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概念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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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第一章 绪绪 论论 第一节第一节 物权法的概念与性质物权法的概念与性质物权法的概念与性质物权法的概念与性质 第二节第二节 物权法的法源物权法的法源物权法的法源物权法的法源 第三节第三节 物权法的发展趋势物权法的发展趋势物权法的发展趋势物权法的发展趋势 第四节第四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第一节 物权法的概念与性质物权法的概念与性质 n n一、物权法的概念一、物权法的概念一、物权法的概念一、物权法的概念n n物权法,是指调整各种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物权法,是指调整各种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物权法,是指调整各种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物权法,是指调

2、整各种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n n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可以分为物的归属关系和物的利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可以分为物的归属关系和物的利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可以分为物的归属关系和物的利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可以分为物的归属关系和物的利用关系。其中物的归属关系所要解决的是特定民事用关系。其中物的归属关系所要解决的是特定民事用关系。其中物的归属关系所要解决的是特定民事用关系。其中物的归属关系所要解决的是特定民事主体对特定物的排他的全面支配权,物权法对这种主体对特定物的排他的全面支配权,物权法对这种主体对特定物的排他的全面支配权,物权法对这种主体对特定物的排他的全面支配权,物权法对这种物的归属关系的调整形成了财产所有权制度。

3、物的物的归属关系的调整形成了财产所有权制度。物的物的归属关系的调整形成了财产所有权制度。物的物的归属关系的调整形成了财产所有权制度。物的利用关系是指特定民事主体对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利用关系是指特定民事主体对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利用关系是指特定民事主体对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利用关系是指特定民事主体对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进行利用,以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的财产关系。价值进行利用,以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的财产关系。价值进行利用,以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的财产关系。价值进行利用,以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的财产关系。对物的利用包括所有人的自主利用和非所有人的他对物的利用包括所有人的自主利用和非所有人的他对物的利用包括所有人的自

4、主利用和非所有人的他对物的利用包括所有人的自主利用和非所有人的他主利用。主利用。主利用。主利用。 n n二、物权法的性质二、物权法的性质n n(一)物权法是私法(一)物权法是私法n n(二)物权法是财产法(二)物权法是财产法n n(三)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三)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n n(四)物权法是固有法(四)物权法是固有法n n(一)物权法是私法(一)物权法是私法 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物权法作为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物权法作为民法的一部分,当然也属于司法。物民法的一部分,当然也属于司法。物权法之作为私法,贯穿着私法自治原权法之作为私法,贯穿着私法自治原则,认为每一个人都可以而且应该自则,认为每一

5、个人都可以而且应该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决定私法方面由地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决定私法方面的一切关系。的一切关系。 n n(二)物权法是财产法(二)物权法是财产法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是人们基于彼此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是人们基于彼此的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财产关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财产关系是当事人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相互关系。系是当事人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相互关系。物权法是以人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物权法是以人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为调整对象,所以作为私法的物权法,为调整对象,所以作为私法的物权法,具体而言属于财产法。具体而言属于财

6、产法。 n n(三)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三)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 强行法是绝对适用的,不以当事强行法是绝对适用的,不以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当事人必须遵循。人的意思为转移,当事人必须遵循。而物权法由于实行物权法定原则,物而物权法由于实行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公示方法都是由法权的种类和内容、公示方法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以其约定任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以其约定任意变通,只能按照法律规定设定、取意变通,只能按照法律规定设定、取得物权,因此,物权法的规范绝大多得物权,因此,物权法的规范绝大多数是强行性规范。数是强行性规范。 n n(四)物权法是固有法(四)物权法是固有法 物权法是固有法

7、,具有本土性,物权法是固有法,具有本土性,这也是物权法与债权法的一个重要区别。这也是物权法与债权法的一个重要区别。 所谓法源所谓法源,即法律渊源,是指有效力,即法律渊源,是指有效力的法律规范源于何处。物权法的法源,的法律规范源于何处。物权法的法源,即在实践中遇到物权法案件时,从何即在实践中遇到物权法案件时,从何处可以找到用于解决本案的法律规范。处可以找到用于解决本案的法律规范。我国物权法的法源包括形式意义上的我国物权法的法源包括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与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物权法与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 第二节第二节 物权法的法源物权法的法源n n一、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一、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n n形式意

8、义上的物权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民法典编纂完成时,将成为民物权法,在民法典编纂完成时,将成为民法典的物权编。法典的物权编。n n二、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二、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n n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即所有调整物权关系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即所有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的法律规范总和。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外,还包括民事特别法、行政法律、权法以外,还包括民事特别法、行政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中有关物权的法律规范。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中有关物权的法律规范。 第三节第三节 物权法的发展趋势物权法的发展趋势一般认为,现代物权法呈现出

9、如下几个发展一般认为,现代物权法呈现出如下几个发展趋势:趋势:n n一、物权的社会化趋势一、物权的社会化趋势n n二、物权的价值化趋势二、物权的价值化趋势n n三、物权法的国际化趋势三、物权法的国际化趋势 第四节第四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n n一、物权平等保护原则一、物权平等保护原则n n二、物权法定原则二、物权法定原则n n三、公示公信原则三、公示公信原则n n四、一物一权原则四、一物一权原则n n一、物权平等保护原则一、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我国物权法第我国物权法第我国物权法第我国物权法第4 4 4 4条规定:条规定:条规定: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国家、集体、私人

10、的物权和其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该原则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该原则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该原则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该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涵:包括两个方面的内涵:包括两个方面的内涵:包括两个方面的内涵: 首先,物权神圣不可侵犯。私权神圣是民法的基本理念,虽然首先,物权神圣不可侵犯。私权神圣是民法的基本理念,虽然首先,物权神圣不可侵犯。私权神圣是民法的基本理念,虽然首先,物权神圣不可侵犯。私权神圣是民法的基本理念,虽然在现代民法中,私

11、权受到更多的限制,但私权神圣理念并未被摒在现代民法中,私权受到更多的限制,但私权神圣理念并未被摒在现代民法中,私权受到更多的限制,但私权神圣理念并未被摒在现代民法中,私权受到更多的限制,但私权神圣理念并未被摒弃,尤其在我国,更应该大力弘扬这一理念。弃,尤其在我国,更应该大力弘扬这一理念。弃,尤其在我国,更应该大力弘扬这一理念。弃,尤其在我国,更应该大力弘扬这一理念。 其次,各种民事主体的物权是平等的。关于财产保护的基本原其次,各种民事主体的物权是平等的。关于财产保护的基本原其次,各种民事主体的物权是平等的。关于财产保护的基本原其次,各种民事主体的物权是平等的。关于财产保护的基本原则,在社会主义

12、的传统民法理论中一直是则,在社会主义的传统民法理论中一直是则,在社会主义的传统民法理论中一直是则,在社会主义的传统民法理论中一直是“社会主义共有财产神社会主义共有财产神社会主义共有财产神社会主义共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圣不可侵犯圣不可侵犯圣不可侵犯”,我国民法通则将社会主义共有财产区分为国,我国民法通则将社会主义共有财产区分为国,我国民法通则将社会主义共有财产区分为国,我国民法通则将社会主义共有财产区分为国家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财产,仅规定家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财产,仅规定家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财产,仅规定家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财产,仅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

13、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新修订的物权法第但新修订的物权法第但新修订的物权法第但新修订的物权法第4 4 4 4条以并列方式规定国家、集体、私人以条以并列方式规定国家、集体、私人以条以并列方式规定国家、集体、私人以条以并列方式规定国家、集体、私人以及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不可侵犯,既没有特别突出国家财产的优越及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不可侵犯,既没有特别突出国家财产的优越及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不可侵犯,既没有特别突出国家财产的优越及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不可侵犯,既没有特别突出国家财产的优越地位,也没有突出私人财产的优越地位,而是一视同仁。符合我地位,也没有突出私人财产的优越地位,而是一视同仁。符合我地位,也没有突出私人财

14、产的优越地位,而是一视同仁。符合我地位,也没有突出私人财产的优越地位,而是一视同仁。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经济体制,也契合于现代民法的精神。国现阶段的经济体制,也契合于现代民法的精神。国现阶段的经济体制,也契合于现代民法的精神。国现阶段的经济体制,也契合于现代民法的精神。 n n二、物权法定原则二、物权法定原则n n(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n n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所谓物

15、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n n(二)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理由(二)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理由(二)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理由(二)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理由n n1 1 1 1、物权具有绝对性,任意创设物权将会妨碍不特定第三人的自由、物权具有绝对性,任意创设物权将会妨碍不特定第三人的自由、物权具有绝对性,任意创设物权将会妨碍不特定第三人的自由、物权具有绝对性,任意创设物权将会妨碍不特定第三人的自由n n2 2 2 2、整理物权类型,适应

16、社会发展的需要、整理物权类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整理物权类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整理物权类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n n3 3 3 3、促进物尽其用、促进物尽其用、促进物尽其用、促进物尽其用n n4 4 4 4、物权法定原则可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物权法定原则可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物权法定原则可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物权法定原则可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n n5 5 5 5、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与便捷、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与便捷、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与便捷、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与便捷n n(三)物权法定原则的修正(三)物权

17、法定原则的修正(三)物权法定原则的修正(三)物权法定原则的修正n n对于这一解决办法,学者之间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学说:对于这一解决办法,学者之间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学说:对于这一解决办法,学者之间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学说:对于这一解决办法,学者之间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学说:n n1 1 1 1、物权法定无视说、物权法定无视说、物权法定无视说、物权法定无视说n n2 2 2 2、习惯法包含说、习惯法包含说、习惯法包含说、习惯法包含说n n3 3 3 3、习惯法物权有限承认说、习惯法物权有限承认说、习惯法物权有限承认说、习惯法物权有限承认说n n4 4 4 4、物权法定缓和说、物权法定缓和说、物

18、权法定缓和说、物权法定缓和说n n(四)我国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及其解释策略(四)我国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及其解释策略(四)我国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及其解释策略(四)我国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及其解释策略 n n三、公示公信原则三、公示公信原则n n(一)公示原则(一)公示原则(一)公示原则(一)公示原则n n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存在及其变动须以法定方式进行公示才能发生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存在及其变动须以法定方式进行公示才能发生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存在及其变动须以法定方式进行公示才能发生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存在及其变动须以法定方式进行公示才能发生效力。效力。效力。效力。n n物权公示原则的立法理由在于:物权公示

19、原则的立法理由在于:物权公示原则的立法理由在于:物权公示原则的立法理由在于:n n第一,物权是对世权,其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这些人与物权第一,物权是对世权,其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这些人与物权第一,物权是对世权,其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这些人与物权第一,物权是对世权,其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这些人与物权人之间都存在物权关系。人之间都存在物权关系。人之间都存在物权关系。人之间都存在物权关系。n n第二,物权变动直接关系到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对商品经济的正常第二,物权变动直接关系到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对商品经济的正常第二,物权变动直接关系到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对商品经济的正常第二,物权变动直接

20、关系到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对商品经济的正常发展有直接作用,不公示不足以确保商品交易的安全和有效。发展有直接作用,不公示不足以确保商品交易的安全和有效。发展有直接作用,不公示不足以确保商品交易的安全和有效。发展有直接作用,不公示不足以确保商品交易的安全和有效。n n(二)公信原则(二)公信原则(二)公信原则(二)公信原则n n1 1 1 1、公信原则的含义与起源、公信原则的含义与起源、公信原则的含义与起源、公信原则的含义与起源n n2 2 2 2、公信原则的立法理由、公信原则的立法理由、公信原则的立法理由、公信原则的立法理由n n第一,公信原则有助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第一,公信原则有助于

21、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第一,公信原则有助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第一,公信原则有助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n n第二,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在逻辑上的当然结果。第二,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在逻辑上的当然结果。第二,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在逻辑上的当然结果。第二,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在逻辑上的当然结果。n n3 3 3 3、公信原则的具体内容、公信原则的具体内容、公信原则的具体内容、公信原则的具体内容n n第一,动产占有产生公信力。第一,动产占有产生公信力。第一,动产占有产生公信力。第一,动产占有产生公信力。n n第二,不动产登记产生公信力。第二,不动产登记产生公信力。第二,不动产登记产生公

22、信力。第二,不动产登记产生公信力。n n第三,对于公示事项之外的有关事实的认识,不受公信力的保护。第三,对于公示事项之外的有关事实的认识,不受公信力的保护。第三,对于公示事项之外的有关事实的认识,不受公信力的保护。第三,对于公示事项之外的有关事实的认识,不受公信力的保护。 n n四、一物一权原则四、一物一权原则n n一物一权是虽非物权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但在学一物一权是虽非物权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但在学一物一权是虽非物权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但在学一物一权是虽非物权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但在学理上普遍被视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所谓一物一权原理上普遍被视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所谓一物一权原理上普

23、遍被视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所谓一物一权原理上普遍被视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所谓一物一权原则,亦称物权客体特定原则,是指在一个标的物上不则,亦称物权客体特定原则,是指在一个标的物上不则,亦称物权客体特定原则,是指在一个标的物上不则,亦称物权客体特定原则,是指在一个标的物上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物权同时存在,而一个物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物权同时存在,而一个物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物权同时存在,而一个物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物权同时存在,而一个物权的客体也只能以一物为限。具体言之,一物一权原权的客体也只能以一物为限。具体言之,一物一权原权的客体也只能以一物为限。具体言之,一物一权原权的客体

24、也只能以一物为限。具体言之,一物一权原则有两层内涵:则有两层内涵:则有两层内涵:则有两层内涵:n n首先,一物不能多权,在同一标的物上只能成立一个首先,一物不能多权,在同一标的物上只能成立一个首先,一物不能多权,在同一标的物上只能成立一个首先,一物不能多权,在同一标的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也只能成立一个与其他物权互不相容的用益所有权,也只能成立一个与其他物权互不相容的用益所有权,也只能成立一个与其他物权互不相容的用益所有权,也只能成立一个与其他物权互不相容的用益物权,在物的某一部分上不能成立一个独立的物权;物权,在物的某一部分上不能成立一个独立的物权;物权,在物的某一部分上不能成立一个独立的

25、物权;物权,在物的某一部分上不能成立一个独立的物权;其次,多物不能一权,数个物上一般不能成立一个物其次,多物不能一权,数个物上一般不能成立一个物其次,多物不能一权,数个物上一般不能成立一个物其次,多物不能一权,数个物上一般不能成立一个物权,只能在一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权,只能在一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权,只能在一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权,只能在一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 n第二章第二章 物权概述物权概述 第一节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第二节 物权的分类物权的分类 第三节第三节 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 第一节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n一、物权的概念一、物权的概念

26、n二、物权关系的本质二、物权关系的本质 n三、物权的特征三、物权的特征 n一、物权的概念一、物权的概念n n我国物权法第我国物权法第我国物权法第我国物权法第2 2 2 2条采用的是上述第二种定义,条采用的是上述第二种定义,条采用的是上述第二种定义,条采用的是上述第二种定义,该条第该条第该条第该条第2 2 2 2款规定:款规定:款规定: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

27、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对于这个定义,对于这个定义,对于这个定义,对于这个定义,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n n首先,物权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首先,物权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首先,物权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首先,物权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n n其次,物权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其次,物权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其次,物权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其次,物权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n n最后,物权是一种能排除他人干涉、妨害的权利。最后,物权是一

28、种能排除他人干涉、妨害的权利。最后,物权是一种能排除他人干涉、妨害的权利。最后,物权是一种能排除他人干涉、妨害的权利。 n二、物权关系的本质二、物权关系的本质n n与物权的概念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是物权与物权的概念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是物权关系的本质。对此,民法学界存在三种不关系的本质。对此,民法学界存在三种不同的学说:同的学说:n n第一,对物关系说。第一,对物关系说。n n第二,对人关系说。第二,对人关系说。n n第三,折衷说。第三,折衷说。 n三、物权的特征三、物权的特征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与其他财产权物权是一种财产权,与其他财产权尤其尤其是债权是债权相比,物权具有如下几个特征:相比,物权具

29、有如下几个特征:n n(一)物权具有直接支配性(一)物权具有直接支配性n n(二)物权具有排他性(二)物权具有排他性n n(三)物权具有优先性(三)物权具有优先性n n(四)物权具有对世性(四)物权具有对世性n n(五)物权具有法定性(五)物权具有法定性n n(六)物权以特定的物为客体(六)物权以特定的物为客体n n(七)物权是静态财产权(七)物权是静态财产权n n(八)物权的效力一般没有地域性(八)物权的效力一般没有地域性 第二节第二节 物权的分类物权的分类在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在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自物权与他物权一、自物权与他物权 这是根据权利人是

30、对自有物享有物权还是对他人所这是根据权利人是对自有物享有物权还是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物权为标准所作的区分。自物权是权利人有物享有物权为标准所作的区分。自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自物权就是所有权,即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自物权就是所有权,即自物权的外延是唯一的。他物权是权利人根据法律自物权的外延是唯一的。他物权是权利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的外延包括所有权之外的一切物权类型。他物权的外延包括所有权之外的一切物权类型。自物权与他物权的支配范围也不同。自物权与他物权的支配范围也不同。他物权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用

31、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他物权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二、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二、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二、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二、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 这是以物权的客体为标准所作的区分。以动产这是以物权的客体为标准所作的区分。以动产为客体的物权,称为动产物权,如动产所有权、动为客体的物权,称为动产物权,如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和留置权等;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称为产质权和留置权等;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称为不动产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抵押权等;以权利为客体的,则称为权利物不动产抵押权

32、等;以权利为客体的,则称为权利物权,如权利抵押权和权利质权等。权,如权利抵押权和权利质权等。三、主物权与从物权三、主物权与从物权三、主物权与从物权三、主物权与从物权 这是以物权有无从属性为标准所作的区分。主这是以物权有无从属性为标准所作的区分。主物权是独立存在,不从属于其他权利的物权,如所物权是独立存在,不从属于其他权利的物权,如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从物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从物权是从属于其他权利并为所从属的权利服务的物权,权是从属于其他权利并为所从属的权利服务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优先权等。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优先权等。 四、登记物权与不

33、登记物权四、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 这是以物权变动是否须经登记为标准而作的区分。登记这是以物权变动是否须经登记为标准而作的区分。登记物权是其变动非经登记不生效力或不得对抗第三人的物权,物权是其变动非经登记不生效力或不得对抗第三人的物权,不动产物权都属登记物权。此外,在一些特殊动产上成立的不动产物权都属登记物权。此外,在一些特殊动产上成立的物权,如在航空器、船舶、车辆等之上成立的所有权或抵押物权,如在航空器、船舶、车辆等之上成立的所有权或抵押权亦属于登记物权。不登记物权是其变动只须交付而无须登权亦属于登记物权。不登记物权是其变动只须交付而无须登记的物权,一般动产物权属于不登记权。记的物权,一般动产

34、物权属于不登记权。五、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五、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这是以物权发生原因的不同为标准而作的区分。这是以物权发生原因的不同为标准而作的区分。六、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六、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这是以物权的存续有无期限为标准而作的区分。这是以物权的存续有无期限为标准而作的区分。七、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七、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这是以物权由何种法律规定为标准而作的区分。这是以物权由何种法律规定为标准而作的区分。八、本权与占有八、本权与占有 这是以是否有权利的实质内容为标准而作的区分。这是以是否有权利的实质内容为标准而作的区分。 第三节第三节 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n n一、

35、物的概念一、物的概念一、物的概念一、物的概念 民法上的物,是指能够满足民事主体的需要并民法上的物,是指能够满足民事主体的需要并民法上的物,是指能够满足民事主体的需要并民法上的物,是指能够满足民事主体的需要并且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的物体或自然力。且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的物体或自然力。且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的物体或自然力。且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的物体或自然力。n n二、物的基本属性二、物的基本属性二、物的基本属性二、物的基本属性 (一)客观物质性(一)客观物质性(一)客观物质性(一)客观物质性 (二)可支配性(二)可支配性(二)可支配性(二)可支配性 (三)可使用性(三)可使用性(三)可使用性(三

36、)可使用性 (四)存在于人体的外部(四)存在于人体的外部(四)存在于人体的外部(四)存在于人体的外部 三、物的分类三、物的分类 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物进行如下分类: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物进行如下分类:(一)动产与不动产(一)动产与不动产动产和不动产在法律上的差别主要有:动产和不动产在法律上的差别主要有:其一,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其一,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其二,可得设立的物权种类不同。其二,可得设立的物权种类不同。其三,流通性质和范围不同。其三,流通性质和范围不同。其四,在纠纷的管辖和准据法的适用上的不同。其四,在纠纷的管辖和准据法的适用上的不同。(二)流

37、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二)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三)特定物与种类物(三)特定物与种类物(四)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四)可分物与不可分物(五)消耗物与非消耗物(五)消耗物与非消耗物(六)有主物和无主物(六)有主物和无主物(七)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七)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八)主物与从物(八)主物与从物(九)原物与孳息(九)原物与孳息 四、特殊的物四、特殊的物 某些类型的物因其性质、作用的特殊性或因人某些类型的物因其性质、作用的特殊性或因人们观念上的特殊原因,在法律上具有特殊的意义们观念上的特殊原因,在法律上具有特殊的意义和地位。和地位。(一)货币(一)货币(二)有价证券(二)

38、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属于一种特殊的物,其特殊性表现在如有价证券属于一种特殊的物,其特殊性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下几个方面:1 1、代表一定的财产权利、代表一定的财产权利2 2、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离、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离3 3、有价证券的义务人是特定的、有价证券的义务人是特定的4 4、有价证券义务人负有无条件的证券即付单方义务、有价证券义务人负有无条件的证券即付单方义务(三)尸体(三)尸体 尸体也是一种特殊的物。尸体也是一种特殊的物。 第三章第三章 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 第一节第一节 物权效力概述物权效力概述 第二节第二节 物权的排他、优先与追及效力物权的排他、优先与

39、追及效力 第三节第三节 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 第一节第一节 物权效力概述物权效力概述 n n一、物权效力的概念一、物权效力的概念一、物权效力的概念一、物权效力的概念 自罗马法以来,为确保物权人能够直接支配标的物、享受自罗马法以来,为确保物权人能够直接支配标的物、享受自罗马法以来,为确保物权人能够直接支配标的物、享受自罗马法以来,为确保物权人能够直接支配标的物、享受物的利益的圆满状态不受侵害,大陆法系各国在其法律中物的利益的圆满状态不受侵害,大陆法系各国在其法律中物的利益的圆满状态不受侵害,大陆法系各国在其法律中物的利益的圆满状态不受侵害,大陆法系各国在其法律中均赋予了物权某些特定的保障力,即物

40、权的效力。均赋予了物权某些特定的保障力,即物权的效力。均赋予了物权某些特定的保障力,即物权的效力。均赋予了物权某些特定的保障力,即物权的效力。n n物权效力可以分为物权的一般效力和物权的特殊效力。物权效力可以分为物权的一般效力和物权的特殊效力。物权效力可以分为物权的一般效力和物权的特殊效力。物权效力可以分为物权的一般效力和物权的特殊效力。n n二、关于物权效力的学说争议二、关于物权效力的学说争议二、关于物权效力的学说争议二、关于物权效力的学说争议 关于物权的效力主要存在如下几种学说:关于物权的效力主要存在如下几种学说:关于物权的效力主要存在如下几种学说:关于物权的效力主要存在如下几种学说: (

41、 ( ( (一一一一) ) ) )一效力说一效力说一效力说一效力说 ( ( ( (二二二二) ) ) )二效力说二效力说二效力说二效力说 ( ( ( (三三三三) ) ) )三效力说三效力说三效力说三效力说 ( ( ( (四四四四) ) ) )四效力说四效力说四效力说四效力说第二节第二节 物权的排他、优先与追及效力物权的排他、优先与追及效力 n n一、物权的排他效力一、物权的排他效力n n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允许有两个或两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同时存在。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同时存在。n n物权的排他效力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物权的排

42、他效力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n n首先,在同一标的物上,已有所有权存在的,不得再成立首先,在同一标的物上,已有所有权存在的,不得再成立所有权。所有权。n n其次,同一标的物上不得有其他同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其次,同一标的物上不得有其他同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存在。权存在。n n最后,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所有权最强,同一标最后,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所有权最强,同一标的物上决不允许有多个所有权存在;其次是以占有为内容的物上决不允许有多个所有权存在;其次是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如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等,同一标的物上的他物权,如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等,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有多个以占有为内容的

43、他物权存在。不能有多个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存在。 n n二、物权的优先效力二、物权的优先效力( ( ( (一一一一) ) )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形: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形: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形: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形:n n一是债权以某特定物为给付之标的物,而该物上又有物权存在时,无一是债权以某特定物为给付之标的物,而该物上又有物权存在时,无一是债权以某特定物为给付之标的物,而该物上又有物权存在时,无一是债权以某特定物为给付之标的物,而该物上又有物权存在时,无论物权成立的先后,均优先于该债权。论物权成立的先后,均优先于该债权

44、。论物权成立的先后,均优先于该债权。论物权成立的先后,均优先于该债权。n n二是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二是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二是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二是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n n物权优先于债权作为一般原则也存有例外:物权优先于债权作为一般原则也存有例外:物权优先于债权作为一般原则也存有例外:物权优先于债权作为一般原则也存有例外:n n其一,买卖不破租赁。其一,买卖不破租赁。其一,买卖不破租赁。其一,买卖不破租赁。n n其二,基于社会公益或法政策的理由:法律规定某些特殊债权可优先其二,基于社会公益或法政策的理由:法律规定某些特殊债权可优先其二,基于社会公益或法政策的理由:法律规定某些特殊

45、债权可优先其二,基于社会公益或法政策的理由:法律规定某些特殊债权可优先于物权。于物权。于物权。于物权。( ( ( (二二二二) ) ) )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n n1 1 1 1不相容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不相容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不相容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不相容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n n2 2 2 2可相容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可相容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可相容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可相容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n n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作为一项原则,也存在例外: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作为一项原则,也存

46、在例外: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作为一项原则,也存在例外: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作为一项原则,也存在例外:n n(1)(1)(1)(1)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n n(2)(2)(2)(2)费用性担保物权优先于融资性担保物权费用性担保物权优先于融资性担保物权费用性担保物权优先于融资性担保物权费用性担保物权优先于融资性担保物权n n(3)(3)(3)(3)基于社会公益或法政策考虑,法律规定成立在后的某些物权优先基于社会公益或法政策考虑,法律规定成立在后的某些物权优先基于社会公益或法政策考虑,法律规定成立在后的某些物权优先基于社会公益或

47、法政策考虑,法律规定成立在后的某些物权优先于在先的物权于在先的物权于在先的物权于在先的物权 n n三、物权的追及效力三、物权的追及效力n n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物不论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于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的效力,也称于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的效力,也称追及权。追及权。n n应当注意的是,物权的追及效力并不是绝应当注意的是,物权的追及效力并不是绝对的,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对物权追及效力对的,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对物权追及效力的限制的限制。 第三节第三节 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n n一、物权请求权的概念一

48、、物权请求权的概念一、物权请求权的概念一、物权请求权的概念n n所谓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所谓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的危险时,物权人为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请求妨害害的危险时,物权人为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请求妨害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n n二、物权请求权的类型二、物权请求权的类型二、物权请求权的类型二、物权请求权的类型n n(一)返还原物请求权(一)返还原物请求权n n(二)排除妨害请求权(二)排除妨害请求权n n(三)消除危险请求权(三)消除危险请求权n n(四)恢复原状请求权(四)恢复原状请求权n n三、物权

49、请求权的性质三、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三、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三、物权请求权的性质n n首先,物权请求权是独立的请求权。首先,物权请求权是独立的请求权。n n其次,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权能。其次,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权能。 n n四、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四、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四、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四、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n n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虽然均为请求权,但二者却有明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虽然均为请求权,但二者却有明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虽然均为请求权,但二者却有明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虽然均为请求权,但二者却有明显的区别:显的区别:显的区别:显的区别:n n其一

50、,权利的基础不同。其一,权利的基础不同。其一,权利的基础不同。其一,权利的基础不同。n n其二,目的不同。其二,目的不同。其二,目的不同。其二,目的不同。n n其三,内容不同。其三,内容不同。其三,内容不同。其三,内容不同。n n其四,构成要件不同。其四,构成要件不同。其四,构成要件不同。其四,构成要件不同。n n其五,效力不同。其五,效力不同。其五,效力不同。其五,效力不同。n n其六,诉讼时效。其六,诉讼时效。其六,诉讼时效。其六,诉讼时效。n n五、物权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五、物权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五、物权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五、物权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n n物权请求权

51、与其他请求权可能发生竞合,包括如下情形:物权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可能发生竞合,包括如下情形:物权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可能发生竞合,包括如下情形:物权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可能发生竞合,包括如下情形:n n其一,物权请求权与合同债权请求权的竞合。其一,物权请求权与合同债权请求权的竞合。其一,物权请求权与合同债权请求权的竞合。其一,物权请求权与合同债权请求权的竞合。n n其二,物权请求权与因侵权行为而生的请求权的竞合。其二,物权请求权与因侵权行为而生的请求权的竞合。其二,物权请求权与因侵权行为而生的请求权的竞合。其二,物权请求权与因侵权行为而生的请求权的竞合。n n其三,物权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能否

52、竞合,存在其三,物权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能否竞合,存在其三,物权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能否竞合,存在其三,物权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能否竞合,存在争议。争议。争议。争议。 第四章第四章 物权变动物权变动 第一节第一节 物权变动概述物权变动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第三节第三节 基于法律行为以外原因的物权变动基于法律行为以外原因的物权变动 第四节第四节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第一节第一节 物权变动概述物权变动概述 n n一、物权变动的概念一、物权变动的概念一、物权变动的概念一、物权变动的概念n n 可以从两个角度描述物权变动:就

53、物权自身而言,物可以从两个角度描述物权变动:就物权自身而言,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与消灭;就物权主体而言,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与消灭;就物权主体而言,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取得、丧失与变更,可简称为物权的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取得、丧失与变更,可简称为物权的得丧变更。得丧变更。n n二、物权的发生二、物权的发生二、物权的发生二、物权的发生n n 物权的发生,从物权主体的角度看,即物权的取得。物权的发生,从物权主体的角度看,即物权的取得。在民法学理上,通常把物权的取得划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在民法学理上,通常把物权的取得划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取得。n n( (一一) )物权的原始取得物权的原

54、始取得n n物权的原始取得,又称为物权的固有取得或物权的绝对发物权的原始取得,又称为物权的固有取得或物权的绝对发生,是指不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依据而取得物权。生,是指不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依据而取得物权。n n(二)物权的继受取得(二)物权的继受取得n n物权的继受取得,又称为物权的传来取得或物权的相对发物权的继受取得,又称为物权的传来取得或物权的相对发生,是指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依据而取得物权。生,是指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依据而取得物权。 n n三、物权的变更三、物权的变更三、物权的变更三、物权的变更n n四、物权的消灭四、物权的消灭四、物权的消灭四、物权的消灭(一)混同(一)混同(二)抛弃(二)抛

55、弃n n五、物权变动的原因五、物权变动的原因五、物权变动的原因五、物权变动的原因 归结起来,物权变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类:一归结起来,物权变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类:一是法律行为,即依当事人的意思使物权变动;二是法律行为,即依当事人的意思使物权变动;二是事实行为和事件,如先占、加工、附合等;三是事实行为和事件,如先占、加工、附合等;三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如留置权、优先权、法定抵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如留置权、优先权、法定抵押权等的取得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四是公法押权等的取得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四是公法上的原因,如征收、没收等。在这四类原因中,上的原因,如征收、没收等。在这四类原因中,法律行为是物权

56、变动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法律行为是物权变动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第二节第二节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n n一、物权变动的规范模式一、物权变动的规范模式一、物权变动的规范模式一、物权变动的规范模式 n n通说认为,从比较法的视角看,物权变动有三种规范模式:意思主义、通说认为,从比较法的视角看,物权变动有三种规范模式:意思主义、通说认为,从比较法的视角看,物权变动有三种规范模式:意思主义、通说认为,从比较法的视角看,物权变动有三种规范模式:意思主义、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形式主义。n n(

57、 ( ( (一一一一) ) ) )意思主义意思主义意思主义意思主义n n意思主义,也称债权意思主义,是指物权变动只需当事人作出买卖、意思主义,也称债权意思主义,是指物权变动只需当事人作出买卖、意思主义,也称债权意思主义,是指物权变动只需当事人作出买卖、意思主义,也称债权意思主义,是指物权变动只需当事人作出买卖、赠与等意思表示即可生效,动产的交付、不动产的登记不是物权变动赠与等意思表示即可生效,动产的交付、不动产的登记不是物权变动赠与等意思表示即可生效,动产的交付、不动产的登记不是物权变动赠与等意思表示即可生效,动产的交付、不动产的登记不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因其为法国首先采用,故又称法国主义。

58、的生效要件。因其为法国首先采用,故又称法国主义。的生效要件。因其为法国首先采用,故又称法国主义。的生效要件。因其为法国首先采用,故又称法国主义。n n( ( ( (二二二二) ) ) )债权形式主义债权形式主义债权形式主义债权形式主义 n n债权形式主义,是指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除有债权的合意之外,债权形式主义,是指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除有债权的合意之外,债权形式主义,是指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除有债权的合意之外,债权形式主义,是指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除有债权的合意之外,还必须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才可生效。奥地利民法首先采用还必须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才可生效。奥地利民

59、法首先采用还必须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才可生效。奥地利民法首先采用还必须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才可生效。奥地利民法首先采用此种立法例,所以又称奥地利主义。此种立法例,所以又称奥地利主义。此种立法例,所以又称奥地利主义。此种立法例,所以又称奥地利主义。n n( ( ( (三三三三) ) ) )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形式主义n n物权形式主义,是指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在债权行为之外,还须物权形式主义,是指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在债权行为之外,还须物权形式主义,是指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在债权行为之外,还须物权形式主义,是指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在债权行为之外,还须另有物

60、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并且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才能发另有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并且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才能发另有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并且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才能发另有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并且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由于德国民法首先采用,所以又称德国主义。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由于德国民法首先采用,所以又称德国主义。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由于德国民法首先采用,所以又称德国主义。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由于德国民法首先采用,所以又称德国主义。 n n二、关于物权行为理论二、关于物权行为理论二、关于物权行为理论二、关于物权行为理论n n ( (一一) )物权行

61、为理论的缘起物权行为理论的缘起n n物权行为理论由物权行为理论由1919世纪德国著名法学家弗里德里世纪德国著名法学家弗里德里希希卡尔卡尔冯冯萨维尼所创。萨维尼所创。n n(二)关于物权行为的学术争论(二)关于物权行为的学术争论n n物权行为理论问世之后,逐渐引起民法学界的争物权行为理论问世之后,逐渐引起民法学界的争议。议。n n(三)物权行为理论的修正(三)物权行为理论的修正n n对此,主要有以下三种学说:对此,主要有以下三种学说:n n1 1、条件关联说、条件关联说n n2 2、共同瑕疵说、共同瑕疵说n n3 3、法律行为整体说、法律行为整体说n n三、物权变动规范模式分析框架的改进三、物权

62、变动规范模式分析框架的改进三、物权变动规范模式分析框架的改进三、物权变动规范模式分析框架的改进n n(一)物权行为理论的立法取舍(一)物权行为理论的立法取舍(一)物权行为理论的立法取舍(一)物权行为理论的立法取舍n n(二)公示在物权变动中的法律效力(二)公示在物权变动中的法律效力(二)公示在物权变动中的法律效力(二)公示在物权变动中的法律效力n n1 1 1 1、公示生效要件主义、公示生效要件主义、公示生效要件主义、公示生效要件主义n n2 2 2 2、公示对抗要件主义、公示对抗要件主义、公示对抗要件主义、公示对抗要件主义n n3 3 3 3、折衷主义、折衷主义、折衷主义、折衷主义n n四、

63、我国民法关于物权变动的规范模式四、我国民法关于物权变动的规范模式四、我国民法关于物权变动的规范模式四、我国民法关于物权变动的规范模式n n(一)物权法制定之前的规范模式(一)物权法制定之前的规范模式(一)物权法制定之前的规范模式(一)物权法制定之前的规范模式n n(二)物权法中的规范模式(二)物权法中的规范模式(二)物权法中的规范模式(二)物权法中的规范模式n n物权法对于物权行为的取舍采用否定说,对物权法对于物权行为的取舍采用否定说,对物权法对于物权行为的取舍采用否定说,对物权法对于物权行为的取舍采用否定说,对于公示在物权变动中的法律效力采用折衷说。于公示在物权变动中的法律效力采用折衷说。于

64、公示在物权变动中的法律效力采用折衷说。于公示在物权变动中的法律效力采用折衷说。n n首先,没有任何条文规定独立的物权行为。首先,没有任何条文规定独立的物权行为。首先,没有任何条文规定独立的物权行为。首先,没有任何条文规定独立的物权行为。第三节第三节 基于法律行为以外原因的物权变动基于法律行为以外原因的物权变动 n n 物权变动的原因除了法律行为以外,物权变动的原因除了法律行为以外,还包括事实行为(如建造房屋、先占)、还包括事实行为(如建造房屋、先占)、事件(如混合)、法律的直接规定、法院事件(如混合)、法律的直接规定、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以及某些公法上的原因判决、强制执行、以及某些公法上的原因

65、等。基于这些原因发生的物权变动在生效等。基于这些原因发生的物权变动在生效要件上有一些特殊性。要件上有一些特殊性。 第四节第四节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n n一、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一、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一、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一、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n n动产物权变动一般以交付(移转占有)作为公示方法、某动产物权变动一般以交付(移转占有)作为公示方法、某动产物权变动一般以交付(移转占有)作为公示方法、某动产物权变动一般以交付(移转占有)作为公示方法、某些特殊的动产也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如交通工具物权变些特殊的动产也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如交通工具物权变些特殊的动产也以登

66、记作为公示方法,如交通工具物权变些特殊的动产也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如交通工具物权变动、动产抵押。动、动产抵押。动、动产抵押。动、动产抵押。n n交付的方式包括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交付的方式包括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交付的方式包括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交付的方式包括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n n(一)现实交付(一)现实交付(一)现实交付(一)现实交付n n(二)观念交付(二)观念交付(二)观念交付(二)观念交付n n1 1 1 1、简易交付、简易交付、简易交付、简易交付n n2 2 2 2、占有改定、占有改定、占有改定、占有改定n n3 3 3 3、指示交付、指示交付、指示交付、指示交付n n4 4 4

67、 4、拟制交付、拟制交付、拟制交付、拟制交付n n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之所以如此,主要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之所以如此,主要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之所以如此,主要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在于:原因在于:原因在于:原因在于:(1)(1)(1)(1)登记可以最准确地表征物权状况,透明度高、公登记可以最准确地表征物权状况,透明度高、公登记可以最准确地表征物权状况,透明度高、公登记可以最准确地表征物权状况,透明度高、公信力

68、强。信力强。信力强。信力强。(2)(2)(2)(2)不动产具有稀缺性且价值高,经常受多重支配,所不动产具有稀缺性且价值高,经常受多重支配,所不动产具有稀缺性且价值高,经常受多重支配,所不动产具有稀缺性且价值高,经常受多重支配,所有权、利用权、价值权有权、利用权、价值权有权、利用权、价值权有权、利用权、价值权( ( (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 ) ) )经常分属于若干个人,仅凭经常分属于若干个人,仅凭经常分属于若干个人,仅凭经常分属于若干个人,仅凭占有不足以表征全部权利,必须借助于登记。占有不足以表征全部权利,必须借助于登记。占有不足以表征全部权利,必须借助于登记。占有不足以表征全

69、部权利,必须借助于登记。(3)(3)(3)(3)不动产的位置不动产的位置不动产的位置不动产的位置固定、具有很强的特定性,具备进行登记的条件;动产位置不固定、具有很强的特定性,具备进行登记的条件;动产位置不固定、具有很强的特定性,具备进行登记的条件;动产位置不固定、具有很强的特定性,具备进行登记的条件;动产位置不固定,数量众多且不容易辨别,登记难度太大而且登记达不到固定,数量众多且不容易辨别,登记难度太大而且登记达不到固定,数量众多且不容易辨别,登记难度太大而且登记达不到固定,数量众多且不容易辨别,登记难度太大而且登记达不到公示目的,一般人在转让动产时都不会去办理登记。(公示目的,一般人在转让动

70、产时都不会去办理登记。(公示目的,一般人在转让动产时都不会去办理登记。(公示目的,一般人在转让动产时都不会去办理登记。(4 4 4 4)不动)不动)不动)不动产登记也便于国家进行管理,比如征税、土地利用与房屋建造产登记也便于国家进行管理,比如征税、土地利用与房屋建造产登记也便于国家进行管理,比如征税、土地利用与房屋建造产登记也便于国家进行管理,比如征税、土地利用与房屋建造行为的调控与管理等。行为的调控与管理等。行为的调控与管理等。行为的调控与管理等。n n(一)不动产的登记机关(一)不动产的登记机关(一)不动产的登记机关(一)不动产的登记机关n n(二)登记的基本程序(二)登记的基本程序(二)

71、登记的基本程序(二)登记的基本程序 一般分为四个步骤:申请、受理、审查、登记发证。一般分为四个步骤:申请、受理、审查、登记发证。一般分为四个步骤:申请、受理、审查、登记发证。一般分为四个步骤:申请、受理、审查、登记发证。n n(三)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的关系(三)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的关系(三)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的关系(三)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的关系n n(四)更正登记(四)更正登记(四)更正登记(四)更正登记n n(五)异议登记(五)异议登记(五)异议登记(五)异议登记n n(六)预告登记(六)预告登记(六)预告登记(六)预告登记n n(七)登记损害赔偿责任(七)登记损害赔偿责任(

72、七)登记损害赔偿责任(七)登记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第五章 所有权概述所有权概述 第一节第一节 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第二节 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的内容 第三节第三节 所有权的限制所有权的限制第四节第四节 所有权的取得所有权的取得 第一节第一节 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n n一、所有权的概念一、所有权的概念一、所有权的概念一、所有权的概念 n n所有权是对特定物进行永久、全面支配的物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第所有权是对特定物进行永久、全面支配的物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第所有权是对特定物进行永久、全面支配的物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第所有权是对特定物进行永久、全面支配的物权。根据我

73、国物权法第39393939条条条条的规定,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的规定,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的规定,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的规定,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最古老的物权。甚至可以说是最古老的私权。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最古老的物权。甚至可以说是最古老的私权。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最古老的物权。甚至可以说是最古老的私权。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最古老的物权。甚至可以说是最古老的私权。n n二、所有权的特征二、所有

74、权的特征二、所有权的特征二、所有权的特征n n所有权具有如下特征:所有权具有如下特征:所有权具有如下特征:所有权具有如下特征:n n( ( ( (一一一一) ) ) )全面支配性全面支配性全面支配性全面支配性n n( ( ( (二二二二) ) ) )整体性整体性整体性整体性n n所有权是整体性的物权,表现在:所有权是整体性的物权,表现在:所有权是整体性的物权,表现在:所有权是整体性的物权,表现在:n n首先,从内容上看,其整体性是指,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首先,从内容上看,其整体性是指,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首先,从内容上看,其整体性是指,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和处

75、分四首先,从内容上看,其整体性是指,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的简单的量的集合,而是表现为对标的物的浑然一体的权利。项权能的简单的量的集合,而是表现为对标的物的浑然一体的权利。项权能的简单的量的集合,而是表现为对标的物的浑然一体的权利。项权能的简单的量的集合,而是表现为对标的物的浑然一体的权利。n n其次,从性质上看,其整体性决定了所有权本身不得在时间或空间上加以分其次,从性质上看,其整体性决定了所有权本身不得在时间或空间上加以分其次,从性质上看,其整体性决定了所有权本身不得在时间或空间上加以分其次,从性质上看,其整体性决定了所有权本身不得在时间或空间上加以分离。离。离。离。n

76、n( ( ( (三三三三) ) ) )弹力性弹力性弹力性弹力性n n所有权是具有弹力性的物权,此即所有权的伸缩性、回归性或扩张性。所谓所有权是具有弹力性的物权,此即所有权的伸缩性、回归性或扩张性。所谓所有权是具有弹力性的物权,此即所有权的伸缩性、回归性或扩张性。所谓所有权是具有弹力性的物权,此即所有权的伸缩性、回归性或扩张性。所谓弹力性是指,于所有权人设定他物权之际,其行使受到限制,而于他物权消弹力性是指,于所有权人设定他物权之际,其行使受到限制,而于他物权消弹力性是指,于所有权人设定他物权之际,其行使受到限制,而于他物权消弹力性是指,于所有权人设定他物权之际,其行使受到限制,而于他物权消灭时

77、,所有权恢复其圆满支配状态而言的。灭时,所有权恢复其圆满支配状态而言的。灭时,所有权恢复其圆满支配状态而言的。灭时,所有权恢复其圆满支配状态而言的。n n( ( ( (四四四四) ) ) )永久性永久性永久性永久性n n所有权是永久支配标的物的物权。所有权是永久支配标的物的物权。所有权是永久支配标的物的物权。所有权是永久支配标的物的物权。 第二节第二节 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的内容 n n一、占有权能一、占有权能一、占有权能一、占有权能 n n占有权能是指所有权人对标的物实际掌握、控制的权能。占有权能是指所有权人对标的物实际掌握、控制的权能。n n二、使用权能二、使用权能二、使用权能二、使用权能n

78、 n使用权能,是指不毁损物体或变更其性质,而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使用权能,是指不毁损物体或变更其性质,而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或生活需要的权能。以利用,以满足生产或生活需要的权能。n n三、收益权能三、收益权能三、收益权能三、收益权能 n n收益权能,是指依法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收益权能,是指依法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n n四、处分权能四、处分权能四、处分权能四、处分权能n n处分权能,是指依法对标的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其命运的权能。处处分权能,是指依法对标的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其命运的权能。处分权能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否享有处分自由标志

79、着所有权是否完分权能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否享有处分自由标志着所有权是否完备。备。n n五、所有权的消极权能五、所有权的消极权能五、所有权的消极权能五、所有权的消极权能n n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是指在所有权遭受妨害、侵夺时所有权人享有的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是指在所有权遭受妨害、侵夺时所有权人享有的权能,即基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权能,即基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 第三节第三节 所有权的限制所有权的限制 n n一、对所有权进行限制的理由一、对所有权进行限制的理由一、对所有权进行限制的理由一、对所有权进行限制的理由n n在文明社会中,任何权利都有其界限,任何自由在文明社会中,任何权利都有其界限,任何自由

80、都是法律之下的自由。一方面,文明社会除了需都是法律之下的自由。一方面,文明社会除了需要自由以外,还需要秩序,为了维持社会的基本要自由以外,还需要秩序,为了维持社会的基本秩序,需要对所有权加以一定的限制,此为公法秩序,需要对所有权加以一定的限制,此为公法对所有权的限制。另一方面,文明社会不仅要保对所有权的限制。另一方面,文明社会不仅要保护一个人的自由,而是要保护所有的人的自由,护一个人的自由,而是要保护所有的人的自由,为了协调各个人的自由的冲突,需要对每个人的为了协调各个人的自由的冲突,需要对每个人的所有权加以一定的限制,此为私法本身对所有权所有权加以一定的限制,此为私法本身对所有权的限制。的限

81、制。 n n二、公法对所有权的限制二、公法对所有权的限制二、公法对所有权的限制二、公法对所有权的限制n n 公法对所有权的限制,就目的而言,均为保公法对所有权的限制,就目的而言,均为保护社会和国家的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护社会和国家的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制:面的限制:n n( (一一) )国家对私人或集体财产的征收征用国家对私人或集体财产的征收征用n n( (二二) )城市规划法与土地规划法对土地利用的限制城市规划法与土地规划法对土地利用的限制n n( (三三) )基于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对不动产所有权的基于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限制n n( (四四) )所有

82、权人不得利用标的物实施违法活动所有权人不得利用标的物实施违法活动 n n三、私法对所有权的限制三、私法对所有权的限制n n 私法上对所有权的限制,主要以保障其他个人利益为目的,其途径有以下五个:n n(一)权利不得滥用原则n n(二)诚实信用原则n n(三)私力救济行为n n(四)定限物权或债权的限制n n(五)相邻关系第四节第四节 所有权的取得所有权的取得 n n一、拾得遗失物一、拾得遗失物一、拾得遗失物一、拾得遗失物n n(一)拾得遗失物的含义(一)拾得遗失物的含义n n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并予以占有的事实行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并予以占有的事实行为。为。n n(二)

83、拾得遗失物的构成要件(二)拾得遗失物的构成要件n n1 1、须为遗失物、须为遗失物n n2 2、须有拾得行为、须有拾得行为n n(三)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果(三)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果n n1 1、拾得人的义务、拾得人的义务n n2 2、拾得人的责任、拾得人的责任n n3 3、拾得人的权利、拾得人的权利n n4 4、遗失物的归属、遗失物的归属n n二、发现埋藏物二、发现埋藏物n n(一)发现埋藏物的含义与性质(一)发现埋藏物的含义与性质(一)发现埋藏物的含义与性质(一)发现埋藏物的含义与性质n n发现埋藏物,是指发现埋藏于他物之中的,其所有权的归属不发现埋藏物,是指发现埋藏于他物之中的,其所有权的

84、归属不发现埋藏物,是指发现埋藏于他物之中的,其所有权的归属不发现埋藏物,是指发现埋藏于他物之中的,其所有权的归属不明的动产并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明的动产并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明的动产并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明的动产并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n n(二)发现埋藏物的构成要件(二)发现埋藏物的构成要件(二)发现埋藏物的构成要件(二)发现埋藏物的构成要件n n发现埋藏物作为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原因之一,其构成须符合以发现埋藏物作为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原因之一,其构成须符合以发现埋藏物作为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原因之一,其构成须符合以发现埋藏物作为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原因之一,其构成须符合以下要件:下要件:下要件:下要件:n

85、 n1 1 1 1、须为埋藏物、须为埋藏物、须为埋藏物、须为埋藏物n n2 2 2 2、须经发现并加以占有、须经发现并加以占有、须经发现并加以占有、须经发现并加以占有n n(三)发现人的权利和义务(三)发现人的权利和义务(三)发现人的权利和义务(三)发现人的权利和义务n n( ( ( (四四四四) ) ) )埋藏物发现的法律效果埋藏物发现的法律效果埋藏物发现的法律效果埋藏物发现的法律效果n n 我国物权法第我国物权法第我国物权法第我国物权法第114114114114条只规定发现埋藏物参照拾得遗失物条只规定发现埋藏物参照拾得遗失物条只规定发现埋藏物参照拾得遗失物条只规定发现埋藏物参照拾得遗失物的

86、有关规定。民法通则第的有关规定。民法通则第的有关规定。民法通则第的有关规定。民法通则第79797979条第条第条第条第1 1 1 1款规定:款规定:款规定:款规定:“所有人不明的所有人不明的所有人不明的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个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个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个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由此可知,发现埋藏物将会发由此可知,发现埋藏物将会发由此可知,发

87、现埋藏物将会发由此可知,发现埋藏物将会发生如下法律效果:首先,埋藏物因所有权人不明,所以归属于生如下法律效果:首先,埋藏物因所有权人不明,所以归属于生如下法律效果:首先,埋藏物因所有权人不明,所以归属于生如下法律效果:首先,埋藏物因所有权人不明,所以归属于国家所有;其次,发现人有义务及时地将埋藏物上交给有关部国家所有;其次,发现人有义务及时地将埋藏物上交给有关部国家所有;其次,发现人有义务及时地将埋藏物上交给有关部国家所有;其次,发现人有义务及时地将埋藏物上交给有关部门;再次,发现人在上交之前应当妥善保管埋藏物;最后,有门;再次,发现人在上交之前应当妥善保管埋藏物;最后,有门;再次,发现人在上

88、交之前应当妥善保管埋藏物;最后,有门;再次,发现人在上交之前应当妥善保管埋藏物;最后,有关部门应当偿还发现人支出的必要费用,将视情况给予表扬或关部门应当偿还发现人支出的必要费用,将视情况给予表扬或关部门应当偿还发现人支出的必要费用,将视情况给予表扬或关部门应当偿还发现人支出的必要费用,将视情况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者物质奖励。者物质奖励。者物质奖励。 n n三、添附三、添附n n( (一一) )添附的概念添附的概念n n所谓添附,是指不同所有权人的物被结合、混合在一起成为一个新物所谓添附,是指不同所有权人的物被结合、混合在一起成为一个新物或利用别人的物加工成为新物的事实状态,包括附合、混合和加

89、工。或利用别人的物加工成为新物的事实状态,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n n( (二二) )附合附合n n所谓附合,是指不同所有权人的物紧密结合在一起而成为一个新物的所谓附合,是指不同所有权人的物紧密结合在一起而成为一个新物的情形。情形。n n1 1动产与不动产附合动产与不动产附合n n(1)(1)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的构成要件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的构成要件 n n动产与不动产附合须具备如下构成要件:动产与不动产附合须具备如下构成要件:n n其一,须动产与不动产相结合。其一,须动产与不动产相结合。n n其二,须动产成为不动产的成分。其二,须动产成为不动产的成分。n n其三,动产与不动产须分属不同的人所有。其

90、三,动产与不动产须分属不同的人所有。n n(2)(2)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的法律效果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的法律效果 n n动产附合于不动产后,发生如下法律效果:动产附合于不动产后,发生如下法律效果:n n一是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一是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n n二是动产所有权因而消灭,该动产上的一切负担,随之消灭。二是动产所有权因而消灭,该动产上的一切负担,随之消灭。n n三是动产的所有权人可根据情况获得补偿。三是动产的所有权人可根据情况获得补偿。n n四是不动产所有权人如果认为动产的客观价值不符合其主观价值。四是不动产所有权人如果认为动产的客观价值不符合其主观价值。n n2 2动

91、产与动产的附合动产与动产的附合n n动产附合于动产后,发生如下物权效果:动产附合于动产后,发生如下物权效果:n n 其一,附合的动产如有主从物之分时,由主物的所有其一,附合的动产如有主从物之分时,由主物的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何为主物,何为从物,应根据权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何为主物,何为从物,应根据物的价值、效用、性质等判断。物的价值、效用、性质等判断。n n 其二,附合的动产无主从物之分时,双方当事人按动其二,附合的动产无主从物之分时,双方当事人按动产的价值共有此合成物。产的价值共有此合成物。n n其三,主物所有权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时,因其所有权其三,主物所有权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

92、时,因其所有权并未消灭,故主物上第三人的权利仍旧存续,并及于合成并未消灭,故主物上第三人的权利仍旧存续,并及于合成物的全部;从物的原所有权消灭,其上原存在的权利也消物的全部;从物的原所有权消灭,其上原存在的权利也消灭,但如系担保物权,则基于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其灭,但如系担保物权,则基于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其权利可存在于从物所有人所得的受偿金上;动产所有人如权利可存在于从物所有人所得的受偿金上;动产所有人如共有该合成物,原动产所有权均消灭,但存在其上的担保共有该合成物,原动产所有权均消灭,但存在其上的担保物权,则移存在该合成物的应有部分上。债权效果与动产物权,则移存在该合成物的应有部分上。

93、债权效果与动产和不动产的附合类似。和不动产的附合类似。n n( (三三) )混合混合n n( (四四) )加工加工 n n四、善意取得四、善意取得n n( ( ( (一一一一) ) ) )善意取得的概念与立法理由善意取得的概念与立法理由善意取得的概念与立法理由善意取得的概念与立法理由n n1 1 1 1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的概念n n所谓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让与人无权处分他人之物,并且所谓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让与人无权处分他人之物,并且所谓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让与人无权处分他人之物,并且所谓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让与人无权处分他人之物

94、,并且已经将该物交付给受让人或者已经办理物权变动登记,如果受让人是已经将该物交付给受让人或者已经办理物权变动登记,如果受让人是已经将该物交付给受让人或者已经办理物权变动登记,如果受让人是已经将该物交付给受让人或者已经办理物权变动登记,如果受让人是善意的,即可取得该物的物权。善意的,即可取得该物的物权。善意的,即可取得该物的物权。善意的,即可取得该物的物权。 n n2 2 2 2善意取得的立法理由善意取得的立法理由善意取得的立法理由善意取得的立法理由n n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理由主要包括: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理由主要包括: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理由主要包括: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理由主要包括:n n其一,善

95、意取得制度是公示公信力在逻辑上的当然结果。其一,善意取得制度是公示公信力在逻辑上的当然结果。其一,善意取得制度是公示公信力在逻辑上的当然结果。其一,善意取得制度是公示公信力在逻辑上的当然结果。n n其二,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其二,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其二,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其二,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n n其三,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维护市场信用,促进市场交易。其三,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维护市场信用,促进市场交易。其三,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维护市场信用,促进市场交易。其三,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维护市场信用,促进市场交易。n n其四,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维护经

96、济秩序。其四,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维护经济秩序。其四,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维护经济秩序。其四,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维护经济秩序。n n(二)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二)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二)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二)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n n1 1 1 1、标的物须为动产、标的物须为动产、标的物须为动产、标的物须为动产 n n2 2 2 2、让与人是动产的占有要、让与人是动产的占有要、让与人是动产的占有要、让与人是动产的占有要n n3 3 3 3、让与人对动产没有处分权、让与人对动产没有处分权、让与人对动产没有处分权、让与人对动产没有处分权n n4 4 4 4、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成立了一项

97、以特权变动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成立了一项以特权变动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成立了一项以特权变动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成立了一项以特权变动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为为为n n5 5 5 5、该民事法律行为是有偿的且对价合理、该民事法律行为是有偿的且对价合理、该民事法律行为是有偿的且对价合理、该民事法律行为是有偿的且对价合理n n6 6 6 6、受让人已经取得动产的占有、受让人已经取得动产的占有、受让人已经取得动产的占有、受让人已经取得动产的占有n n7 7 7 7、受让人必须是善意的、受让人必须是善意的、受让人必须是善意的、受让人必须是善意的 n n(

98、三)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三)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三)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三)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n n1 1 1 1、标的物为不动产、标的物为不动产、标的物为不动产、标的物为不动产n n2 2 2 2、让与人被登记为不动产的所有权人、让与人被登记为不动产的所有权人、让与人被登记为不动产的所有权人、让与人被登记为不动产的所有权人n n3 3 3 3、让与人对不动产没有处分权、让与人对不动产没有处分权、让与人对不动产没有处分权、让与人对不动产没有处分权n n4 4 4 4、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成立了一项以物权变动为目的的民事法、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成立了一项以物权变动为目的的民事

99、法、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成立了一项以物权变动为目的的民事法、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成立了一项以物权变动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律行为律行为律行为n n5 5 5 5、该民事法律行为是有偿的且对价合理、该民事法律行为是有偿的且对价合理、该民事法律行为是有偿的且对价合理、该民事法律行为是有偿的且对价合理n n6 6 6 6、受让人已经被登记为不动产物权人、受让人已经被登记为不动产物权人、受让人已经被登记为不动产物权人、受让人已经被登记为不动产物权人n n7 7 7 7、受让人必须是善意的、受让人必须是善意的、受让人必须是善意的、受让人必须是善意的n n(四)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四)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四)善

100、意取得的法律效果(四)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n n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包括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两个方面。第一,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包括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两个方面。第一,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包括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两个方面。第一,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包括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两个方面。第一,在物权关系方面,一旦构成善意取得,受让人即成为标的物的在物权关系方面,一旦构成善意取得,受让人即成为标的物的在物权关系方面,一旦构成善意取得,受让人即成为标的物的在物权关系方面,一旦构成善意取得,受让人即成为标的物的所有人,同时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第二,在债权关系方面所有人,同时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第二,在债权关系方面所有人

101、,同时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第二,在债权关系方面所有人,同时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第二,在债权关系方面善意取得将会引发一定的债权关系。善意取得将会引发一定的债权关系。善意取得将会引发一定的债权关系。善意取得将会引发一定的债权关系。n n(五)善意取得的性质(五)善意取得的性质(五)善意取得的性质(五)善意取得的性质n n关于善意取得的性质,主要有三种学说:关于善意取得的性质,主要有三种学说:关于善意取得的性质,主要有三种学说:关于善意取得的性质,主要有三种学说:n n其一,原始取得说。其一,原始取得说。其一,原始取得说。其一,原始取得说。n n其二,继受取得说。其二,继受取得说。其二,继受取得

102、说。其二,继受取得说。n n其三,原始取得或继受取得无意义说。其三,原始取得或继受取得无意义说。其三,原始取得或继受取得无意义说。其三,原始取得或继受取得无意义说。 第六章第六章 不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 第一节第一节 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 第二节第二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三节第三节 不动产相邻关系不动产相邻关系 第一节第一节 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n n一、土地所有权的概念一、土地所有权的概念一、土地所有权的概念一、土地所有权的概念n n土地所有权,即对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土地所有权,即对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土地所有权,即对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

103、益和处分的土地所有权,即对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权利。权利。权利。n n土地所有权是一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土地所有权是一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土地所有权是一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土地所有权是一国经济制度的基础。n n我国土地所有权按照权利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家土地所我国土地所有权按照权利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家土地所我国土地所有权按照权利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家土地所我国土地所有权按照权利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这也是我国土地所有权的基本分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这也是我国土地所有权的基本分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这也是我国土地所有权的基本分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这也

104、是我国土地所有权的基本分类。类。类。类。 n n二、国家土地所有权二、国家土地所有权二、国家土地所有权二、国家土地所有权n n( ( ( (一一一一) ) )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n n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此时,国家具备双重身份,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此时,国家具备双重身份,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此时,国家具备双重身份,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此时,国家具备双重身份,一方面是作为民事权利的所有权的主体,另一方面是公权一方面是作为民事权利的所有权的主体,另一方面是公权一方面是作为民事权利的所有权的主体,另一方面

105、是公权一方面是作为民事权利的所有权的主体,另一方面是公权力的主体。力的主体。力的主体。力的主体。n n( ( ( (二二二二) ) )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n n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即国家所有的土地。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即国家所有的土地。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即国家所有的土地。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即国家所有的土地。 n n三、集体土地所有权三、集体土地所有权n n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民集体在法律规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民集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自己所有的土地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自己所有的土地的权利。的权

106、利。n n( (一一)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n n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即一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即一定区域内的农民按照一定的建制组织起来的统一体,区域内的农民按照一定的建制组织起来的统一体,包括村包括村( (行政村行政村) )农民集体、村内各农民集体以及农民集体、村内各农民集体以及乡镇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n n( (二二)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 n n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是依法确定给集体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是依法确定给集体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包括集体所有的耕地、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包括集体所有的耕地、山岭、滩涂

107、、草原、荒地、森林、宅基地以及其山岭、滩涂、草原、荒地、森林、宅基地以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他集体建设用地。 第二节第二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n n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n n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通说认为是指由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的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通说认为是指由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以及基于建筑物的管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以及基于建筑物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等共同事务而产生的成员权三要素构成的统一体。理、维护和修缮等共同事务而产生的成员

108、权三要素构成的统一体。n n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n n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如下几个特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如下几个特征:n n( (一一) )复合性复合性n n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权( (对专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 )、共有、共有权权( (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 )以及成员权以及成员权( (对共有部分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共同管理的权利) )等三个要素构成的特别所有权;而一般不动产所有等三个要素构成的特别所有

109、权;而一般不动产所有权的构成则是单一的,是权利主体对某一不动产享有排他性的占有、权的构成则是单一的,是权利主体对某一不动产享有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n n( (二二) )专有权的主导性专有权的主导性n n 在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个要素中,专有权居于主导地位,在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个要素中,专有权居于主导地位,是共有权及成员权的前提与基础。是共有权及成员权的前提与基础。n n( (三三) )一体处分性一体处分性( (四四) )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 n n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类型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类型n n( (一一) )纵

110、向分割式区分所有权纵向分割式区分所有权n n 纵向分割式区分所有权,也称纵切式区分所有权,指纵向分割式区分所有权,也称纵切式区分所有权,指的是对二栋建筑物进行纵向分割,并分别由两个或两个以的是对二栋建筑物进行纵向分割,并分别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如连体别墅。此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上的人所有,如连体别墅。此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较少,因此其法律关系也较为简单。部分较少,因此其法律关系也较为简单。n n( (二二) )横向分割式区分所有权横向分割式区分所有权n n 横向分割式区分所有权,也称横切式区分所有权,是横向分割式区分所有权,也称横切式区分所有权,是指对一栋建筑物作横向分割,使

111、各层分别属于不同区分所指对一栋建筑物作横向分割,使各层分别属于不同区分所有权人所有。于此情形,各区分所有权人之间的共用部分,有权人所有。于此情形,各区分所有权人之间的共用部分,除共同的墙壁外,尚有共同的屋顶、楼梯、走廊和基地等。除共同的墙壁外,尚有共同的屋顶、楼梯、走廊和基地等。n n( (三三) )混合式区分所有权混合式区分所有权n n 混合式区分所有权,是指对一栋建筑物进行上下横切、混合式区分所有权,是指对一栋建筑物进行上下横切、左右纵割,分套所有。左右纵割,分套所有。 n n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权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权n n 专有权,又称专有所有权,是指在区分建筑物的专有

112、专有权,又称专有所有权,是指在区分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上成立的所有权。部分上成立的所有权。n n( (一一) )专有部分专有部分n n专有部分必须具有独立性。关于专有部分的范围,民法学专有部分必须具有独立性。关于专有部分的范围,民法学界存在四种学说:壁心说、最后粉刷表层说、空间说和折界存在四种学说:壁心说、最后粉刷表层说、空间说和折衷说衷说( (壁心和最后粉刷表层说壁心和最后粉刷表层说) )。n n( (二二) )专有权行使的限制专有权行使的限制n n 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具有独立性,专有权人有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具有独立性,专有权人有权对其专有部分进行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无须征得他权对

113、其专有部分进行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无须征得他人同意,这种专有权在效力上与一般的单独所有权并无本人同意,这种专有权在效力上与一般的单独所有权并无本质区别。专有权人在行使专有权时应当遵守物权法第质区别。专有权人在行使专有权时应当遵守物权法第7l7l条、条、7777条、条、8383条的规定。条的规定。n n其一,专有权人行使专有权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其一,专有权人行使专有权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专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其他专有权人的合法权益。n n其二,专有权人不得违反法律其二,专有权人不得违反法律j j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宅改为经营性用

114、房。n n其三,专有权人不得任意排放污染物或噪声,不得违反规其三,专有权人不得任意排放污染物或噪声,不得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定饲养动物。n n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共有权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共有权n n 共有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共有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共用部分享有的权利。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共用部分享有的权利。n n( (一一) )共有部分共有部分n n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即专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其他部分。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即专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其他部分。n n(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权的特征(二)

11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权的特征n n1 1、从属性、从属性n n2 2、不可分割性、不可分割性n n3 3、客体范围的广泛性、客体范围的广泛性n n4 4、法律关系的多重性、法律关系的多重性n n5 5、不涉及优先购买权、不涉及优先购买权n n(三)区分所有权人作为共有人的权利与义务(三)区分所有权人作为共有人的权利与义务n n区分所有权人作为共有人的权利包括:(区分所有权人作为共有人的权利包括:(1 1)共有部分的使用权。)共有部分的使用权。(2)(2)共有部分的收益权。共有部分的收益权。(3)(3)共有部分的单纯的修缮改良权。共有部分的单纯的修缮改良权。(4)(4)物权请求物权请求权。权。

116、n n区分所有权人作为共有人的义务主要包括:区分所有权人作为共有人的义务主要包括:(1)(1)依共有部分本来的用依共有部分本来的用途进行使用的义务。途进行使用的义务。(2)(2)分担共同费用和负担,如维修费和税费等分担共同费用和负担,如维修费和税费等。 n n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成员权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成员权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成员权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成员权n n( ( ( (一一一一) ) ) )成员权的含义成员权的含义成员权的含义成员权的含义n n 所谓成员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作为基于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所谓成员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作为基于建筑物的构造、权利

117、归所谓成员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作为基于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所谓成员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作为基于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密切关系而形成的建筑物管理团体成员之一而享有的权利和承属及使用上的密切关系而形成的建筑物管理团体成员之一而享有的权利和承属及使用上的密切关系而形成的建筑物管理团体成员之一而享有的权利和承属及使用上的密切关系而形成的建筑物管理团体成员之一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担的义务。担的义务。担的义务。n n( ( ( (二二二二) ) ) )成员权的内容成员权的内容成员权的内容成员权的内容n n成员权人享有的权利:成员权人享有的权利:成员权人享有的权利:成员权人享有的

118、权利:(1)(1)(1)(1)投票表决权;投票表决权;投票表决权;投票表决权;(2)(2)(2)(2)参与订立建筑物管理规约权;参与订立建筑物管理规约权;参与订立建筑物管理规约权;参与订立建筑物管理规约权;(3)(3)(3)(3)选举及解除管理者权;选举及解除管理者权;选举及解除管理者权;选举及解除管理者权;(4)(4)(4)(4)对公共管理事项的请求权对公共管理事项的请求权对公共管理事项的请求权对公共管理事项的请求权( ( ( (如请求召集成员大会的如请求召集成员大会的如请求召集成员大会的如请求召集成员大会的权利权利权利权利) ) ) );(5)(5)(5)(5)撤销权,按照物权法第撤销权,

119、按照物权法第撤销权,按照物权法第撤销权,按照物权法第78787878条第条第条第条第2 2 2 2款的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款的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款的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款的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以撤销。以撤销。以撤销。n n 成员权人承担的义务:成员权人承担的义务:成员权人承担的义务:成员权人承担的义务:(1)(1)(

120、1)(1)执行区分所有权人管理团体的会议作出的决议执行区分所有权人管理团体的会议作出的决议执行区分所有权人管理团体的会议作出的决议执行区分所有权人管理团体的会议作出的决议的义务;的义务;的义务;的义务;(2)(2)(2)(2)遵守管理规约的义务。遵守管理规约的义务。遵守管理规约的义务。遵守管理规约的义务。n n( ( ( (三三三三) ) ) )成员权的行使方式成员权的行使方式成员权的行使方式成员权的行使方式 n n成员权的行使往往表现为管理团体的设立及其运作。成员权的行使往往表现为管理团体的设立及其运作。成员权的行使往往表现为管理团体的设立及其运作。成员权的行使往往表现为管理团体的设立及其运

121、作。n n管理团体或管理组织,包括区分所有权人大会与管理委员会。管理团体或管理组织,包括区分所有权人大会与管理委员会。管理团体或管理组织,包括区分所有权人大会与管理委员会。管理团体或管理组织,包括区分所有权人大会与管理委员会。n n业主大会决定区分所有建筑物的重大事项。业主大会决定区分所有建筑物的重大事项。业主大会决定区分所有建筑物的重大事项。业主大会决定区分所有建筑物的重大事项。n n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属于业主的共同意志,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属于业主的共同意志,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属于业主的共同意志,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

122、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属于业主的共同意志,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这是私法自治的体现。这是私法自治的体现。这是私法自治的体现。这是私法自治的体现。n n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除了具有决议权以外,还有如下权利:对任意弃置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除了具有决议权以外,还有如下权利:对任意弃置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除了具有决议权以外,还有如下权利:对任意弃置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除了具有决议权以外,还有如下权利: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

123、通道、拒付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等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物业等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物业等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物业等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n n区分所有建筑物日常事务的管理有两种方式:一是自行管理

124、,二是委托管理。区分所有建筑物日常事务的管理有两种方式:一是自行管理,二是委托管理。区分所有建筑物日常事务的管理有两种方式:一是自行管理,二是委托管理。区分所有建筑物日常事务的管理有两种方式:一是自行管理,二是委托管理。第三节第三节 不动产相邻关系不动产相邻关系 n n一、相邻关系的概念一、相邻关系的概念一、相邻关系的概念一、相邻关系的概念n n 所谓相邻关系,是指法律为调整相邻不动产所谓相邻关系,是指法律为调整相邻不动产的利用,而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之的利用,而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之间所规定的相互提供便利和接受限制的权利义务间所规定的相互提供便利和接受限制的权利义务关系,

125、如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利用邻地通行、关系,如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利用邻地通行、采光、安设管线、用水排水等法律关系。采光、安设管线、用水排水等法律关系。n n相邻关系在性质上是所有权内容的限制或扩张。相邻关系在性质上是所有权内容的限制或扩张。n n 相邻关系制度的功能在于,通过对不动产相相邻关系制度的功能在于,通过对不动产相邻各方的法律上的最小限度的调整,达到对整个邻各方的法律上的最小限度的调整,达到对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和稳定的结果,体现效益和公平的社会经济发展和稳定的结果,体现效益和公平的均衡。均衡。 n n二、相邻关系的特征二、相邻关系的特征二、相邻关系的特征二、相邻关系的特征n n 相邻

126、关系的特征,源于不动产相邻的自然属性和地尽相邻关系的特征,源于不动产相邻的自然属性和地尽相邻关系的特征,源于不动产相邻的自然属性和地尽相邻关系的特征,源于不动产相邻的自然属性和地尽其利的宗旨,具体表现以下几方面:其利的宗旨,具体表现以下几方面:其利的宗旨,具体表现以下几方面:其利的宗旨,具体表现以下几方面:n n第一,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使第一,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使第一,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使第一,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能成为相邻权的用权人,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

127、能成为相邻权的用权人,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能成为相邻权的用权人,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能成为相邻权的主体。主体。主体。主体。n n第二,相邻关系的客体不是相邻的不动产本身,而只能是第二,相邻关系的客体不是相邻的不动产本身,而只能是第二,相邻关系的客体不是相邻的不动产本身,而只能是第二,相邻关系的客体不是相邻的不动产本身,而只能是相邻的不动产各方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时,要相邻的不动产各方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时,要相邻的不动产各方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时,要相邻的不动产各方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时,要求互相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过程中所体现和追求的利益。求互相

128、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过程中所体现和追求的利益。求互相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过程中所体现和追求的利益。求互相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过程中所体现和追求的利益。n n第三,相邻关系的内容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第三,相邻关系的内容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第三,相邻关系的内容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第三,相邻关系的内容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行使不动产权利的扩张或限制,表现为一方有权要求权人行使不动产权利的扩张或限制,表现为一方有权要求权人行使不动产权利的扩张或限制,表现为一方有权要求权人行使不动产权利的扩张或限制,表现为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提供必要的便利或接受必要的限制,同时不得损害他

129、对方提供必要的便利或接受必要的限制,同时不得损害他对方提供必要的便利或接受必要的限制,同时不得损害他对方提供必要的便利或接受必要的限制,同时不得损害他方的合法权益。方的合法权益。方的合法权益。方的合法权益。n n第四,相邻关系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上基第四,相邻关系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上基第四,相邻关系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上基第四,相邻关系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上基于地尽其利和物尽其用而生的对毗邻不动产的最小限度的于地尽其利和物尽其用而生的对毗邻不动产的最小限度的于地尽其利和物尽其用而生的对毗邻不动产的最小限度的于地尽其利和物尽其用而生的对毗邻不动产

130、的最小限度的利用的调节,而非基于当事人的约定所产生的权利。利用的调节,而非基于当事人的约定所产生的权利。利用的调节,而非基于当事人的约定所产生的权利。利用的调节,而非基于当事人的约定所产生的权利。 n n三、相邻关系的种类三、相邻关系的种类n n按照物权法第七章的规定,相邻关系主要有按照物权法第七章的规定,相邻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以下几种:n n(一)因用水、排水而产生的相邻关系(一)因用水、排水而产生的相邻关系n n1 1、相邻用水关系、相邻用水关系n n2 2、相邻排水关系、相邻排水关系n n(二)相邻土地的通行关系(二)相邻土地的通行关系n n(三)营缮的邻地利用关系(三)营缮的邻地利用

131、关系n n(四)相邻管线安设关系(四)相邻管线安设关系n n(五)相邻通风、采光、日照关系(五)相邻通风、采光、日照关系n n(六)不可量物的侵害(六)不可量物的侵害n n(七)相邻防险关系(七)相邻防险关系 n n四、相邻关系的处理四、相邻关系的处理n n(一)相邻关系的处理根据n n(二)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n n1、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n n2、互谅互让、团结互助原则n n3、公平合理、兼顾各方利益原则 第七章第七章 共共 有有第一节第一节 共有概述共有概述 第二节第二节 按份共有按份共有 第三节第三节 共同共有共同共有 第四节第四节 准共有准共有 第五节第五节 共有物的分割共有物的分割

132、 第一节第一节 共有概述共有概述 n n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n n(一)共有的概念(一)共有的概念n n共有是指由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某项财产所有权共有是指由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某项财产所有权的制度。的制度。n n(二)共有的特征(二)共有的特征n n共有作为复合的所有权关系,具有以下特征:共有作为复合的所有权关系,具有以下特征:n n1 1、共有的权利主体是多元化的、共有的权利主体是多元化的n n2 2共有的客体为统一的同一项财产共有的客体为统一的同一项财产n n3 3共有的内容表现为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共有的内容表现为双

133、重的权利义务关系n n4 4共有的性质是所有权的联合,而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共有的性质是所有权的联合,而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类型权类型 n n二、共有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二、共有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二、共有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二、共有与相关概念的区别n n( ( ( (一一一一) ) ) )共有与公有的区别共有与公有的区别共有与公有的区别共有与公有的区别 n n 公有通常具有双重含义:其一是指社会经济制度,即公有制;其公有通常具有双重含义:其一是指社会经济制度,即公有制;其公有通常具有双重含义:其一是指社会经济制度,即公有制;其公有通常具有双重含义:其一是指社会经济制度,即公有制;其二是指一种财产权形式。由

134、于共有可以是公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二是指一种财产权形式。由于共有可以是公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二是指一种财产权形式。由于共有可以是公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二是指一种财产权形式。由于共有可以是公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也可以是个人或者私人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因此,公有与共有有也可以是个人或者私人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因此,公有与共有有也可以是个人或者私人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因此,公有与共有有也可以是个人或者私人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因此,公有与共有有着一定的联系。但是,两者具有明显区别:着一定的联系。但是,两者具有明显区别:着一定的联系。但是,两者具有明显区别:着一定的联系。但是,两

135、者具有明显区别:n n1 1 1 1性质不同性质不同性质不同性质不同n n2 2 2 2主体不同主体不同主体不同主体不同n n3 3 3 3两者所属的组织性质不同两者所属的组织性质不同两者所属的组织性质不同两者所属的组织性质不同n n4 4 4 4,财产性质不同,财产性质不同,财产性质不同,财产性质不同n n( ( ( (二二二二) ) ) )共有与总有的区别共有与总有的区别共有与总有的区别共有与总有的区别n n 总有,是存在于日耳曼社会的一种特有现象,是一种共同体的所总有,是存在于日耳曼社会的一种特有现象,是一种共同体的所总有,是存在于日耳曼社会的一种特有现象,是一种共同体的所总有,是存在于

136、日耳曼社会的一种特有现象,是一种共同体的所有方式。具体说,是日耳曼法中村落共同体对于土地有方式。具体说,是日耳曼法中村落共同体对于土地有方式。具体说,是日耳曼法中村落共同体对于土地有方式。具体说,是日耳曼法中村落共同体对于土地( ( ( (耕地、山林、耕地、山林、耕地、山林、耕地、山林、水面等水面等水面等水面等) ) ) )的管理与分配权及其成员的用益权的总称。总有与公有的区的管理与分配权及其成员的用益权的总称。总有与公有的区的管理与分配权及其成员的用益权的总称。总有与公有的区的管理与分配权及其成员的用益权的总称。总有与公有的区别在于:别在于:别在于:别在于:n n1 1 1 1主体资格不同主

137、体资格不同主体资格不同主体资格不同n n2 2 2 2权利行使方式不同权利行使方式不同权利行使方式不同权利行使方式不同n n3 3 3 3特征不同特征不同特征不同特征不同 n n三、共有的成立原因与分类三、共有的成立原因与分类n n 共有的发生原因通常有两个:一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如夫妻财产、家庭财产的共有,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对遗产的共有,数人基于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添附等而形成的共有法律关系等。 第二节第二节 按份共有按份共有 n n一、按份共有的含义和特征一、按份共有的含义和特征一、按份共有的含义和特征一、按份共有的含义和特征n n 所谓按份共有

138、,是指各共有人各自按照确定所谓按份共有,是指各共有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物分享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形的份额,对共有物分享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形式。式。n n按份共有具有以下特征:按份共有具有以下特征:n n其一,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其一,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此份额称为应有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此份额称为应有份。n n其二,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于共有的全部财其二,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于共有的全部财产之上。产之上。n n其三,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份额享有相当于单独其三,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份额享有相当于单独所有的权利。所有的权利。 n n

139、二、共有权的行使二、共有权的行使n n为维护各共有人的个人利益和共有人的共同利益,为维护各共有人的个人利益和共有人的共同利益,共有权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一般需注意以下问共有权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一般需注意以下问题:题:n n其一,共有权的行使,必须实行协商一致原则。其一,共有权的行使,必须实行协商一致原则。n n其二,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除共有物的保存行其二,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除共有物的保存行为可单独行使外,对共有物的重大修缮或处分行为可单独行使外,对共有物的重大修缮或处分行为,事先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为,事先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物权法第按照物权法第9797条

140、的规定,应按拥有共有份条的规定,应按拥有共有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意见处理。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意见处理。n n其三,共有人违反协商一致原则,擅自处分共有其三,共有人违反协商一致原则,擅自处分共有物的,其处分行为对其他共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物的,其处分行为对其他共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n n三、按份共有的效力三、按份共有的效力n n按份共有的效力主要体现在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上。按份共有的效力主要体现在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上。n n( (一一) )按份共有人的权利按份共有人的权利n n按份共有人享有如下权利:按份共有人享有如下权利:n n其一,按其份额对共有物享有占有权、使

141、用权、收益权、其一,按其份额对共有物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处分权。n n其二,对共有物中属于自己的份额享有处分权。其二,对共有物中属于自己的份额享有处分权。n n其三,按份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三,按份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n n其四,按份共有人享有物权请求权。其四,按份共有人享有物权请求权。n n其五,对第三人的连带债权。其五,对第三人的连带债权。n n( (二二) )按份共有人的义务按份共有人的义务n n按份共有人的义务主要包括:按份共有人的义务主要包括:n n其一,费用分担义务。其一,费用分担义务。n n其二,对于第三人的连带债务。其二,对于第三人的连带债务。 n n四、按份

142、共有的消灭四、按份共有的消灭n n 按份共有关系可因共有人之间的协议、共有物归一人所有,或共有物灭失和转让等原因而消灭。按照物权法第99条的规定,当共有人对共有物是否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以终止共有关系。 第三节第三节 共同共有共同共有 n n一、共同共有的含义和特征一、共同共有的含义和特征一、共同共有的含义和特征一、共同共有的含义和特征n n 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约定,基于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约定,基于某种共同关系不分份额地对全部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某种共同关系不分份额地对全部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形式。的共有

143、形式。n n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相比较,具有如下特征: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相比较,具有如下特征: n n其一,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其一,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n n其二,共同共有是较按份共有更为紧密的共有。其二,共同共有是较按份共有更为紧密的共有。n n其三,共同共有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消灭时,才能协商确其三,共同共有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消灭时,才能协商确定各自的财产份额。定各自的财产份额。n n其四,共同共有关系的形成和持续以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其四,共同共有关系的形成和持续以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共同继承遗产关系等共同关系的形成与存续为前提,因此,共同继承遗产关系等共同关系的形成与存续为前

144、提,因此,共同共有关系一般存在于婚姻家庭领域或具有一定亲属身共同共有关系一般存在于婚姻家庭领域或具有一定亲属身份关系的公民之间。份关系的公民之间。 n n二、共同共有的类型二、共同共有的类型 n n共同共有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n n(一)夫妻共有n n(二)家庭共有n n(三)遗产分割前的共有 n n三、共同共有的效力三、共同共有的效力三、共同共有的效力三、共同共有的效力n n 共同共有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共同共有人的权共同共有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共同共有人的权利义务上,具体包括:利义务上,具体包括:n n第一,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平等地占有、使第一,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平等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

145、分的权利。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n n第二,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平等地承担义务。第二,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平等地承担义务。n n第三,因共有物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共同共有人第三,因共有物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共同共有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n n第四,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不得第四,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不得要求分割共有物。要求分割共有物。 n n四、共同共有的消灭四、共同共有的消灭n n 共同共有基于一定的原因而发生,也基于一定的原因而消灭。由于共同共有可基于合同关系、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和收养关系而发生,因此,当上述关系消灭或者解除时共同共

146、有关系也归于消灭。 第四节第四节 准共有准共有 n n一、准共有的概念和特征一、准共有的概念和特征一、准共有的概念和特征一、准共有的概念和特征n n 所谓准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所有所谓准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共同享有权利的共有,如抵押权共有、建权以外的财产权共同享有权利的共有,如抵押权共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共有、著作权共有、专利权共有、商标权共设用地使用权共有、著作权共有、专利权共有、商标权共有等。准共有具有以下特点:有等。准共有具有以下特点:n n其一,准共有的客体为除了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其一,准共有的客体为除了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n n其二,

147、准共有的内容没有共有的内容全面、充分。其二,准共有的内容没有共有的内容全面、充分。n n其三,准共有究竟是按份共有,抑或共同共有,应当由各其三,准共有究竟是按份共有,抑或共同共有,应当由各准共有人依据法律和合同规定以及根据共有权利的性质准共有人依据法律和合同规定以及根据共有权利的性质等加以确定。等加以确定。n n其四,准共有优先适用于关于该权利立法的特别规定。其四,准共有优先适用于关于该权利立法的特别规定。 n n二、准共有的种类及其发生二、准共有的种类及其发生二、准共有的种类及其发生二、准共有的种类及其发生n n( (一一) )准共有的种类准共有的种类n n根据作为准共有客体的财产权的性质与

148、内容不同,根据作为准共有客体的财产权的性质与内容不同,准共有可分为:准共有可分为:n n其一,债权共有,其一,债权共有,n n其二,物权共有其二,物权共有n n其三,知识产权共有其三,知识产权共有n n( (二二) )准共有的发生准共有的发生n n其发生方式主要有:其发生方式主要有:n n其一,准共有的原始取得其一,准共有的原始取得n n其二,准共有的继受取得其二,准共有的继受取得第五节第五节 共有物的分割共有物的分割n n一、共有物分割的原则一、共有物分割的原则一、共有物分割的原则一、共有物分割的原则n n共有物在分割时必须遵守以下原则:共有物在分割时必须遵守以下原则:n n( (一一) )

149、遵守法律的原则遵守法律的原则 n n( (二二) )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n n( (三三) )平等协商、和睦团结原则平等协商、和睦团结原则n n二、共有物分割的方法二、共有物分割的方法二、共有物分割的方法二、共有物分割的方法n n共有物的分割方法一般有以下几种:共有物的分割方法一般有以下几种:n n(一)实物分割(一)实物分割n n(二)变价分割(二)变价分割n n(三)折价补偿(三)折价补偿n n三、共有物分割的效力三、共有物分割的效力三、共有物分割的效力三、共有物分割的效力n n共有物分割将产生如下效力:共有物分割将产生如下效力:n n(一)物权变动(一)物权变动n n(二)瑕疵担保

150、责任(二)瑕疵担保责任 第八章第八章 用益物权概述用益物权概述 第一节第一节 用益物权的概念、分类与特征用益物权的概念、分类与特征 第二节第二节 用益物权的体系与内容用益物权的体系与内容 第一节第一节 用益物权的概念、分类与特征用益物权的概念、分类与特征 n n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一、用益物权的概念n n(一)用益物权是定限物权n n(二)用益物权的内容是利用物的使用价值n n(三)用益物权的客体是不动产或者动产n n(四)用益物权是有期限的物权n n(五)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n n二、用益物权的分类二、用益物权的分类n n按照不同的标准,用益物权有不同的分类方式:按照不同的标准,用益物权有不同

151、的分类方式:按照不同的标准,用益物权有不同的分类方式:按照不同的标准,用益物权有不同的分类方式:n n(一)登记用益物权与非登记用益物权(一)登记用益物权与非登记用益物权(一)登记用益物权与非登记用益物权(一)登记用益物权与非登记用益物权n n根据用益物权的设定是否需要登记,用益物权可以分为登根据用益物权的设定是否需要登记,用益物权可以分为登根据用益物权的设定是否需要登记,用益物权可以分为登根据用益物权的设定是否需要登记,用益物权可以分为登记用益物权和非登记用益物权。登记用益物权是指必须登记用益物权和非登记用益物权。登记用益物权是指必须登记用益物权和非登记用益物权。登记用益物权是指必须登记用益

152、物权和非登记用益物权。登记用益物权是指必须登记才能设定的用益物权。记才能设定的用益物权。记才能设定的用益物权。记才能设定的用益物权。n n(二)个人用益物权与组织用益物权(二)个人用益物权与组织用益物权(二)个人用益物权与组织用益物权(二)个人用益物权与组织用益物权n n根据用益物权主体性质的不同,用益物权可以分为个人用根据用益物权主体性质的不同,用益物权可以分为个人用根据用益物权主体性质的不同,用益物权可以分为个人用根据用益物权主体性质的不同,用益物权可以分为个人用益物权与组织用益物权。益物权与组织用益物权。益物权与组织用益物权。益物权与组织用益物权。n n(三)自由流通的用益物权与限制流通

153、的用益物权(三)自由流通的用益物权与限制流通的用益物权(三)自由流通的用益物权与限制流通的用益物权(三)自由流通的用益物权与限制流通的用益物权n n根据用益物权的流转是否受到限制,用益物权可以分为自根据用益物权的流转是否受到限制,用益物权可以分为自根据用益物权的流转是否受到限制,用益物权可以分为自根据用益物权的流转是否受到限制,用益物权可以分为自由流通的用益物权和限制流通的用益物权。由流通的用益物权和限制流通的用益物权。由流通的用益物权和限制流通的用益物权。由流通的用益物权和限制流通的用益物权。n n(四)一般法上的用益物权和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四)一般法上的用益物权和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四)

154、一般法上的用益物权和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四)一般法上的用益物权和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n n根据用益物权规范法源的不同,用益物权可分为一般法上根据用益物权规范法源的不同,用益物权可分为一般法上根据用益物权规范法源的不同,用益物权可分为一般法上根据用益物权规范法源的不同,用益物权可分为一般法上的用益物权和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的用益物权和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的用益物权和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的用益物权和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 n n三、用益物权与相关权利的区别三、用益物权与相关权利的区别三、用益物权与相关权利的区别三、用益物权与相关权利的区别n n用益物权与所有权、担保物权及其他权利存在区别,这些区别体现

155、了用益物用益物权与所有权、担保物权及其他权利存在区别,这些区别体现了用益物用益物权与所有权、担保物权及其他权利存在区别,这些区别体现了用益物用益物权与所有权、担保物权及其他权利存在区别,这些区别体现了用益物权的特性。权的特性。权的特性。权的特性。n n(一)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区别(一)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区别(一)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区别(一)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区别n n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n n其一,权利性质不同。其一,权利性质不同。其一,权利性质不同。其一,权利性

156、质不同。n n其二,权利主体不同。其二,权利主体不同。其二,权利主体不同。其二,权利主体不同。n n其三,权利客体不同。其三,权利客体不同。其三,权利客体不同。其三,权利客体不同。n n其四,权利取得方式不完全相同。其四,权利取得方式不完全相同。其四,权利取得方式不完全相同。其四,权利取得方式不完全相同。n n其五,存续期限不同。其五,存续期限不同。其五,存续期限不同。其五,存续期限不同。n n(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区别(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区别(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区别(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区别n n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有如下几点: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157、有如下几点: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有如下几点: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有如下几点:n n其一,权利内容不完全相同。其一,权利内容不完全相同。其一,权利内容不完全相同。其一,权利内容不完全相同。n n其二,客体范围不尽一致。其二,客体范围不尽一致。其二,客体范围不尽一致。其二,客体范围不尽一致。n n其三,功能目标不同。其三,功能目标不同。其三,功能目标不同。其三,功能目标不同。n n其四,性质不同。其四,性质不同。其四,性质不同。其四,性质不同。n n(三)用益物权与不动产债权性利用权的区别(三)用益物权与不动产债权性利用权的区别(三)用益物权与不动产债权性利用权的区别(三)用益物权与不动产

158、债权性利用权的区别n n用益物权与不动产债权性利用权的区别如下:用益物权与不动产债权性利用权的区别如下:用益物权与不动产债权性利用权的区别如下:用益物权与不动产债权性利用权的区别如下:n n其一,性质不同。其一,性质不同。其一,性质不同。其一,性质不同。n n其二,成立条件不同。其二,成立条件不同。其二,成立条件不同。其二,成立条件不同。n n其三,两者的效力和救济方法不同。其三,两者的效力和救济方法不同。其三,两者的效力和救济方法不同。其三,两者的效力和救济方法不同。 第二节第二节 用益物权的体系与内容用益物权的体系与内容 n n 一、用益物权的体系一、用益物权的体系一、用益物权的体系一、用

159、益物权的体系n n(一)物权法颁布之前关于用益物权体系的学说(一)物权法颁布之前关于用益物权体系的学说n n(二)现行物权法设计的用益物权体系(二)现行物权法设计的用益物权体系n n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我国的用益物权体系总体上由两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我国的用益物权体系总体上由两部分构成:部分构成:n n1 1、一般用益物权、一般用益物权n n2 2、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n n(1 1)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n n(2 2)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采矿权n n(3 3)取水权)取水权n n(4 4)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n n二、用

160、益物权的内容二、用益物权的内容n n从学理上看,用益物权的内容包括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能。除此之外,我国物权法对于用益物权的内容还作了如下特殊规定。n n(一)不动产被征收、征收时用益物权人的补偿权n n(二)用益物权人的资源保护义务 第九章第九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一节第一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征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第三节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第四节第四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 第一节第一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征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征 n n一

16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n n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体系中的重要类型,在日常生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体系中的重要类型,在日常生活和生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按照物权法第活和生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按照物权法第135135条的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依法利用国家所有的土地建造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依法利用国家所有的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n n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n n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以下几个特

162、征: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n n( (一一) )目的的特定性目的的特定性n n( (二二) )客体的特定性客体的特定性n n( (三三) )权利主体的广泛性权利主体的广泛性n n( (四四) )权利存续的期限性权利存续的期限性n n( (五五) )原则上的有偿性原则上的有偿性 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n n在实践中,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可以分在实践中,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继受取得主要是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继受取得主要是交易、互换、赠与、继承等,而原始取得交易、互换、赠与、继承等,而原始取得主要有出让、划拨等。前者主要依据合

163、同主要有出让、划拨等。前者主要依据合同法调整,而后者主要由物权法调整。法调整,而后者主要由物权法调整。 n n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n n( (一一)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和特征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和特征n n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并由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并由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国家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国家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此行为当然为法律行为中的一种,其具有以下特征:为。

164、此行为当然为法律行为中的一种,其具有以下特征:n n 1 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由特定国家机关代表国家订立合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由特定国家机关代表国家订立合同同n n 2 2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须经过批准后才能实施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须经过批准后才能实施n n 3 3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n n 4 4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有偿、有期限的要式行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有偿、有期限的要式行为 n n( (二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具体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具体方式n n1 1协商方式协商方式 n n 协商方式也称为协商方式也称为“协议方

165、式协议方式”。协议出让,。协议出让,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由建设用地使用限内出让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由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国家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权人向国家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但是,以协议方式出让只能在法律、法规和规章但是,以协议方式出让只能在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的情没有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的情况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况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20032003年通过年通过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对此做出了的协议出让国有

166、土地使用权规定对此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较为具体的规定。n n2 2竞价方式竞价方式n n 竞价方式主要包括招标出让、拍卖出让和挂竞价方式主要包括招标出让、拍卖出让和挂牌出让。牌出让。 n n( ( ( (三三三三) ) )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n n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条款: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条款: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条款: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条款:(1)(1)(1)(1)当事人当事人当事人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的名称和住所。的名称和住所。的名称和住所。n n根据物权

167、法与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根据物权法与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根据物权法与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根据物权法与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一方为代表国家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权出让合同的一方为代表国家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权出让合同的一方为代表国家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权出让合同的一方为代表国家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一方为通过竞价或者协议方式获得建设县土地管理部门,一方为通过竞价或者协议方式获得建设县土地管理部门,一方为通过竞价或者协议方式获得建设县土地管理部门,一方为通过竞价或者协议方式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用地使用权的单位

168、或个人。用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用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2)(2)(2)(2)土地界址、面积等。即建土地界址、面积等。即建土地界址、面积等。即建土地界址、面积等。即建设用地使用权所指向的土地范围。设用地使用权所指向的土地范围。设用地使用权所指向的土地范围。设用地使用权所指向的土地范围。(3)(3)(3)(3)建筑物、构筑物及建筑物、构筑物及建筑物、构筑物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4)(4)(4)(4)土地用途。由于我国实现严土地用途。由于我国实现严土地用途。由于我国实现严土地用途。由于我国实现严格的土地用途规制

169、,土地出让必须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格的土地用途规制,土地出让必须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格的土地用途规制,土地出让必须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格的土地用途规制,土地出让必须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等要求。等要求。等要求。等要求。(5)(5)(5)(5)使用期限,使用期限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但使用期限,使用期限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但使用期限,使用期限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但使用期限,使用期限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年限。(6)(6)(6)(6)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

170、付方式,如可以一次付清也可以分期支付,但是无论如何付方式,如可以一次付清也可以分期支付,但是无论如何付方式,如可以一次付清也可以分期支付,但是无论如何付方式,如可以一次付清也可以分期支付,但是无论如何不能超过法律所规定的最低期限。不能超过法律所规定的最低期限。不能超过法律所规定的最低期限。不能超过法律所规定的最低期限。(7)(7)(7)(7)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如调解、诉讼等。如调解、诉讼等。如调解、诉讼等。如调解、诉讼等。n n( ( ( (四四四四) ) ) )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出让建设用地使

171、用权的登记n n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n n( (一一) )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的概念和特征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的概念和特征n n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根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根据以上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主要有以下特征:据以上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主要有以下特征:n n1 1无偿性无偿性n n2 2行政性行政性

172、n n3 3无期限性无期限性n n4 4公益性公益性n n( (二二) )划拨建设用地的范围划拨建设用地的范围n n( (三三)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n n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一样,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一样,也需要经过登记。不经登记不能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也需要经过登记。不经登记不能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节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n n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n n( (一一) )转让转让n n( (

173、二二) )互换互换n n互换是指拥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双方当事人,将各自拥有互换是指拥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双方当事人,将各自拥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对方从而免除价金支付义务或者支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对方从而免除价金支付义务或者支付某些补偿的行为。付某些补偿的行为。n n( (三三) )赠与赠与n n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自己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给予他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自己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给予他人并由受赠人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并由受赠人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n n( (四四) )出资出资n n出资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种资出资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

174、种资本形式加入的方式。本形式加入的方式。n n( (五五) )抵押抵押n n抵押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担保自己或他人的债务,以抵押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担保自己或他人的债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价优先受偿债权。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价优先受偿债权。 第四节第四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 n n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表现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享有的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表现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享有的权利与负担的义务。利与负担的义务。n n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175、的权利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n n( (一一) )土地利用权土地利用权n n( (二二) )权利的收益和处分权权利的收益和处分权n n( (三三) )建造并取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建造并取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n n( (四四) )续期权续期权n n( (五五) )请求交付约定地块的权利请求交付约定地块的权利n n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n n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基于法律规定、合同约定负有严格的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基于法律规定、合同约定负有严格的义务,当事人违反此种义

176、务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其义务主务,当事人违反此种义务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其义务主要包括:要包括:n n( (一一) )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的义务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的义务n n( (二二) )支付土地出让金的义务支付土地出让金的义务n n( (三三) )支付其他相应补偿和费用的义务支付其他相应补偿和费用的义务n n( (四四) )返还土地的义务返还土地的义务 第十章第十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一节第一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与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第三节第三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

177、力 第四节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与消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与消灭 第一节第一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与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与特征 n n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n n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民事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民事主体( (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织成员) ),为了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根据土地承,为了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根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而对其承包的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包经营合同而对其承包的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体使

178、用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n n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n n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以下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以下特征:n n( (一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n n(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具有复合性(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具有复合性n n(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途是从事农业生产(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途是从事农业生产n n(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期限性(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期限性 第二节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179、取得 n n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一个是原始取得,另一个是继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一个是原始取得,另一个是继受取得。前者称为设立,后者称为流转。取得。前者称为设立,后者称为流转。n n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n n物权法第物权法第127127条第条第1 1款规定: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合同生效时设立。”这一点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这一点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22条规定:条规定:“承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是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

180、包合同自成立之是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营权。”从总体上物权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是一致的。从总体上物权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是一致的。n n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n n按照物权法第按照物权法第128128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因此,在法律规则上需要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式流转。因此,在法律规则上需要适用农村土地

181、承包法的规定。但是,关键问题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什么时候取得土地承包经但是,关键问题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什么时候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营权。n n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有两个问题需要特别注意: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有两个问题需要特别注意:n n第一个问题是,在实践中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的合同,承第一个问题是,在实践中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的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究竟如何处理?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究竟如何处理?n n第二个问题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如何?第二个问题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如何? 第三节第三

182、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n n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主要包括承包人、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n n一、承包人的权利一、承包人的权利n n(一)占有、使用、收益权n n(二)处分权n n(三)补偿权n n(四)生产经营自主权n n二、承包人的义务二、承包人的义务n n(一)缴纳承包费的义务n n(二)合理使用土地的义务 n n三、发包方的义务三、发包方的义务n n(一)无法定事由不得在承包期内收回土地n n(二)无法定事由不得在承包期内调整承包地n n(三)应当交付约定的土地n n(四)发包方的违约责任 n n四、发包方的权利四、发包方的权利n n(一)发包权n n(二)监督与制止

183、权n n(三)物权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n n(四)法定情形下收回和调整承包地的权利n n(五)其他权利义务 第四节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与消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与消灭n n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n n(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n n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双方主体为民事主体,处于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双方主体为民事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必须遵循民法的自愿、有偿等基本原则。地位,必须遵循民法的自愿、有偿等基本原则。n n(二)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二)流转期限

184、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n n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土地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如果超过的,超过部分无效。但是需要说明合同的期限,如果超过的,超过部分无效。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土地的承包期与合同期限不同,前者是规定的土地的是,土地的承包期与合同期限不同,前者是规定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最长期限,而后者则是由双方当事人在承包期承包合同的最长期限,而后者则是由双方当事人在承包期范围内所约定的合同的有效期限。两者不能混淆。范围内所约定的合同的有效期限。两者不能混淆。 n n(三)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使用用途(三)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

185、土地的使用用途n n我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土地所有权只有两种,即国我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土地所有权只有两种,即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是用益物权、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是用益物权、定限物权,其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改变所有权的性质。因此定限物权,其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改变所有权的性质。因此任何试图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任何试图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n n按照物权法第按照物权法第128128条后段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条后段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

186、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包地用于非农建设。n n(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n n家庭承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是在从事农业生家庭承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是在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之间,但不限于此,也应当允许其他具有农产经营的农户之间,但不限于此,也应当允许其他具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受让人受让。但无论如何应当是具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受让人受让。但无论如何应当是具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人。业生产经营能力

187、的人。 n n(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权n n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上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照顾到组织成员的利益。为了保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利益,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权,但是优先权是有条件的,即同等条件。这里的同等条件在实践中主要考虑的是价格因素和时间因素。 n n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n n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37条明确规定: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

188、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备案。”第第3131条规定: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因此,我因此,我国主要的流转方式,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国主要的流转方式,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继承、入股、抵押。继承、入股、抵押。n n(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一

189、)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n n(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n n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n n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事由主要有:n n其一,土地承包期限届满。n n其二,承包人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n n其三,发包人在承包期依法收回土地。n n其四,农地被依法征收。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节第一节 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征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第三节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第四节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第一节第一节 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190、与特征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征 n n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n n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由此可见,宅基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通过建造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等方式予以使用的权利。 n n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n n(一)主体的限定性n n(二)客体仅限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n n(三)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特定 n n三、宅基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三、宅基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关系的关系n n宅基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有相似之处,

191、如都是在他人土地上建造建筑物,但宅基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存在很多区别,具体表现如下:n n其一,权利主体的构成有区别。n n其二,权利内容也有很大不同。n n其三,权利取得的方式也不同。第二节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n n一、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一、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一、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一、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n n(一)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利(一)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利n n(二)在宅基地空闲处建造其他建筑物、附着物(二)在宅基地空闲处建造其他建筑物、附着物或种植竹木或种植竹木n n(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有限处分权(三)宅基地使用权的

192、有限处分权n n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n n(一)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义务(一)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义务n n(二)按照批准的面积建造房屋的义务(二)按照批准的面积建造房屋的义务n n(三)服从规划的义务(三)服从规划的义务n n(四)行使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妨碍邻人合法权益(四)行使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妨碍邻人合法权益的义务的义务 第三节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n n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初使取得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初使取得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初使取得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初使取得n n(一)宅基地使用权

193、的初使取得的条件(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初使取得的条件n n1 1主体资格主体资格n n2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客观条件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客观条件n n(二)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的程序(二)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的程序n n根据土地管理法第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62条第条第3 3款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款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申请有关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人应当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人应当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大会依民主议事程序对其申请进经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大会依民主议事程

194、序对其申请进行审查,经讨论通过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需要使行审查,经讨论通过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需要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报乡(镇)人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使用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民政府批准,需要使用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村主管机构政府批准。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村主管机构派专人丈量划清四周,发给宅基地使用权证确认宅基派专人丈量划清四周,发给宅基地使用权证

195、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地使用权。n n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继受取得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继受取得n n我国现行法律不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的单独转让,我国现行法律不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的单独转让,但是农村村民所有的房屋的转让则不为法律所禁但是农村村民所有的房屋的转让则不为法律所禁止,因此,农村村民私有房屋的转让势必在房屋止,因此,农村村民私有房屋的转让势必在房屋转让时一并转让宅基地使用权,这也就是说,尽转让时一并转让宅基地使用权,这也就是说,尽管有人不能通过初始取得的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管有人不能通过初始取得的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但却可以通过受让的方式继受取得宅基地使权,但却可以通过受让的方式继受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196、。用权。n n此外,私有房屋依法为可以继承的标的,故宅基此外,私有房屋依法为可以继承的标的,故宅基地使用权也可因房屋的继承而取得。地使用权也可因房屋的继承而取得。 第四节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 n n一、宅基地的收回和调整一、宅基地的收回和调整n n二、宅基地的征收二、宅基地的征收n n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抛弃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抛弃n n四、宅基地的灭失四、宅基地的灭失n n五、其他致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情形五、其他致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情形 第十二章地役权第十二章地役权 地役权的概念、特征与分类地役权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第一节第一节 地役权的取得地役权的取得第二节第二节 地役

197、权的效力地役权的效力 第三节第三节 地役权的消灭地役权的消灭 地役权的概念、特征与分类地役权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n n一、地役权的概念一、地役权的概念n n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n n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权。n n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n n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

198、益物权。物权。n n二、地役权的特征二、地役权的特征n n(一)地役权以存在两项不动产为前提(一)地役权以存在两项不动产为前提(一)地役权以存在两项不动产为前提(一)地役权以存在两项不动产为前提n n(二)地役权具有很强的意定性(二)地役权具有很强的意定性(二)地役权具有很强的意定性(二)地役权具有很强的意定性n n(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n n1 1 1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n n2 2 2 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

199、为其他权利的标的、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n n3 3 3 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n n(四)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四)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四)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四)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n n1 1 1 1、分生上的不可分性、分生上的不可分性、分生上的不可分性、分生上的不可分性n n2 2 2 2、消灭上的不可分性、消灭上的不可分性、消灭上的不可分性、

200、消灭上的不可分性n n3 3 3 3、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n三、地役权的分类三、地役权的分类n n(一)积极地役权与消极地役权n n以地役权的实现方式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积极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可在供役地上为一定的积极行为的地役权,也称作为地役权。消极地役权是指以供役地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为内容的地役权,因其负有一定不作为的义务,而非单纯的容忍义务,又称不作为地役权。 n n(二)地役权的继续地役权与非继续地役权(二)地役权的继续地役权与非继续地役权(二)地役权的继续地役权与非继续地役权(二)地役权的

201、继续地役权与非继续地役权n n以地役权的行使方式或权利实现的时间是否以地役权的行使方式或权利实现的时间是否以地役权的行使方式或权利实现的时间是否以地役权的行使方式或权利实现的时间是否继续为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继续地役权和非继继续为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继续地役权和非继继续为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继续地役权和非继继续为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继续地役权和非继续地役权。前者指权利的行使无须每次都有地役续地役权。前者指权利的行使无须每次都有地役续地役权。前者指权利的行使无须每次都有地役续地役权。前者指权利的行使无须每次都有地役权人的行为,而权利却能不间断地实现的地役权,权人的行为,而权利却能不间断地实现的地

202、役权,权人的行为,而权利却能不间断地实现的地役权,权人的行为,而权利却能不间断地实现的地役权,道路与设施的存在本身就意味着权利人在持续地道路与设施的存在本身就意味着权利人在持续地道路与设施的存在本身就意味着权利人在持续地道路与设施的存在本身就意味着权利人在持续地行使地役权。消极地役权一般均为继续地役权。行使地役权。消极地役权一般均为继续地役权。行使地役权。消极地役权一般均为继续地役权。行使地役权。消极地役权一般均为继续地役权。后者又称间断间断地役权,是指权利的行使每次后者又称间断间断地役权,是指权利的行使每次后者又称间断间断地役权,是指权利的行使每次后者又称间断间断地役权,是指权利的行使每次都

203、需要由权利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否则无法实现都需要由权利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否则无法实现都需要由权利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否则无法实现都需要由权利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否则无法实现其权利的地役权。其权利的地役权。其权利的地役权。其权利的地役权。 n n(三)表见地役权与非表见地役权n n以地役权的存在是否表现于外部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表见地役权和非表见地役权。前者是指权利的存续,能自外界得以知晓,有外部事实予以表现地役权,如通行地役权或地面排水地役权等。后者是指权利的存续,不能从外界予以认识,无外部事实作为表现的地役权,如埋设地下管线的地役权、眺望地役权、采光地役权、特定营业禁止地役权。 n n(四)以地役

204、权的内容为标准的分类(四)以地役权的内容为标准的分类(四)以地役权的内容为标准的分类(四)以地役权的内容为标准的分类n n1 1 1 1、通行地役权、通行地役权、通行地役权、通行地役权n n 即以在他人土地上通行以便到达自己土地为目的的地役权即以在他人土地上通行以便到达自己土地为目的的地役权即以在他人土地上通行以便到达自己土地为目的的地役权即以在他人土地上通行以便到达自己土地为目的的地役权n n2 2 2 2、有关水的地役权、有关水的地役权、有关水的地役权、有关水的地役权n n具体包括:()取水或汲水地役权,即为了需役地的便利在供役地上取水或汲具体包括:()取水或汲水地役权,即为了需役地的便利

205、在供役地上取水或汲具体包括:()取水或汲水地役权,即为了需役地的便利在供役地上取水或汲具体包括:()取水或汲水地役权,即为了需役地的便利在供役地上取水或汲水的权利;()导水地役权,即利用管道或沟渠经过供役地把水导入需役地的权利;水的权利;()导水地役权,即利用管道或沟渠经过供役地把水导入需役地的权利;水的权利;()导水地役权,即利用管道或沟渠经过供役地把水导入需役地的权利;水的权利;()导水地役权,即利用管道或沟渠经过供役地把水导入需役地的权利;()排水地役权,即把生活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入供役地或经过供役地排向()排水地役权,即把生活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入供役地或经过供役地排向()排

206、水地役权,即把生活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入供役地或经过供役地排向()排水地役权,即把生活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入供役地或经过供役地排向他处的权利。他处的权利。他处的权利。他处的权利。n n3 3 3 3、眺望地役权、眺望地役权、眺望地役权、眺望地役权n n即为了确保在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中能够眺望风景,约定供役地的物权人不得建即为了确保在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中能够眺望风景,约定供役地的物权人不得建即为了确保在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中能够眺望风景,约定供役地的物权人不得建即为了确保在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中能够眺望风景,约定供役地的物权人不得建造或种植超过一定高度的建筑物或竹木的权利。造或种植超过一定高

207、度的建筑物或竹木的权利。造或种植超过一定高度的建筑物或竹木的权利。造或种植超过一定高度的建筑物或竹木的权利。n n4 4 4 4、采光地役权、采光地役权、采光地役权、采光地役权n n即为了改善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的采光效果,约定供役地的物权人在一定的区域即为了改善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的采光效果,约定供役地的物权人在一定的区域即为了改善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的采光效果,约定供役地的物权人在一定的区域即为了改善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的采光效果,约定供役地的物权人在一定的区域不得建造建筑物或种植竹木,或者建筑物、竹木不得超出一定高度的权利。不得建造建筑物或种植竹木,或者建筑物、竹木不得超出一定高度的权利。不得建

208、造建筑物或种植竹木,或者建筑物、竹木不得超出一定高度的权利。不得建造建筑物或种植竹木,或者建筑物、竹木不得超出一定高度的权利。n n5 5 5 5、支撑地役权、支撑地役权、支撑地役权、支撑地役权n n即利用他人已经建成的墙壁搭建房屋或其他地上定着物的权利,设立此种地役权即利用他人已经建成的墙壁搭建房屋或其他地上定着物的权利,设立此种地役权即利用他人已经建成的墙壁搭建房屋或其他地上定着物的权利,设立此种地役权即利用他人已经建成的墙壁搭建房屋或其他地上定着物的权利,设立此种地役权往往为了节省建筑成本或为了扩大房屋的使用面积。往往为了节省建筑成本或为了扩大房屋的使用面积。往往为了节省建筑成本或为了扩

209、大房屋的使用面积。往往为了节省建筑成本或为了扩大房屋的使用面积。n n6 6 6 6、放牧地役权、放牧地役权、放牧地役权、放牧地役权n n即按照约定在供役地上放牧牛、马、驴等牲畜的地役权。即按照约定在供役地上放牧牛、马、驴等牲畜的地役权。即按照约定在供役地上放牧牛、马、驴等牲畜的地役权。即按照约定在供役地上放牧牛、马、驴等牲畜的地役权。n n7 7 7 7、建造附属设施或安设临时附着物的地役权、建造附属设施或安设临时附着物的地役权、建造附属设施或安设临时附着物的地役权、建造附属设施或安设临时附着物的地役权n n 需役地的物权人为了更好地利用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可以与供役地的物权人协需役地的物权

210、人为了更好地利用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可以与供役地的物权人协需役地的物权人为了更好地利用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可以与供役地的物权人协需役地的物权人为了更好地利用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可以与供役地的物权人协商,支付一定的对价,取得一项在供役地上建造建筑物之附属设施或安设临时附着物商,支付一定的对价,取得一项在供役地上建造建筑物之附属设施或安设临时附着物商,支付一定的对价,取得一项在供役地上建造建筑物之附属设施或安设临时附着物商,支付一定的对价,取得一项在供役地上建造建筑物之附属设施或安设临时附着物的役权。的役权。的役权。的役权。n n8 8 8 8、排污地役权、排污地役权、排污地役权、排污地役权n n

211、在生产过程中需要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尽管其营业可能已经获得环保部门的行政在生产过程中需要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尽管其营业可能已经获得环保部门的行政在生产过程中需要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尽管其营业可能已经获得环保部门的行政在生产过程中需要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尽管其营业可能已经获得环保部门的行政许可,但此种排污行为客观上会给相邻不动产的利用造成损害或不便,企业可以与相许可,但此种排污行为客观上会给相邻不动产的利用造成损害或不便,企业可以与相许可,但此种排污行为客观上会给相邻不动产的利用造成损害或不便,企业可以与相许可,但此种排污行为客观上会给相邻不动产的利用造成损害或不便,企业可以与相邻不动产物权人订立契约,

212、支付对价,获得一项排污地役权。邻不动产物权人订立契约,支付对价,获得一项排污地役权。邻不动产物权人订立契约,支付对价,获得一项排污地役权。邻不动产物权人订立契约,支付对价,获得一项排污地役权。 n n四、地役权与相邻关系辨析四、地役权与相邻关系辨析n n(一)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联系(一)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联系(一)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联系(一)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联系n n首先,二者均属于不动产物权范畴,且通常都首先,二者均属于不动产物权范畴,且通常都发生在相邻不动产的物权人之间;发生在相邻不动产的物权人之间;n n其次,二者均以调节不动产的利用为目的其次,二者均以调节不动产的利用为目的n n再次

213、,二者都以不动产物权的限制或扩张为基再次,二者都以不动产物权的限制或扩张为基本内容;本内容;n n最后,地役权可以弥补相邻关系制度的不足,最后,地役权可以弥补相邻关系制度的不足,因为相邻关系只是对相邻不动产利用关系的最因为相邻关系只是对相邻不动产利用关系的最低限度的调整。低限度的调整。 n n(二)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二)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二)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二)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n n、性质不同、性质不同、性质不同、性质不同n n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属于用益物权范畴,而不是需役地所有权或用益物权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属于用益物权范畴,而不是需役地所有权或用益物权地

214、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属于用益物权范畴,而不是需役地所有权或用益物权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属于用益物权范畴,而不是需役地所有权或用益物权的组成部分,它有自己独立的发生原因和权能,需要进行独立的公示。相邻关系的组成部分,它有自己独立的发生原因和权能,需要进行独立的公示。相邻关系的组成部分,它有自己独立的发生原因和权能,需要进行独立的公示。相邻关系的组成部分,它有自己独立的发生原因和权能,需要进行独立的公示。相邻关系则是所有权或用益物权的组成部分,它不反映为独立的民事权利,只能与所有权则是所有权或用益物权的组成部分,它不反映为独立的民事权利,只能与所有权则是所有权或用益物权的组成部分,它不反映为

215、独立的民事权利,只能与所有权则是所有权或用益物权的组成部分,它不反映为独立的民事权利,只能与所有权或用益物权共存,不能单独取得或丧失,也不需要进行独立的公示,可以直接从或用益物权共存,不能单独取得或丧失,也不需要进行独立的公示,可以直接从或用益物权共存,不能单独取得或丧失,也不需要进行独立的公示,可以直接从或用益物权共存,不能单独取得或丧失,也不需要进行独立的公示,可以直接从不动产所有权或用益物权的登记中推断出来。不动产所有权或用益物权的登记中推断出来。不动产所有权或用益物权的登记中推断出来。不动产所有权或用益物权的登记中推断出来。n n、取得方式不同、取得方式不同、取得方式不同、取得方式不同

216、n n地役权基于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直的契约而设定,具有意定性。相邻关系地役权基于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直的契约而设定,具有意定性。相邻关系地役权基于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直的契约而设定,具有意定性。相邻关系地役权基于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直的契约而设定,具有意定性。相邻关系则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无需当事人约定,具有法定性。则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无需当事人约定,具有法定性。则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无需当事人约定,具有法定性。则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无需当事人约定,具有法定性。n n、有偿性不同、有偿性不同、有偿性不同、有偿性不同n n地役权的取得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

217、偿的,要依当事人的约定,而在地役权的取得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要依当事人的约定,而在地役权的取得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要依当事人的约定,而在地役权的取得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要依当事人的约定,而在有偿利用的情况下,地役权人支付的费用在性质上是一种对价。相邻关系的一方有偿利用的情况下,地役权人支付的费用在性质上是一种对价。相邻关系的一方有偿利用的情况下,地役权人支付的费用在性质上是一种对价。相邻关系的一方有偿利用的情况下,地役权人支付的费用在性质上是一种对价。相邻关系的一方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利用他方的不动产时,通常是无偿的,只是在给相邻不动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利用

218、他方的不动产时,通常是无偿的,只是在给相邻不动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利用他方的不动产时,通常是无偿的,只是在给相邻不动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利用他方的不动产时,通常是无偿的,只是在给相邻不动产造成损害之时,才需支付一定的费用,此种费用在性质上是一种补偿,与基于产造成损害之时,才需支付一定的费用,此种费用在性质上是一种补偿,与基于产造成损害之时,才需支付一定的费用,此种费用在性质上是一种补偿,与基于产造成损害之时,才需支付一定的费用,此种费用在性质上是一种补偿,与基于等价有偿原则而支付的对价有所不同。等价有偿原则而支付的对价有所不同。等价有偿原则而支付的对价有所不同。等价有偿原则而支付的对价有所不同

219、。n n、对不动产物权的限制或扩张程度不同、对不动产物权的限制或扩张程度不同、对不动产物权的限制或扩张程度不同、对不动产物权的限制或扩张程度不同n n相邻关系是基于法律规定对不动产利用的最低限度的调节,对不动产物权的相邻关系是基于法律规定对不动产利用的最低限度的调节,对不动产物权的相邻关系是基于法律规定对不动产利用的最低限度的调节,对不动产物权的相邻关系是基于法律规定对不动产利用的最低限度的调节,对不动产物权的限制或扩张的程度较小,相邻权人只能在依社会一般观念所容忍的合理限度内利限制或扩张的程度较小,相邻权人只能在依社会一般观念所容忍的合理限度内利限制或扩张的程度较小,相邻权人只能在依社会一般

220、观念所容忍的合理限度内利限制或扩张的程度较小,相邻权人只能在依社会一般观念所容忍的合理限度内利用相邻不动产。二地役权关系中,当事人可以逾越相邻关系的法定限度而约定权用相邻不动产。二地役权关系中,当事人可以逾越相邻关系的法定限度而约定权用相邻不动产。二地役权关系中,当事人可以逾越相邻关系的法定限度而约定权用相邻不动产。二地役权关系中,当事人可以逾越相邻关系的法定限度而约定权利义务,因此对不动产物权的限制或扩张程度较大。利义务,因此对不动产物权的限制或扩张程度较大。利义务,因此对不动产物权的限制或扩张程度较大。利义务,因此对不动产物权的限制或扩张程度较大。n n、期限上不同、期限上不同、期限上不同

221、、期限上不同n n地役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因此通常是有期限的,期限由当事人在合同中予以地役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因此通常是有期限的,期限由当事人在合同中予以地役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因此通常是有期限的,期限由当事人在合同中予以地役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因此通常是有期限的,期限由当事人在合同中予以约定,期限届满,地役权消失。相邻关系属于所有权范畴,通常无固定期限,只约定,期限届满,地役权消失。相邻关系属于所有权范畴,通常无固定期限,只约定,期限届满,地役权消失。相邻关系属于所有权范畴,通常无固定期限,只约定,期限届满,地役权消失。相邻关系属于所有权范畴,通常无固定期限,只要相邻不动产存在,相邻关系就存在。要相

222、邻不动产存在,相邻关系就存在。要相邻不动产存在,相邻关系就存在。要相邻不动产存在,相邻关系就存在。n n总之,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是两个概念,两种制度,二者都有其各自的存在价值,总之,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是两个概念,两种制度,二者都有其各自的存在价值,总之,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是两个概念,两种制度,二者都有其各自的存在价值,总之,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是两个概念,两种制度,二者都有其各自的存在价值,在功能上存在互补关系。在功能上存在互补关系。在功能上存在互补关系。在功能上存在互补关系。第一节第一节 地役权的取得地役权的取得 n n一、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地役权一、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地役权一、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地役

223、权一、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地役权n n地役权的合同设立地役权的合同设立地役权的合同设立地役权的合同设立n n物权法第物权法第157157条规定,设立地役权应当以书面行使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条规定,设立地役权应当以书面行使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一下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供役地和需同一般包括一下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利用的目的和方法;()利用期限;()费用及其支付役地的位置;()利用的目的和方法;()利用期限;()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n n因他物权的设立而取得地役权因他物权的

224、设立而取得地役权因他物权的设立而取得地役权因他物权的设立而取得地役权n n物权法物权法162162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享有或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享有或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已设立的地役权。n n含义有两方面:首先,如果土地所有权人负担地役权,该地役权具有追及力与对含义有两方面:首先,如果土地所有权人负担地役权,该地役权具有追及力与对世性,无论此后何人取得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或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人都可

225、以世性,无论此后何人取得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或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人都可以地役权抗之,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宅基地使用权人必须承受此项物上负担。其次,地役权抗之,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宅基地使用权人必须承受此项物上负担。其次,需役地所有权人享有的地役权从属与其所有权,如果此后所有权发生变动,地役需役地所有权人享有的地役权从属与其所有权,如果此后所有权发生变动,地役权也发生相应变动:所有权转让,地役权随之转让;所有权依权能分离的方式设权也发生相应变动:所有权转让,地役权随之转让;所有权依权能分离的方式设立一项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在其权利存续期间也享有地役权。立一项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在其权利存续期间也享有地役

226、权。n n地役权的转让地役权的转让地役权的转让地役权的转让n n地役权可以转让,但因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因此,只能与需役地所有权或用益物地役权可以转让,但因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因此,只能与需役地所有权或用益物权共同转让,而不得单独转让。物权法权共同转让,而不得单独转让。物权法169169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如果转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如果转让,应当办理登记后才发生效力。让,应当办理登记后才发生效力。n n地役权的遗嘱指定地役权的遗嘱指定地役权的遗嘱指定地役权的遗嘱指定n n我国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地役权是否可以有遗嘱指定,但从理论上应作我国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地役权是否可以有遗嘱指定,但从理论上

227、应作肯定解释。肯定解释。 n n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地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地役权役权n n地役权的时效取得地役权的时效取得n n基于继承而取得地役权基于继承而取得地役权 第二节第二节 地役权的效力地役权的效力 n n一、地役权人的权利义务一、地役权人的权利义务n n(一)地役权人的权利(一)地役权人的权利(一)地役权人的权利(一)地役权人的权利n n1.1.供役地的使用权供役地的使用权供役地的使用权供役地的使用权n n2.2.为必要的附随行为与修建设施的权利为必要的附随行为与修建设施的权利为必要的附随行为与修建设施的权利为必要的附随行为与修建设施的权利n n地役权人为实

228、现和维持其权利,可以在供役地上为必要的附属行为和修地役权人为实现和维持其权利,可以在供役地上为必要的附属行为和修地役权人为实现和维持其权利,可以在供役地上为必要的附属行为和修地役权人为实现和维持其权利,可以在供役地上为必要的附属行为和修建必要的附属设施。建必要的附属设施。建必要的附属设施。建必要的附属设施。n n3.3.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n n地役权人于设立地役权的目的范围内,对供役地有直接支配的权利,因地役权人于设立地役权的目的范围内,对供役地有直接支配的权利,因地役权人于设立地役权的目的范围内,对供役地有直接支配的权利,因地役权人于设立地役权的目的范围内,对供役地有直

229、接支配的权利,因此,当地役权受到侵害或有妨害之虞时,地役权人又有物上请求权,即此,当地役权受到侵害或有妨害之虞时,地役权人又有物上请求权,即此,当地役权受到侵害或有妨害之虞时,地役权人又有物上请求权,即此,当地役权受到侵害或有妨害之虞时,地役权人又有物上请求权,即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或预防妨害。地役权的物权请求权既可以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或预防妨害。地役权的物权请求权既可以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或预防妨害。地役权的物权请求权既可以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或预防妨害。地役权的物权请求权既可以对第三人行使,也可以对供役地的物权人行使,比如,修建有道路的通对第三人行使,也可以对供役

230、地的物权人行使,比如,修建有道路的通对第三人行使,也可以对供役地的物权人行使,比如,修建有道路的通对第三人行使,也可以对供役地的物权人行使,比如,修建有道路的通行地役权,供役地物权人在道路上设置障碍物,地役权人可请求其除去行地役权,供役地物权人在道路上设置障碍物,地役权人可请求其除去行地役权,供役地物权人在道路上设置障碍物,地役权人可请求其除去行地役权,供役地物权人在道路上设置障碍物,地役权人可请求其除去妨害。妨害。妨害。妨害。n n(二)地役权人的义务(二)地役权人的义务(二)地役权人的义务(二)地役权人的义务n n1.1.合理使用的义务合理使用的义务合理使用的义务合理使用的义务n n2.2

231、.维持附属设置的义务维持附属设置的义务维持附属设置的义务维持附属设置的义务n n3.3.按约定支付费用的义务按约定支付费用的义务按约定支付费用的义务按约定支付费用的义务n n二、供役地人的权利义务二、供役地人的权利义务n n(一)供役地人的权利(一)供役地人的权利n n1、对附属设置的共同使用权n n2、共役地使用场所与方法变更的请求权n n3、费用支付请求权n n(二)地役权人的义务(二)地役权人的义务n n1、容忍或不作为义务n n2、分担共用设施的维持费用的义务 第三节第三节 地役权的消灭地役权的消灭 n n一、地役权消灭的原因一、地役权消灭的原因n n( ( ( (一一一一) ) )

232、)、存续期间届满、存续期间届满、存续期间届满、存续期间届满n n 地役权定有存续期间的,存续期间届满,地役权地役权定有存续期间的,存续期间届满,地役权归于消灭。归于消灭。n n(二)、约定的消灭事由发生(二)、约定的消灭事由发生(二)、约定的消灭事由发生(二)、约定的消灭事由发生n n 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以特定事由作为地役权的消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以特定事由作为地役权的消灭原因,于特定事由发生之际,地役权消灭。灭原因,于特定事由发生之际,地役权消灭。n n(三)、主物权消灭(三)、主物权消灭(三)、主物权消灭(三)、主物权消灭n n地役权属于从物权,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地役权属于从物权,从属

233、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用益物权,如果需役地的所有权或用益物权消灭,那用益物权,如果需役地的所有权或用益物权消灭,那么地役权也归于消灭。么地役权也归于消灭。 n n(四)、标的物灭失(四)、标的物灭失(四)、标的物灭失(四)、标的物灭失n n当发生供役地或需役地灭失时,地役权归于消灭。当发生供役地或需役地灭失时,地役权归于消灭。当发生供役地或需役地灭失时,地役权归于消灭。当发生供役地或需役地灭失时,地役权归于消灭。n n(五)、地役权合同的解除(五)、地役权合同的解除(五)、地役权合同的解除(五)、地役权合同的解除n n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物权法第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物权法第包括单方解除和

234、双方解除。物权法第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物权法第168168168168条规条规条规条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形中,供役地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定,在以下两种情形中,供役地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定,在以下两种情形中,供役地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定,在以下两种情形中,供役地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同:()地役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同:()地役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同:()地役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油厂利用供役地的,约定的付款期用地役权;()油厂利用供役地的,约定的付款期用地役权;()油厂利用供役地的,约定的付款期用地役权;()油厂

235、利用供役地的,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仍未支付费用。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仍未支付费用。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仍未支付费用。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仍未支付费用。n n(六)、供役地被征收(六)、供役地被征收(六)、供役地被征收(六)、供役地被征收n n 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集体所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集体所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集体所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征收属于所有权的原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征收属于所有权的原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征收属于所有权的

236、原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征收属于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存在于不动产上的所有权及负担均因此归于始取得,存在于不动产上的所有权及负担均因此归于始取得,存在于不动产上的所有权及负担均因此归于始取得,存在于不动产上的所有权及负担均因此归于消灭,存在于供役地上的地役权作为一种负担自不例消灭,存在于供役地上的地役权作为一种负担自不例消灭,存在于供役地上的地役权作为一种负担自不例消灭,存在于供役地上的地役权作为一种负担自不例外。外。外。外。n n(七)、混同(七)、混同n n地役权基于混同而消灭,是指因需地役权基于混同而消灭,是指因需役地和供役地上的所有权或用益物权归役地和供役地上的所有权或用益物权归属于

237、同一主体,导致地役权没有存在的属于同一主体,导致地役权没有存在的必要从而归于消灭。必要从而归于消灭。n n(八)、抛弃(八)、抛弃n n地役权属于一种私权,可以因权利地役权属于一种私权,可以因权利人的抛弃行为而消灭。人的抛弃行为而消灭。n n(九)、地役权无存续的必要(九)、地役权无存续的必要 n n二、地役权消灭的法律效果二、地役权消灭的法律效果n n地役权人应当停止行使地役权的行为;地役权人应当协助办理地役权注销登记手续;如果在供役地上修建或安置设施,地役权人有权取回并应当恢复土地的原状。 第十三章担保物权概述第十三章担保物权概述 第一节第一节 担保物权的概念、类型与社会功能担保物权的概念

238、、类型与社会功能 .第二节担保物权的设立与担保范围第二节担保物权的设立与担保范围 第三节第三节 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之间的关系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之间的关系 第四节第四节 担保物权的消灭事由与法律适用担保物权的消灭事由与法律适用 第一节第一节 担保物权的概念、类型与社会功能担保物权的概念、类型与社会功能 n n一、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一、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n n物权法第物权法第170170条明确规定:条明确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情形,依法

239、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有规定的除外。”n n(一)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完全清偿为目的(一)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完全清偿为目的(一)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完全清偿为目的(一)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完全清偿为目的n n(二)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性(二)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性(二)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性(二)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性n n(三)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三)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三)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三)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n n(四)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四)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四)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四)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n n(五)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240、(五)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五)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五)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n n(六)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或权利上设(六)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或权利上设(六)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或权利上设(六)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或权利上设定的权利定的权利定的权利定的权利 n n二、担保物权的类型二、担保物权的类型n n(一)法定担保物权和约定担保物权(一)法定担保物权和约定担保物权n n(二)留置性担保物权和优先受偿性担(二)留置性担保物权和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保物权n n(三)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三)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权利担保物权和特

241、定财产担保物权权利担保物权和特定财产担保物权n n(四)占有担保物权非占有担保物权(四)占有担保物权非占有担保物权 n n三、担保物权的社会功能三、担保物权的社会功能n n(一)债权制度缺陷的弥补(一)债权制度缺陷的弥补n n(二)促进社会信用,利于融资(二)促进社会信用,利于融资 第二节担保物权的设立与担保范围第二节担保物权的设立与担保范围n n一、担保物权的设立一、担保物权的设立n n(一)担保物权与担保合同的关系(一)担保物权与担保合同的关系n n(二)担保合同的性质(二)担保合同的性质n n(三)主债权债务合同与担保合同效力(三)主债权债务合同与担保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之间的关系 n n

242、二、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二、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n n(一)主债权(一)主债权n n(二)利息(二)利息n n(三)违约金(三)违约金n n(四)损害赔偿金(四)损害赔偿金n n(五)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五)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n n(六)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六)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第三节第三节 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之间的关系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之间的关系 n n一、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关系的立一、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关系的立法模式法模式n n(一)保证人决定优待主义(一)保证人决定优待主义n n(二)保证人相对优待主义(二)保证人相对优待主义n n(三)平等主义模式(三)平等主义模式n n二、我国物权法的

243、规定二、我国物权法的规定n n(一)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一)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n n(二)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二)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作为物的担保人时的处理债务人作为物的担保人时的处理n n(三)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三)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作为物的担保人时的处理第三人作为物的担保人时的处理n n(四)担保人承担责任后的追偿权(四)担保人承担责任后的追偿权 第四节第四节 担保物权的消灭事由与法律适用担保物权的消灭事由与法律适用 n n一、担保物权的消灭事由一、担保物权的消灭事由n n物权法第物权法第177177条规定:条规定:“

2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n n(一)主债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n n担保物权的存在是为了担保主债权实现,因此主债权消灭,担保担保物权的存在是为了担保主债权实现,因此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就自然消灭。物权也就自然消灭。n n(二)担保物权实现(二)担保物权实现(二)担保物权实现(二)担保物权实现n n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债

245、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行使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行使其担保物权将担保财产变价以满足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的过程。其担保物权将担保财产变价以满足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的过程。n n(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n n债权人享有担保物权,只是其权利,一种利益。债权人可以放弃债权人享有担保物权,只是其权利,一种利益。债权人可以放弃这种利益和权利,而且债权人的放弃不会给债务人和担保人带来这种利益和权利,而且债权人的放弃不会给债务人和担保人带来消极影响。消极影响。n n(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四

246、)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n n该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为兜底条款。该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为兜底条款。 n n二、担保物权的法律适用二、担保物权的法律适用n n物权法第四编物权法第四编物权法第四编物权法第四编“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关于担保物权法律关系是关于担保物权法律关系是关于担保物权法律关系是关于担保物权法律关系的一般性规范,是担保物权制度的基本法律规规范,属于的一般性规范,是担保物权制度的基本法律规规范,属于的一般性规范,是担保物权制度的基本法律规规范,属于的一般性规范,是担保物权制度的基本法律规规

247、范,属于“一般法一般法一般法一般法”的范畴。而现行担保法是关于担保法律关的范畴。而现行担保法是关于担保法律关的范畴。而现行担保法是关于担保法律关的范畴。而现行担保法是关于担保法律关系的特殊性法律规范。由于社会发展水平和学术水平的差系的特殊性法律规范。由于社会发展水平和学术水平的差系的特殊性法律规范。由于社会发展水平和学术水平的差系的特殊性法律规范。由于社会发展水平和学术水平的差异,导致两部法律在很多问题上规定不一致。我国立法异,导致两部法律在很多问题上规定不一致。我国立法异,导致两部法律在很多问题上规定不一致。我国立法异,导致两部法律在很多问题上规定不一致。我国立法法第法第法第法第838383

248、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第的规定。第的规定。

249、第的规定。第85858585条第条第条第条第1 1 1 1款规定:款规定:款规定:款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物权法中关物权法中关物权法中关物权法中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需要适用第于担保物

250、权的规定需要适用第于担保物权的规定需要适用第于担保物权的规定需要适用第85858585条第条第条第条第1 1 1 1款中所规定的,法款中所规定的,法款中所规定的,法款中所规定的,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如果由物

251、权法对之进行明确的规定,那么就无需决。如果由物权法对之进行明确的规定,那么就无需决。如果由物权法对之进行明确的规定,那么就无需决。如果由物权法对之进行明确的规定,那么就无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第十四章第十四章 抵押权抵押权 第一节第一节 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第二节 抵押权客体的范围抵押权客体的范围 第三节第三节 抵押权的取得抵押权的取得 第四节第四节 抵押财产的转让与出租抵押财产的转让与出租 第五节第五节 抵押权的实行抵押权的实行 第六节第六节 最高额抵押最高额

252、抵押 第七节第七节 浮动担保抵押权浮动担保抵押权 第一节第一节 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 n n一、抵押权的概念一、抵押权的概念n n根据物权法第179条的规定,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就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n n二、抵押权的特征二、抵押权的特征n n(一)抵押权是担保物权(一)抵押权是担保物权(一)抵押权是担保物权(一)抵押权是担保物权n n抵押权时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抵押权时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

253、在于以担保财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故从抵押权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故从抵押权的性质和目的的角度来看,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性质和目的的角度来看,抵押权是担保物权。n n(二)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二)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二)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二)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上设定的担保物权上设定的担保物权上设定的担保物权n n债权人无须为了自己债权的清偿而在自己的财债权人无须为了自己债权的清偿而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时为担保债权的清偿产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时为担

254、保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债权人以外的债务人而设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债权人以外的债务人或者愿意提供财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或者愿意提供财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第三人。第三人。 (三)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三)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三)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三)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n n根据物权法第根据物权法第181181条、条、185185条以及担保法条以及担保法第第3333条、条、3838条至条至4343条规定,抵押权系由当事条规定,抵押权系由当事人的抵押合意而设定。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就抵人的抵押合意而设定。当事人可

255、以自由地就抵押财产、抵押期限、抵押担保范围以及当事人押财产、抵押期限、抵押担保范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并在抵押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并在抵押合同或者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中予以明确。合同或者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中予以明确。(四)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四)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四)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四)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n n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存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五)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

256、先受偿权(五)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五)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五)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n n抵押权的内容有两项:一是抵押财产的标价处分权;抵押权的内容有两项:一是抵押财产的标价处分权;二是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对抵押财产二是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对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是指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的变价处分权是指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合法方式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或者与抵押权人有权以合法方式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或者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抵充债务。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抵充债务。n n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

257、偿权系指:(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系指:(1 1)有抵押)有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能就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权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能就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而受清偿;(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而受清偿;(2 2)就抵押财产卖)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还表现在两物权之间,即如果同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还表现在两物权之间,即如果同一抵押物上设定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先次序之抵押权一抵押物上设定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先次序之抵押权人优先于后次序抵押权人而受清偿;(人优先于后次序抵押权人而受清偿;(3 3)抵押权人在)抵押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等程序中享有别除权,即抵押财产应从债债务人破产

258、等程序中享有别除权,即抵押财产应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中除去,抵押权人对此别除出来的抵务人的破产财产中除去,抵押权人对此别除出来的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有优先受偿权。押财产卖得的价金有优先受偿权。第二节第二节 抵押权客体的范围抵押权客体的范围 n n关于抵押权客体的范围,各国或地区立法规定不一。我国物权法规定可以作为抵押权客体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以及不动产用益物权,其范围极为广泛。从物权法第180条和第184条的规定来看,既规定了可以抵押的财产,又规定了不得抵押的财产,界限分明,颇具特色。n n一、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一、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n n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n n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

259、集体土地使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使用权用权n n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n n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n n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n n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n n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n n二、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二、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n n我国物权法第我国物权法第180180条在整合担保法第条在整合担保法第3434条条规定和担保法解释相关条款的基础

260、上对此作规定和担保法解释相关条款的基础上对此作了规定。依物权法第了规定。依物权法第180180条的规定,债务人或条的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第三人有权处分的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 1、建筑、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 2、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3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地承包经营权;4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产品;5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 6、交通运输工具;交通运输工

261、具;7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其他财产。 n n我国物权法就抵押财产范围所作的我国物权法就抵押财产范围所作的上述规定,实际上包括了三个方面:上述规定,实际上包括了三个方面:n n(一)关于不动产抵押n n(二)关于不动产用益物权抵押n n(三)关于动产抵押 第三节抵押权的取得第三节抵押权的取得 n n一、依法律行为而取得抵押权一、依法律行为而取得抵押权n n(一)抵押权的设立(一)抵押权的设立(一)抵押权的设立(一)抵押权的设立n n通过设定而取得抵押权,为抵押权最常见方式,通过设定而取得抵押权,为抵押权最常见方式,因设定而取得的抵押权,学说称为意

262、定抵押权。因设定而取得的抵押权,学说称为意定抵押权。n n(二)抵押权的让与(二)抵押权的让与(二)抵押权的让与(二)抵押权的让与n n因抵押权让与而取得抵押权为继受取得方式。基因抵押权让与而取得抵押权为继受取得方式。基于抵押权的从属性,抵押权可连同债权一并让与,于抵押权的从属性,抵押权可连同债权一并让与,受让人即因此而取得同一次序抵押权。受让人即因此而取得同一次序抵押权。 n n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原因而取得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原因而取得n n(一)基于法律规定而取得(一)基于法律规定而取得(一)基于法律规定而取得(一)基于法律规定而取得n n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之抵押权,称为法定抵押权,依照法

263、律规定取得之抵押权,称为法定抵押权,不须登记,即生抵押权取得之效力。但法定抵押不须登记,即生抵押权取得之效力。但法定抵押权仅限于个别情形,非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得权仅限于个别情形,非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得发生,依法律规定而发生的物权,不经占有或登发生,依法律规定而发生的物权,不经占有或登记即直接发生效力,因为授予权利人该权利的是记即直接发生效力,因为授予权利人该权利的是法律,而法律当然具有与登记相同的公示效力。法律,而法律当然具有与登记相同的公示效力。n n(二)继承(二)继承(二)继承(二)继承n n抵押权为非专属性财产权,自然可以成为继承的抵押权为非专属性财产权,自然可以成为继承的表的,在

264、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的抵押权连表的,在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的抵押权连同债权,当然有继承人取得,且不必登记即生效同债权,当然有继承人取得,且不必登记即生效力。但继承人转让抵押权的,须为登记方可生效。力。但继承人转让抵押权的,须为登记方可生效。 第四节抵押财产的转让与出租第四节抵押财产的转让与出租 n n一、抵押财产的转让一、抵押财产的转让一、抵押财产的转让一、抵押财产的转让n n我国物权法第我国物权法第191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的转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的转让须经抵押人的同意,未经抵押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让须经抵押人的同意,未经抵押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经抵押人同意

265、转让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经抵押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以保证债券不因抵押财产的转让而落前清偿债务或提存,以保证债券不因抵押财产的转让而落空。空。n n二、抵押财产的出租二、抵押财产的出租二、抵押财产的出租二、抵押财产的出租n n物权法第物权法第190190条,订立抵押合同前已出租的,原租赁条,订立抵押合同前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即在抵押设定前已经存在的承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即在抵押设定前已经存在的承租权,在抵押权实行时,依租权,在抵押权实行时,依“买卖不破租赁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可以原则,可以对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抵押财

266、产的承租权不因所有权人对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抵押财产的承租权不因所有权人的变更而受影响,买受人应受租赁合同的约束,概括承受的变更而受影响,买受人应受租赁合同的约束,概括承受租赁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租赁合同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节抵押权的实行第五节抵押权的实行 n n一、抵押权实行的条件一、抵押权实行的条件n n抵押权实行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因此,只有当所附抵押权实行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因此,只有当所附条件成就时,才可以为之。根据物权法第条件成就时,才可以为之。根据物权法第195195条第条第1 1款款的规定,抵押权实行以的规定,抵押权实行以“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267、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为要件,即抵押权需具为要件,即抵押权需具备以下条件:备以下条件:n n(一)抵押权有效存在(一)抵押权有效存在n n(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行(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行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的情形n n履行期限没有届满但可以实行抵押权的情形:履行期限没有届满但可以实行抵押权的情形:n n 1 1、债务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债务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n n 2 2、抵押人故意毁损或者减少抵押物的价值,抵押人应另、抵押人故意毁损或者减少抵押物的价值,抵押人应另行提供担保而予以

268、拒绝行提供担保而予以拒绝n n 3 3、债务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债务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 n n二、抵押权实行的程序二、抵押权实行的程序n n我国物权法我国物权法195195条规定实行抵押权,抵押权人条规定实行抵押权,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物权法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物权法第第195195条第条第2 2款规定,抵押人与抵押权人未就抵款规定,抵押人与抵押权人未就抵押权实行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法押权实行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

269、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n n三、抵押权实行的方法三、抵押权实行的方法n n(一)抵押财产的折价受偿(一)抵押财产的折价受偿n n(二)拍卖抵押财产(二)拍卖抵押财产n n(三)变卖抵押财产或其他方式实行抵押权(三)变卖抵押财产或其他方式实行抵押权 n n四、抵押财产拍卖或变卖后价款的分四、抵押财产拍卖或变卖后价款的分配顺序配顺序n n担保法解释第74条规定:“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二)主债权的利息;(三)主债权。”n n五、物上保证人的追偿权五、物上保证人的追偿权n n物权法第176条规定:

270、“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六节最高额抵押第六节最高额抵押 n n一、最高额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一、最高额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n n(一)最高额抵押权的概念(一)最高额抵押权的概念(一)最高额抵押权的概念(一)最高额抵押权的概念n n最高额抵押权又称限定额抵押权,是指对于债权最高额抵押权又称限定额抵押权,是指对于债权人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而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定一人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而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定一个限额,并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抵押财产予个限额,并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抵押财产予以担保而设定的一种特殊抵押权。以担保而设定的一种特殊抵押权。n n(二)最高额抵押权的特

271、征(二)最高额抵押权的特征(二)最高额抵押权的特征(二)最高额抵押权的特征n n其一,最高额抵押权系担保将来发生的、不特定其一,最高额抵押权系担保将来发生的、不特定的债权清偿而设定的抵押权的债权清偿而设定的抵押权n n其二,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预定有最高限其二,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预定有最高限额,并附有实际发生的债权数额决算期。额,并附有实际发生的债权数额决算期。n n其三,最高额抵押全适用于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其三,最高额抵押全适用于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的担保。生的债权的担保。 n n二、最高额抵押权的设定二、最高额抵押权的设定n n依物权法第依物权法第207207之规定:之规定

272、:“最高额抵押权除适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的规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的规定。也就是说,还存在一些特殊规定:定。也就是说,还存在一些特殊规定:n n其一,依担保法其一,依担保法6060条规定,可以设定最高额条规定,可以设定最高额抵押权以借款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就某项商品抵押权以借款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为限。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为限。n n其二,最高额抵押全所担保的债权最高限额。其二,最高额抵押全所担保的债权最高限额。n n其三,决算期,即确定计算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其三,决算期,即确定计算

273、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实际数额的日期。实际数额的日期。 n n三、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三、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n n四、最高额抵押权内容的变更四、最高额抵押权内容的变更 第七节浮动担保抵押权第七节浮动担保抵押权 n n一、动产浮动抵押的概念与特征一、动产浮动抵押的概念与特征n n(一)动产浮动抵押的概念一)动产浮动抵押的概念n n动产浮动抵押是指,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后,抵押财产处于变动之中,只有当约定的条件发生时抵押财产才被固定,并用来清偿被担保的债权。动产浮动抵押创设于世纪英国,是英国衡平法上的一项担保制度。 n n(二)动产浮动抵押的特征(二)动产浮动抵押的特征(二)动产浮动抵押的特征(二)动产浮动

274、抵押的特征n n、抵押主体的限定性、抵押主体的限定性、抵押主体的限定性、抵押主体的限定性n n动产浮动抵押在英国法上限于公司法人。日本法将其限定动产浮动抵押在英国法上限于公司法人。日本法将其限定动产浮动抵押在英国法上限于公司法人。日本法将其限定动产浮动抵押在英国法上限于公司法人。日本法将其限定为股份,美国法相对宽泛,既可以是公司又可以是合伙、为股份,美国法相对宽泛,既可以是公司又可以是合伙、为股份,美国法相对宽泛,既可以是公司又可以是合伙、为股份,美国法相对宽泛,既可以是公司又可以是合伙、个人。我国物权法将其限定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个人。我国物权法将其限定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个人。

275、我国物权法将其限定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个人。我国物权法将其限定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产经营者。产经营者。产经营者。n n、抵押财产的集合性、抵押财产的集合性、抵押财产的集合性、抵押财产的集合性n n通常包括公司的不动产、动产和无形资产一集公司对外享通常包括公司的不动产、动产和无形资产一集公司对外享通常包括公司的不动产、动产和无形资产一集公司对外享通常包括公司的不动产、动产和无形资产一集公司对外享有的各项财产权利。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动产浮动抵押有的各项财产权利。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动产浮动抵押有的各项财产权利。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动产浮动抵押有的各项财产权利。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动产浮动抵

276、押的财产仅限于现有或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的财产仅限于现有或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的财产仅限于现有或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的财产仅限于现有或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不含不动产和商业信誉等。产品。不含不动产和商业信誉等。产品。不含不动产和商业信誉等。产品。不含不动产和商业信誉等。n n、浮动财产的浮动性、浮动财产的浮动性、浮动财产的浮动性、浮动财产的浮动性n n()抵押财产不特定,既可以包括抵押人现有的财产,()抵押财产不特定,既可以包括抵押人现有的财产,()抵押财产不特定,既可以包括抵押人现有的财产,()抵押财产不特定,既可以包括抵押人现有的财产,也

277、包括其将来取得的财产。也包括其将来取得的财产。也包括其将来取得的财产。也包括其将来取得的财产。n n()抵押财产形态经常变化。()抵押财产形态经常变化。()抵押财产形态经常变化。()抵押财产形态经常变化。n n()抵押财产并非永远浮动,最终也会特定下来,在封()抵押财产并非永远浮动,最终也会特定下来,在封()抵押财产并非永远浮动,最终也会特定下来,在封()抵押财产并非永远浮动,最终也会特定下来,在封押时确定。押时确定。押时确定。押时确定。n n、抵押性质的转化性、抵押性质的转化性、抵押性质的转化性、抵押性质的转化性n n动产浮动抵押中的抵押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当动产浮动抵押中的抵押财产

278、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当动产浮动抵押中的抵押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当动产浮动抵押中的抵押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当事人约定的实行抵押权的情形时发生事人约定的实行抵押权的情形时发生事人约定的实行抵押权的情形时发生事人约定的实行抵押权的情形时发生“封押封押封押封押”。封押之后。封押之后。封押之后。封押之后财产固定。财产固定。财产固定。财产固定。 n n二、动产浮动抵押的设立二、动产浮动抵押的设立n n依物权法第由181条和189条的规定,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动产浮动抵押登记机关为抵押人住所的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n n三、动产浮

279、动抵押的效力三、动产浮动抵押的效力n n(一)动产浮动抵押的效力范围(一)动产浮动抵押的效力范围(一)动产浮动抵押的效力范围(一)动产浮动抵押的效力范围n n动产浮动抵押设立后,在约定的封押条件成就之动产浮动抵押设立后,在约定的封押条件成就之前,抵押人在其营业范围内,可以自由处分其抵前,抵押人在其营业范围内,可以自由处分其抵押财产。经抵押权人处分的抵押财产,不受动产押财产。经抵押权人处分的抵押财产,不受动产浮动抵押的约束。但抵押人为逃避债务而处分抵浮动抵押的约束。但抵押人为逃避债务而处分抵押财产,抵押权人可请求撤销该处分行为。押财产,抵押权人可请求撤销该处分行为。n n(二)动产浮动抵押封押后

280、的效力(二)动产浮动抵押封押后的效力(二)动产浮动抵押封押后的效力(二)动产浮动抵押封押后的效力n n动产浮动抵押财产固定后,抵押的效力不仅及于动产浮动抵押财产固定后,抵押的效力不仅及于封押时抵押人所有的财产,而且及于封押后抵押封押时抵押人所有的财产,而且及于封押后抵押人所取得的财产。抵押人对于抵押财产不得再自人所取得的财产。抵押人对于抵押财产不得再自行处分,处分抵押财产应受到特定抵押的限制行处分,处分抵押财产应受到特定抵押的限制。 第十五章 质权 第一节第一节 质权概述质权概述 第二节第二节 动产质权动产质权 第三节第三节 权利质权权利质权 第一节第一节 质权概述质权概述 n n一、质权的概

281、念一、质权的概念n n根据物权法第根据物权法第208208条规定,并结合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并结合物权法第十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内容,质权是指质权人为担保其债权而占章第二节规定的内容,质权是指质权人为担保其债权而占有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移交的动产或者可让与的财产权利,有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移交的动产或者可让与的财产权利,在债务届清偿期未受清偿时,能够以该动产或者可让与的在债务届清偿期未受清偿时,能够以该动产或者可让与的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可让与的财产权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人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利人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n n在质权的法律关系中,享有质权

282、的债权人称为质权人,将在质权的法律关系中,享有质权的债权人称为质权人,将动产或可让与的财产权利转移给质权人占有并以其作为债动产或可让与的财产权利转移给质权人占有并以其作为债的担保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为出质人。出质人转移给的担保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为出质人。出质人转移给质权人占有并以其作为债权担保的动产或可让与财产权利,质权人占有并以其作为债权担保的动产或可让与财产权利,称为质物或质押标的。称为质物或质押标的。 n n二、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二、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n n其一,成立与生效要件不同。n n其二,标的物不尽相同。n n其三,抵押权与质权的内容不尽相同。 n n三、质权的分类三、质权的

283、分类n n(一)动产质权、不动产质权、权利质权n n(二)民事质权、商事质权、营业质权n n(三)占有质权、收益质权、归属质权 第二节第二节 动产质权动产质权 n n一、动产质权的概念一、动产质权的概念n n我国物权法第我国物权法第208208条规定: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行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定的实行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受偿。前款规定的

284、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n n据此,动产质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履据此,动产质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能够以其占有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用作行债务时,能够以其占有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用作债权担保的动产折价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债权担保的动产折价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利。 n n二、动产质权的取得二、动产质权的取得n n(一)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一)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n n1 1动产质权的设定动产质权的设定n n动产质权设定是最为常见的动产质权发生原因。动产质权动产质权设定是最为常见的动产质权发生

285、原因。动产质权的设定需有物权合意、转移占有以及有效的担保债权存在。的设定需有物权合意、转移占有以及有效的担保债权存在。n n(1 1)当事人)当事人n n(2 2)设定行为)设定行为n n(3 3)担保的债权)担保的债权n n(4 4)标的物)标的物n n2 2动产质权的让与动产质权的让与n n动产质权并非专属性的担保物权,可通过让与方式取得。动产质权并非专属性的担保物权,可通过让与方式取得。但由于动产质权具有从属性,它是为担保债权而存在的,但由于动产质权具有从属性,它是为担保债权而存在的,不能与其所担保的主债权相分离,故动产质权应与所担保不能与其所担保的主债权相分离,故动产质权应与所担保的债

286、权一并让与。也就是说,债权让与时,动产质权原则的债权一并让与。也就是说,债权让与时,动产质权原则上也随同转移于受让人,受让人也因此而取得质权。上也随同转移于受让人,受让人也因此而取得质权。 n n(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n n1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n n2因时效而取得n n3因继承而取得n n4法人的继受 n n三、动产质权的效力三、动产质权的效力三、动产质权的效力三、动产质权的效力n n(一)动产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一)动产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n n(二)动产质权效力及于标的物的范围(二)动产质权效力及于标的物的范围n n(三)动产质权对于出质人的效力(三)动产质权对于出质人的效力

287、n n1 1质物的处分权质物的处分权n n2 2质物的收益权质物的收益权n n3 3物上保证人的代位求偿权物上保证人的代位求偿权n n4 4对质权的的抗辩权对质权的的抗辩权n n(四)动产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四)动产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n n1 1质权人的权利质权人的权利n n(1 1)质物的留置权)质物的留置权n n(2 2)质物孳息的收取权)质物孳息的收取权n n(3 3)费用偿还的请求权)费用偿还的请求权n n(4 4)质物的转质权)质物的转质权n n(5 5)质权的保全权)质权的保全权n n(6 6)质权的处分权)质权的处分权n n(7 7)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n n2 2质权人的义务

288、质权人的义务n n(1 1)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n n(2 2)质权人返还质物或剩余价款的义务)质权人返还质物或剩余价款的义务 n n四、动产质权的实行四、动产质权的实行n n(一)质权实行的条件n n1须质权有效存在n n2被质权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n n(二)质权实行的方法n n1质物的折价受偿n n2质物的拍卖、变卖 n n五、动产质权的消灭五、动产质权的消灭n n(一)被担保债权的消灭n n(二)动产质权的实行n n(三)质物的灭失n n(四)质物占有的丧失且不能回复n n(五)质权的抛弃和质物的返还 第三节第三节 权利质权权利质权 n n一、权利质权的概念

289、和特征一、权利质权的概念和特征n n(一)权利质权的概念(一)权利质权的概念n n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让与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n n(二)权利质权的特征(二)权利质权的特征n n1 1权利质权的标的是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权利质权的标的是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利让与的财产权利n n2 2权利质权以交付权利凭证或登记为公示方法权利质权以交付权利凭证或登记为公示方法n n3 3权利质权是一种特殊的质权形式权利质权是一种特殊的质权形式 n n二、权利质权的设定二、权利质权的设定n n(

290、一)证券质权的设定n n(二)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质权的设定n n(三)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n n(四)应收账款质权n n(五)不动产收益权质权的设定 n n三、权利质权的效力三、权利质权的效力三、权利质权的效力三、权利质权的效力n n权利质权的效力包括权利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所及标权利质权的效力包括权利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所及标的物的范围以及质权人、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我的物的范围以及质权人、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我国物权法对此无明文规定,依物权法第国物权法对此无明文规定,依物权法第229229条之条之规定准用动产质权的规定。规定准用动产质权的规定。n n权利质权之效力特别之

291、处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权利质权之效力特别之处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n n其一,表彰主权利的证券与表彰从权利的证券是可以分离其一,表彰主权利的证券与表彰从权利的证券是可以分离的。的。n n其二,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原则上不得转让。其二,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原则上不得转让。n n其三,为了保护知识产权质权人的合法权益,出质人将知其三,为了保护知识产权质权人的合法权益,出质人将知识产权设定质权后,依物权法第识产权设定质权后,依物权法第227227条规定,出质人条规定,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知识产权,除非该转让或许可得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知识产权,除非该转让或许可得到了质权人的同意。到了质权

292、人的同意。n n其四,依物权法第其四,依物权法第228228条第条第2 2款规定,应收账款出质后,款规定,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n n其五,不动产收益权质权的质权人是通过收取收益来清偿其五,不动产收益权质权的质权人是通过收取收益来清偿债权的,但是不动产收益权质权的质权人在收取该不动产债权的,但是不动产收益权质权的质权人在收取该不动产的收益后,应当先充抵收取费用,次充抵主债权的利息,的收益后,应当先充抵收取费用,次充抵主债权的利息,再抵充主债权。在质权存续期间,出质人不得转让入质的再抵充主债权。在质权存续期间,出质

293、人不得转让入质的收益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收益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章第十六章 留置权留置权 第一节第一节 留置权的概念与特征留置权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第二节 留置权的成立与实行留置权的成立与实行 第三节第三节 留置权的效力与消灭留置权的效力与消灭 第一节第一节 留置权的概念与特征留置权的概念与特征 n n一、留置权的概念一、留置权的概念n n物权法第物权法第230230条规定: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94、。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据此,据此,可对留置权的定义作出如下表述:留置权,是指可对留置权的定义作出如下表述:留置权,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照法律的规定,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以留置,并以该对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以留置,并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在留置权法律关系中,债权人为留置偿的权利。在留置权法律关系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被留置的动产为留置物,留置物的所有权权人,被留置的动产为留置物,留置

295、物的所有权人或合法占有并将其转移给债权人的人为债务人。人或合法占有并将其转移给债权人的人为债务人。 n n二、留置权的特征二、留置权的特征n n(一)留置权为动产担保物权限和占有性担保物权n n(二)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第二节第二节 留置权的成立与实行留置权的成立与实行 n n一、留置权的成立一、留置权的成立n n(一)留置权的一般取得(一)留置权的一般取得n n1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n n2 2债权与留置财产之间原则上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债权与留置财产之间原则上属于同一法律关系n n3 3债权已届清偿期而且债务人不履行债权已届清偿期而且债务人不履行n n4

296、4不存在留置权取得的消极障碍不存在留置权取得的消极障碍n n(1 1)行使留置权违反法律规定)行使留置权违反法律规定n n(2 2)当事人约定不能留置的)当事人约定不能留置的n n(3 3)留置权的行使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留置权的行使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n n(二)留置权的善意取得(二)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n n二、留置权的实行二、留置权的实行n n(一)留置权实行的要件(一)留置权实行的要件n n1 1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已届清偿期n n2 2留置权人确定债务人的履行宽限期留置权人确定债务人的履行宽限期n n3 3债务人在宽限期内没有履行债务,而且也没有债务人在宽限期内没有履行债务

297、,而且也没有另行提供担保另行提供担保n n4 4债权人持续占有留置物债权人持续占有留置物n n(二)留置权的实行方式(二)留置权的实行方式n n1 1折价受偿折价受偿n n2 2拍卖受偿拍卖受偿n n3 3变卖受偿变卖受偿 第三节第三节 留置权的效力与消灭留置权的效力与消灭 n n一、留置权的效力一、留置权的效力一、留置权的效力一、留置权的效力n n(一)留置权人的权利与义务(一)留置权人的权利与义务n n1 1留置权人的权利留置权人的权利n n(1 1)占有权)占有权n n(2 2)孳息的收取权)孳息的收取权n n(3 3)必要的使用权)必要的使用权n n(4 4)实行权和优先受偿权)实行权

298、和优先受偿权n n2 2留置权人的义务留置权人的义务n n(1 1)保管义务)保管义务n n(2 2)不得擅自使用、出租或处分留置财产)不得擅自使用、出租或处分留置财产n n(3 3)返还留置物的义务)返还留置物的义务n n(二)债务人的权利(二)债务人的权利n n1 1留置物返还请求权留置物返还请求权n n2 2留置物的处分权留置物的处分权n n3 3损害赔偿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n n4 4另行提供担保而使留置权消灭的权利另行提供担保而使留置权消灭的权利 n n二、留置权的消灭二、留置权的消灭n n(一)留置权人丧失留置物的占有+n n(二)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 第十七章占有第十七

299、章占有 第一节第一节 占有概述占有概述 第二节第二节 占有的效力占有的效力 第三节第三节 占有的保护占有的保护 第一节第一节 占有概述占有概述 n n一、占有的概念一、占有的概念n n占有起源于罗马法,后经日耳曼法之融合,共同占有起源于罗马法,后经日耳曼法之融合,共同构成现代占有制度的渊源。占有是基于占有的意构成现代占有制度的渊源。占有是基于占有的意思而对于物的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思而对于物的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n n(一)(一)占有系以物为客体占有系以物为客体n n(二)(二)占有人须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占有人须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n n(三)(三)占有的成立须具有占有意思占有的成立须具有占

300、有意思n n(四)(四)占有是一种事实上的状态,而非权利占有是一种事实上的状态,而非权利 n n二、占有的历史发展二、占有的历史发展n n(一)罗马法中的占有n n(二)日耳曼法中的占有n n(三)法国法中的占有n n(四)德国法中的占有n n(五)日本法中的占有n n(六)英美法中的占有n n(七)我国法中的占有 n n三、占有的分类三、占有的分类n n(一)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一)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n n以有无占有的权源为准,可以将占有分为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有权占有又称正权源占有或有权源占有,是指有法律上根据或原因的占有。无权占有,又称为无权源,是指没有法律上根据或原因的占有,如承租人在

301、租赁关系消灭后继续占有租赁物。 n n(二)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二)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n n以占有人是否以所有的意思进行占有,可以将占有区分为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这种“所有的意思”,不必要求是真正的所有人或自信为所有人,即使是明知占有物不属于自己所有而仍以所有的意思占有,仍得构成自主占有。他主占有,是指非以所有的意思而占有,凡基于占有媒介关系而占有他人之物的,如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占有。 n n(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n n以无权占有人是否明知其无占有的权利为标准对以无权占有人是

302、否明知其无占有的权利为标准对无占有所做的再分类,同时也是物权法最为无占有所做的再分类,同时也是物权法最为重要的一个分类。重要的一个分类。n n善意占有是占有人不知或不应知自己无权利且无善意占有是占有人不知或不应知自己无权利且无怀疑而为的占有。恶意占有则是指占有人明知自怀疑而为的占有。恶意占有则是指占有人明知自己没有权利或对有无占有的权利有怀疑而仍进行己没有权利或对有无占有的权利有怀疑而仍进行的占有。物权法第的占有。物权法第106106条规定那个:条规定那个:“无权处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分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

303、的,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n n(四)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四)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n n以占有人是否直接行使对其占有物的实际控制权为标准,可将占有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直接占有指对特定物直接行使事实上

304、的支配力的占有,如承租人直接占有租赁物;间接占有非属于对于物为事实上的管领力,而是一种观念化的占有,是指自己不对标的物予以直接占有,而是基于一定占有媒介的关系,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而间接对该物享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占有。 n n(五)自己占有和辅助占有(五)自己占有和辅助占有(五)自己占有和辅助占有(五)自己占有和辅助占有n n 依据占有人是否亲自占有为标准,可以将占依据占有人是否亲自占有为标准,可以将占有分为自己占有和辅助占有。自己占有是指占有有分为自己占有和辅助占有。自己占有是指占有人亲自对标的物进行的占有;辅助占有,是指基人亲自对标的物进行的占有;辅助占有,是指基于特定的从属关系,如

305、受雇关系,受他人的指示于特定的从属关系,如受雇关系,受他人的指示而对标的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而对标的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n n(六)单独占有和共同占有(六)单独占有和共同占有(六)单独占有和共同占有(六)单独占有和共同占有n n 以占有人的人数为标准,可以将占有分为单以占有人的人数为标准,可以将占有分为单独占有欲共同占有。独占有欲共同占有。n n(七)公然占有和隐秘占有(七)公然占有和隐秘占有(七)公然占有和隐秘占有(七)公然占有和隐秘占有n n 以占有人是否对其占有采取了隐匿行为为标以占有人是否对其占有采取了隐匿行为为标准。准。 n n四、占有的功能四、占有的功能n n(一)占有之保护功能n

306、 n(二)占有之本权表彰机能n n(三)占有之本权取得机能第二节占有的效力第二节占有的效力 n n一、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一、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n n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是指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是指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其为适法有此权利。说明以下几点推定其为适法有此权利。说明以下几点n n其一,凡以占有标的物为内容行使权利,均在推定范围内。其一,凡以占有标的物为内容行使权利,均在推定范围内。不限于物权(自物权或他物权),也包括债权(如租赁权)不限于物权(自物权或他物权),也包括债权(如租赁权)。但是,不以占有为内容的权利如地役权、抵押权等,不。但是,不以占有为内

307、容的权利如地役权、抵押权等,不在推定之列。在推定之列。n n其二,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不负有权占有的举证责任。但其二,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不负有权占有的举证责任。但当占有与本权背离时,为避免占有人滥用推定的效力,真当占有与本权背离时,为避免占有人滥用推定的效力,真正的权利人可举反证推翻推定,此种反证,不必过于严格。正的权利人可举反证推翻推定,此种反证,不必过于严格。n n其三,就主张权利推定的主体而言,不仅占有人可以主张,其三,就主张权利推定的主体而言,不仅占有人可以主张,第三人也可以主张。第三人也可以主张。n n其四,就权利推定的内容而言,不限于为占有人的利益而其四,就权利推定的内容而言,不限于

308、为占有人的利益而为推定,也可以是为占有人的不利益而为推定。为推定,也可以是为占有人的不利益而为推定。 n n二、占有人的权利义务二、占有人的权利义务n n(一)返还占有物的义务(一)返还占有物的义务(一)返还占有物的义务(一)返还占有物的义务n n我国物权法第我国物权法第243243条规定,无权占有人,无论是条规定,无权占有人,无论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对于返还请求人都负有返还占有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对于返还请求人都负有返还占有物的义务。也就是说,无权占有人无法对本权人主张占有物的义务。也就是说,无权占有人无法对本权人主张占有的自力救济与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自力救济与占有保护请求权。n n(

309、二)占有人的使用、受益权(二)占有人的使用、受益权(二)占有人的使用、受益权(二)占有人的使用、受益权n n占有人对占有物的使用、收益权,应是依起推定的权利的占有人对占有物的使用、收益权,应是依起推定的权利的性质、方法、内容为使用、收益,按法律所不禁止的方法性质、方法、内容为使用、收益,按法律所不禁止的方法进行。如果占有人所行使的权利,不包含使用、收益的权进行。如果占有人所行使的权利,不包含使用、收益的权能,则占有人不得对占有物为使用、收益。能,则占有人不得对占有物为使用、收益。n n我国物权法第我国物权法第242242条规定: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致使

310、该不动产或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动产或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第243243条规定: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或孳息,但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或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支出的必要费用。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支出的必要费用。”按此规定,无论善意占有人还是恶意占有人均须返还原按此规定,无论善意占有人还是恶意占有人均须返还原物及其孳息,即无权占有人无收益权。物及其孳息,即无权占有人无收益权。 n n(三)费用求偿权(三)费用求偿权n n

311、费用求偿权是指占有人于返还请求人请求返费用求偿权是指占有人于返还请求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得向返还请求人请求偿还有关费用的还原物时,得向返还请求人请求偿还有关费用的权利。费用请求权的适用范围,因占有人是善意权利。费用请求权的适用范围,因占有人是善意或恶意而有所不同。我国物权法或恶意而有所不同。我国物权法243243条规定: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或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请求返还原物或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支出的必要费用。维护该不动产或者支出的必要费用。”由此,可由此,可以看出,物权法只赋予了善

312、意占有人的必要以看出,物权法只赋予了善意占有人的必要费用求偿权,而对恶意占有人的必要费用求偿权费用求偿权,而对恶意占有人的必要费用求偿权采用了完全否定的态度,并且,对于善意占有人采用了完全否定的态度,并且,对于善意占有人支出的有益费用也没有规定。支出的有益费用也没有规定。 n n(四)赔偿损失的义务(四)赔偿损失的义务n n、占有物损害情形下恶意占有人的赔偿责任、占有物损害情形下恶意占有人的赔偿责任n n物权法第物权法第242242条规定: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

313、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条的意旨是仅要求恶意占有人本条的意旨是仅要求恶意占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善意占有人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善意占有人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n n、占有物毁损、灭失情况下恶意占有人的赔偿责任、占有物毁损、灭失情况下恶意占有人的赔偿责任n n物权法物权法244244条规定: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

314、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文意分析可知,占有物发生毁文意分析可知,占有物发生毁损、灭失的,占有人自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而无论该毁损、灭失的,占有人自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而无论该毁损、灭失的后果是否可归责于占有人。损、灭失的后果是否可归责于占有人。 第三节占有的保护第三节占有的保护 n n一、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一、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n n自力救济,指由权利人自己或其辅助人,以强制力保护其权利,而排除现实权利障碍的行为。在我国物权法中并没有关于自力救济的规定,从维护占有利益计,可通过对民法总则的解释予以漏

315、洞补充。私利救济表现为消极的私利救济和积极的私利救济两种形态。 n n二、占有保护请求权二、占有保护请求权n n占有人在其占有被侵夺时,可以请求返还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时,可以请求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时,可以请求防止其妨害,此三者结合称为“占有保护请求权”。我国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n n(一)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内容(一)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内容(一)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内容(一)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内容n n、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物返还

316、请求权n n占有人于其占有物被侵夺时,可以请求返还其占有物,也占有人于其占有物被侵夺时,可以请求返还其占有物,也称称“回复占有请求权回复占有请求权”。有权行使该请求权的人为占有人。有权行使该请求权的人为占有人。这些人包括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人、自主占有人和他主这些人包括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人、自主占有人和他主占有人。这些人对标的物的占有是否存在权源、善意或恶占有人。这些人对标的物的占有是否存在权源、善意或恶意,均非所问。意,均非所问。n n、占有妨害除去请求权、占有妨害除去请求权n n占有被妨害时,占有人得以请求除去其妨害。占有被占有被妨害时,占有人得以请求除去其妨害。占有被妨害,指以侵夺以外

317、的方法妨碍占有人管领其物。占有之妨害,指以侵夺以外的方法妨碍占有人管领其物。占有之妨害,占有人并未丧失占有,妨害人也未取得占有,只不妨害,占有人并未丧失占有,妨害人也未取得占有,只不过是对占有人现实的占有状态加以妨害。请求除去对占有过是对占有人现实的占有状态加以妨害。请求除去对占有的妨害的人,为占有人,相对人为妨害人。的妨害的人,为占有人,相对人为妨害人。n n、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n n占有有被妨害之虞时,占有人得请求防止其妨害。该请求占有有被妨害之虞时,占有人得请求防止其妨害。该请求权的对象是尚未发生,但有将来发生之可能的危险,但究权的对象是尚未发生,但有将来发生之可能的

318、危险,但究竟有无此危险,非依占有人的主观意思认定,而应就具体竟有无此危险,非依占有人的主观意思认定,而应就具体的事实,依一般社会观念、客观的判断。的事实,依一般社会观念、客观的判断。 n n(二)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行使期间(二)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行使期间n n物权法第255条第2款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通说认为这一期间是属于除斥期间。期间经过后占有保护请求权消灭,占有人尚可依照本权或侵权责任继续行使的相应权利,因此一年的时间亦属足够。 n n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n n占有本身就是一种利益,故其可以成为不当得利的客体。因占有而生之不当得利类型主要有两种:一是因侵害他人占有而获得利益。此种情况主要是指无法律上的根据而占有他人财务。二是给付因自始欠缺目的或目的未达到产生的不当得利。 n n四、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四、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n n侵权法往往要求侵权行为客体为合法的民事权利或利益,因此,作为一种事实状态的占有能否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两种意见。肯定说的理由:一是占有本身虽然是事实,但其也成为一种利益,此种利益当然属于民法的保障范围;二是从维护本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赋予占有人以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无疑对占有物或其替代物的维护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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