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资产损失的金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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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汇算清缴:如何确定资产损失的金额2012/5/7 17:22:11 稿源:红网综合 作者:彭炳华 编辑:刘正需 红网官方微博 红网郴州5月7日讯(通讯员 彭炳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以下简称为25号公告)明确,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那么,资产损失的金额如何确定呢?申报时如何填写呢?需要注意哪些事项?一、资产损失金额的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应该是税法上确定的资产损失金额,是指资产的处置收入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和相关税费后所产生的损失或虽没有处置收入但符合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但由于税法和会计对收

2、入的确认、资产的计价和扣除不同,各自计算的损失金额也不相同,因此企业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纳税调整。实际操作中对税法上和会计上的资产损失可用统一的公式来计算确定:税法损失=-(税法收入-税法成本);会计损失=-(会计收入-会计成本)。案例1:某企业于2008年向某公司发出商品一批,已向某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商品成本80万元。销售后得知某公司由于法律诉讼问题,银行账户已被法院冻结,企业无法收到该项货款。至2011年底确认该笔货款收不回来了。(1)2008年企业因无法收到货款,不确认收入。借:发出商品800000应收账款应收增值税170000贷:库存商品800000

3、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会计上在2008年不确认收入,但按税法规定应确认收入100万元,同时应确认成本80万元,故应调增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2)2011年收不回货款,作损失处理。借:营业外支出970000贷:发出商品800000应收账款应收增值税170000比较会计与税法关于收入确认条件,会计上按照谨慎性原则要充分考虑企业的经营风险,在确认收入时要考虑“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个条件,而在税法上无此条件,税法上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强制性地要计作收入,因此要调增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至2011年底这笔货款已确认收不回来了,根据25号公告第二十三条规定

4、,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这项资产没有进行处置,没有处置收入,但可作一项法定资产损失报损,问题是该企业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是多少呢?会计上确认的损失:会计上损失的是17万元的“应收账款”和80万元的“发出商品”,即“营业外支出”97万元。按公式计算:会计损失=-会计收入0-会计成本(17万元增值税和80万元产品成本)=97万元。而税法上确认的损失:税法上损失的是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117万收入,即“应收账款”117万元,这是法定资产损失,没有处置收入。按公式计算:税法损失=-税法收入0万-税法成本(117万元的应收帐款

5、)=117万元。因此,企业向税务部门报财产损失应该是“税法损失”117万元,而不是“会计损失”97万元。案例2:2011年8月,某企业出售一台不需用的生产设备,设备原值120000元,会计上按6年计提折旧,已计提折旧36000元,已计提减值准备40000元,出售取得收入50000元(不含税)。税法上允许扣除的折旧为24000元。(该设备购进时已抵扣进项税额,税率为17%)(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的账务处理:借:固定资产清理44000累计折旧36000固定资产减值准备40000贷:固定资产120000(2)出售取得收入的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58500贷:固定资产清理5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6、销项税额)8500(3)清理净损益结转的账务处理:借:固定资产清理6000贷:营业外收入6000由于会计和税法对资产处理的不同,导致税法成本和会计成本也不相同。一是资产计价方面,税法上采用的是历史成本计量,税法上一般不允许扣除减值准备、跌价准备等。而会计上除了用历史成本计量,还有重置成本、可变现价值公允价值、现值等计量方法。二是资产扣除方面。可扣除的折旧额、摊销额也会因会计和税法的折旧年限、摊销年限的不同而不同。税法成本相对应是“计税基础”,计税基础历史成本(税)摊销、折旧;而会计成本相对应的是“账面价值”,账面价值账面余额计提准备摊销、折旧等。案例2中会计损失按公式计算:会计损失=-会计收入

7、50000-会计成本(120000元账面余额-36000元的折旧-40000元的减值准备)=-6000元,这里的资产损失体现的是负数,说明是盈利6000元,即“营业外收入”6000元。而税法上,案例2中的资产损失是资产实际处置时产生的损失,是一项实际资产损失。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这里“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8、按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的金额,而本案中,企业多计提的折旧和计提减值准备金都是不能扣除的。所以,税法上确认的损失按公式计算:税法损失=-税法收入50000元-税法成本(120000-24000)=46000元。因此,企业申报扣除的报财产损失应该是“税法损失”46000元,而不应确认收入6000元。二、资产损失的申报填写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对资产损失的填表进行了明确:第42行“1.财产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财产损失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

9、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因此,案例1中,“账载金额”填写97万元,“税收金额”填写117万元,“调减金额”填写20万元;案例2中,“账载金额”填写-6000元,“税收金额”填写46000元,“调减金额”填写52000元。三、注意事项根据公式计算出的会计损失和税法损失有四种结果:1、有可能都是正数,说明税法和会计上都有损失,应按“税法损失”报损,如案例1;2、有可能会计损失是负数,税法损失是正数,说明会计上盈利的,而税法上是亏损的,应按“税法损失”报损,如案例2,这种情况大家要特别注,不要误认为会计上盈利就不用报损了,否则会导致该扣除的没扣除而多交税款;3、有可能会计上是正数,税法上是负数,说明会计上有损失,而税法上盈利,这时不需要报损,并且要将盈利数与损失数之和作纳税调增,比如,会计上损失50万,税法上盈利20万,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万元(50+20);4、两者都是负数,说明税法和会计上都没有损失,不需要报损。因此,建议企业对所有的资产处置或者是法定资产损失都要作一个会计损失与税法损失的对比表,以便正确申报扣除资产损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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