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相关法规知识(精简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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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相关法规知识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相关法规知识 主讲人:王宏莉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相关法规知识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相关法规知识一、课程的教学目标一、课程的教学目标 通过教学使各管理人员掌握建设工程中有关的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培养管理人员的工程建设法律意识,使管理人员具备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工程建设中相关法律问 题的基本能力和自我保护权利的能力。二、基本要求二、基本要求1、了解工程建设法律体系与民法基本制度;建筑市场基本法律制度;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及消防法律制度;建设工程保险及劳动合同法律制度。2、掌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工程合

2、同法律制度。3、熟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制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要点;工程建设中的典型案例。第一章 工程建设法律体系与民法基本制度基本要求:1、熟悉法律体系的概念与组成与我国法的形式。2、熟悉民事法律关系主题体和代理制度、诉讼时效制度。重点掌握:1、掌握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的概念及经济法。2、掌握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中的法人、诉讼时效制度。难点1、广义上的法律和狭义上的法律、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的区别。2、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第一章 第一节 法律体系及法的表现形式一、法律体系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商法:公司法、

3、保险法、票据法经济法:建筑法、招投标法行政法:行政处罚法等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消防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 讼法、刑事诉讼法二、法的形式法的形式,实质是法的效力等级问题。法的形式1、宪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法律 效力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 只在本辖区内有效。5、行政规章 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6、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7、国际条约第二节 民事法律基本制度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概念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4、。民事行为能力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法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 (1)企业法人:公司法人、非公司法人 (2) 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的区别:是否以将利润分配给出资人为目的。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来源于法律和法人的章程,而法人的代理人的代理权源于法人的授权

5、法人的授权则是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的。5、其他组织非法人组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常见的有:(1)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4)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二、代理制度1、代理的概念2、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3、代理的种类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1)代理人(2)被代理人(3)第三人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指定代理4、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承担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

6、“委托书授权不明确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无权代理责任承担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民法通则第66条同时规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

7、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转委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 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代理人的姓名或

8、者名称 ; 2)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3)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3、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表见代理: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而须由被代理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表见代理的形式1)未予授权的表见代理;2)超越权限的表见代理;3)代理权终止的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2)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人实施了代理的行为;(3)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委托代理的终止1、代理期间届

9、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表见代理与一般无权代理的区别善意相对人如果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则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法律特别规定该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三、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的概念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诉

10、讼时效期间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1年或4年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根据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在下列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方法1

11、)附延缓条件的债权,从条件成就之时开始计算,但如果还定有履行期限,则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起开始计算。 2)附起始期的债权,从起始期到来之时开始计算,但如果还定有履行期限,则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起开始计算。 3)未定有履行期限的债权,从权利成立之时开始计算;定有履行期限的债权,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4)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1)诉讼时效期间中止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

12、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1)权利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2)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同时满足备注:条件1)中的其他障碍主要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如果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截止之前6个月以前的时间内,则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如果虽然有关事由开始时,诉讼时效还有6个月以上的时间,但是事由延续到了6个月以内,则从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的开始时刻,发生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

13、,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1)起诉2)债权人提出要求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第二章 建筑市场基本法律制度第一节 建筑施工许可制度基本要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的概念及适用范围。重点:掌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及法律后果。难点:了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节 建筑施工许可制度一、建筑工程施工制度的概念及适用范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的概念是指由国家授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施工开始以前,依建设单位申请,对该项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必备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发给施工许可证,允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制度。“

14、建筑工程”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以下两类建筑工程不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主要指工程投资额在30万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2)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补充:有五类工程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除前面讲到的两种以外还有以下三种:1、抢险救灾工程。2、临时性建筑工程建设中经常会出现临时性建筑,如工人的宿舍、食堂等。3、军用房屋建筑二、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法定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

15、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法定条件根据建筑法第8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具备一系列前提条件。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发生以下几种情

16、形,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1)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2)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3)肢解发包工程;4)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第四条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发生以下几种情形,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1)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2)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3)肢解发包工程;4)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第5条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1)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2)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结合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3)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

17、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第六条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7条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1)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2)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第八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于按规定需

18、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其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三、领取施工许可证三、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后果1、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2、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

19、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基本要求建筑企业资质、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重点掌握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划分及承包范围难点了解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资质等级。一、建筑企业资质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2、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木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二、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级别)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20、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第三节 建筑业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基本要求: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重点:掌握注册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之中的规定及法律责任。难点:了解建筑师和项目经理一、执业资格制度综述在我国,对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我国目前在建筑业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建造师等。注册人员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2条规定,违反该条例

21、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2)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1、建造师的注册要求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1)取得建造师

22、执业资格证书;(2)无犯罪记录;(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4)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经注册的建造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注册管理机构注销注册: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 受刑事处罚的;3)因过错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 4)脱离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岗位连续2年(含2年)以上的;5)同时在2个及两个以上建筑企业执业的;6)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2、建造师的执业范围(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3

2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3、建造师的执业要求(1)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2)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施工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3)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较强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4)有一定的外语水平。第四节 建设工程发包制度基本要求基本要求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实行工程

24、总承包制度实行工程总承包制度重点重点掌握工程招标发包方式掌握工程招标发包方式难点难点了解禁止将建设工程了解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和违约指定采肢解发包和违约指定采购购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招标发包直接发包提倡实行工程总承包建设工程的总承包方式按承接的内容不同,分为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主要特征是设计、施工分别由两家不同的承包单位承担;工程总承包则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三、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和违约指定采购1、禁止发包单

25、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2、发包单位不得违约指定承包单位采购建筑法第25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五节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基本要求建设工程承包单位的资质等级许可制度;联合承包;禁止转包。重点掌握建筑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难点了解联合承包、禁止转包的行为一、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建设工程承包单位的资质等级许可制度的资质等级许可制度建筑法第26条第2款对违反资质许可制度的行

26、为做出如下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禁止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二、联合承包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三、禁止转包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则将“转包”定义为:承包单位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 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第六节 建设工程分包制度基本要求建设工程分包单位的资质等级许

27、可制度;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禁止违法分包。重点掌握建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难点了解违法分包的情形。一、建设工程分包单位的资质等级许可制度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二、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建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之间的责任划分,应当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或者各自过错大小确定;一方向建设单位承担的责任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另一方追

28、偿。三、禁止违法分包建筑法禁止违法实施分包,违法分包的情形(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第七节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基本要求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范围;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许可制度;工程监理的依据、内容和权限;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的违法行为。重点实行强制性监理的范围、工程监理的依据。难点了解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的违法行为。一、实行强制性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1、

29、国家重点建设项目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第2条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3)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3)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5

30、)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3条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m2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m2以下的住宅建设项目,可以实行监理。第4条、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第5条、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

31、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凃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二、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许可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款对违反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许可制度的行为作出如下禁止性规定:1、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担工程监理业务;2、禁止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3、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三、工程监理的依据、内容和权限1、工

32、程监理的依据(1)法律、法规(2)有关的技术标准(3)设计文件(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2、工程监理的内容根据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工程监理的内容可以概括为工程监理单位对承包单位在质量、工期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即实践中所谓的“三控制”。(2)工工程监程监理的理的权限权限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四、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的违法行为1、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

33、或者其他利害关系。2、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3、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部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章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第一节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概述基本要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概念;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基本法律要求。重点:掌握建设工程招标的概念、基本法律要求。难点:了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基本概念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1)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发

34、包人率先提出工程的条件和要求,发布招标广告吸引或直接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承包人的行为。第三章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第一节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概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概念;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基本法律要求。基本要求重点掌握建设工程招标的概念、基本法律要求。难点了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基本概念1、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发包人率先提出工程的条件和要求,发布招标广告吸引或直接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承包人的行为。2)建设工程投标是指投标人在同意招标人拟订好的招标文件的前提下,对招标项目提出自己的报价和相应条件,通过竞争努力被招

35、标人选中的行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当事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其他参与人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二、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

36、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基本法律要求1、禁止规避招标2、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3、国家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对于规避招

37、标的行为,招标投标法第4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节 建设工程招标一、招标必备条件(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二、招标方式招标投

38、标法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1、公开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 这种招标方式可能导致招标人对资格预审和评标工作量加大,招标费用支出增加;同时,也使投标人中标机率减小,从而增加其投标前期风险。 目前我国同世界银行商定,限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二、招标方式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邀请招标亦有限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区别。公开招标可能导致招标人对资格预审和评标工作量加大,招标费用支出增加;同时,也使投标人中标

39、机率减小,从而增加其投标前期风险。 由于邀请招标参加竞争的投标者为数有限,不仅可以节省招标费用,而且能提高每个投标者的中标几率,但是这种招标方式限制了竞争范围,把许多可能的竞争者排除在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公开招标的;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三、招标组织与招标申请1、招标人自行招标(1)招标人自行招标必须具备的条件1)具有项目法人资

40、格(或者法人资格);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4)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5)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2)自行招标应当遵守的法律程序1)项目法人或者组建中的项目法人应当在国家计委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报送符合该办法第4条规定的书面材料。2)国家计委审查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核准招标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不得拒绝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3)国家计委审查招标报送的书

41、面材料,认定招标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求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4)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自确定中标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计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2、招标人委托招标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备案手续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2)该办法第11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

42、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4、招标申请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人的要求等四、招标文件的编制1、招标文件的重要性招标文件是规范整个招标过程、确定招标人与投标人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1)确定招标人与投标人的权利义务关系2)招标文件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3)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和投标人订立合同的基础2、招标文件的内容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3)合同主要条款;(4)投标文件格式;(5)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6)技术条款;(7)设计图纸;(8)评标标

43、准和方法;(9)投标辅助材料。3、编制招标文件应当注意的事项(1)招标文件的编制应遵循公平原则招标投标法第20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2)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完备、准确五、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1、发布招标公告(1)指定的媒介国家计委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其中,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发布。(2)招标公告1)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

44、事项。2)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3)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4)指定报纸和网络应当在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七日内发布招标公告。2、发出投标邀请书(1)受邀单位的数量和资质1第17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2)投标邀请书的内容招标投标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投标邀请书的内容包括以下事项,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

45、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六、资格预审1、资格预审的含义和作用(1)资格预审的含义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招标开始之前或者开始初期,由招标人对申请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的资质条件、业绩、信誉、技术、资金等多方面情况进行资格审查,经认定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才可以参加投标。(2)资格预审的作用1)通过资格预审,可以使招标人了解潜在在投标人的资信情况;2)通过资格预审,可以减少多余的投标,从而降低招标和投标的无效成本;3)通过资格预审,招标可以了解潜在投标人对项目招标的兴趣。(3)资格预审资料分析并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2、资格预审程序(2)发售资格预审文件(1)发布资格预审通告(1)发布资格预审通告

46、的内容1)资金的来源,资金用于投资项目的名称和合同的名称;2)对申请预审人的要求;3)发包人的名称和邀请投标人对工程建设项目完成的工作,包括工程概述和所需劳务、材料、设备和主要工程量清单;4)获取进一步信息和资料预审文件的办公室名称和地址、负责人姓名、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和价格;5)资格预审申请递交的截止日期、地址和负责人姓名;6)向所有参加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公布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名单(有时也称为“短名单”)的时间。3、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1)资格预审须知及有关附件1)资格预审须知包括以下内容:总则。分别列出工程建设项目或其各合同的资金来源、工程概述、工程量清单、合同的最小规模(可用附件的形

47、式)、对申请人的基本要求等。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和有关证明。资格预审通过的强制性标准。对联营体提交资格预审申请的要求。对通过资格预审单位所在建议的分包人的要求。其他规定。2)资格预审须知的有关附件主要包括如下内容工程概述。说明包括工程项目的地点、地形与地貌、地质条件、气象与水文、交通和能源及服务设施、主体结构等情况。主要工程一览表。用表格的形式将工程项目中各项工程的名称、数量、尺寸和规格用表格列出,如果一个项目分几个合同招标的话,应按招标的合同分别列出,使人看起来一目了然。强制性标准一览表。该表一般分为三栏,第一栏为提出强制性要求的项目名称;二栏是强制性业绩要求;第三栏是申请人满足或超过业绩要求

48、的项目评述(由申请人填写)。资格预审时间表。表中列出发布资格预审通告的时间,出售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的最后日期和通知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名单的日期等。(2)资格预审申请书 1)申请人表2)申请合同表3)组织机构表4)组织机构框图5)财物状况表6)公司人员表7)施工机械设备表8)分包商表9)业绩10)在建项目表11)涉及诉讼条件表七、工程标底的编制1、标底价格编制的原则2、标底价格的编制依据3、标底价格的计价方法及组成内容4、标底的保密1、标底价格编制的原则(1)标底价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2)根据国家公布

49、的统一工程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统一计算规则以及图纸、招标文件,并参照国家制订的基础定额和国家、行业、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其中国家强制性标准必须),以及要素市场的价格,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价格;(3)标底的计价内容、计价依据应与招标文件的规定完全一致;(4)标底价格作为招标单位的期望计划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5)标底价格应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6)一个工程只能有一个标底。2、标底价格的编制依据(1)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2)工程图纸、工程量计算规则;(3)施工现场地质

50、、水文、地上情况的有关资料;(4)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5)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6)市场价格信息。3、标底价格的计价方法(1)标底价格的计价方法工料单价法。综合单价单位估价法(2)标底的组成内容1)标底的综合编制说明;2)标底价格审定书、标底价格计算书、带有价格的工程量清单、现场因素、各种施工措施费的测算明细以及采用固定价格工程的风险系数测算明细等;3)主要材料用量;4)标底附件八、发售招标文件1、招标文件的发售2、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备案3、招标人的保密义务4、招标文件的澄清和更改根据招标投标法

51、第23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5、投标截止时间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九、组织踏勘现场和答疑1、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1)招标人工作1)现场是否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2)现场的地理位置和地形、地貌;3)现场的地质、地下水位、水文等情况;4)现场气温、湿度、风力、年雨雪量等

52、气候条件;5)现场交通、饮水、污水排放、生活用电、通信等环境情况;6)工程在现场中的位置与布置;7)临时用地、临时设施搭建等。(2)投标人工作1)工程的范围、性质以及与其他工程之间的关系;2)投标人参与投标的那一部分工程与其他承包人或分包商之间的关系3)现场地貌、地质、水文、气候、交通、电力、水源等情况,有无障碍物等;4)进出现场的方式、现场附近有无食宿条件,料场开采条件,其他加工条件,设备维修条件等;5)现场附近治安情况。2、对投标人疑问的解答第三节 建设工程投标基本要求: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组织机构、编制 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送达;联合投标;有关投标人的法律禁止性规定重点: 掌握编制投标文

53、件内容、步骤和要求。掌握投标的程序。难点:了解有关投标人的法律禁止性规定。第三节 建设工程投标一、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投标人应符合的资质等级条件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以任何形式用其他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投标人应符合的其他条件(1)具有招标条件要求的资质证书,并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2)承担过类似建设项目的相关工作,并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和履约记录;(3)财产状况良好,没有财产被接管、破产或者其他关、停、并、转状态;(4)在最近三年没有骗取合同以及其他经济方面的严重违法行为;(5)近几年有较好的安全记录,投标当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和特大安全事故。 三、编制投标文件

54、1、结合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的结果,进一步分析招标文件重点研究投标须知、专用条款、设计图纸、工程范围以及工程量表等,要弄清楚到底有没有特殊要求或有哪些特殊要求。2、校核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3、根据工程类型编制施工规划或施工组织设计4、根据工程价格构成进行工程估价,确定利润方针,计算和确定报价投标报价是投标的一个核心环节。5、形成投标文件(1)投标文件应符合的基本法律要求 (2)投标文件的内容1)投标保证书或投标保证金;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3)拟派出项目负责人、主要工程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简历;4)拟分包的工程和分包商的情况(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0条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分包仅限于

55、非主体、非关键性的工作;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5)投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所谓投标担保,是为防止投标人不审慎进行投标活动而设定的一种担保形式。6、投标担保投标担保的概念(2)投标担保的形式和有效期限1)投标担保的形式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7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除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银行保函、保兑保兑支票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30天。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

56、文件将被拒绝,做废标处理。2)投标保证金的期限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到签订合同或提供履约保函为止,国际上一般为投标有效期截止后的第28天,而我国则规定为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3)投标保证金被没收的几种情形1)投标人在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四、投标文件的送达1、在投标截止日期前送达投标文件2、招标人签收投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五、联

57、合投标1、联合投标的含义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2、联合体各方的资格要求招标投标法第31条第2款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1)联合体各方内部的权利和义务 (2)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对外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1)联合体在接到中标通知书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前,除不可抗力外,联合体放弃中标项目的,其已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

58、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承担连带责任;2)中标的联合体除不可抗力外,不履行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六、有关投标人的法律禁止性规定1、禁止串通招标投标2、招标人不得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3、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4、投标人不得以非法手段骗取中标1、禁止串通招标投标(1)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1)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价;2)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3)投标者之间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4)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

59、行为。(2)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投标1)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2)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3)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额外补偿;4)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5)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如通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使招标人审查、评选投标文件时,对投标文件实行歧视待遇;招标人在要求投标就其投标文件澄清时,故意作引导性提问,以使其中标等。)2、招标人不得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招标投标法第32条第3款规定:“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

60、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3、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投标人的报价一般由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组成。4、投标人不得以非法手段骗取中标(1)非法挂靠或借用其他企业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2)投标文件中故意在商务上和技术上采用模糊的语言骗取中标,中标后提供抵挡劣质货物、工程或服务。(3)投标时递交假业绩证明、资格文件;(4)假冒法定代表人签名、私刻公章、递交假的委托书等。第四节 建设工程开标、评标、中标基本要求开标程序、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方式方法;中标重点掌握开标程序难点了解评标委员会、评标的几种方法、中标无效的法律规定。一、开标1、开标的时间、地点招投标法第34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

61、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2、开标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3、开标应当遵守的法律程序(1)开标前的检查(2)投标文件的拆封、宣读(3)开标过程的记录和存档二、评标委员会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3)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4

62、)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2、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1)专家名册或专家库(2)评标专家成员的选取(3)评标专家成员应符合的条件(3)评标专家成员应符合的条件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2)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道德要求(1)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况(3)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3、有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强制性法律规定(1)不得担任评标委员

63、会成员的情况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还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三、评标1、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1)编制表格,研究招标文件(2)投标文件的排序和汇率风险的承担(3)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正(4)应作为废标处理的几种情况(5)投标偏差(6)有效投标不足的法律后果(1)编制表格,研究招标文件1)招标的目标;2)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3)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4)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

64、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4)应作为废标处理的几种情况1)以虚假方式谋取中标。2)低于成本报价竞标。3)不符合资格条件或拒不对投标文件澄清、说明或改正。4)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5)投标偏差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2)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6)有效投标不足的法律后果评标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否

65、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2、详细评审(3)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1)评标方法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2)备选标(4)投标有效期的延长2)综合评估法3、推荐中标候选人和定标(1)评标报告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3)开标记录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5)废标情况说明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66、(2)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四、中标1、定标后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招标投标法第47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从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1)招标范围;(2)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3)

67、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保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5)中标结果2、中标通知(1)发出中标通知书(2)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1)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招标公告要约邀请投标文件要约中标通知书承诺2)缔约过失责任2)缔约过失责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3、订立书面

68、合同,提供履约担保和付款担保(1)订立书面合同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2)提供履约担保和付款担保1)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是针对中标人而言的。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3款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是国际工程惯例。履约担保除可以采用履约保证金这种形式外,还可以采用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出具履约保函。履约担保的金额取决于招标项目的类型和规模,但大体上应能保证中标人违约时,招标人所受

69、损失能得到补偿,通常为建设工程合同金额的10%左右。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将失去订立合同的资格,其提交的投标担保不予退还。2)招标人提供付款担保3)退还投标保证金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4)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中标无效的法律规定中标无效有如下几种情况:(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影响中

70、标结果的,中标无效;(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漏以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6)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

71、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第四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节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基本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责任,禁止建设单位实施的违法行为,安全生产费用,依法进行拆除工程的发包。重点掌握禁止建设单位实施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拆除工程的发包。难点了解确定安全生产费用的有关规定第一节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依法必须坚持的基本方针。这里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一、

72、建设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的有关资料,具体包括:(1)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2)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3)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二、禁止建设单位实施的违法行为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

73、、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三、确定安全生产费用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2条同时规定:“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否则,施工单位不仅将依法承担罚款的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四、依法进行拆除工程的发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根据

7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相关资料报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包括:(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知情权拒绝权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紧急避险权请求赔偿权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配培训的权利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第二节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相关单位的 安全责任基本要求: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重点: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2.3条、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3

75、5条的规定。难点:了解勘察、设计、监理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节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一、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1、勘察单位安全责任(1)确保勘察文件的质量,以保证后续工作的安全责任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2)科学勘察,以保证周边建筑物安全的责任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2、设计单位安全责任(1)科学设计的责任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76、2)提出建议的责任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3)承担后果的责任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二、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责任安全隐患报告的责任依法监理的责任(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5.2.3条规定:“工程项目开工前

77、,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包含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还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应当对这些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是其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安全隐患报告的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

78、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3)依法监理的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7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违反上述三项法定义务,视情形将可能分别受到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其直接责任人员要承担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工程监理单位还要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1、机械设备和配件供应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79、例第15条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2、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3、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管理(1)安装、拆卸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7条第1款规定:“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80、,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7条还规定,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5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在使用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2)检验检测根据建设工程

81、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第三节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基本要求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施工单位的基本安全生产责任。掌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6条、第14条、第9条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第23条、第26条、第28条的规定。难点了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第25条、第36条、第37条、第

82、27条、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重点第三节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一、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1、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规定1、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

83、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9条规定

8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许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2)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二、施工单位的基本安全生产责任1、

85、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1)主要负责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第1款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2)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主要包括:(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3)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1)

86、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3)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生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1)特种作业教育培训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87、第25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2)主要负责人、项目责任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培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3)作业人员进入新岗位、新工地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的上岗教育培训。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

88、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上述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5、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采取的安全措施(1)施工前安全施工技术要求交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89、27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2)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8条1款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脚手架、出入通道口出入通道口、楼梯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3)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90、条例第28条第2款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4)施工现场布置应当符合安全要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5)对周边环境采取的防护措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

91、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6)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 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然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第五章 建设工程质量

92、管理制度第一节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基本要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体;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重点:掌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的规定。难点:了解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第一节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适用的“建设工程”即“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体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体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1)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2)制定质量监

93、督工作方案。(3)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4)检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5)监督工程竣工验收。(6)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7)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8)受委托部门委托,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9)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其他的工作。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三、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根据工程建设重大事

94、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发布),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损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共分为四个等级。而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则是指由于质量因素而导致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2条第2款规定:“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第二节 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基本要求建设单位(业主)的质量责任;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施工单位(承包商)的质量责任。重点掌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掌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难点了解勘察、设计、监理的质量责任。一、建设单位的质

95、量责任1、依法对工程进行发包的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2、依法对材料设备招标的责任条例第8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3、提供原始资料的责任条例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4、不得干预投标人责任条例第10条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5、送审施工图的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

96、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批准的,不得使用。6、依法委托监理的责任根据条例第12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监理。7、确保提供的物资符合要求的责任条例第14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8、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的责任条例第15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9、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条例第16条第1款规定,

97、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系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不依法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如果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根据条例规定,将承担法律责任: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

98、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10、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根据该标准,应当归档的建设工程文件主要包括:1)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指工程开工以前,在立项、审批、征地、勘察、设计、招投标等工程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2)监理文件,指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设计、施工等监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3)施工文件,指施工单

99、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文件;4)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共同的责任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执行强制性标准的责任设计单位应当承担的其他质量责任和义务1、科学设计的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选择材料设备的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2条第2款规定,“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3、解释设计文件的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

100、位作出详细说明。”4、参与质量事故分析的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设计人员的质量责任(1)民事责任。注册建筑师条例第24条规定,“因设计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筑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建筑设计单位有权向签字的注册建筑师追偿”。(2)行政责任。除注册建筑师条例第32条规定了责令停止执业、吊销证书等行政处罚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2条还对如何实施行政处罚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

101、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3)刑事责任。根据条例第74条规定,设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1、主要监理人员职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2、监理形式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1)旁站,指“在关键

102、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2)巡视,指“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3)平行检验,指“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四、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1、质量责任基本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第27条分别规定了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许可制度、禁止的市场行为以及总、分包单位的责任分担。2、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制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制的核心,是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的质量责任制。3、施工单位应当按图施工条例第28条第1款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

103、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条例第28条第2款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4、施工单位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检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参建各方主体与此有关的质量行为进行了强制性规定。(1)对建设单位,第14条第2款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2)对设计单位,第22条第2款规定

104、:“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3)对监理单位,第37条第2款规定,“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5、施工质量检验和隐蔽工程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合同法第28条规定:“隐蔽工程验收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的现场取样

105、和检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7、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质量问题的返修合同法第281条对施工单位的返修义务规定,“因施工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返修包括修理和返工。五、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1、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9条第2款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

106、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2、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3、保修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

107、修办法规定了两种不属于保修范围的情况(1)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2)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行业惯例,就工程质量保修事宜,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遵守如下基本程序:(1)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2)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3)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4)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第六章 工

108、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制度第一节 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基本要求我国工程建设标准的基本法律体系;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重点掌握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难点了解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级第一节 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一、我国工程建设标准的基本法律体系1、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以及建筑法消防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实施、监督以及管理等内容进行总体规定。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的部门规章(及配套规范性文件),包括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

109、标准监督规定、以及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交通部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电力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3、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二、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级1、国家标准2、行业标准3、地方标准4、企业标准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1、工程建设国家强制性标准(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性标准。(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3)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

110、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4)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5)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2、工程建设行业强制性标准(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2)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3)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等标准;(4)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5)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6)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

111、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第二节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与管理基本要求难点了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机构和监督检查内容。重点掌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第19条、第28条、第36条的规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和监督管理。一、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1、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第2款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2、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9条第1款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3、施工单

112、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第1款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4、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1、监督机构(1)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2)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3)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

113、情况实施监督。(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5)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2、监督检查内容(1)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2)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3)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5)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第七章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及消防法律制度第一节 建设工程项

114、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基本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评价文件的审批;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和跟踪管理;重点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难点了解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节 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1、环境影响报告书(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2、环境影响报告表(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3、环境影响登记表(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评价的)1、环境影响报告书(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7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建设项目概况;(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

115、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5)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6)对建设项目环境监测的建议;(7)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116、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第二节 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基本要求: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重点:掌握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难点:了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0-33条的规定。所谓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一、设计阶段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

117、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二、试产阶段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8、19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建设项目试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三、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阶段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验收同时进行第三节 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污染防治制度基本要求: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重点:掌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31、32条规定;难点:了解水污染防治法第13条、第14条、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的

118、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3、14、46条规定。第三节 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污染防治制度一、水污染防治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13条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31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二、大气污染防治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31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大气污染的措施:(1)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

119、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2)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3)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环境噪声污染,则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32条规定,施工单位对产生噪声、振动的

120、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0条还特别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生产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3、14条的规定,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46条规定:“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规定第32条

121、还特别规定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具体规定(1)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3)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4)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

122、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固体废物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5)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6)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7)露天贮存冶炼渣、化工渣、焦煤灰渣、废矿石、尾矿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设置专用的贮存设施、场所。(8)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第四节 建设工程项目节能管理制度基本要求:我国关于节能的总体规划;建设工程项目节能管理的基本规定;重点: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节能标准规定。难点:了解我国建设工程节能减排的有关规定。一、我国关于节能的总体规划

123、节约能源法于1997年11月1日颁布,199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2004年11月制定发布了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规定了节能的十大重点工程: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区域热电联产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电机系统节能工程、能量系统优化工程、建筑节能工程、绿色照明工程、政府机构节能工程、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二、建设工程项目节能管理的基本规定(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政策要求和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节能标准。(2)设计单位应当依据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节能设计质量。(3)施

124、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4)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5)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1)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2)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3)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4)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5)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

125、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6)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7)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8)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第五节 建设工程消防法律制度基本要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工程建设中应当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重点:掌握消防法第10、11条的规定。难点:了解消防法第14、15、17、18、19、20、21条的规定。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1、根据消防法第10条的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

126、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2、根据消防法第11条的规定,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确定的检验机构合格的材料。3、根据消防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根据消防法第14条的规定,机关、团体、企

127、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为:(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三、工程建设中应当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1)根据消防法第15条的规定,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2)根据消防法第17条的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

128、、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3)根据消防法第18条的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4)根据消防法第19条的规定,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5)根据消防法第20条的规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6)根据消防法第21条的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第八章 建设工程保险及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 建设工程保险合同法律制度基本要求:建设工程

129、保险的概念、作用和种类、保险合同的基本概念和分类;保险合同的内容、订立和生效;保险合同的履行。重点:掌握建设工程的各种风险,建设工程保险的种类;难点:了解保险合同的分类、内容、订立、生效、履行第一节 建设工程保险合同法律制度一、建设工程保险概述1、建设工程保险的概念建设工程保险,是指发包人或承包人为了建设工程项目顺利完成而对工程建设中可能产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化解风险的行为。2、建设工程的各种风险(1)建筑风险包括设计失误、工艺不善、原材料缺陷、施工人员伤亡、第三者财产的损毁或人身伤亡、自然灾害等。(2)市场风险即发包人是否能够保证按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是否能够保证质量、按

130、期完工、对于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是未知的而带来的风险。(3)政治风险稳定的政治环境,会对工程建设产生有利的影响,反之,将会给市场主体带来顾虑和阻力,加大工程建设的风险(4)法律风险一般涉外工程承包合同中,都会有“法律变更”或“新法适用”的条款。两个国家关于建筑、外汇管理、税收管理、公司制度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颁布和修订都将直接影响到建筑市场各方的权利义务,从而进一步影响其根本利益。3、建设工程保险的作用(1)预防风险保险公司的监督将有效地减少和避免风险的发生。(2)补偿风险损失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积极理赔,使投保人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和费用降至最低。4、国内外实施建设工程保险的情况(1

131、)国内方面我国对于建设工程保险的有关规定很薄弱,尤其是在强制性保险方面。(2)国际方面强制性工程保险是一种国际惯例。FIDIC条件的通用条件中,有关工程保险的条款。5、建设工程保险的种类在工程建设方面,我国已尝试过人身保险中的意外伤害保险、财产保险中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1)意外伤害险(强制性)意外伤害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遭遇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意外事故,致使其身体蒙受伤害而残疾或死亡时,保险人依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建筑法第4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2)建筑工程一切险及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

132、及安装工程一切险是以建筑或安装工程中的各种财产和第三者的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损失为保险标的的保险。(3)职业责任险职业责任险是指承保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疏忽、过失所造成的合同一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二、保险合同的基本概念和分类保险合同的基本概念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保险合同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3)保险利益和保险标的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标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

133、者人的寿命和身体。(4)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价值,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财产保险合同时约定的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的货币价值。保险法第40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法第44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134、”2、保险合同的分类(1)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1)财产保险合同A、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是指以补偿财产的损失为目的的保险合同,其保险标的限于有形财产。B、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又称为第三者责任险。2)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可分为人寿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和伤害保险合同。在建筑工程领域常见的主要包括工伤保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等。(2)强制保险合同与自愿保险合同1)强制保险合同又称为法定保险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强制实施的保险合同,如我国建筑法规定的建筑意外伤害险。2)自愿保险合同是指基于投保人自己的意思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在我国工程建设领

135、域有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以及相关职业责任险。三、保险合同的内容、订立和生效1、保险合同的内容(1)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根据保险法第19条的规定,法定条款包括: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3)保险标的;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6)保险价值;7)保险金额;8)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9)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2)普通条款和附加条款普通条款是保险人在事先准备的保险单上根据不同险种而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保险合同条款。附加条款是用以扩大或限

136、制普通条款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补充条款。2、保险合同的订立(1)投保与承保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投保要约 承包承诺(2)投保单与保险单投保单是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保险单是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形式,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依据。(3)当事人双方的告知和说明义务1)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第告知保险人。根据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投保人按其是故意还是过失,将分别承担如下不利法律后果: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

137、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2)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对于免责条款,保险法第18条还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

138、力。”3、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即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四、保险合同的履行1、投保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1)支付保险费义务保险法第37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法第38条规定了保险费用降低的两种情形:1)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2)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2)通知义务保险法第22条规定,“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法第37条规定,在合同有

139、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 如果为履行该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3)协助义务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如保险单、保险标的原始凭证、出险报告、损失鉴定文件、损失清单和施救费用等索赔单证)。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4)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根据保险

140、法第36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5)防止或减少损失责任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

141、承担的数额在保险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2、保险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1)给付保险金义务1)给付期限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或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期限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2)先予赔付。根据保险法第26条的规定,保险人自受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或者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

142、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3)除外责任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除了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除外责任以外,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概括起来,主要包括如下情形:在保险合同成立前,被保险人已知保险标的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严重影响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包括人身保险合同中,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不满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

143、或者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变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假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利的。(2)除保险金外应由保险人负担的费用1)查勘定损费用。财产损失保险事故发生以后,一般都有一个查勘、定损的程序。通过这个程序主要是查明两件事:一是保险事故的性质是否属于保险范围以及被保险

144、范围以及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中承担的责任范围;二是保险事故损失的大小,这决定了保险人承担的具体损失赔偿金额。2)责任保险中的其他费用。保险法第51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2)代位求偿权的范围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限于财产保险合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得享有代位求偿权。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

145、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根据保险法第47条的规定,这里的第三人通常不包括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除非是由于他们的故意行为而引起保险事故。3)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根据保险法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在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如下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

146、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1、被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投保人:施工单位。2、保险责任在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应当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1)意外身故保险金

147、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在约定的时间内(一般为180日)因同一原因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2)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在约定的时间内(一般为180日)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保险人根据约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按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残疾保险金。3、责任免除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3)被保险人殴斗、酗酒、自杀、故意自伤;4)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148、。6)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建筑施工不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外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等。因以上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按约定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第二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基本要求: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效力;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重点:掌握劳动法第58条、19、21、18条的规定。难点:了解劳动法第23、24、28、25、26、27、29、30、32条的规定。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

149、务的书面协议。2、劳动合同的特征(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1)劳动者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劳动报酬的自然人。2)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指依法使用和管理劳动者并付给其报酬的单位。2、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定形式书面劳动合同是确定劳动关系的普遍性法律形式。对于事实劳动关系,我国在法律上予以保护的,在举证问题上存在一定的困难。3、劳动合同具有较强的法定性二、劳动合同的内容及效力1、劳动合同的内容(1)必备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2

150、)可备条款1)试用期条款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2)保守商业秘密条款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2、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订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18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1、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2、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依法提前终止劳动

151、合同的法律效力。(1)协商解除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根据劳动法第28条的规定,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况:1)随时解除根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预告解除即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方可解除合同。根据劳动法第26的规定,适用于劳动者有

152、下列情形之一: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3)经济性裁员根据劳动法第2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频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又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根据劳动

153、法第29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根据该法关于预告解除和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劳动者单方解除根据劳动法第31、32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法第1

154、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 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基本要求: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重点: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难点:了解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合同的种类。第一节 合同法的一般规定一、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债权合同”。部分合同虽称之为“合同/协议”,但却不受合同法调整,主要有如下几类:1、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如婚姻合同、收养合同2、有关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合同,适用各行政管理法,如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公务委托合同(如税款代扣合同即是)、

155、公益捐赠合同、行政奖励合同、行政征用补偿合同等;3、劳动合同,在我国,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专门法;4、国家或者特别地区之间协议,适用国际法,如国家之间各类条约、协定、议定书等。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合同平等原则指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责任承担等合同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彼此权利义务对等,不允许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其他方。2、自愿原则合同自愿原则指合同当事人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以什么内容或形式订立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完全取决于当事人自由意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合同自愿原则也称为契约自由原则、合同意思自治原则。3、公平原则

156、合同公平原则指在合同中,就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的安排,应大致相当、公允、合理。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1)不为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2)正当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3)正当履行义务,相互协作配合;(4)不规避法律,不曲解合同条款;(5)尊重他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尊重公正的交易习惯。合同法基本原则的作用:(1)指导作用;(2)补充作用(3)解释作用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基本要求:要约;承诺;合同的一般条款;合同的形式;缔约过失责任。重点:掌握合同订立的两个程序;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的一般条款)。难点:了解合同的形式、缔约过失责任。一、要约1、要约的概念要约又称发盘、发价、出

157、盘、出价、报价,是一方当事人向他人提出,以一定条件与其订立合同且一旦该条件为其接受,合同即告成立的意思表示。前者称为要约人,后者称为受要约人。2、要约的有效条件(1)要约人须特定。(2)原则上受要约人须特定。(3)要约内容具体确定。必须能够确定地反映拟订立合同的主要内容,诸如合同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等。(4)要约必须表明以一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3、要约的形式(1)书面形式: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等;(2)口头对话形式。4、要约的生效时间在我国,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大致有如下三种情况:(1)口

158、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2)书面形式的要约自到达要约人时发生效力。(3)采用数据电子文件形式的要约,当收件容纳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改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若收件人未指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5、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指在要约发出之后但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6、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欲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销要约的条件是:撤销

159、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在如下情况下,要约不可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7、要约的消灭要约因如下原因而消灭:(1)撤销要约(2)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受要约人拒绝的方式通常有:用通知的方式;保持沉默。(3)要约有效期届满(4)受要约人实质性变更要约(5)其他在特定情况下,通常是在人身性强的交易中,要约人死亡或受要约人死亡,要约归于消灭。8、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根据法律明确规定作区分,若法律明确规定某行为为要约或者要约邀请,则应当依其规定,如合同法第15条即

160、是;(2)根据内容作区分,法律要求要约内容须具体明确包含合同主要条款和订约意思,而对要约邀请无此要求;(3)根据发出的对象作区分,要约通常情况是向特定人发出,而要约邀请既可向特定人也可向非特定人发出,且以后者为常态;(4)根据当事人意愿作区分,某些当事人在发出订约建议的时候,可能特别强调自己行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5)根据交易习惯作区分,根据当地交易习惯对行为人的行为性质作判断。二、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承诺的意思表示,即按照要约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并希望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1、承诺的有效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

161、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一致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性变更,则不为承诺,而视为新要约或者反要约。所谓实质性变更是指有关合同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等的变更。(4)承诺应在有效期内作出2、承诺的生效时间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3、承诺期限的起算时间(1)若要约是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通常是落款时间)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若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2)若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4、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指承诺发出

162、后,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若撤回承诺的通知晚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此时承诺已发生法律效力,承诺人就不得撤回其承诺。5、迟到的承诺迟到的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如送达迟误等)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三、合同的一般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应当以营业执照或者登记册的名称为准就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言;应当以身份证载明的姓名为准就自然人而言。确定住所的办法: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主要营业地为住所地,通过营业执照或者登记册上载明信息

163、来判断其住所是较安全的;自然人的户口所在地为住所地,若其经常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作为住所地。2、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禁止的行为或者禁止流通物不得作为合同标的。合同的标的包括:财产、行为和工作成果。3、数量是以数字和计算单位来衡量合同标的的尺度,决定标的大小、多少、轻重等。4、质量质量是标的内在性质的规定性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包括标的内在的物理、化学、机械、生物等性质的规定性,以及性能、稳定性、能耗指标、工艺要求等。5、价款或酬金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价款或者酬金的条款通常涉及金额、计价模式、计价规则、调价安排、支付安排等内容。6、履

164、行期限、地点和方式(1)履行期限合同的履行期限是享有权利的一方要求义务向对方履行义务的时间范围。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履行期限条款是那些约定施工工期或者提交成果的条款。(2)履行地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履行地点条款内容相对容易确定,即项目土地所在地。(1)履行方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施工组织设计的条款,即为履行方式条款。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主要是在仲裁与法院起诉之间作选择。和解与调解并非争议解决的必经阶段。四、合同的形式1、口头形式适用:即时结清的小额合同,对于不能即时结清或数额较大的合同,为保证交易安全,一般不采用口头合同。2、书面形式优点:权利义务明确记载,便于

165、履行,纠纷时易于举证和分清责任;缺点是制订过程比较复杂。3、其他形式五、缔约过失责任1、缔约过失责任概念和构成条件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应具备如下条件:(1)该责任发生在订立合同阶段。合同是否成立,是判定是否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的关键。(2)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在订约阶段,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负有保密、诚实等法定义务,这种义务也称前合同义务。若当事人因过失违反此义务,则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3)受害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如订约建议)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信赖(如相信对方可能与自己立约),并为此发生了费用,后因前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成立或者

166、无效,该费用未得到补偿而受到的损失。2、缔约过失责任适用情形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有如下三种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缔约当事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主要包括:告知自身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告知标的物真实状况(包括瑕疵、性能、使用方法等)。若违反此项义务,即构成欺诈;若因此致对方受到损害,应负缔约过失责任。(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主要有:违反有效要约和要约邀请,违反初步协议,未尽保护、照顾、通知、保密等附随义务,违反强制缔约过失责任。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基本内容:合同的成立条件;无效合同的认定与处理;可撤销合同;效

167、力待定的合同;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重点:掌握合同的成立条件和无效合同的概念、无效合同的主要类型难点:了解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重要法律制度。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成立指当事人完成了签订合同过程,并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合同生效时法律认可合同效力,强调合同内容合法性。因此,合同成立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而合同生效体现国家意志。1、合同成立要件(1)存在订约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3)经历承诺与要约阶段2、合同成立时间(1)通常情况下,合同成立时间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采用合同书面形式时,合同成立时间根据合同法第32条,“

168、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3)采用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时间根据合同法第33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3、合同成立地点(1)通常情况下,合同成立地点根据合同法第34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2)采用书面合同的成立地点根据合同法第35条,“当事人采用

169、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二、无效合同的认定与处理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严重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1、合同的生效要件(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即表示行为应当与效果意思相一致。(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

170、生效的,依照其规定”2、无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无效合同: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生效要件而不产生合同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的特征如下:(1)无效合同的违法性(2)对无效合同实行国家干预“无效合同当然无效”(3)无效合同具有不可履行性(4)无效合同被确认后具有追溯力“无效合同自始无效”(5)无效合同不因时间的经过而转为有效“无效合同确定无效”3、合同无效与合同不成立区别(1)主要判断标准不同合同不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主要内容未达成合意,如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而合同无效是合同具有违法性。(2)是否适用合同解释制度在合同主要条款缺漏或者不明确导致合同未成立,同时当事人不否认存在基本合意的情

171、况下,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通过合同解释制度探求当事人真实意思,从而确定合同具体内容;但是,在合同无效情况下,合同解释制度不适用。(3)是否可通过实际履行弥补若合同起初不成立,但一方当事人随后自愿作出履行,而对方当事人接受,则合同成立;但是,无效合同不具有履行性,不可能通过实际履行使之改变效果。(4)是否可主动审查若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且当事人未就此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断,则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能主动审查合同是否成立;但是,即便当事人未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审查是否无效,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合同效力。(5)法律后果不同若合同不成立,有过失一方应根据缔约过失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不产生

172、其他责任;但是,因无效合同的违法性,责任人不仅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产生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4、无效合同的主要类型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无效合同的主要类型如下:(1)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因欺诈导致合同无效的构成条件如下:1)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2)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3)被欺诈方因欺诈行为陷入错误。4)被欺诈方因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5)欺诈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2)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因胁迫导致合同无效的构成条件如下:1)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2)胁迫人实施了胁迫行为3)胁迫行为是非法的4)受胁迫者因胁迫而订立合同5)胁迫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3)恶意

173、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1)当事人出于恶意2)当事人之间相互串通3)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并不要求造成损害后果,即无论造成损害与否,只要符合上述特征,即可构成。(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5、合同无效的处理规则(1)在当事人之间的处理规则1)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主要是恢复原状所谓恢复原状是,恢复到当事人缔约前的状况。根据合同法第58条,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2)在主要采取恢复原状的原则下,将辅之以损害赔偿(2)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

174、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3)合同无效,特别是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合同,也可能导致合同当事人承担行政责任(如罚款、吊销执照等),甚至刑事责任。三、可撤销合同1、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合同的撤销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效力归于消灭。存在撤销原因的合同称为“可撤销合同”。2、可撤销合同的种类(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构成条件:1)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表意人的误解是重大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

175、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3)误解是由表意人自己的过失造成的4)误解不应是表意人故意发生的(2)显失公平的合同1)合同在订立时就显失公平2)合同的内容在客观上利益严重失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如果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构成显失公平,超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3)受有过高利益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利用对方的故意。(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应区分为两类:一类是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而损害国家利益的,应作为无

176、效合同对待;另一类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但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应作为可撤销合同。(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1)不法行为人乘对方危难或者急迫之际逼迫对方这里的危难指受害人出现了财产、生命、健康、名誉等方面的危机状况。这里的急迫指受害人出现生活、身体或者经济等方面的紧急需要。2)受害人因为自身危难或者急迫而订立合同3)不法行为人所获得的利益超出了法律允许的程度3、可撤销合同的处理(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如果出现上述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由重大误解的误解人、显失公平的受害人、被欺诈方、被胁迫方、乘人之危的受害方行使。(2)撤销权的内容(3)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前后的效力状况在可撤销合同被撤销之前,该合同具

177、有效力。根据合同法第56条规定,在被撤销之后,该合同即不具有效力,且将溯及既往,即自合同成立之始起就不具有效力,当事人不受该合同约束,不得基于该合同主张认可权利或承担任何义务。(4)可撤销合同被撤销的后果根据合同法第58条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其民事后果与无效合同相同,将由责任人承担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5)撤销权的消灭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四、效力待定的合同1、效力待定合同的概述效力待

178、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具有效力还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者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其不具有效力是自始确定的,不会因其他行为而产生法律效力;效力待定合同并无违法性,只是效力尚不齐备,法律并不强行干预,而将选择合同效力的权利赋予相关当事人或者真正权利人。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1)可撤销合同原先是有效地,效力待定合同是欠缺某种生效要件,是否有效未确定;(2)可撤销合同只能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撤销,效力待定合同不必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而是通过私人之间的行为(诸如追认、催告)或者一定事实来确定合同效力。2、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及其处理

179、(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8条,无权代理包括如下三种: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2)行为人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无权代理的行为人所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需要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予以追认。注意区分: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表见代理要求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3)无权处分所订立合同的效力无权处分合同指行为人并未享有相关财产权,但却与他人订立处分该财产的合同。无权处分合同的特点是:1)行为人实施了处分行为,包括财产所有权处分或者债权处分等;2)行为人没有法律上的处分权;3)行为人就该处分意思与相对

180、人订立了合同;4)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而不是以真正权利人的名义。根据合同法第51条,在如下两种情况下,无权处分合同成为有效合同:1)无权处分行为经真正权利人的追认;无权处分行为人事后取得处分权。五、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1、附条件合同的效力所谓附条件合同指,在合同中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效力消灭的根据的合同。附条件合同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附条件合同所的条件应满足如下条件:1)该条件应是将来发生事实,而不是已经发生的

181、事实;2)该条件应是不确定发生的,而不是必然发生的;3)该条件应是当事人约定的条件,而不是法定条件。4)该条件应是合同法的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2、附期限合同的效力附期限合同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未来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效力消灭的根据的合同。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第四节 合同履行基本要求: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重点:掌握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合同履行的主体、履行地点、履行期限。难点:了解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重要法律制度。一、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合同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实现其合同权利的过程。也称为“

182、债的清偿”。1、合同履行的主体合同履行的主体包括完成履行的一方(履行人)和接受履行的一方(履行受领人)。履行完成的一方首先是债务人,包括了债务人的代理人,但是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亲自履行者除外。其次,当事人约定的债务人之外第三人也可为履行人,根据合同法第65条规定,“第三人不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接受履行的一方首先是债权人,由债权人享有给付请求权及受领权。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接受履行者不是债权人,而是债权人之外的第三人,如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若此,根据合同法第64条规定,“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

183、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建筑法规定,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施工义务不得通过双方约定等方式改由第三人履行,而必须由施工承包人亲自履行,否则构成法律禁止的“转包”情形。2、履行地点履行地点关系到履行费用的分配、风险的转移、违约判断标准以及诉讼管辖的判定依据。根据合同法第61、62条的规定,根据如下规则确定合同履行地点:(1)首先根据合同的明确约定,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当事人进行补充协议。(2)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而当事人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或者按照交易习惯确定;(3)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而当事人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184、,则依据合同法第62条第3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3、履行期限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规定,根据如下规则确定合同履行期限:(1)首先根据合同的明确约定,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当事人进行补充协议;(2)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而当事人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或者按照交易习惯确定;(3)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而当事人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则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3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

185、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4、履行过程中,质量的确定方法。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规定,质量的确定同样首先是合同的明确约定,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当事人进行补充协议;无法确定的,则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或者按照交易习惯确定;前述办法仍无法确定的,再依据合同法第62条第3项规定:“质量要求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5、履行过程中,价款或者报酬的确定方法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规定,价款或者报酬的确定同样首先是合同的明确约定,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当事人进行补充协议;无法确定的,则按

186、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或者按照交易习惯确定;前述办法仍无法确定的,再依据合同法第62条第2项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条款的核心内容。6、履行费用履行费用的负担首先依合同约定。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6项,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二、抗辩权合同法中的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可以暂时拒绝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要求,即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

187、权的概念及构成条件根据合同法第66条,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履行自己债务或者相应债务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双方基于同一合同且互负债务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举例建设部、国家工商局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第26.4款规定:“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2、先履行抗辩权(1)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及构成条

188、件根据合同法第67条规定,先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或者先履行一方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或者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条件:1)双方基于同一合同且互负债务。2)履行债务有先后顺序3)有义务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先履行抗辩权举例1)发包人提供符合约定的项目现场的义务在先,施工承包人进入现场作施工准备并待命开工的义务在后。2)施工承包人履行工程保修义务在先,发包人支付暂留的质量保留金(保修金)在后。3、不安抗辩权(1)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及构成条件概念:根据合同法第68条、第69

189、条规定,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履行顺序在先的当事人,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情况,则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如果对方在收到其中止履行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了适当担保,则履行顺序在先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其债务;如果在合理期限内,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则履行顺序在先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不安抗辩权的构成条件: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且由履行顺序在先的当事人行使。3)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显下降,

190、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4)履行顺序在后的当事人未提供适当担保(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不安抗辩权举例三、代位权1、代位权的概念和特征根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代位权是指“因债务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代位权的特征如下:(1)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消极行为,即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消极行为。(2)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身名义直接向次债务提出请求,这不同于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请求,也不同于债务人向次债务人提出请求。(3)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必须是在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而不能通过诉讼外的其他方式来行使。2、代位权行

191、使的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3、代位权诉讼的主体代位权诉讼的原告只能是债权人,次债务人是被告。抚养与扶养的区别:我国婚姻法中的扶养专指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法定扶养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义务,合法夫妻之间在

192、物质上和生活上负有相互扶助、相互供养的义务;抚养专指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育教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没有抚养能力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赡养专指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供养、照料,凡有赡养扶助能力的子女,不分男女都具有该种义务,婚生子女和父母、非婚生子女和父母、养子女和父母、继子女和履行了抚养义务的继父母间均存在该种义务。三者之间的内含是各不相同的,在法律中均有其各自特定的含义。 4、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制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能以自身的债权为基础,而不应以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为基础。2)债权人

193、代位行使的债权数额应当与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数额大致相当,否则构成不适当干涉债务人的权利。5、代位权行使的效力(1)对债权人的效力(2)对债务人的效力(3)对次债务人的效力四、撤销权1、撤销权的概念所谓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自身财产的行为(包括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该行为的权利。撤销权不是与物权、债权相并列的独立民事权利,而是附属于债权(在此处为合同之债)的实体权利,不得与债权分离。当债权转让时,撤销权随之转让;当撤销权消灭时,撤销权随之消灭。2、撤销权的构成要件(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根

194、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可能导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债务人行为包括如下三种情形: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在债务人所从事的下列行为中,虽然有可能使债务人财产减少,或者本应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但是,债权人仍然不能行使撤销权:1)债务人拒绝接受某种可能使之获利的行为。2)债务人从事的减少财产行为与其身份密切相关,诸如收养子女。3)不作为的行为。4、撤销权诉讼的范围(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只能以自身的债权为基础,而不能以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为保全对象。(2)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其请求撤销的数额应当与其债权数额相一致,但不要求完全相等(也不

195、可能做到完全相等),而应当是大致相当。5、撤销权行使的效力(1)对债权人的效力(2)对债务人的效力(3)对受让人(收益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法院撤销,受让人(受益人)负有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义务;如果原物不存在,无法恢复原状的,就应当折价补偿。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基本要求:合同变更、合同转让重点:掌握合同变更、转让的条件难点:了解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合同转让的类型。一、合同变更1、合同变更的概念合同主体变更是改换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实质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2、合同变更的主要原因(1)经协商一致的变更(2)因合同具有可撤销事由的变更(3)基于法律规定的变更3、合同变更的条件(1)合同

196、关系已经存在(2)合同内容需要变更建设工程施工承包领域的设计变更即为涉及合同内容的变更。(3)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法院、仲裁庭裁决,或者援引法律直接规定。(4)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方式。4、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合同的变更效力仅及于发生变更的部分,已经发生变更的部分以变更后的为准;已经履行的部分不因合同变更而失去法律依据;未变更部分继续原有的效力。同时,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二、合同转让1、合同转让的概念、类型和特征合同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合同转让的类型有:(1)合同权利转让,又可以分为合同权利部分转让和合同权利全部转让。(

197、2)合同义务转让,也可以再分为合同义务部分转让和合同义务全部转让;(3)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也称概括转移),还可以分为合同权利义务全部转移和合同权利义务部分转移。合同转让的特征:1)合同转让只是合同主体(合同当事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变化;2)合同转让的核心在于处理好原合同当事人之间,以及原合同当事人中的转让人与原合同当事人之外的受让人之间,因合同转让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导致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事由包括:1)依法律规定而产生权利转让,诸如根据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包括被继承人的合同权利,该权利可以依法转让给继承人;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

198、。2)依法律行为而发生转让,很普遍的情况是合同原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受让人)就合同权利转让或者义务承担达成一致。2、合同权利的转让(1)合同权利转让概述合同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基础上,享有合同权利的当事人将其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享有。债权转让的条件:1)合同权利须有效存在,无效合同或者已经被终止的合同不产生有效合同权利,不产生有效的合同权利转让。2)被转让的合同权利应具有可转让性,根据合同法第79条规定,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不具有可转让性。(2)合同转让对债权人(转让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受让人)的效力。1)法律地位取

199、代。2)从权利随之转移。3)未经通知,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根据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只有通知债务人,才能对债务人产生效力。3、合同义务的转移(1)合同义务转移概述合同义务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基础上,承担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将其义务转由第三人承担。合同义务转移可以分为合同义务全部转移和合同义务部分转移。合同义务转移的条件:1)被转移的债务有效存在。2)被转移的债务应具有可转移性。以下合同不具有可转移性:某些合同债务与债务人的人身有密切关系,如演出合同、委托合同等。如果当事人特别约定合同债务不得转让,则这种约定应当得到遵守。如果法律、强制性规范规定不得转让

200、债务,则该合同债务不得转移。如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3)须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同意是债务转移的重要生效条件。(2)债务人转移对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承担人)的效力1)承担人成为合同债务人就合同义务全部转移而言,承担人取代债务人成为新的合同债务人,若承担人不履行债务,将由承担人直接向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原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2)抗辩权随之转移3)从债务随之转移根据合同法第86条规定,新债务人(承担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例如利息、违约金等,除非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4、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1)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概述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

201、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方,由该第三方继受这些权利义务。(2)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涉及权利义务概括转移根据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原企业的合同权利义务将全部转移给新企业,这属于法定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因此,不需要取得合同相对人的同意。第六节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基本要求: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合同解除。重点:掌握合同终止的原因。难点:了解合同解除的具体类型和解除后的处理。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指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合同关系不复存在。根据合同法第91条规定,合同终止的原

202、因有如下几类:1、合同因履行而终止2、合同因解除而终止3、合同因抵销而终止根据合同法第99条规定,债务抵销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双方债务的种类、品质相同(3)债权已届到期(4)并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债务4、合同因提存而终止根据合同法第101条,所谓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从而使合同归于消灭的制度。提存涉及三方主体:提存人(债务人)、提存受领人(债权人)、提存部门。我国提存公证规则规定,提存部门是公证机构。提存的标的物是依合同债务人应当交付给债权人的物,并以适合提存者为限,诸如货币、有价证劵

203、、珠宝等。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消灭,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标的物所有权转归债权人。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5、合同因免除债务而终止根据合同法第105条规定,免除债务指债权人可以依法全部或者部分抛弃自己的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关系。6、合同因混同而终止混同是指合同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混同的原因有:继承(债权人继承债务人财产,或者债务人继承债权人的债权);作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企业合并;债务人的债务由债权人承担;债务人受让了债权人的债权。二、合同的解除1、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合同解除是指当具备解除条件时,因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意思表示,使有效成立的合同效

204、力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的特征如下:(1)合同解除是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对象因此,合同解除针对的是产生约束力的有效合同。(2)合同解除须具备必要的解除条件第一种是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第二种情况,“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第三种情形,条文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第四种情况,“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五种情况说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样的情形,现在看来唯一的一个是本法的第268条。第268条规定,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一章没有规定

205、的,可以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可见268条还可以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 (3)合同解除应当通过解除行为解除行为有两种类型:一是当事人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二是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发出解除和合同的意思。(4)合同解除的效果是合同关系终止(消灭)2、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合同撤销的简要区别(1)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合同消灭)的情形之一,而合同终止除了因解除而终止外,还包括因履行、抵销等情形而终止。(2)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1)合同解除是针对有效成立的合同;合同撤销是针对意思表示有瑕疵、其效力取决于撤销权是否行使的合同;2)合同被撤销后,溯及到合同成立之初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合同被解除后,

206、一般只向解除之后的未来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而无溯及力,只有特别约定或法律特别规定或者交易类型的特殊性,才有溯及力。3、合同解除的具体类型(1)协议解除(2)约定解除约定解除约定的内容是解除权行使条件;协议解除约定的内容是直接将合同解除。(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导致合同解除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4)债务人迟延履行义务导致合同解除迟延履行导致合同解除应区别如下两种不同情况:1)给债务人一定宽限期再解除合同。2)不给宽限期,立即解除合同。如果合同履行期限意义重大,不在此期限内履行合同目的将落空。在此情况下,债务人不在履行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不经催

207、告宽限而径直解除合同。(6)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4、合同解除后的处理根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的处理规则如下:(1)合同解除后,对尚未履行的债务,终止履行。(2)合同解除后,如果已经履行的债务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恢复原状,就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如果恢复已经不可能,可以要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3)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依法要求赔偿。1)如果当事人通过协议解除合同,并在协议内商定损失赔偿,就应依照协议赔偿。2)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且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3)因违约造成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第七节 违约责任基本要求:违约责任的构

208、成要件;承担违约重点:掌握合同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难点:了解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可抗力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1)违约责任以有效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2)违约主体是合同当事人(3)违约行为在性质上与合同约定不符,或者与法定的附随义务不符。(4)行为人出现违约行为后,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指合同内的免责条款)。二、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1、违约责任承担形式之一实际履行(1)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对金钱债务未履行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诉讼时效利益),债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抗辩,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履行,包括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不履行金钱债务。(2)非金钱债务的

209、实际履行根据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对非金钱债务(诸如提供物品、提供劳务、提供工作成果等)未履行的,非违约方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替代。出现如下情况就不应继续履行: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2)合同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3)强制履行的费用过高。2、违约责任承担形式之二违约损害赔偿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依合同应向对方承担的赔偿责任。违约损害赔偿应注意的事项如下:(1)违约损害赔偿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而没有惩罚性(2)违约损害赔偿以赔偿当事人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失为原则(3)违约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规则(4)违约损害赔偿的减轻损害规则3、违

210、约责任承担形式之三违约金责任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根据合同内事先确定的数额,由其向非违约方支付一定的金钱。关于违约金责任,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1)违约金的承担不以非违约方是否存在实际损失为条件(2)违约金不得代替实际履行(3)违约金数额可依法调整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三、违约责任的免责所谓违约责任免责是指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出现法定的免责条件或者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导致合同不履行的,合同债务人将被

211、免除合同履行义务。我国合同法仅承认不可抗力为法定免责事由。根据合同法第53条规定,如下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不可抗力包括如下情况:(1)自然事件,如地震、洪水、火山爆发、海啸等;(2)社会事件,如战争、暴乱、骚乱、特定的政府行为等。当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并不当然的被免除全部责任,要视如下情况具体情况作具体判定:不可抗力是导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还是全部不能履行,是暂时不能履行还是永久不能履行;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当事人是否存在履行迟延。发生不可抗力后,受不可抗力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采取如下措施:(1)及时向对方通报不可抗力的发生及其对合同履行的影

212、响。(2)取得不可抗力发生的证明;(3)尽可能减轻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第八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要点基本要求:无效合同的认定;无效合同的结算方法;垫资;阴阳合同;设计变更在约定不明时将如何计价;发包人拖延结算,承包人将获得怎样的法律保护;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如何确定;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的质量缺陷责任;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提前交付使用的,将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法院将对农民工采取什么样的特殊保护措施。重点:掌握无效合同、阴阳合同的认定和处理;农民工的特殊保护措施。难点:了解阴阳合同。第八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要点一、如何认定施工合同无效“两法三条例”

213、指建筑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4)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5)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

214、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中标无效有如下几种情况:(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向他人透漏以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以向招标人

215、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6)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二、施工合同无效应当如何进行结算司法解释第2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三、垫资条款是否有效,垫资款利息如何处理司法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

216、:“当事人对垫资及其利息有约定,请求按照合同约定返还垫资和利息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四、“阴阳合同”,将以哪个作为结算依据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根据。”五、设计变更在约定不明时将如何计价司法解释第16条第2款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六、发包人

217、拖延结算,承包人将获得怎样的法律保护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受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七、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如何确定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八、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的质量缺陷责任司法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

218、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九、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提前交付使用的,将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十、法院将对农民工采取什么样的特殊保护措施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

219、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第十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体系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应用基本要求:协议书的应用;通用条款的应用;专用条款的应用重点:协议书、通用条款的应用难点:了解合同工期,组成合同的文件,质量保修,合同价款支付,合同生效。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应用一、协议书的应用1、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应按照招标文件准确填写工程全称。(2)工程地点:应填写工程所在地的详细地址(3)工程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的建设规模、结构特征等。(4)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对于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立项才能建

220、设的工程,应填写立项批准文号。(5)资金来源:指获得工程建设资金的方式或渠道,如资金来源有多种方式的,应列明不同方式所占比例。2、工程承包范围3、合同工期(1)开工日期:双方约定可以填写绝对日期,也就是具体的日期(应填写完整的年月日)。双方也可约定填写相对日期,也就是相对某一特定事件的日期。(2)竣工日期:竣工日期是验证合同是否如期履行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计算工期顺延和工期提前的依据。 (3)合同工期:应填写总日历天数。4、质量标准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双方也可以约定以获得某种奖项作为质量标准,但应同时明确约定相应的奖罚标准。5、合同价款应填写双方确定的合同金额。应填写大小写

221、。6、组成合同的文件7、词语含义8、质量保修9、合同价款支付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10、合同生效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二、通用条款的应用1、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

222、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发包人有时也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发包人、项目法人,这里统称为发包人。关于工程发包主体资格A、国家计委发布的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时规定第2条规定:“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第6条规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有关规定确保资本金按时到位,同时及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223、”B、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级这四个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核定的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关于支付工程价款能力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筑法也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关于合法继承人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

224、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承包人在承包工程时,应向发包人提供负责该工程的项目经理情况。该项目经理应获得项目经理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资质分一二三四级,其所负责的工程规模应符合项目经理资质等级要求。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

225、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资质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在发包人完全委托监理并由监理单位全权负责合同履行的情况下,工程师指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不实行监理的情况下,工程师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合同的代表。在发包人将部分职责委托监理而又指定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时,工程师可指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任何一方,但双方职责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并不

226、得交叉。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合同价款:按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合同价款不是全部工程价格,除合同价款外,工程价格还包括追加合同价款和由发包人支付的其他费用。目前,我国工程价构成包括成本、利润和税金。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由于发包人原因增加的合同价款,如增加工程项目、扩大工程量、改

227、变材料,因发包人导致的返工、停工等。由于非发包人原因增加的合同价款,如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变化以及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加。发生上述情况,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洽商,由承包人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计算增加的价款,经发包人确认后,与合同价款一同结算。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在合同履行中,有些经济支出未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而应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如施工临时占地费、办理施工噪声及环境保护所需费用、翻译标准、规范的费用等,应由发包人承担;而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经济支出,如返工的费用以及承包人办理自身手续所需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14)工期:指发

228、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建设单位(发包人)将无权要求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6)竣工日期:按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

229、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约定违约金、定金等。违约责任既具有补偿性又具有惩罚性。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事件包括某些自然现象,例如地震、火山爆发、雪崩、洪灾、飓风等;也包括一些社会现象,如政府禁令、战争等。23)小时或天:本合同条款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

230、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当时限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扣除节假日,但竣工日期除外,且仅适用于时限的最后一天。(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2)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

231、由发包人承包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对涉外施工合同,合同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外语。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

232、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2)承包人未经

233、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2、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1)工程师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3)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

234、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条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6)不实行工程师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有关工程监理单位及总监工程师的条款法

235、律依据是:1)建筑法第32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2)建筑法第33条规定:“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3)建筑法第34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第执行监理任务。”(2)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

236、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

237、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 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3)项目经理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2)承包

238、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给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

239、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二)严格财经制度,加强财经管理,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与个人的利益关系;(三)执行项目承包合同中由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四)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有效控制,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实现安全、文明生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4)发包人工作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

240、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备性负责;办理施工许可可证及其施工所需证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

241、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发包人可以将第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发包人未能履行第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发包人的相关法律规定:1)合同法把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相互协作列为施工的主要内容。本条对应当由发包人进行的工作,按一般情况和有关法律,作了明确约定。按一般情况约定的工作有:提供可供施工的场地,水、电,电讯线路,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资料,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和设计交底等。按有

242、关法律约定的有如下内容:2)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3)建筑法第39条规定;“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4)建筑法第40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5)建筑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三)需要临

243、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况。”(5)承包人工作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季、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

244、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承包人未能履行第1)款各

245、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按有关法律和规章约定的有如下内容:建筑法第40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建筑法第41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建筑法第39条规定:“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8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

246、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9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挖掘道路时,须经市政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后,由公安机关办理手续。挖掘道路的施工现场,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须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和道路设施。”建设部2001年7月4日颁发的第91

247、号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24条规定:“施工单位应该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在车辆、行人同性广告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27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现场周边设立维护设施。施工现场在市区的,周围应当设置遮挡围栏,临街的脚手架也应当设置相应的维护设施。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32规定:“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一)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248、二)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三)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的扬尘;”(五)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七)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3、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进度计划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

249、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师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包括如下内容:各部分分项工程的完整的施工方案,保证质量的措施;施工机械的进场计划;工程材料的进场计划;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及施工道路平面图;冬、雨期施工措施;地下管线及其地上地下设施的加固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减少扰民降低环境污染和噪声的措施。(2)开工及延期开工1)承包人

250、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3)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

251、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工期延误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关条件;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252、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不可抗力;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2)承包人在第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5)工程竣工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

253、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4、质量与检验(1)工程质量1)工程质量应当到达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2)检查和返工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

254、利条件。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255、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安全防护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

256、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3)事故处理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6、合同价款与支付(1)合同价款及调整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

257、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固定价格合同 可调整价格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4)承包人应当在第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2)工程预付款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

258、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工程量的确认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

259、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本通用条款中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

260、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7、材料设备供应(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

261、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规定。(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

262、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8、工程变更(1)工程设计变更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日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

263、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

264、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2)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确定变更价款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日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日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

265、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日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9、竣工验收与结算(1)竣工验收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

266、日期和份数。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日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日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第1)4)款办理。7)因

267、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在重新

268、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工程;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2)竣工结算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不支付竣工结算价款

269、,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日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中后续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质量保修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

270、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下列情况不属于保修范围:A、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B、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10、违约、索赔和争议(1)违约1)发包人违约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

271、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2)承包人违约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2)索赔(3)争议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已完工程。11、其他(1)工程分包非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2)不可

272、抗力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3)保险(4)担保(5)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6)文物和地下障碍物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7)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8)合同生效与终止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9)合同份数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0)补充条款三、专用条款的应用专用条款是供发包人和承包人结合具体工程

273、情况,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约定的条款。第二节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基本要求:国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劳务)的主要内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对分包合同的要求;FIDIC土木工程分包合同的条件重点:掌握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主要内容、施工索赔难点:了解FIDIC土木工程分包合同条件一、国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劳务)的主要内容1、合同价款的确定原则(1)定额单价(2)按建筑面积确定承包价(3)分项工程承包(4)对于定额工以外发生的零星用工,一般按工日单价的形式确定,以实际发生,书面签证资料为准。(5)对于非因分包单位原因(如不可抗力)造成的窝工、停工,一般规定一个补偿标准。2、合同价款的支付(1)预付款一般是以预

274、支生活费的形式支付,在下月结算时扣回。(2)劳务费(3)支付形式3、材料机具的供应(1)材料供应(2)机具设备供应(3)限额领料制度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对分包合同的要求分包合同应符合下列要求:(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工程,修补其中的缺陷,提供所需的全部工程监督、劳务、材料和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提供履约担保、进度计划,不得将分包工程进行转让或再分包。(2)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供分包单位查阅.(3)分包人应当遵守分包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工作时间和规定的分包人的设备材料进场的管理制度。(4)分包人延长竣工时间应根据下列条件: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延长总包合同竣工时间;承包人

275、指示延长;承包人违约。分包人必须在延长开始14天内将延长情况通知承包人,同时提交一份证明或报告,否则分包人无权获得延期。(5)分包人仅从承包人处接受指示,并应执行其指示。如果上述从总包合同来分析是监理工程师失误所致,则分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补偿由此导致的费用。(6)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示变更、增补或删减分包工程:监理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做出的指示再由承包人作为指示通知分包人;承包人的指示。三、FIDIC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1、主合同承包人应提供主合同。2、分包商仅从承包人处接受指示3、双方的保障义务4、支付作业要求 以浅谈建设法规对于建筑市场的规范作用为题,写一篇论文。 要求:1、字数为1000字以上 2、上交论文不得打印 3、不能抄袭,不能雷同 4、考试时统一交论文,逾期不交者, 本课程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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