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安全使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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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是指该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建筑耐久年限分为四级:1 耐久年限100年以上的重要建筑和高层建筑;2 耐久年限50-100年的一般性建筑;3 耐久年限25-50年的次要建筑;4 耐久年限15年以下的临时性建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九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

2、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第十七条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修范围:(一)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四、怎样才能在装修中部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及承重结构?装修技术不到位,对房屋结构无法做出正确判断,盲目的改建,致使房屋结构及承重结构受到损害。五、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工程装修所谓建筑主体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是保证整个建筑物支承的主架结构。承重结构属于建筑主体

3、的一部分,也是支承建筑物的一个部分,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均是保证建筑物安全的必备结构,破坏了就有可能引起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因此,需要对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加强管理。建筑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也规定,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要对装

4、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据此,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以及明显加重荷载的装修工程,首先必须有设计方案才能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建筑法规定委托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主要考虑到原设计单位比较了解该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委托其设计便于保证其设计方案的质量。委托具有相当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也是保证装修工程的安全所必须的。严禁建设单位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委托施工,建筑装修企业不得接受施工。同时在有设计方案时,建筑装修企业必须按照设计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改变

5、设计方案。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工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什么是房屋的主体结构所谓房屋主体结构是指房屋的主要构件相互连接、作用的平面或空间构成体。主体结构必须具备符合技术要求的强度、韧性和稳定性,以确保承受建筑物本身

6、的各种载荷。建筑物的主体工程是建筑物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写的的理解与适用做了更实际的解释:第12条中所称的“房屋主体结构”问题,我们认为应作广义理解,作为一个完整的房屋建筑工程,它既应包括房屋地下隐蔽工程的地基部分,也应包括房屋地上工程所涉及的部分。就是说地下与地上部分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部分。本条司法解释中未将各部分进行详细列举,主要是考虑与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中的提

7、法相一致,再就是考虑到建筑法中对此亦有具体的规定。所以在适用本条规定时,一定要全面理解其含义。从高院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商品房的主体结构应该包括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 地基基础工程中的地基,是指支承由基础传递的上部结构负载的土体或岩体。为保证建筑工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首先要求地基在荷载作用下不致产生破坏,其次组成地基的地层因某些原因产生的变形不能过大,否则将会使建筑物遭到破坏,无法满足使用要求。建筑物的基础工程,是指结构所承受的各种作用传递到地基上的结构组成部分。它是建筑物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物的基础可以按照基础

8、埋置深度、建筑材料、基础变形特征和结构形式进行分类。从以上可看出,建筑物的地基基础在建筑物整体构造中起到的重要作用,是影响商品房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于屋面防水工程,是指建筑物的屋顶、墙壁以及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等均防止出现漏水的工程。其他土建工程一般包括地面、楼面工程,门窗工程等。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主要指电气的线路、开关、电表的安装,给水管道、排水管道的安装等。供热、供冷系统工程,包括暖气设备、中央空调设备等的安装工程。七、案例原告XX,男,1975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室。委托代理人XX,女,1971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号。被告上海X

9、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室。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原告XX诉被告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被告法定代表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2月13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位于上海市XX室房屋出租给被告作房屋正常居住使用,但合同订立后,被告却将三室二厅的房屋分割成10个房间作员工宿舍,严重破坏了房屋原有结构并且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干扰了相邻业主的正常生活,对公共安全造成隐患。为此,物业、派出所、居委会多次找原告反映情况,原告

10、多次向被告交涉无果,故诉请解除双方间租赁合同,被告返还XX室房屋并恢复房屋原有结构及设施。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2009年2月13日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双方间租赁关系;2、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附件,证明原告系涉案房屋权利人以及物业关于房屋使用的相关规定;3、2010年1月5日物业整改通知,证明被告使用中破坏了房屋主体结构,物业要求整改;4、2009年11月居委会限期整改通知书,证明因被告存在群租等现象给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居委会限期整改;5、2009年11月3日高桥派出所限期整改通知书,证明内容同证据4;6、室内照片11张,证明被告装修中严重破坏房屋原有结构并存在群租现象

11、;7、房屋租赁合同,证明被告将房屋部分转租他人。被告XX公司辩称,被告的装修是对房屋进行了分割,未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且装修得到原告的认可,原告要求被告搬离的目的是为了出卖房屋,被告未存在违约,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5-6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3、4表示无法确认,对证据7合同盖章无异议,但对合同是否履行表示不清楚。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5-6,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证据3、4,被告虽表示无法确认,但该两份证据记载内容与证据5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证据7原告旨在证明被告有转租行为,被告虽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表示不清楚,

12、但对存在转租的事实予以确认,故对证明内容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原告XX与案外人陈宇于2008年购得上海市XX室房屋,2009年2月13日,XX为出租方(甲方),XX公司为承租方(乙方),订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上述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房屋面积为130平方米,租赁期限为五年,自2009年3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9日止,租金为每月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600元,乙方同意支付给甲方保证金共计1600元。合同对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中约定,甲方同意乙方对该房屋在不损坏主体结构的基础上进行装修、添附,可以用轻钢龙骨石膏板隔墙分隔;租赁期限内,甲方

13、同意乙方将房屋全部或者部分租给第三人,但是前提是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使用承租的房屋,不应存放危险物品,如因此发生损害,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合同另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 合同订立后,XX交付了系争房屋于XX公司。房屋原有结构为三室两厅两卫,XX公司承租后将其中两个卧室分隔为四个卧室,大客厅分隔为两个卧室,小客厅围成卧室,厨房及其中一个卫生间分别改为卧室使用,即系争房屋现分隔为十个卧室,并分别给公司员工作 宿舍使用或转租他人。2009年11月,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高桥派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学前街居民委员会分别出具限期整改通知书,指明系争房屋经查存在群租现象,房屋不正常

14、分割,严重破坏原有结构,干扰了相邻业户的正常生活,且房内存在明显消防隐患,限期在两个月内整改。原告接函后通知被告整改,被告未予同意。2010年1月5日,上海浦东新区高桥物业发展公司向系争房屋业主出具整改通知,指出系争房屋已破坏主体结构,限期三天内整改。因被告未作整改,原告遂起诉来院。 另查明,XX公司曾支付原告保证金1600元,已支付租金至2010年3月底。诉讼中,原告撤回了要求被告恢复房屋原有结构及设施的诉讼请求,并表示同意退还保证金16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间订立的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恪守。现被告在履行租赁合同中,将房屋原有结构三室

15、两厅两卫,改建成为十居室的房屋,并存在群租现象,严重损坏了租赁房屋的原有结构及房屋的使用性质,并且从整改通知反映,被告对租赁物的使用又疏于管理,致使租赁物的使用严重干扰了相邻业主的正常生活及存在明显消防隐患等不安全因素。被告辩称合同约定其可在不损坏主体结构的基础上进行装修和添附,可以用轻钢龙骨石膏板隔墙分隔,故其行为未违反合同约定且其分割装修的行为事先得到原告同意。对此,本院认为,合同约定的装修和添附应当是在附合租赁物一般使用性质下的装修和添附,现被告的使用行为已明显超出该范畴,被告亦未能举证证明现状存在的分割行为曾征得原告同意,故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诉请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

16、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将租赁房屋返还原告,原告收取被告的租赁保证金应予退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XX与被告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租赁合同解除; 二、被告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搬离上海市XX室房屋,并将房屋返还原告XX;三、原告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被告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保证金1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八、对于装修施工现场的不同施工进度,应该注意哪些事项?1、土建阶段2、水电布线3、木工阶段4、油漆阶段5、空调、防盗网安装九、重点关注的事项1、结构破坏、超负荷2、消防火灾3、渗漏4、堵塞5、短路6、治安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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