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建设井巷工程辅助费综合定额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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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炭建设井巷工程协助费综合定额说明 第一条 煤炭建设井巷工程协助费综合定额(2007基价)(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依据建设部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要求和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关于对煤炭各类定额进行修编的支配进行编制的。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矿井基本建设的井巷工程,是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招标标底和清单计价的依据。 其次条 本定额是以矿井井巷工程量、井巷工程施工工期及费用分摊的方法而制定的每10m井筒、巷道和每100m3硐室的费用定额。第三条 本定额为综合成井成巷定额,工作内容包括从井筒破土至全部工程按设计要求竣工验收过程中的全部工作,如井巷掘进、支护、水沟、电缆沟、管子沟、台阶、扶手、设备基础

2、、铺轨(不含斜井井筒及平硐硐身)、管线敷设、机电设备安装及其它零星工程。还包括施工过程中一般自然条件影响,如巷道滴水、淋水;平均厚度在0.8m以下,一处冒落体积在20m3以内的局部片帮冒顶;壁后注浆;三小时以内的临时停水、停电和其它非主观缘由造成的影响较少的时间。凡定额中包括的内容,不得另取井巷工程协助费。设计为无永久轨道、胶带(刮板)输送机、搪瓷(铸石)溜槽、单轨吊的工程(不含斜井井筒及平硐硐身)以0.96系数调整。第四条 本定额施工工期中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井移交生产时永久设备的联合试运转和试生产。二、处理因地质缘由造成的大冒顶,即平均冒落厚度0.8m以上,一处冒落体积20m3以上这两

3、个条件同时具备的冒顶。 三、工作面预注浆、探放沼气、探放水。 四、3小时以上停水、停电。 五、发生上述二、三、四种状况不能接着掘进、支护作业时,应按施工组织措施支配编制协助费补偿费,其计算公式如下: FDKT 式中:F协助费补偿费; D停工的立井井筒(砌碹支护)、斜井及巷道每10m(硐室100m3)相应条件的锚喷支护定额基价; T停工天数; K下表所列进度折算系数:井巷类别立井井筒斜井井筒斜巷平硐、平巷一般硐室特别硐室折算系数K0.1060.1950.1810.2110.2290.180 第五条 本定额工期按施工阶段分为四期。 第一期井筒期。按开拓方式分为: 、立井:指立井(暗立井)井筒、井筒

4、与井底车场连接处、井底水窝及位于井筒中的硐室工程。 、斜井:指斜井(暗斜井)井筒、斜井横川、井底水窝及位于井筒中的硐室、交岔点、铺轨工程。 、平硐:指平硐硐身、平硐横川及位于硐身中的硐室、交岔点、铺轨工程。 其次期主要巷道期,按施工区分为: 、主副井施工区:指主副井井底车场巷道、主要运输石门、运输大巷以及由本施工区施工的采区上下山、火药库回风巷、横川、硐室及交岔点等工程。 、风井施工区:指风井井底车场巷道、总回风石门、总回风巷以及由本施工区施工的采区上下山、横川、硐室及交岔点等工程。 第三期采区巷道期。指第一、二期以外的全部巷道、硐室、交岔点等工程。 第四期尾工期。指全矿井井巷工程竣工后,剩余

5、的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及其它收尾工作期间所发生的协助费用。 第六条 本定额未出现协助系统的细目,但费用是按各系统编制的。各协助系统费用包括的范围如下: 一、提升系统。指立井(暗立井)、斜井(暗斜井)由井底或井筒工作面至井口之间为提升矸石(煤)和运输人员、设备、器材所发生的费用。其中立井包括井筒提升设备、设施,井口井底设备、设施,以及井筒施工期间工作面伞钻、抓岩机、大模板等设备、设施的悬吊,吊盘、平安梯、混凝土输送管、放炮电缆等设施及其悬吊;巷道期钢丝绳罐道及拉紧装置等所发生的费用。斜井包括井筒及井口提升设备、设施,箕斗卸载装置以及井筒临时铺轨等所发生的费用。 二、给排水系统。 、给水系统。指为井

6、下工作面施工及环境爱护而设置的供水和洒水管网所发生的费用。其中工作面施工用水及洒水耗水量包括在煤炭建设井巷工程消耗量定额内,水幕及巷道洒水耗水量包括在本定额内。 、排水系统。指为排出井筒、斜巷、平巷反坡施工、顺槽施工和全矿井涌水而设置的主排水、区域排水、工作面排水设备、设施所发生的费用。 三、通风平安系统。指为保证井下簇新空气的正常供应和降低井下有害气体浓度、解除粉尘、为监测有害气体浓度而设置的通风、平安、监测设备、设施及入井人员配备的自救器所发生的费用。 四、运输系统。指为井巷施工服务的地面工业广场运输、矸石山运输、及井下平巷(平硐)、斜巷运输和顺槽及反坡掘进工作面小绞车所发生的费用。 五、

7、供电照明系统。 、供电系统。指主副井、风井工业广场临时变电所引出线至地面动照网、井口配电点及井下各掘进工作面配电点的输、变、配电所发生的费用。而不包括掘进工作面配电点至施工设备的供电电缆、主副井、风井工业广场临时变电所、场外输电线路、临时变电所至绞车房、压风机房的供电电缆。 、照明系统。指为井巷工程施工服务的地面工业广场、排矸场、协助系统厂房和井下设置的照明设备、设施(包括固定照明、移动照明、灯房设备、设施)所发生的费用。 六、其它系统。指为井巷施工服务但不属上列各协助系统的协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其中包括井口及井下调度通讯、电钳工、火药发放工、施工地质测量、平安质量检查、送班中餐、井下卫生和修

8、理木工等所发生的费用。 另外,本定额还制定了供热系统、汽车排矸附加定额,包括的内容是: 一、供热系统。指为井口防冻加热及各协助系统厂房取暖而设置的人工、设备设施及动力、燃料所发生的费用。 二、汽车排矸。指地面采纳汽车排矸而配备的汽车、推土机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费用项目划分: 一、人工费。指各协助系统配备的井上、下协助工人的工资。二、材料费。指施工中协助系统运用的周转材料所发生的费用。1、摊销费:指钢轨、管路、钢丝绳、电缆、机车架线、风筒等周转材料的摊销费用。2、经修辅材费:指以上周转材料运用中发生修理及修理所运用的辅材费用。3安装拆卸费:指以上周转材料(含连接件)所发生的安装拆卸费用。三、

9、机械费:指协助系统施工设备设施所发生的费用。 、折旧费。指施工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在规定耐用期限内接连回收其原值及支付设备贷款利息的费用。 、大修理费。指施工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在规定耐用期限、大修间隔期限必需进行的大修理,以复原机械的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经修辅材费。经修费指施工设备、设施除大修理以外必需进行的各级保养(包括一、二、三级保养)和临时故障解除所需费用;为保证机械正常运转所需随机运用工具、附具摊销和维护的费用。辅材是指设备、设施正常运转和日常保养所需润滑油脂、擦洗材料费及机械停置期间的维护保养费。 、安装拆卸费。指凿井措施费未包括的施工设备、设施的安装和拆除所发生的费用。5、动

10、力费。指各施工设备运转时消耗的电力、燃料等费用。 第八条 本定额是按单一开拓方式制定的,当设计为联合开拓时,选用定额的原则和方法是: 、主、副井分别为立井、斜井时,第一期分别选用立井井筒、斜井井筒定额;其次期主副井施工区按立井井筒技术条件选用定额;第三、四期按副井井筒技术条件选用定额。 、主、副井为同一开拓方式,风井为另一种开拓方式时,第一、二期按主副井、风井各自技术条件分别选用定额;第三、四期按副井井筒技术条件选用定额。 、平硐与暗立(暗斜)井联合开拓时,第一期分别选用平硐和立井(斜井)井筒定额;其次、三、四期按暗立(暗斜)井井筒技术条件选用定额,并以下列系数调整:暗立(斜)井调整系数开 拓

11、 方 式第一期其次期第三期第四期平 硐暗立井1.1231.0401.0231.044暗斜井1.1991.0471.0261.053 第九条 硐室工程分为特别硐室和一般硐室,其划分原则是: 特别硐室:指结构困难、施工难度大的硐室。如立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交岔点、箕斗装载硐室、火药库及发放硐室、煤仓(溜煤眼)、清理撒煤硐室、绞车房、中心水泵房、胶带输送机接头(转向立体交叉)硐室、防火门硐室、防水闸门硐室等。 一般硐室:指结构类似一般水平巷道的硐室。如井下调度室、等候室、消防材料库、医疗硐室、区域水泵房、转水站、小绞车硐室、变电所等。 第十条 本定额其次、三、四期巷道工程量是指除第一期以外的全部

12、巷道工程量,硐室、交岔点等工程应按设计长度加入巷道工程量内。 第十一条 编制概预算时,按本说明第五条各施工期规定的工程项目选用定额。工程结算时,其次、三期按主要贯穿线工程贯穿点划分,分别编制结算: 一、主副井井底车场、风井井底车场分别至贯穿点的主贯穿线工程及与其平行施工的工程,分别执行其次期主副井施工区、风井施工区定额; 二、风井位于主副井广场时,该风井其次期工程选用相应条件主副井施工区定额。其工程量包括井底车场及采区上(下)山的上(下)部贯穿点的主贯穿线工程及与主贯穿线工程平行施工的工程。 三、主贯穿线工程贯穿后施工的工程,执行第三期定额; 四、同一单位工程在贯穿前后均有施工时,按贯穿前后实

13、际完成工程量分别编制结算。 第十二条 编制概预算时按以下原则确定的井深、斜长、硐身长选用定额。 一、表土段一般法施工时,不分井深、斜长、硐身长。 二、冻结法施工的立井井筒表土段和立井井筒基岩段按井筒全深计算(含井底水窝)。 三、斜井井筒基岩段按井口变坡点至井底竖曲线终点的长度计算。 四、平硐硐身长:单翼开采时,指平硐口至第一个采区上(下)山口的长度;两翼开采时,指平硐口至两翼分叉处(三角交岔点前)的长度。 五、立(斜)井其次期定额的井深(斜长),分别按主副井区、风井区各自的提升深度(斜长)选用定额。主副井提升深度(斜长)不同时,按平均值选用定额;第三、四期定额的井深(斜长),按副井的提升深度(

14、斜长)选用定额。提升深度(斜长)不包括井底水窝的深(长)度。立井井深超出本定额范围时,可用外延法调整。 第十三条 片盘斜井开拓时,斜井井筒及位于井筒中的硐室、交岔点、联络巷为第一期,井筒斜长算至移交生产时最终一个工作面的下部车场交岔点。其余工程均为第三期。 第十四条 由地面干脆提升和施工的采区上山及位于上山中的硐室、交岔点、联络巷按斜井井筒第一期定额执行。第十五条 第一期定额是按一个广场双井筒制定的,单井筒或三井筒时按下表系数调整: 井筒类别调整系数立井井深(m)斜井斜长(m)平硐硐身长(m)500500600600100020002000单井筒1.2221.1881.2101.1941.3851.3941.365三井筒0.9560.9620.9300.9350.8720.8690.878第十六条 本定额是按低沼气矿井编制的,用于高沼气矿井时分别按其次期1.09,第一、三、四期1.07系数调整。瓦斯突出、煤尘突出及煤油气共生矿井依据施工组织设计的设备配备及要求进度,按基础定额编制补充预算。 第十七条 大钻机钻进法施工的立井井筒,在钻进期间不计取井巷工程协助费。竣工交接期间发生的提升、给排水、通风、照明供电等、以及破锅底、破井壁等所发生的协助费用按每10m井筒7100元,由矿建施工单位计取。 第十八条 表土段冻结法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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