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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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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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企业团体人身意外伤害(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方案投保人: 煤矿被保险人 : 仅限于投保人(煤矿)的当班井下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徒工。被保险人人数 : 当班井下人员人数的瞬时峰值 人 保险期限:一年,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地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法律管辖: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保险责任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接受医院治疗,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保险金额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RMB200,000.0

2、0/人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RMB50,000.00/人适用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加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及以下附加条款,团体人身意外伤害条款、附加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标准条款为准(具体条款内容见附件)。附加条款:明细如下(具体条款内容见附件)1、预付部分赔款条款2、非故意延误报案可赔偿条款3、准备索赔资料费用条款 4、不使失效条款5、优先赔偿条款6、保险金额自动变动条款保险费率 : 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 2、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费率: 保险费: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 RMB 2、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费: RMB 合计: RMB特

3、别约定: 1、鉴于煤矿行业的特殊情况,保险人同意:本保险采取不记名投保。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当班井下人员在投保范围内,即当班井下人员人数没有超过本保单载明的“当班井下人员人数瞬时峰值”的,不论被保险人目前的各类工作人员的实际人数是多少,保险人不引用比例赔付原则。当班井下人员人数的瞬时峰值:指在任意时刻,正在井口里面工作的最大人数。 鉴于投保人的工作人员人数具有流动性和季节性,保险人同意在本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限内,如被保险人人数变动,投保人不必书面通知保险人,且所增加的员工自动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2、保险人仅对当班井下人员在井下作业时发生的保险责任事故损失予以赔偿,一旦当班井下人员出井

4、,不论在矿区或非矿区发生的事故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3、如果在保险期限内由于政策原因被保险人要求退保,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计算并退还被保险人未到期保险费;4、保险人同意:对于被保险人损失低于1万元人民币的小额赔案,为了方便被保险人迅速实施抢救,保险人同意在保险人或其代表60分钟内无法到达事故现场的情况下,保险人免于现场查勘,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自行准备相关索赔资料,直接提交保险人进行索赔。但保险人可事后进行补查勘,并且保险人不得以此为由减少或拒绝对被保险人的赔付。5、合同生效:本保险合同在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之日的次日零时起生效。 投保人(签章): 年 月 日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

5、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投保范围第二条 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须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6、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2、被

7、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

8、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以保险金额为限。责任免除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烧伤、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六)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

9、亡者;(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保险金额第六条 保险

10、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期间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费第八条 保险费按年度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经保险人同意分期交费的,投保人须在合同订立时交付第一期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九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

11、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第十条 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减低时,保险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其危险性增加时,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

12、之日起,就其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并未依本条第一款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其原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第十二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第十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

13、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出具批单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后,方可生效。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投保人的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予以起保,并按约定增收未满期保险费。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保险人于收到投保人的被保险人变动通知书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其终止保险责任(如减少的被保险人属于已离职的,保险人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减少后的被保险人人数不足其在职人员75%或人数低于8人时,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第十四条 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

14、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第十五条 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二)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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