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担保合同(适用于公司作为保证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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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保证担保合同特别告知为了维护您的利益,在您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如下条款并确认有 关事实:1.您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及所作陈述是真实、合法、有效的。2您已经仔细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特别是加黑字体、斜体、带有 标记的条款,并对其含义及有关权利义务或责任限制、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和 后果有充分理解。3. 您有权签署本合同。本合同生效后,您必须按约行使权利并主动承担义 务。您与除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外任一方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不能作为 您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理由。4. 请您用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及签字。5. 如果您对本合同及相关的交易有任何不解之处,请向我行咨询,也可以

2、 拨打电话向商业银行客户服务人工服务咨询。如仍有疑问,请暂缓 签署本合同。保证担保合同保证人(甲方):住所:由卩政编码:法定代理人(负责人):身份证号:传真:电话:债权人(乙方):住所:由卩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传真:电话: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时间:年 月 日为确保(以下称“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的(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 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基 础上,经充分协商一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 律规定、订立本

3、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 保证方式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二条 保证担保范围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一、甲方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包括全部本金)及利息(包 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 括担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和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发生的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 送达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等)。二、 甲方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币种本金(金额大写)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

4、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 和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 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等)。第三条 保证期间甲方承担的保证责任的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之日起两年。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 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若乙方根据主合同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第四条 责任承担一、如果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贷款账号、 还款账号、还款方式

5、、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在债务履行 期限不延长的情况下变更债务履行期限的起止日) ,甲方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 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是乙方与债务人延长贷款期限或增加贷款金 额,未征得甲方同意的,甲方仍对变更前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二、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 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债务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 甲方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 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 是否有效、不论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不论是

6、否有第三方同意 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 甲方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仍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乙方向甲方 主张担保权利,甲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四、如果债务人或乙方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 联营、更名等情形,甲方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乙方将全部或部分债权转移给第三人或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 下的义务的,甲方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如果乙方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但未实际履行或变更主合同的行为未生 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对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七、如果甲方只为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保证,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

7、 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仍未获完全清偿,则甲方承诺,在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 使代位权、撤销权、反担保等追索权时,不得损害乙方利益,并同意主合同项 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甲方代位权、撤销权、反担保等追索权。如甲方已经行使 代位权、撤销权、反担保等追索权取得了款项,应首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八、如果甲方只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保证的,则甲方同意,在债 务人清偿、乙方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 消灭,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保证范围内对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保证责 任。九、如果除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外,债务人对乙方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乙 方有权划收债务人在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8、司所管辖的任何一个营业网点开立的账户中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甲方的保证责任不因此 发生任何减免。第五条 甲方的其他义务一、监督债务人借款使用情况,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真实的财务会计及生 产经营状况等资料和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等情况,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随时接受乙方对甲方资金、财产和经营状况的监督;二、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 资、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 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 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

9、执照、涉及 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 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任何原因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甲方应立 即书面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承担、转移或承 继、或者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乙方认可的新担保;三、甲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 金或公司(企业)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 5个工作日内书 面通知乙方,并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甲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 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四、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 债务

10、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 甲方应在保证范围内立即承担保证责任。第六条 其他条款一、应付款项的划收对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乙方有权从甲方在 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所管辖的任何一个营业网点开立的账户中划收相应款项,且无须 提前通知甲方。二、信息使用甲方同意乙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甲方的信用状 况、报送甲方的信用信息情况,并同意乙方合法、合规使用该信用信息。三、公告催收对甲方的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 媒体进行公告催收。四、乙方记录的证据效力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乙方留存的与主合同和担保合同有关的一

11、切记录、 记载、单据、凭证等均是主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 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五、权利保留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 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 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 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限制、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 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乙方对甲方承担义务和责任。如果乙方不行使或延缓行使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未用尽主合同项下的 任何救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因此

12、减免,但是乙方若减免主合 同项下债务。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相应减免。六、债务人解散或破产甲方知道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后,应当立即通知乙方申报债权,同 时自己应及时参加解散或破产程序,预先行使追偿权。甲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但未能及时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其损失由甲方自 行承担。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如果乙方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同意重整计 划,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权利不因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而受到损害,甲方的保证 责任不予以减免。甲方不得以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对抗乙方的权利 主张。乙方在和解协议、重整计划中对债务人作出让步而未能获得清偿的债权 部分,仍有权要求

13、甲方继续予以清偿。七、甲方解散或破产甲方发生解散或破产的。即使乙方在主合同项下债权尚未到期,乙方也有 权参加甲方清算或破产程序,申报权利。八、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一)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执行)。(二)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 均有约束力。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九、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

14、章或合同专 用章后生效。十、本合同一式份。十一、其他约定事项第七条 通知7.1 保证人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包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 电子邮件等)均真实有效。其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均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 变更信息寄/送至贷款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该等信息变更在他方收到更 改通知后生效。7.2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贷款人对保证人的任何通知,均有权选择 以下任一方式进行。通知方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被通知 方者为准。就同一事项,贷款人对被保证人发出一份以上通知且通知内容不同 的,除非在通知中另有明确说明,以通知发出时间在后的为准。(1)公告,以贷款人在其网站、网上

15、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 之日视为送达日;(2)专人送达,以被通知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3)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保证人的通讯地 址,以寄出之日后的第 3 日(同城)/第5 日(异地)视为送达日;(4)传真、移动电话短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保证人的传真号码、 移动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7.3 保证人确认并同意,除非贷款人收到保证人关于变更通讯地址的书面 通知,保证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即是法院向其送达司法文书及其他书面 文件的地址。第八条 甲方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 同及主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及主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 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三、甲方具备担当保证人的合法资格,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行为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甲方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内部 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因甲方无权签署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责 任均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四、甲方确认自己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信誉等情况是否 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以及主合同的所有内容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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