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讲行政救济法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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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讲第十讲 行政救济法(一):行行政救济法(一):行政复议政复议1一、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征一、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2(二)特征:本体论1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了纠正行政主体已经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行政复议法第1条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2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33行政复议的标的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的标的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对于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如果行政相对人认为违法的,可以在对相应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一并申请复议。4(三)特征:关系论(一)行政复议所处理的是行政争议,这种行政争议围绕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而展开。(二)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但不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三)行政复议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通过听证的方式审理。5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一)一级复议制度一级复议制度,是指行政争议经过行政复议机关一次审理并作出裁决后,申请人即使不服,也不得再次申请复议,而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制度。理由:行政效率、司法最终解决(二)书面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3条条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

4、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6三、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机构三、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机构(一)行政复议机关的概念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的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对于行政复议机关,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理解:1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能成为行政复议机关。72行政复议机关是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具有行政复议权,国务院和最基层行政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没有行政复议权。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

5、、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8(二)行政复议机关的种类1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所属部门。行政复议法第14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92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可分为两种情形: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向该部门所属的本级

6、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103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4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人民政府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115其它情形下的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法第15条规定了若干特殊情形下行政复

7、议机关:(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12(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4)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5)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

8、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3(三)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是在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处理工作的办事机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条的规定,复议机关内部设立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行政复议机构(即政府法制办、省直机关法制处、国务院部委法条司等)。14四、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四、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8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为:(一)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

9、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153.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16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

10、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17案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注销济南市某村1997年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村民王某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王某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注明其承包田4亩25分,未注明承包地块的四至。同年9月1日,当地人民政府为其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承包耕地面积为4亩25分,承包土地明细表中明确记载了各类土地的

11、面积、四至,使用期限为30年。但是,王某实际承包的土地面积(土地承包经18营权证记载的面积)大于土地承包合同记载的面积,超出约0.3亩。2004年,村委会向王某提出要求其交回超出土地承包合同面积的土地,遭王某拒绝。2005年12月22日和2006年3月27日,当地人民政府依据村委会和乡政府的申请,以工作人员填写错误,所填列的承包土地四至与承包合同及实际情况不符以及申请人不予配合、拒不交证以更正为由,两次作出了注销王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决定。王某认为,政府既然已经向其颁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合法权益就应当受到保护,于是,向济南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9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县级人民政

12、府对于自己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的错误可否直接更正;二是县级人民政府可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直接注销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20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认为,依据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对土地承包营权存有争议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

13、、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解决,或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在争议最终得到解决以前,县级人民政府无权用行政手段强制进行处理,不能以工作人员失误等理由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县级人民政府对于存有争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只能在争议通过法定途径解决后,方可依法院生效判决、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或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作出更正、注销或收回承包经营权证的决定。 21(二)可以申请进行附带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

14、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上述“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22(三)复议机关不受理的事项。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3讨论1下列行政行为中,哪些不能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某市交通管理局发布了排气量1升以下的汽车不予上牌照的规定,并以此为依据拒绝给吴某的汽车上牌照;某乡政府发布通告,劝导农民种植高

15、产农作物;城建部门将某施工企业的资质由一级降为二级;民政部门对王某成立社团的申请不予批准。24讨论2某县文化局发布文件,对该县所有文化营业场所加收精神文明建设费,某歌厅老板甲不服,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甲可以针对该文件提起行政复议;甲可以在申请复议时要求审查该项文件;甲可以直接对加收费用的具体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甲可以在对加收费用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要求法院审查该项文件的合法性。25讨论3下列哪些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民政部门对某个民事争议的行政调解;劳动部门对某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纠纷的裁定;公安局长对某警察所作的人事安排;某县工商局对公务员录用资格的规定。26讨

16、论4下列情形中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有:甲乙两村因某块耕地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市政府确认归甲村所有;某国有企业接市政府通知,令其按每人100元的标准缴纳救灾款共16万元;某乡政府无故解除专业户李某承包千亩山林的土地承包合同;某县政府决定免去某人某局局长的职务。27讨论5职工李某因休息休假的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了劳动争议,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企业的行为无不当之处,遂裁定对李某的仲裁申请不予支持。李某不服,考虑到如果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要交纳诉讼费,李某没有立即向法院起诉。正在犹豫不决时,李某看到了一份行政复议法的宣传材料。李某想:既行政复议不收费,何不去试一试呢?李某的想法是否正确?28五、

17、行政复议的决定五、行政复议的决定(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据关于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依据,行政复议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的规定可知,对于规章以及层级效力更高的规范性文件,复议机关不得审查其合法性;对于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则可进行附带性审查。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依据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以及与其不相抵触的其它各种规范性文件。29(二)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得出的处理意见即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行政

18、复议法第28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主要包括以下四种:(1)决定维持。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2)决定限期履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30(3)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31(

19、4)和解与调解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32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

20、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33案例讨论1某市税务局与公安局联合对进入该市的107国道口进行临时稽查。该市某区个体户包某从广州用汽车运回的一批价值2万元的烟酒被鉴定为“假货”,依法予以扣押。市税务局与公安局以共同名义对包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第二天,某区税务局委托工商局吊销包某的营业执照,某区公安分局委托该区红领派出所对包某行政拘留5天。事后,包某不服上述行政处罚,欲申请行政复议。问:(1)本案中

21、,哪个是复议机关?为什么? (2)如果包某申请行政复议,原行政处罚是否停止执行? 34案例讨论2毛某是江苏省常州市某县从事商品批发的个体工商户。9月20日,该县工商局以毛某违法经营为由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在当日给毛某送达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上日期为9月10日。11月16日,毛某申请行政复议,工商机关以超过复议期限为由不予受理。问:(1)本案中,被申请人是哪个机关?为什么?(2)本案中,哪个机关是复议机关?为什么?(3)作为复议机关的工商局的做法正确吗?35案例讨论32001年3月,某村村委经镇政府同意,在荒山开办一采石厂,随后承包给村民张某和李某经营。因二人不交第二年承包费,村委会在请镇政府出面协调

22、未果的情况下,欲请县矿产局进行干预。县矿产局经调查后认为,该采石厂未依法办理采矿证,采石厂不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其收入为非法所得。为此,县矿产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张、李二人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产品,没收村委会及张、李二人的违法所得。请回答以下问题:(1)如张、李二人申请行政复议,哪个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2)如复议决定送达生效后,县矿产局无故拖延不予履行,依法应当如何处理?36六、不服行政复议的法律救济六、不服行政复议的法律救济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两种权利救济途径:(一)一般情况下,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二)特殊情况。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4条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不得提起行政诉讼)。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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