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木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2024年县木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一、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随机抽取同一样品2件,其中1件作为检验样品,1件作为备用样品。二、检验依据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表面理化性能(漆膜)耐液性GB/T 33242017 2耐湿热GB/T 33242017 3耐干热GB/T 33242017 4附着力GB/T 33242017 5耐磨性GB/T 33242017 耐冷热温差GB/T 332420176抗冲击GB/T 33242017 7柜类主要尺寸GB/T 33242017 8桌类主要尺寸GB/T 33242017 9椅
2、凳类主要尺寸GB/T 33242017 10桌类强度GB/T 33242017 11桌类稳定性GB/T 3324201712椅凳类强度GB/T 33242017 13椅凳类稳定性GB/T 3324201714柜类强度GB/T 33242017 15柜类稳定性GB/T 3324201716甲醛释放量GB 185842001执行其他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三、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T 3324-2017 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GB 185842001 室内装饰
3、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现行有效的其他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四、异议处理原则复检时,应启动备样进行复检。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