招待是正常的商业做法,但商业招待又不业务招待是正常的商业做法,但商业招待又不可避免包括个人消费的成份,在许多情况下,无可避免包括个人消费的成份,在许多情况下,无法将商业招待与个人消费区分开。结合原税法按法将商业招待与个人消费区分开。结合原税法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制扣除的经验,同时考

99、虑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制扣除的经验,同时考虑到业务招待费管理难度大,坚持从严控制的要求,到业务招待费管理难度大,坚持从严控制的要求,实施条例规定,将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实施条例规定,将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且扣扣除,且扣除总额全年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除总额全年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的5。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基数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基数在纳税申报时,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首先需要确在纳税申报时,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首先需要确定扣除的计算基数。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计算年度可在定扣除的计算基

100、数。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计算年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以销售(营业)收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以销售(营业)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为基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为基数计算确定。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数计算确定。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

101、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对经税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对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根据规定,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根据规定,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计算招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的基数。待费的基数。十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十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

102、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合并计算,除国务院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合并计算,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主要考虑:一是业务宣传费与广告费性年度结转扣除。这主要考虑:一是业务宣传费与广告费性质相似,应统一处理;二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企业正质相似,应统一处理;二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企业正常经营必须的营销费用,应允许在税前扣除;三是广告费常经营必须的营销费用,应允许在税前扣除;三是广告费具有一

103、次投入大、受益期长的特点;四是实行每年比例限具有一次投入大、受益期长的特点;四是实行每年比例限制扣除,有利于收入与支出配比,符合广告费支出一次投制扣除,有利于收入与支出配比,符合广告费支出一次投入大、受益期长的特点,也有利于规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入大、受益期长的特点,也有利于规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费支出。 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国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09202202号)第一条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规定

104、,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即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营业)收入额。即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基数是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基数是主营业务收入、其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十二、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十二、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允许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一定比例在税前扣除,主要是允许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一定比例在税前扣除,主要是为了鼓励企业支持社会公益事业,促进我国

105、社会公益事业为了鼓励企业支持社会公益事业,促进我国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的发展。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得额时扣除。实施条例将公益性捐赠界定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实施条例将公益性捐赠界定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同时规定,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同时规定,将计算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的

106、基数由应纳税所得额改为将计算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的基数由应纳税所得额改为企企业会计利润总额业会计利润总额,并将年度利润总额界定为企业依照国家,并将年度利润总额界定为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这样更方便公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这样更方便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计算,有利于纳税人正确申报,体现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计算,有利于纳税人正确申报,体现了国家对发展社会公益性事业的支持。了国家对发展社会公益性事业的支持。财税财税2008160号号具体范围包括:(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

107、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十三、五险一金十三、五险一金;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补助补助 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强调按实际发放数扣。 2009年年4月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缪慧频副司长在线答疑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缪慧频副司长在线答疑 跨期缴纳可以扣除 企便函200933号文: 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

108、除。 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 财税200927号 自自20082008年年1 1月月1 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便函200933号文: 企业向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助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因解除劳动关系向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生活补

109、助等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十四、企业借款利息1 1、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2008121号:号: 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

110、和以后年度扣除。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1 1、金融企业,为、金融企业,为5 5:1 1 2 2、其他企业,为、其他企业,为2 2:1 1 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指企业所得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该条可以单独适用,不受第一

111、条的规定比例的限制,因为符合“正常交易原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该条既适合非关联企业也适合关联企业)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不仅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也包括浮动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3 3、向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向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国税函国税函20092009777777号号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

112、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4 4、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

113、发生的借款费用、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 企便函200933号文: 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用以后年度的借款偿还以前年度的投资款,以后年度的借款利息按上述规定也应资本化。5、 国税函2009312号对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

114、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利息支出扣除案例分析20082008年年1 1月月1 1日甲企业

115、向乙企业拆借资金日甲企业向乙企业拆借资金10001000万万元,元,合同约定年利率合同约定年利率15.3%15.3%,借款期限,借款期限1 1年,年,20082008年年1 1月月1 1日甲企业当地金融企业一年期贷款实行的日甲企业当地金融企业一年期贷款实行的利率为利率为12.699%12.699%(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1 1年期基准年期基准利率为利率为7.47%7.47%,浮动利率为,浮动利率为5.229%5.229%),),20082008年末甲年末甲企业支付给乙企业的利息企业支付给乙企业的利息10001000万元万元15.3%=15315.3%=153万万元,年终元,年终

116、甲企业应计算不允许税前列支的利息为甲企业应计算不允许税前列支的利息为10001000万元万元(15.3%15.3%12.699%12.699%)=26.01=26.01万元,作万元,作应纳税调增业务处理应纳税调增业务处理。关联方借款税前扣除利息计算关联方借款税前扣除利息计算A A公司、公司、B B公司和公司和C C公司于公司于20082008年年1 1月共投资月共投资10001000万万元设立元设立D D公司。公司。A A公司权益性投资公司权益性投资200200万元,占万元,占20%20%股份;股份;B B公司权益性投资公司权益性投资200200万元,占万元,占20%20%股份;股份;C C公

117、司权益性投资公司权益性投资600600万元,占万元,占60%60%的股份。的股份。20082008年年1 1月,月,D D公司以公司以10%10%年利率从年利率从A A公司借款公司借款500500万元,以万元,以9%9%年利率从年利率从B B公司借款公司借款600600万元,以万元,以7%7%年利率向年利率向C C公公司借款司借款600600万元。假设万元。假设A A、B B、C C、D D公司均为非金融公司均为非金融企业;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8%8%;D D公司实际税负高公司实际税负高于于A A公司,且公司,且D D公司无法提供资料证明其借款活动公司无法提供资料证明其借

118、款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符合独立交易原则;B B公司可以提供税法规定的相公司可以提供税法规定的相关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关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D D公司实际税公司实际税负不高于负不高于C C公司;公司; 1 1、对、对A A公司支付的利息公司支付的利息 由于由于D D公司实际税负高于公司实际税负高于A A公司公司,且,且D D公司无法提公司无法提供资料证明其借款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供资料证明其借款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D D公司实公司实际支付给际支付给A A公司的利息支出,不超过公司的利息支出,不超过121121号文件规定号文件规定的债资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

119、部的债资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年度扣除。D D公司接受公司接受A A公司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公司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分别为投资分别为500500万元和万元和200200万元,其比例为万元,其比例为2.52.5:1 1,高于规定的高于规定的2 2:1 1,并且其约定利率并且其约定利率10%10%高于金融机构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同期贷款利率8%8%,故,故A A公司借款利息不能全额税前扣公司借款利息不能全额税前扣除。其可税前扣除的借款额为除。其可税前扣除的借款额为2002200

120、2400400万元,利万元,利息额为息额为4008%4008%3232万元。万元。0808年共支付年共支付A A公司利息公司利息50010%50010%5050万元,可税前扣除万元,可税前扣除3232万元,万元,其余其余1818万万元应作在元应作在20082008年作纳税调整,且在以后年度也不可年作纳税调整,且在以后年度也不可扣除。扣除。 2 2、对、对B B公司支付的利息公司支付的利息 D D公司接受公司接受B B公司的债权性投资可以公司的债权性投资可以提供税法规定的相关资料以证明其符合提供税法规定的相关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可以不看债资比例的规独立交易原则,可以不看债资比例的规定,

121、但其约定利率定,但其约定利率9%9%高于金融机构同期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贷款利率8%8%,故,故B B公司借款利息公司借款利息6009%6009%5454万元不能全额在税前扣除,万元不能全额在税前扣除,其与金其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相关的部分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相关的部分600600(9%9%8%8%)6 6万元要作纳税调整。万元要作纳税调整。 3 3、对、对C C公司支付的利息公司支付的利息 D D公司实际税负不高于公司实际税负不高于C C公司公司,也可以不,也可以不看债资比例的规定,其约定年利率看债资比例的规定,其约定年利率7%7%低于金低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故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故

122、C C公司借款利息公司借款利息6007%6007%4242万元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万元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 4 4、A A、B B、C C公司的利息收入公司的利息收入A A公司自公司自D D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5050万元、万元、B B公司自公司自D D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5454万元、万元、C C公司公司自自D D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4242万元,因企业所得万元,因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没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没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故均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规定,故均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业所得税。十五

123、、关于佣金、手续费财税200929号: 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形式,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不得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形式,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不得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 企业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企业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 ,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的手续费及佣金。的手续费及佣金。财税财税200929200929号:号:(一)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一)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扣、业

124、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二)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二)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三)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三)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十六、关于资产损失国税发200988号 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

125、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及时申报和审批。 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

126、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127、;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 (七)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十七、关于各项准备金国税函2009202号文:原法可以计提的准备金,新法不准税前扣除的,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损失先冲减各准备金余额。十八、租金支出十八、租金支出按支付租金的按支付租金的实质实质分为分为1 1、经营性租赁方式,按租赁期均匀扣除(与取得租金收入、经营性租赁方式,按租赁期均匀扣除(与取得租金收入可能不对应)可能不对应) 企业租入的固定资产产生的日常耗费可在所得税

128、前扣除企业租入的固定资产产生的日常耗费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2 2、融资性租赁方式,实质是分期付款赎买固定资产,所以、融资性租赁方式,实质是分期付款赎买固定资产,所以扣折旧但不能扣实际支付的租赁费扣折旧但不能扣实际支付的租赁费十九、劳动保护支出十九、劳动保护支出劳动保护支出的三重性:首先是为雇员提供的;其次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第三必须与职工健康、安全有关。合理性,作为反避税的限制性规定,需要征纳双方定性判断。实际发生:对应是不能预提、摊销等二十、管理费的扣除二十、管理费的扣除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129、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取的服务费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

130、摊合同或协议,以母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二十一、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7条 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

131、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没金额限制) 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132、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二十二、长期待摊费用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未提完折旧的,延长折旧年限。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税法要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 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二十三、转让资产二十三、转让资产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扣除 净值

133、,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二十四、票据合法扣除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 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二十五、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二十五、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国税函200920099898号号 )(一)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一)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

134、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 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计算折旧。新

135、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二二)、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008264264号)的规定,号)的规定,企业企业2008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额,2008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

136、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2008年以前节余的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三)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 对于在对于在2008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额,2008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

137、先从余额中冲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四)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的处理(四)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的处理 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20082008年年1 1月月1 1日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扣除。(五)关于以前年度未

138、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五)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 企业在企业在2008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六)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六)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

139、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在不少于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在不少于3 3年年内),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内),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二十六、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二十六、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 1、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2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140、,暂不征收企业所得、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税。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和红利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和红利所得),如果所得),如果 被投资企业不是上市公司则是免企业所得税;如果被被投资企业不是上市公司则是免企业所得税;如果被投资企业是上市公司,只要持续持有投资企业是上市公司,只要持续持有1212个月以上的,则免企业所得税,个月以上的,则免企业所得税,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12个月取得的投资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收益 则要计算企业所得税。则

141、要计算企业所得税。 3 3、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 2年。年。 4 4、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额的10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所得税不足抵免,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所得税不足抵免的,可以延续

142、抵免,但最长不得超过的,可以延续抵免,但最长不得超过5 5年。年。 其中,投资额其中,投资额= =购置设备的含税价格购置设备的含税价格 不含退还税款、运费、安装调适费等。 监管期:享受了投资抵免的设备监管期:享受了投资抵免的设备5 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执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执行优惠政策,并补缴已经抵免的所得税。行优惠政策,并补缴已经抵免的所得税。5、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一)工业企业,年度、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

143、)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人,资产总额不超过过1000万元。万元。小型微利企业减按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的政策。6、安置残疾人员的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的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加计扣除100%. 7 7、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20081号)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号)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

144、,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20082008年年1 1月月1 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企业所得税;综合案例分析综合案例分析案例案例1 1:假定某:假定某4S4S店为居民企业,店为居民企业,20082008年经营业务年经营业务如下:如下:(1)(1)取得销售收入取得销售收入25002500万元;万元;(2)(2)销售成本销售成本11001100万元;万元;(3)(3)发生销售费用发生销售费用670670万元万元( (其中广告费其中广告费400400万元,

145、业务宣传费万元,业务宣传费5050万元万元) );管理费用;管理费用480480万元万元( (其中业务招待费其中业务招待费1515万元万元) );财务费用;财务费用6060万元。万元。(4)(4)销售税金销售税金160160万元万元( (含增值税含增值税120120万元万元) );(5)(5)营业外营业外收入收入7070万元,营业外支出万元,营业外支出5050万元(含通过公益性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3030万元,支付税收滞纳万元,支付税收滞纳金金6 6万元);万元);(6)(6)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额150150万元

146、、拨缴职工工会经费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3 3万元、支出职工万元、支出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2929万元。要求计算该企业万元。要求计算该企业20082008年度实际应纳多少企业所得税?年度实际应纳多少企业所得税?综合案例分析 分析分析 :(:(1 1)会计利润)会计利润=2500+70-1100-670-480-60-40-=2500+70-1100-670-480-60-40-50=17050=170万元万元 (2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调增所得额)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调增所得额 =400+50-250015%=450-375=75 =400+50-250015%=450

147、-375=75万元万元 (3 3)业务招待费调增所得额)业务招待费调增所得额=15 -15 60%=15-9=6=15 -15 60%=15-9=6万元万元 2500 5=12.5 2500 5=12.5万元万元 15 60%= 9 15 60%= 9万元万元 (4 4)捐赠支出应调增所得额)捐赠支出应调增所得额=30-170 12%=9.6=30-170 12%=9.6万元万元 (5 5)三费应调增所得额)三费应调增所得额=3+29-150 18.5%=4.25=3+29-150 18.5%=4.25万元万元 税收滞纳金税收滞纳金6 6万元应在税后扣除故调增所得额万元应在税后扣除故调增所得额

148、6 6万元万元 (6 6)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170+75+6+9.6+6+4.25=270.85170+75+6+9.6+6+4.25=270.85万元万元 (7 7)20082008年应缴企业所得税年应缴企业所得税=270.85 25%=67.71=270.85 25%=67.71万元万元营业税应税收入:租赁收入转让收入代理收入资金拆借收入一、租赁收入1、经营租赁收入 税率 5% 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国税函【1997】490号 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

149、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国税函【2005】83号 对具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无论租赁年限为多少年,均不能将该租赁行为认定为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3】16号 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下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下同)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

150、润为基础。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2、融资租赁: 税率 5% 金融保险业 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国税函【2000】514号 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

151、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03】16号 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税【1999】183号 财税字1997045号 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担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

152、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并依此征收营业税。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纳税人为购买出租货物而发生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二、转让收入 税率 5% 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国税函【1997】490号

153、 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条例第五条规定:营业额抵减条例第五条规定:营业额抵减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税【2003】16号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

154、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国税函【2005】83号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该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上一环节是否已缴纳营业税,均应按照财税200316号文件第三条第(二十)项的有关规定,以全部收入减去该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同时,在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的管理上,应严格按照财税200316号文件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

155、不得扣除。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代理收入 税率 5% 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1.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2.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3.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4.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财税【2003】16号 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

156、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向谁收取很重要 保险公司返还,银行付给中介费 四、资金拆借收入税率5%国税函【1995】156号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五、独立核算汽车装饰单独办证、独立核算汽车装饰,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与汽车销售不存在关联注意营业税项目与增值税项目的区别营业税项目发生的相关费用不能抵扣进项税,划分不开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

157、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个人收入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一、工资、薪金所得 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下列收入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1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158、2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贴补助;3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国税发【2009】121号 国税发1994089号 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59、。国税函【2009】694号 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补充养老保险 1 1、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务处理、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务处理取得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取得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 国税发【2005】9号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

160、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

161、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例如:张生例如:张生20062006年年1212月当月取得基本工资收入月当月取得基本工资收入30003000元,当月元,当月个人承担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个人承担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共计业保险金共计10001000元,费用扣除额为元

162、,费用扣除额为16001600元。年终同时取元。年终同时取得一次奖金得一次奖金2400024000元。元。则张生当月:则张生当月:A A:基本工资应纳税所得额:基本工资应纳税所得额=3000-1000-1600=400=3000-1000-1600=400元。应纳个元。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人所得税税额=4005%=20=4005%=20元。元。B B:奖金适用税率:奖金适用税率:240002400012=200012=2000元,适用税率元,适用税率10%10%,扣除,扣除数为:数为:2525 应纳税额:应纳税额:24000*5%-25=117524000*5%-25=1175元元当月张生合计应

163、缴个人所得税:当月张生合计应缴个人所得税:20+1175=119520+1175=1195元元 取得取得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全年一次性奖金 国税函【2005】715号 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含税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方法为:(一)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二)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1-适用税率A);(三)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四)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二、如果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

164、金收入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先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部分后,再按照上述第一条规定处理。2 2、内部退养(或提前离岗)人员、内部退养(或提前离岗)人员国税发【国税发【19991999】5858号号 (1 1)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中革中, ,未达到离退休年龄,提前离岗且未办理离退休手续未达到离退休年龄,提前离岗且未办理离退休手续(内部退养)的职工,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内部退养)的职工,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

165、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得税。(2 2)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提前离岗)手续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提前离岗)手续后,从原任职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资、薪金所得合并,减去当月费用扣除标准后,以余额为减去当月费用扣除标准后,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然后再将当月工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然后再将当月工资、薪金

166、所得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资、薪金所得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照已确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已确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一次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一次性内部退养收入性内部退养收入) )费用扣除标准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除数(3 3)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原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

167、、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张生例如:张生20062006年年1 1月办好退养手续并获得退养费月办好退养手续并获得退养费2400024000元,但他元,但他20082008年年1 1月才到退休年龄。些期间每月才到退休年龄。些期间每月领取工资月领取工资20002000元元/ /月,则月,则20062006年年1 1月张生的个人所月张生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得税计算如下:(1 1)确定适用税率)确定适用税率24000/24000/(12*212*2)+2000-+2000-2000=24002000=2400,税率为,税率为15%15%速算扣除数为速算扣除数为12512

168、5(2 2)应交个人所得税)应交个人所得税24000+2000-2000*15%-24000+2000-2000*15%-125=3535125=3535元元国税函【2008】723号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3 3、辞退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辞退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国税发19991999178178号)号)第第一条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经济

169、补偿收一条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第二条规定,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

170、,除以个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12年的按年的按1212计算。计算。 根据国税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国税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财税20011572001157号号

171、)文件第一条的规定,个人因)文件第一条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工资3 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超过的部分则按照国税总局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部分则按照国税总局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条规定,第二条规定,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

172、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计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个人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 -免税收入额免税收入额- -实际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龄工龄- -费用费用扣除额扣除额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速算扣除数工龄。工龄。公式中公式中“

173、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指,是指个人取得的补偿收入时实际缴纳到地方税务机关、个人取得的补偿收入时实际缴纳到地方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专户的部分,对未实际缴纳的不得扣除专户的部分,对未实际缴纳的不得扣除。“工龄工龄”是指计算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个人实际工作是指计算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个人实际工作年限,如果实际工作年限超过年限,如果实际工作年限超过1212年的,按年的,按1212年计算。年计算。案例:某企业职工连续工龄案例:某企业职工连续工龄3030年,年,20

174、082008年年7 7月月6 6日与企业解除劳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150000150000元(含实际缴纳的元(含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80008000),假设当地政府规定,),假设当地政府规定,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1010万元(含万元(含1010万元)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有关规定征万元)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有关规定征税。请计算该职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款。税。请计算该职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款。 分析分析 该职工应纳个

175、人所得税款计算如下:该职工应纳个人所得税款计算如下:1 1、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减去允许扣除金额、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减去允许扣除金额100000100000和和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再除以个人在本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再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另因该职工另因该职工3030年工龄,超过年工龄,超过1212年,因此按年,因此按1212计算。计算。(150000-100000-8000150000-100000-8000)12=350012=3500元元2 2

176、、月均应纳税额:(、月均应纳税额:(3500-20003500-2000)10%-25=12510%-25=125元元3 3、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2512=150012512=1500元。元。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国税发【1994】179号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 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二)承包、承租人按合同(

177、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缴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 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三、其他所得三、其他所得国税函【2000】57号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20%房产税一、纳税人、征收范围1、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财税地字【19

178、86】8号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2、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二、计税依据 1、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 财税地字【1986】8号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财税【2009】128号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

179、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税率为12 三、房产定义 1、财税地字【1987】3号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180、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2、国税发【2005】173号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3、财税【2005】181号 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

181、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四、征收时点 财税地字【1986】8号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

182、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国税发【2003】89号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9】128号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

183、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财税【2008】152号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税1、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财税地字【1986】8号 租赁关系,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则应由租赁双方商妥由何方为纳税义务人;租赁双方未商定的,由使用人纳税。如无租使用的车船,由使用人纳税。 企业内部行驶的车辆,不领取行驶执照,也不上公路行驶

184、的,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新购置的车辆如果暂不使用,即尚未享受市政建设利益,可以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纳税。2、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土地使用税一、纳税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二、计税依据: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国税地字【1988】15号 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县城

185、、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财税【2009】128号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三、税率: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四、征收时点暂行条例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用的耕地

186、,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8】152号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印花税一、课税对象 书立、领受下列应纳税凭证 应缴纳印花税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帐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以上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合同性质的凭

187、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贴花。 二、缴纳时间、方式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财税【2004】170号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

188、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三、计税依据 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 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四、其他规定 1、国税地字【1988】25号 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2、国税地字

189、【1988】25号 对采用一级核算形式的,只就财会部门设置的帐簿贴花;采用分级核算形式的,除财会部门的帐簿应贴花外,财会部门设置在其他部门和车间的明细分类帐,亦应按规定贴花。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薄、统计薄、台帐等,不贴印花。 3、国税地字【1988】30号 关于对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在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190、4、国税函【1990】994号 商业企业开具的要货成交单据,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以明确供需各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5、国税发【1990】173号 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鉴于目前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了便于征管,现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6、国税发【1991】155号 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 7、财税【2006】162号 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谢谢 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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