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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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债的一般原理法政学院 沃耘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目目 录录债的概念、特征、要素、分类、发生根据债的概念、特征、要素、分类、发生根据债的转移、担保、保全、履行与消灭债的转移、担保、保全、履行与消灭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债的概念、特征、要素、分类、发生债的概念、特征、要素、分类、发生根据根据债的债的概念概念债的债的特征特征债的债的要素要素债的债的分类分类债的债的发生根据发生根据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一、债的概念概念: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即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性质:债是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理解-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债的理解在日

2、常生活中,债有多种含义。例如,有时债是指欠钱,如“债台高筑,如牛负重”、 “欠债还钱”、“三角债”;有时债是指情感上或行为上的赊欠,如“情债”、“诗债” 、“画债”等。但这些均非法律上所说的债。 法律上的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 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J+民法上的债的概念源自罗马法上的obligatio。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中解释,“债是法律关系 ,基于这种关系,我们受到约束而必须依照我们国家的法律给付某物的义务。”民法学-债的一般

3、原理债的概念分解(一)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不具有法律属性,不是由法律保护的非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关系,不属于债。如所谓的“人情债”即不是法律上的债。 (二)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债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根本特征在于债是特定当事人间的关系,因而债为相对的法律关系。 (三)债是特定当事人间的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债作为一种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当事人间请求的特定行为为内容,因而债是以请求权为特征的一种法律关系。 (四)债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法律上的债既可因合同发生,也可因法律规定而发生,因而其具有极广的适用范围,而不单指基于当事人约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F

4、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二、债的特征理解债的特征首先要理解债与所有权的区别:从反映的社会关系上看,二者性质不同:债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所有权反映静态的财产关系。从主体范围上看:债主体双方都是特定的;所有权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从客体范围上看:债的客体可以为物,也可以是行为;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物。从内容上看:债权主要是要求债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物权主要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从发生根据上看:债可因合法行为、违法行为或其他事实行为发生;所有权只能因合法行为发生。债的特征:-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债的特征(一)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债的关系反映的是财产利益从一个主体转移给另一主体的财

5、产流转关系,其目的是保护财产的动态的安全。 (二)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 (三)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债的客体是给付,亦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而给付又是与物、智力成果以及劳务 等相联系的。也就是说,物、智力成果、劳务等是给付的标的或客体。 (四)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债的目的的实现,只能通过债务人的给付才能达到。 (五)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债可因合法行为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 (六)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物权具有优先性和不相容性,而债权不存在优先性和排他性 。 -F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三、债的要素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债的客体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债的主体 债的主

6、体又称为债的当事人,是指参与债的关系享有债权和负担债务的人。 债权人与债务人为债的双方主体,每一方主体,都既可为一人,也可为多人。凡参与债的关系,在债的当事人一方中充任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即为债的当事人。 债的主体所具有的最大特点就是特定性。 在另一些债中,当事人双方互享有权利和负有义务,每一方当事人都既充任债权人,又充 任债务人。 -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债的内容债权: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包括请求权、受偿权。 债权的特性债务:债务人所负担的义务,即债务人按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债务的特性通说认为,债的内容为债的主体双方间的权利与义务,即债权人享有

7、的权利和债务人负 担的义务。也有的人认为,债的内容就是债务人的行为,如价金的支付,货物的交付等。但这只是从债是债务的意义来看债的内容的。而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必须包括债权与债务。 债是债权与债务的统一体,债权与债务是债的关系中相互依存的两个方面。 -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债权的特性1债权为请求权。 债是特定当事人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关系,债权则是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其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人取得其利益,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给付来完成。因而,债权为请求权,而不属于支配权。2债权为相对权。 债的特点之一是主体的特定性,债权债务仅存在于特定人之间。因而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即请求特定债务人为给付

8、。正是就此意义上说,债权为相对权。3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 债依其发生的原因有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之分。意定之债是由当事人的意思决定的,并且法律不会因当事人自行设定的债的关系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而不承认其效力。这也是由契约自由原则所决定的。 + J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债权的特性4债权具有平等性。 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的特点。数个债权人对于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债权时,各个债权具有同等的效力。也正因为债权具有平等性,在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不论其债权发生先后只能按其比例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5债权无排他性。 因债权为请求权,而非支配权,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而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行

9、为与标的物,因此债权并无排他性。- F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债务的特性1债务具有特定性。 债务的特定性一方面表现为义务人是特定的,另一方面表现为义务的内容是特定的。在任何债中,债务人总是特定的,债务人应为的行为的内容也是特定的。2债务具有积极性。 债务一般只能是债务人应为的特定的积极行为即作为,而不能是消极行为。消极行为只能是债务的附随义务。3债务与责任。 债务与其他义务一样具有强制性,是由法律的强制力约束的,因此,债务与责任的关系极为密切。没有责任,债务的法律约束力也就不存在。 就债务与责任的关系而言,债务与责任是不同的概念,责任是在债务不履行时才发生的 ,但债务的法律拘束力是由责任来体现的。

10、若无责任存在,债务的法律约束力也就失去了保障 ,正是责任担保着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F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债的客体债的客体是指债权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思考:客体与标的的关系?w客体与标的的问题本身是一个没有多少法律意义的语文逻辑问题,其实是一回事。w从运用上看:静态研究债的民事法律关系时,往往用客体;动态研究债的民事法律关系时,往往用标的。-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四、债的分类w依债的主体为标准 划分w多数人之债:依据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划分w依债的标的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 划分w依据标的有无选择性 划分w依据债之间的关系 划分w依债有无强制执行力 划分-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依债的主

11、体为标准 单一之债:债权人与债务人各为一人。 多数人之债:债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为多数人之债。w划分意义:区分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的意义就在于这两类债的复杂程度不同。利于准确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依多数之债中主体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按份之债: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 按份之债的成立要件按份之债的成立要件 连带之债:指当债的一方或双方为数人时,各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为全部债权的履行,各债务人均负有为全部履行的义务,并且,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一次全部给付而归于消灭的债。 连带之债的成立要件连带之债的成立要件

12、划分意义:按份之债的权利义务互相独立。 连带之债的权利义务是连带的。 连带之债无论多复杂,最终都要化整为零,即都要转化为按份之债,因此,按份之债是连带之债的基础,连带之债是按份之债的变形。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按份之债的成立要件第一,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第二,债的标的是可分的。 所谓债的标的可分,是指该债的标的经分割后并不损害其性质或价值。因此,按份之债的标的物只能是可分物。如果债的标的是不可分的,则当事人之间不可能按一定份额分享权利或分担义务。第三,债权或债务由多数债权人分享或多数债务人分担。 多数人主体一方的当事人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是按份之债的根本特征。债的标的虽为可分的,但法律

13、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时,也不能成立按份之债。第四,按份之债的份额是事先确定的。第五,组成按份之债的债权和债务彼此具有独立性。- F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连带之债的成立要件第一,须有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这是多数人之债的根本特征,也是连带之债成立的先决条件。第二,须为同一标的。如标的不同,不能成立连带之债。第三,须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有同一的目的,且各债务人在主观上互相关联。 所谓债的目的是同一的,指多数债务人为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及为其债权提供充分而互为结合,联为一体,各债务均为达此目的的手段,连带债务人任何之一履行给付就使设定连带债务的目的实现。第四,须多数当事人一方之间有连带关系。 连带之

14、债的内外部关系连带之债的内外部关系F不真正连带之债不真正连带之债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不真正连带之债1、甲委托乙照看房屋,乙在保管房屋期间因丙不慎引起失火。2、甲、乙两家工厂向同一条河道排放污水,造成养鱼承包户丙的鱼全部死亡。3、乙商场出售甲厂生产的电热水器,消费者丙购买了该热水器,丙在正常使用中由于热水器质量问题触电身亡。4、甲在人行道上行走时被旁边高楼上坠落的花盆砸伤,虽经多方调查也无法确定该花盆是从哪家的凉台上掉下来的,该楼房二楼以上的住户是否承担责任?- F 债权人就同一给付对于数个债务人分别单独地发生请求权,因一请求权的满足而使余者均归消灭。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连带债权与连带债务w连带

15、债权人 连带债务人返回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连带之债的内、外部 关系外部关系:各债务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得同时或先后请求债务人 全体或部分或一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内部关系:各债务人之间按照一定份额分担债务,清偿债务超过自己应分担的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F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依据债的标的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 特定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 种类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 划分意义:标的物灭失的后果:特定之债发生债的履行不能 种类之债则继续履行。标的物所有权及风险负担:特定之债可约定所有权转移;种类之债只能自交付所有权转移。违约责任:特定之债的违约责任一般要大于种类

16、之债。案例分析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 案例分析甲想要买乙家的牛,甲来到乙家看好一头黑色的牛,甲当即交付牛的价格2500元给乙家。因甲家的牛棚尚未完工,甲对乙说:牛先放在你家2天,等我的牛棚盖好后来取。乙表示同意。第二天,乙家因意外事故失火,烧死了那头黑色的牛。甲听说后立即赶到乙家,欲索回2500元钱,乙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问: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比较案例返回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案例分析甲想要买乙家的牛,甲来到乙家看到乙家有50多头牛,甲只想买一头牛。因甲家的牛棚尚未完工,甲对乙说:牛先放在你家2天,等我的牛棚盖好后来取。乙表示同意。甲当即交付一头牛的价格2500元给乙家。第二天,乙家因意

17、外事故失火,烧死了全部的牛。甲听说后立即赶到乙家,欲索回2500元钱,乙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问: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返回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按标的有无选择性 简单之债:债的标的是单一的。 选择之债:债的标的是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一来提出请求权。 如:三包-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依据债之间的主次关系 主债:能够独立存在,不以其他债为前提的债。 从债:不能独立存在,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w划分意义:主债的效力决定从债的效力。-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依债有无强制执行力为标准 自然之债:不受强制执行力保护的债。 受强制力保护之债。思考: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五、债的发

18、生根据w合同w侵权行为w不当得利w无因管理w其他事实行为- 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合同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与民事织之间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协议。义务的协议。 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在当事人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即为合同之债。 因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所以合同之债又称为合意之债。 合同之债是当事人根据其利益依其意思自行设定的,因此合同之债属于意定之债。但合同之债不等同于意定之债,意定之债还包括基于单方法律行为而

19、发生的债。 合同之债是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自愿设定的,它是民事主体主动参与民事活动,积极开展各种经济交往的法律表现。 -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地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侵权行为是指不法地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 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侵害义务。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受侵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侵害人则负有赔偿损失的义务。 因此,因侵权行为的实施在受害人与侵害人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侵权行为也是债的发生原因。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称为侵权行为之债,也有的称

20、为损 害赔偿之债。 但损害赔偿之债较侵权行为之债的范围更广,因违反合同等而发生的损害赔偿之债也为损害赔偿之债,却不属于侵权行为之债。 -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不当得利w不当得利的概念w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w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w不当得利的效力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不当得利的概念 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 发生不当得利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可表现为财产的增加,也可表现为应减少的财产未减少。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民法

21、学-债的一般原理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一方取得利益一方取得利益 利益利益:积极增加:不应增多而增多的财产。 消极增加:应减少而未减少的财产。 应支出的费用没有支出;应负担的债务未负担或少负担;本应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负担而后不再设定。 一方受到损失一方受到损失 损失损失:财产减少(积极损失); 应增多而未增(消极损失)。 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须无合法根据须无合法根据 是指给付财产的行为,不是由于给付人自己的意思或者法律上的原因。案例案例 1 1 案例案例2 2 案例案例3 3例外情况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案例1 甲的一头牛得了病,久治无效,认为已治不好

22、,于是将病牛抛弃荒野。乙捡回了甲抛弃的病牛,精心调治,15天后牛病愈,并开始产奶。不久,甲发现了这头牛,即向乙提出索要,乙拒绝了甲的要求。双方发生争议。问:甲乙之间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返回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案例2一对老夫妇,黄昏时外出散步,在公园的小路边看见一条金光闪闪的项链,拾起来之后,两人仔细翻看,认为是一条假的金项链,于是随意丢进路边的草丛中。第二天,邻居小马过来询问是否拾得自己丢失的金项链,老夫妇想起昨天丢弃的假的金项链。经特征描述,确认是小马丢失的真金项链,于是返回原处寻找但未找到。小马认为:老夫妇应赔偿她的金项链,理由是:老夫妇拾起金项链时,就已构成了不当得利,项链无论真假,老夫

23、妇均无权行使处分行为,而老夫妇丢弃金项链的行为正是对他人之物行使处分权,因而是违法的,所以老夫妇应赔偿她的金项链。问:小马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返回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案例案例3 3 年月李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购买某商业广场商铺一套,建筑面积平方米,总价款人民币万元,年月前交铺,逾期须按总价款支付违约金。同时双方还签订服务公约,约定如商铺与商业广场正式同日开张,则李某可获得元创业基金;商铺正常营业满六个月李某可再获得元创业基金。签约后,李某按时支付款项,房地产公司未能依约交付商铺,但年月、月两次向李某支付了创业基金共人民币元。年月房地产公司将商铺交付给李某,李某仅经营三天就停

24、止营业。年月李某通过诉讼,获得房地产公司支付的迟延交铺违约金人民币元。年月房地产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返还不当得利款人民币元。李某辩称:创业基金是房地产公司自愿、无条件赠与给我的,现其反悔不应得到法院支持,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D)返回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简评:、创业基金性质。合同法第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本案讼争合同约定:如商铺与商业广场正式同日开张,则李某可获得元创业基金;商铺正常营业满六个月李某可再获得元创业基金。可见,李某要获得创业基金是附条件的。现房地产公司在违约后、所附条件未成就前将创业基金支付给李某,数额又与

25、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相同。显然,该笔基金已不是原约定意义上的创业基金,而是对违约的救济,是房地产公司对违约责任的承担。 、不当得利。李某在获得违约救济后又通过诉讼取得违约金,实际上获得了重复赔偿。其此前取得的创业基金没有合法依据,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返还给房地产公司。 返回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符合上述四个要件,但不构成不当得利的情形:1)履行道德上的义务而为给付。2)清偿未到期的债务。3)因清偿债务而为给付明知无给付义务的。2)因不法目的而为给付。-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一)因给付行为产生的不当得利(一)因给付行为产生的不当得利1、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及被撤消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26、;2、因合同解除产生的不当得利;3、因合同终止产生的不当得利;4、履行不存在的债务所引起的不当得利。(二)基于给付行为以外的事实而产生的不当得利(二)基于给付行为以外的事实而产生的不当得利1、依据添附而产生的不当得利;2、基于受益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3、基于受害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4、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5、基于事件而产生的不当得利。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不当得利的效力 不当得利成立后,在利益受损人与得利人之间产生债的法律关系。债权人为利益受损人,债务人为得利人。债权人享有利益返还请求权,债务人负有不当利益的返还义务。 受益人的返还范围依其是否为善意而不同:受益人的返还

27、范围依其是否为善意而不同:1、受益人为善意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如果利益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2、受益人为恶意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返还义务也不免除。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案例分析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案例分析王某出差归来下飞机时,拾得一钱包,王某没有声张。到家打开钱包一看,里面有1万元的现金。至此以后,王某总是心神不宁,害怕这1万元被人知道,给他名誉带来损害。左思右想,王某决定将这1万元以无名氏的名义捐给希望工程。不久,失主找到王某要索回1万元,王

28、某说:钱已捐给希望工程,我自己没得,只能找希望工程去要。据查:希望工程已将此款用于修建某山区小学。事实上,已不能追回。问:该案应如何处理?返回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无因管理无因管理w无因管理的概念w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w无因管理的效力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的概念 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过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w无因管理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无因管理产生

29、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为债权人,本人(受益人)为债务人。w性质:性质:是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w无因管理与相关制度的区分:无因管理与相关制度的区分: 1、侵权行为:无因管理阻却侵权责任的承担 2、代理:成立要件与法律后果不同 3、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 1、无因管理中以管理事务为独立的法律要件,管理人不仅有因管理所获得利益返还于本人的义务,而且还有适当管理、通知义务等,且本人负有支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补偿给管理人造成的损失等义务;而不当得利仅涉及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问题。2、在无因管理中,管理费用的返还不

30、以现存利益为限,而以管理人实际支付的为准,并且不受本人是否取得利益的影响;而在不当得利中,如果受益人为善意,则仅仅返还现存利益。3、无因管理是立法鼓励助人为乐、危难相助、见义勇为;而不当得利是立法基于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为目的。- 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w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w须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和服务。须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和服务。w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无因无因”:指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包括管理的权利与管理的义务。法定义务:法定义务:民法和其他

31、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义务。约定义务:约定义务:包括口头、书面义务;主、从义务。判断标准:判断标准:以管理人管理事务当时的客观情况而定。-返回返回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须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和服务须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和服务1、属于广义的管理,包括服务。2、管理他人事务的判断标准采取主、客 观相结合的双重标准。3、与管理时间的长短无关。 不能成立无因管理的行为:不能成立无因管理的行为: A 违法行为,如:保存赃物; B 必须有授权才可为的行为,如:放弃继承权; C 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的事项,如:婚姻登记; D 不能发生债的行为,如:道德、宗教行为。-返回返回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从

32、动机上看,从动机上看,管理人管理事务的动机是为了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 从效果上看,从效果上看,因管理所取得的利益最终应归于本人,而不能由管理人自己取得。注意:注意:只要管理人主观上具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就可以构成无因管理,但该意思不是以设立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意思,也不要求表现出来。-返回返回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无因管理的效力无因管理的效力 指在无因管理构成后,在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指在无因管理构成后,在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债权:管理人:管理人:1 1、支出费用及利息的偿还请求权; 2、债务代偿请求权; 3、损害赔偿请求权。本人:本人:原物及利益返

33、还请求权。债务:债务: 管理人的义务 本人的义务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管理人的义务管理人的义务w以适当方法管理他人事务以适当方法管理他人事务; 1、应不违背本人的意思进行管理,当本人的意思与社会公德相冲突时,管理人虽违背本人的意思也不为违反无因管理义务。2、管理人应依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管理。(客观标准)。3、应根据本人利益的需要进行继续管理。w及时通知的义务;及时通知的义务;及时:及时:从管理人有能力通知本人时开始。w及时报告管理情况并结算的义务。及时报告管理情况并结算的义务。w管理人不当管理造成损失的赔偿义务。管理人不当管理造成损失的赔偿义务。-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本人的义务w偿付因管理事务

34、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案例分析1案例分析2案例分析3案例分析4 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案例分析1夏日的一天傍晚,张某到场院去收晾晒的自家麦子,发现邻居李某家的麦子无人收,一打听才知道,李某家的小孩得急病,一家人下午全部去了离此100公里以外医院。因天气预报预告今夜有大雨,于是张某替李某将她家的5袋麦子收好,并且扛到李某家的仓房内。4日后,李某回来得知此情况后,对张某的行为非常感动,表示要重谢张某。李某回家后,打开仓房,发现,由于夏日高温麦子又不干,导致5袋麦子大部分已生出芽子。李某认为:即使张某不帮助收麦子,大雨也冲不走多少,现在损失太大了。于是,找到张某欲让张某赔偿损失。张某认为:好心帮你收麦子,

35、工钱都没要,还让我赔,太不公平,拒绝赔偿。问: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返回提示提示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提示提示返回1、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是一种主观动机,而他人最终是否受益则是一种客观结果,尽管二者具有密切联系,但客观结果并不能完全决定主观动机。2、从客观效果上看,管理人所从事的管理行为毕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受益人可能遭受的损失,尽管避免的损失有可能小于实际造成的损失,但从管理人主观动机上判断,仍然是在为受益人谋利益。 3、在无因管理法律关系中,如果纯粹以客观结果是否有利于本人,作为判断管理人是否具有为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的意思,则实际上是要求管理人在从事任何一项无因管理活动中,都必须达到一定

36、客观效果,而不论管理人主观动机如何。只要客观效果不佳,就不能构成无因管理,这显然给无因管理强加了一种极大的风险,使他们在实施管理活动中都要考虑是否值得承担达不到某种效果的风险,这样一来,就不利于鼓励无因管理活动。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案例分析2甲家养了一只小狗,甲的妻子很喜欢这只狗。但这只狗经常咬人,令甲很恼火。终于有一天,甲背着妻子带着这只狗来到河边,甲在狗的身上绑上石块,将狗沉入河里,回家了。乙到河边洗澡,发现一只狗在河里挣扎,乙将狗救起,发现是甲家的小狗,于是,乙抱着这只狗准备给甲家送回去。半路上,乙碰到了好朋友丙,乙将狗放在脚边和丙握手致意。这时,狗窜出咬伤了过路人丁。丁被送去医院治疗。

37、问:丁的医药费应由谁承担?为什么?返回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案例分析3甲与乙是邻居。天气预报预告:本地3日后有台风来袭。甲看到乙的房子已经歪斜,很难抗的住台风,而乙的房子倒塌也会砸坏甲家的比邻的仓房。乙此时正在外地出差,家中无人。于是,甲和自己的儿子用自己家的木料用一天的时间,给乙的房子进行修理加固。在修房中,甲不小心从房梁上摔下致伤,花去医疗费900元。3日后,本地并未有台风。一周后,乙出差回来,看到房子被修理加固,到甲家去致谢。甲对乙说:工钱就不要了,但木料款300元和医疗费900元应当由乙承担。乙认为,自己的房子总共也值不了1000元,婉然拒绝了甲的请求。为此,双方发生纠纷。问:该案如何处

38、理?法律依据是什么?返回提示提示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提示提示1、基于无因管理所要求返还的费用,必须是管理活动所必须支付的费用,也就是是说,费用支出与管理活动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2、当一个善良管理人从事管理活动不一定支付某种费用时,这种费用就不应当被列为无因管理所要求返还的费用之中。3、当管理人在管理活动中支付了上述费用时,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第109条的规定,要求受益人予以适当补偿。(“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返回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案例分析4王某的9岁儿子王亮得了败血症,做骨髓移植手术需20

39、万元,但王某家中无钱医治,父母伤心至极。王亮所在的学校得知该情况后,为挽救王亮的生命,号召学校师生捐款救助,并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发出倡议,很快募得捐款24万元,该款存入学校帐户,王亮治病从中支取。王亮由于病情严重,手术中死亡,花去捐款17万元。2年后,王某又得一子。由于王亮得病家中已经一贫如洗,于是想起学校帐户中剩余捐款7万元,遂向学校索取。学校认为,此款是捐助给王亮治病用的,专款专用,王亮死亡,剩余捐款应归社会公益事业,不能成为其父母的私有财产。双方发生纠纷,王某起诉到法院状告学校。学校对此非常震惊,认为自己的苦心善举换来被告的席位,实在有违公平。问:从法律的角度,你认为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40、?F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其它事实行为其它事实行为w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规定客观上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w防止侵害行为防止侵害行为 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受到损害的受损人,在不能从侵害人取得赔偿时,有权要求受益人给予补偿,受益人有义务对受损人给予补偿。”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F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1987年2月16日,某村农民张某与范某豢养的狗相遇,在天某的菜园里互相撕咬。天某园内用塑料砰养植菜苗,被两只狗践踏,损失很大。防某路过此地,见状很生气,拿起树条打狗,其中范某的狗窜起,

41、咬伤方某的手指,引起慢性骨髓炎,将其切除,损失医药费800元。方某起诉,要求田某、范某赔偿损失。 防止侵害行为与无因管理的区别防止侵害行为与无因管理的区别F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防止侵害行为与无因管理的区别防止侵害行为与无因管理的区别1、防止侵害行为发生的前提条件是“侵害”;无因管理发生的前提条件是本人对自己的事务或财务一时失去控制、不能进行管理。2、防止侵害行为的法律关系多数具有三方当事人:防止侵害行为人、侵害人、受益人;无因管理法律关系中只有管理人和受益人。3、在防止侵害行为中,赔偿责任由侵害人来承担,受益人只承担补充责任;在无因管理中,受益人必须承担管理人为管理支付的必要费用。4、在防止侵

42、害行为中,防止侵害行为人受到了损害,且该损害是因侵害行为引起的;无因管理中的管理人的损失只是付出管理的必要费用。F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第十八章第十八章 债的移转、担保、保全、履行与消灭债的移转、担保、保全、履行与消灭债的移转债的担保债的保全债的履行债的消灭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债的移转w债的移转概念w债权让与w债务承担w债权债务同时让与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债的移转概念债的移转概念 不变更债的内容,而将债由原主体移转于不变更债的内容,而将债由原主体移转于他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简言之,债的主体他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简言之,债的主体变更称债的移转。变更称债的移转。w债的移转的特征债的移转的特征w债移转

43、的原因债移转的原因w种类:种类:(依转移的主体不同)依转移的主体不同) 1、债权移转(债权的让与) 2、债务移转(债务的承担) 3、债权债务同时让与(债的概括承受) -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债的移转的特征债的移转的特征(一)债的移转为债的主体的变更(一)债的移转为债的主体的变更(债权人、债务人)(二)债的移转不改变债的内容与客体(二)债的移转不改变债的内容与客体(三)债的移转是以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三)债的移转是以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 债的变更与债的发生不同。该债权债务并非新发生的,而是原来就已存在的。所以依债的移转而成为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可称为债的继受主体,而非债的原始主体。(四

44、)债的移转保持债的同一性(四)债的移转保持债的同一性 债的移转后的债权债务与移转前的债权债务保持其同一性。因此,债的移转不同于债的更改。债的更改,又称为债的更替、债的更新,是指在原债的基础上成立一个新债以代替原债。 F-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债移转的原因债移转的原因(一)法律行为(一)法律行为(合意与单方法律行为) 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债的移转,既可是仅将债权或债务的全部或一部让与他人承受,也可以将其全部债权债务一并让与他人概括承受,即概括让与。(二)法律的直接规定(二)法律的直接规定(法定移转) 在法定移转时,一般只能是概括移转,即债权债务作为财产的一部分移转于他人。(三)法院的裁决(三)法院的

45、裁决(裁判上的移转)- F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债权让与债权让与w债权让与债权让与概念概念w债权让与债权让与要件要件w债权让与债权让与效力效力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债权让与概念债权让与概念 指不改变债的内容与客体,债权人转移其指不改变债的内容与客体,债权人转移其债权于受让人的法律制度。债权于受让人的法律制度。主体主体:转让人(原债权人)、受让人效力效力: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而成为债权人。 债权让与可分为全部让与和部分让与债权让与可分为全部让与和部分让与 债权的全部让与债权的全部让与:是指债权人将债权全部转让给第 三人,于转让生效后,原债权人退出债权的关系,受让人成为债权人。 债权的部分让与:债权的部

46、分让与:是指债权人将债权的一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于转让生效后,原债权人并不退出债的关系,而是与受让第三人共同成为债权人。如果转让协议中规定了转让的债权份额,则原债权人与第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成立按份债权;若没有规定让与的债权份额,则原债权人与第三人连带享有债权,成立连带债权。 -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债权让与要件债权让与要件w债权让与债权让与实质要件实质要件w债权让与债权让与形式要件形式要件-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债权让与实质要件债权让与实质要件1 1 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 债权让与时,让与人与受让人应订立债权让与合同,该债权让与合同应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 债权让与合同的无

47、因性债权让与合同的无因性 2. 2. 须有效债权的存在。须有效债权的存在。 包括经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经可撤销法律行为而生的债权、附条件的债权。3. 3. 让于债权须有可让与性。让于债权须有可让与性。 不得让与的债权:不得让与的债权: -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债权让与合同的无因性 债权让与合同原则上为无因行为,因此若债权人已对债务人为债权让与的通知,债权让与合同虽为无效或被撤销,非再对债务人为债权让与无效的通知,不能对抗债务人。于此情形下,债务人向无效债权让与合同的相对人清偿债务的,其清偿为有效,债权人只能向相对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 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不得让与的债权不得让与的债权1 1、当事

48、人有特别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当事人有特别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2 2、法律规定不得让与的债权;、法律规定不得让与的债权;3 3、依债权性质不能让与的:、依债权性质不能让与的: 其一,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 其二,以特定债权人为基础的债权。 其三,基于当事人间特别信任关系的债权 , 原则上不得让与。 其四,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不得单独让与。 因为从权利随主权利的转移而转移,性质上不能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为让与。- F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债权让与的形式要件债权让与的形式要件 应以自由转让,通知有效为原则应以自由转让,通知有效为原则。 民法通则有不当规定,第91条:“合同一方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

49、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消,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务人的提出异议权:债务人的提出异议权: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让与通知后,有权利向让与人提出异议,如果异议成立,则债务人仍得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 注意:债务人的异议是否成立仅关系到债权让注意:债务人的异议是否成立仅关系到债权让与合同对债务人的效力,并不能影响债权让与与合同对债务人的效力,并不能影响债权让与合同本身的效力。合同本身的效力。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债权让与的效力债权让与的效力w原债权人

50、与受让人之间的效力原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效力w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原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效力原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效力1 1、债权及其从权利由原债权人转移于受让人。、债权及其从权利由原债权人转移于受让人。 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2 2、让与人应使受让人能够完全行使债权。、让与人应使受让人能够完全行使债权。 交付足以证明债权的文件;向受让人告知有关主张债权所必要的情形;有担保权的,让与人应将担保文书一并交付给受让人;占有担保物的,应将其占有移转给受让人。 3 3、让与

51、人对让与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让与人对让与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 但是,除让与合同另有约定外,让与人不对债务人的履行能力负担保责任。受让人于让与合同成立时知道债权有瑕疵而受让的,让与人也不应负瑕疵担保责任。- 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1、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债务人仅以对原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为限。2、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对新债权人均能行使。 合同法第82条明确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3、债务人得主张以其债权与让与的债权抵销。 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

52、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 1990年9月7日,土产公司与该市某服装厂订立再生布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同年12月31日前,土产公司向服装厂交付再生布200104m,价款总额16.2万元。交付方式为服装厂到土产公司仓库分批验收自提。合同签订之后,服装厂觉得再生布制品市场销路不好,遂与邻县的某贸易公司达成协议,由土产公司直接将货物发到该贸易公司的仓库。合同订立后服装厂遂向土产公司发函,称该批货物已经转让邻县的某贸易公司,请土产公司直接将货物于同年12月31日运到该贸易公司的仓库。土产公司受到函

53、后,一直未予答复,同年12月15日,土产公司给邻县某贸易公司发函,请贸易公司前去提货,贸易公司于同年12月31日将货物提回,并同时付清了货款16.2万元。经检验发现规格不符合规定,且有质量问题,遂要求退货,土产公司予以拒绝。于是,贸易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土产公司和服装厂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其承担运输保管等费用。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债务承担w债务承担的概念w债务承担的构成要件w债务承担的效力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债务承担概念 指指第三人为承担债务人既存的债务而与债第三人为承担债务人既存的债务而与债务人或债权人达成的协议。务人或债权人达成的协议。 当事人间关于移转债务的合意即为债务承担合同( 契

54、约)。 免责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由第三人即承担人代替债务人承担其全部债务,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承担人成为新债务人。 并存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而仍为债务人。 狭义的债务承担仅指免责的债务承担。狭义的债务承担仅指免责的债务承担。 -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债务承担的构成要件债务承担的构成要件1)1)须有有效债务的存在。须有有效债务的存在。2 2)须有以债务转移为内容的合同。)须有以债务转移为内容的合同。 债务承担合同可由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也可由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由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的,须经债权人同意

55、方能有效。 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3 3)须所移转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须所移转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 性质上不能移转的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不得移转的债务,法律直接规定不能移转的债务,不具有可移转性。 -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债务承担的效力债务承担的效力1)1)受让人成为债务人。(两种情形)受让人成为债务人。(两种情形)2)2)受让人取得原债务人得对抗债权人的一切受让人取得原债务人得对抗债权人的一切抗辩事由。抗辩事由。(合同法第85条) 但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同种类债权可主张抵销的,新债务人不得以此主张抵销。因债务承担为无因行为

56、,新债务人基于债务承担合同得对原债务人所为的抗辩事由,不得以之对抗债权人。 3 3)从债务一并移转。)从债务一并移转。 合同法第86条规定,“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债权债务同时让与债权债务同时让与w债权债务同时让与概念w债权债务同时让与发生情形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债权债务同时让与概念债权债务同时让与概念 债权债务同时让与,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也称债的概括承受。- 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债权债务同时让与发生情形债权债务同时让与发生情形1 1、合同的承受、合同的承受 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

57、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合同承受既可因当事人间的协议发生,也可因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 相关法条相关法条2 2、企业的合并、企业的合并 债的当事人一方合并的,该当事人的债权债务也就一并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承受。 相关法条相关法条-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合同的承受合同的承受 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法第89条规定,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其成立条件和效力,适用关于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的规定。-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企业的合并企业的合并 民法通则第44条规定,“企业法人

58、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债的担保债的担保 w债的担保概论债的担保概论w保证保证w定金定金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债的担保概论债的担保概论w债的担保概念债的担保概念w债的担保特点债的担保特点w债的担保形式债的担保形式F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债的担保概念债的担保概念 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

59、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含义:含义:第一,债的担保是保障特定特定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法律制度。 第二,债的担保是以第三人的信用第三人的信用或者债务人的债务人的特定财产特定财产来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制度。第三,债的担保是对债的效力的一种加强和补充,是对债务人信用的一种保障措施保障措施。 F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债的担保特点债的担保特点1.1.平等性平等性 指债的担保关系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各方平等地协商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

60、都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各方之间不存在管理和服从的关系。2.2.自愿性自愿性 指担保一般是由当事人自愿设定的。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自主地决定和选择担保。3.3.从属性从属性 指担保之债与被担保的债为主从关系,担保之债从属于被担保的债。担保之债为从债,其效力决定于所担保的债,被担保的债为主债。F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债的担保形式债的担保形式(一)人的担保(一)人的担保 指以第三人的信用保证债的履行的担保方式。人的担保即保证担保,是由保证人以自己的信用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保证也是一种债的关系,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请求保证人履行。(二)物的担保(二)物的担保

61、 指直接以一定的财物来作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 - F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保证保证保证的概念保证的概念保证的特征保证的特征保证的方式保证的方式保证的范围保证的范围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保证人的资格保证人的资格保证的效力保证的效力共同保证共同保证保证责任的免除与消灭保证责任的免除与消灭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保证的概念保证的概念 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当债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责任的担保方式。 民法通则第89条第1项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

62、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法第6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 保证的含义保证的含义 -F F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保证的含义保证的含义第一,保证是一种双方双方的民事法律法律行为。第二,保证是担保债务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第三,保证是约定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适用担保法的解释第13条规定:“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F民法学

63、-债的一般原理保证的特征保证的特征1 1从属性从属性 2独立性(相对相对) 3无偿性 4补充性 只有在主债务人不不履行到期到期债务时,保证人才才负履行保证债务的责任。 5单务性 在保证当事人双方之间没有相互对待给付的义务,保证人负担保证义务,债权人只享有权利,不负担义务,因而不发生义务履行的顺序问题。- F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保证从属性的主要表现保证从属性的主要表现 1、保证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存在前提2、保证的范围与强度从属于主债务,不得大于或者强于主债务。3、保证债权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4、保证人的保证债务于保证期限内存在。5、保证债务随主债务的消灭而消灭。F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保证

64、的方式保证的方式 一般保证一般保证 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的保证。 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F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负连带责任的保证。 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

65、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 ,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F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保证人的资格保证人的资格 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解释第14条规定:“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担保法

66、第8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担保法第9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担保法第10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的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F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保证的范围保证的范围(1 1)有限保证)有限保证(独立性与从属性) 是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是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债务范围的保证。保证债务范围的保证。(2)无限保证无限保证 指当事人未明确约定保证债务范围的保证。指当事人未明

67、确约定保证债务范围的保证。 担保法 第21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全部债务:全部债务:主债务的全部,利息债务(包括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F F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保证的期间保证的期间 指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的有指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的有效期间。效期间。w 一般在合同中约定。w 未约定期间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思考题:思考题:1、保证期间的性质;2、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交叉适用;3、担保法与解释的立法冲突;4、如何构建一个较为完整的保证期间法律制度。 F F民

68、法学-债的一般原理保证的效力保证的效力w 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效力的效力w 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效力间的效力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效力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效力(1 1)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的权利 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请求保证人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即承担保证责任。 在一般保证中,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只有在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仍不能完全受偿时,才得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并且,在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期间,债权人不得以自己对保证人的债务与保证人的保证债务相抵销。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只要主债

69、务人于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时未完全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得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J J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效力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效力(2 2)保证人的权利)保证人的权利 其一,主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其一,主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 担保法第20条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其二,一般债务人应享有的权利。其二,一般债务人应享有的权利。 其三,一般保证的保证人特别享有的权利。其三,一般保证的保证人特别享有的权利。 F F民法

70、学-债的一般原理一般保证的保证人特别享有的权利一般保证的保证人特别享有的权利 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保证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保证人于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人于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 无无效果前,对于债权人得拒绝清偿保证债务的权效果前,对于债权人得拒绝清偿保证债务的权利。利。 担保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的例外先诉抗辩权的例外 F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先诉抗辩权的例外先诉抗辩权的例外

71、依担保法第17条、解释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第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第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债务人住所虽变更,但并不会使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时,保证人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第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第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行程序的。 第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第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保证人不是以书面形式,而只是口头向债权人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72、的,保证人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F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效力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效力1、追偿权追偿权2、代位权代位权 指保证人于承担保证责任后,得取代债权人指保证人于承担保证责任后,得取代债权人的地位而行使债权人的原债权的权利。的地位而行使债权人的原债权的权利。 性质:法定的债权移转。3 3、免责请求权、免责请求权 指保证人于履行保证债务前,因发生法定事指保证人于履行保证债务前,因发生法定事由,向主债务人请求免除其保证责任的权利。由,向主债务人请求免除其保证责任的权利。 解释第24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状

73、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形式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执行财产的实际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F F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保证人的追偿权保证人的追偿权 指保证人在旅行保证债务后,得请求主债务指保证人在旅行保证债务后,得请求主债务人偿还的权利。人偿还的权利。条件:条件:第一,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了保证债务。第二,因保证人的履行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第三,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无过错。 范围:范围:其一,主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的债务额;其二,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时间:时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 担保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

74、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F F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共同保证共同保证 指数人共同担保同一债务人的同一债务履行指数人共同担保同一债务人的同一债务履行而为的保证。而为的保证。 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份额的,为按份保证按份保证。按份保证的每个保证人仅就其约定的份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也只能就其清偿的债务份额向主债务人追偿。 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未与债权人约 定保证份额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为连带保证连带保证。连带保证的各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债务,各保证人应当承担的保证份额,依共同保证人之间的约定而定;保证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75、的,应当视为各保证人平均分担保证责任。 F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保证责任的免除和消灭保证责任的免除和消灭1保证期限届满而债权人未为请求时,保证责任免除。 2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在放弃权利的范围内保证责任免除。 3主债务转让给第三人而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4、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议变更主合同的,保证责任免除。5、保证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 6主债务消灭,保证债务消灭。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F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 99年5月份,王某向李某借款2万元,由张某担保12000元,丁某担保8000元,借款合同约定:年终还款。到了12月31日,李某向王某讨要,王

76、某说:年终还款是指春节前还款,不是元旦前,现在不能还款。李某认为,年终就是元旦,是王某故意拖延,争吵半天亦无结果,最后李某只好妥协要王某在春节前还款。二人争吵时,张某在场,但是一直未发表任何意见。到了春节,李某再次找王某索要欠款,但是王某已因诈骗被拘留,并且无任何自己的财产。李某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张某和丁某均认为,99年元旦时王某有钱还款,按照合同也应该那时还款,但李某未经担保人同意,便私自同意王某春节前还款,依法律规定,担保人已免除担保责任。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相关法条相关法条F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 解释第30条规定:“(1)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

77、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2)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F F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定金定金w 定金的概念定金的概念w 定金的种类定金的种类w 定金的性质定金的性质w 定金的成立定金的成立w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w 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定金的概念定金的概念 指当事人一方

78、在合同未履行前,为确保合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未履行前,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同的履行而预先预先交付对方一定数额交付对方一定数额金钱金钱的担保的担保形式。形式。 民法通则第89条第3项中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担保法第89条中也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合同法第115条包含了以上两条内容。-F F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定金的种类定金的种类1、立约定金,立约定金,是指为保证正式订立合同而交付的定金。2

79、2、成约定金,、成约定金,是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不交付定金合同就不能成立。3 3、证约定金,、证约定金,是指交付定金作为合同成立证据的定金。4 4、违约定金,、违约定金,这种定金是作为违约的赔偿,即交付定金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如不履行合同,则收受定金的一方得没收其定金而不予返还;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5 5、解约定金,、解约定金,这种定金是作为一方保留合同解除权利的代价,即交付定金的一方得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也得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 -F F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定金的性质定金的性质1.1.定金具有证约的效力。定金具有证约的效力。 2.2

80、.预先给付和抵销的效力。预先给付和抵销的效力。 定金于合同履行后,应当返还或者抵作价款。3.3.担保的效力。担保的效力。 这是定金的主要效力和基本效力。定金的担保效力表现在定金罚则上,即交付定金的一 方不履行合同时,丧失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F F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定金的成立定金的成立1 1)定金合同须以有效的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定金合同须以有效的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定金合同是从合同,从合同的效力决定于主合同。因此,在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时,定金

81、合同也就不能发生效力,即使一方已交付定金,定金担保也不成立。 2 2)定金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定金合同自交付)定金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定金合同自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之日起生效。3 3)定金合同的标的一般为金钱,但当事人有)定金合同的标的一般为金钱,但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也可以以其他替代物作为定特别约定时,也可以以其他替代物作为定金。金。4 4)定金数额须在法定的数额以内。)定金数额须在法定的数额以内。 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F F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1)定金一般于主合同履行前交付与成立的;而违

82、约金是在合同履行中发生违约行为而产生并交付的。2)定金起担保作用,是担保的一种形式;而违约金是一种合同责任形式。3)定金有证约作用;而违约金无此作用。4)定金一般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由当事人约定;而违约金既可约定,也有法定的。-F F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第一,作用不同。第一,作用不同。定金的主要作用为担保合同债务的履行,是担保方式;而预付款的主要作用是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提供资金上的帮助,即为其履行合同债务创造条件,是合同履行的一部分。 第二,地位不同。第二,地位不同。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并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预付款的

83、协议为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预付款而未交付时,构成对主合同义务的违反。 第三,法律后果不同。第三,法律后果不同。交付和收受定金的双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适用定金罚则;而交付和收受预付款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不发生丧失或双倍返还预付款后果,此情况下预付款仅可抵作损害赔偿金。 第四,交付的方式不同。第四,交付的方式不同。定金一般为一次性交付,而预付款可以分期交付。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F F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水泥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合同签定时,交付定金2万元。但合同签定时,因甲公司带来现款丢失,仅剩1万元,为表示诚意,甲公司除交付1万元作

84、为定金外,并写下欠条:欠乙公司定金1万元,5日后交付。但是,甲公司直到3个月违约时,也未交付所欠定金1万元。由于甲公司的违约,给乙公司造成15000元的损失。问:乙公司能否请求甲公司清偿所欠的1万元定金?为什么?乙公司如何最大限度的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F相关法条相关法条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 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如果因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在承担定金责任以后,不能弥补受害人遭受的损失,违约方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F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债的保全债的保全

85、w概念概念w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w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的撤销权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债的保全的概念债的保全的概念 债的保全是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债的保全是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w债的担保有特别担保和一般担保债的担保有特别担保和一般担保特别担保特别担保:保证、抵押、留置、定金等。债的保全债的保全,也称为责任财产的保全、债的一般担保,是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实现,而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的一种手段。债的保全依债的效力债的效力而产生,是为弥补特别担

86、保及强制执行等民事制裁的不足而设立的。w债的保全方法有二债的保全方法有二: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债权人撤销权销权-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w债权人代位权的定义债权人代位权的定义w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w代位权的行使代位权的行使w代位权的效力代位权的效力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债权人代位权的定义债权人代位权的定义 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而于债务人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

87、的权利。利。 我国民法通则中未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而在合同法第73条作了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图示图示债权人代位权的含义债权人代位权的含义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性质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性质 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返回甲甲乙欠甲5万元乙乙丙欠乙8万元丙丙甲代乙向丙主张5万元一般的债务诉讼代位诉讼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债权人代位权的含义债权人代位权的含义第一,债权人代位权为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88、债务人的权利的权利。第二,债权人代位权是于债务人怠于怠于行使权利而害及害及债权人权利时得行使的权利。第三,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自己的名义义对债务人的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图示图示-F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返回甲甲乙欠甲5万元乙乙丙欠乙8万元丙丙甲代乙向丙主张5万元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 代位权是一种法定的债权权能,并不是一种与物权债权等权利相对应的民事权利,而是一种依附于债权的权利,所以代位权在本质上仍然是债权,而不是物权。 代位权作为一种法定的债权权能,既不是债权的请求权,也不是形成权,实际上是债权人以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以保全自己债权的一项权利。 但

89、是由于代位权必须通过提起诉讼才能行使,因此它又是一种特殊的实体法上的权利。F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代位权的构成要件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已届清偿期。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应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己行使的非专属权和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利。 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1、基于人格关系产生的利益以及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2、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利益,如基于抚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3、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利益,如退休金、

90、劳动报酬、养老金等;4、保险金(主要指人寿保险金);5、其他不得扣押的权利,如抚恤金以及执行程序中所保留的生活必须品等。 -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代位权的行使代位权的行使行使方法:行使方法: 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依诉讼的方式为之。行使的范围:行使的范围:1、某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能以自身的债权为基础,不能以为行使代位权的全体债权人的债权为保全的范围;2、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其代位行使的债权数额应与其债权数额大致相等。-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代位权行使的效力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对债务人:对债务人: 代位权行使结果直接归于债务人。对债权人:对债权人: 如果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没有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

91、,或已经获得胜诉的判决,则通过代位权的行使所获得的财产,应当由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获得。债权人无优先受偿权,但支出的必要费用可请求债务人予以返还。并得就此费用的偿还请求对第三人的给付物成立留置权。 对第三人:对第三人: 第三人得以对抗债务人的一切抗辩权,对债权人均得行使。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案例分析案例分析w丁某为经营服装生意,于1990年3月15日向李某借款2万元,约定同年12月15日还清。丁某用此款倒卖服装旧货,被工商机关查处没收,并被罚款1万元。至还款期时已无力还款。某日,李某又向丁某催款,恰有赵某找丁某还款2万元。丁某认为收回这2万元也得还债,故表示放弃这一债权,给赵

92、某作经营资金,日后自己入股共同经营。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丁某以此款清偿债务。w李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法律支持?为什么?F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撤销权撤销权w撤销权的撤销权的概念概念w撤销权的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w撤权撤权行使的效力行使的效力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的概念 又称又称“废罢诉权废罢诉权”,指因,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相关法条相关法条图示图示- 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 我国民法通则中未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

9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0条规定,“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返回甲甲乙欠甲5万元乙乙丙欠乙8万元丙丙甲主张撤消乙放弃债

94、权的行为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撤销权构成要件撤销权构成要件客观要件:客观要件:1、 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除事实行和无效行为)2、债务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主观要件:主观要件:1、债务人的恶意;(直接推定)2、第三人的恶意。 判断标准:判断标准:1、受让人知道转让的财产是低价转让的;2、受让人应当知道基于债务人的交易行为将会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损害债务人的利益。-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撤销权的行使效力撤销权的行使效力对债务人:对债务人: 对于债务人,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视为自始无效。 对债权人:对债权人: 利益交付债务人

95、,无优先受偿权,但因其行使撤销权而支出的费用,可请求债务人补偿。对第三人:对第三人: 对于受益人,已受领债务人的财产的,应当返还,或折价赔偿。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 1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2 2-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 田某因开冷食店借孙某款10000元,现在借款期限已到,田某的冷食店因经营不善倒闭,田某将店内的冰箱、彩电等物赠与朋友杨某。现在,田某无力偿还欠款,孙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撤销田某的赠与行为,将店内的冰箱、彩电等物作价偿付自己的债权。 问:孙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为什么?F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案例分析案例分析2 王某在1995年5月12日向李某借款3万元,并

96、以夫妻共有的房产抵押。还款期限将至,王某无力还款。王某为逃避债务,遂与妻子离婚,将房产以及其它财产全部处分给妻子,自己净身出户。离婚后二人仍然同居。李某在还款期限届满债权得不到清偿的情况下,起诉到法院并胜诉,但法院执行抵押房产时,王某以离婚判决书为据拒不履行债务。 问:李某应怎么办?F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债的履行w债的履行定义w债的履行的原则w债的履行具体要求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债的履行定义 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全面履行自己所应承担的义务。债的履行,又叫作给付。含义:1.债的履行是债务人所为的特定行为2.债的履行是债务人履行其全部义务的行为 债的履行须由债务人履行

97、全部义务,即其不仅须履行给付义务,而且还要履行附随义务。 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3.债的履行要求债权人予以协助 4.债的履行是债消灭的主要原因 -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有的称为附从义务,是指给付义务以外的,随债的关系发展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附随义务的种类包括: 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说明义务、保密义务 、忠实义务及不作为义务等。附随义务功能: 一为辅助功能,即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最大可能的满足. 如出卖人应对出卖的物品为相应的包装,以便于买受人安全携带; 二为保护功能,即维护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上利益. 例如,出卖车辆的,应当告

98、知车辆不良状况的义务。 再如,受托人刷油漆时不要污损委托人的地毯的义务。+J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主要有三:其一,主给付义务是自始就确定的,决定着债的类型;而附随义务是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于个别情况下要求当事人一方有所作为或不作为,以维持相对人的利益,于任何债的关系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债的关系类型的限制。其二,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而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的抗辩权。其三,给付义务的不履行,债权人得解除合同;而附随义务的不履行原则上债权人不能解除合同,而仅得请求赔偿。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 通说认为, 附随义务为

99、不得独立诉请履行的义务,而从给付义务为得独立诉请履行的义务。 从给付义务的产生根据- F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从给付义务的产生根据w基于法律的规定 如承揽人除交付工作成果外,还需要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的质量证明。w基于当事人的约定 如甲将企业卖给乙,同时约定甲应提供主要竞争者的名单。w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或补充的合同解释 如将名犬出卖给他人时,出卖人应交付其血统证明。-F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债的履行的原则w实际履行原则w协作履行原则w适当履行原则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实际履行原则w指按照债规定的标的履行,不能用其他标的或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来代替债的履行。w条件:1)债的实际履行,有必要;2)债

100、的实际履行,有可能。-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协作履行原则w是指债的当事人在债的履行中应相互协作,讲求诚实信用。1)当事人各方都应严格按照规定或约定的条件履行自己的义务。2)债权人应尽力协助债务人履行义务,为债务人履行义务创造必要的条件。3)遇有不能按原则规定履行的情况时,应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适当履行原则 指当事人应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全面、正确地履行债务,即在适当的时间,用适当的方法,在适当的地点履行。也称全面履行原则。案例分析-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案例分析w供方与需方于1997年5月签定一份3000吨甲型号水泥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当年10月3

101、0前全部交货。由需方自提货。由于当年秋天水泥涨价,供方将水泥大量高价出售给他人,又以种种理由推托需方的供货要求。10月30日后,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供方偿付违约金;供方继续履行合同。w需方请求是否会得到法律支持?F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债的履行具体要求w履行主体w履行标的w履行期限w履行地点w履行方法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债的履行:履行主体债的主体和债的履行主体并非同一概念。一般情况下:债的主体和债的履行主体同一。 例外:1)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债务必须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2)由第三人代替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即由第三人接受履行。-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债的履行:履行标的标的应符合法律

102、规定或合同约定。数量:有合理的磅差、尾差。质量不明确:国家标准部颁标准或专业标准同类产品质量标准。包装:按性能妥善包装。货币:人民币、转账结算。价格不明确:按国家定价,没有国家定价的,参照市场价格或同类劳务价格。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按原价格执行; 遇价格下降,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涨,按新价格提货; 遇价格下降,按原价格提货。- 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债的履行:履行期限履行期限,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时间。债的当事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103、债务人在必要的准备时间内履行的,债的履行期限即为适当。思考: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能否20年后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双方互有对待给付义务的债,除另有规定外,双方应当同时履行。在分期履行的债中,债务人应当在每一期的履行期限内履行。案例分析 -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案例分析w张某欠李某2万元债务,于1994年到清偿期时,张某因经济困难暂时无法还款。张某经过与李某协商,双方达成如下还款协议:1995年底还款2千元;1996年底还款2千元;1997年底还款2千元;1998年底还款2千元;1999年底还款2千元。协议达成后,张某除1998年2月还款2千元外,余债一直未清。2000年12月,一直碍于朋友情面

104、的李某因经济实在紧张才开始向张某讨要,但张某置若罔闻,无奈之下,李某只好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张某的财产以抵偿其1万8千元的债权。w李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F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债的履行:履行地点w履行地点关系到履行费用的负担,当事人应按照约定的或者规定的地点履行。w履行地点不明确的: 给付货币的,应在接受给付的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则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债的履行:履行方法它是由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或者是由债的 关系的性质决定的。凡要求一次性履行的债务,债务人不得分批履行;反之,凡要求分期分批履行的债,债务人

105、也不得一次性履行。履行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或者约定的,应依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按照有利于实现债的目的的方式履行。- 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债的消灭债的消灭w债的消灭: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关系的终止。w债消灭的原因:债消灭的原因:清偿清偿抵销抵销提存提存混同混同免除免除其它原因:其它原因:如当事人死亡或法人终止;解除合同;双方协议等。-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清偿清偿 清偿,清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从债务人方面说,为给付给付; 从债权人方面说,为履行履行; 从债的消灭上说,为清偿清偿。 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也就消灭。 因此,

106、清偿为债的消灭的最正常也是最常见的原因。 -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 抵销抵销w抵消的概念抵消的概念w抵销的条件抵销的条件w抵销的效力抵销的效力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 抵销的概念抵销的概念 抵销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为抵销的债权即主张抵销的债务人的债权,称为动方债权或主动债权、能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称为受方债权或被动债权、反对债权。 法定抵销法定抵销,是指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抵销。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双方的债权按同等数额消灭的权利,称为抵销权。 合意抵销合意抵销又称为契约上抵销,是

107、指依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销。 合同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 抵销的条件抵销的条件 1、当事人双方互负有债务,互享有债权 ; 2、须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同一种类 ; 3、两项债务都都已到了履行期; 4、债务以其性质或法律规定可以抵销。 法律规定不能抵销的债务主要有:法律规定不能抵销的债务主要有: 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因故意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务;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债务;违约金债务、赔偿金债务。 合同法第99条中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

108、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 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 抵销的效力抵销的效力抵销权的性质:抵销权的性质:形成权抵销的效力:抵销的效力:1、双方的债权债务于抵销数额内数额内消灭。 2、因抵销双方债务的消灭为绝对消灭。抵消权发生效力的时间:抵消权发生效力的时间: 抵销权的行使由抵销权人将其抵销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可发生效力。 合同法第9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提存提存w提存的概念提存的概念w提存条件提存条件w提存的效力提存的效力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提存的概念提存的概

109、念 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务的行为。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4条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将履行的标的物向有关部门提存的,应当认定债务已经履行。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财产收益归债权人所有,风险责任由债权人承担 。” 司法部于1995年5月发布了提存公证规则 ,对公证提存作了规定。-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提存的条件提存的条件w须有可以提存的合法原因须有可以提存的合法原因w须经

110、法定程序须经法定程序 w提存的主体与客体适当提存的主体与客体适当 -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 可以提存的合法原因可以提存的合法原因 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须经法定程序须经法定程序1、由提存人提出申请。申请书中应载明提存的原因、提存的标的物、标的物的受领人(不知受领人的,应说明不知受领人的理由)。2、经提存机关同意 。提存机关受理提存申请后应予以审查,以决定是否同意提存。提存

111、机关同意提存的,指定提存人将提存物交有关的保管人保管。3、由提存机关作成提存证书并交给提存人。提存证书具有和受领证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提存的主体与客体适当提存的主体与客体适当主体:提存人:主体:提存人:凡债务的清偿人均可为提存人。 提存机关提存机关是法律规定的有权接受提存物并为保管的机关 我国现行法的规定:我国现行法的规定:拾得遗失物的,可向公安机关提存;定作人变卖留置物受偿后,可将余款向债权人所在地的银行办理提存;公证提存的,由公证处为提存机关;法院也可为提存机关。 客体:客体:提存人交付提存机关保管的物。 提存物应为适于提存的物。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

112、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提存的效力提存的效力 1 1债务人与债权人间的效力。债务人与债权人间的效力。 提存后,债因提存当然消灭,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一并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2 2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间的效力。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间的效力。 提存机关有保管提存物的义务,提存人在发现提存错误或提存原因消灭时,得撤销提存行为,并取回提存物,但应负担提存物的保管费用。3 3提存机关与债权人间的效力。提存机关与债权人间的效力。 相关法条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 合同法第104条规定,“债权人可以随 时

113、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 ,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混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因某种原因合为一人,债权人与债务人因某种原因合为一人,即双方合为一方。即双方合为一方。 概括承受,概括承受,即债的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他人权利与义务。 特定承受,特定承受,指因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承受权利义务。 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 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案例案例 -民法学-债

114、的一般原理案例案例 王某欠张某5万元人民币,债务到期未清偿前,两人登记结婚了,王某欠张某5万元人民币在婚后再未提起。结婚3年后,因感情不合离婚。离婚后,张某向王某提出索要5万元人民币的要求。问:张某的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返回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免除免除 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债务消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债务消灭的意思表示。灭的意思表示。 主债务因免除而消灭的,从债务也随之消灭。思考:思考:债权人免除连带债务人中一个债务人的债务的,其他人的债务是否也免除呢? 因免除债务实质上是对债权的抛弃,所以就法律禁止抛弃的债权而免除债务的,其免除为无效,不发生债消灭的效果。- 民法学-债的一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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