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思修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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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一、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2.一夫一妻:禁止重婚;不承认同性婚姻;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3.男女平等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5.实行计划生育二、条件必备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达到法定婚龄(男 22 岁,女 20 岁.晚婚晚育年龄男25,女 23.均从生日第二天开始算),(3)符合一夫一妻原则(未婚的、离婚的、丧偶的)禁止条件(1)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疾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司法实践中以下几种应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患性病未治愈的;重症精神病患者;重症智力低下者等。无效婚姻(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2、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可撤销婚姻(1)胁迫结婚(时效一年,自结婚登记之日算)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11 页 - - - - - - - - - (2)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效一年,从获得自由之日起算)三、家庭关系(一)夫妻关系1.人身关系姓名权;自由权(如参加生产、工作学习、社会生活等) ;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相互扶养的义务;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2.财产关系(1)夫妻关系存

3、续期间所得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2) 夫妻一方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3) 约定财产: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谁所有(或共有) ,约定应用书面形式。(4)离婚后财产的分割:双方协议,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上平分,如有财产协议,按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二)父母子女关系1.自然血亲: 不可解除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与婚生完全

4、相同。2.拟制血亲: 可解除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等同于婚生父母子女。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暂停,在收养关系解除后生父母与生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继父母子女若有抚养或赡养行为,则权利义务等同于婚生父母子女。成年继子女无赡养义务。3.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子女有保护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婚姻法第 21 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法院关于使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20 条:“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

5、指尚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11 页 - - - - - - - - - (三)其他关系1、祖孙关系: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 、外孙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2、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有负担能力的兄、

6、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案例苏先生与艾女士相识两年后准备结婚,二人各自均有一定的积蓄, 故约定婚前各财产归个人所有。 婚后苏先生因为做生意向朋友借了6 万块钱,债务到期后苏先生无力偿还, 朋友不断向其追要, 而艾女士因不满苏先生长期在外应酬,不顾及家庭而提出离婚。苏先生虽同意离婚,但认为6 万元的债务应由双方共同负担,艾女士以婚前财产有约定为由拒绝负担,故诉至法院。答: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

7、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没有证据证明苏先生的朋友在借钱给苏先生时知道苏艾二人之间财产约定的内容,所以在苏先生个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艾女士有义务对不足部分进行清偿案例郎先生与杨女士于1996 年办理结婚登记,婚后郎先生忙生意。杨女士对丈夫生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11 页 - - - - - - - - - 意上的事情从不过问。 郎先生对妻子逐渐产生了厌恶情绪, 与另一

8、女子关系暧昧。杨女士知道后,决定与丈夫离婚。法庭上,郎先生说自己生意亏了除了债务外,没有任何盈利, 并提供了公司的帐目。 杨女士明知其是在撒谎, 却苦于没有任何证据,只能接受由郎先生每月提供200 元生活费的判决。离婚后,杨女士搜集了相关的证据证明当初离婚时其有故意隐瞒财产的行为,于 2003 年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这部分财产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将其中的一半判给了杨女士,使其得到了应有的法律保护。答: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

9、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四、离婚(一)原则1.保障离婚自由;2.反对轻率离婚;3.给无过错方适当补偿、救济弱者。(二)程序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当事人必须完全自愿; 二是双方当事人对子女财产问题无异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止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能采用协议离婚方式的, 只能通过诉讼离婚来处理。根据是否双方皆自愿,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1.协议离婚 (行政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11 页

10、- - - - - - - - - 双方皆自愿;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达成完全一致意见。一方为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登记的“事实”婚姻。2.诉讼离婚 : (属于民事案件) 一方不同意离婚;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1)调解:应当调解!调解书一经下达,即时生效。6 个月内无新事实、新理由,不可上诉。(2)判决:若调解不成,则由法官判决。判决书送达15 天内,不服可上诉二审。(三)判决离婚的根据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

11、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一方触犯刑法,严重伤害另一方感情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符合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四)离婚与认定无效婚姻以及撤销婚姻:离婚是对合法婚姻的解除, 只能由当事人提出; 认定无效婚姻和撤销婚姻是对违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5 页,共 11 页 - - - - - - - - - 法婚姻的处理,

12、 当事人可以提出, 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出, 且只能由法院予以判决(五)两项特殊的规定1、军婚保护为了保证现役军人安心服役,保证国防的稳固。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双方都是现役军人、或军人一方要求离婚不受此限制,应按一般离婚处理;征得军人同意,并不等于军人不同意就一定不能离婚,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要通过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做好思想工作,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予以离婚。2、妇女权益保护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为了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男方在此期

13、间不得提出离婚, 期间届满后仍可依法行使其离婚请求权;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主要是指双方确有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急迫事由(六)离婚后子女抚养我国婚姻法第36 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子女无论由父亲或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 “离婚后, 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 “离婚后, 哺乳期内的子女, 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 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离婚后父母双方共同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 即采用双方行使原则。 夫妻离婚后,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名师资料总结 -

14、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6 页,共 11 页 - - - - - - - - - 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1、归谁直接抚养a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 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b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 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

15、 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 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c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发生争执的,应考虑一下该子女的意见。d 生母与继父或生父与继母离婚时,对其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抚养的,仍由其生父母抚养。父母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2、抚育费如何给付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育费给付方式和期限: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关于子女生活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

16、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的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3、抚育费的给付期限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7 页,共 11 页 - - - - - - - - - a 一般至子女 18 周岁为止。 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b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 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尚在校就

17、读的(指在中学及以下的) ;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七)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 与子女分居的一方 (父亲或母亲) 享有的按照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八)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感情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

18、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九)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协商解决, 不成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1)两个请求条款: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8 页,共 11 页 - - - - - - - - - 第一,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二,无过错方 的请求权: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遗弃家

19、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2)少分、不分、再分共同财产的规定: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十)债务清偿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包括以下情形:(1)因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开支所负的债务;(2)为抚养孩子、赡养父母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4)购买、修建、装修房子所负的债务;(5)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体活动等所负的债务;(6)其他在日常家庭生活中所发生的债务。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

20、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9 页,共 11 页 - - - - - - - - - 案例 1 李某(女)与张某(男)系夫妻,后因第三者陈某(女)插足导致离婚,离婚一年后,李某向第三者陈某提出赔偿请求答:李某在离婚一年后向张某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

21、问题的解释 规定夫妻双方因“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只能向自己的配偶索赔,而不能向“第三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新婚姻法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若提出离婚的为无过错方,则损害赔偿请求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 否则即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 在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中, 可以就此问题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也可以在应诉离婚之际一并提出。案例 2 吴某与林某于 1992 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近年来夫妻双方矛盾丛生,妻子吴某遂于今年 6 月向广州市海珠区法院递交离婚诉状。吴表示,婚生女儿可由林某抚养,她愿意付抚养费, 但必须保证她每个星期可以探视女儿两次。林某同意离婚,并同意女儿由他抚养, 不

22、需要吴某支付抚养费, 唯一的条件是不允许吴某亲近女儿一步。他对法官毫不讳言: “我已经对女儿说过你妈已经死了 。 ”法院判决吴某探视女儿的时间和方式为一个月两次,每次探视的时间为节假日的上午8时 30 分至 12 时,或下午 2 时 30 分至 6 时,探视地点在女儿居所或适宜女儿健康活动的场所内。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0 页,共 11 页 - - - - - - - - - 婚姻法确定了行使探视权必须对孩子健康成长有利的原则。吴某要求一星期探视两次的诉请未予支持, 是考虑到探视周期太频繁难以操作;而探视时间的规定,主要是从利于孩子休息娱乐上考虑的,同时也照顾到父母双方的时间配合。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1 页,共 11 页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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