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案例分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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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效力贸易总协定GATs案例分析案情简介专家组的分析与裁定案例小结欧洲共同体香蕉欧洲共同体香蕉进口、销售和零售体制进口、销售和零售体制1989年12月15日,欧共体与70个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域开展中国家“非加太国家签署了含有有关香蕉议定书的第四洛美协定。1993年,欧共体理事会404/93规章建立了香蕉共同市场组织,取代各成员的香蕉进口体制。规章中建立了三类香蕉进口方案:案情简介案情简介1、从12个作为传统供应者的非加太国家的进口,规定进口总量,在该数量内进口免税,并且其数量不受欧共体减让表的约束。2、 从传统非加太国家超越规定进口总量的进口,或者从非传统非加太国家的进口,规定一定数量的免

2、税,配额外的进口收取关税。3、 从非加太地域以外国家的进口,按欧共体减让表的规定限量限税,超越限量的在此根底上加收关税。案情简介案情简介1994年10月10日,欧共体与非加太地域的其他国家向GATT全体缔约方恳求豁免根据GATT1947第1条第1款的普遍最惠国待遇的义务,缔约方全体于1994年12月9日给予豁免。1995年2月5日,厄瓜多尔、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墨西哥和美国申诉人结合并分别要求与欧共体被诉人就欧共体香蕉体制进展磋商。1996年4月11日,申诉方要求设立专家组,根据GATT1994、进口答应程序协议、农产品协议、GATs和TRIMs进展审查。由于申诉方和被诉人都不称心专家组报告中

3、的法律解释,都提出上诉,成立上诉机构。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的大部分裁定。案情简介案情简介争端争端申申诉方,指控欧共体香蕉体制与欧共体根据方,指控欧共体香蕉体制与欧共体根据GATs第第2条条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义务和第和第17条国民待遇条国民待遇义务不符,不符,对拉美和拉美和非非传统非加太国家香蕉非加太国家香蕉经销商歧商歧视。欧共体,否欧共体,否认申申诉方根据方根据GATs提出的申提出的申诉,以,以为申申诉方方申申诉的措施与的措施与货物物贸易直接相关,不涉及效力易直接相关,不涉及效力贸易,故易,故在在GATs意意义上不能上不能视为“影响效力影响效力贸易的措施。易的措施。专家组的分析与裁定专家组的

4、分析与裁定专家家组审查申申诉方指控的措施能否构成方指控的措施能否构成GATs意意义上的上的“影响效力影响效力 贸易的措施易的措施“零售零售贸易效力的定易效力的定义效力效力贸易的不同供易的不同供应方式方式GATs第第2条条义务的范的范围GATs第第17条条义务的范的范围GATs义务的生效期的生效期墨西哥申墨西哥申诉的接受的接受专家组的分析与裁定专家组的分析与裁定影响效力影响效力贸易的措施易的措施效力效力贸易的供易的供应方式方式GATs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义务的范的范围专家组的分析与裁定专家组的分析与裁定欧共体欧共体GATs的目的是调整效力贸易本身,包括作为效力产品的的目的是调

5、整效力贸易本身,包括作为效力产品的供应,不涉及与货物贸易相关的措施对效力贸易的间接供应,不涉及与货物贸易相关的措施对效力贸易的间接影响。影响。一项措施不能既为一项措施不能既为GATT包括又为包括又为GATs包括,由于两项包括,由于两项协定的范围是相互排斥的。协定的范围是相互排斥的。影响效力贸易的措施影响效力贸易的措施专家家组裁定裁定1“影响,影响,专家家组根据根据第第31条条规定,定,专家家组留意到,留意到,GATs第第1条第条第1款中款中“影响一影响一词的通常的通常含含义不含有将不含有将GATs的范的范围限于某几限于某几类措施或某一管理措施或某一管理领域的意思。相反,域的意思。相反,GATs

6、根据影响效果来提到措施,意味根据影响效果来提到措施,意味着措施能着措施能够是任何是任何类型,或与任何管理型,或与任何管理领域相关。域相关。“效力供效力供应,专家家组以以为,起草者希望,起草者希望扩展展GATs运用运用范范围的另一表的另一表现是是对于效力于效力贸易运用了易运用了“供供应supply,而非,而非“提供提供delivery一一词,与,与“提供相比,提供相比,“供供应涉及更广的活涉及更广的活动范范围。影响效力贸易的措施影响效力贸易的措施专家组裁定专家组裁定1所以,专家组裁定,所以,专家组裁定,GATs的用语就是旨在保证的用语就是旨在保证GATs的的纪律可以包括任何与效力供应中竞争条件相

7、关的措施,纪律可以包括任何与效力供应中竞争条件相关的措施,无论该项措施能否直接纳理效力供应或间接影响效力供无论该项措施能否直接纳理效力供应或间接影响效力供应。应。影响效力贸易的措施影响效力贸易的措施专家组裁定专家组裁定2对于欧共体提出的对于欧共体提出的GATs与与GATT不能重叠的主张,专家不能重叠的主张,专家组留意到,这两项协定中都没有反映这种观念。组留意到,这两项协定中都没有反映这种观念。另外,假设两项协定的范围是相互排斥的,即一项措施另外,假设两项协定的范围是相互排斥的,即一项措施不能同时属于两项协定的范围,那么成员承当的义务和不能同时属于两项协定的范围,那么成员承当的义务和作出的承诺的

8、价值就会遭到消弱,两项协定的目的和目作出的承诺的价值就会遭到消弱,两项协定的目的和目的就会落空。经过采取某一协定项下的对另一协议项下的就会落空。经过采取某一协定项下的对另一协议项下的贸易有间接影响却不能获得法律救援的措施,可以躲的贸易有间接影响却不能获得法律救援的措施,可以躲避承当的义务。避承当的义务。影响效力贸易的措施影响效力贸易的措施例子:一成员境内控制商品运输的运输部门的措施,能够使适用于进口产品的运输条件低于国内同类产品的运输条件。这种措施以不能够与成员对该产品提供国民待遇的义务相一致的方式,对进口产品的竞争位置呵斥了不利影响。假设GATT和GATs的范围是相互排斥的,该成员就能够躲避

9、其国民待遇义务,而产品遭到歧视的成员却不能获得法律救援,由于该项措施控制效力而不控制货物。专家组最后裁定,欧共体预先将其香蕉体制从GATs的适用范围中排除出去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影响效力贸易的措施影响效力贸易的措施GATs第1条第2款规定,效力供应包括四种方式:越境供应、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存在。申诉方,指控欧共体的香蕉体制影响他们经过商业存在供应的零售贸易效力。这种影响与欧共体减让表中不受限制的国民待遇义务和最惠国待遇义务不符。效力贸易的供应方式效力贸易的供应方式专家组,对于经过商业存在提供效力,成员方根据GATs所承当的义务包括对效力和效力供应商的待遇。GATs第2条要求成员对其他成员

10、的效力和效力供应商,提供不低于其授予任何其他国家的效力和效力供应商的待遇。GATs第17条要求成员除减让表另有限制外,对其他成员的效力和效力供应商,提供不低于其授予本人的同类效力和效力供应商的待遇。所以,专家组裁定,欧共体的义务和承诺应包括在欧共体区域内零售贸易效力的供应商的待遇。效力贸易的供应方式效力贸易的供应方式GATs第2条第1款规定,在本协定项下的任何措施方面,各成员应立刻和无条件地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效力和效力提供者以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 一样的效力和效力提供者的待遇GATs第17条第3款规定,方式上一样或方式上不同的待遇,假设改动了竞争条件从而使该成员的效力或效力提供者与任何其他成

11、员的一样效力或效力提供者相比处于有利位置,这种待遇应被以为是较低的待遇。GATs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义务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义务的范围范围申诉方,对比了GATs第2条、第17条与GATT1994第1条选用词语的不同,以为起草者的撰写旨在要求GATs第2条应遵照第17条规定的一样待遇规范。被诉人,以为起草者假设意在扩展“不低于待遇的规范,应该会像在GATs第17条第3款国民待遇中一样明示规定。因此,欧共体以为假设要确立其某项措施违反最惠国义务,必需证明其与外国效力和效力商之间存在一样方式上歧视的待遇。GATs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义务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义务的范围范围专家组以为,虽然GATs第

12、2条中缺乏类似于GATs第17条明确规定“不低于待遇规范的言语,但是根据第31条第1款的规定,并不证明给予二者定义“不低于待遇不同含义的正当性。GATs第2条和第17条的设计来自于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条款中的“不低于待遇规范,这一规范一致解释为涉及国内同类产品与进口产品的竞争条件,无论方式上能否一样。GATs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义务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义务的范围范围进一步。假设把GATs第2条中的“不低于待遇规范从窄解释,仅要求方式上一样的,那么,多数情况下会破坏GATs第2条的目的制止对其他成员的同类效力和效力供应商的歧视。由于管理者规定一些方式上不同的待遇规范,本质上会提供了对

13、某一类的效力商比其他效力商差的竞争时机。因此,专家组裁定,GATs第2条和第17条对于“不低于待遇规范的制定是一样的。GATs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义务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义务的范围范围WTO法律制度下的累积义务GATs下的最惠国待遇其他案例小结案例小结本案例的一个特点是既涉及货物贸易又涉及效力贸易。从WTO协定的实体规那么看,主要包括三部分:货物贸易规那么,效力贸易规那么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规那么。除了后两者由单一协定组成以外,货物贸易规那么本身包括许多协议,从不同的方面调整货物贸易。就货物贸易规那么而言,普通以为不同协议规那么之间是相互补充、共同适用的。WTO法律制度下的累积义务法律制度

14、下的累积义务对于国际贸易实际中,一些措施既可作为货物贸易措施对待,又可以作为效力贸易措施对待,分为三方面的法律适用:1仅属于GATT的调整范围,2仅属于GATs调整的范围,3受二者共同约束的调整范围,这时就需求根据这两项协定共同审查。这阐明,GATs与GATT同样是同时、累积适用的。某项措施能否违反某项协议,并不意味着该项措施不违反其他协议。某项措施能否违反了不同的协议,要根据该项措施的详细情况进展调查,任何预先排除某项协议的适用都是不适当的。WTO法律制度下的累积义务法律制度下的累积义务与GATT中的最惠国待遇只适用于货物不同,GATs中的最惠国待遇既适用于效力也适用于效力供应商。GATs下

15、对最惠国待遇义务的表述与GATT下最惠国待遇义务的表述不同,而与国民待遇义务的表述相类似,所引发的争议。专家组以及上诉机构的分析,GATs第2条中的最惠国待遇义务是不受限制的,既包括法律上的不歧视,也包括现实上的不歧视。GATs下的最惠国待遇下的最惠国待遇与货物贸易规那么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相比,GATs只是一项框架性协定。从争端看,一方面,这一类的争端数量不多;另一方面,争端主要涉及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问题。由于效力贸易的范围和性质缘由,这方面的规那么制定相对困难一些,不同的国家之间,尤其是兴隆国家与开展中国家之间,还存在很大的分歧。效力贸易方面的规那么和义务正处在不断开展之中。其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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