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第四编商标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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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编 商标法本编主要内容: 第十三章 商标法概述 第十四章 商标权的获得 第十五章 商标权的内容和限制 第十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十七章 商标权的保护 第十八章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1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第十三章 商标法概述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商标、商标权概念 第二节 商标制度的发展历史 第三节 商标的分类 第四节 商标的作用2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第一节 商标、商标权概念一、商标概念 商标是指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商品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识。二、商标权概念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或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依法所有的权利。3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第二节 商标制度的发

2、展历史一、古代商标制度 早在古埃及、巴比伦等国家,人们就开始在制作的器皿上打上一定的标识符号;在古代罗马以及中世纪的欧洲,也有在商品上打上行会标志以及制作人的先例,但这些都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行会的利益,与私权意义上的商标制度还有着质的不同。二、现代意义上的商标制度 作为私权性质的商标制度产生于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后的一些国家。1857年法国政府制定的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是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商标法。在英国、美国对商标法的保护最初采取的是不正当竞争的判例法,但从19世纪中后期,英美等国也开始制定自己的商标法。4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第二节 商标制度的发展历史三、

3、我国商标制度的发展历史 我国商标制度最初出现散见在与殖民列强所签订的条约中。在清末变法运动中,清政府于1904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标法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此后民国政府和北洋政府也陆续颁布了商标法规。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制定了三部商标法规,即1950年制定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1963年制定的商标管理条例以及198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其中1982年制定的商标法分别经过1993年、2001年的修订,至今仍然在适用。5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第三节 商标分类 商标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根据商标的组成要素、商标注册与否、商标使用的对象、商标的用途、商标显著性的强弱等标准可以对商标做以

4、下分类: 一、根据商标的组成要素,商标可以分为: (一)文字商标;(二)字母商标;(三)图形商标;(四)数字商标;(五)颜色组合商标;(六)三维标志商标;(七)组合商标 6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第三节 商标分类二、根据商标注册与否,商标可以分为: (一)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是指通过向法定的注册机构申请并获得注册的商标。通常注册商标通过“注册商标”及注册标记(及圆圈内加“注”或者“R”)来标明; (二)未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是指未通过注册而使用的商标。未注册商标通常通过加注“TM”(trademark)的方式进行标明;7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第三节 商标分类三、根据商标使用的对象,商标可以分为: (一)产

5、品商标 产品商标是指使用在产品上,用来区分不同的商品,如“海尔”商标; (二)服务商标 产品商标使用的对象主要是服务,其目的在于区别不同的服务,如“沃尔玛”商标。 8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第三节 商标分类四、根据商标的用途,商标可以分为: (一)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如“绿色食品”标志。 (二)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标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9法学第四编

6、 商标法第三节 商标分类 (三)联合商标 联合商标是指同一个商标所有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若干个近似商标。在这些近似商标中,首先注册或者主要使用的商标为正商标,其余商标为该商标的联合商标。我国商标法未规定联合商标,但允许企业就两个以上的近似商标取得注册。 (四)防御商标 防御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注册使用同一个著名商标。防御商标获得注册后不受商标使用的限制,我国商标法未规定防御商标,但允许企业就同一商标在他类商品上注册10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第三节 商标分类五、根据商标强弱程度的不同,商标可分为: (一)臆造商标(fanciful trademark) 是指凭主观想象出的商

7、标,如“戴尔”电脑; (二)任意商标(arbitrary trademark) 是指从现有词汇中找出的词语,如“苹果”电脑; (三)暗示商标(suggestive trademark) 是指直接暗示了商品的性质,如“Microsoft”商 标; (四)描述商标(descriptive trademark) 是指直接描述了商品的特点如“五粮液”商标。 以上商标种类的显著性依次减弱。11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第四节 商标的作用商标具有以下作用: (一)区分产品或服务功能: (二)减少产品或服务的搜寻成本; (三)产品或服务质量保证功能; (四)产品或服务的宣传功能。12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第十四章 商标

8、权的取得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商标权取得方式 第二节 商标注册申请 第三节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13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第一节 商标权取得方式 纵观世界各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使用取得商标权方式 商标权使用取得方式是指商标权由使用产生,在同时使用的情况下,商标权归最先使用商标的人。美国采取的是这种方式。在采取这种方式的国家,所谓商标注册只不过是对已有商标权的确认而已。使用取得商标权方式最大的好处在于确保了最先使用商标人的利益,贯彻了公平的原则,但最大的弊端在于不容易确定先使用人。14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第一节 商标权取得方式 (二)注册取得商标权的方式 注册取得

9、商标权的方式是指商标权由注册产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同时使用商标的情况下,商标权归最先提出申请并获得注册的人。注册取得商标权目前是各国商标实践中所奉行的基本原则之一,这种取得方式依照注册申请的先后顺序作为取得商标权的依据,满足了商标确权的效率目标,但是注册取得商标权的方式可能产生商标抢注情形的发生,对最先使用商标的人可能会非常不公平。15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第一节 商标权取得方式(三)混合取得方式 混合取得方式是指商标权的取得既可以基于使用而取得,也可以基于注册而取得。我国目前采取这种方式。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主要通过注册而产生,但对于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而言,商

10、标所有人同样可以享有一定的权利。混合取得方式既满足了公平价值的要求,又符合效率价值的要求,是一种比较理想的商标权取得方式。16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第二节 商标注册申请一、商标注册申请的主体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二、申请注册商标的要求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9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性,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17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第二节 商标注册申请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

11、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18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第二节 商标注册申请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19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第二节 商标注册申请 (八)有害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

12、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20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第二节 商标注册申请 四、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性的。 但上述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性的,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另外,我国商标法第12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有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

13、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21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第二节 商标注册申请五、商标注册的原则: 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 律的规定,商标注册实行自愿原则,但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主要是药品、食品及烟草等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商品。 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就相同或者相似的商品在相同或者相似的商品上申请商标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 22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第三节 商标注册的审查、核准与争议裁定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

14、册程序大致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一)初审、公告 (二)初审公告后的异议 1、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 2、异议成立的 (三)商标注册后的争议 1、撤销注册商标 2、维持注册商标 23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第三节 商标注册的审查、核准与争议裁定 (一)初审、公告阶段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是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二)初审公告后的异议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24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第三节 商标注册的审查、核准与争议裁定

15、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经审查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三)商标注册后的争议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凡是违反商标法有关商标使用或注册禁止性规定的,由商标局撤销该商标注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在其他情况下,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25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第十五章 商标权的内容和限制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商标权的内容 一、禁止权 二、转让权 三、许可权 四、质押权 五、续展权 第二节 商标权的限制 一、商标权限

16、制的概念 二、商标权限制的原因 三、商标权限制的种类26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第一节 商标权的内容一、禁止权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其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商标的; (二)未经其许可,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三)未经其许可,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27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第一节 商标权的内容二、转让权(一)转让权概念 商标转让权是指商标权 人所享有的将其商标权

17、转让给他人的权利。(二)商标转让的手续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28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第一节 商标权的内容三、许可权(一)商标许可权概念。 商标许可权是指商标权人所享有的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权利。(二)商标许可的种类 1、独占许可。独占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2、排他许可。排他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29法学第四编

18、商标法第一节 商标权的内容 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 3 、普通许可。普通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三)商标许可的程序要求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30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第一节 商标权的内容四、质押权(一)商标质押权概念 商标质押权是指商标权人所享有的将其商标权作为质押的标的以担保特定债务的权利。(二)商标质押权的程序要求 根据

19、我国担保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商标权作为质押对象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商标局办理登记手续,质押权自登记之日其生效。31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第一节 商标权的内容五、续展权 续展权是指商标权人有权保持其注册商标继续有效的权利。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8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提出续展申请,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的次数不受限制。32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第二节 商标权的限制一、商标权限制的概念 商标权的限制是指在某些情况下注册商标所有人所享有的权利与他人正当权利和公众利益产生冲突,为了协调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对商标权的行使和保护作出的

20、必要限制。33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第二节 商标权的限制二、商标权限制的原因(一)保持商标权利人和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二)确保商品自由流通,维持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34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第二节 商标权的限制三、商标权限制的种类 商标权主要包括下列限制类型: (一)合理使用 (二)先使用权 (三)权利穷尽 (四)非商业性使用 1、新闻报道及评论 2、滑稽模仿35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第二节 商标权的限制(一)商标合理使用 商标合理使用是指在经营活动中以善意的方式使用叙述性商标的,不视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

21、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36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第二节 商标权的限制(二)先使用权 先使用权是指在他人申请商标注册之前已经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在该商标被核准注册后,先使用人对率先使用的商标享有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的权利,不受商标专用权效力的拘束。 我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对商标先用权尚未明确界定。37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第二节 商标权的限制(三)权利穷尽 商标权利穷尽是指商标所有人或者经其授权的人将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后,任何人再销售带有该商标的商品的,商标权人无权禁止。 商标权利穷尽的限制是为了保持商品的自由

22、流通,但权利穷尽限制的前提是已经投放的商品在市场流通过程中性质没有改变。38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第二节 商标权的限制(四)非商业性使用 1、新闻报道及评论 为了对客观事实进行报道及评论而不可避免地使用他人商标的,不视为侵权。 2、滑稽模仿 为达到一定的喜剧效果而对他人的商标进行使用,在不对商标声誉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不视为侵权。 39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第十五章思考题一、商标权人享有哪些权利?二、商标许可的概念。三、商标许可有哪些类型?四、独占许可与排他许可有哪些区别?五、什么是商标权的限制?40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第十六章 商标使用管理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商标使用管理概述 第二节 注册商标使用管

23、理 第三节 未注册商标使用管理 第四节 商标印制管理41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第一节 商标使用管理概述 一、商标使用管理概念 商标使用管理是指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对商标使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称。二、商标使用管理的意义 (一)规范商标使用行为,发挥商标功能,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二)增强企业和商标使用人的法制观念,维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利益,避免和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42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第二节 注册商标使用管理本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注册商标商品的管理 二、对注册商标变更的管理 三、对注册商标转让的管理 四、对商标注册证的管理 五、违反注册商标使用管理的法律责任43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第二

24、节 注册商标使用管理一、对注册商标商品的管理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44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第二节 注册商标使用管理二、对注册商标变更的管理(一)注册商标标志改变的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二)注册人情况改变的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45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第二节 注册商标使用管理三、对注册商标转让的管理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

25、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46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第二节 注册商标使用管理四、对商标注册证的管理 商标注册证是商标被依法核准注册、商标权人依法享有商标权的法律证明文件。为有效地加强对商标注册的管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坏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坏的商标注册证,应当在提交补发申请时交回商标局。禁止伪造或者变造商标注册证。47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第二节 注册商标使用管理五、违反注册商标使用管理的法律责任 商

26、标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48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第三节 未注册商标使用管理 我国实行商标自愿注册制度,除了法律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外,商标使用人既可以使用注册商标,也可以使用未注册商标,但是未注册商标使用的标志不得是商标法第10条规定的禁用标志,包括: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

27、)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49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第三节 未注册商标使用管理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50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第三节 未注册商标使用管理 根据商标法第48条的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

28、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一)冒充注册商标的; (二)违反第10条规定的; (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的。51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第四节 商标印制的管理 商标印制管理是指商标管理机关依法对商标印制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非法印制商标标识的行为予以查处的活动的总称。为了确保商标印制的规范进行,维护注册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相关法律对商标印制作出了严格的规定,非法印制商标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惩处。52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第十六章思考题一、我国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是如何规定的?二、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有何限制?三、商标法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有何规定?53

29、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第十七章 商标权的保护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商标权保护概述 第二节 商标侵权行为 第三节 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54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第一节 商标权保护概述一、商标权保护的重要性 商标是一个“符号”,它代表的是商标所有人的信誉,如果不对商标权进行有效的保护,商标所有人辛辛苦苦培育起来的良好声誉就会被他人“搭便车”,导致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商标权的有效保护可以维护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有利于培育知名品牌,增强我国企业的竞争能力。二、受保护的商标范围 (一)注册商标 (二)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55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第二节 商标侵权行为一、商标侵权行为概念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

30、在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情况下,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而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二、商标侵权行为的类型(一)直接侵权行为(二)间接侵权行为 56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第二节 商标侵权行为三、商标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 “混淆可能性”(likelihood of confusion)是商标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它是指在判断是否侵犯商标权的时候,以他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是否可能引起混淆为标准,如果有混淆的可能性,则构成侵权,如果没有混淆的可能性,则不构成侵权。混淆是指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57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第二节 商标侵权行为(一)直接侵权行为 1、直接侵权行为概念

31、 直接侵权行为是指直接实施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2、直接侵权行为具体形式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58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第二节 商标侵权行为(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反向假冒侵权。反向假冒侵权(reverse passing off)与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正好相反,一般的商标侵权是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别人的商标,而反向假冒是把别人商品上的商标去掉换上其他商标或只去掉商标而不换上任何其他商标,前一种反向假冒为显性的反向假冒;后一种反59法学第四

32、编 商标法第二节 商标侵权行为 向假冒为隐形的反向假冒。我国商标法只规定了显性的反向假冒,即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同意,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60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第二节 商标侵权行为(6)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7)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61法学第四编

33、 商标法第二节 商标侵权行为(二)间接侵权行为 1、概念。商标间接侵权行为是指不直接使用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但却诱导或者帮助他人使用商标注册人商标的行为。 2、我国商标法对间接侵权行为的规定。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0条的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为侵权行为。该行为是典型的间接商标侵权行为。62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第三节 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一、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概念 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是指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二、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种类: (一)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三)刑事责任63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第三节 商标侵

34、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商标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侵犯商标权的民事责任方式主要包括: 1、停止侵害 2、赔偿损失 (1)按照权利人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按照侵权人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3)50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额。64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第三节 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二)行政责任 根据商标法第53条的规定,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任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 3、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4、罚款。65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第三节 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三)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13条、第21

35、4条、第215条规定了三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犯罪: 1、假冒注册商标罪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66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第三节 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三、即发侵权 “即发侵权”是指即将实施的侵权行为。按照一般的侵权法理论,侵权责任的承担只能针对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而不能针对尚未发生的行为,但是如果不对后一种情况及时加以制止的话,将会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弥补,为此商标法中确立了有关即发侵权的规定,即商标法第57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

36、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67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第十七章思考题一、商标侵权行为的具体形式包括哪些?二、什么是反向假冒?三、什么是即发侵权?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责任包括哪些?68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第十八章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概述 第二节 驰名商标的认定 第三节 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69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第一节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概述一、驰名商标概念 驰名商标(well-known trademark),是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它既可以是注册商标,也可以是未注册商标。二、驰名商标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37、一)驰名商标与“著名商标” “著名商标”(famous trademark)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但在日常日活中经常出现,它是由各级政府部门、各类机构或者团体“评选”出来的,是一个法律地位比较模糊的概念,不同与法律上明确规定的驰名商标。70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第一节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概述(二)驰名商标与“中国名牌” “中国名牌”(China Top Brand)是由中国名牌推进工作委员会所评选出来的知名度较高的品牌,与商标法上的驰名商标之间有一定的联系,但并非驰名商标。71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第二节 驰名商标的认定一、驰名商标认定概念 驰名商标的认定是指有关机构应权利人的请求或者主动对某一个

38、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进行的确认。二、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 根据1999年9月通过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大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驰名商标的认定一般要综合考虑以下要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了解或者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三)对该商标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或地理范围 72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第二节 驰名商标的认定 包括在交易会或者展览会上对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和/或服务所作的广告或公告及介绍; (四)该商标的任何注册和/或任何注册申请的期限和地理范围; (五)成功实施该商标权的记录,尤其是该商标由主管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范围; (六)

39、与该商标相关的价值。73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第二节 驰名商标的认定三、我国有关驰名商标认定的规定(一)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 根据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74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第二节 驰名商标的认定(二)驰名商标认定程序 在2004年之前,我国商标实践中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实行的是双轨制程序,即商标局的事前认定程序和人民法院事后认定程序。前者是指由各省推荐出驰名商标的候选商标,然后由商标局从候选商

40、标中确定最终入选的驰名商标,并予以公布;后者是在发生商标侵权等纠纷时,由法院就当事人的请求来确认在诉(at issue)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由商标局事先确认的程序违背了公平的市场秩序,因为商标是否驰名应当由相关公众而不是商标局来判断。因此新出台的驰名商标认定办法将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主要放在了人民法院的事后认定程序方面。75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第三节 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一、对驰名商标进行特别保护的重要意义 驰名商标之所以“驰名”是因为商标背后代表了商标所有人的良好声誉,而这些声誉的建立需要商标所有人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如果任由他人随意使用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商标,对商标所有人而言显然非常不公平

41、,例如“奔驰”衣服、“奔驰”书包等,因为这会使人把这些商品与“奔驰”商标联系起来。为了保持公平,有必要对驰名商标给予特别的保护。76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第三节 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一)以“混淆标准”确定保护范围 以“混淆标准”(confusion test)确定保护范围是当他人申请注册、已经注册或者使用的商标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似,并且可能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包括联想在指内的混淆)时,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已经注册的予以撤销并禁止使用。以“混淆标准”确定驰名商标的保护保护范围被巴黎公约及比荷卢商标法所采纳。77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第三节 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二)以“反淡化标准

42、”确定保护范围 以“反淡化标准”(anti-dilution test)确定保护范围是指申请注册、已经注册或者使用的商标有可能或者正在减损、削弱驰名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而不管驰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或者存在混淆或误解的可能性时,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已经注册的予以撤销并禁止使用。反淡化理论早在20世纪20年代的德国即被提出,但反淡化立法和实务最为成熟的是美国,从1947年开始,美国各州陆续通过了反淡化法,1996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联邦商标反淡化法。78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第三节 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淡化有冲淡(dilute)、玷污(tarnish)及退化(degenerati

43、on)三种形式。以“反淡化标准”确定保护范围有以下几个特点: 1、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即无论是在相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还是在不同类别的商标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只要有淡化的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淡化的行为都被禁止; 2、侵权的标准不是看是否有混淆的可能,而是看是否有淡化的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淡化。 以反淡化确定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的做法目前正被愈来愈多的国家所采纳,我国商标法中也有反淡化的倾向。79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第三节 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三、我国商标法中有关驰名商标保护 的规定 (一)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 我国对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实行的是跨类保护

44、制度。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80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第三节 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根据商标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的,驰名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以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81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第三节 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二)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我国商标法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实行的是同类保护制度。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就相同或者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根据商标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的,驰名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以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82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第十八章思考题一、什么是驰名商标?驰名商标与相关概念有何区别?二、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有哪些?三、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是如何确定的?四、我国商标法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是如何规定的?83法学第四编 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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