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政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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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政策介绍增值税政策介绍 一、增值税原理 二、征税范围 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四、税率和征收率 五、销售额 六、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 七、视同销售 八、计税方法 九、进项税 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十一、纳税地点 十二、税收优惠 十三、跨境增值税 十四、重组增值税 十五、增值税申报 十六、发票管理 十七、增值税转税改革提纲一、增值税原理销售增值额适用税率增值税增值税(Value added tax),是以商品和劳务(或服务)为课税对象,以生产、流通各环节的增值额为税基的商品和劳务税。增值税制的优点是能够避免专业化分工过程中的重复征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税款实际上是由下一环节纳税人负担,最终转

2、嫁给消费者负担。每一环节的经营者只是代国家征收税款,本身并不负担税款。上一环节缴纳多少,下环节就扣除多少,上环节没有征税或免税,下环节就需要承担这部分税款。这是增值税制的核心机制,增值税的灵魂。树立一个重要观点:只要购进项目包含的税金得到充分抵扣,无论扣除的税款有多少,都是公平的。判断税负高低的决定因素取决于支付的进项税额是否抵扣或抵扣充分。一、增值税原理在零售环节前进行的任一环节的减免税,都会造成重复征税,加重消费者负担,从而与减免税的目的背道而驰。规范的增值税税制要尽量避免中间环节的减免税,如果实施减免税,应从货物的生产、批发到零售全部环节减免税,而不搞部分环节减免。纳税人抵扣税款的权力是

3、否成立,取决于他所购买货物的销货方是否履行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如果上一环节没有征收增值税,它就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但本环节购进货物时支付的税额不能抵扣,下一环节纳税人也不能享受税款抵扣。增值税转嫁程度,取决于纳税人在市场上的讨价还价能力,商品的需求弹性。从理论上讲,增值税最终都会转嫁出去。对小规模纳税人,转嫁不充分,存在重复征税。一、增值税简介增值税纳税人最重要的权利是税款抵扣权。最优的品位是遵循税法要求,维护自身权益,有效管理涉税风险,既不多缴,也不少缴。一、增值税简介一、增值税简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简称应税劳务)、进口货物、提

4、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有发生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事实。应税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纳税人可以是单位和个人。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它个人。二、征税范围l“境内”的界定l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起运地是指货物开始运出的地点,所在地是指货物存在的地点);l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l“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见下张PPT)l不属于“境内”的情形l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l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

5、形动产。l转口贸易。l境内单位或个人境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二、征税范围 二、征税范围境外境内A公司B公司应税服务应税服务1234“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的图示。以上四种情况都属于境内提供服务,但第4种情况下有两类服务排除在征税之外。l“境内”的说明l强调应税行为发生地在境内,而不论纳税人是否在境内;l“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l如果不是“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就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就不存在缴税或减免税的事情。在此情况下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报备任何资料。二、征税范围l“应税行为”范围:l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非出租、出借)。不包括销售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商标、著作权、专利或

6、者非专利技术除外)。l加工,指的是受托加工。(平衡外购与委托加工的税负,有外延,见2011年第56号公告,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l修理修配,不包括对不动产的修缮业务。l进口货物,对采购方征税(确保与国内商品在一条起跑线上)。l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37号第9条)二、征税范围l“应税行为”的说明:原则上对同一笔收入,只能征增值税或营业税中的一种。但可能同时征增值税或消费税。营业税应税范围,以国税发1993149号为准。财税【2013】37号对国税发1993149号进行了细化解释、重组归类、重新定义,但与之无法逐一对应

7、,前者是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独立和唯一的判断标准。二、征税范围 二、征税范围税种范围适用文件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进口货物增值税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注1财税201337号营改增试点相关政策通知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注2提供特定的劳务注3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注4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销售不动产注1:交通运输业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不含铁路。注2: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注3:铁路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

8、、娱乐业、服务业,不含注2的内容。注4:不含转让商标、著作权、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纳税人可以是单位和个人l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l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然人)。l承包、承租人、发包人视情况决定纳税人。 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属于企业还是个人?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般纳税人从事货物生产、提供应税劳务及为主(超过50%),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其它类型的在80万以上;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小规模纳税人从事货物生产、提供应税劳务及为主(超过50%),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其它类型的在80万以下;应税服务

9、年销售额500万元(含)以下;兼营时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2013年33号公告)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谁有选择权有固定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和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针对执行增值税条例的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针对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谁无选择权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其他个人,无论销售额是否超过标准,均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销售成品油的加油站,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10、(国税函【2001】882)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注:12个月逐月顺延滚动计算)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国税函【2010】139)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国税函【2010】139)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国税函【2010】139

11、)新开业纳税人,是指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国税函【2010】139)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达到标准的申报期结束后40天内未申请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会在40日期满后的20天内告知,并限期10日内报送申请,如仍未报送,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从达标申报期后最长70天后开始这一计算办法,直到报送申请并获得批准后结束。(2010年22号令)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

12、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2010年22号令)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2010年22号令,税总鼓励企业成为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对象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

13、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国税发【2010】40)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包括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骗取出口退税的;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国税发【2010】40)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辅导期限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辅导期管理措施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扣税凭证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按3%预缴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

14、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特别提醒依法创造条件成为一般纳税人,获得税款抵扣权,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自身经营。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筹划的误区,注意三个问题:只有对于具有选择权的纳税人才能够使用;忽略了价格因素的影响;小规模纳税人重复征税程度始终高于一般纳税人。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举例例1:A、B两公司准备新设一公司,其中A公司(一般纳税人)用存货出资,B公司用

15、货币出资,如何决策新公司设立事宜?先用现金分期出资,待新设公司成立后,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在用存货出资,以抵扣进项税。或新设公司成立并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后,购入A公司存货。例2:一小规模纳税人甲从一般纳税人A购入原材料后加工成品销售给一般纳税人B,此业务如何安排?B从A购入原材料后,B与甲签订委托加工合同。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收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体现源泉扣缴和税收主权的原则。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税率销售或者进口货物(下条

16、除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17%。销售或者进口特定货物,税率13%。(国税发1993151号、财税字199552号、国税发199939号、财税【2008】171、财税【2009】9)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11%。四、税率和征收率税率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除外,财税字【1994】026)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征收率一般情况下3%,特殊情况下6%、5%、4%。四、税率和征收率一般而言,税率针对一般纳税人以及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而征收率针对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境外单位和个人

17、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况。特殊情况下,一般纳税人某些业务可能按征收率计算应缴税款,后续“计税方法”部分会提及。境内的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财税37号,不是按征收率)二、税率和征收率l混业经营情况下,如兼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应税行为,应分别核算,如不分别核算,按以下惩罚规则处理:(财税【2013】37号,引导原则)l兼有不同税率的,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l兼有不同征收率的,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征收率。l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要主动分开核算,以规避以上法律后果。四、税率和征收率五、销售额l销售额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手

18、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不是押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不含销项税。l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财税37,含税要折算,唯一差额纳税)l 价外费用征税目的:保证增值税税基的完整,避免肢解税基,形成征管漏洞,不利于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五、销售额l

19、价外费用 l 价外费用是从购买方取得,如不是从购买方取得的收入,不算入销售额,如财政补助收入。(国税函【2006】1235、2013年3号公告)l价外费用是因应税行为产生,如应税行为未履行而从对方取得的收入,不算价外费用。如购销合同未履行的情况下取得的违赔偿收入。五、销售额l价外费用 l航空运输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财税37号)l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国税发【1996】155)问题:销货方发生增值税应

20、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行为后,因销售方违约而支付给购货方的赔偿金是否属于价外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五、销售额销售额允许扣除的项目: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符合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财税【2003】16)五、销售额销售额允许扣除的项目: 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行为,因发生销售退回、折让(销售折让)、开票有误或服务中止(限适用于应税服务)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

21、值税额,符合红票管理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和(国税发200718号)的,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注:商业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在备注标明也不行)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国税发【1993】154、国税函【2010】156)问题:销售折让、折扣销售(包括商业折扣、现金折扣)有何区别?销售折让、折扣销售(包括商业折扣、现金折扣)有何区别?销售折让:指因出售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收入。销售行为在先,价格折让在后,折让发生在销售收入确认之后。折扣

22、销售包括现金折扣和商业折扣。现金折扣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减让。按扣除前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在折扣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费用。商业折扣是指为促进货物或劳务销售,在商品或劳务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销售和折扣同时发生,按扣除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五、销售额销售折让、折扣销售(包括商业折扣、现金折扣)有何区别?现金折扣是一种融资性理财行为,发生在销售之后,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销售折让和商业折扣的税收处理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共同点:价格折让都允许在销售额中扣除。不同点:销售折让适用细则第十一条,具体方式是按照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商业折扣适用国税发1993154

23、号的规定。对于实物折扣,实物款项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按无偿赠送处理,另行计算增值税。五、销售额五、销售额销售额应包含的项目: 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包括营业税应税劳务(或服务)营业额;现金折扣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实质是融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及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金额;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国税发【1993】154,金银首饰特殊)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国税发【1993】154)五、销售额销售额应包含的项目: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

24、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3】154)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国税函2004827号)。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国税发【1995】192)反避税措施 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及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仅适用于应税服务)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销售或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嵌入式软件的处理类似):按顺序确定销

25、售额:自己,别人,组价(账外经营偷税按组价国税函1999739号 );成本利润率一般为10%,但对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国税发1993154号)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财税【2008】170,特殊)五、销售额反避税措施一般纳税人有偷税行为,其偷税数额应当按销项税额的不报、少报部分或者进项税额的多报部分确定。如果销项、进项均查有偷税问题,其偷税数额应当为两项偷税数额之和。纳税人的偷税手段如属账外经营,即购销活动均不入账,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

26、即偷税额为账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抵扣(注:是否能抵,取决于发票是否按规定认证)账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已销货物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已销货物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购货的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存货的进项税额根据检查核实后一般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包括当期留抵税额),重新计算当期全部应纳税额。五、销售额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特殊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及为主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缴纳营业税。 目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征

27、一种税,目的防止税制复杂。问题: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如果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应当如何征税?(分别按适用税率征税)六、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混合销售-特殊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营业额:纳税人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2011年23号公告)目的:解决建筑行业重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问题,核定时可能对

28、企业不利。六、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兼营行为兼营行为: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服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核定的目的:督促企业真实的核算和反映增值税、营业税各自的销售额。六、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区别销售行为的关联性。在混合销售行为中,必须即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两者是不可分离的,如果分开,这项销售行为是不完整的或者不能完成,两者间存在紧密的从属关系。在兼营行为中,两者可以不相关。混合销售行为中,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而兼营行为不是在一项销售行为中同时发生。一般情况下(自产并

29、提供建筑劳务例外)混合销售行为缴纳一种税,而增值税兼营营业税项目,缴纳两种税。六、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典型例子: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国税函【1998】390)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

30、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2011年47号公告,非混合销售行为,按兼营处理)六、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典型例子: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2011年第62号公告)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2013年第17号公告)六、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视同销售(含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下同)可分为五类:货物的代销(不含代购);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其相关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将货物

31、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行为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和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七、视同销售 适用主体:仅适用与单位与个体工商户;视同销售征税的目的:保证专用发票传递的链条不断;平衡自制货物同外购货物的税收负担;堵塞逃税漏洞;之所以称视同销售,是指不符合增值税税法中销售货物所定义的“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条件,或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销售”条件。外购

32、的货物只有用于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和无偿赠送才视同销售货物征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征税,而是属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抵扣了,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七、视同销售 示意图,代销视同销售并不会加重纳税人税收负担 七、视同销售 代销货物方式收取代销手续费方式两个环节缴纳增值税,一是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时,二是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环节。一个环节缴纳营业税,从委托方取得手续费时,对手续费收入缴纳营业税。判断手续费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主要从来源方进行判断,如果来源于委托方,不缴增值税,缴纳营业税,如果来源购货方(注:价外费用),则既需缴纳增值税,还需缴纳营业税。

33、视同买断方式增值税的纳税环节有两个,委托方取得收入和受托方取得的收入时缴纳增值税。不涉及营业税.七、视同销售 代购货物(不视同销售)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4】026):受托方不垫付资金;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注:征营业税)。报关进口货物,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委托方的,对代理方不征增值税;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代理方的,对代理方应按

34、规定增收增值税。(国税函发【1995】288)七、视同销售 代购货物(不视同销售) 七、视同销售 总分机构或分支机构间移送货物 受货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8137号,对“用于销售”的定义):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以上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国税函2002802号)七、视同销售 总分机

35、构或分支机构间移送货物七、视同销售 无偿赠送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奖励和用作实物折扣的,也属于税法所说的“无偿赠送他人”的范围。实物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过程中,当购买方购买货物时配送、赠送一定数量的货物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国税发【1994】122)纳税人将粉煤灰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2011年32号公告)七、视同销售 无偿赠送案例:某企业2013年末举行与客户一年一度的联谊会,活

36、动期间向客户赠送笔记本电脑,共计100万,商场开货物销售普通发票,请问你如何安排?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赠送时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产品上贴上公司LOGO,进广告宣传费。直接在厂家购买。办理出入库的手续。七、视同销售八、计税方法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也叫抵扣法,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一般纳税人的特定业务 一般计税方法下,留抵税款结转无时间限制(无类似所得税5年的规定)。八、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或者: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八、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应缴增值税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37、1+征收率)纳税人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行为,因退货、折让或者服务中止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小规模纳税人无税款抵扣权。视同销售、价外费用、反避税条款的规定同样适用。八、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详细见增值税转型部分。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发【1994】10)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37号)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

38、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37号,好政策)其它主要简易计税方法,详细见财税【2009】9号。八、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简单计税方法下,进项税不能抵扣,一般情况下不能自己或找税务机关代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的某些特殊业务可以对外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9】90)。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37号)简易征收是否有选择权?财税【2009】9号、2012年1 号公告对某些简易征收给了选择权,而对销售旧固定资产等没

39、有给选择权。并且对某些项目如果选择简易征收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九、进项税进项税额 以下扣税凭证进项税准予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80天内认证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80天申请稽核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无规定日期(财税201238号有变化)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无规定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无规定日期九、进项税进项税 混合销售征收增值税的,其营业税劳务对应的采购货物及服务进项税可以抵扣;(细则20条)进项税是购买方或者接受方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如收入方免税,购进方不能抵扣增值税;固定资产、专利技术、

40、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用于应税项目,同时也用于免税项目、营业税项目、简易征收项目等情况下,可以抵扣进项税。(37号24条,筹划点)超过规定认证或稽核日期不能抵扣。但有以下救济措施:超期未认证-2011年49号、50号公告认证未抵扣-2011年78号公告九、进项税进项税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国税函【2008】607)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

41、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并可抵扣相应的进项税。(2012年24号公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37号文件)九、进项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2013年国税总局海关部署31号公告)九、进项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国税发【1996】32,双抬

42、头)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国税发【2004】148,与付款无关)纳税人进口货物报关后,境外供货商向国内进口方退还或返还的资金,或进口货物向境外实际支付的货款低于进口报关价格的差额,不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国税函【2007】350,折让)九、进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纳税人(服务接收方)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九、进项税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条例10条无此规定)、营

43、业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注:非自产)货物、接受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不征不扣原则:营业税项目、免税项目 终端承担原则: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九、进项税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 九、进项税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

44、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细则34条):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以及经批准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国税函【2000】584)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其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国税函【2000】584)九、进项税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

45、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风险点)九、进项税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提及的几个概念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非正常损失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 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46、(国税函【2002】1103) 理由:因非正常损失不应由国家承担,因而也就无权要求抵扣进项税额。不包括自然灾害损失。九、进项税进项税-进项转出(已抵扣)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进项税不得抵扣的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

47、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财税【2008】170)九、进项税进项税-进项转出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注:本页下面例外),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九、进项税进项税-进项转出

48、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总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从总机构取得的日常工资、电话费、租金等资金,不应视为因购买货物而取得的返利收入,不应做冲减进项税额处理。目的:平销行为不仅造成地区间增值税收入非正常转移。文件:国税发【1997】167、国税发2004136、国税函【2001】247九、进项税进项税-进项转出九、进项税进项税-进项转出问题:工业企业采购不动产建造需要的工程物质,因备料较多,预计有结余,请问如何安排此业务的操作?

49、答:采购工程物资时先抵扣,领用时再转出,否则剩余物资销售时无进项税抵扣。九、进项税进项税-无法划分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注:细则无此项】+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按年清算一次(财税2005165号、国税函发【1995】288,年指的是“公历年”)。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本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并收讫销

50、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在应税服务中: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体现税收资金保障原则及增值税抵扣机制。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

51、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及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当天或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增值

52、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总的原则是在条款并列的情况下,允许纳税人选择,也就是说,在个别条款中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的某几个时点中的一个时点,只要达到了其中一个时点就必须确认纳税义务,但选择哪个时点是纳税人的权利,并不必须是最早发生的那个时点。合同中确定的付款结算方式,一般就是适用税法的首要依据。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

53、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2011年40号公告)十一、纳税地点纳税地点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是否为固定业户,主要看是否在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注册为增值税纳税人,而不论是单位或个人,或者住所是否变动)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6%,国税发【1995】87);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十一、纳税地

54、点纳税地点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涉及财政平衡问题,财税【2013】74针对服务的总分算法、填表注意2013年22号公告)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注:不是应税服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十一、纳税地点纳税期限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1 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 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

55、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人以1 个月或者1 个季度为1 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 日内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十二、税收优惠l税收优惠的类型直接免税:是双刃剑,前面已提及。减征税款:如销售旧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征收率4%减半。即征即退:方式较多,有全退的,有按比例的,有按超过一定税负才退的情况。退税:出口免抵退、出口免退税、国内退进项税。先征后退:类似即征即退。注意:各种优惠比较,其中先征后退在财政办理,其它在税务办理。十二、税收优惠减免税的放弃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

56、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 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财税2007127号)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财税2007127号)放弃免税的目的是获得进项税抵扣权,销售时能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提高公司的产品竞争力。十二、税收优惠减免税的放弃十二、税收优惠免税的规定纳税人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进项税额不得

57、抵扣。提供免税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兼营减免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否则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免税货物恢复征税后,其免税期间外购的货物,一律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恢复征税后收到的该项货物免税期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国税发【1996】155)十二、税收优惠主要免税政策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条例15条,财税字199552号)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条例15条,不得出售、转租)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

58、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条例17条、37号45条,不同于免征额)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十二、税收优惠主要免税政策符合条件的饲料、农业生产资料(财税【2001】121、113)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对销售自产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财税【2008】156)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财税27号)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

59、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十二、税收优惠主要免税政策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统称进口税收),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财税【2011】88)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11】115)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

60、转下期继续抵减。(财税【2012】15,减征,不是免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3】52、2013年49号,起征点)个别跨境应税服务免税(2013年52号公告,见后续介绍)十二、税收优惠即征即退的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37号)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3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含嵌入式软

61、件产品、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销售的软件),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财税【2011】100,如何筹划?)将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管理措施由先评估后退税改为先退税后评估。十二、税收优惠即征即退的规定是由税务机关先足额征收增值税,再将已征的全部或者部分增值税税款由税务部门定期退还给纳税人。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照常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对销售自产的特定资源综合利用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财税【2008】156、财税2011115号)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

62、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05】165)十二、税收优惠即征即退的规定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财税200572号)对福利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申报,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得按“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给企业。(国税发【1995】155)十二、税收优惠税收优惠筹划案例:一食品加工企业生产食用罐头,生产过程中先对农产品进行粗加工,然后在进行精加工后销售。如何安

63、排?根据生产工艺,新设两公司,分别承担两个过程的任务,农产品粗加工可免税增值税,精加工的企业购入免税农业产品,可抵扣13%进项税。十三、跨境增值税出口货物外贸企业-免退税根据采购的不含税价与增值税的退税率计算应退税款,征退税之差结转成本生产企业-免抵退-自产产品及视同自产产品风险点:1、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和视同自产的货物,不能享受免抵退,只能免税或征税。2、免抵增值税的金额应计提增值税附加税费(财税【2005】25十三、跨境增值税出口货物十三、跨境增值税出口服务-免税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

64、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提供国际、港澳台运输服务,但未取得相关的经营许可证,或 未具备相关的经营许可。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十三、跨境增值税出口服务-免税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l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期租服

65、务、程租服务、湿租服务。 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l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十三、跨境增值税出口服务-免税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未按规定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的,一律不得免征增值税。(2013年52号公告)税务机关重点审核书面合同、收入和成本方所在地、收入汇入地、劳务发生地、服务的类型。(2013年52号公告)十三、跨境增值税出口服务-免税十三、跨境增值税出口服务-零税率适用范围: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2013年47号、财税37号) 处理方式: 一

66、般纳税人,实行生产型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方法;外贸企业实行免、退税办法;小规模纳税人免征。退税率:为适用税率,无进项转出的问题。基于此,通常零税率的政策比免税的力度大。十三、跨境增值税出口服务-零税率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零税率。(财税37号)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3年47号)退税主管机关主要审查购进的进项税是否与收入相关。十三、跨境增值税出口服务-零税率-国际运输服务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条件:试点地区

67、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当取得相关的经营许可证,具备相关的经营许可。 十三、跨境增值税出口服务-零税率-研发和设计服务特殊规定: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适用。十三、跨境增值税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应纳税额计算: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在报关地海关,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关税完税价格依据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确定。十三、跨境增值税进口应税服务进口应征增值税的服务,应扣缴增值税和其它税的计算:应扣缴增值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37

68、号17条)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以不含增值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同时附带征收增值税附加税。 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按条例18条及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处理。 外国企业参加展览会后直接在我国境内销售展品、或者展销会期间销售商品,应按3%缴纳增值税。(国税函【1999】207)十四、重组增值税对纳税人倒闭、破产、解散、停业后销售的货物,应按现行税法的规定征税。(国税函发【1995】288)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财税【2005】165)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

69、、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2011年13号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2011年51号公告)十四、重组增值税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

70、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2013年66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2012年55号公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

71、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2011年71号公告)十五、增值税申报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主表一般应税行为与即征即退应税行为列分开;主表由销售额、税款计算、税款缴纳组成;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7行)仅由执行免抵退税的企业填写,外贸企业不涉及;免、抵、退应退税额(15行):由执行免抵税的企业填写应退税额,外贸企业不涉及;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办法下,不能互抵。十五、增值税申报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差额纳税时,含税价要进行折算;附表一由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和免税组成,且应税货物、应税劳务与应税服务分开反映;十五、增值税申报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代扣代缴税收缴

72、款凭证(7行),反映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缴税凭证;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11行),反映从退税机关取得的证明上的进项税; 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8行),反映免抵退税企业征退税之差的部分,外贸企业不涉及;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20行),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票通知单上的进项税填写。十六、发票管理发票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取得的收付款凭证。(发票管理办法)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

73、人款项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十六、发票管理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十六、发

74、票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规定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国税发【2006】156)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购买方留存),记账联(销售方留存)。十六、发票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销售

75、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未索取的可以不开具专票,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目的为减少滞留票。十六、发票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国税函【2003】785,一般企业经常出现此问题)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

76、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国税函【2003】962)十六、发票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国税发【2007】18号)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国税发【2007】18号)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

77、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6】1279)十六、发票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规定十六、发票管理专票(包括货运专票)和海关票丢失的处理十六、发票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180天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办理。(国税函【2009】61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180天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

78、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国税函【2009】617)十六、发票管理机动车发票丢失的处理如购货单位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前丢失机动车发票的,应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的程序办理补开机动车发票的手续,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国税函【2006】479)机动车零售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统一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国税函【2006】479)十六、发票管理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

79、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2011年74号公告)自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2013年39号公告)十六、发票管理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后,如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

80、字货运专票的,比照现行红字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执行。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使用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十六、发票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9】90)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9】90)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

81、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9】90,简易征收下可开专票,特殊)十六、发票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国税函【2005】780)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国税发【1995】192)十六、发票管理代开发

82、票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接受方可按3%抵扣进项税。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国税发2004153号)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 (国税发2004153号)对定期定额纳税人代开的规定(国税函【2004】1404,从高)经国、地税局协商,可由国税局为地税局代征有关税费。主管国税局应当在代开发票并征收增值税(除销售免税货物外)的同时,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国税发【2005】18)十六、发票管理增值税一

83、般纳税人利用与小规模纳税人交易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机会,转手开具给第三方一般纳税人用于骗税。税务机关重点审核其取得的专用发票或销货清单注明的货物品名与其经营范围或生产耗用原料是否相符。要根据纳税人的购销合同、银行结算凭据等有关资料审核实际交易方与专用发票开具方是否一致。(国税发【2005】150)十六、发票管理虚开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类型(国税发1996210号):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

84、税专用发票;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十六、发票管理虚开发票购货方恶意取得特征(国税发2000182号):购货方与销售方不存在真实的交易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是开票方还是真正货主)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以外地区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十六、发票管理虚开发票购货方恶意取得后果(国税发1997134号):如发票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85、如未抵税或出口退税,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或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十六、发票管理虚开发票购货方善意取得后果(国税发【2000】187):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十六、发票管理虚开发票销售方虚开后果(2012年33号公告)

86、: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主席令第57号、国税发1996210号 )十七、增值税转型改革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财税【2008】170)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

87、 十七、增值税转型改革 十七、增值税转型改革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财税【2009】113)不动产包括建筑物(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02分类)、构筑物(03分类)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财税【2009】113)-新目录见2011财办发101号。特殊固定资产抵扣的基于原则:在上述目录中找到对应的固定资产(不是“其他类”),且该固定资产不在02和03类。问题: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及配套设施耗用的水电气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十七、增值税转型改革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财税【2008】170)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 Thank YouThank You!掌握税法 尊重税法 维护权利 降低风险 成为有品位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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